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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设备设施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们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与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的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防护网,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它不仅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提升员工满意度和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的关键。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全面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 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所有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应急预案,为突发情况提供指导。
3. 员工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措施,预先防范可能的风险。
5. 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防止误操作。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于复杂,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
2.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进步。
3. 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反馈,及时调整不适用的条款。
4. 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培训,理解并能执行安全规定。
5. 强化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
安全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其严谨性和实用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绩效。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运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
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目的
根据公司加强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的要求,明确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周期和责任,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此检查制度。
2 范围
分厂范围内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煤气检测仪、煤气系统联锁装置、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电磁吊、吊运液态金属行车、事故水塔、消防报警(灭火)系统、高温(酸腐蚀)区建构筑物、钢(铁)水包、钢(铁)水事故坑、防雷装置等。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
3.2设备部负责厂区内设备设施、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消防等相关重要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3.3安环组负责分厂内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综合监督检查。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各部门应组织辨识出本部门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列出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分层次明确检查周期和责任人。
4.2 各部门应按照已确定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责任人和检查周期,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环组、设备部等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部门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落实到位。
4.4 各部门开展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要作好检查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附 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安排表
第2篇 特种设备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 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 、“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 、“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第3篇 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浅谈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浅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以安全生产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楔子,
重点探讨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发展当中的地位。
本文从安全
与生产的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健全以
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树立
形象,赢得市场,从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在文中
从社会的角度、企业的角度、以及个人的角度分别对安全生
产管理的关系与需要进行了分析,点出了安全工作在企业生
产当中的关键所在,又把针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了一些建
议与阐述。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经济效益
前言
我是一名在生产一线的安全工作人员,通过这些年的工
作,使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现在是全国乃
至全世界都在关注的一个问题,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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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离不开的。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
的安全生产方针。
作为以创造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安全
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在社会中良好的形象,更是关系到企业
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提出
一些看法:
一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互为
因果。
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本身就是具有造福人类和危害人
类之两重性,二人对客观事故的认识总存在局限性,一旦在
生产活动中的人与人、人与物的配合不协调、不同步,劳动
者的安全与健康就难以保证。
同时,生产和科技的发展在
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了原有的隐患,但随着产业的变革,设备和
工艺的更新,新的安全问题又会产生。
生产的发展有赖于安
全问题的解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就不能顺
利进行。
要使生产顺利进行,就需要采取新的安全技术与管
理方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换言之,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二安全生产与企业形象的关系
搞好安全生产,才能树立企业形象,赢得市场,承揽更
多的经济任务。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生产,最大限
度地减少伤亡事故,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
伤亡事故不仅
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痛苦,同时也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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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仅是新闻媒介追踪的热点,同时也是国家安全管理部
门彻查的工作,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企业的对外形象,使企
业的社会形象相应受到影响。
所以要树立企业形象赢得市场,
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否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就当前社会企业的工作重点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
是企业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但是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不安全
不生产”的原则,无数事实证明,为了达到预期的经济
效益,而放弃“安全第一”的原则,其结果都是得不偿失。
安全效益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贯穿在任何一项经济活
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安全效益就是减低事故的发生和职
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效益与经济效益成正比关系,事
故损失与经济效益成反比关系,只要搞好安全生产,企业才
能有效的组织生产,一心一意地抓经济效益;只有搞好安全
生产才能更好地保护生产力,使每个工人都在安全的环境中
创造出经济价值。
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要先有一定量的
投资,最大限度地改善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经济效益的增
长才能此景劳动安全卫生等设备的改善,还能直接增加安全
管理的投入,获得更大的安全效益,因此经济越增长,越要
强化安全生产,形成以安全求效益,以效益促安全的良性循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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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全员、全层次、施工全过程的
一件大事,因此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
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明确规定各
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
任。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
没有规章制度,就
没有准绳,无章可循,就容易发生安全问题。
企业虽有大小,
机构设置等也有所不同,但都
应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本企业情况及需要建立健全各
项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使
企业管理活动井然有序,有条、有理地进行安全生产。
有了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
把管生产都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冲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是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专管成线,协调配合,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五企业人员安全教育
现代企业的长期安全生产会为人们带来家庭幸福、社会
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长足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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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呼市、蔑视安全
生产的思想的现象。
因此,对企业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使之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何
能形成,因此应长期百事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而企
业管理层又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
故作斗争的核心。
管理者要把研究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
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对企业工人进行安
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
按规程操作,不违章。
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
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
即自
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都能
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
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绳才决策
的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要做好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
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
落实到每个岗位。
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
育后方可上岗。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车间、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
第4篇 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1-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5-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2-2010)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1-2010)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6-2010)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6-2010)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8-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定义
4.1关键装置,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
4.2重要部位,是指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职责
5.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5.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6)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4.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
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考核。
5.5各车间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5.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5.5.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6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6.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6.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6.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5.6.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5.6.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5.6.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5.6.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6.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5.6.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5.7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环质监部、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安环质监部和生产部要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6 记录
6.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
6.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档案
6.3隐患整改通知单
6.4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和证书。
5.3 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3.1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a)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d) 督促隐患整改;
e)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5.3.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5.3.3安环质监部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5.4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4.1 安环质监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5.4.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5.4.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3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5.4安环质监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5 内容和要求
5.1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确定
5.1.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由公司安环质监部、生产部、项目办、生产车间共同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安环质监部备案。
5.1.2公司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5.1.2.1关键装置:造气装置,脱硫装置,变换装置,脱碳装置,双甲装置,合成装置,双氧水装置,提氢装置,氢气压缩站,余热回收装置。
5.1.2.2重点部位:造气炉,煤气气柜,变换炉,氢氮压缩机,甲醇、甲烷、氨合成塔,余热锅炉,固定塔,氧化塔,萃取塔,液氨生产槽,液氨、甲醇、双氧水储罐区,3.5万伏高配站。
5.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5.2.1公司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监控管理。
5.2.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组织生产、安环、销售、车间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5.2.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2.4对确定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生产部应绘制分布图(现场标识)。
5.2.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2.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5.2.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仪表完好率、使用率符合规定;仪表连锁不得随意解列。
5.2.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完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2.9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5.2.1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关
第5篇 关键装置与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1-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5-2010)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2-2010)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1-2010)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6-2010)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16-2010)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8-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定义
4.1关键装置,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
4.2重要部位,是指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职责
5.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5.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6)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4.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
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考核。
5.5各车间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5.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5.5.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6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6.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6.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6.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5.6.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5.6.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5.6.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5.6.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6.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5.6.9外来单位人员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必须进行登记。
5.7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环质监部、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安环质监部和生产部要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6 记录
6.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
6.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档案
6.3隐患整改通知单
6.4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和证书。
5.3 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5.3.1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a) 厂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d) 督促隐患整改;
e) 监督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5.3.2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保留活动记录。
5.3.3安环质监部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5.4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5.4.1 安环质监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注明公司级承包人,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5.4.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5.4.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3公司级管理人员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5.4安环质监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5 内容和要求
5.1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确定
5.1.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由公司安环质监部、生产部、项目办、生产车间共同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安环质监部备案。
5.1.2公司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5.1.2.1关键装置:造气装置,脱硫装置,变换装置,脱碳装置,双甲装置,合成装置,双氧水装置,提氢装置,氢气压缩站,余热回收装置。
5.1.2.2重点部位:造气炉,煤气气柜,变换炉,氢氮压缩机,甲醇、甲烷、氨合成塔,余热锅炉,固定塔,氧化塔,萃取塔,液氨生产槽,液氨、甲醇、双氧水储罐区,3.5万伏高配站。
5.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5.2.1公司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监控管理。
5.2.2公司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组织生产、安环、销售、车间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5.2.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2.4对确定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生产部应绘制分布图(现场标识)。
5.2.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2.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5.2.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仪表完好率、使用率符合规定;仪表连锁不得随意解列。
5.2.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完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2.9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5.2.1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关
第6篇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
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2)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
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3)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
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
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7类,即:
(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能。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6)非公路标志
(7)超限货物运输
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
2.1跨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公路、铁路上跨公路的行为;由输送站到中间站再到接收站的输油煤气管线上跨公路的行为;10kv以上输电线路上跨公路的行为。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10kv以下配电线路上跨公路行为。
3.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接入道路为四级以上公路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加油加气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时须进行安全评价。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机耕道接入行为;沿线单位需要开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较大时。
3.3穿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除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行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为
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均须进行安全评价。
3.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行为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利用桥涵(桥梁)设施的涉路行为。其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行为视影响程度进行安全评价。
3.6非公路标志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2)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并设版面总高度超过三米的非公路标志。
3.7超限货物运输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总质量超过55t不可解体的货物,外轮廓超过规定值20%的超限货物或运输车辆荷载超过途经桥梁限载标志限载值或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除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
l科学选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
涉路工程位置设置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远离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虑减少后期维护对公路交通产生的干扰。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限制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选择上跨位置应避开下例路段:一是除110kv以上高压电力线外的其他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横向跨越高速公路;二是在立体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是在公路经过集镇、乡村、厂矿、开发区、风景区或观景台附近的地段进行跨越;四是在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软弱地基、岩石地区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和地物等因素。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尽量拉大,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选择平面交叉位置应避免出现:①沿线单位出入口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专用公路上;②在公路弯道内(外)侧、长下坡的下半段、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区等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应避开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设施的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周围100m范围等特殊路段;管道内超过1mpa的管线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外。
(4)平行式涉路工程的设置位置应尽量接近公路建筑用地边缘、路侧净区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禁止在已纳入规划进行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平行布设管线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内平行布设涉路工程;一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二级、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禁止在中央分隔带设置并行式涉路工程;支撑杆塔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交通的地点。
(5)利用桥梁敷设管线时,应选择满足荷载验算条件且桥梁结构安全的桥梁位置进行。不得在桥梁板上或桥梁的栏杆、栏柱上以及机动车道下敷设管线;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禁止标称电压超过35kv的输电线路敷设在桥梁上禁止利用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管线;不得在交通式立交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2.2精心组织涉路工程设计
涉路工程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工程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对公结构和交通运营的潜在影响。
(1)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等安全指标。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满足公路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间距值,保证安全所需的各种视距;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且两相交公路线形宜采用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且岔数不多于4条;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应调顺接坡,达到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设计: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确保管线或套管的强度满足安全需要,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不得小于2m;管线穿越路基前后,路基两侧坡脚2m范围内的管线埋深不应小于0.6m;油气管线应在穿越公路两侧设置人孔,还应考虑管线与公路的交叉角度、管线穿越的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
(4)并行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最小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净空、最小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要求。
(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结构物自身的结构安全,在公路桥梁上挂附其他构件,要满足桥梁的承载力,同时还应考虑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要求,进行承载力荷载验算。
2.3优化涉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作业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尽量减少涉路工程作业对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要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保畅预案;施工中物料和设施应存放在公路用地红线外的安全地点,条件受限时,这些物料应存放在路侧净区外;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穿戴反光背心或反光服;负责交通疏导的旗手应穿戴高亮反光背心,戴安全帽或反光帽;在公路上空进行桥梁吊装、拆除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作业时,应中断交通,并事先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绕行方案;施工过程不得污染主线路面、破坏原路基;平行公路施工,不宜全线同时进行,宜分段进行施工;在经常受到地震的桥梁上敷设电缆,应有防震措施。
2.4加强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
为确保涉路工程所在公路的安全畅通,应加强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涉及跨线桥、支撑结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
(1)跨线桥的养护管理跨线桥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由跨线桥所有人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桥梁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和防落网,并定期进行防腐处理,跨线桥的墩柱及侧墻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每年刷新一次。并定期进行桥梁结构、桥下路面等技术状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支撑结构的养护管理对支撑结构的检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加强灾后检查。重点检查电杆是否有裂纹和倾斜,拉线是否需调整、补修、更换,混凝土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系统与桥梁接合处是否有开裂等易出现倾倒、断线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修。
(3)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对交通标志标线的检查坚持日常巡查、特殊检查、定期检查三结合。标志检查以版面损坏程度、清洁度、防腐涂层损坏情况,连接件紧固程度以及基础稳定性为重点;标线检查重点是标线的清晰度、涂层剥落面积程度以及逆反射亮度系数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涉路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价内容覆盖安全的各个方面,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结论,建议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应涵盖表
2内容开展。
4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内容
4.1评价项目
针对涉路工程的行政许可,一般要考虑其对公路结构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并且覆盖涉路工程的全周期,即设计、施工、运行、养护、拆除等环节。考虑各种涉路行为的特点,不同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项目如表1所示。
4.2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必须围绕涉路工程对公路本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对于不同的评价项目,应着重从与公路的相对位置、自身结构安全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施工交通组织等几个方面。
5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
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准备)阶段、评价阶段、评价后回应阶段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前后关系及其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如图1所示。
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是指申请人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重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材料、接受申请的阶段。前文提到的各类重要涉路行为,包括须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以及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都应向相应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安全评价的申请。在申请中,申请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各种必须的材料,材料包括申请书、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施工图、受项目影响的公路设计图及相关规划资料、施工方案等。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尽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间内得出安全评价结论。
5.2评价阶段
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安全评价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邀请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具备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工程师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格。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经验丰富的中级工程师。
②熟悉国家公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③熟悉评价程序和评价技巧,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④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⑤涉路行为申请人不得被选聘为鉴定专家。
(2)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的,所委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或虽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但经公路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机构。
②具有丰富的交通安全研究及实践经验。
③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④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⑤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接受且不得拒绝相应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事实不符合的,有权要求受委托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5.3评价后回应阶段
在进行安全评价并得出评价结论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在接到安全评价意见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回应。在回应中,申请人应对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形成安全评价答复报告。未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经过整改后,应按正常的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6监督与管理
在安全评价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人民政府以及组织实施安全评价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单位应对相应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尊重申请人的申诉,保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7结语
涉路行为是我国公路管理部门近几年将不断遇到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工作的设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借鉴相关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首次对重要涉路行为的外延进行了限定,并提出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条件、实施程序及管理方式,对规范我国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减少涉路行为的负面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各类事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7篇 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范本
1目的
根据公司加强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的要求,明确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周期和责任,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此检查制度。
2范围
分厂范围内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煤气检测仪、煤气系统联锁装置、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电磁吊、吊运液态金属行车、事故水塔、消防报警(灭火)系统、高温(酸腐蚀)区建构筑物、钢(铁)水包、钢(铁)水事故坑、防雷装置等。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
3.2设备部负责厂区内设备设施、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消防等相关重要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3.3安环组负责分厂内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综合监督检查。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各部门应组织辨识出本部门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列出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分层次明确检查周期和责任人。
4.2 各部门应按照已确定的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责任人和检查周期,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环组、设备部等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部门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落实到位。
4.4 各部门开展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要作好检查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附 重要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安排表
第8篇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 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9篇 重要岗位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策略、重点、制度和措施,对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的日常信息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三条 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 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文稿审核表》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 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留言板、征求意见箱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报告与备案。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和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七条 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文稿审核表》,由本科室主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通过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处在网上发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八条 在政府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科室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篇 重要岗位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度范本
第一条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策略、重点、制度和措施,对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的日常信息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三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凡因虚假、_、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 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文稿审核表》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 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留言板、征求意见箱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报告与备案。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和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文稿审核表》,由本科室主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通过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处在网上发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八条在政府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科室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1篇 重要纪念日活动安全制度
每逢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学校都要举行庆祝或纪念活动对师生进行“爱我中华,振兴中华”的思想教育。
一、每年三月五日,开展向雷锋学习活动。
二、三月八日,开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活动。
三、三月十二日,开展义务植树造林、美化、绿化校园、家乡活动。
四、清明节,祭扫烈士陵墓,到革命传统基地组织集体悼念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五、“五一”国际劳动节,开展义务劳动或劳动技能比赛,进行热爱劳动教育。
六、“五四”青年节,通过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史情教育讲座,进行近、现代史、国情教育。
七、“六一”国际儿童节,少先队组织要广泛开展庆祝活动,并请校外辅导员参加。
八、七月一日 ,要开展“庆祝中国___诞生”主题活动,进行爱党、爱社会主义教育。
九、九月十日,对学生进行尊敬师长、热爱学校教育;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尊师重教活动,为教师办实事。
十、十月一日——国庆节,开展庆祝活动,对学生进行“两史一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十一、元月一日,组织元旦文体比赛,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发展学生的文体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