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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汇编(9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4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有哪些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核心部分:事故责任认定、奖惩措施和执行机制。

内容是什么

1. 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旨在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通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证据收集和分析,确定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确保公正公平。

2. 奖惩措施: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实施相应的奖惩。对于防范事故、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事故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对过失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乃至解雇。

3. 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每一项决定都能得到有效落实,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流程,既要保障公正,又要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奖惩制度应与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相结合,形成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动力,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和持续改进。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责任界定模糊、奖惩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不均等问题。例如,事故原因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或个人,责任划分有时难以精确;奖惩标准可能因企业规模、行业特性而异,缺乏统一参照;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或规避现象,影响制度公信力。

为解决这些问题,企业需不断完善细化责任清单,制定明确的奖惩标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从而真正实现事故预防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2篇 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3篇 意外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奖惩制度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故意蔓延扩大。同进,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的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加以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三)组织调查组

1、在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人,应立即赶往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组。

(四)现场勘查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的实践经验,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散落情况;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类别的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声绘色出下列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简图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物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41-86标准,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的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也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第一,索道概况,重点介绍事故的有关部分机电设备,线路结构状况;第二,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第三、是否需要立即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第四,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图片;第五,事故原因判断,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标准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八)事故的审理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先烈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报劳动部门审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后果和损失大小,按照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相应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因此,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

(3)技术鉴定的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复印件;

(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的最后),要表明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要逐个签字;

(7)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其事故作的结案申请报告;

(8)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9)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第4篇 意外事件的事故调查处理与奖惩制度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故意蔓延扩大。同进,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的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加以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三)组织调查组

1、在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人,应立即赶往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组。

(四)现场勘查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的实践经验,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散落情况;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类别的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声绘色出下列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简图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物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41-86标准,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的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也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第一,索道概况,重点介绍事故的有关部分机电设备,线路结构状况;第二,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第三、是否需要立即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第四,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图片;第五,事故原因判断,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标准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八)事故的审理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先烈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报劳动部门审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后果和损失大小,按照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相应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因此,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

(3)技术鉴定的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复印件;

(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的最后),要表明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要逐个签字;

(7)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其事故作的结案申请报告;

(8)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9)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第5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第6篇 安全奖惩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 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7篇 安全事故考核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我公司现有安全状况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体职工。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安全事故,包括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

三、奖惩执行程序

1、安全科长负责按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员工执行奖惩。

2、总经理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降级、免职、解聘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四、奖惩的类型及等级

(一)奖励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根据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现金100-10000元的奖励。

3、根据职工所做贡献的程度,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并用。

(二)处罚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罚金:经济赔偿、绩效奖金考核。

3、所有事故方面的处罚均应行政处罚与罚金并行。

4、降级分为,将责任人降为代理或降级为比本岗位技术级别低的岗位,薪资根据新的岗位进行调整。

5、降级为代理的,代理期间属于考核期,有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不予转正,由人事部门根据人事制度予以处理。

代理期满,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6、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及损失的扩大,处罚时可以作为参考意见。

五、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根据铁道部2000年《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 <>和一般事故。

术语解释:

1、“冲突”系指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设备(如:库房、站台、车档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撞坏或拉坏构成破损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轮1个,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或货物损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通信、信号灯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账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进行给油、给煤、给水、清扫、检查等作业。

5、“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轻伤”系指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6、“行车中断”,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实际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7、“耽误调车作业”系指调度命令下达开始,至开始作业为止的时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调车作业较平时的时间延长或耽搁。

(一)特别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后,逐级向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报告。

(二)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重伤1人及以上。

(2)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三)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以上。

(3)人员轻伤2人及以上。

(4)机车、车辆脱轨,未造成经济损失。

(5)机车、车辆冲突造成损坏的。

(6)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

(7)挤坏道岔,造成尖轨报废、道岔扳道器报废,更换。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的。

2、发生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四)险性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挤过道岔,扳道员未及时发现,造成安全隐患,列为险性事故。

(2)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但及时得到控制。

(3)司炉或无操纵权的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4)向占用线接入机车、车辆。“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车辆。“未准备好进路”系指①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②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它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③临线的机车、车辆越出警冲标;④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车辆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车辆。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系指未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手续的区间和车辆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车辆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7)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警冲标外停车、道岔上停车。

“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系指车辆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车辆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车辆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机车、车辆溜走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的,列为险性事故。

(9)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系指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机车、车辆在运行、中途停留发生或发现即算。

(10)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时,根据产生的后果认定事故性质。

(11)调车作业时,头钩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安全制动阀,站内解编车辆除外。

(12)溜钩不彻底致使车中门未关,继续进行调车作业。

(13)中途调车,在人员、设备、车辆及货物等未撤离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运行中刮坏设备或货物坠落时。

(14)车辆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行车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

(15)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机车、车辆刮上、碰上或轧上。

2、发生险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五)一般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但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

(2)挤过道岔后,仅仅造成保险螺丝断裂或连接杆弯曲。

(3)调车作业碰轧防护信号。“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即算。

(4)车辆分离。

(5)机车乘务人员、调车人员在调车作业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作业与否,均按本项论;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耽误作业,按本项论。运转当班人员中途脱岗,按本项论。

(6)调车人员反面上、下车。

(7)调车人员作业中不按规定站位。

(8)机车、车辆拉压铁鞋开车。

(9)无司机指导时,操纵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10)推进运行不试拉或不试闸。

(11)搬道员准备进路时,错扳道岔显示开通信号。

(12)未认真溜钩造成风管拉断。

(13)机车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调度下达作业命令时间起至修复通知调度时间止,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作业论,不列事故。

(14)人为失职造成通信、照明设备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15)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服装。

(16)机车因缺煤缺水耽误调车作业。

(17)机车溢水。

(18)线路设备不良耽误调车作业。列工务部门事故,停车超过45分钟按事故论。

(19)整备完毕后,机车在道岔长时间停留。

2、发生一般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2)安全货管科科长。

(3)工区工长。

处罚

(一)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2、人员伤亡1人及以上,工伤6级及以上;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2、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竭尽所能避免损失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挽回一些损失,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予以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免职后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或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相关部门责任人: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免职后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或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2、人员伤残1人及以上,工伤七级至十级;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4万元(含),低于5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8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本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70%。代理期12个月。

4、相关部门责任人: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8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本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70%。代理期12个月。

(三)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2、造成人员伤残,工伤七级至十级;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3万元(含),低于4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免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降级不得降为代理,需从事与本岗位相比的技术等级较低的其他岗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责任人:免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降级不得降为代理,需从事与本岗位相比的技术等级较低的其他岗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降级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60%。代理期9个月。

4、相关部门责任人:降级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60%。代理期9个月。

(四)、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2、造成人身伤害,且不能用工伤级别定级时;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低于3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代理期12个月。

2、间接责任人:免职,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代理期12个月。

3、部门主管: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50%。代理期6个月。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免职。

4、相关部门责任人: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50%。代理期6个月。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免职。

(五)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2、造成人身轻微伤害。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低于2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②造成险性事故的,降为代理,扣除9个月绩效奖金,代理期6个月。

2、间接责任人: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②造成险性事故的,降级为代理,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代理期6个月。

3、部门主管:严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2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降级为代理。

4、相关部门责任人:严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2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降级为代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2、造成人身轻微伤害。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低于1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记过一次,按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记过一次,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

2、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记过一次,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记过一次,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的30%。

3、部门主管: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0%。

4、相关部门责任人: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0%。

5、当事故后果与本条事故后果2、3不负时,可以根据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定性,进行处罚。

(七)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2、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警告一次,按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3个月绩效奖金。

2、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警告一次,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2个月绩效奖金。

3、部门主管: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0元。

4、相关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20%。

(八)当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的后果之间矛盾冲突时,首先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决定适用处罚的标准;仅仅造成险性事故的,根据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适用处罚标准。若险性事故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警告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

2、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30%。

3、部门主管:连带扣除当月绩效奖金200元。

4、相关部门责任人:连带扣除当月绩效奖金200元。

六、货运安全事故分类

七、机务安全事故分类

八、工务安全事故分类

九、消防事故安全分类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七、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九、奖励

1、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大功一次,按照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10%给予奖励。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30000元的,给予通报表扬一次,按照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10%给予奖励。

2、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并产生明显的效果的,给予记功一次,并给予3000元奖励。

3、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500元奖励。

4、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记功一次,并给予200-1000元奖励。

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记大功一次,并给予500-5000元奖励。

6、积极参加公司、班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参照人事制度予以奖励。

十、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公示,公示期3天,试行3个月,期满无异议,经总经理批准,正式执行。

第8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理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单位进行调查,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和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6、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以上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汇编(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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