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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规避风险的道路。安全制度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它通过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危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维护生产秩序,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团队协作,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操作规程:详尽规定各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误操作导致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确保快速响应。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4.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识别并控制可能引发事故的源头,防患于未然。
5.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
2. 制度需定期更新,适应企业变化和发展。
3. 制度的执行力度至关重要,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4. 员工参与是关键,鼓励反馈意见,使制度更加实用有效。
5. 制度的实施需要管理层的全力支持,以身作则,示范安全行为。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我们应注重其实用性,避免过于繁琐,同时要兼顾灵活性,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我们的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的守护者。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 事故的报告
4.2.1 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 火灾事故;
4.2.1.2 因工伤亡事故;
4.2.1.3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 职业病;
4.2.1.5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盗案件;
4.2.1.8 被骗案件;
4.2.1.9 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 环境污染事故;
4.2.1.11 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 事故报告流程
4.2.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 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 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 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 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4.4.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4.7 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 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 事故处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 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 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 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第6篇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序 号 | 部 门 | 时 间 | 事故类别 | 财产 损失 | 死亡 人数 |
1 | 火灾 | ||||
2 | 盗窃 | ||||
3 | 高空抛物 | ||||
4 | 工伤 | ||||
5 | 公共卫生 | ||||
6 |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序
号
部 门
时 间
事故类别
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
火灾
2
盗窃
3
高空抛物
4
工伤
5
公共卫生
6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危险品者人身、财产安全,为公司经营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工作实际,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各单位在积极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险、人员疏散等工作:
4. 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2. 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和教训及整改意见:
4.造成事故的主要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治方案
5. 防范措施。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负有对等和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理。
2.对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11篇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12篇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 事故的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 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 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 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 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 其它事故。
(二) 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 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 大面积停电。。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 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 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 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 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 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 事故的管理
1、 事故调查及处理:发生上报事故时,生产部长立即组织行政、技术、保卫、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 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事务部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务部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事务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事务部。
(3) 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 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事务部。由事务部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 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3、 事故的损失计算
(1) 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 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事务部向上报时参考。
1、 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 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 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 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 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 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 淹溺。
7) 灼、烫伤。
8) 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 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 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 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 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 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 中毒和窒息。
15)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 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 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 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 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 劳动组织不合理。
7) 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 设计有缺陷。
9) 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 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 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直接原因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 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 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 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 设计错误。
6) 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3、 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 物质原因:
1) 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 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4) 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 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 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 物质的化学作用。
8) 其它。
(五) 附则
1、 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事务部,由总经理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1) 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2) 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质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4)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事务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 交通事故,由行政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6 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7) 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8)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 手部伤害:
(1)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 脚部伤害:
(1) 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13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 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上报
1、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 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 事故的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 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 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 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 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 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 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 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 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 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 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 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 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 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 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 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14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第1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16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 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 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17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长胡兴民
副组长金高彦
成员董永梅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18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 长 胡兴民
副组长 金高彦
成员 董永梅 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19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范本
事故调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组成:
1.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则
掌握事故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责任领导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b.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均不得破坏。
c.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 物证收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b.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c.所有现场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
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物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有关事故材料的搜集
a.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 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况;
④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与事故有关的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状况;
② 事故发生前现场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状况;
③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④ 有关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其执行情况;
⑤ 有关工作环境的状况;
⑥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其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事实或因素。
(4)人证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6)事故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受伤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骤
a.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b.伤害状况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 受伤性质;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状态;
⑥ 不安全行为。
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e.确定事故责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b.事故的间接为管理缺陷。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认为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为以下几项原因:
①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⑤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⑨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c.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在确定主要原因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比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哪一个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为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分析
a.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等;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等;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1)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
第20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2、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把受伤人员及时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关人员代替处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6、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7、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