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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桥梁责任制度是指在桥梁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使用方的义务。
内容是什么
1. 设计单位:负责桥梁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2. 施工单位:承担桥梁的施工任务,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桥梁建设的全过程,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合规进行。
4. 使用方:桥梁投入使用后,使用者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或进行其他可能损害桥梁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重点
桥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权责,确保每一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从而降低风险,保障公共安全。设计阶段的安全预估、施工期间的质量控制、监管过程的严格把关,以及使用期间的合理维护,都是制度的重点内容。尤其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责任制度的实施对于防止工程事故和延长桥梁使用寿命至关重要。
存在的问题
尽管桥梁责任制度已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责任划分有时过于模糊,导致责任推诿;监管力度不一,可能导致部分环节疏漏;部分单位对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影响制度效果。此外,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现有的责任制度也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参与方提高责任心,加强沟通协调,同时政策制定者应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桥梁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市政桥梁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__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2篇 桥梁木工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执行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督促安全员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记录。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领导,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班组一级的安全教育。
5、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6、禁止在木工棚内吸烟,每天清理木工棚现场,做好消防设备的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7、制定高空拆装模板的详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员工作安全技术交底。
8、作业中如遇停电或下班时,应将电闸关闭加锁,防止来电后机械自行转动造成事故。
第3篇 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__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__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4篇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 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