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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9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有哪些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安全规程执行: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要求员工严格遵守,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3.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风险,并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预案,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应对。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效率和质量,所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包括安全规定、操作标准、质量控制、设备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员工行为,预防事故,促进生产的有序进行。

重要内容

生产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1. 安全管理:强调预防为主,通过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 质量控制:设定产品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规格要求。

3. 设备管理: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保证其良好运行状态,降低故障率。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控制污染排放,实现绿色生产。

5. 员工健康: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发生。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起草生产制度。

2.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审核批准:由管理层审核,确保制度符合企业战略和法规要求。

4. 培训实施: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

5.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生产环境,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乎每个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每位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这一制度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1、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奖励

(1)通过公司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视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额为:第一名的项目部(直属单位)奖励2000至4000元;第二名的奖励1500至3000元。

(2)结合年终检查,对各项目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按安全管理总人数的20%比例,评选公司安全先进工作者,并发给200元以上的奖金,以资鼓励。

(3)各单位所得奖金,着重用于奖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等直接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

3、处罚

(1)对责任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①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的单位,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②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对设备未按规定检修,检验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保护费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10%实施处罚。

③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项目部,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2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单位,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4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5--3万元的罚款。

④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

⑤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执行罚款。

(2)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3)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5、奖惩执行

(1)通过年终评比,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公布。根据评比情况以及奖励数,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下拨给各得奖项目部。

(2)个人奖励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发放。

(3)对责任事故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的罚款,待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从事故项目部的财务行政经费中划拨,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4)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所罚款,对拒付的单位将视情节从重处罚。

第2篇 危化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 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安全部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 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罚款或开除,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 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2. 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违_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3)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5)驾驶员洒后驾车。

(6)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3)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6)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7)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8)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9)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0)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15)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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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奖惩制度

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本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本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预案,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制定本制度。

2、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该施工队安全责任人,承担该施工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本项目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责任方,未讲明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方的,由项目部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4、各施工队进场施工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测试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兼职安全员积极协助项目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否则无权结算工程款。

5、各施工队在工程款月计量支付时,必须有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签字,项目安全负责人拒绝签字时,必须扣除工程款月计量支付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在全部达到下列三个条件时返回:(1)施工期间没有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处罚和批评;(3)安全管理资料齐全。

6、各施工队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本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预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技术交底》及其附件的安全管理要求,如若违反,项目部在施工队第一次违反时进行口头批评指正,第二次违反时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整改,第三次违反时给予经济处罚,对个人处罚金额为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对集体处罚金额为每项每次1000~5000元,具体处罚金额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个人违章行为

每次处罚金额

集体违章行为

每项处罚金额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吸烟、用火

200元

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

或整改不到位

1000元

不戴安全帽作业、

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50元

危险性作业未按要求

派人维护现场秩序

2000元

未参加安全培训、未在

安全技术交底表上签名

50元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带、交通引导牌、安全警示牌

1000元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0元

无人维护安全防护设施

1000元

专业设备、特种设备作业

无证操作

100元

发生3人及以上集体

违章作业

3000元

无电工证拆、装、

维修电气设备

100元

未按照项目部要求

提供安全管理资料

1000元

不服从上级领导

安全管理

200元

违章指挥

3000元

损坏安全防护、警示、

安全文明宣传设施

200元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项目部安全文件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

5000元

经济处罚由项目安全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审核后执行,罚款在工程款月计量支付时扣除,作为安全专项资金单独列账,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罚款时应书面通知被处罚的施工队负责人,写明罚款原因、金额和整改要求,无须被处罚人签字确认,但应尽可能提供图片证据。安全隐患整改费用按照第3条的规定支出,项目部对3次处罚后仍然不积极整改安全隐患的施工队有权清退出场而无违约责任。

施工队违反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受到任何处罚均由施工队全责负担。

7、对于积极配合项目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队,并达到:(1)施工期间没有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处罚和批评;(3)安全管理资料齐全,经项目安全负责人提名,各施工队评比,项目经理核实,项目部在工程结算时对施工队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全额列支。

8、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23年10月6日起实施,监督电话:......。

第4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

2、奖励

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2.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处罚

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3.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3.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违章违纪处罚

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7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6其他处罚

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4、实施与检查

4.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3经济处罚由经营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4.3.1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单位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委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经营部发出的“工业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单”(见附录b)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经营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4本规定由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

附录a:事故隐患通知单

()司安字第号此联单分公司(项目部)留存

:

现发现下列问题,曾口头通知同志,现将该问题书面通知你们,请在月&nbs

p;日前将处理情况报送经营部。

经营部

年月日

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 )司安字第号 此联反馈经营部

采取的措施和完成的日期:

单位(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附录b:工业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单

单位:班组: 发现时间: 年 月日时

地点: 性质:

违规、违制内容:

纠正措施要求:

处理意见:

经营部

日期

一联通知分公司(项目部)

第5篇 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一) 矿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矿井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未认真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责任追究,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要作为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季度、年度绩效考核中。

(四) 对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等,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执行公司及矿井有关规定。

第6篇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八、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车队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车队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车队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车队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车队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车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车队;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车队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车队安委会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车队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车队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

2、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车队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车队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元。

3、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车队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车队奖励500-2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1000-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

罚单交回车队存档。违者由安全负责人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所有扣分和罚款均有驾驶员承担。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一次未参

加车队处以50元违约金;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4、驾驶员未配合车队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德兴铜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点制度:

1.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000元以下的考核,对责任人给予3000元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发生轻伤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考核:

4.1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2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3发生设备事故,按运输部《设备事故管理细则》考核。

4.4发生铁路运输行车事故,按《铁路运输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考核。

4.5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发生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6.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8.交通事故的处理:

8.1根据公通字[1991]113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8.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8.2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办法考核:

8.2.1负事故全部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8%考核。

8.2.2负事故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6%考核。

8.2.3负事故同等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4%考核。

8.2.4负事故次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考核。

8.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5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元时,按2000元考核。

8.4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1000元,考核金额超过10000元时,按10000元考核。

8.5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20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0元时,按20000元考核。

8.6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程度极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考核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8.7事故直接损失是指由事故原因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

8.8交通事故除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外,各单位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员应分别视情况给予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以内的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可视情节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

8.9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运输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考核。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第7篇 电子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仲的好人好事和做出突出贡献者,惩罚“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制订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车间及职工违反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制度。

3.0奖励:

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2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者;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我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3、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3.3.1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500—1000元物质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3.3.2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3.3.3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避免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50—150元奖励。

3.3.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3.3.5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给予安全奖。

4.0惩罚:

4.1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经查出后,追回资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4.2对于“三违”行为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处以10—200元罚款,态度蛮横或拒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

4.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4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等等),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车间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程项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

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条 严重安全隐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⑶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⑷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

⑸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⑹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⑶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⑴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⑺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⑵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

⑺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认真做到奖优罚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二条 违反施工现场以下纪律处罚标准,一次处罚十元,二次贰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者;

2.2 高处作业无防护设施,不系安全带作业者;

2.3 从高处向下抛杂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开动机械设备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随吊栏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者;

2.8 擅自拆动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准(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业、上下攀登脚手架者;

2.10 无安全操作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

第三条 违反技术措施的处罚标准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设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伍拾元,并下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对该工地负责人加倍罚款。

3.2 起重机械提升运输安装,未经验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佰元,并下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罚款。

3.3 机械电器设备无安全装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负荷的或带病运转的,不定期按时维修保养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均罚款贰拾元。

3.4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安装触电保安器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肆拾元。

3.5 工地临时架设照明供电线路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对工地电工罚款贰拾元,同时处罚工地负责人贰拾元。

3.6 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就使用者,对使用者罚款贰拾元,同时对工地负责罚款叁拾元。

3.7 电器设备未按《规程》规定接地接零,对工地电工罚款贰拾元,同时处罚工地负责人贰拾元。

3.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接料平面口,电梯口没有用栏杆或盖板加以防护或防护不全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贰拾元。

3.9 施工现场内危险区域未挂安全警标,夜间未设红灯示警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贰拾元。

第四条 对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处罚标准

4.1 施工围墙不完整、不整齐的,首先发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伍拾元。

4.2 场地不整洁,未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壹拾元。

4.3 三通一平不符合要求的建议整改,如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先发更改通知书,逾期不听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佰元。

第五条 发生重伤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对工地等有关人员的处理,除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5.1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伍佰元,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仟元,施工队长、副队长各罚款伍佰元,不执行者罚款加倍。

5.2 对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贰仟元,工地负责人罚款伍仟元,施工队长、副队长各罚伍佰元。

5.3 对事故隐瞒不报告或破坏现场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1 把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方针和政策,有安全劳动保护制度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年内未发生事故的作为评选先进组和个人的条件。

6.2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或有革新和发明创造的先进人物给予适当奖励,由安全科组织报队长批准可予奖金壹佰元。

6.3 全年无重大事故和伤亡事故、伍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给予各类人员奖励分别是:项目经理伍佰元;施工队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叁佰元;

6.4 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工地按工程造价分别给工地管理人员奖励是:工地负责人按工程造价的0.2 %奖励,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按工程造价的0.1 %奖励。

6.5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或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者应给予适当奖励,由安全员或队长上报准许给予资金壹佰元。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o__年二月二十日

第10篇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根据2023年党政1号文件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绩效及抵押等考核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2023年安全奋斗目标

1、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2、消灭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重大灾害性事故;

二、安全绩效考核办法

1、生产区(车间):

⑴ 指标:当季本区(车间)无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重大灾害性事故,无轻伤事故。

若有一车间未完成,区、本车间领导不得奖。

⑵ 奖励:当季完成指标,区正职奖励500元,副职奖励400元;主任奖励350元,副主任奖励300元。

2、车队、化验室、纸袋车间、工艺科、机电科、销售科的科级领导能执行本部门安全措施且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能及时督促整改,每季奖励300元,其它科级领导能执行本部门安全措施每季奖励200元。

3、厂级领导及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奖励:

当季全厂无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灾害性事故,厂长、书记、生产机电、安全厂长每人奖励1500元,其它副厂长奖励1000元、安监科长奖励600元,安监科管理人员奖励300元。

4、若全厂本季发生重大事故,全厂不得奖。

5、当季本车间有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的,区领导与本车间领导不得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6、当季本车间未按“四定”及时整改的不得奖,处理隐患不力者或有一处未整改除取消本季度奖励外,有一处罚款100元。

7、领导干部下现场必须真实有效,保质保量,切实能起到查隐患、抓“三违”的作用,并能及时在现场督促帮助消灭隐患。对查出的问题,没有督促帮助解决的,不予当季安全绩效奖励。

8、当集团公司或厂领导检查出的问题安监科未能查出时,取消安监科全体人员的安全绩效奖励。

三、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安全风险抵押实行一次抵押按半年兑现。

㈠、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指标

1、全厂无伤亡事故

2、生产区:杜绝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消灭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汽车队、行政科、纸袋车间、基建科: 杜绝轻伤事故;消灭三级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4、其它部门:安全无事故。

㈡、抵押金额

厂级领导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安监科科长3000元,安监科管理人员500元;生产区正职3000元,副职2000元、中控室、车间主任每人2000元,副主任1000元;汽车队长、化验室主任1500元;纸袋车间、生产科、机电科、工艺科、企管科、行政办、政工部、行政科、基建科正职1000元,副职800元;工会、团委正职800元,副职600元;其它部门负责人正职600元,副职500元;生产区及化验室组长300元,生产区职工200元,其它部门一般职工100元。

㈢、以部门统一收抵押金,交财务科办理手续,花名表交安监科存档。

㈣、安全指标完成,每半年按抵押金额50%兑现;若安全指标未完成,生产区发生重伤事故,扣区(车间)负责人抵押金的100%;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扣区(车间)负责人抵押金的50%;若发生轻伤事故,扣车间负责人抵押金的30%;汽车队、行政科、纸袋车间若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扣负责人抵押金的50%;其它部门若发生轻伤事故扣抵押金的100%。

一般职工应做到我在岗位无违章,在我身边无事故。若本人发生轻伤或因本人不负责任造成三级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扣本人抵押金的100%。

安全风险抵押金被扣罚不足或全部扣罚完后,减半或停发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并于次月5日前足额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其它

1、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由厂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所扣抵押金纳入厂安全奖励基金。

2、不交抵押金的职工不得参与先进个人评比,不得参与安全奖的分配,不得上岗。

3、安监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季度考核发放安全奖励。

4、本办法解释权归派遣公司。

5、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1篇 食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鉴于本公司是食品化工生产企业,为了保证生产连续性,确保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以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提高市场参与竞争力,经本公司决定,特作如下奖惩规定:

一、严格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如发现迟到早退者,1-10分钟扣3元、10-30分钟扣4元、30分钟扣10元,每月累计迟到早退满10小时者扣30-50元,如个别员工的迟到早退是由于特使情况造成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后签字认可,可酌情处理。

二、严禁擅自中途离厂,若需提前离厂可请假,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并持有请假条,传达室方可放行,否则,离场时间作旷工处理。

三、有事处理、休息必须有请假条,经部门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的奖励。

四、严禁上班时间睡觉、脱岗、串岗、打牌、下棋或做一些于上班无关地事情,发现一次扣5-10,屡教不改者从严罚款,此外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按事故的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五、严禁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如发现扣除当事人及传达室当班人员各5元(包括小孩进入生产区)。

六、考勤卡于月初交财务科,凡遗失者需及时补卡,不交不补者财务科不结算工资。

七、认真按工艺操作和计量,正确投料,对违反工艺纪律和计量操作规程者,每查到一次罚款10-20元,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而发生各类事故者,做事故事例进行分析处理。

八、工作时间提前洗澡或没有按公司规定的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统一着装者上岗,发现一次扣5-10元。

九、认真搞好365日的安全消防工作,严禁吸流动烟,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扣发遵守制度奖500元,如有第二次发现立即除名,造成后果者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十、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安排,一贯对厂纪厂规不遵守者,进行除名。

十一、本厂的员工和外来的员工应互帮互助,相处向兄弟姐妹,不吵架,不打闹,发现一次双方各罚50-100元,情况严重者,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十二、外来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当地地方政府规定和民约,尊重当地的风俗,不偷人家的事物,不敢损人利己的事情,办好当地政府登记手续和住宿证,努力锻炼好独立生活的能力,搞好团结关系,绝不允许不在公司工作的老乡在公司指定布置的房间住宿,如有发现此类事例一次警告,二次连同公司当事人一起开除。

十三、工作时间应全心全意完成本职工作,对出勤不出力者,一次警告,警告无效者除名。

十四、检举揭发违反厂纪厂规人员,揭发检举者奖励10-50元。

十五、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报告厂部的奖励100-500元。

十六、在生产工作中,认真搞好工艺操作为公司节约原料,提高效益的,按其表现奖励100-500元。

要与公司其它制度如考勤,奖励制度一致

第12篇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范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__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和市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80分以上的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六条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安全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否决指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七条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交通局将给予安全告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2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4

安全值班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及时处理各类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局领导轮流带班、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工作日上班时间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传真),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举报电子信箱:。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等事业处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须与局机关同步安排。

第三条建立安全值班记录、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电话登记薄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安全值班人员必须实实事求是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联系安全监督处等有关处(室)和人员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将未及时处置完毕的工作和值班记录一并进行移交,不得漏岗、脱岗和误岗。

第四条安全值班记录、安全管理台帐是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资料,应集中装入当年的安全管理档案,以便长期保存,不得任意毁损、遗弃。

第五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3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

第14篇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加油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加油站范围内各级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加油站年度综合考核,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记录表。

3.2 站长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4 考核标准

4.1 奖则

4.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整改及时;奖励安全领导小组1000-3000元,奖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3000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

4.1.2各班组完成本班组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奖励班组长1000元,奖励每个班组成员500~1000元;

4.1.3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达到其该年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进行表彰奖励1000-2000元。

4.14 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奖励50-200元/次。

4.1.5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责任人50-200元,违者将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1.6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相关单位或个人50-200元。

4.2 惩罚

4.2.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全年发生了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一般隐患未及时整改;加油站视情况对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2.2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达到其该年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加油站视情况进行处罚,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2.3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不齐全,记录不准确的,违者将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2.4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4.2.5发生因工重伤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6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7未曾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一人未签,对责任组织或责任人罚款100元。

4.2.8未按照《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aqbzh-zd/5-1)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处罚责任组织或责任人200元/人次。

4.2.9未按《安全检查管理制度》(aqbzh-zd/11-2)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未作记录的,罚款责任人或责任组织500元/次。

4.2.10未按照《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的规定,未进行隐患治理,事故隐患处理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4.2.11 未按照《风险评价管理制度》(aqbzh-zd/3-1)的规定时机、范围、频次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未组织宣传培训,罚款风险评价小组5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元;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风险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评审,罚款责任组织或个人500元。

4.2.12发生各类事故或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管理制度》(aqbzh-zd/10-1)的规定,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建档的,每缺一项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4.2.13操作人员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执行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200元。

4.2.14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疏漏而引发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关管理人员100-2000元处罚。

4.2.15及时传达加油站的文件精神,未及时传达的,罚责任人200元。

4.2.16加油站划分的重点部位如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的,每次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0-2000元不等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安全设施,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

4.2.17 对事故责任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可另处6个月以下试岗或待岗。

4.2.18违反加油站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引起安全事故,对人员、财产、环境、加油站名誉等造成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加油站将视情况进行处罚、降级或者解雇。

5 考核频次和方法

5.1 每年12月份,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全加油站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活动,填写《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登记表》(aqbzh-jl/2-1);

5.2 安全领导小组按照上述的考核标准对各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加油站经理(站长),并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记录》(aqbzh-jl/2-2),根据奖惩记录对被考核部门或个人进行扣除或奖励,财务人员凭考核记录具体执行。

6 相关文件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登记表》aqbzh-jl/2-1

7.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记录》aqbzh-jl/2-2

第15篇 艺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16篇 公交集团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竞争机制,调动员工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公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相关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罚款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撤消职务或解聘。

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安全生产评价相结合进行并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4.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原则5.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的落实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责任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2.公司组织由相关员工代表参加评审组负责分组考核评审工作;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4.分管领导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5.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公布、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六、公司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人要按照责任承诺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七、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制度。每年度评分标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加强公共交通安全运输管理工作,确保人命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救援领导小组,其余人员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临时确定。

二、工作职责:1.负责各类事故的全面指挥工作;2.负责督查落实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3.负责各类事故中疏散人员、保护好现场、保护好乘客人生安全、衣物及贵重物品,负责车辆组织对乘客的分流和伤员的运送工作;4.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负责建立登记工作。

三、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原则,各小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2.自动递补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3.自动停休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单位参加应急工作;4.奉公尽责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四、工作程序:1.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首先弄清事故现场及周围地理情况,立即召集救援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商议事故、事件现场具体救援方案;2.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确定后,及时携带救援设施赶赴现场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如现场施救难度大,需另聘专业救援人员时临时确定;3.应急救援设施如需要其它大型辅助救援设施,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增补调运。

五、救护和医疗: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司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店,迅速联系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现场处理和医疗救护。

第17篇 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于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事故并触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奖励细则

第3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车间、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4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5条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6条对第3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7条奖励根据所作贡献大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过大小会、通报等形式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指对有所贡献者(集体或部门)予以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可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从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过增加工资的形式予以奖励,其金额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节处罚细则

第8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9条禁止穿带铁钉、铁块的鞋进入生产区、储存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0条各车间员工禁止上班时间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违者一次罚款50元。禁止赤膊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

第12条凡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元;当在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却又无法查找吸烟者时,对该部门处罚100元/个烟头。

第13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区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4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5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16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存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7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属领导(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条生产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违者一次罚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产、设备、甚至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20条凡违反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者,一次对该部门罚款300元,对违规者罚款50元。

第21条进入容器(如反应釜、贮槽、塔等)、地下沟、深井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罚款50元,对该单位罚款200元。

第22条凡在禁火区内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动火地点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

第23条各种危险作业证未经办理完毕,作业人员就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次。

第24条各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隐患整改的部门罚款200元。

第25条对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30元,对该部门罚款100元。

第26条各级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按违章性质轻重一次处罚30--200元。

第27条对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一次罚款30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8条对故意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加倍赔偿,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消防、安全设施者处以100元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并触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9条对没按要求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30条项目建设期间,对没按相关规定进入施工区域者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节罚款收缴办法

第31条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开具罚款通知单,财务部收取现金。

第32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不缴款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加倍处罚。

第33条罚款资金由财务统一专项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

第五节附则

第34条对于部门或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第18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 安全生产方面

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2000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1000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2000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质量方面

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45%(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2%;达部优的工程奖1.5%;达省优的工程奖1%;达优良的工程奖0.5%,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1%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1000 ~ 200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5%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5%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1%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10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500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

第19篇 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 安全生产方面

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2000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1000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2000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质量方面

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45%(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2%;达部优的工程奖1.5%;达省优的工程奖1%;达优良的工程奖0.5%,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1%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1000 ~ 200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5%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5%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1%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10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500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

第20篇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奖励规则

第六条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着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着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着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

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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