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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制度汇编11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6

医院患者制度

有哪些内容

医院患者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医疗机构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这些内容涵盖患者入院、诊疗、出院、隐私保护、投诉处理等多个环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患者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如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医生的权利等。

2. 医疗服务流程,如预约挂号、就诊、检查、治疗的步骤。

3. 医患沟通机制,确保患者能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

4. 病历管理,包括病历的保存、查阅和保密规定。

5. 投诉和纠纷解决程序,为患者提供公平的申诉渠道。

管理规范

医院患者制度的管理规范旨在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这包括:

1. 培训医务人员,使其充分理解并遵守患者制度。

2. 定期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3. 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 加强医患沟通,鼓励患者反馈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重要意义

医院患者制度对于医疗服务的提供具有深远影响:

1. 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医患信任。

2. 维护医疗秩序,降低医疗事故风险。

3. 提升医院形象,促进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医院患者制度的基石,它们应清晰、全面,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

1. 制定详细的患者权利和义务清单,确保患者知晓自身权益。

2. 设定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

3. 制定患者隐私保护政策,防止信息泄露。

4. 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保证患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医院可以营造一个安全、公正、尊重患者的医疗环境,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患者制度范文

第1篇 附二医院患者识别制度

第二医院患者识别制度

1、来院就医患者,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护士详细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家族住址等。

2、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急救室及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新生儿及儿童使用腕带标识。

3、腕带应清晰注明患者所在病区、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诊断等信息。

4、进行各种护理操作前,应将患者的姓名、床号、住院号及识别码等放(或贴)于相应的位置上,并与患者身份的各项信息查对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

5、对患者进行输血、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时,须两名护理人员共同认定患者身份后执行并签字。

6、保证患者手术部位正确,在手术前一天,护士对手术患者进行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查对,手术医生对患者的手术部位进行标识;进入手术室后,在麻醉前,医生、麻醉师和护士一起核对患者的姓名、住院号、手术名称、部位等,无误后方可手术。

第2篇 北区医院患者费用查询投诉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患者费用查询和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__省医疗服务价格,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医疗价格的管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对患者费用查询和投诉做出如下规定:

1、加强医疗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信息,设立查询设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管理医院的各项医疗收费、价格咨询、患者投诉等项工作,在门诊大厅、病房等处公布投诉电话,负责解决患者的咨询、投诉等问题。

3、做好投诉记录,详细了解患者的投诉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了解情况,门诊患者2日内向患者反馈结果,住院患者3日内反馈结果。

4、认真对待患者投诉,经查实确属多收费用,科室应立即退回多收费用并向患者致歉。同时对科室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第3篇 区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对患者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特制定本院有关知情同意的管理制度。

一、告知的基本事项

1、告知原则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应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2、被告知对象

(1)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2)对神志清楚的18岁以上的患者,可以直接告诉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由于患者因恶性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当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医院只对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的,且无亲属或家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到底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迅速请示医务科及主管院长,可由主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

(6)经授权的被告知人应当确定一人为委托代理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

3、告知方式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见证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挂号须知、留观须知、住院须知、医保患者就诊须知等涉及诊疗流程医院单方面的书面告知内容。

(2)书面告知包括:病历记录中的病情通知书、患者各种知情同意书及有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字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4、病情告知

(1)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2)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疾病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

(3)患者或其他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存在疑惑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及时解释,解答时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及亲属态度生硬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回答问题。

(4)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像的签字。

二、常规告知包括

1、住院病人须知

2、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3、患者授权委托书

4、入院病情告知书

5、病情危重通知书

6、出院通知书

7、欠费通知书

8、尸检意见书

三、特殊告知

1、手术知情同意书

2、麻醉知情同意书

3、输血知情同意书(专用)

4、术中意外处理及手术中改变术式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上级医师向病人或家属交待手术方式并签字)

5、有创诊断、治疗知情同意书(用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6、对新开展手术或技术的知情同意书。由科主任负责交代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7、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前由主管医师向病人交代,由病人选择后双方签字。

8、试用药品知情同意书化疗或放疗知情同意书(用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四、各病区要提高医院的诚信服务,建立医师责任制,主治医师在患者住院三日内必须与患者进行病情告知,内容包括:

1、疾病情况

2、目前诊断

3、诊疗项目

4、有关费用等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2、手术过程中有手术和麻醉方式的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现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

3、医师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人,告知后,被告知人应当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字。无被告知人签字,医师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4、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对策、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师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人进行告知并取的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危急症状时,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可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5、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手术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手术医师审查同意。第一手术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第一助手进行患者手术告知并签字。该手术医师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件上签字,视为主刀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手术医师对告知内容承担责任。其他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件上签字。

6、根据各科疾病及手术特点向患者交代手术或麻醉的个性化情况,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表》。

六、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和物理治疗等。

七、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作记录。

2、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实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3、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八、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1、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

括对血液及肿瘤等疾病使用的化疗。

2、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实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3、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九、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1、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2、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3、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十、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告知患者。

十一、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人同意并签定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4篇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第5篇 省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省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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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医院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某医院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患者有权根据疾病的性质、病情的严重程度,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正常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

2、享受平等医疗、护理、保健的权利:享受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论患者在社会中的地位、职务、经济状况有多大差别,他们享受医疗、护理、保健的权利是平等的。

3、知情、同意的权利: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疾病的所有信息,包括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决定。

4、隐私保密的权利:患者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其在治疗,护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生理缺陷等问题进行保密。

5、监督医护权益实现的权利: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其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

6、自由选择的权利: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自己的经济状况等选择医院、医疗护理方案。

二、患者的义务

1、及时寻求医护帮助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护活动的义务。

3、按时按数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疗保健人员的义务。

5、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义务。

6.自我保健的义务。

第7篇 医院患者身份识别制度(2)

医院患者身份识别制度(二)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因身份识别差错而发生各类医疗不良事件、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病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身份资料。

二、挂号及出入院处在输入病人身份信息时应当加以核对,并对有疑问的病人信息加以核实。

三、医生在为病人诊治的过程中应当对病人的身份信息加以核对,发现身份信息不符之处应当与病人沟通、核实并更正,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时应当及时主动得进行协调。

四、护士在为病人护理的过程中应当对病人的身份信息加以核对,发现身份信息不符之处应当与病人沟通、核实,并联系医生予以更正。

五、放射、检验、功能、病理等医技科室人员及后勤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对病人的身份信息加以核对,发现身份信息不符之处应当与病人沟通、核实,并联系经管医师予以更正。

六、根据护理部的管理细则,部分住院病人须佩戴标注有身份信息的腕带,如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新腕带。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不但要与病人或其家属口头核对身份信息,而且要根据腕带标注内容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对。身份信息不符时,应当先明确原因,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诊疗活动。

七、身份不明的住院病人或急诊病人,其佩戴的腕带必须标明正确的科室、床号、性别、住院号。病人身份明确之后必须及时更正身份信息及更换新的腕带。

八、护士标注腕带必须规范、正确、清楚。病人意识清楚或有家属时,应当与病人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配合,将腕带上标注的内容与患方核对后再为病人佩戴腕带。

九、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凡不认真执行该制度的,扣相关责任人100至500元,造成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十、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由医疗业务科、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8篇 中医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办法

中医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以示确认。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创伤性、诊断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

1、手术同意书

(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

(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3、输血治疗同意书

(1)概念:经管医师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输血目的、输血史、输血成分、临床诊断、输血前检查、输血时可能发生的主要疾病、受血者和医师签名等。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1)概念: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2)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二)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如下: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对于上述各类医学签字同意书,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无近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患者所住科室科主任签字并上报医务部备案。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其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七、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八、负责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患者的经管医师及手术、麻醉、检查、治疗或操作的具体实施者。告知时在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务必做到清楚明白、详实准确,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充分理解后予以认同。

第9篇 区中医院患者投诉管理制度

中医院患者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院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广开信息反馈渠道,及时的了解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保持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和程序。

一、医院医务科和门诊办公室作为医院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患者及家属投诉和建议接待。

二、医院实行首问负责制。患者不管在就医的任何环节遇到任何疑问和问题,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予解释和回答,情况不清楚的要告知患者解决的相关部门。

三、本着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要对患者在本科工作环节中发生的问题给予解释和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汇报,以便共同及时的解决。

四、医院职能部门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对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妥善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或将无法解决的原因及时反馈。

五、医务部门要热情接待投诉,认真记录事件经过、联系电话、详细住址,及时调查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定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

第10篇 第五医院患者转院制度格式

第五医院患者转院制度

为规范住院患者转院程序,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诊断与治疗,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我院住院患者转院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遇有疑难或危重患者,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必须请院外会诊,征得同意,由科主任提出,填写好《转院申报单》,报医务科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2.危重患者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

3.患者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本院或本科已同意转入的患者,接到患者入院通知后,应予收治,不得推诿、拒收。

5.对违反以上制度擅自将患者转出或转入,医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管医生通报批评及扣除绩效工资等处罚,因擅自转出或转入造成不良后果及医疗纠纷时,按医院有关制度及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__第五人民医院患者转院申报单

申报日期:年月日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目前诊断

转院理由

经管医生签名:

转往

医院

科室

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名:

医务科意见

科主任签名:

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名:

第11篇 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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