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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矿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7.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2篇 采煤工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蔡山洞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的规定和《蔡山洞煤矿采煤工操作规程》及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按时参加矿、队、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技术等学习会议,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3、准时参加班前会,详细了解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注意事项,准备好入井的穿戴和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
4、作业前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情况,妥善处理好安全生产隐患。
5、服从现场指挥,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中做到:电钻打眼应按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放炮”制,保证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空巷。移刮板机时,应达到“三平”:刮板输送机槽接口要平,电动机和减速器底座要平,对轮中心接触要平;“三直”:机头、刮板输送机槽和机尾要直,电动机和减速器的轴中心要直,大小链轮要直;“一稳”:整台刮板输送机要安设平稳,开动时不摇摆;“二齐全”:刮板要齐全,链环螺丝要齐全;“一不漏”:接口严密不漏煤;“两不”:运转时链子不跑偏,不漂链。
6、坚持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做到本人不违章,并制止他人违章。发现工作面顶板明显来压,造成支柱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风量骤变,风向改变;空气骤然变热或变冷;有害气体超限,有异味;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和其它灾害预兆等,要及时向班组长或现场值班员或调度室汇报,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7、作业范围一旦发生事故,极积参与抢救或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向调度室汇报,尽量把事故消灭在盟芽状态或尽量减小事故范围。
第3篇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安全工作,如果你想了解这一岗位具体的岗位职责,不妨参考以下这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列表。
1、直接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责任制;
4、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公司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施工员(制度职责大全施工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关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公司员工报告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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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营销部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规定,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市场调查、营销计划、营销政策制定、用户服务、市场准入办理、招标管理、发票管理、产品价格制定,实现安全目标。
第二条 拟定销售政策,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扩大销售。
第三条 调查市场状况,建立区域管理销售。
第四条 负责对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管理,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 协调公司内外销售关系,为公司拓展销售创造宽松氛围。
第六条 为公司产品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市场准入。
第七条 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等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
第八条 策划公司广告,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有关展会,扩大公司知名度。
第九条 负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通报、通知、领导批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
第十条 产品开票严格把关,确保公司发票审核符合规定。
第十一 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调度组织指挥抢险,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5篇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机电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检身工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
2、所有入井人员都要带好安全帽、矿灯、穿戴整齐,饮酒嫌疑者、穿化纤衣服者及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不准下井。
3、井口附近严格限制入井人员期间,无矿调度室特许,一律不准入井。
4、发现出井人员有盗窃井下物质嫌疑者,要及时报告。工业广场范围,严禁闲人入内拣垃圾。
第9篇 回柱工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蔡山洞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的规定和《蔡山洞煤矿回柱工操作规程》及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按时参加矿、队、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技术等学习会议,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3、准时参加班前会,详细了解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注意事项,准备好入井的穿戴和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
4、回柱前要详细观察顶板的层理变化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回柱方法。
5、回柱要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回柱时,必须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工作,要清理好后退路,打好护身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他人员。
6、回柱顺序一般按自下而上、由里向外的方式回撤。当顶板来压和遇到其它险情时,要停止回柱,待处理安全后再继续进行。
7、工作面上下两巷放顶线外、断层处、有复合顶板或大面积悬顶、顶板压力过大时,不得人工回柱,应用绞车远距离回柱或用其它安全方式回柱。
8、回出的支柱必须支设在顶板上,加强切顶及挡矸,顶梁要摆放整齐、稳固、安全,有利于工作面下煤、通风和行人。
9、作业范围一旦发生事故,极积参与抢救或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向调度室汇报,尽量把事故消灭在盟芽状态或尽量减小事故范围。
第10篇 点检员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生产。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严格按点检线路对设备进行点检。当发现或得知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在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设法排除,否则,不得作业。
3、夜间抢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并将抢修项目的危险源、安全预防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参与检修跟踪与确认工作,关键、高危项目须通知安全员进行旁站式监督。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交任务同时进行安全交底,检查和督促班组安全作业。
5、发生伤亡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上级领导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及参加调查处理。
6、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复出现违规违制的班组在必要时可强制停产整顿。
7、对生产施工现场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前必须组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能使用。
第11篇 科室工作人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承办领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照职权,向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汇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12篇 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矿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7.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14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普通员工及劳务队组操作工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坚持特种作业持证操作,不将机械设备交给无证者操作。在未熟悉机械、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前,不上岗操作。
3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不得随意拆除。
4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防寒用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上级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和控告。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有传、带、帮的责任。
7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部门或队组负责人上报。
第16篇 工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1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工区负责人建立安保体系,当工区负责人不在工地现场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3发生事故,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负责对事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采取的措施、是否向政府部门报告等做出初步意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落实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4建立健全用工手续,录用劳务队组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队组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协调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6负责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设施采购计划的审核。
7在工区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处理相关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