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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事件责任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界定: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企业运营中的职责范围,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2. 过程追踪:记录和追踪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以便追溯责任。
3. 责任追究:对于因失职或失误导致的事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4. 预防机制:建立预防机制,通过培训、规定和检查减少错误发生。
内容是什么
事件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权责,确保每个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这包括:
- 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清晰列出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期望结果。 - 设立报告系统,及时上报并记录事件,以便管理层评估和处理。 - 实行绩效考核,将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员工评价体系,与奖励和惩罚挂钩。 - 提供培训,提升员工对职责的理解和执行能力,降低错误发生概率。
重点
实施事件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 公平公正:责任分配和追究应基于事实,不受个人偏见影响,保证公正对待每位员工。 - 透明度:公开责任制度,让所有员工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后果,增强责任感。 - 反馈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存在的问题
尽管事件责任制度有其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1. 制度执行力度:有时由于管理层的疏忽或资源限制,责任制度可能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执行。
2. 权责模糊:在多部门协作的项目中,权责界定不清可能导致责任推诿,影响效率。
3. 过度追究:过度强调责任追究可能导致员工产生防御心理,影响团队合作和创新氛围。
4. 忽视预防:如果过于关注事后责任,可能会忽视预防措施的落实,无法从根本上减少问题发生。
建立并完善事件责任制度是一项持续的工作,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不断调整优化,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事件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法。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督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贯彻上级管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序混乱,事故不断发生的,学校将给与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为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2篇 重大责任事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强化岗位责任制,规避重大责任事件的发生,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条重大事件的确定: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执行相关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监守自盗、损坏公司财物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认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均须与公司签订岗位责任书,缴纳责任事故保证金,明确岗位职责,利用公司授予的权力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符;
第四条物管公司各部门均应制定相应的重大事件处理预案,并培训到位,此项工作纳入月度、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五条重大事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需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在第一时间汇报至物管经理处,否则加倍处罚;
第六条当重大事件发生后,物管经理应亲自组织彻查该事件,作详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在必要时作报警处理;
第七条重大事件所产生的责任,原则上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扣除保证金及相应工资而不能弥补公司损失)时,由各连带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余下损失;
一、物管经理负领导连带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15%;
二、客户服务部负督导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25%,主管与客户服务专员按2:8比例分配;
三、责任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60%,主管与直接管理员按2:8比例分配;
四、重庆事件发生后,对不服从本管理制度责任分摊比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公司在扣除相关损失后一律作开除处理,并保留继续追缴余下损失的权力;
第八条直接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开除的开除;
第九条因公司及上级给予的管理权力不够或者下级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办法,但得不到批准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与上级负责;
第十条对于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直接责任人之直接上级仍需负连带责任,为直接责任人处罚基数的30%。
造成公司损失500元,能称重大责任事件按现行法律法规亦不容许收职工保证金,不是企业怎么说,就可以怎么做的。
第3篇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法。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督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不认真贯彻上级管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序混乱,事故不断发生的,学校将给与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对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为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给予行政处罚。
__中心学校办公室
第4篇 a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责任追究制度
e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封存现场并上报疾病控制中心(8_____)和教育局-医生(1____)。
二、学校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抢救中毒人员。
三、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如果某班同时有多人生病,班主任应立即报告校医,校医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
五、学校如果发生传染病流行,学校必须立即隔离病人、立即上报、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
六、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在场教师有责任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校医并作好及时的救治。必要时,学校派车急送医院救治。在一时找不到校医的情况下,现场的每一位领导和教师都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七、对于在处理“学校突发卫生事件”中失职人员,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以上应急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小学
第5篇 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强化岗位责任制,规避重大责任事件的发生,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条 重大事件的确定: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执行相关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监守自盗、损坏公司财物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认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均须与公司签订岗位责任书,缴纳责任事故保证金,明确岗位职责,利用公司授予的权力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符;
第四条 物管公司各部门均应制定相应的重大事件处理预案,并培训到位,此项工作纳入月度、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五条 重大事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需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在第一时间汇报至物管经理处,否则加倍处罚;
第六条 当重大事件发生后,物管经理应亲自组织彻查该事件,作详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在必要时作报警处理;
第七条 重大事件所产生的责任,原则上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扣除保证金及相应工资而不能弥补公司损失)时,由各连带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余下损失;
一、 物管经理负领导连带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15%;
二、 客户服务部负督导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25%,主管与客户服务专员按2:8比例分配;
三、 责任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承担余下经济损失的60%,主管与直接管理员按2:8比例分配;
四、 重庆事件发生后,对不服从本管理制度责任分摊比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公司在扣除相关损失后一律作开除处理,并保留继续追缴余下损失的权力;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开除的开除;
第九条 因公司及上级给予的管理权力不够或者下级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办法,但得不到批准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与上级负责;
第十条 对于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直接责任人之直接上级仍需负连带责任,为直接责任人处罚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