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旨在为组织提供一套有序、高效且具有前瞻性的管理框架,以预防、应对和从事故、事件中学习。这套制度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哪些方面
1. 事故与事件定义:明确各类事故和事件的分类标准,包括严重性、影响范围等。
2. 报告机制:规定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3. 应急响应:设定应急处理流程,包括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初步评估等步骤。
4. 调查分析:描述事故调查的方法、团队组成、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
5. 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和责任。
6. 整改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记录与存档:规定事故记录的格式、保存期限和访问权限。
8. 培训与教育:强调事故教训的传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重要性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财产损失,还能维护企业声誉,符合法规要求。此外,通过对事故的深入分析,可以识别潜在风险,提升安全管理的预见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企业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安全管理部门主导,结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2. 宣传培训:组织全员培训,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明确自身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
3. 实施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4. 案例学习:定期分享事故案例,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强化安全文化。
5. 反馈与修订:鼓励员工提供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有效运行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将安全理念融入日常运营,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3.3生产部
3.3.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2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3.3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3.4工会
3.4.1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3.4.2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4.3代表员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5 综合办公室
3.5.1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收集报送工伤鉴定资料。
3.5.2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地方社保机构协调相关事宜。
3.6相关部门
3.6.1配合对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6.2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企业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企业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2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安全的领导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事故部门、工会、综合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
4.5.1事故事件统计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月度报表。 发生事故事件后及时填写《事故事件统计表》。
并按季度对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事故事件类别、原因、发生频率、损失费用等,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宣传栏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顾
每季度的全员安全会议中应对上季度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并将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在《安全会议记录》中。
5 记录
5.1《伤亡事故、事件统计台帐》
5.2 《事故、事件调查表》
6 附录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第2篇】环保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厂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
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5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总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
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9、本厂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第3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 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 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 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 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第4篇】某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5篇】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6篇】事故管理制度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7篇】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
1、微伤事故
1.1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3000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
1.2车间每发生一起,扣班长50元,工段长50元,扣直接责任者100-200元。
2、轻伤事故
2.1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co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
2.2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长200-300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员50-100元,安全员100-300元,厂长100-200元。
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
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
3.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3.1.2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1.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3.1.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
3.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
3.1.9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3.1.10虽不在上述范围,但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
32重伤事故处理
3.2.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
3.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10%,扣罚班长400-500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元,联保人员300-500元,安全员300-500元,厂长500元。
4、工亡事故
4.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为工亡事故。
4.2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
4.3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
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24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48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8、事故防范
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10、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3个月,重伤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8篇】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9篇】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 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第10篇】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耳脱硝施工项目。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条 职责
一、 环保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现场出现的重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二、现场项目部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对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现场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划分了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1) 施工中职工受到伤害,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1) 轻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1) 重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2人的事故。
2)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分包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主持调查、处理、登记存档。
2 严重未遂事故
1)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由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现场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备案,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施工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管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负责汇总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批准签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环保分公司备案。
3 轻伤事故
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环保分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 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现场项目部。
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承包项目部。
4)轻伤事故需要向环保分公司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复印件)
《××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复印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重伤事故
1)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质量工程管理部。
3) 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 由项目部施工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环保分公司安全经理参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责成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审核。
6) 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责成并监督相关队伍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同时要求事故单位上级安监部门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5 死亡事故
1) 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报告业主。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责成事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法院、劳动局、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填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保分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安监管理工程师参加,会同业主、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 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安监部门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法院、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现场项目经理部及事故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责任认定在我方,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成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环保分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
6 交通事故
1) 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各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安全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向环保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围内的人员、车辆发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如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 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
1)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环保分公司,环保分公司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2)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环保分公司,并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相关记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
【第11篇】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12篇】石油库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和存在,提高石油库的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规定。
1.2事故隐患管理中应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油库有能力解决的,要限期整改;解决有困难的,要向上级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整改之前,油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更新改造和基建等新造成的事故隐患,应追就成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因工作疏漏而没有查出的事故隐患,在其酿成事故时,应视情况追就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1.3各级公司及石油库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各级石油库。加油站参照执行。
2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和分类
2.1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
凡可能导致发生着火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石油库事故的作业场所、设备(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均属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主要包括:
2.1.1在油品收发、储存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作业环节及场所的不安全状态。
2.1.2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的不到保证。
2.1.3对职工健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活设施。
2.1.4防火间距不够、消防不配套等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良因素。
2.1.5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及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管理缺陷;
2.1.6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2.1.7职工群众及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各类问题。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2.2.1按可能导致事故的起因,可以分为:火险、设备、电气、尘毒等事故隐患。
2.2.2按隐患的性质,主要分为:
1、单向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大的隐患。如油罐等金属设备的金属疲劳、腐蚀、陈旧和老化。这是石油库设备最危险的事故隐患之一。
2、交变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周期性变化的隐患。如石油库设备的冻害、汛灾及油泵卸油时的汽蚀现象等。
3、固定隐患:指不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事故隐患。
4、随即隐患:在作业过程中不定时的突发危险因素。
2.3事故隐患得分级。根据可能导致石油库事故的大小,石油库事故隐患,分为四或五级。即:
2.3.1石油库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称股份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国家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隐患。即: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3.2石油库重大事故隐患(或称销售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和销售公司一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既:
1、职工伤亡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1人及以上;
一次重伤3至10人以上;
一次死亡1至2人以上;
2、石油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以上;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一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一次受灾30户以上;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2.3.3石油库一般事故隐患(或称省、市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销售总公司三级至三级以上事故的隐患。即:
1、职工伤亡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0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
2、石油库生产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100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下。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下;
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下;
一次受灾30户及以下;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下。
各省(区)销售公司可根据是否有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将其划分为二个级别。
2.3.4石油库小事故隐患(或称石油库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库四级及以下的生产事故。即: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0.5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0.5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下。
3评估和报告
3.1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3.1.1评估组织。各级公司、石油库安全委员会的一把手应主持并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内部评估。评估小组成员一般应包括:
1、公司或油库的安全保卫科(股)、工务(设备)科(股)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的工人技师等;
2、必要时,可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如:压力容器研究所、电业、房建、消防)以及上级公司和当地老动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3.1.2评估标准。
1、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主要有:
(1)《石油库设计规范》;国家有关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规范标准、有关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等。
(2)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石油库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石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标准。
2、应科学认真地分析隐患导致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程度和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3、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同时,也是整改的标准依据。
3.1.3报告对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报告制。即:
1、经石油库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公司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2、经省(区)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销售总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3、经销售总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由石油库所在地公司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文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3.1.4石油库的事故隐患评估方法如附录。
3.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
3.2.1按“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3.2.2重大或特别重大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4组织管理
4.1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4.1.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石油库应成立以主管安全经理为牵头的隐患管理小组;
1)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石油库,应由主管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省(区)级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4.1.2隐患管理小组成员,一般由安全会成员兼任。时常管理工作由储运或安保部门负责。
4.2隐患管理小组的职责:
4.2.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2.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2.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2.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2.5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4.2.6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4.3事故隐患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等记录;
4.3.2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4.3.3按“规定”进行的初步评估、分级和评估、报告;
4.3.4完期和日常的检查检测记录;
4.3.5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4.4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4.4.1对已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应列入省(区)级公司年检、主管公司季检、油库月检、科(股)周检和班(组)日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次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安全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4.4.2重大事故隐患应列入巡检工作的必检项目。
4.4.3对设备事故隐患,应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安排机修、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专项检查。
4.4.4各级公司、石油库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5整改
5.1经评估认定的事故隐患,一般做以下处理:
5.1.1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检措施后 ,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设备(施)。
5.1.2整改使用:采取了更新、修理等适当的整改措施后,可能消除危险隐患,而正常使用的设备(施)。
5.1.3停止使用。适应于随时有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但有修理价值,而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设备(施)。
5.1.4整改拆除或异地新建。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报废的设备(施)。
5.2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管理
5.2.1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储运或基建部门;石油库的设备(工务)或安保部门负责。
5.2.2凡形成固定资产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有关规定,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技改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公司计划部审批;如需总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一般项目,由销售总公司安委会组织审批。
5.2.3凡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整改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5.2.4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石油库的主管公司筹集,必要时报请上级公司给予补助。但对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设施隐患;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后5年内发现的各类隐患;
3、属于大修、更新项目;
4、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评估资料不完备的项目。
5.3事故隐患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5.3.1事故隐患石油库的主管省(区)级销售公司于每年6月前报批下年度新开项目建议书。
5.3.2销售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部根据上报的建议计划,与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核实规模和平衡资金后,报总公司安委会审定,由安委会主任批准下达执行。
5.4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执行与检查
5.4.1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5.4.2石油库主管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
5.4.3石油库主管公司应建立项目负责制,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设备材料落实、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5.4.4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表(如附表一),按季、年上报总公司安委会,项目以总公司计划为准,季报为下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5.4.5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除报表外,企业应每年总结一次,并于下年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安监部。
5.4.6对于完不成总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年度计划的单位,除了通报批评外,还要影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和下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
5.5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
5.5.1以竣工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请企业主管安全技术措施部门,按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附表二》,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总公司。
5.5.2按“规定”“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5.5.3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谁投资管理谁验收”的原则,由省级及以下公司组织验收。
6奖励与处罚
6.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阻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存在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以及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6.3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部门处分。
6.5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工艺事故管理制度
工艺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指挥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辅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报废等)或使生产波动而减产、停车对生产系统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
1 事故分类
1.1 工艺事故按其损失影响程度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 凡造成停车及大幅减产的为特大工艺事故。
1.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或系统停车超过16小时的为重大工艺事故。
1.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对生产系统潜在威胁较大或造成单套装置或系统停车的事故为较大工艺事故。
1.5 未达到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包括没有造成明显的损失而对生产系统造成了损害或潜在影响的为普通事故。
1.1 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1.2 不按规定投加辅料造成辅料损失或结果波动的。
1.3 倒淋排放不及时造成堵塞的。
2 工艺事故的处理
2.1 工艺事故的分析
2.1.1 发生事故,应及时向直接领导工段长或当班调度汇报,对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车间、厂长办和公司汇报,来不及报告时,可先处理事故后再汇报。
2.1.2 普通事故,由车间组织发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员及工段长、当班调度员进行调查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厂长办备案;如认为事故影响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厂长办处理。
2.1.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分析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2.1.4 重大、特大事故由车间主持分析并会同厂长办、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当事者、发现者、工段长必须按时到场参与分析。
2.1.4 发生事故,当班应在事故发生班交班后,组织事故分析会。
2.2 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2.2.1 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当事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分析,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工段长,工段长根据事故性质,填写班组意见后上报车间主任。
2.2.2 车间主任根据事故分析情况和班组意见签署车间处理意见,普通事故报厂长办备案存档,重大、特大事故上报厂长办,厂长办联合相关部门审查处理。
2.2.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调度室、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级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报公司审查处理。
2.2.4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由安全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根据事故分析班组、车间意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制定预防措施。
2.2.5 普通事故由车间全权处理分析,并报厂长办备案,特殊情况由厂长办或调度室处理。
2.3 事故处理时间。
2.3.1 普通事故24小时(一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2 重大、较大事故48小时(两天) 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3 特大事故72小时(三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具体安排)。
2.4 发生事故后,必须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教训进行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厂长办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14篇】钢铁集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4.4.7 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4.5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3.4.6 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4.6.1 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3.4.6.2 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4.6.3 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3.4.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原则上要求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管理部。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所在部门事故调查组10天内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管理部。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由安全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 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3.5.1 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3.5.2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3.5.2.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3.5.2.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5.2.3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3.5.3.2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3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4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5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7 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8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9 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10 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3.5.4.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2 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3.5.4.4 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5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3.5.5.1 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3.5.5.2 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5.5.3 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3.5.5.4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3.5.5.5 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3.5.5.6 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3.5.5.7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3.5.6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3.5.7 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3.5.8 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
3.5.9 轻伤事故由各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归档。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准结案。
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3.6 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3.6.1 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3.6.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6.1.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6.1.3 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3.6.1.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6.1.5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3.6.1.6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3.6.1.7 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3.6.1.8 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3.6.1.9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3.6.1.10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3.6.1.11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3.6.1.12 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3.6.1.13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3.6.1.14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3.6.1.15 其它有关材料。
3.6.2 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6.3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3.7 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3.7.1 各部门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3.7.2 各部门要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原则上各部门要进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
3.7.3 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7.4 公司各部门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3.7.5 统计报表按国家规定上报政府部门,其中公司各部门由安全管理部汇总后统一上报。
3.8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第15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 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16篇】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3.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5.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