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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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领导,县林业局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来抓,成立了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青、妇的党组书记担任,组员由局党组成员领导班子和股、室、所、站等22人组成。明确具体主抓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为了把防治艾滋病工作落到实处,县林业局党组、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强化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结合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采取预防与教育并重,宣传与普及知识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积极开展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环境,形成全局上下重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我局在认真建立领导机构的同时,明确工作目标,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配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年初,主管局与局属各股站场签订《××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15份,并按任务分解要求,把防治艾滋病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职工身上,真正实现从参与防治艾滋病的全局总动员。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住户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管辖区内人员是做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为清楚掌握林业局大院内的住户及人员流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抽出专人对住户及人员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要求流动暂住人口及时的报告以便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局机关院内人员基本情况。通过认真登记查实林业局大院内住户共48户、长住102人,为做好日常防治艾滋病工作摸清了底子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举办“防治艾滋病知识培训班”。按照县委要求及发放宣传资料,结合我局每周一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主要领导都要从“洁身自好共防艾滋”方面作些强调提醒。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培训,让干部职工真正从心里远离艾滋病,今年专题组织全局职工学习培训共1次,培训率达100%。
(四)采取综合防治。结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干部职工使用安全套,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免费发放预防等相关药具,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套可大大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今年共发放防艾药具86盒。
(五)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防治艾滋病基本知识学习1次、120人次,宣传率均达100%。
(六)结合组织职工培训学习,全年在局宣传栏内出黑板报进行防艾知识宣传2期,使全局职工防治艾滋病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到警钟长鸣。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照中共××县委《关于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的决定》文件精神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林业局与局属各股站签订的《××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完成其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落实各项措施的力度,积极采用各种方式,大力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确保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干部职工达100%,其他人员达80%。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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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凡的2010年转眼半年已过,回忆过去的半年,我们一手抓防治“xx”这件大事不动摇,一手抓常见病防治与公共卫生不松懈,夺取常见病防治、公共卫生管理双胜利。下面就我站前半年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一年之季在于春,进入元月份我站就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整顿工作,撤销了药供科,监督监测职能分开,成立了监督执法大队、健康体检中心、消毒杀虫中心、信息中心、结核病防治中心等科室,职责进一步明确,功能进一步齐全。在这次抗击“xx”中,体检中心、信息中心、消毒中心、监督执法大队等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整顿了组织纪律,完善了规章制度,为规范一支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素质较高、训练有素的防疫队伍,我们经过了二周纪律整顿,全部职工要求南迁办公,实行每日指纹两签到,在严明纪律的基础上,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各科工作在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的规范下开展得有声有色。
三、防“xx”工作:(见xx市防疫站防治sars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传染病防治与计划免疫工作:
1、xx年年1--6月份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2、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根据全省腹泻病监测方案,全市县级以上医院均开设了肠道门诊。为了认真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我站于近日正在对各医院肠道门诊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5月31日下发了xx市《关于加强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6月7日下发了《关于开设肠道门诊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6月18日我站转发了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4、甲肝防治工作,为防制甲肝疫情在我市的发生,我站于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甲肝疫苗的普种工作,共接种甲肝疫苗28万人份。在广大儿童青少年及高危人群中全面普种,广泛地提高了人群的免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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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病科在做好xx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落实今年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针对近年来布病逐年上升,而且今年上升速度非常之快的现状,提出了防治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普种疫苗予以预防的计划,目前工作正在落实中。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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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方案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自治区卫建委、自治区民政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新卫职健函〔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职业卫生工作现状,特制定本单位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健康新疆行动的总体要求,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主线,聚焦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活动时间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活动主题
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五、活动内容
开展职业健康知识法治宣传活动。在企业、乡镇市场及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职业病安全知识宣教品,开展职业健康知识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各类职业健康宣传材料、公布咨询电话开展线上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深入解读职业健康检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保险、国家谈判药品医疗保障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职责分工,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逐项抓好落实。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为宣传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同时要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企业做好防控作为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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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4月24至5月1日,在全市开展了以“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一-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现将宣传周活动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特别是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以县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并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宣传周活动深入人心,4月24日至5月1日,市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整个宣传周期间全市共出动宣传车辆166余次,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3500余份,湘乡、韶山、县、雨湖区、岳塘区各主干道及相关单位悬挂横幅、标语300余条,张贴发放宣传画400张。
4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制作了宣传栏,张贴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保护农民工健康的宣传图片,发放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的宣传资料,耐心接受群众咨询,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健康保护的相关问题,得到了现场群众的好评。全市共计接受群众咨询37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在各车站、广场张贴宣传画50张。
与此同时,各县、(市)区电视台、电台、网站积极配合宣传周活动,开展了12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专题报道。同时在卫生监督网《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自我防护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深入企业,交流座谈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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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届宣传周的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4月29日,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副主任王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李兆前主持会议。
王国强讲话中指出,职业病监测报告体系日趋完善,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尘肺病、职业中毒、放射性职业病等重点职业病主动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2014年已覆盖全国134个县3 617家企业,监测人群达17万人;职业病防治网络进一步健全,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60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 438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 362家。
会上,杨栋梁说,我们既不能要带血的gdp,也不能要损害健康的gdp。不但要追求安全生产事故“零死亡”,而且要努力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和避免由于职业危害而引发的疾病和死亡。这才叫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真正树立“红线意识”。不仅让广大劳动者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还要健健康康退休。
全国职业病防治格局基本理顺
杨栋梁指出,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计生、工会、社保、安监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理顺了“防、治、保”相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完善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机制,石材、水泥、石棉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持续推进,一些地方职业病高发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职业病发病人数多,职业病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重视程度不高,各级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不重视的问题还较为普遍,很多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严重。2014年,总局对一些企业的职业危害检测发现,粉尘、毒物浓度最高超标达到百倍以上。很多高危行业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薄弱,致使职业健康受到极大损害。
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不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实施条例,部分职业卫生标准缺失,且操作性、适用性差。仍有10%的市和15%的县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没有调整到位,监管力量、装备、技术支撑严重缺乏。因此,减少职业病存量、遏制职业病增量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紧紧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杨栋梁要求,紧紧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一是严格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3个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特别是第70―79条,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详细规定了处罚条款,最高可以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建、关闭,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15年3月24日,总局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把职业病防治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责进行了强调,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要严格落实。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像抓安全生产工作一样推动“五级五覆盖”,在制定规划、完善机制、推动落实、强化保障等方面切实加强领导,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特别是在招商引资、上项目时严把职业卫生审查关。
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职业病防治法》对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安监、卫生计生、社保等部门要落实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负责行业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加大执法力度
杨栋梁强调,4月2日,国务院以〔2015〕20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执法监督体系、执法保障体系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供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
第一,突出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攻坚战。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危害,继续深化陶瓷制造、耐火材料、家具制造、石材、水泥、石棉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特别是要打好石棉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攻坚战。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如青海、新疆、甘肃交界的茫崖石棉矿区等,要组织力量联合执法,彻底整顿。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加大职业病危害检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典型案例在中央、地方主流媒体公开曝光,提高监管检查效果。
第三,抓住典型从严打击。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惩处。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让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付出更沉重代价,形成高压态势。
第四,推动整顿关闭。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千方百计地推动职业病危害强度和浓度长期超标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陶瓷、小家具、小箱包等企业关闭退出,减少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
第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把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序列,2015年内要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特别是强化县、乡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管、检测装备和防护用品,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下工夫预防和治本
如何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杨栋梁提出了5点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近期,卫计委完成了《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报告》,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对全国职业健康状况系统性的调研。下一步要组织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底掌握接害人数、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
二是抓好职业病防治规划。5月-7月,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各地区要对照规划要求,及早开展自查,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同时要结合实际,启动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动出台《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加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全面梳理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新增职业病诊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重点行业领域工程防护等亟需的标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适用性。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预防、治疗、康复技术等基础研究,积极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对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危害进行动态监测。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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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 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地测科职责:
(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八条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九条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第四十条 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第四十一条 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第四十二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五条 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标识的设置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警示标识的使用
1.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矿井建设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对已经建成的投产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予评价和效果评价报告及时、如实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有配备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五十四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监控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员工转岗前要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调中心安检科和安调中心调度科配合,每年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可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司内部刊物和报纸等做好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科室、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确保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十一条 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十二条 拆除或停用
各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生产技术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点必须按危害性质安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在编写技术规程、措施时,必须将职业病危害设施设备防治制度一并编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按规定实施到位。
第六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畴,比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配发标准依据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第六十八条 配发规定
(一)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公司在册所有员工
(二)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六十九条 内容与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二)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综合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四)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综合办公室确定后配置或借用;
(五)必须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罩、防砸胶靴等。
第七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更换。
第七十一条 职责与分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采购计划;
(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财务科具体负责,采购的物品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和日常领用,做好发放和领用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四)工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由安调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如违反佩戴或使用规定的按隐患和“三违”处罚。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日常监测管理
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运队负责对入井车辆的汽车尾气监测工作,每台入井车辆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定期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监测内容及周期
(一)对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每6个月测定1 次;
(三)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 次,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三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四)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对产生噪声设备的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七十六条 监测地点及布置要求
粉尘、噪声、温度、化学毒物的监测地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十八条 报告与公布
根据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卫生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部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三十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职责及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为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体检工作,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二)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组织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职业病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在岗期间体检
1.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及时报诊断机构诊断,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2.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第八十八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4.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八十九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九十条 检查项目:
(一)基本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清(alt)、尿常规、心电图、内科、外科、b超(肝胆脾)、癌胚抗原。
(二)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胸片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
2.接触噪音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第九十一条 检查结果
(一)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二)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三)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上条规定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十二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三条 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区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
(二)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榆林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资料:
1.职业史;
2.《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尘肺病患者准备两张间隔时间6个月的胸大片);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照片三张。
并提供职业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综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鉴定;
(四)综合办公室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五)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第九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病人档案
1.职业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3.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①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②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4.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职业病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测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宣传、培训;
(五)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九十七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费用;
(四)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费用;
(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调研、资料费;
(六)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费用。
第九十八条 具体要求
(一)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年度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项目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科统一管理,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条 职业卫生档案,是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指示和精神,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及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类型
(一)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粉尘、噪声、高温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种类有:ch4、co、co2、no2、so2、h2s等。以上粉尘、噪声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伤害影响较大,必须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粉尘
矿井粉尘对工人的身体的影响也称矽肺病。是由于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在人的肺泡上发生堆积,影响气体交换,最后导致人的肺泡失去作用,肺组织全部纤维化。
1.井下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其次是运输过程中及各转载点。粉尘的发生量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
2.地面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储煤场和主洗车间。在储煤场周围粉尘较大的地点均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主洗车间主要通过在皮带上安装喷雾、在原煤分级筛、脱介筛等设备上安装防尘罩、在皮带栈桥和各转载点采用布袋式除尘器等措施达到降尘、除尘的效果。
(三)噪声
长时间在工作环境中接触频率较大的声音从而引起人的反感、烦躁不安,长时间或较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环境下,还可能引起人的神经系统出现某种障碍和病变(听力损害和神经衰弱等),引起人体的内分泌失调等情况出现,听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
(四)有毒有害气体
在工作中长时间的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
(五)高温
由于人体长时间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可能导致职业性白内障、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晕倒的现象。
第一百零四条 危害程度及分析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三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二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一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矿安调中心和有关科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病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工作执行《神木市天瑞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十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以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标志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委托机构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查层次
(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有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奖惩措施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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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职业卫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2016年度准备20家企业资料,做好国家总局抽查评估准备,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指导,如实准备评估材料,认真做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培育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尽快达标。
3.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一是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2016年,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数量同比要有大幅度的提升。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要作为纳入执法检查内容。三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并做到完整、准确。四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预防工作。落实国家卫计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5.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对辖区内粉尘高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两个行业,要重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包装和装车两个环节的技术升级改造,实现自动化生产。推进石材加工企业集约化、园区化管理,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全部淘汰干法作业。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6.突出重点,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按照依法治安和重监管、严执法、抓典型、用重典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通过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确定年度执法的重点。把职业病高发多发、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多、易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有新发生职业病病例、有职业病危害群众举报事项的企业列入监督执法的重点,确保监督执法与各项监管工作配套推进。二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企业要敢于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三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以事故教训推动职业卫生工作。
7.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近期国、省会议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将从事前监管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管,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三同时”走过场、甚至欺骗监管监察部门的建设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不断夯实职业卫生监管基层基础工作
8.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在去年申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申报,执法检查时要将申报纳入检查内容,要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在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申报工作计划,加大申报推进力度,特别要提高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的工业企业的申报率。2016年省、市局将建立申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9.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害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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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要求
1、全总《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对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大型企业使用“职业卫生检查表”、中小企业成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五个方面如何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了工作模式,并列举了浙江、国外等地的一些先进经验,各县市区、产业工会要按照任务分配表(见附件)认真总结,按数量上报。
2、在材料上报过程中,市州工会根据《模式》对各方面明确的工作模式,对材料在是否具有先进典型性、主线是否突出特色、结构层次是否合理、内容措施是否具体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材料要多写实际措施和做法,并且写细写实,少写空话套话,尽量在大标题和一、二级标题就体现出做法的先进性和具体措施的典型性。
3、因《模式》规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的各方面的工作模式内容比较多,经验材料可就某一突出的方面来写,兼顾其他方面,以突出特色。
4、大型企业工会使用“职业卫生检查表”和中小企业成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及签定“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到企业的经验材料,要从基层工会如何采取措施参与的角度来写,不能写成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材料。
5、由于经验交流会的大会交流材料市、县两级地方、产业工会都要有代表,各市州在申报过程中,在推报县级地方工会经验的同时,自身也要认真总结提炼,上报市级工会的经验材料。
二、《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明确的工作模式
(因不能全面列举,详见《模式》12-31页)
(一)地方工会
1.注重源头参与,积极促进完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力度。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2.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参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模式,建立本地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
3.推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卫生管理和工作机制
(1)定期与同级政府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职业病防治重要政策的出台、职工群众需求等进行通报沟通,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
(2)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地方工会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要内容。
(3)向本地人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以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等多种方式,表达劳动者对职业卫生的诉求热点和重点问题;加强与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不断促进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会同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起联合执法监督机制。
(4)加强与相关组织间的协调。与妇联共同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权益。与共青团共同推进青年职工培训,提高青年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4.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5.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行动
(1)参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整治工作;
(2)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
(3)联合开展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综合试点工作;
(4)参加重大职业病防治事故查处;
(5)参加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调研。
6.不断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基层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按照全总和地方政府、党委要求,组织职业病防治维权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基层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选树典型,推广实用可行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7.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1)劳动者
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农民工和青年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教育。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正规的上岗安全培训,履行法定的职业伤害、毒害告知义务,进行防护技能训练。使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帮助职工了解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帮助职工懂得自己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
(2)社会
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全民安全卫生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大众传播媒介,加强劳动安全卫生舆论监督,传播安全卫生科技和法律的知识,提高大众对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认识理解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全民安全卫生素质。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主流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和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于职业卫生问题的关注度和知识水平。注意宣传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性质、职能,对工会维权突出案例进行报道,扩大工会影响。
8.依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1)探讨本地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2)参与职业病防治机构有关的科研工作;
(3)参加当地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控制研究。
9.积极探索农民工的维权模式
探索多部门合作、城市间联盟、农民工双向维权模式等,在维权过程中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组织农民工加入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并集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康登记卡;农民工外出后,定期将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史报告所加入的“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在健康登记卡上进行登记;返乡时向“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报告离岗体检结果,形成健康监护档案。
10.推动区域性工会的组建和协商签订区域性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11.积极参加协会和学会活动
(二)产业工会
借鉴德国产业工会的经验,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本行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1.赋予各产业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
发挥熟悉本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治技术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培训等劳动保护工作;指导本行业的企业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2.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
借鉴国家三方协调机制模式建立产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就本行业职业病防治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解决本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
3.加强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
加强本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工艺技术发展、职业危害因素特点及变化、防护技术现状、从业劳动者群体构成等情况,推动行业职业卫生政策、标准的制定和防护技术的发展。
4.推进产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作为本产业劳动者代表和行业协会(雇主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行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三)大型企业工会
大型公有制企业工会按照《模式》中的“职业卫生检查表”(详见《模式》15-23页),从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履行告之义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群众监督等12个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大型企业经验材料重点是站在企业工会的角度,采取什么样的推动、保障、激励措施,如何使用“职业卫生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表规定的各个方面,如何督促行政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督促职工规范职业卫生行为,目前取得了怎样的实效。措施要写实、写具体,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针对性,成效要有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及职业卫生工作实际,有数据、有事实。
(四)中小企业工会
按照《模式》根据企业职工数确定的标准,推荐职业安全卫生代表或推动建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中“行政委员”和“工人委员”及“首席委员”的组成;明确委员会或安全卫生代表及企业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详见《模式》23-28页)。
中小企业经验材料的重点是站在企业工会的角度,采取怎样的推动、保障措施,如何推动成立“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所成立的“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如何组成,明确了什么具体的工作制度,采取怎样的工作程序,用人单位对“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的人员、经费等支持情况;“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在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面的平等协商、安全卫生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及事件调查、安全卫生措施建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目前取得了怎样的实效。
(五)规范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的签定包括协商代表的确定、协商的有关准备工作、协商过程、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内容确定及制定、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履约的监督与评价(详见《模式》29-31页,合同范本76-89页)。
专项集体合同经验材料的重点是如何选定协商代表及代表组成情况,如何进行协商的议题收集、职工需求收集等有关筹备工作,协商过程中的重点及协商情况和结果,专向集体合同主要突出了哪些职业卫生方面的重点,并提供企业已签定的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电子版)。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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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领导,县林业局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来抓,成立了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青、妇的党组书记担任,组员由局党组成员领导班子和股、室、所、站等22人组成。明确具体主抓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防治工作为了把防治艾滋病工作落到实处,县林业局党组、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强化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结合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采取预防与教育并重,宣传与普及知识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积极开展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环境,形成全局上下重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我局在认真建立领导机构的同时,明确工作目标,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配合,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年初,主管局与局属各股站场签订《××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15份,并按任务分解要求,把防治艾滋病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职工身上,真正实现从参与防治艾滋病的全局总动员。 (三)举办“防治艾滋病知识培训班”。按照县委要求及发放宣传资料,结合我局每周一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主要领导都要从“洁身自好共防艾滋”方面作些强调提醒。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培训,让干部职工真正从心里远离艾滋病,今年专题组织全局职工学习培训共1次,培训率达100。
(四)采取综合防治。结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干部职工使用安全套,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免费发放预防等相关药具,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套可大大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今年共发放防艾药具86盒。 (六)结合组织职工培训学习,全年在局宣传栏内出黑板报进行防艾知识宣传2期,使全局职工防治艾滋病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到警钟长鸣。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照中共××县委《关于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的决定》文件精神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林业局与局属各股站签订的《××县林业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完成其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落实各项措施的力度,积极采用各种方式,大力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确保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干部职工达100,其他人员达80。
(三)加强本部门防艾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培训和板报等这方式的宣传活动。按照州、县的要求,按质按量搞好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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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1.1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主要有:①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②获得职业卫生防护。③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④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包括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⑤要求改善工作条件。⑥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⑦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⑧参与企业职业病防治民主管理。⑨要求并获得职业病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赔偿。
1.2为了保护自身健康,劳动者同时也有下列义务①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②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制度、操作规程。③正确使用及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1.3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①建立企业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②配备防护设施并治理职业危害。③开展作业场所危害控制、评价与管理。④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制度。⑤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⑥职业病报告。⑦职业病患者的救治与安置。⑧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工伤保险。⑨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⑩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2职业病防治属安全生产范畴,抓安全生产,必须同时抓职业病防治
构建安全和谐矿区、打造平安家园,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找准切入点,在“关注”、“构建”和“打造”上狠下功夫。两者是因果必然的关系。职业病防治关注了,《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了,必然迎来矿区的安全和谐、家园的平安和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关注职业病防治,必须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和“职业病危害可防可控”的理念,职业病防治应围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及管理精细化这条主线,以“五严”,即严制度、严流程、严标准、严作风、严落实管理,保安全、保职业病防治长效不衰。
2.1严制度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以准军事化管理为契机,严明劳动纪律,对各单位劳动纪律遵守情况、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实行动态检查,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跟值班、下井数、进矿签到、班队长跟班、班中三汇报等规定,不断加大反“三违”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力度。其次,深化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增强职工防范意识和防护技能,坚持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的内容来抓,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如定期举办班队长培训班,努力提高班队长整体素质,抓好“兵头将尾”保安全、保职业病防治。在积极推进采掘、辅助单位管理新模式的同时,通过连续的课堂教育让全矿所有班队长都能参加到职业卫生及安全培训中来,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过程中遇到的某一课题、难题进行系统分析、讲解,从而不断提升班队长的业务技能素质和理论文化修养,真正发挥他们“兵头将尾”的作用。同时,举办新工人上岗前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卫生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技能。
2.2严流程抓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和管理精细化,注重流程设计、流程优化和流程顺畅,从什么事、怎么干、标准是什么、干得好与不好怎么办、谁去执行监督考核兑现等方面,制定包括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安全质量技能结构工资考核、精细化管理考核、经营等多项考核流程图,并严格执行,确保环环相扣,形成闭合。
2.2.1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告知员工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除在矿务公开栏公示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及防护情况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新员工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即在合同中写明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同时写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2.2.2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检测方式上,可实行单位自行检测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相结合。如: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混苯浓度,地面有噪声源的中央风井引风机、压风机,井下有噪声源的掘进头局扇等,要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规范》(ws/t69-1996)之规定,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自行检测。并邀请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上报、公布和存档。同时按照gbz158-2003《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即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对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牌和设置不规范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做到各采掘工作面,面面悬标识,头头挂标识,“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成为井下接尘员工的自觉行为,从而大大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2.2.3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位置、运转和效果台帐,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公示,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等应分别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台帐。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确保正常使用。
2.2.4建立健全制度、机构,加强管理
2.2.4.1重点强化煤尘管理 为搞好综合防尘,保证矿业安全生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系统综合防尘制度,并在生产过程和职业病防治中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以保证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
2.2.4.2建立健全防尘机构首先建立健全通风防尘机构和职防机构。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综合防尘领导小组,通风区配备分管综合防尘的副区长、队长、工程师、技术员等专业人员,配备管路安装工、注水工、防尘工、隔爆安装工、测尘员等。
2.2.4.3划清职责范围矿长对全矿的综合防尘全面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综合防尘所需机构人员、资金和装备,使所有粉尘作业场所达到了国家卫生标准。矿总工程师负责综合防尘技术领导工作,组织编制防尘计划和措施,安排防尘工程计划、检查督促防尘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并严格执行全矿上下对防尘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和相应的奖罚规定和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2.2.4.4完善采掘系统防尘装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井下防尘供水管网系统,并做到操作可靠、方便,达到水质优、水量足、水压适宜。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每隔100 m设置三通闸阀,主要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掘进巷道每隔50 m设置三通闸阀,转载点及硐室口、巷道交叉口也应设置三通闸阀。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设置风流净化,并实行编号挂牌制度。配齐采煤机内外喷雾、风流净化、放炮喷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在工作面运输机转载点推广实行电磁阀自动喷雾装置,提高降尘效果。根据具体情况在工作面煤层实行长钻孔注水,掘进巷道采用湿式钻眼,并加强通风、保证最佳排尘风速,水炮泥、放炮喷雾、洒水、装岩洒水、刷洗岩帮等。除此之外,还应再加强个体防护,接尘人员必须带防尘口罩。
2.2.5强化瓦斯管理一是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超限就是事故”、“微风就是事故”、“瓦斯防治高于一切”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绷紧瓦斯防治这根弦。二是以“疏、导、堵”三项工作为重点,及时封闭采空区、盲巷以及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狠抓局部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改造维护,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解决矿井长距离局部通风问题。三是不断完善和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四是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对kj 101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高科技设备的优势,以确保瓦斯监控时时、处处、连续、可靠。五是从严从细加强通风瓦斯的管理,科学装备采掘机械内喷雾装置,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改和对瓦斯超限、微风作业等通风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做到重心前移,防患未然。
2.3严标准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粉尘防治管理制度等职业防治监督检查标准,采煤系统、掘进系统分别做好采煤系统和掘进系统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制度落实,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通风区重点做好综合防尘工作,降低尘肺病的发病率;工资科重点做好对接尘职工定期检查和上岗前及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矿工会重点把做好职业病防治、改善职工劳动环境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纳入职代会议事日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健全采、掘、机、运、通等职业病防治专业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和检查标准,处处按标准施工、按标准操作、用“数字”说话,以动态达标保班组达标。
2.4严作风坚持领导抓,抓领导,加强领导作风、管理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矿党政一把手带头做起,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群体,企业法人代表是首要责任人,各成员对各自业务范围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工作负责,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工会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监督责任,工会主席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监督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推行副总以上领导晨会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5严落实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每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井下综合防尘工作,细化和落实网络管理机构的责任范围,坚持精确定位、精细管理,从职能、责任、权益、标准等方面,建立健全采掘区队精细化管理体系,辅助系统精细化管理体系,地面机关科室精细化考核办法,做到职能边界化、职责清晰化、标准具体化、考核精细化;组织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人,并与个人工资奖金挂钩。
3在平安家园“打造”上狠下功夫,加强工会监护、群众监督,构建安全生产“防护大堤”
依法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职业卫生,职业病与工伤保险档案是为了提高档案的法律效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打造”平安家园十分重要。职业病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任何问题,犹如安全生产“防护大堤”出现了“管涌现象”,构建安全、和谐矿区万万马虎不得。要善于发现、善于处理管理工作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防”字上狠下功夫,围绕“防”字查问题,找不足,订措施,防患于未然,逐渐减少职业病患者人数,才是高层次地维护职工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工会监护、群众监督、群监群防。一是工会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的防治、改善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列入职代会重要议事日程,并组织职工代表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行政解决。二是发挥工会职能,组织群监、女工协安员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善于发现,及时解决。三是职业病防治,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方能营造安全氛围,构建安全生产“防护大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