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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4-03-07 14:12:06 查看人数:46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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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就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标准的研究、制订,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工作;

(五)参与对公民、法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任务;

(十)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第四条 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服从专家工作指令性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接到委派处置发生突发事件的专家,如无特殊原因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参与事故调查或应急救援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责;

(四)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专家产生与聘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品德好;

(二)有担负专家的愿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处事公正,作风正派;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填写《xx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

(二)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所提交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三)通过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聘任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为3年。聘期满前三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章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xx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做好专家管理制度修订、专家队伍建设、专家库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职能科室、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突发事件或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可直接指定调度专家。

(二)专家在接到委派单位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回复,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向委派单位说明。

(三)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委派单位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派专家库之外的专业人员执行委派任务。

(四)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可通过专家专家库选用,使用期间的管理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委派单位应及时做好专家工作记录,并给予确认备案。

第十二条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本人主动申明回避

(一)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十三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市安应急局同意后解聘。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服从市应急管理局委派,视为自动解聘。

(三)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予以解聘。

第五章专家费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家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局职能科室、下设机构每年11月份向局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专家工作经费预算,局办公室按要求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请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对象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委办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xx财行〔xxxx〕xx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标准执行,专家如执行特殊任务(应急救援、高风险现场勘察等)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咨询费可根据实际上浮计付,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和专家服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

安全生产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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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200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200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安全生产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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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实现“一杜绝,两控制”的总目标。

__乡现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数量3人。

总法定工作日:

366天(年工作日)-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1天x 3人=753天

非执法工作日:

36天(值班、政府中心工作)+9天(学习)+32天(培训)+12天(考核)+40天(会议)+30天(病假、事假)+45天(法定年休假)+16天(参加党群活动)=220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

18天(实施行政许可)+2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6天(安全生/!/产举报查处)+2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150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24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1天(开展机动执法)+20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251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计算:

753天(总法定工作日)-220天(非执法工作日)-251天(其他执法工作日)=282天

以一天检查1家(次)企业,每家次检查需要2名执法人员测算,282个执法检查工作日可以安排检查141家次企业。

1、烟花爆竹企业32家;

2、危险化学品企业1家;

3、非煤矿山企业1家

4、工贸企业7家;

详情见:附表1。

(一)执法检查基本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执法检查频次

安全生产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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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安全生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做好衔接,立法规范,需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候企业比较困难,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10多年来,在国家发展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以从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实力大大增加,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安全基础薄弱,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准入门槛,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必须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几年来,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原材料需求大量增加,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展较快,生产规模迅猛扩张,生产和安全、安全和发展的矛盾突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安全生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这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防范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修订《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把文件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发展。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明确“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修法是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十几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需要通过修订《安全生产法》来解决。例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等。

修法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要求,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推进安全生产形式的根本好转。

修法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坚持强化预防和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强化治本。

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成本。

修法主要经过

开展6大课题研究

《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采纳和衔接。

《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的成功做法,提出了修法的思路和建议。

《安全生产停水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的途径和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各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意见,与《安全生产法》修改做好衔接。

深入开展研讨

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2011年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至五稿;2011年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2011年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领域的老领导和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2011年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2011年12月26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3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2月27日,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实施。

开展专题调研考察

立法小组先后去北京、山西、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重庆 、四川、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7省市区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也先后去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南非、土耳其考察,学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广泛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意见;征求各省市区安监局、煤监局意见;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政府安委会意见;听取大中小各类企业意见、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意见;网上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修改要点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进一步明确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提出的“三个必须”的要求,新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定位。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中小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繁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江苏昆山“8・2”粉尘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突出反映了安全监管缺失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存在的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以及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责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这里讲的职责,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和人员,难以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需要,但可以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作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原则上不能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如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是,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执法权的,则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立完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2013年11月24日,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的抢险工作时强调:“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新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较快,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工程是个综合性的专业,安全管理技术专业性很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知识。对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于2004年开始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10年来已有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中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实施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职业资格。为了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由于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问题,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重大隐患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破物品制度。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 312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左云县公安机关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火工品。二是左云县供电支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在矿井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规定对新井煤矿采取限电措施,致使矿井继续违法生产。又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 970万元。事故发生时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并被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但由于法律未赋予有关部门切断电力和停供炸药等火工品的权利,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继续违法组织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此类重特大事故,新法作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所谓分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类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进行分类,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冶金机械、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所谓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等级评估,确定事故风险等级,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4个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a、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本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c、d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重点监督管理。

同时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并落实到责任机构部门及人员。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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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贯学习,使安全理念植根于职工内心,引导全体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加强自我防范,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要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班组活动日和安全活动日中积极宣贯新《安全生产法》,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知法守法能力。将安全标杆班组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推进安全文化的落实

编制的安全文化手册,挖掘和提炼安全理念。党政工团各单位通过宣贯、学习,使安全理念深入每一名职工内心,自动转变观念,自觉规范行为。使职工理解到自身既是安全生产的操作者,又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加深对“安全是职工最大福祉”的认同。

(三)加强可视化建设,使安全理念入眼、入心

要将安全文化理念让职工处处能看见,时时有提醒,外化于形,固化于心,寓于各项工作之中,成为企业职工的自觉行动。将危险源、危险危害因素划定等级,将控制措施悬挂在岗位和班组,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在维修作业现场,树立警示标牌,拉好警戒线,做好安全提示。

(四)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安全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安全管理仅靠文化的影响是不够的,还要通过规章制度来强制约束和规范。完善的制度便于各级人员有法所依,做任何事情都能按照标准来执行。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施的采用而变化的,制度的管理是动态的管理。港口各单位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教育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现行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与新《安全生产法》有很大的出入,安全监管各部门要结合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标检查,将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规章制度删除,并加以完善,形成符合要求的新制度。

(五)加强安全技能实战,保证安全文化建设发展

安全生产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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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要求,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及《xx市体育运动项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为主线,以事故多发经营项目和多发群体的宣传为重点,以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坚持面向社会公众、面向经营一线,不断提高市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保障党的顺利召开、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主题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良好健身环境。

三、活动时间

xx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各区体育局(包括开发区社发局)、各体育经营单位同时开展。6月3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6月4日至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部分活动贯穿全年。

四、活动内容

为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实施分为四个周,每周一个活动主题。

(一)警示教育周(6月4日至10日)

各单位、各体育经营单位要深入剖析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举办警示教育展览、开展事故反思大讨论等形式,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范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6月10日,各单位、各体育经营单位要同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加强对滑雪、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防护宣传。

(二)隐患排查治理周(6月11日至17日)

贯彻落实《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的要求,坚持“有隐患就是有事故”的理念,各单位积极组织体育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健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完善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文化周(6月18日至24日)

各区单位、各体育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安全文艺演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摄影书画比赛、举办图片展等基层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播安全文化,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积极组织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管理大师赛、“安监之星”推荐、“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应急演练周(6月25日至30日)

各单位、各体育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特别是高层商务楼宇、地下空间内的体育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周活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体育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第一时间科学自救、互救能力,将事故消除在初发状态,避免事故损失和影响的扩大。

五、活动形式

(一)全市性活动

结合减溺和游泳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检测工作,市体育局将于6月委托专业机构抽查检测20家游泳场馆;联合公安、卫生、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全市游泳场所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我市游泳场所夏季运营的安全。市体育局统一印刷滑雪、游泳、攀岩、潜水等安全宣传材料,下发区体育局、体育经营单位。结合重大赛事活动,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二)各区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在积极参与全国、全市性活动,组织开展好警示教育周、隐患排查治理周、安全文化周、应急演练周等活动的同时,紧紧围绕各区体育运动经营实际,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一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活动。

(三)体育经营单位活动

全市各体育经营单位在积极参与市、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好氛围营造和面向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开展有本企业特色的活动或在以下推荐活动中选择开展不少于2项活动。

1.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xx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xx市体育运动项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运动开放条件标准。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班组人员以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上述法规的学习,推动法规在企业的真正落实。

2.开展职工安全技能竞赛活动。举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知识等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技能和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3.召开事故案例剖析会。组织职工骨干认真剖析一场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深刻总结教训,形成书面材料,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在大会上宣讲剖析材料,呼吁每个职工关爱生命、心系企业安全。

4.开展安全自查互查活动。结合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岗位自查和互查活动,通过自查和互查,排查岗位风险、隐患,并在企业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开展“五个一”活动。即“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做一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实事,查一起安全生产隐患,当一天安全员”。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研判2017年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做到有部署、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注重效果。各单位、各体育经营单位要紧紧围绕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积极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感染力,使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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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7〕30号)以及《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贵安监发〔2017〕66号)要求,为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进一步掀起全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高潮,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内容和方式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安全生产法,走进千万家”。

(二)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

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三)活动方式。

一是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二是深入企业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三是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活动;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xx区安监局在宣传周期期间将组成3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组深入各镇(街道办)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详见附件2)。

三、活动要求

各镇(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要广泛动员,形成合力,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要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调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活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股室《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的亮点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12月11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及电子版报送xx区安监局办公室。

安全生产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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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时间

20__年3月中下旬,具体开始时间请各市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期一周。

二、活动主题

“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

三、活动目的

围绕“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主题,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资,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把优质放心农资送到乡村,迅速掀起春季农资打假的强大声势,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夺取今年农业丰产、丰收。

四、活动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周活动,实行点面结合,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民识假维权能力、强化科学使用农资意识、进行案件回访和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规范农资市场秩序。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二)组织咨询培训活动。各市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专家和农技人员开展咨询培训活动,指导农民科学规范使用农资,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组织相关农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人员深入农资市场和乡村(来源:文秘站 ),现场提供方便快捷的农资质量鉴定服务。

(三)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手段宣传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工作部署和成效、公布一批农资抽检结果、曝光一批坑农害农案件或失信企业名单、普及农资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要索取票证。

(四)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开展对过去查处案件的回访工作,重点走访假劣农资受害者和举报投诉人,了解案情进展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对查处结果的满意程度,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现场接待并处理农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解答或提出解决方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宣传周活动作为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资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合格,保障春耕备耕顺利进行。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策划,明确任务和重点,确保宣传周活动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要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宣传周活动”方案。要精心策划,明确任务、细化分工,确定本地区宣传周期间的重点活动,务求取得实效,达到“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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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方式及主题

以“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为主题;以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总体部署;开展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为主要形式的宣传内容。以弘扬食品安全文化,提高广大经营户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为主要目标。

二、宣传内容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

3.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4.食品安全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5.食品中毒预案处置与预防相关知识;

6.公民卫生健康知识;

7.十大垃圾食品以及危害;

8.瘦肉精的危害;

三、实施步骤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认真制订具体的活动方案,联系辖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做好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宣传阶段(6月17日定为集中宣传日)地点:靶场社区门前。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1、从“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始之日起,督促辖区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在各自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面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警示教育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2、社区要充分地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新闻载体,举行大型的食品安全知识普法、咨询、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悬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标语,使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安全生产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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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根据市食安办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6月21日至27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全市开展的“社会共筑,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活动,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正确的饮食观念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宣传口号

1、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2、食品安全,全民行动。

3、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4、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

5、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人人有责。

6、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7、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

8、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9、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

10、保障食品卫生,构建和谐社会。

三、活动安排

1、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传达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2、悬挂横幅、设置站牌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单位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内容在十条宣传口号中选择。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兽医站等部门选择在农产品养殖基地、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或设置站牌。

3、张贴宣传海报

在集贸市场、超市、副食品商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机关、行政村等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

4、开设食品安全宣传栏

各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栏应在活动周内专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张贴中央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情况等。

5、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

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宣传周期间走进村、学校和食品企业,为广大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讲授食品安全常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学校要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责意识和科学观念。

四、工作要求

1、各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宣传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编印、翻印有关宣传材料下发,促进活动的开展。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就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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