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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生产经营责任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经营目标设定: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绩效指标,为各层级管理者分配任务。
2. 责任划分:清晰界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3. 决策流程: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4. 监控与评估:设立监控机制,定期对经营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目标的实现。
5. 激励与惩罚: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保障责任制度的执行。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经营目标设定:根据企业战略,制定短期和长期的业务目标,并将其分解为可衡量的关键绩效指标(kpis)。 - 责任划分:通过组织架构图和职位说明书,详细描述每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工作重叠和职责空白。 - 决策流程:定义决策层次,如需要哪些级别的批准,以及如何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决策。 - 监控与评估:通过定期的业绩报告和审计,检查进度,识别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 激励与惩罚:设计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股票期权等,同时设定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重点
制度的重点在于确保责任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及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管理者需关注以下几点:
1. 目标应具有挑战性但可达成,以激发员工潜能。
2. 责任划分需明确,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工作混乱。
3. 决策流程需高效,避免因繁琐程序阻碍业务发展。
4. 监控与评估机制应动态调整,适应市场变化。
5. 激励与惩罚应与绩效紧密挂钩,确保公正性。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生产经营责任制度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1. 目标设定过于理想化,导致员工感到压力过大。
2. 责任划分可能因组织结构调整而变得模糊。
3. 决策流程可能过于集中,抑制基层创新。
4. 监控与评估可能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反馈。
5. 激励机制可能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管理层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生产经营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党工团负责人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公司党、工、团负责人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为了促进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进步,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协同局长制定、落实企业的生产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企业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为生产经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机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
(五)支持和指导工会、团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独立开展活动。
(六)在行政一把手外出期间,受委托代行其行政职责。情况紧急或其他情况下,可以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但事后应与分管行政领导交换意见。
二、纪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把反腐纠风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二)经常对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保护改革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违纪者。
(三)围绕生产经营管理,适时组织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堵塞漏洞,避免经济损失。
(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总结生产经营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深入生产经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探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新途径。
三、工会主席生产经营责任
(一)积极参与和推进企业内部改革,通过参与调节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qc活动与技术协作等竞赛活动,并配合行政抓好班组建设等竞赛活动。
(三)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四)当好第一安全监督员,落实安全生产中“八做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五)有特点地履行教育职能,促进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素质的提高。
四、团委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局长经营管理决策,服从局长统一指挥,带领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各项事业。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奉献在岗位,文明创一流”为主题的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系列竞赛活动。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带领青年职工开展突击队活动。
(四)引导和组织青年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并为他们施展才智创造条件。
(五)在青年职工中广泛开展“五小”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五、政治工作部主任生产经营责任
(一)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向,积极组织安排主题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随时掌握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生产经营活动难点,为企业党委领导当好参谋。
(三)及时发现和树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四)教育、监督干部、党员发挥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培育职工敬业爱岗精神,增强职工工作责任心。
六、党支部书记生产经营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和配合行政领导指挥生产与合法经营。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人事调整、福利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政、工、团的骨干作用,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完成。
(三)深入班组,了解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内容,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四)及时发现、树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培育职工敬业爱岗精神,增强职工工作责任心。
(六)在行政一把手外出期间受委托代行其行政职责,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但事后应与分管行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2篇 安全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度
1、作业队安全领导小组要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年度目标计划。
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指标、文明施工指标。围绕目标要确定重点工作,制定保证实现措施。做到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四落实。
2、作业队的安全目标要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责任制中。
上与项目部签订责任状,下到工区、班组层层落实,年终考核兑现。由作业队班子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检查考核办法,目标实现情况与职工工资联挂,额度为职工基本工资的10%至30%。联挂方法是将作业队制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签入每月下达的生产任务单,月末考核兑现。
第3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