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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生产联系协作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84

炼钢厂生产联系协作制度

有哪些制度

炼钢厂的生产制度涵盖了一系列确保高效、安全和质量稳定的运营规则。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管理、工艺流程控制、设备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标准、安全生产规程、环保措施以及员工培训与绩效评估。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旨在规范生产行为,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并确保员工的安全。在炼钢厂,这些制度是确保熔炼、铸造、精炼等环节有序进行的基础。

重要内容

1. 生产计划:详细规划每日、每周和每月的生产任务,确保资源合理分配,避免产能过剩或短缺。

2. 工艺规程:明确每道工序的操作步骤和参数,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 质量控制:设定严格的质量标准,通过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规格要求。

4. 安全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指南,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5. 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延长设备寿命。

6. 环保措施: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实现绿色生产。

制度流程

1. 制定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

2. 实施工艺流程:按照规程操作,监控每个生产阶段,确保工艺稳定。

3. 质量检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实时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4. 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预防设备故障影响生产。

5. 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无事故。

6. 环保监控:监测排放,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满足环保标准。

7. 绩效评估: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提供反馈,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炼钢厂的生产制度是其运营的核心,它不仅规范了生产活动,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些制度,炼钢厂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提升竞争力。

炼钢厂生产联系协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炼钢厂生产联系协作制度

一、调度室与铸机的联系

铸机值班机长要每班分别根据本铸机设备运转情况,及生产情况,生产准备情况与厂调汇报及联系钢水。

厂调度室根据连铸机长要求及前后道生产条件,负责组织开机第一炉钢水及热换第一炉钢水,其他连浇的钢水按正常生产组织方案执行。

连铸主控操作工或连铸机长要及时向厂调汇报大包开烧、停浇的时间。当铸机发生断浇停浇,主控操作工或机长必须在3分钟内汇报厂调度,以利于调节生产节奏。

铸机正常停浇或事故的停浇后,连铸机长要提前60分钟向厂调度室预报本次生产准备时间,预计接钢水时间,以使转炉提前安排钢水冶炼。

连铸车间的值班机长全面负责本车间本班的生产组织协调,包括:铸机生产,铸机生产准备,中包第一炉开烧提前10-20分钟验棒,文明生产,操作,设备,事故处理等有关工作。

厂调度一般情况下与连铸机长联系。

二、旋流井抓铁皮及铁皮外运

旋流井抓铁皮及铁皮外运工作,是铸机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质的良好,铸机正常生产,特做如下规定:

确保铁皮抓运、外运装车需要及文明生产的完成,量少时单班抓铁皮,量大时、可全天都抓,确保生产正常。

动力车间负责指挥天车抓铁皮、天车工段要积极配合工作,旋流井值班工要做好场地清理工作,做好抓铁皮及外运数量记录,记清外运车辆牌号、次数,每日抓净、排空。

铁皮量少时由动力车间直接与辅助工段联系拖拉机外排,量大时与厂调度室联系外排车辆,外排量按铸坯产量的2%考虑。

因故不能及时抓运铁皮或天车为保证生产使用发生矛盾时,旋流井值班工要及时汇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协调平衡解决。

本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发生失误造成影响,由生产科提出考核依据,对责任单位落实到考核。

三、停、供水联系制度

(一)为确保全厂炼钢、连铸设备冷却、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特制定厂停、(供)水联系制度。各级生产组织指挥人员、检修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连铸系统:

在铸机浇钢过程中,连铸结晶器水使用压力≥0.8mpa,冷却水压力≥0.6mpa,泵站水泵工要随时注意水压变化,进行调整操作,操作前必须与主控工进行联系。

当泵发生故障及问题时,水泵站要立即通知连铸主控工及厂调度室。

当连铸机生产需停、送结晶器、二冷水、设备水时,连铸主控工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调度室向泵站下达启动水泵命令。

连铸送水前,铸机各系统阀门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在开位,通知主控工阀门正常,由主控工与泵站水泵工联系。泵开启后,水泵工要确认水泵运转、供水压力正常。

当气温低于-5℃时,铸机停机≥120分钟。连铸主控根据机长提示的要求与泵站联系做好防冻工作(停、泄水)。

(三)转炉水系统:

转炉系统开、停泵执行调度室的指令。当泵组发生故障时,水泵工要立即通知汇报炼钢工和厂调度。

净环、(包括氧枪孔、加料溜槽),罩群、氧枪水系统发生问题故障时需停水、关闭阀门时,操作人员要及时通知汇报炼钢工、调度。通知泵站做好停泵准备。紧张情况下在关闭阀门的同时通知炼钢工长和泵站。(如氧枪水,生产岗位需关闭阀门时,应立即通知水泵工停泵)。

净环泵开、停执行厂调度指令,停泵前必须先停一、二次除风机及水冷空调后,待确认停机后方可停泵。

单泵对单机时,发生突然停泵或其他故障,水泵工要及时汇报厂调度,并及时组织开启备用泵。

(四)检修停、送水:

检修停、送水工作,维修单位要根据检修项目请示停、送水计划,生产科统一安排,转炉、连铸系统停、送水工作及冬季泄水防冻,检修结束后,具备送水条件由炼钢工长、连铸机长确认后向厂调度汇报,联系送水工作。

厂际之间的检修水的联系工作由厂调进行,本厂检修电修工段提前一天报出,生产科平衡。

紧急停水、停电由厂部调度与动力司泵工联系。

(五)各泵站之间的联系:

净环、浊环、软水、旋流井、汽化系统使用与补充可直接进行联系,当生产受到影响时,软水供求发生矛盾时由厂调统一平衡。

系统开、停泵,连铸浊环泵站与旋流井泵站相互联系。

炼钢浊环水系统停、送泵站与og主控工联系。

转炉汽化补水og系统补水由司泵工主控操作工和巡检工之间相互联系。

各单位检修时各水路门必须通过生产人员进行开、停,维修人员不得私自开、关节门,防止检修后因水路节门的开关造成生产影响。

凡检修后,开机前等恢复生产开、停泵站泵时,除自行联系外,必须汇报调度室备案记录。调度室经核实后,无问题可同意启泵并及时答复。

四、除尘外排运输制度

斜板沉淀污泥、高位料仓、二次除尘灰、粗颗粒、由动力车间向厂调联系公司车辆外排和消纳,按月外排量联系公司车辆数量,保证正常生产运行正常。

正常情况下,采用定时、定车运输到指定卸泥(灰)处,污泥、粗颗粒每班倒运高位料仓除尘灰、二次除尘灰每天或几天倒运。

由于生产不均衡或迎接重要参观要增减车辆或增减运输次数,由有关单位或岗位人员提前或直接向厂调度室联系,临时增减车辆,如有矛盾联系不通,汇报厂调度协调解决。

车辆对位,由动力岗位人员负责指挥卸灰操作一定要缓慢均匀,保证做到不二次扬尘,不砸,挤坏车辆,不伤人。

日常生产中排污泥、卸灰时,流洒在地上的污泥、灰尘、由岗位人员及时清理干净,由于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稀泥、灰尘大量遗洒,由动力车间负责组织清理,保证场地清洁干净。

污泥及除尘灰、必须按照指定地点消纳,不准随意乱倒,污染环境,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供给用户,不得擅自处理。

五、回收废钢联系制度

钢坯(400mm坯头,以下废品头等)、报废的备件、工具,机加工的钢屑,铁末,钢板材的边角料,生产中的中包铸余,跪钢,洒钢,氧化铁皮,钢渣,废土中的渣钢等都在回收之列。

各单位凡有回收的废钢需要用车辆运往废钢间时,可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用车时间、由厂调度室平衡车辆进行倒运废钢,量小时候可用推车运往废钢间。也可直接联系拖拉机。

凡倒运到废钢间的废钢车辆、辅助车间在确保生产的情况下,及时清卸废钢,不得无故造成压车,确保车辆的使用率。

凡运输废钢的车辆在运输废钢时,不准夹带杂物和垃圾。装载不得超重,超高,不能偏载。不准装红热废钢,装卸车辆时不挤、压、砸、烧坏车辆。

在装载废钢车不符合要求时,运输司机可直接汇报厂调度室,厂调度室可直接通知装载单位当班值班工长(机长),当班工长(机长)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整理,装载完后,洒在车外的废钢要立即组织清理干净。

铸机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铸余,后渣箱废钢,由准备工段提前一天向调度室提出使用公司车辆,有重要参观时可临时加急向调度室提出,调度室可与总调协商给予平衡车辆。

连铸出现的大块废钢经厂领导批准后可联系外排。使用公司车辆提前一天向厂调度室提出,由厂调度室向公司提前预订车辆,小块坯头可使用本车厂车辆倒运废钢间。(大块废坯可自行处理的同样不出厂)。

特殊大的废钢(如大包底、大钢坨等),责任车辆按车辆装载要求处理成可装车的块度,然后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与生产处,运输等有关部门联系装运方法,有关车间按要求组织好装车打标工作。

中包铸余,生产正常时每天外排,生产量小时两天外排一次,车辆次数由生产准备报厂调度室,厂调给予平衡。同时,中包铸余,连铸坯头在装车过程中通知司机联系装车数量,装车时要轻吊车放,不超载、不砸、不损坏车辆。

转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小块废钢,可直接通过废钢斗直接加入转炉,炉下渣土中的废钢在倒入渣跨后,辅助渣跨工要经过筛选,将废钢吸出后堆入废钢堆中,也可单独堆在一起,然后渣土再进行外排。

废钢通过废钢斗加入转炉冶炼前,由辅助废钢工通知炉前废钢中重废钢、轻废钢、渣钢的比例各为多少,以便转炉操作顺利。

凡是我厂在厂内可处理的废钢,一律不准外排,确保我厂废钢的使用,渣土中筛选出的废钢在使用时要按百分比适量送去含渣量,以达到合理的钢铁实际消耗量。

六、各跨共用天车使用与配合

a-b(出坯跨)主要由出坯指车工,旋流井值班工指挥。

701 #天车主要负责抓吊旋流井铁皮,铸机维修,钢坯下线工作和外发工作。

702 #天车主要负责钢坯下线用外发工作,铸机检修配合旋流井铁皮抓吊工作。

b-c跨(过渡跨)主要由铸机维修工指挥。

601 #开车主要负责铸机备件维修,铸机检修和各种材料倒运工作。

c-d跨(连铸浇钢跨)主要由连铸机长指挥和中包准备指挥。

501 #天车主要负责铸机准备,铸机维修,吊动材料、备件维修倒运和中包准备工作。(包括中包倾翻、包内打结、烘烤等)。

d-e跨(钢水接收跨)主要由钢包准备指挥。

401 #天车主要负责倒运空钢包、钢包修砌、材料倒运、渣盘倒运等工作。

402 #天车主要负责吊运钢水重包上铸机,吊空包翻渣、吊回炉钢回炉,座空包至钢包车倒运材料、更换钢水车等工作。

e-f(转炉合金跨)、转炉指车工指挥。转炉维修工。

301 #天车主要负责氧枪修理工作,倒运合金材料。

302 #天车主要负责倒运合金材料、氧枪修理工作。

f-g跨(原料装入跨)主要由混铁炉、转炉指车工指挥。

201 #天车主要负责混铁炉倒运铁水工作,必要时可配合转炉装兑铁工作。

202 #天车主要负责铁水包倒运接回炉钢水,转炉装兑铁工作,配合吊运生产材料等工作。

203 #天车主要负责为转炉加废钢,吊运各种辅助材料。

h-j跨(渣跨)由辅助渣跨工指挥。

101 #天车主要负责翻倒转炉渣罐工作,配合吸倒废钢。

102 #天车主要负责吸、倒废钢工作,配合翻倒渣罐工作。

a1-a2(跨出坯付跨)由连铸出坯工指挥。

801 #天车主要负责下线钢坯,铸机辊道维修工作。

a2-a3(付跨原料跨)由连铸出坯工指挥。

902 #天车主要负责轧钢返回钢坯下线工作。辊道维修用原料发送工作。

所有天车由南向北排号。

各跨天车凡是两台以上天车时,除自身主要工作外,积极配合其他天车的工作完成,主要先保证生产线工作不受任何影响,保证生产顺行。

当天车使用打破车间,工段使用范围时,使用单位要与天车主要使用指挥者联系,主要使用者在确保生产正常运行时,积极配合安排天车的使用,不得故意刁难。

当天车配合其他单位工作时,积极做好配合外,原则是给谁干活听谁指挥。以防发生误操作,保证安全。

各使用天车单位的指车工,尤其是车少活多的单位,指车工要合理安排,科学指挥天车调配使用,穿叉间隙,有预见性。保证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全厂天车除高位天车(使用时临时联系司机),除尘风机外,全厂共用天车,没有绝对单一使用车间,因此,各天车司机要服从指车人员的指挥,按规程操作,密切配合生产,凡发现不听指挥造成生产受影响责任者严格考核。

生产过程,千变万化,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天车使用要随时进行调节,本着先生产,后检修,先急用、后缓用的原则,以保生产为中心,搞好协作。

七、生产主线上各工段联系协作制度

转炉与连铸的联系协作:

转炉与连铸的配合协作,对各单位的衔接时间要求十分严密,对各岗位的工艺要求十分严格,要求各单位,各岗位认真执行本制度,安排好各自的生产工作,以保证炼钢与连铸机生产的正常进行。

炼钢炉长要掌握铁水、废钢主要原料的实际情况,保证转炉冶炼时能按照铸机要求正常出钢。

连铸机当班机长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实际情况制定当班铸机生产组织计划安排,向厂调汇报,除开机第一炉和热换第一炉向厂调要钢水外,其他连浇炉次直接与炼钢炉长(一助手)联系,品种钢由调度室安排。

炼钢炉长,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组织转炉冶炼,按铸机要求,保证正常出钢,并保证出完钢到吹氩处理完成≤20分钟,(品种钢除外,按品种各钢种要求吹氩时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冶炼时,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通知铸机机长平衡生产节奏,采取补救措施,连铸机长根据铸机生产情况、钢水温度条件,重新调节要钢水计划,汇报厂调,炼钢炉长根据厂调指令,迅速执行修改后的冶炼计划。

炼钢吹氩和精炼处理钢水,必须保证处理后的钢水符合铸机工艺要求,如遇成份出格,钢水温度低(吹氩结束后达不到上机要求)或铸机未衔接上时,由炼钢炉长、铸机机长立即向厂调汇报,并拿出是否回炉等处理意见。经厂调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凡在正常连浇时,连铸值班机长或主控工要向炼钢吹氩提出确切上机时间和温度要求地,如遇特殊情况,钢水未能满足连浇时间要求时,由炼钢及时向连铸提出具体时间并汇报厂调平衡。为保连浇、铸机机长立即根据规程、钢水温度,降低拉速,如无故不采取措施,造成断流回炉,责任由铸机负责。

铸机临时发生各种故障,不能浇钢或连浇时,连铸值班机长或主控操作工必须在3分钟内汇报厂调,明确铸机故障原因,预计处理时间。提出钢水处理意见,经厂调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炼钢值班工炉长根据转炉情况及补炉计划,更换出钢口,要提前一炉时间向厂调度汇报,(包括处理炉嘴,炉下清渣),厂调根据生产平衡条件,做出统一安排,指令发出后,炼钢值班炉长立即组织实施。

正常生产情况下,铸机一个浇次拉下停浇后(以中间包停烧为准),设备处理,生产准备时间为60分钟。如遇处理较大设备故障时,生产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不完,连铸机长要及时汇报厂调并说明原因。无故造成影响责任归连铸。

交接班时铸机正在作业时,上一班值班机长要按要求要好下一包钢水的时间和温度,并向接班者交接清楚,炼钢值班炉长,倒罐站,废钢间, 天车等重要岗位必须严格按原计划加入废钢,兑铁时间,出钢时间组织生产,连铸,炼钢要确保接班的连续性,决不许因交班而影响炼钢,连浇生产作业线上的工作。

遇特殊情况下,连铸停浇造成钢包内剩有余钢,铸机值班机长或主控工立即通知调度室对全钢估重,由大包浇钢工负责指挥吊下,同时通知天车司机和钢包指车工包内有余钢,防止因天车司机和钢包准备指车工不知有余钢造成倒入渣盘。

八、炉下部分工作责任划分

转炉出完钢后,由转炉负责吹氩,氩后钢水车开到吊包位,由钢包准备指挥吊重包上铸机,在吊包之前切断钢水车电源,重包吊走后,再将罐好引流沙备好的空包座在钢水上,送电。由炼钢将钢水车开到在线烤包器位置,放下包盖进行钢包烘烤,出钢前将烤包器包盖提升到位。

当钢包准备将重包钢水吊起后,由连铸大包工负责将重包指挥座至大包转台架上,铸毕后,大包工指挥天车将空包吊下,再由钢包准包指挥工指挥挂小勾翻包倒渣,将空包再放置在修包包架上,试底吹气,换水口滑动机构等准备工作。

钢包准备指车工,将准备好的空钢包座入钢水车前,要将钢包包内情况报给炼钢,包括钢包包温是否有粘钢,粘钢估重多少,经同意后可座在钢水车上,如炼钢不同意要给予更换,特殊情况汇报厂调给予平衡。

空包座到钢水车上后,由炼钢接好底吹氩。炼钢在线烘烤时,要将煤气截门打大后烘烤,出钢前停止烘烤时要将截门关小节约使用煤气,但不要关死,不可让火熄灭,防止发生意外。出完钢,吹完氩,吊重包前炼钢负责断开底吹管。

出钢过程,钢包准备人员有责任监护钢包情况,发现钢包出现异常,立即通知炼钢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九、接回炉钢水工作责任划分与联系协作

接回炉钢水的铁水包。必须使用正在周转的铁水包,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备用凉包接回炉钢水,防止造成备用凉铁包粘钢而不易涮包。

铸机生产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钢包内有余钢需回炉时,由机长、主控工提前与厂调联系回炉钢,并讲清钢种和余钢量,大包烧钢工负责吊下余钢包。

厂调接到铸机主控室的汇报后,根据前后道生产情况,及时通知混铁炉放铁水包在过跨车上接余钢,放好铁水包后,由混铁炉人员将过跨车开到接收跨倒余钢位置,由钢包准备指车工指挥将余钢倒入铁包内,倒完后,由钢包准备将过跨车开回装入跨。

钢包从铸机吊下后,钢包准备指车工指挥挂小勾,尽量先把包内渣子倒出部分,再将余钢倒入铁包内,遇有整炉回炉及大量回炉钢水时,炼钢炉长要及时到现场回炉工作,钢包准备指车工根据炼钢炉长要求,控制每次回炉量,直到回炉工作全部完成。

回炉完毕后,混铁炉人员补铁前,要确认铁包内回炉钢水量,并准确记录,并将回炉钢水量通知炼钢,炼钢一助手根据钢水,铁水量调节操作。

因回炉造成铁水包粘包,混铁炉要汇报调度室,并组织涮包工作,粘包量过大,造成不能正常装入量时,要汇报调度室,炼钢炉长平衡解决,同时为保装入量稳定,混铁炉每班组织处理铁水包包沿粘渣,粘铁,粘钢。

十、钢包包底(壁)粘钢的处理与联系协作

因各种原因钢包包底,包壁粘钢时钢包准备人员要估计粘钢量,由指车工提前报给炼钢,炼钢工根据粘包量控制好温度,保上机钢水条件,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平衡调解。

一般情况下,上述程序适用于钢包粘≤5t,通知炼钢必须在转炉准备冶炼加入废钢前5-10分钟,以便于炼钢在冶炼过程调节操作和控制。

钢包粘钢≥5t视为事故粘包。如需涮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由技术人员提出处理方案,确定处理方法,不可冒险蛮干,造成事故扩大。

钢包粘钢≥8t,追究责任单位落实考核,钢包准备组织将粘钢分割浇开,将冷钢吊出,根据钢包情况是否参加周转还是甩包修砌。

十一、铸机事故罐、转炉渣罐、渣盘、联系协作

正常情况下渣罐在、渣盘全部进h-j渣跨倾翻,由辅助渣跨工进行翻罐、喷桨垫底工作,渣盘,渣罐有水,由渣跨工负责清净。

铸机事故罐每台铸机一个,由辅助负责砌砖,当需要更换时,连铸提前向生产科提出,辅助安排废包罐给予更换,更换过程由铸机人员指挥。由辅助将换下的罐进行处理。

凡使用新渣罐、渣盘除喷涂外,必须垫底,确保新罐,新盘,不粘钢渣。

事故罐,渣盘全部通过过跨车运送渣跨,谁运送谁开过跨车,转炉更换渣罐,渣盘将炉下渣车开到渣跨,将到位的各种罐、盘通知渣跨工,由渣跨工负责指挥天车吊挂,吊挂过程中,要确认龙门勾,链子,钢绳是否挂牢,挂好后再进行起吊作业、座放空渣时要确认放平、放稳入槽后再指挥摘勾。所有渣罐、渣盘到渣跨后,以保生产顺序及时倒换。

钢包准备倒满一个渣盘后就更换一个,不许集中更换倒运现象,以防更换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渣罐内不行倒钢,重罐、盘上口不许超出罐、盘口过大的物件和积渣,超过罐、盘外沿的粘钢,粘渣及杂物,要处理完后再进行吊挂。

由于连铸机事故造成事故罐、因漏钢,铸成死罐由辅助进行处理。

十二、过跨车使用协作

全厂所有过跨车本着谁使用谁开车的原则,但非主生产线使用过跨转必须将运送物件立即腾空过跨车,保证生产用车。

连铸3个过跨平台,由连铸负责使用维护。炼钢200t过跨车由炼钢使用维护,当其他单位使用完腾空后,将车停在8.7m平台处,以备随时放铁水包接回炉钢,炼钢使用75t过跨车,主要由辅助车间负责,由废钢工将空废钢斗用车开至渣跨,将废钢按炼钢要求吸好运送到装入跨,其他单位使用本车。必须经废钢同意。废钢工根据生产条件安排好其他单位用车。任何单位使用过跨车都不得无故压车,造成生产影响按程度给予考核。

十三、其他工作的协作

辅助车间所负责的转炉各种原、付材料,要确保生产正常使用,正常情况下,合金料、付原料都要有备用,尤其合金料要备足3天用量,付原料达到两天使用量,其他保护渣,复盖剂等要保5天以上存量,防止订货、运输路途周转造成影响。

凡可横向联系的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以保生产正常为中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做好各项工作,凡横向联系有问题矛盾时,汇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平衡解决。

动力车间的一次,二次风机停、启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好,经同意后再操作,尤其启动风机,调度室需请示总调方可启动风机,严防将其他厂风机顶掉电,造成大的影响。

各单位内部各班组织的协作细化由本单位定制。本着安全第一,保生产正常为主要目的,各衔接上要紧密。确保生产安全,平衡,顺行。尤其交接班时要放弃本位主义,以大局为重保顺行。

本规定不尽之处要求各单位提出补充,在修改前,先执行本规定。

炼钢厂东区

2023年月16日

第2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3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炼钢厂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执业资质等。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管理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各车间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六条在日常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科作为炼钢厂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对厂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单位级检查要有检查计划、记录、有总结、有检查人员签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个人日常巡查要有工作日记。

第七条各车间、职能科室、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设备要随时监控,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车间、职能科室正副职在检查生产(主管业务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厂领导(含安全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 职能科室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科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六条设备科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材料库负责劳保用品质量、燃气气瓶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管理科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工会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科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其它专业管理人员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准备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三)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情况;

(四)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五)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六)准备必要的**、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七)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第二十三条实施安全检查

(一)访谈

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查阅文件的记录

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执行记录;

(三)现场观察

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四)仪器测量

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便发现隐患;

(五)分析判断

掌握以上情况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得出正确结论,

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四节常规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

(一)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情况;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和劳动纪律)等;

(三)设备运行、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五)抢修、检修、临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设备的检查;

(二)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九)使用煤气的岗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组织,并吸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抄报安全科存档、备案。

第五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厂安委会和各单位要分别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防护用品标准佩戴、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五)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安全通道、文明生产的情况,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与保养;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种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和隐患整改及安全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安委会和安全科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要将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六节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所在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厂安委会申请复查,安全科接到报告之日起1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危险源(点)分类和分级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划分,明确应控制的风险并形成清单,使管理者和风险者都知道身边的风险和应遵循的规程、制度,达到全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的要求。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三十五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七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职能科室和车间要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和控制措施,炼钢厂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并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指挥中心。

第三十七条职能科室及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要抄报安全科进行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三十九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科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留存安全科的通知书连同反馈意见由安全科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第四十条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前,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整改的隐患(问题),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完成当日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班组级四小时内,职能科室或车间当日内,厂级两日内组织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经验收认定不合格的隐患(问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验收认定合格的隐患(问题),验收负责人在安全检查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隐患(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章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见附表1)、“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见附表2)、“安全检查报告书”(见附表3)。

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具体样本是由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制。

第四十五条不安全指令书:

(一)不安全指令书所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2、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三)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四十六条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三)接受《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按《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厂安全科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厂级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四十八条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和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文书。

第五十条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炼钢厂专职安全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五十三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到文明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或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十五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秘密和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不安全指令书

签发单位: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2: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签发单位(盖章):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隐患(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一周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3:

安 全 检 查 报 告 书

签发单位:编号:

检 查 时 间

受检单位

检查组人员

检 查 内 容

受检单位领导

签 发 人

检查概况及存在问题情况:

注:接此报告书后,请在三日之内将反馈意见报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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