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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6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基石,而安全制度则是这一基石的蓝图。它旨在预防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有效的安全制度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塑造安全文化,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增强公众信任和品牌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应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应急预案:针对火灾、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

2.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应对各类风险。

3. 工作场所安全规定: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等。

4.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识别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注意事项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实用性: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场景,易于理解和执行。

2. 可持续性:制度应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环境变化适时更新。

3.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

4. 参与性: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提升其执行的积极性。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企业安全工作的核心,它需要全面、细致,并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制度范文

第1篇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制度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

1.目的: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使安全护卫工作保持正常状态。

2.范围:安全护卫工作。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定应急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3.2各管理处负责应急计划的贯彻实施,接受安全部的监督指导。

4.内容:

4.1分类:

4.1.1根据情节分为a、b二类。

4.1.2a类紧急情况:犯罪团伙的突然袭击,重大火灾、特大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

4.1.3其余为b类:

4.2执行:

安全部对紧急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4.2.1制订《紧急集合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且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

4.2.2制订治安突发事件处理操作规程(包括:wi/b-032至wi/b-040),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且负责监督并组织实施。

4.2.3全体护卫人员须进行严格的半军事化训练、消防知识培训和模拟实战消防演习。

4.2.4各护卫班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

4.3应急计划的修改:由各管理处提出修改意见,经安全部修改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4.4相关文件与记录:《紧急集合方案》

《治安突发事件处理操作规程》

《纠正措施报告》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 长 胡兴民

副组长 金高彦

成员 董永梅 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4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3、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开具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品区。

6、在库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报损审批表》,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库,销毁时仓储部应填写《销毁清单》,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7、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验收员及时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库。

8、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同业务部每半年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第5篇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级别的划分

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3人)、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6篇 防城区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置工作制度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整改和防控工作。

二、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主要排查:学校校舍、设备安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含食堂食品、饮用水及疾病防控等);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安全;学校消防安全;学校交通安全;学校化学用品管理安全;学校师生职工及社会群众相互之间的矛盾及诉求。

三、学校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要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节假日、安全日、安全月及大型集体活动前进行群众性例行大排查。要把排查工作常态化。要主动联系技术部门参与排查、鉴定工作。

四、学校的每一位成员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义务。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职工座谈会或组织领导主动下访接访,倾听师生职工的呼声与诉求,注意收集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信息。

五、发现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及时防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学校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逐个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台账档案。要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做到一隐患、一整改通知书、一监控反馈。对于学校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规避防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续报,直至整改完成。

七、学校应定期组织工作例会,总结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及防控工作,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整改阶段性工作。

八、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举报奖励机制,对排查、整改和防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10]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8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 机电设备维修处安全管理制度

一、负责制定月、季度工作计划,每月写出工作总结,总结重点,完成工作情况,突出解决的实际问题,不安全因素如何排除的。

二、保证水、电、暖的供给和各处室提报的维修项目,自来水主供餐饮用水,备用井水保证水质,污染水禁用,保证消防用水。电工持证上岗,保证用电安全,配电室、高压区配醒目的标志,维修时做到安全操作,及时排除隐患,严禁裸露现象存在。对热交换站的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压力和温度参数,不得随意调整,保养和维护好设备,保证安全正常运转。

三、负责做好正确使用设备的管理工作,达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搞好定期检查,及早排除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或发现,立即排除并追查发生事故的原因,责任明确后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既要做到安全管理又要搞好节约降耗,对跑、冒、滴、漏及时排除。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11篇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处理制度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12篇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1.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 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公司财务扣款。

第13篇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z市中心小学

第14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排水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教育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惩处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处;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惩处。

第四条 排水管理处对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百分制原则,即对职工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和惩处,所有职工每年初始分数为一百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对正式职工奖惩限制最高分为130分,最低分为0分,年终时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统计,实现安全生产得分与年底奖金挂钩。劳务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产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则予以辞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排水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全年无死亡、重伤、轻伤、火灾等事故。

(二)无未遂事故,无违章指挥现象。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装置有重大改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难题,对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有突出成绩者。

(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采取了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了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五)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苗头,能够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严重程度。

(六)对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能够积极抢救,从而减轻了事故严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扩大有较大贡献。

(七)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改进重大安全因素,其成绩突出者。

(八)坚持原则,勇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反违章成绩显著者。

对具备上述条件其中之一者,可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按下列办法奖励:

(1)处安全生产大会通报表扬。

(2)象征性表奖,授予安全标兵称号。

(3)嘉奖: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加分。

(4)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三章 惩处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惩处: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严,发生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和出现“三违现象”的部门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进行惩处。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含恶性斗殴),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造成非人身伤害的事故(工艺、设备事故等),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三)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了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事故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四)对“三违”或犯有对安全生产不利的行为者,将视情节予以安全生产扣分,具体实施参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处安委会讨论惩处意见。

(五)经排水管理处年度绩效考核,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不彻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考核不及格、发生安全违章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惩处细则

第八条劳动纪律

1.禁止在厂区内乱扔垃圾,违者扣除1分。

2.严禁当班期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扣除1分。

3.严禁在工作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除1分。

4.未及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运行记录及报表,每发现一次,扣除1分,由报表责任人承担。

5.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培训、考核、讲座等,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如需请假必须提前,无故不参加的违者扣除1分。

6.污水处理厂人员及各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正常可靠,通知或紧急事件必须随叫随到,如因通讯不正常导致的后果,对责任人扣除1分。

7.各班组卫生责任区需按要求打扫干净,同时注意保持,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后仍不改的,对负责班组全员扣除1分。

8.加强公共节能,合理使用办公及生产物资,办公楼内发现不爱惜物资、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按岗位每次对责任者扣1分。

9.各类考核补考未合格者对不合格者扣2分。

10.严禁不戴安全帽,不穿劳保工装进入生产厂区,着装要合乎规范,安全帽帽带必须系紧,女士长发者必须将长发盘于帽内,违者扣除2分。

11. 厂站等工作区、禁火区,严禁吸烟、动火,违者扣除2分。

12. 各类生产物资、消防灭火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除正常使用消耗的,因人员误使用、误操作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对责任人扣除2分。

13. 严禁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如有违反,当事人除照价赔偿以外,另扣除2分。

14. 污水处理厂班组成员应当服从班组长、安全员和厂技术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者,经班组长、安全员和技术员上报厂安全员核实后,对当事人扣除2分,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理。

15. 严禁综合楼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将办公室提供给班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对班组人员按脱岗处理,同时对相应责任人扣除2分。

16. 门卫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发现一次扣除2分。

17. 严禁睡岗、窜岗、脱岗,违者扣除5分。

18.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5分。严禁岗上喝酒,违者扣除10分。以上情况当日不得上岗,均按旷工处理。

19. 严禁偷拿、盗窃、窝藏公共及私人财物,如有违反对当事人扣除5分,退回财物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 严禁发生各类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如无理取闹、争吵打架、寻衅滋事、聚众赌博等,对当事人扣除10分。

21. 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生产运行

1. 电路走线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2. 生产现场和检修现场配备的各类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扣除1分。

3. 全厂人员都有相互监督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否则对责任人扣除1分。

4. 人员在岗值班期间,随时使用对讲机保持联络,到偏远或噪声较强的工段处理问题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5.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6. 严禁高空作业时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7. 厂区、车间内各类电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进行操作,违反规定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违章指挥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8.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9.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架设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对违章指挥者扣除2分。

10. 污水处理厂、站区配备的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实行定人定量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班组和部门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到位对责任人扣除2分。

11.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工作、工作交接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扯皮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2. 对未按时巡检、巡检不到位或故意缩减巡检内容、巡检项目的行为,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除2分;巡检发现隐患未及时记录上报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除2分。

13. 非电气维修员,严禁从事电气维修作业,违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4. 现场不听从安全人员指正,违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5. 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如有违章、违规操作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对违章指挥者扣除3分,造成事故及相应损失者,按处安委会意见进行处理。

16. 对维修中的设备,需及时挂好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启停,违者对责任人扣除3分,对产生的后果视情节轻重由处安委会研究处理决定。

17. 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如违反,对责任人扣除3分。

18. 进入工艺处理区各工段进行巡检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行正常的工作,违者每次对责任人扣除4分。

19. 严禁误操作,操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发现有操作失误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根据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惩处程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如造成工艺影响或设备损坏,对责任人扣除5分,损坏的设备由处安委会决定赔付金额。

20. 各班班组长和安全员应当履行其岗位职责,起到督查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至事故现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程序上报相关负责人,未履行其职责的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21. 各部门负责人及技术员应当履行其岗位职责,完成厂各项生产任务,未履行其职责的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22. 因操作失误导致跑水(漏水,淹设备)事故,停电事故等,造成对生产影响的事故,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处安委会办公室在处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奖惩执行与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由处安委会根据具体影响情况决定惩处程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由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15篇 计划财务处安全职责制度

1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安全管理;

2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的落实;

3负责安全生产奖、安全累进奖、安全先进表彰等安全资金的落实;

4负责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制订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价标准;

5负责编制和审查财务预算方案,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资金、安全教育及事故隐患治理等费用的落实;

6负责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第16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17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

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至500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4.5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扣责任领导300~500元:

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

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

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

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a、b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25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7 作业区域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4.6.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4.6.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4.6.7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4.7.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4.7.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7.3如违反下列规定,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4.7.3.1驾驶员不得任意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驾驶;

4.7.3.2本系统驾驶员上岗证未按期年审驾驶本系统车辆的;

4.7.3.3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车的;

4.7.3.4将车交给公司职工或非公司人员学习汽车驾驶的;

4.7.3.5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4.7.3.6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7.3.7 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对修理费用作假,一经核实不予报销,并处以此费用的2倍罚款;

4.7.3.8严禁用油卡为其他单位或私人的车辆加油,一经核实,此月车辆用油费由驾驶员承担;

4.7.3.9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1000元的罚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门累计违章处罚扣分超过(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奖,达12分的,取消行业驾驶员上岗证;

4.7.3.11单位领导私自出车,除按贵州省政府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4.8消防安全

4.8.1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100元的处罚: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8.1.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的;

4.8.1.3对单位责任消防区域,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的;

4.8.2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4.8.2.1在禁烟区、收烟棚内、烟叶仓库内吸烟的,对区域责任人分别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

4.8.2.2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视其情节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作出200至500元罚款;

4.8.2.3随意动用灭火工具,不听劝阻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毁坏消防设施者作出罚款200至1000元的罚款;

4.8.2.4对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灾者,对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500至2000元的罚款;

4.8.2.5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对项目实施部门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8.2.6违反施工现场、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对责任部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8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和火灾报告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9对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10对违反炉具使用管理规定未办理炉具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炉具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1使用炉具取暖下班或人离开未切断电源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2取暖设备附近放置、悬挂、覆盖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处罚;

4.8.2.1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9内部治安违法违规

4.9.1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罚500至2000元:

4.9.1.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

4.9.1.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9.1.4对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4.9.1.5对违反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图纸、档案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盗窃或丢失的。

第18篇 电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变故或灾难,使系统或人有序的行为发生阻碍,致使暂时性停止或永久性停止,违背人的意愿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非预谋性事件即为事故。为避免事故发生,吸取教训,制定本制度。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在事故调查组来进入现场调查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现场物件,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4、发生伤亡事故,应调查原因,分析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原因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认识深刻,措施到位。

5、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伤害来确定。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第19篇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要把好生产加工源头。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制定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等部门的协助。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企业产品投诉热线96211,并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

(二)企业自觉接受质监、卫生、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检),做到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欺骗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三)公司成立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1、负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组织生产,合法经营,做到企业诚信、自律,不违法、不违规、不制假、不售假。

2、负责教育企业全体员工,树立以人为本,顾客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合格、优质乳品,让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奶。

3、负责实施科技兴奶、科技兴企,加强全员专业培训和现代化基础设备设施(加工、检测、冷链、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产业化水平,为生产安全、优质乳品打下坚实基础。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运行。从乳品生产的源头(奶牛饲养管理、原料奶验收、原辅材料采购)到乳品加工(加工设备、工艺流程、成品奶检验、入库冷藏)直至市场营销终端(产品运输、销售网点),严格按规范操作,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做到环环扣紧,层层把关,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流入市场。

5、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广告法规,把牛奶产品的真实属性、营养成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贮存方法与饮用方法等,全面如实的告知消费者,不做任何夸大、虚假的企业产品宣传,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正、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6、负责产品安全质量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7、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突发事件的危害,竭力杜绝各种乳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与生命财产安全。

8、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指挥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工作。

(四)企业产品投诉热线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如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以下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1、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1-2人,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

2、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3人以上或两起及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并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的协助。

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如经分析、排查,如确为公司产品引发的,应立即通知同批产品的相关客户并组织同批产品的紧急召回等,同时要联系好医疗单位作好对已食用本批产品的、可能发病的顾客的相关医疗措施。并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解决。

3、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采取事故应急措施,同时公司调动一切可用力量进行应急处理。

(1)一次出现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

(2)发生群体性食用食品发病事故,并有人员死亡的;

(3)引发发病的食品扩散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理进程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必须有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以便于公司在相关方面改进及借鉴、总结。

1、初次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受害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医疗单位、地址,抢救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

2、进展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中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应急保障

(一)

人员保障

1、安全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应急的各方面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应在日常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后勤部应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资。

(三)信息保障

在事故处理期间,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应确保24小时信息通讯畅通。

四、其它事项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程序。

第20篇 管理处制服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管理处清洁部、制服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清洁部防火安全责任制

防火责任人--清洁部主管

职责:在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清洁部仓库用品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清洁用品及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仓库内必须限额储存,有关通道都必须符合防火规定范围。

仓库内货物必须按性质分类储存。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仓库内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载。

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材的位置。

2.物管部制服房防火安全责任制

防火责任人--物管部仓库主管

职责:在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检查制服房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1.严格遵守部门内的总体防火措施。

2.制服房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制服放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

4.不占用防火通道,保持通道畅通。

5.禁止将制服房作为休息室货住宿人员。

6.制服房内衣物存放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7.制服房照明必须符合防火规范,不使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照明设备。

8.制服房内不得使用电暖炉及电炉等电器。

9.制服房内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载。

10.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等进行检查。

11.制服房人员下班后,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切断所有电源。

12.所有制服房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防火培训。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制度汇编(20篇范文)

管理处安全护卫部应急计划1.目的: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使安全护卫工作保持正常状态。2.范围:安全护卫工作。3.职责:3.1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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