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运营的核心在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正是这一目标的基石。它不仅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更是对企业责任的体现,塑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作业区域,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了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工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定期识别潜在危险,制定预防措施,降低风险。
3.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提高响应速度和效率。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岗位设定个性化安全规则。
2. 实施动态管理:随着生产环境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制度。
3. 强化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确保全员遵守。
4. 重视反馈机制:设立报告渠道,鼓励员工上报安全隐患,促进制度改进。
安全制度的构建并非一日之功,它需要持续的投入与完善。只有将制度融入日常运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 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 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6篇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危险品者人身、财产安全,为公司经营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工作实际,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各单位在积极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险、人员疏散等工作:
4. 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2. 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和教训及整改意见:
4.造成事故的主要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治方案
5. 防范措施。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负有对等和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理。
2.对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第8篇 电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变故或灾难,使系统或人有序的行为发生阻碍,致使暂时性停止或永久性停止,违背人的意愿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非预谋性事件即为事故。为避免事故发生,吸取教训,制定本制度。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在事故调查组来进入现场调查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现场物件,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4、发生伤亡事故,应调查原因,分析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原因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认识深刻,措施到位。
5、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伤害来确定。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第9篇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 事故的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 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 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 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 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 其它事故。
(二) 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 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 大面积停电。。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 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 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 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 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 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 事故的管理
1、 事故调查及处理:发生上报事故时,生产部长立即组织行政、技术、保卫、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 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事务部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务部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事务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事务部。
(3) 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 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事务部。由事务部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 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3、 事故的损失计算
(1) 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 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事务部向上报时参考。
1、 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 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 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 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 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 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 淹溺。
7) 灼、烫伤。
8) 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 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 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 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 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 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 中毒和窒息。
15)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 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 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 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 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 劳动组织不合理。
7) 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 设计有缺陷。
9) 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 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 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直接原因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 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 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 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 设计错误。
6) 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3、 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 物质原因:
1) 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 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4) 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 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 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 物质的化学作用。
8) 其它。
(五) 附则
1、 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事务部,由总经理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1) 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2) 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质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4)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事务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 交通事故,由行政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6 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7) 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8)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 手部伤害:
(1)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 脚部伤害:
(1) 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长胡兴民
副组长金高彦
成员董永梅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