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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内容
医院廉洁行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廉洁承诺:所有医务人员需签署廉洁承诺书,保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公开透明:医疗费用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流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3. 行为规范:制定明确的医德医风准则,约束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
4.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廉洁制度执行情况。
管理规范
1.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防止权力滥用。
2.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廉洁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廉洁意识。
3. 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患者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重要意义
医院廉洁行医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平,提升公众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度,还有助于:
1. 保障患者权益:避免因不正之风导致的医疗费用增加,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医疗服务。
2. 提升医院形象:廉洁行医能树立医院的良好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患者。
3. 促进医患和谐:消除医患间的不信任,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规章制度
1. 制定详细的廉洁行医操作规程,包括接待患者、药品使用、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环节。
2. 设立廉洁行医委员会,负责制度的监督执行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4. 将廉洁行医纳入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职务晋升、奖金发放等挂钩。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廉洁、公正、高效的医疗环境,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在信任和尊重中接受医疗服务。
医院廉洁行医制度范文
第1篇 新华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附属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1、全院医务工作者必须忠于职守,廉洁行医,文明行医,钻研技术,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严守工作岗位,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
3、对病人要求做到:接待热心,检查细心,解释耐心,杜绝冷、硬、顶、推现象。,不得与病人发生争执。
4、坚持副主任以上医师轮流上门诊制度,及时对疑难危重患者进行诊治,努力提高诊疗质量。
5、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准滥开检查,不准收受药品回扣,禁开人情处方、人情假条、人情证明,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搭车检查,严守职业道德。
6、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禁止乱收费。各科室一切收费都必须纳入医院的财务管理,各项收费都必须开具发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7、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索要红包,接受吃请。
8、医院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欢迎病友和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将根据医院的《奖惩条例》和《一次投诉待岗制暂行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2篇 某县人民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1、医务人员应该自己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为辅的思想。
2、医院工作人员要具有廉洁的品德,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不以医谋私。
3、不准以医谋私,严禁向病人及家属索取或暗示馈赠钱物,不准要病人吃请,严禁收取病人“红包”对病人及家属发自内心所送的“红包”应主动退回,实在退不了的要交回院部,退回给病人。
4、不准过度检查、过度用药,不准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不开人情处方、不克扣病人药品。
5、不私收病人检查、治疗费用。
6、不推诿病人,不准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病人至其它医疗单位进行检查、质量、手术、取药以索取回扣,拿取好处费。
7、凡属病情需要而本院又未开展的检查项目需转外院检查者,须报科主任批准。
8、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外单位行医。
9、不准出具伪病历,检查单及疾病证明。
10、不准采购、发放伪劣或过期药品。
11、未经批准不得购销保健药(用)品。
12、不得强行为患者安排特殊服务,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13、不准在征兵、招生、聘干等体检中放松标准,徇私舞弊。
14、医疗卫生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出具各种假诊断证明。
15、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和物价政策,不准自立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分解收费,严禁科室和个人收取现金。
第3篇 区中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中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廉洁公正,文明服务,不得以医谋私。
二、不得将非医疗用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收据,不得用病人的公费(医保)证件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
三、不得利用介绍看病、安排住院、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收取介绍费、好处费和其他物品。
四、不得弄虚作假,开人情方、人情假、人情诊断证明。
五、不得见利义,用暗示等手法,变相索要、吃请、收受病人及家属的钱财。严禁敲诈勒索。
六、不得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作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见死不救。认真执行驶首诊首科负责制。
八、不得向药品、器械和其它物资供应商暗中索要回扣,严禁个人收受回扣。
九、不得利用履行公务之便,接受被检查、监督单位(人员)的宴请、礼品或其它馈赠。
十、不得在业余服务、业余兼职服务、有偿服务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处,根据情节轻衙,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