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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4-03-09 09:37:02 查看人数:63

新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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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建立组织有力、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大张旗鼓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共同促进经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指导。各有关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2月30日

四、工作内容

1.各股室、各有关企业要迅速召开会议组织专题集中学习,促使企业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内涵要求,准确把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各有关企业要通过专题讲座、宣传材料、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作为本企业单位“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将经常性的宣传与集中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3.结合企业职工的培训、公开课、岗位练兵、知识竞赛、安全生产“五进”等活动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其学习内容纳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扩大机关工作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知晓度。

4.各企业单位要对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基础管理资料,排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负责人员,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提高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抓好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并及早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宣传贯彻效果。

2.加强学习,保证效果。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宣传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到位、解释到位、传达到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坚决防范、遏制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3.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向企业基层职工和广大群众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使企业职工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支持、配合、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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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安监干部有无责任心,事关安全监管各项决策的落实、事关安全监管工作运转的流畅、事关安全监管工作合力的形成,最终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成效。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每一位同志,都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命关天’’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摆上议事日程,要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指导、精心督查。

只有认真履行职责,心中维系安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才会促进安全责任到位、促进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落实隐患整改,尽心竭力地做好工作,才会维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强化民本意识。安全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坚持挤时间深入到群众中和安全监管一线去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症结,寻找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坚持一切为了人民,高度重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一切措施抓紧解决危害安全生产和生命健康等问题,并把这一问题提高到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不搞好安全生产,就是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就没有做“以民为本”。首先,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等,提高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常识,注重发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其次,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到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真正把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第三,行业和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工作这根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要强化忧患意识。应该看到,在现实状况中,监管对象仍然存在着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老企业负担重、安全生产欠账多等问题;而一些新企业规模较小、分布面广、安全投入不足;加上客观上全社会重视安全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各类事故频繁发生。我们要面对现实,正视问题,辩证地看待形势,辩证地看待成绩,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

增强忧患意识是正视而不是回避、是行动而不是口号、是务实而不是虚浮、是践行而不是承诺。我们必须通过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促使那些自我满足的同志能自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甚至存在的松懈情绪和畏难情绪:促使强化日常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于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促落实:促使安全关口前移,重心向下,加大源头管理力度,做到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要强化创新意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要注重学习、加强调研、勤于思考,要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既要总结自己好的做法,也要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多开动脑筋、多思考、多研究加快创新的措施和办法,善于捕捉和吸纳各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创造、新亮点和高效的监管办法。

在创新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给技术创新提供优惠政策、财政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工作,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重视更新改造,大力推广运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要强化法制意识。安监战线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要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进立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企业、职工和公民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安全生产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安全生产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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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与理解

新《安全生产法》是煤炭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新《安全生产法》是在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对规范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是企业措施编制的技术支撑。新《安全生产法》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更是煤炭企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基础和准则,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首部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将安全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我们今后做好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是适应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煤矿企业无论是扭亏脱困,还是二次创业,没有安全作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背景下,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黑名单”制度,终身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依法入刑追责。煤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既是全面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有力支撑,也是确保煤矿企业扭亏脱困、二次创业的坚强保证。

二、新《安全生产法》在煤矿企业的应用探索

一是以最清醒的头脑,全面提升安全认知。思想隐患是最大的隐患,新《安全生产法》首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安全重视问题。当前,煤矿企业无论是克难攻坚,还是深化改革,没有安全作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背景下,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黑名单”制度,终身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依法入刑追责。要站在政治高度看安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大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持续增强“红线”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始终做到任何时候安全工作都不能沾沾自喜,任何时候都不能高估干部职工队伍整体安全意识和素质,任何时候都不能乐观看待的安全基础和保障能力,始终做到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进一步凝聚起“越是困难时期越要抓好安全,抓不好安全会更加困难”的共识,以更深刻的认识、更有效的措施,持之以恒抓好安全工作。

二是以最跃龅奶度,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是煤炭企业扭亏脱困的生命线。要立足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清醒认识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给安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管形势如何变化,认真落实国家依法治安等系列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和要求不动摇,把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发展战略中去思考、贯穿于扭亏脱困大局中去推动,做到安全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安全问题第一时间解决。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构建安全生产决策、执行、监督、考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

三是以最开阔的视野,创新安全工作思路。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认识上创新,紧跟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政策要求,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围绕“一通三防”和防突、隐患排查、风险预控、质量标准化常态化管理、队伍建设等重点难点,全面分析、系统思考、认真审视当前我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在制度上创新,完善安全评估评价制度,健全技术措施随机抽查和闭合管理制度,适应“四不两直”检查抽查制度,适时调整安全工作思路方法。立足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岗位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预控相结合,找出问题点,把问题点作为改进点,把改进点作为创新点。坚持走出去、引进来虚心学习外部和兄弟单位先进安全经验,结合我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管理上创新,坚决破除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创新培训管理平台载体和质量标准化过程管控模式,提高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机制,大幅提高正向激励标准。

四是以最得力的举措,发挥党群组织作用。面对安全新常态,要更加注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安全发展优势。在组织领导上,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建与安全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相协调。在宣传引导上,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更加注重理念贯彻,打造特色安全文化,创新安全宣教形式,筑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在群策群力上,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发挥安全“八条线”群防群治保安全的作用,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安全的浓厚氛围。在干部任用上,把安全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将安全生产的优秀人才配备到重要管理岗位上,为安全战线的同志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在作风转变上,大力倡导务实求效之风,强化执行力建设,做到干部指挥在一线、决策落实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三、几点体会

安全意识是煤炭安全生产的前提。思想隐患是最大的隐患。事故都是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交叉时发生的,从某种意义来说,在人和物的关系上,人是第一因素,物是第二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由人去改变,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却不能被物所支配,只能通过人的思想去纠正。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关键是“人”的因素,抓住了“人”的问题,安全工作也迎刃而解了。

干部作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领导带班下井是推动法规趋向完善的动力,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善意和政策的温情。对领导干部而言,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就是要以作风转变推动各项制度的落实,始终保持与职工保持血肉联系,察实情,听实话,办实事。

新安全生产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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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新安全生产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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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新安法学习体会(二)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新安法学习体会(三)

既有量的突破,也有质的飞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悟

■罗云

理念更新

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一方面从事故危害性的角度,取控制线、高压线、临界线之义,是禁区,不可逾越;另一方面相对于底线,从安全工作、安全能力的角度,红线还可以理解为安全线、保障线、标准线,显然这就需要突破、超越,追求卓越,"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安法的"持续健康发展"理念就有这层涵义。

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策略转变

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江苏昆山事故从反面证明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诠释了从"优先发展"向"安全发展"转变的必要性。

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从人、物、环境、管理等角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同时动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因此,只有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获得胜利。

模式创新

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地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相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组织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模式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方机制一定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

新安法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中央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行业部门三种力量)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

方法突破

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

新安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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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以铁路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企业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检测铁路、管道等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及其附属设备支出、系统维护支出;具有记录行驶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购置、安装及使用支出;事故逃生及应急演练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设施装备配置及维修保养支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评价(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检查及标准化建设支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置及更新支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支出;检测检验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支出;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在新《办法》明确规定的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要的支出或在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所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所需要的支出方面优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此外,对于铁路企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做到专户核算,不得非法挪用挤占,应在规定的使用方向内进行安排。本年度若没有提取足够安全生产费用,对于超出的部分将列支在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中;本年度若有资金结余,可将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它承担了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可以在履行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后,按既定比例统筹管理、集中使用所属企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规章制度的统一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产品的成本,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使用时属于资本性支出性质(如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对所发生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在建安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将其转入企业有关资产(如固定资产),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项目。形成该项资产的所有成本应当相应冲减相应数额的专项储备,同时以相应金额计提累计折旧,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此后期间,该资产将无需计提折旧。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性质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会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8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费用、成本、损失、税金及其他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性实际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企业所申报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必须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其中,合法性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税法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如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相关规定存在差异)以税法为计税准则;真实性要求企业能够切实证明其申报的支出确实已经发生。国税总局于2011年了第26号公告专门解答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依据公告第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进行纳税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摊销费用或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直接于税前扣除。此外,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新《办法》等有关法规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于税前扣除。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和内部稽核

(一)安全生产费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从程序设置和制度制定方面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予以明确,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程序,科学制定并持续完善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前编制相应的可行性计划,并将其并入铁路企业全面预算之中,该计划还应按照管理权限,会同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报备。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稽核

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稽核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顺利形成。集团企业通过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内部稽核工作,可以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供合理保障,提升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在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稽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新《办法》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在企业经营形势较好的年度,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利润调节的行为。如:是否存在冲回年底结余安全生产费用以调高利润、不将安全生产支出冲减专项储备而在成本费用科目中予以直接列示、明显高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等可能调节企业利润的行为。2.尽管新《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应“专户专存”问题已不再明确,但为了保证企业安全费用不被非法违规地挤占挪用,并使其在有关规定使用方向内合理使用,可以重点比较企业“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余额与可用货币资金余额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表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很可能已被非法或违规挤占挪用。3.尽管新《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相应纳税调整方面给予合理重视,以持续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特别是形成资产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要关注其是否切实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摊销费用或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此外,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对其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按设备投资额的10%申报税收优惠给予关注,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法规,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最终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四、结束语

新安全生产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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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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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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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二)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2005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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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鄂安〔2019〕1号)《武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武安函〔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高新区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督查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而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模式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涉及危害程度较高或整改难度较大、需停产停业停工或限期整改销号等情形的,一般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和上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判定标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负责承办辖区内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收集上报、综合督办与巡回督查。

(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办本系统和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隐患排查、联合认定、上报挂牌与整改督办。

(三)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承办本辖区内区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隐患排查、联合认定、上报挂牌与整改督办。

(四)各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需报区级挂牌督办的,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共同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各自盖章上报确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判后予以区级挂牌督办,或经综合评估后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市级挂牌督办: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向所在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已发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3.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受理举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核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4.其他有必要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共同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各自盖章上报确认),再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予以市级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办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以下简称为“被挂牌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属地划分)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核,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向区安办提出内容相符的挂牌督办建议并盖章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办收集汇总后,报应急管理局局领导审批同意(需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需另再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八条 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见附件2)送达被督办单位,并报区安办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应包括隐患类型、隐患单位名称、具体位置(地址)、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经督办单位审定同意后,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为“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具体地址、督办内容、标准要求、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主动申请属地督办单位(园区街道)和行业领域督办单位(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验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一)经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督办单位向挂牌单位报请销号;

(二)经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见附件2),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被挂牌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报请挂牌单位批准;挂牌单位批准的,督办单位及时将延期申请批复意见送达被挂牌单位,继续督促其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被挂牌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挂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根据治理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督促被挂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挂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好的督办单位,纳入全年安全生产日常考核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月)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一票否决”、巡查问责或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管委会将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向区安办报备。区安办适时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办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2.《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

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

附件1

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类型

隐患单位名称

隐患地址

隐患主要内容

整改措施要求

责任单位

督办单位

整改时限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

下达督办任务单位: 下达督办任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类型

隐患单位名称

隐患地址

隐患主要内容

整改措施要求

责任单位

督办单位

整改时限

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隐患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隐患类型

督办部门

挂牌部门

隐患整改

销号审查

情 况

督办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挂牌部门意见:

本级

签名: (盖章)

新安全生产法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24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174位用户关注,33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围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升,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进一步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明显提高,全系统'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

二、重点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要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的氛围。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所取得的成绩。宣传县委、县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宣传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宣传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宣传安全监管队伍的新风貌、工作的新举措;宣传做好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宣传,坚持'两点论',既充分肯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又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困难问题,振奋精神,言危思进,警钟长鸣。

3、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教育活动。要开创性地开展一些安全教育主题活动,路政、运管等单位要积极与传媒中心、广播电视台合作开设专栏,制作交通安全宣传片进学校、进园区、进工地、进车站等'四进'活动,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平安综治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先进典型,发现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交流、借鉴和推广。通过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碰到的安全技术难题。积极推出社区、学校、乡村等重点区域安全工作的典型和经验,特别是在普及安全常识中的典型和经验,引导人民群众重视安全、学会安全。

(二)大力推进宣传文化建设。

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和推动各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组织企业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知识科普活动,编印发放安全常识读本、安全手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存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

3、积极推进安全文化产品创作。鼓励各单位采取生动的、新颖的、传统的、现代的各种形式来丰富日常宣传,确保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时抓时新、常抓不懈。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强化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一是加强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二是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适合安全监管干部的成人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干部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

2、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拓展宣传阵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在主要媒体重要信息,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

2、规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完善新闻制度,规范新闻程序。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三、工作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

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建立组织有力、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大张旗鼓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共同促进经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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