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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无银三百两

发布时间:2024-04-16 16:49:02 查看人数:57

此地无银三百两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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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两是称量货币,它的形状如何不影响使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银两形状各异。唐朝时铸成银饼,很象后来的银元,不同之处在于银饼的重量和成色各不相同,使用时要称量验色。宋朝(以及北方的金朝)、元朝铸成银铤,一种束腰形的长条银块。元宝的名称始于元朝,即元朝的宝(货),形状逐渐从银铤演化为倒扣的马蹄形,它是明、清以至清末民初的基本银两形状。清末民初,从地域上看,全国大部分地区流通的是这种银锭。重约五十两,椭圆形状,椭圆的两边有向外上翘的双翅,中间底凹。除此以外,最有地方色的是云南的牌坊锭,又称马鞍锭。造型优美。为两短边向外突出的长方形,中间打上比较深的烙印。烙印突出部分像牌坊,因而得名。江西银锭呈四方形,上面的四个边中两个对边呈一字形上翘,另两个对边呈v字形上翘,中间低凹,称为方宝。河南的腰锭也很有特色,酷象猪腰子。四川通行十两银锭,稍显椭的圆形,上面边呈上翘,中间凹陷,凹陷中间又有一个向上突出的部分。还有的地方铸造元丝银锭,有一二两重,园形或椭圆形,上面的圆面有丝纹。

银两的铸造工艺较为特殊。了解银两的铸造工艺对鉴别银两的成色很有帮助。有的银锭上有丝纹,有各种名称,如细丝、粗丝、水丝、元丝,等等。丝纹的形成既与白银金属的特性有关又与铸造工艺有关。铸造时,先把银料烧化成银水,倒入比银锭体积大一倍多的椭圆形模器中。到入后不能等其自然冷却。因为白银熔化为银水以后,高温中能吸收周围大量氧气。冷却过程要把氧气释放出来。(据说,除白银以外,其它金属没有吸收氧气的特性。)自然冷却会有氧气突喷出来,形成喷气口,造成银锭表面不光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把模器反复向两边倾斜,使一部分银水先附着在椭圆形模器的长方向的两个边上,先冷却凝固。反复倾斜,使银锭双翅形成一层层的丝纹。铸造银锭旧称倾销即源于此。另一方面,还要用一支铁管不断向银水表面吹气,使银水加速冷却凝固,均匀释放出氧气,避免形成不光洁的喷气口。由于冷却凝固是逐渐由外向里的,先凝固成固体的白银急剧收缩,就形成丝纹,再凝固一层也形成一道丝纹。这样,银锭表面就会形成螺旋或一圈圈的丝纹。银的成色越高,丝纹越细,成色越低,丝纹越粗。成色低于90%则不能出现丝纹。因此,丝纹就成为鉴定银两成色的一个标志。但是,也有这样的银锭,成色在90%以上,却毫无丝纹。象云南、四川的银锭。原因是铸造这种银锭是用另一种方法消除高温银水中的氧气。或者放入银水中木炭粉和硝石,或者用木棍搅拌银水。这两种办法共同之处就是使银水中的高温氧气与木质材料化合(燃烧),代替氧气一层层释放过程,就不会形成丝纹。所以不能认为没有丝纹的银锭,都是成色低的银锭。只能说有丝纹的银锭成色,没有丝纹的银锭成色可能低。

有的银锭低部和侧面均有蜂窝。这也是由于铸造过程中,银水冷却凝结时释放氧气形成的。如果没有蜂窝,到有可能是银锭成色低下,掺入贱金属较多的缘故。有时铸造所用的模具透气性好(砂模),释放出来的氧气迅速透掉,也可能没有蜂窝。单纯用有无蜂窝判断成色高低并不准确。只要不是伪造的蜂窝,有蜂窝的银锭成色高,没蜂窝的银锭不能冒然断定成色低,只有认为可能成色低。

汉代的银两

汉代使用白银的记录就是汉武帝下今的白金三品。

"又造银锡为白金。以天用莫如龙,地用莫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但是由于对白银的成色没有具体的规定,因而引起伪造

史料记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犯者众,吏不能尽诛取……"

"白金稍贱,民不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白金终废不行。"

三国

《三国志》:"魏嘉平五年赐郭修子银千饼。"

《水经注》:"岭南林水石室有银,有奴窃其三饼归。"

唐代的银两

唐代时,政府就开始在税收时收纳白银,而且财政支出时也大量使用白银,现在考古现,唐代已经有庸调银、税商银、矿山银和税银。

唐代的银两形制有圆形和长条形的的铤。《旧唐书》中有记:"内库出方圆银二千一百七十二两。" 1970年时,西安发现了四枚唐代时的庸调银,这是一种银饼,园形,上刻有大量的文字,为岭南怀集等县交纳的庸调银。1977年,陕西征集到了二枚税商银锭,也是岭南一带产银地区征收的。五十年代时,西安出土了矿山税银,是唐天宝年间的遗物,重五十两,为唐代矿山税收用。市银为征收物资改纳的银两,1970年时在西安出土,重量也是五十两。

现在考古还发现了唐代的银饼,1970年时洛阳就有出土,面文有阴刻的二十三两字样。唐代的金饼也有出土,1979年山西平鲁屯军沟出土唐金饼四件。

唐代和两宋的银两已经均有出土发现,但是连接二代的五代时期中国的银两货币是什样子的呢?是不是也有银两的使用呢?银两的实物还没有发现,但是史料中有关于五代银两的记载。宋代杂记《清波杂志》中记载了南宋时期南京出土五代银锭的史实,当时该书的作者住在南京,一次出游至后景阳台时,见到了寺里的尼姑发现的唐李后主时代的银两,为永定公主为志公和尚净发之资,一样十铤。可见五代时期的银两已经是铤了。

两宋的银两

宋代朱翌的《猗觉杂记》中,也记载了金钱,说的是民间生子,有人贺一千金钱。有岭南首领冯子。

入朝,献金钱一锭船的记载。由此可知宋金钱所铸之多。宋代白银已经成为政府税收的重要内容之一,熙宁元丰年间时,宋政府的白银收入曾到过2909086两。

银两的成色在宋代就已经是交易中十分重要的事情,南宋未年的《居家必用宝货辨伪》一书就记载了这方面的史料,当时已经有十几种名目:金漆花银(一百分足)、浓调花银(九十九分九厘)、茶色银(九十九分八厘)、大胡花银(九十九分七厘)、薄花银(九十九分六厘)、薄花细渗银(九十九分五厘)、纸灰花银(九十九分四厘)、细渗银(九十七分三厘)、鹿渗银(九十九分二厘)、断渗银(九十八五厘)。

现在看来,宋代银两也分为官铸及民铸两大种类。

宋代银两的形制一般为银铤,民铸银铤在制作上一般要凿刻上该店铺号和工匠的名号并标明银两的成色。

官铸银锭有下面这么几种:

一种为各地政府所铸,如近年新疆博尔塔拉出土的宋代银锭,上仅铸有"南剑州"三字。南剑州为宋代福建路的一个州治。

一种为税银,如1960年时,西安南郊出土了一批宋代的银两,其中一锭上就有"盐务税"的字样。1975年时,河南方城出土了一批南宋的"经总制钱"银锭,为宋政府增收的各种苛税的银锭。这一批银锭里还有一枚有"出门税"的字样,可见宋代时许多税种已经用银两交纳。

第三种则为民间用银,有的上面没有文字。南宋的银两到八十年代未时,一些学者统计,当时全国已经发现了近三百五锭,一是银类,如经总制银、经总银、出门税等;一为军费银;一为商业类银锭,上面多为一些铺号的名称,还有的一些是用于流通领域的,锭面上面仅有银两的成色,如:真花银、十分、渗银等。

银锭分等之制,宋代已有明确规定,南宋庆元年间曾颁令"上供金银,并以直色起发。银鞘成挺,大挺五十两,小挺二十二两,畸另凑数者听"。

金代的银两

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下令铸造了中国第一种官方铸造的银币,这就是从一两至十两,分为五等的"承安宝货"银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种脱离了单纯计重而标明币值的银两币。

1981年,黑龙江第一次发现了四枚承安宝货银币,1985年又发现了一枚,通过对这些银币的研究,人们认为其等分为一两、一两半、三两、五两、十两五等。

金代银锭还有解盐银锭和税银两种。税银如正隆二年银铤、泰和四年周文柳银锭、泰和四年王忠纳银铤、泰和七年陈彦银铤等。

金代官府收盐税后将所得铸成银锭,上有"提举解盐司"字样,这在金代银锭的发现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迄今出土的金代带有年号的有天会、大定、明昌、承安、和泰安五个年号,但是有关解盐的就占了三分之一。

最后一点,1986年5月20日,内蒙古兴和县南郊大同窑陶卜窑村出土了三件银铤,其中2号铤上錾有"回易五十两","行人曹产"及""三处戳记。回易务,金元均有此机构铸造银铤,而此铤应为金回易务铸造,因为元代银锭上"宝"字已经均简写为现在的宝字,而此铤上有省笔的""字,又为回易五十两。故为金代无疑。

元代的银两

元代银两较大的品种一种是扬州银两,一种是平准银两,近年来又发现了一种蒙山课银。

元代银两较有名的是扬州银两,这种银锭现在发现了一些,1956年1988年都出土了元代至正十四年银两,上面一般刻有铸地、时间、重量和铭文,背面有较大的元宝二字阴铸。又如1988年出土的元代至正十四两银锭上就铸有"扬州库官孟x销银官王琪马念银库子吴武"、"行中书省"、"至元十四年重伍拾两银匠侯君用。

1956年江苏出土的至元十四年平准银两上铸有"铸银官提领副使库子杨良x"、"平准至元十四年银伍拾两"、"提举司银匠彭兴祖刘庆秤子韩益。

蒙山课银是元政府在蒙山银矿开采后,铸成银锭上交政府之物。

近年来又发现了元代的太原银两。

明代的银两

中国人没有想到哥伦布发现美洲竟然使中国的货币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拉丁美洲的墨西哥,从公元16世纪到20世纪初时,是世界上最大的产银国和最大的银币出口国,而这些银币大量经西班牙之手,从美洲运到了到菲律宾,经过贸易再从菲律宾运到了中国。

墨西哥银币,大体上可分成两种,一种是西班牙统治时期铸造发行的,1536年第次铸造发行,此后这种银币就成为墨西哥传统的出口物,银币圆形,上面铸有不同时代西班牙国王的头像,一面有太阳放光的图案,成色在93%以上,中国人称其本洋、佛头、双柱等等。另一种就是墨西哥独立后的第三年,即从1823年开始铸造图案为鹰踏仙人掌叨蛇的银币,成色为90%,我国人称其为鹰洋。

从明代中后期到清代中期,是西班牙人通过和中国贸易,以银币向中国换取丝绸、瓷器的时代,为此本来产银不多的中国,竟然开始在流通领域中大量使用白银--一种大批将墨西哥银币熔化再重新铸造成船形的元宝。

到底有多少美洲的银元运到了中国呢?我们可以引用一些资料。1586年以前约30000元(西元,下同),1586年500000多元,1598年及以前约800000-1000000元之间,1602年及以前约2000000元,1604年约2300000多元,1633年及以前约2000000多元,1729年以前约3000000-4000000元,1815年约1550000元。从十六世纪下半西班牙人到达菲律宾后,每年由菲律宾输入中国的美洲银元,一开始时为数十万西元,后来越来越多,到十六世纪未时已经超过了一百万西元,到了十七世纪,增加到了二百万多元,十八世纪,增加更多,可能达到了三四百万西元。

一直到现在,美洲银元不仅在中国很多家庭里还有收藏,而且出土的消息也很多,如1990年6月7日,在九华山重建转轮殿工地旁,就挖出了大量的美洲银元,后收集到了937枚,均为西班牙在美洲铸造的本洋和墨西哥独立后铸造的鹰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殖民主义者大量开采南美的银矿,而世界白银的绝大部分产于这一地区,老殖民主义者在鸦片战争以前和中国人做生意时,没有什么商品能打开中国的市场,而中国的陶瓷、丝绸、茶叶却成为西方国家的抢手货,因而西方国家只好用从南美运来的白银和中国进行交易,从而使明代以来的中国货币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就这样,一年复一年,一年又一年,中国人从海外贸易中赚了大钱,将自己过去比较单一的铜钱和纸币本位,换成了银铜复本位,这对当时中国的社会和经济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单一的以铜币和纸币相结合的货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过去白银虽然很早也就成为货币家族中的一员,但是其货币的属性大多囿于储蓄,中国的富人将白银当作镇宅之宝而埋入地下,其流通性和流通媒介的作用并没有在传统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应有的地位。自从明中后期美洲银元大量流入中国以后,白银在中国货币体系中的地大为增强,政府对在赋税中征收白银的政策,更加剧了白银在中国社会经济中重要性,白银在大额交易和政府财政上起着纸币和铜钱无法代替的作用。

其次,中国银两的形制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宋元时代中国的白银,一般都是铸造成了一种束腰形的块状,而从明代开始,中国的白银一般都铸造成了人们现在在电影中常见的那种船形,百姓俗称其为元宝,这种形制上的变化,其原因人们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这种变化肯定是和白银的大量涌入中国有着十分必然的关系的。

明未清初的文人李渔形容当时的银两为:"银光闪烁,宝色陆离。大锭如舡,只只无人横野渡;弯形似月,溶溶如水映长天。面上无丝不到头,细如蛛网;脚根有眼皆通腹,密如蜂窠。……"

明代银库中有古今中外最大的银锭,明末清初的史学家谈迁在他的《北游录》里记载了明代的节慎库有金银元宝各一,是明代的镇库之宝,人们要登着梯子才能上去,其边尚高于人,上刻有永乐元年的字样。

而且明末西安的银两成色还出现了低银,当时西安称足色银两为卷桶。

至于银锭的铸造,明代的《如梦录》一书记载了明代开封的银锭制造业,当时这种行称为倾销,开封当时有倾番丝银一家,银铺二家,倾销银铺一家。另外"新街南口,过客店、酒店,至半截街南头,路南是大倾销处,专作上纳元宝,大小成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倾番丝银一家。

古代的金银铜等货币的购买力一直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这部闲话水浒也将宋代的货币转换成今天的人民币以符合现代语境。无斋主人不是研究宋代货币的专家,要完全精确的换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里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估算数字,让读者可以有个基本的概念。

一般说来,古代货币基本以金,银,铜钱(其实是含铜为主的合金)为主要货币。而宋代和后来的明清两代的银本位制不同,是铜本位制,铜钱是主要货币,金银是不作为货币使用的。铜钱的基本单位为“文“,和“贯(缗)“,一贯合1000文。宋代财政紧张的时候有过800文,850文当一贯的情形。另外还有折二钱,当三钱,当十钱等变相通货膨胀的时候。比方说杨志杀牛二那一节,牛二就曾用当三钱来让杨志试刀,当三钱顾名思义就是一钱当作三钱,而蔡京当宰相的时候甚至出过当十钱。为了简化我们的计算方法,无斋主人忽略这些因素

在讨论古代货币的时候通常都会用上这么个假设,就是:

1两黄金=10两白银=10贯铜钱=10000文铜钱。

虽然金银铜的相互兑换率一直在浮动中,但这个假设基本上应该是合理的。当代宋史专家王曾瑜先生在他的《岳飞新传》的第7章“克服襄汉“一章中,曾经提到朝廷在给岳飞的省札中有:“第四,支付六万石米,四十万贯钱,以作军需。四十万贯钱以十万两银和五千两金折支,当时金银尚未作为独立的货币使用“。从而可见南宋初40万贯铜钱,相当于10万两银子和5000两金子,基本在数量级上符合上面的这个假设。

要讨论货币购买力,必须先提一下两位名家的方法。黄仁宇先生在他的《中国大历史》中基本以黄金的价格作为基准来换算的,他基本是依据1两金=10两银=10贯这个假设,而以国际金价来推算1贯铜钱今天的价值的。.先生在他的《潜规则》一书中则是同时使用了米价和银价作为基准,给出了两个数字。而.先生偏重于取由米价换算出来的那个数据。

那么根据二位先生的方法,我们来看看宋代的一贯合今天(2004年10月份)多少元人民币

1)黄金基准。

国际牌价,金价基本上在400美元一盎司周围波动。我们就以400美元为一盎司。一盎司为28.3克。宋制1市斤为640克(“1975年湖南湘潭出土的嘉钓铜则,自记重一百斤,重64公斤“)。1市斤有16两,所以宋代1两为今天的40克。这样一算宋代一两黄金相当于565美元,以今天美元对人民币8.23元来算,相当于4650元。根据假设1两金为10两银即10贯钱,宋代一贯铜钱相当于465元。

2)白银基准。

国际牌价,银价基本上在6美元一盎司周围波动。同金价的换算相仿,一两银子也就是一贯铜钱,相当于70元人民币。

3)米价基准。

宋代1市斤是640克。宋代1石合92.5宋斤(沈括的梦溪笔谈卷三有,“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因此一石大米就有59200克,即59.2公斤。如果我们不考虑特殊的荒年或大丰收年的话,北宋初期的米价大约在每石300文到600文之间,中期(仁宗年间)在600文到700文之间,南宋初期米价则在2贯左右。那么以此推算北宋末年宋徽宗期间大约每石1贯左右应该算比较合理的。如果按现今大米价格每公斤2.5元来计算,宋代一石大米59.2公斤合148元,也就是算1贯铜钱合148元人民币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三个价格,按黄金换算的465元,按白银换算的70元和按粮价换算的148元。由于我国不是主要产银国,而且工业化后提炼银子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所以古代的银子的价值肯定要大幅度高于现在的价值。显然以今天的银价作为参照体是不合理的。这从今天银价6美元一盎司金价400美元就能看出,今天的一两黄金能换66两银子,而我们假设的古代金银兑换率是1:10。而黄金的产量稳定,直到今天仍被世界各国作为重要硬通货储备。所以用黄金作为基准比较合理。

此外,虽然现代技术的大幅度发展,袁隆平先生的杂交水稻使得粮食产量大为提高,但是今天消费粮食的人口也大幅度增加了。根据宋史地理志,北宋大约不到5000万人口,而今天中国已经有13亿人口。民以食为天,粮价应该还是一个重要的基准

因此无斋主人就取了个金价基准的465元和米价基准的148元的平均值306.5元,并归整去掉零头,将1贯铜钱定为300元人民币。因此我们有下面基本换算:

1两金=3000元人民币。

1两银=1贯铜钱=300元人民币。

1文铜钱=0.3元人民币。

以这个兑换率来看看宋代官员的薪水。根据宋史职官志,宋代一个宰相的本俸是月薪300贯,也就是合90000元人民币,年薪108万。一个普通从8品的县令月薪15贯,合人民币4500元,年薪5万4千,考虑到宋代一个县令不过管几千户人家,也算不错了。宋代除了本俸之外,还有职钱,禄粟,厨料,薪炭诸物,增给,公用钱,给券,职田等名目繁多的津贴。难怪人称宋代对官员的优渥无与伦比。也难怪宋江削尖了脑袋想招安当官。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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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出现过铜、银、金、铁、铅等金属铸币,以铜铸币为主。中国古代在发行铜铸币时,出现过多次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从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不稳定。其中重要的大致有以下几次:

(一)自公元7年到14年,王莽三次改革币制。第一次,下令除五铢钱(汉隋间铸币以重量命名,主要是五铢钱,古算法以24铢为1两)外,更铸'大泉',重12铢,值五铢钱50;又造'契刀',值500;'错刀',值5000。这种虚价大钱出现后,造成民间盗铸,在实际交易中更趋向于使用五铢钱。

第二次,废除'错刀'及五铢钱,另发行'宝货',计有五物(金、银、龟、贝、铜),六名(钱货、黄金、银货、龟货、贝货、布货)共28品,不仅换算困难,每一品与其它27品之间会产生756种比值,而且比价极不合理。如小泉重1铢,每枚值1,大布重24铢,每枚值1000。此次改币仅一年就被迫废除。第三次,王莽作货布、货泉两种并行。货泉重5铢,货布重25铢,但一个货布却值25个货泉,结果又引起盗铸,许多人因犯法而沦为官奴婢。王莽从主观出发,随心所欲地改革币制,滥发大钱,结果'每一易钱,民用破业','农商失业,食货俱废',自身最后也迅速灭亡。

(二)黄巾起义后,东汉政权名存实亡。公元189年,董卓进京,毁五铢钱,更铸小钱,'肉好无轮廓,不磨?r。于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数十万,自是后钱贷不行'(注:《三国志》卷6《魏书董卓传》。)。董卓铸恶质钱引起物价飞涨,是对人民的一种掠夺。至此,五铢钱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三)三国时战争频繁,军费开支浩大,各国为解决其财政困难,都铸造了面额较大的货币。刘备入蜀时,因'军用不足',听从刘巴建议,铸'直百五铢',其重量仅8~9.5克,却当五铢钱100,结果'数月之间,府库充实'(注:《三国志》卷39《蜀书?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吴国在公元236年铸'大泉五百',重7克,238年又铸'大泉当千',重14.5克,甚至还有'大泉二千'、'大泉五千'。大钱出笼后,导致物价上涨,后被迫停铸。

(四)公元465年,南朝宋前废帝刘子业铸二铢钱,'形式转细。官钱每出,民间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无轮廓,不磨?r,如今之剪凿者,谓之耒子。景和元年(465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涎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注:《宋书》卷75《颜竣传》。)。结果引起社会经济停滞,不久,刘宋王朝就走向崩溃。

(五)北魏孝明帝即位后,为解决财政困难,517年用崔亮建议,广开铜矿铸钱以收'治利'。此后,民多私铸,钱更薄小,钱价更低。'时所用钱,人多私铸,销就薄小,乃至风飘水浮,米斗几值一千'(注:《魏书》卷58《杨播附侃传》。)。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一斤铜可造钱二百。'既示之以深利,又随之以重刑,罹罪者虽多,奸铸者弥众。今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注:《魏书》,卷77《高崇附高恭之传》。)。私铸钱轻薄如榆叶,入水不沉,其流通的后果是物价上涨,货币流通阻滞,犯罪者增多,加剧了社会矛盾。

(六)隋炀帝时期政治腐败,统一的五铢钱制度遭到破坏。由私铸引起货币严重贬值。'大业(605~618年)以后,王纲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铸,钱转薄恶,初每千犹重二斤,后渐轻至一斤'(注:《隋书》卷24《食货志》。)。私铸者除豪门大族,也有为对付日益加重负担的百姓。到最后甚至'剪铁碟,裁皮糊纸以为钱,相杂用之'(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唐初李渊入长安时,民间'行线环钱,甚制轻小,凡八九万才满半斛'(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经济走向了绝境,不久,隋也走向灭亡。

(七)唐玄宗后期,生活奢侈,军费开支浩大。他死后,乾元元年(758年)在第五琦的建议下,唐肃宗实行通货贬值政策,铸造大钱,称'乾元重宝'。这是最早称'重宝'的钱,重5.97克,一文当开元通宝钱十文。肃宗诏书说:'冀实三官(汉代主管铸钱机构)元资,用收十倍之利'。俨然说明铸钱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次年又铸'重轮乾元重宝',重11.94克,重量为开元钱的三倍,却当开元钱五十。大钱发行后引起的后果不外有三:一是物价飞涨,人民遭难。'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二是盗铸严重,'长安城中,竞为盗铸'(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以致寺庙的钟、铜佛都被熔化;三是货币流通出现混乱,有实钱和虚钱双重价格。总之,如上元元年(760年)诏书所说:'私铸颇多,吞并小钱(开元钱)……物价益起,人心不安'。不久,宣布重棱钱由当开元钱50文改为30文,即开元钱则一当十文用,乾元当十钱依前行用不变。当时人称此虚抬作价的钱为'虚钱',未抬价的钱为'实钱',由此而产生两种物价。

(八)五代十国时期货币形式五花八门、十分紊乱,各国政权用铅、铁、泥等铸钱,以此掠夺人民,维持其财政和军费开支,并用恶钱削弱敌国。南唐后主李煜铸铁钱,民间纷纷藏匿铜钱,商人们用十枚铢钱换一铜钱,出现劣币驱逐好币。楚曾铸铅钱,又铸'乾封泉宝'大铁钱。闽铸大铁钱有'永隆通宝'、'天德通宝'等名,都当铅钱百,南汉铸有'乾亨通宝'铅钱,十个当铜钱一。盘踞幽州的刘仁恭父子用??泥作钱,以此强迫收兑铜钱,又发行大额货币,有当十、当百、甚至当千当万的大钱。总之,当时货币混乱,给经济造成很大破坏。

(九)清咸丰三年(1853年),在发行纸币的同时,京局开始铸造大钱,共分五等:当十、当五十、当百、当五百、当千。当十称'咸丰重宝',其余称'咸丰元宝'。当百钱直径7厘米,重199克,为诸钱之冠。大钱一出笼,立即引起物价飞涨,同时私铸也纷纷出笼。旧钱每千重120两,熔化可铸当千大钱三十。大利所在,使私铸数很快超过官铸。于是一年左右政府不得不停造当千、当五百的大钱,并用宝钞收回。此后又停铸并回收当百、当五十的大钱。当十大钱仍流通,但其价从当五、当三,直跌至当二。咸丰还铸有当十铁钱和铅钱。咸丰时的钱钞制,币值级别多,币材种类多,份量变动多,钱文字种类多,其复杂繁琐超过了王莽时代的宝货制。

二、古代纸币的通货膨胀

(一)北宋的交子(后改为钱引)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约产生于太宗淳化年间(990~995年),开始由成都十六家富商联合建立交子铺,发行交子。天圣元年(1023年)成立益州交子务,翌年发行官办交子。交子发行以三年为一界,界满以新交子收回旧交子。每界发行控制在125万余缗(贯),以铁钱为钞本,币值较稳定,对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9年),因对西北用兵,益州交子务在陕西发行无钞本交子60万贯,以充军费。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8年),规定两界交子同时使用,引起贬值。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8年),因对付西夏,增加发行额达到188万余贯,由于两界发行,实际数加倍,于是通货膨胀加剧。到北宋末徽宗在位时,政府滥发交子,交子信用下降,遂于大观元年(1107年)把交子务改为钱引务,改称交子为钱引。不久,河、湟的军费全仰发行纸币来解决。发行额达2655余万贯,由于两界发行,其数相当于神宗以前的42倍,一般贬值3/4,有些地区贬值90%,引起物价飞涨,民怨沸腾,北宋政权在内外交困中终于走向了灭亡。

(二)南宋纸币有多种,主要是会子,绍兴三十年(1160年)开始由官府发行。在孝宗(1163年即位)以前发行额还有所控制,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开始两界并行,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又曾三界并行。到宁宗开禧年间(1205~1208年)韩?腚兄?流靠大量发行纸币作为军费,从此发行额扶摇直上。开禧年间发行14000万贯,嘉定年间(1208~1224年)23000万贯,理宗绍定五年(1232年)22900万贯,绍定六年32000万贯,嘉熙四年(1240年)50000万贯,淳?v六年(1246年)65000万贯。与此同时,会子币值也直线下降:乾道四年(1168年)一贯合铜钱770文,咸淳三、四年(1267~1268年)为75文,已跌到不足1/10。在此情况下,'市井视之,粪土不如,朝廷宝货,自轻太甚'(注:《可斋续稿》(后)卷三《救蜀褚密奏》。),'民愈不售,郡县科配,民皆闭门牢避,行旅持券终日有不获一钱一物者'(注:《宋史》卷145《黄畴若传》。)。到后来,一贯会子已不值一文钱。嘉熙三年(1259年)李韶概括说:'楮券日轻,民生流离,物价踊贵,遂至事无可为。'(注:《宋史》同上,卷423《李韶传》。)南宋政府到了崩溃的边缘。

(三)金行的纸币叫'交钞'。贞元二年(1154年)开始发行,以七年为一界,期满兑现或换新钞。从章宗即位时(1189年)开始取消七年为界,成为长期流通纸币,于是开始通货膨胀。明昌四年(1193年),官俸全发交钞,通货膨胀日趋严重。政府用种种办法限制铜币,强使纸币流通,结果铜币被纸币排斥,退出流通领域而贮藏起来。金朝最后二十年,经济凋敝,军费开支浩大,各种纸币轮番登场,通货膨胀更为严重。交钞发行时最高面额为10贯,贞?v二年(1214年)发行20贯至100贯大钞,不久又发行200贯、1000贯大钞。结果每贯交钞值不到一文钱,民间交易多用现钱。贞?v三年,改交钞为'贞?v宝券',这时军费开支庞大,钞值猛跌,政府实行限价,造成商人罢市。贞?v五年,发行'贞?v通宝',一贯当'贞?v宝券'一千贯,政府公认币值下跌至1/1000。元光元年(1222年),发行'兴定宝泉',一贯折贞?v通宝400贯。翌年,改发绫印制的'元光珍货'和'元光重宝'。行之未久,银价日贵,民间多以银论价。政府规定买卖在银三两以下只许用钞,不准用银;三两以上,1/3用银,其余用纸币。此令一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注:《金史》卷48《食货志》。)。金后期,'以万贯唯易一饼',经济走向崩溃,金代也就很快灭亡了。

(四)元代货币以纸币为主,其纸币制度称为钞法。元代钞法经历了中统钞、至元钞、至正钞三个阶段。中统钞于中统元年(1260年)发行,以金银为本,钞本不许亏欠挪用,发行量严格控制。到忽必烈末年,信用有所降低。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又发行至元宝钞,与中统钞并行,一贯当中统钞五贯,即承认中统钞贬值4/5。至元十年(1350年)又发行至正交钞,一贯合至元宝钞二贯,二钞并行流通。至元十七年(1280年)起,佞臣阿合马当权,为应付财政困难大量印钞,又动用钞本,便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行之未久,物价腾跃,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注:《元史》,卷97《食货志》。)。元政府自坏钞法,也加速了自身的灭亡。

(五)洪武七年(1374年),朱元璋设立宝钞提举司。翌年,诏命中书省主持造'大明宝钞',同时禁止民间金银买卖,只许向政府换纸钞。大明宝钞不分界,不限时间,不定发行限额,也无准备金。这样发行后不久,由于投放太多,导致纸币贬值。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2月至12月10个月中,发行宝钞6949599锭,每锭5贯,共34747995贯,合银3000多万两,而当时政府每年收入仅几万两,发行额相当于银的收入1000倍左右。从钞钱比值看,洪武八年(1375年)钞1贯值钱1000文,以后不断贬值,到宣德七年(1432年)值钱5文;弘治元年(1488年)值钱1文;而到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仅值钱0.1文。实际上弘治以后,人民只用银和铜钱,不再用钞票了。明政府虽然多次下令禁金银交易,但用处不大。最后,政府不得不放弃禁用铜钱和金银的法令。(六)清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起义发生,军费激增,国库枯竭,为'济国用之不足',决定发行纸币。咸丰三年(1853年)发行两种纸币:一是户部官票,简称官票,又称银票,以银两为单位;二为大清宝钞,又叫钱票、钱钞,以制钱为单位。清政府本意是纸币'与银钱并重',并规定出纳皆以五成搭用,但实际上政府自坏成法,收款时少收或拒收钞票,支付时多付钞票,造成钞价大跌。百姓持钞购物,商店不是涨价,就是匿货不卖。外国人则趁机以低价收购钞票,按五成去交关税。咸丰五年(1855年)官票一两,宝钞一千文都只能换京钱四、五百文,合制钱二、三百文。此后官票继续贬值,福建强制推行票钞,激起民变。至此,清政府下令课税停止收钞,只收实银,各项开支也不用钞。不久,随着咸丰帝去世,官票官钞也'寿终正寝'了。

中国古行纸币时,有些统治者也懂得发行纸币要有准备金,即'钞本',并认识到钞本的重要性。但到后来,由于军费、奢糜等造成的财政困难,统治者最终还是乞怜于发行纸币,使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

三、近现代纸币的通货膨胀

比起古代来,中国近现代纸币的通货膨胀发展更大,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次:

(一)'京钞风潮'。北洋军阀统治开始后,各省均可发行可兑现的银行券作为筹款办法,但由于缺乏兑换准备,故信用低下,币值日跌。当时北洋军阀筹款主要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可兑现的银行券。1915年袁世凯要,又加云南起义后军费大增,就强迫动用这两行的现银准备,遂使国库空虚,引起商民争兑。1916年5月12日,北洋政府下令中、交二行钞票停止兑现,出现市面骚动,物价上涨,现银绝迹。一般商界怕承担损失,纷纷拒收京钞,而银行对北洋政府的垫款却日渐增多。5月份停兑时,京钞流通及存款数合计2600万元,10月达4600万元,第二年12月增到9700万元。于是京钞币值迅速下跌,一般常在7-9折之间。但这次通货膨膨胀风潮只限于京、津地区。后来中、交二行通过供款和发行公债,用了六、七年时间陆续收回京钞,才稳定住币值。

(二)法币。1935年11月4日,政府为摆脱美国白银政策引起的白银上涨给采用银本位制的中国带来的严重影响,因而实行法币改革,规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又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将白银收归国有;法币汇价为一元等于英镑一先令二便士。法币是一种以外汇为本位的货币制度,它借助无限制买卖英镑来维持币值,后来又投靠美元,从而打上了深刻的殖民地货币制度的烙印。

1942年7月,法币的发行集中到中央银行。由于政府完全控制了金融事业,其发行法币又没有限制,这就为法币不断出现通货膨胀铺平了道路。在法币改革前,1934年底全国主要银行发行的兑换券总计约5.6亿元。到1936年1月,即法币改革后2个月,已增至7.8亿,此后更是猛增,至1948年8月21日已达6636946亿。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得更快,如以1937年6月重庆物价指数为1,1948年8月21日上涨至1551000。而上海物价比重庆更高,如以1937年6月为1,则1948年8月21日为4927000。当时有人说,战前能买一头牛,这时只能买1/3包火柴。

(三)金圆券。在法币已走到了绝境时,政府为了作垂死挣扎,于1948年8月20日发行了金圆券。此券由中央银行发行,法币按300元合金圆券1元收兑。企业及个人持有的金银外币限期兑换金圆券,违者没收。金圆券发行限额为20亿,发行准备必须有40%为金、银、外汇。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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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是北方各省中,要求“摊丁入地”呼声较高的一个省份。雍正元年(1713年)六月,巡抚黄炳就上过奏折,但因遭到皇帝的斥责,所以一直拖到三年(1715年)七月,才又请求“摊丁入地”①。经户部议准,从四年起(1716年)开始实行。只有邱县等个别州县,到五年(1717年)才摊入地银②。

山东省摊丁入地的办法与直隶基本相同,也以全省通筹匀摊。计“每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③。这种按银两摊丁的办法,具体到各州县,也还另有摊计的标准。象鱼台、齐河等县就采用了按亩摊征的办法。鱼台县“于雍正四年奉文,通省应征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亩征银二分六厘二毫五忽,共征银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两(零)”④。齐河县也是“每亩摊征丁银五厘九毫一丝(零)”⑤。

注释:

①《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乙丑。

②黄景曾:乾隆《邱县志》卷四,《田赋志》,《贡赋》。

③岳浚:乾隆《山东通志》卷十二,《田赋》。

④冯振鸿:乾隆《鱼台县志》卷六,《赋役》。

⑤上官有仪:乾隆《齐河县志》卷之三,《赋役》。

既然全省按统一科则进行摊征,因此各州县间必然也有比原额多征或少征的问题。象禹城县减征二百八十八两①,新泰县“实减丁银二百四十八两(零)”②。而寿光县则比前增加二千四百九十九两多③。但是正如道光《胶州志》作者张同声在谈到该州“摊丁入地”的情况时说:“胶州地浮于丁,较旧数增征丁赋银一千八十八两有奇,收并灵山、鳌山二卫,丁浮于地,较旧数减征丁赋银二百九十四两有奇。民咸乐从之,以其道至公,政至均也”④。张同声说的当然有美化的地方,但它所以能够推行,并为某些增摊州县所接受,就是因为具有调节并缓和矛盾的因素。

雍正三年(1715年),当户部议准山东“摊丁入地”的同时,还作出规定:“山东布政使司所属州县卫所各项丁银,均摊入地粮内征收。其开垦地亩,俟升科后,遇五年编审之期,合一县丁银,计新旧地银,按粮摊减,各就一县之地均算。”⑤这是因为自“永不加赋”后,全省的丁银是固定的,而田赋则随着新垦升科地亩的增多而不断增加。实行“摊丁入地”,新升科税粮的丁银需要很好解决。户部对山东的规定是:每隔五年编审,各州县都可以按照本县地银增加的多少,减摊丁银。增加多的,减摊就多。反之,减摊就少。因此,所谓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实际上后来就有所变化,特别是新垦田土多、升科税银也多的州县,变化的可能也就愈大。这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福建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清代各省的田土中,有一种叫做寄庄地亩的。所谓寄庄地,就是“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寄庄地亩一般不单独摊派差徭。在山东是“于正供之外,每亩征银一分至四、五分不等,名曰外征,以代徭役。”由于它单独征收外征银,因此,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寄庄地亩在内。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土俊以“地亩之授受不常,官吏得以上下其手”为理由,请求“将历城等六十一州县寄庄地亩,并历城、益都二县照寄庄征银之废藩基地二项,所有外征银两,各按州县地亩,一并均摊”⑥。从此,山东的寄庄地亩,也就与州县的大粮地同归于一了。

在山东,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是衍圣公孔府的所在地。从汉代开始,封建国家为了优遇孔子后裔就钦赐土地,明代洪武年间,将滋阳(今兖州)等二十余州县中的一部分田地、民户,拨赐给孔府,叫做钦拨祭田和钦拨庙佃户人。到了清代,这种庙佃户人已多至数万丁。当时,孔府不但对祭田征收祀银,而且对庙佃户人征收丁银。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朝廷规定新增人丁永不加赋,孔府却凭借特权,对新添的庙佃人丁照征不悮。雍正四年(1726年),全省实行“摊丁入地”,孔府也自视例外,并不执行。孔府的这种行动,不但引起几万名

注释:

①董鹏翱: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丁徭》。

②江乾达:乾隆《新泰县志》卷五,《赋役》下。

③王椿:乾隆《续寿光县志》卷之七,《田赋考》。

④张同声:道光《胶州志》卷十六上,志五,《赋役》。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新垦升科分摊》。

⑥《清世宗实录》卷一四九,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庚寅。

庙佃户丁的严重不满,而且对于封建国家也造成很多不便。为了限制贵族地主的特权,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明令孔府“摊丁入地”。①这样,孔府才把钦拨户人中的佃户的丁银,摊入祭田。至于庙户的丁银,因为无田可摊,仍照旧保留了下来。

六、河南

河南全省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在雍正五年(1727年)。在这以前,从明末开始,已有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先后实行“丁随地派”。不过因为当时各州县的标准并不统一,所以“按地收丁”也“轻重不等” 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当然就要有比较整齐的规划。雍正四年(1726年),巡抚田文镜在请求“摊丁入地”的奏疏中说:

“查各属人丁多寡不等,今就一邑之丁粮,均摊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如某县原额一千两,摊入地银一万两之内,则每地银一两应加银一钱。以此核算,在丁少地多之区,每两不过增之分厘,即间有丁多地少之处,每两所增亦不过一、二钱而止。如此则地多之家力能输纳,而无地之家,得免光丁之累矣!至豫省州县,每年均有报垦升科,以及遇闰之年粮额无定,嗣后地粮如有升增,应将丁银随年另行均派,摊入正闰银内,照数收纳。”

另外,对于已经“丁随地派”的太康等十二州县,也规定“与各属一体按粮均摊,以昭划一。” ③

从田文镜的奏疏中,我们得悉,河南的“摊丁入地”是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匀摊。具体的科则是:“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④由于河南省的新垦田地是实行随年升科的办法,所以新垦田地的丁银也随年匀摊。关于闰银的征收,也各照旧定惯例,凡原来派征闰银的,“摊丁入地”后仍保留闰银,否则不另行加派。比如安阳县,按丁征银时规定征收闰银,“摊丁入地”后,除“按每折色粮银一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三厘七毫四丝(零),”又“遇闰每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二厘八毫(零)” ⑤。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河南各州县的地方志记载中,不征闰银的占多数,征收闰银的相对要少得多了。

七、浙江

浙江省从明末开始,已有一些州县陆续“丁归地派”,入清以后,“丁归地派”更加普遍。康熙初年,布政使袁一相在《清丁条议》中说:“今按浙省历届大造之例,大略有产则有丁,其

注释:

①孔府档案,编号ooo四一一之八,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藏。

②《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辛酉。

③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之二,《题豫省丁随地派》;同见田文镜:雍正《河南通志》卷之七十六,《艺文》五。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贵泰: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

无产有丁者俗名赤脚光丁是也。凡有产有丁者,虽有逃亡事故而地亩自在,则丁随产办,充允之人无赔累之苦矣!……合应遵奉部文按地派丁之语,通行无弊”①。“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户部专门就该省“摊丁入地”州县的招垦、缺丁等问题作出规定:“浙省丁粮从田加赋,宁、绍、台三府属既有开垦荒弃田地,即应有招复人丁,相应行令该抚将前项招复人丁,仍照旧例升科。至衢属常、开二县所有缺丁,……亦应照例清补,俟额数既足,再有新增,即应遵照恩诏,概入盛世滋生册内,免加其赋”②。清朝政府的上述措施,更促进了—些州县的“摊丁入地”,台州府所属六县,除黄岩、宁海两县原已“丁从粮起”,其余临海、太平、天台、仙居四县,就是康熙六十年(1721年)“一并丁归粮办”的③。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议准该省摊丁的科则,一些还没有实行丁随地派的州县,也从这一年开始均摊。当然,也有迟于四年(1726年)的,如宁波府所属鄞县,“以雍正五年为始,人丁改归照田均摊征解”④,温州府到“雍正六年题准随田办纳”⑤,丽水县则于“雍正七年奉旨摊丁”⑥。

浙江省的人丁有市丁和乡丁两类。市丁专指没有田地产业的“门面光丁”,乡丁“乃随产之丁”,与市丁正好相反⑦。市丁和乡丁,名称不同,科征的则例也不相同。,如馀姚县,市丁每丁征银九分九厘七毫八忽零,乡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二丝零⑧。武义县市民每丁征银三钱一分九厘二毫,乡成丁每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⑨。此外,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前,清朝政府还对该省的市、乡丁口课征食盐钞银。

据户部议准,该省“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田赋银一两,匀丁银一钱四厘五毫零⑩,分别均摊于各州县田赋中,具体形式有“照粮起丁”和“照田起丁”两种。据乾隆《浙江通志》记载:全省七十七个州县,“照粮起丁”五十个,“照田起丁”二十七个,大致“乡丁摊于田地,市丁摊于市房”11。它们摊入的对象不同,摊丁后科则也不相同。

先以照粮起丁为例,如汤溪县:

原额完赋市民一百三十口,每口征银二钱五分六厘,共征银三十三两三钱六厘。……

原额完赋乡民七百三十口。每口征银五钱七分二厘五毫,共征银四百一十七两九钱。

注释:

① 魏螈: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②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

③ 张联元:康熙《台州府志》卷之十七,《详谕》。

④ 曹秉仁:雍正《宁波府志》卷之十二,《户赋》,《鄞县田赋》。

⑤ 齐召南: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⑥ 曹抡彬:雍正《处州府志》卷之四,《赋役志》,《户口》。

⑦ 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第五,《请查仁钱二邑光丁详》。

⑧ 邵守仁:乾隆《馀姚县志》卷十,《田赋》。

⑨ 张营堠:嘉庆《武义县志》卷之三,《田赋》,《户口》。

⑩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二钱四厘五毫有奇。”《石渠馀记》订正为一钱四厘五毫不等。又,据该省的一些府州县志,亦作一钱四厘零不等。

(11)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二分五厘。……

原额完赋市、乡成丁一千零七十九口,每口征银二钱三分一厘二毫,-共征银二百四十九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原额完赋食盐钞丁九千零二十五口,每口征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共征银一千零四十三两二钱九分。

原额田地山塘官房等项共征银二万二于五百二十七两二钱九分九厘(零)。

“照粮起丁”后计:

每银一百七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派市民一口。

每银三十两八钱五分九厘派乡民一口;

每银二十两八钱七分七厘派市、乡民成丁一口;

每银二两四钱九分六厘派食盐钞丁一口①。

各州县之间,不但丁口多寡和科则上下不同,而且田赋数额也有多有少。所以“照粮起丁”后,差异很大。比如山阴县:市民每口征银一钱四分二厘,乡民每口征银一钱六分、征米七勺,“照粮起丁”后:“每银二十两二钱七分四厘派市民人丁一口,每银二两四钱四分六厘,米七斗八升六合派乡民人丁一口”②。比起汤溪县来,山阴县的科目显得要简单一些,但就科征额而言,山阴县就要重于汤溪县了。

“照田起丁”的办法,是将全县的丁银摊入田亩之内进行征派。比如湖州府所属乌程县,市民完赋人丁三千六百一十六丁,每丁征银四分,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两六钱四分。乡民完赋人丁七万零六十七丁,每丁征银五分二厘,共征银三百六十三两四钱八分四厘。摊入课田七千二百八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一厘九毫,计每田二百一亩四分五丝(零)派市民人丁一丁,每田一十九亩三分九厘三毫八丝(零)派乡民人丁一丁。” ③

由于田土有田地山荡之分,每一类都有不同的科则,笼统进行匀摊,就会造成担负重轻不一。浙江省照田起丁的州县,除永嘉县“照田地山池塘起丁”④,松阳县“照田地塘起丁”⑤,一般都只采取“摊丁入田”或“摊丁入田地”的办法,其余地或山荡,就不再匀摊了。

在浙江“摊丁入地”的各州县中,临海县的情况比较特殊。原来它在“摊丁入地”以前就是按照男子有妻、男子无妻、老幼疾丁,食盐课口征收丁口银的。照粮起丁后,也因此保留了旧有的匀摊方式。如:

每银一两八钱四分(零),又米五斗六升五合(零),派男子有妻一丁。

注释:

① 陈钟炅:乾隆《汤溪县志》卷之五,《食货志》,《户口》;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三,《户口》

三。按:以上统计数字中,有的单位数和总数之间,稍有出入,伹均系抄录原文。以下类似情况亦同。

② 徐元梅:嘉庆《山阴县志》卷二十三,《政事志》,《田赋》。

③ 李堂: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六,《户口》。

④ 齐召南: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⑤ 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四,《户口》四。

每银一两五钱七分(零),又米四斗八升二合(零),派男子无妻一丁。

每银四两三钱二分(零),又米一石三斗二升七合(零),派老幼疾丁一丁。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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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一定听过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个大笨蛋,而那位小偷更加愚蠢。

从前有个人叫张三,喜欢自作聪明。他积攒了三百两银子,心里很高兴,但是他也很苦恼,怕这么多钱被别人偷走,不知道存放在哪里才安全。带在身上吧,很不方便,容易让小偷察觉;放在抽屉里吧,觉得不妥当,也容易被小偷偷去,反正放在哪里都不方便。 他捧着银子,冥思苦想了半天,想来想去,最后终于想出了自认为最好 的方法。张三趁黑夜,在自家房后,墙角下挖了一个坑,悄悄把银子埋在里面。埋好后,他还是不放心,害怕别人怀疑这里埋了银子。他又想了想,终于又想出 了一个办法。他回屋,在一张白纸上写上'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 然后,出去贴在坑边的墙上。他感到这样是很安全的了,便回屋睡觉了。 张三一整天心神不定的样子,早已经被邻居王二注意到了,晚上又听到 屋外有挖坑的声音,感到十分奇怪。就在张三回屋睡觉时,王二去了屋后,借月光,看到墙角上贴着纸条,写着'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王二一切都明 白了。他轻手轻脚把银子挖出来后,再把坑填好。 王二回到自己的家里,见到眼前的白花花的银子高兴极了,但又害怕了起来。他一想,如果明天张三发现银子丢了,怀疑是我怎么办?于是,他也 灵机一动,自作聪明拿起笔,在纸上写到'隔壁王二不曾偷'七个大字,也贴在 坑边的墙角上。

读了这个故事,我忍不住笑他们两个人,张三自作聪明,王二又是个不折不扣的大笨蛋,其实,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了,钱虽然是很重要的,但是读书固然重要。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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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湘军最高统帅,曾国藩一年净收入可达五千四百两,带兵十二年,合法工资收入可达六万四千八百两。何况他又拥有绝对的财政权。湘军军费的发放,全靠他一支笔。从咸丰三年创建湘军到同治七年战事基本结束,曾国藩先后支出军费三千五百万两左右,由于没有正规的财政制度,曾国藩完全可以上下其手,大笔纳入自己的腰包。如果曾国藩稍有贪念,则十多年军旅生涯,积累百万资财实在是太轻松的事。

但曾国藩却没有因此而发财致富。虽然可以支配的金钱如沙如海,他寄回家里的钱,却比以前当京官时还要少了。从军之后,他每年寄回家中的银两,大率在一百两之数,低于他清苦的京官时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出山带兵时所发的那个“不靠当官发财”的誓言。曾国藩在家信中这样说:“余在外未付银寄家,实因初出之时,默立此誓,又于发州县信中,以不要钱不怕死六字,明不欲自欺之志。”

当然,发誓在军中“不要钱”,并不只是为了保持个人的清名,更重要的原因是曾国藩深知廉洁对战斗力之重要。只有立定“不要钱、不怕死”之志向,才能组织起一支真正有战斗力的队伍。

那么,曾国藩自己的合法工资,都用到哪了呢?

第一是用于军队开支。咸丰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夜,他在给曾国荃的信中说:“余有浙盐赢馀万五千两在江省,昨盐局专丁前来禀询,余嘱其解交藩库充饷。”

第二个方向是用于地方公益事务。家信中有多次记载,他宁肯把收入捐给战区灾民,也不送回家。咸丰八年正月十四日,他居乡期间,曾指示弟弟曾国荃,在应酬及救济绅士百姓上,要放手花钱。

宁可把大量钱财用于施舍他人,也不寄回家里,除了不靠做官发财之誓言外,曾国藩还有更深入的考虑。

曾国藩有一个独特的金钱观:奢侈的生活环境不利子孙的发展。

咸丰九年日记中记载,他与左宗棠聊天,左氏言:“收积银钱货物,固无益于子孙,即收积书籍字画,亦未必不为子孙之累。”这正是曾国藩一贯的思想,所以他评价此语为“见道之语”。他从自身经验总结出,大富之家并非一个人良好的成长环境。他曾在家信中说:“凡世家子弟,衣食起居,无一不与寒士相同,庶可以成大器。若沾染富贵气习,则难望有成。”他说他决不“蓄积银钱为儿子衣食之需,盖儿子若贤,则不靠宦囊,亦能自觅衣饭;儿子若不肖,多积一钱,渠将多造一孽,后来淫依作恶,必且大玷家声。”

所以,他不多寄银钱回家,也是担心家风因此而坏。他在家信中说得很明白:“吾不欲多寄银物至家,总恐老辈失之奢,后辈失之骄,未有钱多而子弟不骄者也。”

这一思想是曾国藩教育观念的一贯基础。所以他在给曾国潢、曾纪泽的家信中,对后代的生活作风反复絮言。

然而曾国潢对曾国藩的这些话,执行得并不到位,曾国潢自认为作为湘乡“第一乡绅”,他生活已经十分节俭了,但在曾国藩看来,他在许多地方浪费了银财。咸丰六年三月,曾国潢因事在省城向李仲云家借银二百两,事后希望曾国藩代为偿还。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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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中对合伙(partnership)的解释为:“在这种组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取得协议”,[155] 民法学中合伙既指合伙契约,也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团体;民法简称合伙契约为合伙,规定称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出资种类并无限止,金钱而外,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营业权以及劳务信用均可为出资。[156]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的私人资产都可作为他们债权人的担保品。在学理和各国民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古代合伙经营起源很早,春秋时管鲍联资经商、鲍让利于管的佳话一直被后世的商人当作榜样写入合伙契约,而明确的合伙记载已见于唐初张建的《算经》。清代合伙经商已很普遍,所谓“合资”、“合股”、“连财合本”等词都是合伙的不同说法,清代的合伙契约制度也更为完备。这里仅考察清代合伙经商的资本形态、经营方式和盈亏分配。

(一)合伙制的资本类型

清代合伙制的资本除货币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商业信誉和人力资本,这几种资本都须与货币资本合伙才能构成商业经营,并在合伙时折算成货币或规定其所占份额。

1、资金合伙

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资金之间的合伙是最为普遍的形态。合伙人的出资额都事先约定,有的在合同中规定,明清以来的合伙契约格式中都写明“各出本银若干作本,同心竭朋【?胆】,营谋生意”。[157] 合伙人的出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平均出资,各人出资相等,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商汪乾初、汪全五在巢县开张德胜字号杂货布店,“二人同心,各出本银贰百肆拾两,共成本银肆百捌拾两”;[158] 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每人名下出本银一百两正,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意”。[159] 也有由不平均出资改为平均出资的,如道光二十七年徽商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昌化县顶盐典一业,四房公办,原“资本大小未均”,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将本拨匀,每房名下各付出本足钱七千千文,共计足钱二万八千千文”。[160] 有的独资店铺经过平均分家后成为合伙经营,各人的资本也都一样了。

也有很多情况是合伙人出资不均,多少不一。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在调查当时新疆与内地的玉石贩运情况时说:“每起合夥人数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161] 如李步安、傅德共出银6 500两,董璠4 000两,徐子建2 000两,师四1 500两,共1 4000两买玉石1 000斤。[162] 乾隆四十一年张銮与卫全义各出银6 000两,任孝哉出1 000两在苏州做绸缎生理。[163] 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40两,李字桢出50两,合伙“卖磁器生理”;[164] 乾隆六十年四川南充人胡文选出银30两,黄崇礼出银10两“合伙买烟叶一千斤”至重庆发卖;[165] 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设山货行,桂时荣出二千两,王道仪出三千两;道光二十年刘凤林与刘万成合伙开设联升栈号,刘万成出本钱十千文,刘凤林出三十七千文。[166] 合伙人的资本也可增加或抽出,如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广聚布否【?店】”,吴景昭出130两,饶希圣出100两,次年饶希圣添本75两,吴景昭添本50两。[167] 合伙商业中合伙人出资不一极为普遍,清代算书《算迪》中有关合伙的算题全部是不等出资,同一合伙人的资本也有增加或抽出,《算迪》中有一题曰:“甲乙丙合本生理,甲本二百两八个月,又四十两六个月;乙本三百二十两六个月,又八十两五个月;丙本一百六十两十个月”,[168] 则是甲、乙后来的资本都比原先减少了。

无论是平均出资还是不等出资,合伙人的资本有时被划分为股,或称分、成、俸等,如顺康年间徽商汪敏希、吴君调“合夥在南翔镇浩源店生意”,“汪希敏该叁股之弍”,“吴调君该叁股之壹”;[169] 前述道光二十七年汪左淇等四房合开盐典合同内载“将本拨匀”后“四股均分”。这至少在明万历年间就已出现,如《万历四十一年奇峰郑氏清单合同》所载。[170] 但在临时的合伙贩卖中,合伙人的资本未见有这种划分。尽管清代商业合伙中有将资本划分为“股”的,但仍不属于股份制。股份制是近代以来以向发行股票募集资本为特征的企业形式。清代合伙制并没有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应与股份制相混淆。

合伙形态下也有“贷本经商”,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杂货布店,“其全五之本,系蒙亲友邀会之项”,实为借贷;嘉庆十五年孔府执事生姜玉照“合夥贸易,揭到增义号京钱八百串,二分半起利”;[171] 道光十三年巴县农民唐大受有戚方林邀其合伙开设泰丰棉花行,唐大受“挪借银二千两入本”。[172] 除合伙人单独借贷外,也有合伙人共同借贷的。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人柯廷现出银1 000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同时“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73] 这实际上是柯、罗合伙的油坊、贩木生理向柯廷现借了1 000两,柯廷现所得的八百余两即是借贷利息,其余结算的596两则是合伙经营的油坊、贩木所赚利润,由双方平分。又如道光十二年巴县李兴发“凭中领到张万兴名下老银一千两整”,订立“承领公本银约”,规定:“对年共加利银一百七十两正【?整】。其银当日如数领清,伙贸生理,以对年为准核算,除利在外,获利均分,互不异言。其有生理,系兴发弟兄经手,领后务要体出天良,如有透漏,永不昌达”,[174] 这一例中张万兴银1 000两也不是他的个人投资,而是作为张、李“伙贸生理”的共同经营资本“公本银”向张万兴所借,因此除每年分取利润外,张万兴还得利息170两,李兴发则是以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经营。这两例都是合伙人共同向合伙人之一借贷,至于向伙外人借贷的事例尚未发现。

合伙人一般是个人或家庭,但也有的合伙人是由二人合伙组成的。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汪乾五本银之内有张熙彩本银五十两,赚者同乾初、熙彩照银数派分。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山货行时规定,“如股分内另合合伙,各于各名下股内分算”,次年“王廷懋、廷梓在王道仪分内拨出本银七百两,行内获利只在王道仪名下股分内拨算”,王道仪的本银也成为合伙组成的了。有的合伙人名为某某号,则应为店铺名称。

2、资金与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商品合伙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原有独资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招集资金改为合伙经营时,店铺原所有人以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为资本投资,这些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在合伙在合伙时都规定其所占份额,或折算成货币金额,以此承担盈亏。如北京万全堂原为乐姓所开,乾隆十一年因帐目托欠,邀请索姓进铺料理,“各有合同一纸,言明得利均分”,索姓“陆续入铺客帐、私帐、无利血本银”2724两有余,万全堂第一次以原有店铺与索姓合伙,成为合伙店铺;乾隆十六年索姓“身授官职”,将万全堂仍归乐姓独开。乾隆二十年乐姓又因“独力难办”,“将字号、家伙、买卖批与菅姓一半,永远为业”,合同言明:菅姓入本银2490两,乐姓余货作入本银3251两,规定“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明确说明乐姓的资本为“字号、家伙、买卖”,包括了店铺设施、商品等有形资本和“字号”、“买卖”这样的无形资本,这是乐姓第二次以原店铺为资本与他人合伙。乾隆二十一年万全堂“被火烧毁无存”,乐、菅无力开设,又与姜廷宪、孙仔肩“合伙同作”,并议定“姜、孙出银盖造房屋,装修铺面,置办家伙、货物、药料,共银伍千两,以作押合同之用”,这次因万全堂被火烧毁,店铺设施和商品原料均由姜、孙二人出资修造置办,乐、菅二人已没有多少万全堂的有形资产,可以说完全是以万全堂的“字号”这样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了,因此合同规定,盈亏姜、孙二人占七股,乐、菅二人占三股,原资东的份额大为降低,不再是前二次合伙时的“得利均分”了,并且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新资东的地位超过了旧资东;但乐家作为创始人的地位还是得到肯定,乐、菅三股中乐家占二股,合同还规定“乐玉书在铺料理”,也是在这个合同中第一次规定:“至万全堂字号,系乐姓祖遗,言明乐姓每日在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壹千文,不在赚账之内,风雨勿欠”,“字号钱”由“乐姓独得,与菅姓无干”,都说明乐姓作为万全堂字号这一无形资产创始人所享有的权利。乾隆三十三年万全堂再次遭火。三十六年,合伙期满,姜姓等五人(从姜廷宪、孙仔肩二人继承)仅存本1800两,因姜姓等资本减少,乾隆三十七年续作合同规定姜姓等得利得六分,乐、菅二姓得四分。[175] 乐、菅二姓的分成较上次增加,其投资应在“字号”无形资本外,增加了上次合伙积累的有形资产。

在万全堂的例子里,由于万全堂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其字号可以成为资本,但一般的店铺字号缺少商业信誉,未形成无形资产,与他人合伙时只能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作为资本。巴县吴宏钊叔侄原开正太山货花行,因负欠客贩,嘉庆十九年改与王有常、李元贵合伙,“将行底门面家具什物等项并原帖一张一并在内,共作银四千两”,王、李共出本银二千两,吴宏钊叔侄“以行底作本银二千两正【?整】”,盈利四股均分。吴氏用作合伙资本的“行底”包括门面、家具、什物和行帖,即是商业设施为资本(行帖也是商业设施),他的正太行字号没有成为合伙资本,合伙后“其行帖名新更吴常贵,招牌改为中正”。[176] 又如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林国圣“合伙开设三亦靛行生理”,合同载明:“此行原系林姓开设多年,行中押平、押佃以及家俱、土地会头银等项,约计作本银三百两正【?整】。王姓出银五百两,内除两抵林姓本银三百两,余银二百两,公上凭利每年一分二厘扣算,额外添本,公上认利”,这里林国圣也仅以商业设施作为资本,他的行号未成为合伙资本,据合同载:“至于未合伙之前,标【?】长顺行该人之项,人该长顺行之项,概归林姓收付,不与王姓相涉”,[177] 可见林姓原行号称为长顺行,合伙时也被废弃不用了。一些店铺和普通牙行既缺乏无形资产,又没有商品,往往只能以商业设施作为合伙资本,乾隆五十一年巴县李承让邀冯廷惠、杜元珍“打伙开磨坊生理”,“李承【让?】铺底、家具、马匹作银二十六两,冯、杜共出银八十两”。[178] 詹尚达原与汪锦华伙开墨店,欠汪存本银1 000两,道光十年詹尚达“邀黄景行与刘道存合伙”,詹尚达“将墨店家具、印板、作坊作本银五百两”,黄景行、刘道存各出本银250两,共本银1 000两,“生意股分”。[179] 道光二年巴县“屠姓以帖作本,方姓以行房家具作本,林、赫二人出本银四百一十两零,四人合伙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180] 唐帮仪原开亿发靛行,道光十九年唐帮仪之父唐体仁邀刘万铨“各出本银五百两,与伊子帮成合伙,仍开靛行,更牌恒发”,合伙后唐帮仪“仅以行底折算,毫无银两入本”,[181] 唐帮仪既无资金、商品,其亿发字号又无价值可作资本,合伙资本仅为商业设施。而其它店铺可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为资本与他人合伙,如北京刘德泰原有阜顺山货铺底,道光三十年与赵玉昆、新宅、自宅、曹为政合伙,“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自、新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每年另支辛金,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五股,获利均分。刘德泰是以店铺设施和原存商品木料作为资本与人合伙的,但他原有的阜顺字号也没有价值,未成为资本,合同规定“明确改开义兴木厂”,[182] 这一事例中由于增加了“人股”,从而成为资金、商业设施和人力资本三种资本的合伙。

有的贩运商人以商品与他人资金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西安人徐子建从口外贩回玉石,在肃州开日新店的王洪绪欲买玉贩卖,因玉石难以零卖,王洪绪等七人共凑本银16 700两,徐子建“又将自己名下玉石托带内销,作本银一万零八百两”,“言明运到苏州卖出银两,照本分利”,后徐子建分得8400余两。[183]

3、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合伙

所谓人力资本,即资本化的人力资源,它指一个商人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商人的诚实可靠和经营能力。当一个握有资金的商人与手无寸金的人合伙时,他首先考察的是合伙人的诚实与否及经商能力,而不仅仅是勤劳肯干和劳动能力;勤劳可肯干和劳动能力的实际表现或成绩可称之为劳务。人力资源是否资本化,要看出力者是否以独立商人的身份与出资者结成平等的合伙关系,出力者是否与出资者既共同分享利润,又共同分担亏损,从而出力者与出资者共同成为经营主体;如果出资者仅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亏损,他取得的是利息而非利润,不成为经营主体,双方成为借贷关系,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借贷,经营者即借贷者是经营主体;而如果出力者与出资者是雇佣关系,出资者为经营主体,出力者是劳动者而不是经营主体,因而不承担亏损,他即使在工资外得以分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也是由于出资者的“奖励”,仍然属于劳动报酬,其人力资源没有资本化。清代晋商著名的“人身顶股制”中,掌柜和资深伙计都能顶一股至数厘的身股。这种身股被认为是一种人力资本。在这种人身顶身股中,总经理的身股由财东决定,伙计的身股由总经理决定。有的顶身股的伙计没有辛金,有的还有辛金。后来总经理与财东在营业之先就共同订立合同,规定身股多少。身股一般逢帐期增加,但如有重大过失,不论是总经理还是一般伙计,都要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一般过失则要减少其身股数额。身股只分红,不承担亏损。除按生前顶身股的多少死后继续享受几年的分红外,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184] 由此可见,晋商的身股并不是真正的资本,真正的资本不可能只分红而不承担亏损。而且享有银股的财东与顶身股的伙计并不平等,自掌柜以下都是财东雇佣,他们之间并未结成合伙关系。因此这种身股还不是人力资本股,实际是财东奖励花红。

人力资本何时产生尚难确知。在商业中,人们熟知的明代沈思孝《晋录》所说山西商人“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祖父或以子母息贷于人而道亡,……子孙……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185] 这种伙计已分享利润,但他的人力资源是否已资本化还难以确定。

清代商业合伙中的人力资本已经出现。李渔《无声戏》第4回述秦世芳外出经商,误拿同行商人秦世良本银200两经营,大获其利,本利共有3万之数,回家后始发现自己的本银仍留在家中,此项本银原属秦世良。愧疚之后要将3万之数的绸缎全部发与世良,世良执意不肯。秦世良的债主杨百万裁处说:“一个出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这一事例中秦世芳与秦世良不存在借贷与雇佣关系,杨百万的话正说明了资金与人力资本的合伙,所谓“心力”,即是经商的智慧、计谋、能力等。不过这是无意中发生的事情,也说明了当时人已有了人力资本的意识。但清代前期已有以人力资本与他人合伙,并订立合伙契约的事例。道光二十四年巴县向义顺与侄德庄完全以资金与人力资本合伙,现将合伙文约引录如下:

立出合伙文约人向义顺同侄德庄。叔侄合伙开设义顺合记纸铺,当日凭族亲议定,义顺谊出资本银一百两整,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其铺生理德庄经理,每年凭族亲清算铺内账目,赚钱均分,折本均认。自立合伙之后,叔侄各秉公心,日兴发,永敦和美。此系叔侄心甘悦服,并无套哄等情。今欲有凭,特立合伙文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八日[186]

这份合伙文约中向义顺出资金,经营者德庄以人力资本投资,盈亏均认,向义顺“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二者既非借贷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已经完全是合伙形态。又如道光七年巴县李大祥与刘国贤、刘国文兄弟“合伙开通片铺生理”,李大祥出本银五十两,刘氏兄弟“无有本银”,“以身价作本”,“李大祥占生理一股”,刘氏兄弟“占生意一股”,[187] 李大祥的资金与刘氏兄弟的人力资本合伙关系也很明显。道光十八年北京六必居根账记载,赵珏、赵瑜各备本4 000两,赵贺、赵庆各备本2 000两,开设六必居、六珍号,“交付与刘琬、刘丕承等(十五人)执掌营运”,规定“其创到利息照本银、领本数目分受,倘有增溢,按分均承”,按乾隆间六必居旧规:“其创到利息,东、伙各受其半,按股均分;倘有亏缺,东、伙各认其半,按分均承,不得异说”,[188] 出资者与经营者除分享利润,还要承担亏损,也属于合伙关系。

清代以人力资本合伙已不鲜见,但由于记载的简略,象上几例那样明确的事例甚少。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县人柯廷现出银一千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除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外,“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89] 所得红利由双方平分。道光二年曲阜顾永修以皮货生理获利甚多,央张广淮“出钱作本,获利同分”;[190] 道光五年山东邹县仲贻焘交族人仲瑞亭本钱一千串贩卖粮食,“言明获利钱股七分,人股三分,立字为据”。[191] 道光时佛山退休官僚李可琼与人合开晋丰银铺,他在与其子信中说:“我们止做十分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三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入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192] 瓜洲人于百川“废读习贾,远客秦晋燕赵间,以轻财尚义为四方交游所推,富人巨贾多以重金相属,使权子母,而分其赢,不数年积资盈万,乃始营业于淮之袁浦”。[193] 《聊斋志异》载,周生妻“择醇笃者,授以资本而均其息”;彰德刘夫人“出资八百余两,倩廉生持泛江湖,分其赢余”,廉生始至荆襄,后至淮扬为盐商,得大利,刘夫人“乃堆金案上,瓜分为五,自取其二”,廉生以为自取过多,“止收其半”,“妇强纳之”。[194] 上述事例中都只说出力者以一定比例分利,未记载是否也承担亏损,但可以看出,出力者“人股”、“在事股”并非受雇于出资者,也不是向出资者借贷,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出力者是以人力资本投资。实际上,即使在资金与资金的合伙合同中,也有很多仅载明利润如何分配,如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刘成万合伙开设栈房文约载:“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红利照本分派,勿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195] 未涉及亏损分担,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他们不是合伙关系。

有以商品与人力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大臣高朴以玉石二万八千余斤托山西商人张鸾(或作銮)销售,“议明卖出银两,七股分派,家主高朴得五股,张鸾得二股”,[196] 这是乾隆间轰动一时的大案,乾隆帝屡次指斥高朴与商人合伙经商。

人力资本有时表现为“领本经营”的形式。清代洞庭商人采用“领本”形式开展经营,“凡经商之人,未必皆自有资本,类多领本于富室”,“双方恒例三七分认,出本者得七分,效力者得三分,赚折同规”,或“得息则均折”。[197] 这种“领本”形式已有学者指出不同于一般的借贷行为,但又认为是否合伙还不清楚。[198] 实际上从“赚折同规”来看,“领本”者与出资者富室平等承担经营盈亏,不存在雇佣关系,“领本”者作为独立商人以人力资本与富室的资金合伙。又如道光三十年北京刘德顺阜顺山货铺因拖欠客账改为合伙的义兴木厂,“刘德顺将此铺底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壹千贰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获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199] 义兴木厂由曹为政“承领成做”,享有一个人股,与铺底、钱股平等分利,也是人力资本股。义兴木厂成为以资金、商业设施、商品和人力资本几种资本合伙的店铺。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则是他负责经营的报酬。这种“领本”经营与前文所说“贷本经营”的领本和雇佣他人经营的领本经营都不一样,是一种包含了人力资本,并由出力者经营的合伙关系。

在这种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的合伙中,一般由出力者经营,出资者不参与经营,但出资者不因此成为近代的隐名合伙人,这种合伙关系也不是隐名合伙,因为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清代中国尚未产生有限责任制度。

注释

[155] 《词典》,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23页

[156]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647、651页。

[157] 黄惟质订补:《敦义堂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字便用杂字通考全书》外卷,清刊本。明刊《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所载“同本合约格式”与此完全相同,见谢国桢:《明代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275页。光绪间文山植青手订的《创业垂统世酬便览》中的“合作生理约式”亦写明“当凭知见每人出本银若干,开张生意,时常买卖货物若干”,载《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12辑,第1808页,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社会经济史》1987年第3期。可见合伙制的这种形态明清以来没有什么变化。

[158]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15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下册,第21页。

[160] 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161]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陕西巡抚毕沅奏。

[162]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

[163] 《史料旬刊》第22期,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署山西布政使李承邺奏。

[16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9~370页。

[165]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71页。

[16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399页。

[16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页

[168] (清)何梦瑶:《算迪》卷1。

[169]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编号:置248。

[170] 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页。

[17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94页。

[17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3页。

[17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7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31页。

[175] 以上引文均见《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载《清史资料》第一辑。

[17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页。

[17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0页。

[17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6页。

[17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

[18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1页。

[18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58页。

[182]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10─224号,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83] 《史料旬刊》第28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伊龄阿奏。

[184] 以上参见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41~42、49~51、54~59页;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142~143、154页。

[185] 又见王士性:《广志绎》。

[18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向义顺,合约标题中作何义顺。

[18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3~394页。

[188] 邓拓:《“六必居”的材料证明了什么?》,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年第二辑,第17、19页。

[18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90]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100页。

[19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3页。

[192] 《明清佛山碑刻经济资料》第369页。

[193] 民国《瓜洲续志》卷22,朱凤仪:《百川于君七十寿序》。

[194] 《聊斋志异》卷7,《柳生》;卷9,《刘夫人》。

[19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9页。

[196] 《史料旬刊》第20期,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萨载、寅著奏。

[197] 《林屋民风》卷7。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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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前有个人叫张三,喜欢自作聪明。他积攒了三百俩银子,心里很高兴,但是他也很苦恼,怕这么多钱被别人偷走,不知道存放在哪里才安全。带在身上吧,很不方便,容易让小偷察觉;放在抽屉里吧,觉得不妥当,也容易被小偷偷去,反正放在那里都不方便。

他捧着银子,冥思苦想了半天,想来想去,最后终于想出了自认为最好

的方法。张三趁黑夜,在自家房后,墙角下挖了一个坑,悄悄把银子埋在里面。

埋好后,他还是不放心,害怕别人怀疑这里埋了银子。他又想了想,终于又想出

了一个办法。他回屋,在一张白纸上写上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

然后,出去贴在坑边的墙上。他感到这样是很安全的了,便回屋睡觉了。

张三一整天心神不定的样子,早已经被邻居王二注意到了,晚上又听到

屋外有挖坑的声音,感到十分奇怪。就在张三回屋睡觉时,王二去了屋后,借

月光,看到墙角上贴着纸条,写着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王二一切都明

白了。他轻手轻脚把银子挖出来后,再把坑填好。

王二回到自己的家里,见到眼前的白花花的银子高兴极了,但又害怕

了起来。他一想,如果明天张三发现银子丢了,怀疑是我怎么办?于是,他也

灵机一动,自作聪明拿起笔,在纸上写到隔壁王二不曾偷七个大字,也贴在

坑边的墙角上。

后来人们根据这个民间故事,把这句话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

二不曾偷当作一个成语,用来比喻自作聪明,想要隐瞒,掩饰所干的事情,

结果反而更加暴露明显了。

现在这句成语,被简化为“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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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歇后语的世界中,有很大一部分歇后语都是从生动传奇的故事中演化而来。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述的一则歇后语同样和一则故事相关,而且小编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我们一起来温习一下咯!

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自己哄自己;自欺欺人

【释义】

原指还没有用刑;就自己招供了。现比喻无意中透露了自己的过失或心计。

【示例】

当代·殷谦杂文集《揭皮》:“《魏书》所说的曹操‘常以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故预自制终亡衣服,四箧而已’,这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说法,就是明明告诉别人,魏王墓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无非几件破衣烂衫,你们不要盗。如果考古就凭史料记载而给历史人物盖棺定论,这太荒唐了。纵观史书杂记,疑点重重,是真是假都很难定论。”

【出处】

民间故事:有人把银子埋藏地下,并在地面留字写道:“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偷走了银子,也留字写道:“隔壁王二不曾偷”。

【用法】

复句式;作主语、分句;比喻打出的幌子正好暴露出来

【近义词】

欲盖弥彰、不打自招

【典故】()

从前有个人叫张三,喜欢自作聪明。他积攒了三百两银子,心里很高兴,但是他也很苦恼,怕这么多钱被别人偷走,不知道存放在哪里才安全。

带在身上吧,很不方便,容易让小偷察觉;放在抽屉里吧,觉得不妥当,也容易被小偷偷去,反正放在哪里都不方便。他捧着银子,冥思苦想了半天,想来想去,最后终于想出了自认为最好 的方法。张三趁黑夜,在自家房后,墙角下挖了一个坑,悄悄把银子埋在里面。埋好后,他还是不放心,害怕别人怀疑这里埋了银子。

他又想了想,终于又想出 了一个办法。他回屋,在一张白纸上写上“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然后,出去贴在坑边的墙上。他感到这样是很安全的了,便回屋睡觉了。张三一整天心神不定的样子,早已经被邻居王二注意到了,晚上又听到 屋外有挖坑的声音,感到十分奇怪。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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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洋的始铸日期,有张之洞的奏折为凭,应在光绪十五年。这年八月初六日,张之洞已向朝廷报告铸造第一批银元的情况,“并将拟铸银元式样大小计五种,每种十元,分装两匣,开列清单,恭呈御览”。当时所铸的大银元重库平七钱三分,因此又补充说:“以上大小银元分两,系照光绪十三年原奏每元重七钱三分,今因汇丰洋行商请附铸,拟改为每元重七钱二分,二号以次按照递减,以顺商情。”同年十一月初五日,户部尚书张之万上奏,除请旨准予试办外,还对银元的式样提出意见:“惟将洋文列于中国年号之内,体制尚有未合,应请饬令该督将洋文改錾蟠龙之外,以‘广东省造库平七钱二分’汉文十字改列正面……较为妥协。”当时张之洞已调湖广总督,续铸银元之事就由接任两广总督的李瀚章负责,于光绪十六年四月初二日开铸。以上资料都可以从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中找到。由此可见,光绪十五年张之洞铸造了“七三反版”和“七二反版”龙洋,光绪十六年李瀚章奉旨开铸的是重七钱二分的通行版龙洋。

近来检索《申报》,发现有几条关于广东龙洋的资料,可以补充广东初铸银元时的一些情况。现予录出,并作一些说明,供有关研究者参考。

1 《申报》光绪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1890年6月8日)

鼓铸银圆前督帅张香帅于设立钱局时,即购有铸银机器,以备日后兼铸银元。现已核明开办,向外购买银条。计每条重百两,搀以白铜半斤余,铸出之银圆比之英饼成色略高,民必乐用。在该局亦已获十一之利,一举两得,诚善政也。本月初一日为开炉之期,局中各委员悉心监察,当将铸出色样呈各大宪阅看。大宪验得精致绝伦,深为许可云。至局外向有兵勇防守,兹又添拨安勇数十名,在彼驻扎,以昭慎重……

李瀚章奏折说开铸日期为四月初二日,《申报》则说是四月初一日,此为小异。文中的“英饼”即鹰洋,因鹰洋又讹称“英洋”故也。引文中先写作“银元”,后写作“银圆”,是照录《申报》。

2 《申报》光绪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1890年8月13日)

行用银圆 外洋银钱之流入中国者,向惟日斯巴尼亚所铸,华人名之日“本洋”。咸丰年间始行墨西哥银饼,以面铸一鹰,呼为“鹰洋”。市人不察,疑从英国运来,遂皆书“英洋”,三十余年莫知其误。李筱筌制府奉命总制两粤,见鹰洋来源日旺,实为中国一大漏卮,因奏请在粤鼓铸银圆,一律行用。刻已铸有成数,遂专折入告曰:“头品顶带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臣李瀚章跪奏,为遵铸银元,现已铸有成数发局搭用,恭折具奏仰祈圣鉴事。窃照粤省购买机器试铸银圆,业经奉谕旨允准试办。遵即督饬局员转饬工匠,另置钢模,将洋文改錾蟠龙文外,正面改刻‘广东省造’等字。一面饬由善后局陆续拔给纹银,于本年四月初二日开炉试铸。其质轻重大小及配合成色,均照奏定章程,每圆重库平七钱二分,配九成足银;次则三钱六分,减配八六成足银;再次则一钱四分四厘、七分二厘、三分六厘三种,均减配八二成足银。较现在市行洋钱,成色轻重均属一律。兹据兼管广东钱局事务署布政使王之春详称,现已将铸成银圆陆续解还善后局查收搭用,即由该局会同善后局出示晓谕商民一体遵行,今将所铸银圆各式样呈请验夺等情前来。臣查粤省此次开铸银圆,刻镂精工,成色有准,市面商情佥称适用,业已交易通行。倘能愈行愈远,可期中外畅销,实属有利无弊。所有粤省现铸银圆试用情形,理合恭折具奏,并将改铸银圆大小式样五种,分装二匣,开列清单,恭呈御览。再广东巡抚系臣兼署,毋庸会衔,合并陈明。谨具折敬呈,伏祈皇上圣鉴训示,谨奏。”朱批:“户部知道,单并发,钦此。”随即将大小各种颁发各省,俾商民遵照通行。天津兵备道胡云楣、海关道刘献夫二观察接北洋大臣李中堂札文,即出示曰:“案照广东省购买机器试铸银圆,前经咨部奏奉谕旨,允准试办在案。前奉北洋大臣李札,准两广总督部堂李咨送新铸银圆来直,札发样钱到道,合即出示晓谕,一体行用等因。蒙此,当经本海关道会同本天津道查验,形体系照洋钱之式,改用蟠龙,将洋文錾于蟠龙之外,其正面则系‘光绪元宝’与‘广东省造’字样,錾明库平若干。饬取市行洋钱校验,大小重轻相符,倾熔成色相等,自应流通行使,以广利源。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商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遇有广东所铸银圆,务照随时市价,公平遵用,不得跫劬悠妫致干重咎,切切,特示。”闻此种银钱成色既照外洋,鼓铸又极佳妙,从此流行无滞,利国利民,更何患漏卮之不可塞耶。

对以上报道可作如下分析:(1)“日斯巴尼亚”即西班牙。(2)“李筱筌”即李瀚章。文中载有李瀚章奏折全文,比《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79页的李瀚章奏折还要完整。《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将李瀚章奏折中的“银圆”都写作“银元”,《申报》则除一处作“银元”外,其余均作“银圆”,可能更符合李瀚章的原奏。一处作“银元”并非笔误,因为张之洞原奏是写作“银元”的,“遵铸银元”只是沿用旧文,李瀚章自己则写作“银圆”。开铸日期李瀚章原奏作四月初二日,此处亦同。(3)朝廷在接到李瀚章的奏折和二匣银元后,立即将银元“颁发各省,俾商民遵照通行”。(4)除朝廷颁发银元外,从天津兵备、海关两道的示文看,李瀚章还另送样钱(银元)至天津,以供查验。(5)外省首先响应行用龙洋的是北洋大臣李鸿章,在他的命令下,天津兵备、海关两道出示晓谕,“仰商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遇有广东所铸银圆,务照随时市价,公平遵用,不得措价居奇,致干重咎”。李鸿章是李瀚章的弟弟,如此支持,可谓公私兼顾,国事和亲情两不误。(6)文中最后表达了《申报》记者和编辑的态度,认为广东自铸银元是利国利民之举。

3 《申报》光绪十八年六月三十日(1892年7月23日)

铸银日广羊城铸银局自前年开办以来,所铸钱银甚颖(新颖?)。而去年间,已有携至新加坡行用者。然惟一、二盾之小银为多,间有携其制钱至坡以供玩好者。此外如一元、半元以及五仙之银则犹罕见。此缘所铸尚少,即在内地且有未能敷用,故未有行至外洋也。惟该局于此两年间所铸之[银],外间多未知之。兹阅英员罗惹所出报章,内有言及该局所出钱银之数者,爰即为之译出,以备关怀时事者资一考证焉。据言羊城铸钱局办理甚为妥当,所铸钱银销流甚广,所出不敷所用。局内机器只有五分之一经已开铸,其余四分则犹未 尝运用。计自西一千八百九十年五月二十二号该局开办以来,至西去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所铸成元共有四万三千九百三十三元,而半元则有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七枚,二角之盾则有五百六十六万七千三百八十一枚,一角之盾共有一千六百零九万八千五百七十九枚,五仙之盾共有一百一十五万八千九百四十五枚,统计所铸之银共值二百八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七元八角半。至于每日扯计局内所铸铜钱得四十万枚,大小银圆得一十万枚。倘得精工者为之监造,每日作工十点钟之久,一日之间可以铸铜钱二百万枚,而银圆亦可得一十万枚云。是亦可见该局规模之巨矣。

本条消息介绍广东铸银局(又写作“铸钱局”,行文不统一)1890年至1891年底的铸银元数量。各类小银元按枚数折合为银元数后的统计,经笔者核算无误。1890年5月22日即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四日,同李瀚章奏折中的开铸日期差两天。文中指出广东龙洋销流甚广,不敷应用,其中的一角、二角已在新加坡流通。铸银局的机器设备只用了五分之一,潜力还很大。

4 《申报》光绪十八年八月初十日(1892年9月30日)

此地无银三百两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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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有个叫张三的人,他费了好大的劲儿,才积攒了三百两银子,心里很高兴。但他总是怕别人偷去,就找了一只箱子,把三百两银子钉在箱中,然后埋在屋后的地下。可是他还是不放心,怕别人到来偷挖,于是就想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在纸上写上了“此地无银三百两”七个大字,贴在墙角,这才放心地走了。谁知道他的举动,都被隔壁的王二看到了。半夜,王二把三百两银子全偷走了。为了不让张三知道,他也自作聪明地在纸上写上“隔壁王二不曾偷”贴在墙上。张三第二天早上起来,到屋后去看银子,银子不见了,一见纸条,才恍然大悟。

后来便有了“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的歇后语。比喻想要隐瞒真相,结果反而暴露。

二、南郭先生吹竽――滥竽充数

有一个叫南郭的人,生活贫困潦倒,实在没有办法,决定去投奔齐宣王,可是,如何才能见到齐宣王呢?他打听到齐宣王是一个喜欢听竽的人,于是假装自己是吹竽能手,要求进宫为齐王吹竽,齐宣王很高兴,于是就让他加入吹竽的行列。南郭随着音乐的起伏摇头晃脑,以示自己的卖力和技术的高超,齐宣王看了非常高兴,经常重重地奖赏他。

齐宣王死后,他的儿子泯王即位,这位君王自小耳濡目染,也喜欢听竽。但是,他喜欢独奏,不喜欢合奏,于是他就叫这些竽工一个一个地吹奏,这下装模作样的南郭先生混不下去了,如果不赶快逃走,就要露出破绽了,于是悄悄地离开吹竽的队伍,逃之夭夭。从此,人们把不懂装懂的人称之为“滥竽充数”。

三、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过年了,母鸡一家沉浸在节日的快乐中。“叮咚,叮咚”的门铃响起,没想到黄鼠狼竟然来拜年了。鉴于黄鼠狼有过偷鸡的不良记录,母鸡把它拒之门外。

“鸡大婶,这是我给您的礼物,以前,我们的祖先发生过一点小矛盾,今天,我是诚心诚意来向您道歉的。”黄鼠狼再次按响门铃,把自己准备的礼物――小米给母鸡看。见黄鼠狼这么诚恳,又准备了自己爱吃的小米,母鸡心一软,就开了门。黄鼠狼进门后就凶相毕露地扑过去,母鸡奋力搏斗,最后还是被黄鼠狼叼走了几只鸡宝宝。于是就有了“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的歇后语。故事告诉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贪小利,提防坏人的糖衣炮弹。

此地无银三百两

银两是称量货币,它的形状如何不影响使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银两形状各异。唐朝时铸成银饼,很象后来的银元,不同之处在于银饼的重量和成色各不相同,使用时要称量验色。宋朝(以及北方的金朝)、元朝铸成银铤,一种束腰形的长条银块。元宝的名称始于元朝,即元朝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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