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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7 06:19:02 查看人数:34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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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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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违规自行招标,规避招投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大、超预算、低中高结现象严重等问题,增加了财政负担,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反腐败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高度来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加强领导

成立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园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办、法制办、检察院、工商局、审计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县建设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县财政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县建设局)。

三、强化职能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县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审定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要事宜;负责审核全县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统计全县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项目预算和标底的审查与监督;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施工中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与监督;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及场所,收集和信息。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是: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县财政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财政财务的管理,参与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工程预(结)算评审。

(三)县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管理,实施行政执法。

(四)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县检察院参与2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主体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

(二)对业主(包括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依法可不招标,自行确定施工队伍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在确定施工队伍前持立项批文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查文件到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

2、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造师与投标建造师不符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问题不报告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监察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业主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上报情况和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结果由相关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五)凡县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公证。

(六)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机构要优胜劣汰,对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房建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实行公平竞争,随机抽签确定。

(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各方主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采、专项规划和产权交易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实行总承包招标。经批准的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的选择,也应纳入招标投标范畴。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以下几项:(1)县属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合同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县发改局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县发改局在办理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手续时,应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并对所核准的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确需变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业主单位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建造师终身负责的工程质量追究制度,严防建造师人证分离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两个以上标段且资质要求相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分标段报名;投标报名时一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得同时报名;制约围标、串标行为;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由业主为主体进行招投标,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勘察设计成果实行考核,减少设计变更,预防低中高结;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办法,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六、完善监管手段

县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公开信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评标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合理控制成本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参与预算审核、合同审查、现场监管和结算审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县发改局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县发改局将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和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如实填报开标情况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九、投诉受理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文规定行为的,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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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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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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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技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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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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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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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市招投标监管模式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为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挂靠政务服务中心,赋予监管职能;'一中心'为市招投标中心,隶属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赋予服务职能。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原有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内设业务科、督查科、综合科。主要履行八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审核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对此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交易后合同的鉴定和履行结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4、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5、受理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6、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托管并对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7、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招投标中心为副处级建制,设督察室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4个部。由市招管局进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职能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市场监督。

2、负责收集、审核、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负责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承担专家库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

二、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标中心)共受理项目210个,工程造价257624万元,公开招标项目178项,工程造价141442万元,邀请招标项目32项,工程造价116182万元,工程项目全部由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完成。

近年来,市招管局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坚持制度先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先后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办法。市招管局结合当地招投标活动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评标区管理制度》、《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

(二)业务环节方面。

1、资格审查。提倡一般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防止业主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发生。

2、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帐方式,并实行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制度,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和低价抢标等恶意竞争。

3、招标文件编制。为防止招标和评审过程中'量体裁衣'现象的发生,市招管局统一组织编写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试卷式的暗标评审方式,规范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和评标的公正性。

4、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目前标后监管较薄弱的情况,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倡投标人合理报价。对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着重评审,对投标人未给予合理解释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据初步统计,进入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被淘汰率约占60%。

(三)行政监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来,严抓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处理。共受理各类投诉和领导交办的争议事项73起,件件投诉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合法回复。其中,查处串标案件2起,涉及投标企业10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四)业务开展方面。

1、深入开展调研,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来,市招管局不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先后就招投标交易履约、城市资金支出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咨询。

2、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牵头推行'敞开城门大建设'。去年在合肥召开的大建设招投标项目推介会,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邀请我省50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有效扩大了大建设的影响。

3、市县级招投标工作联动方面。针对目前市、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无行业管理联系的现状,一是涉及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主动要求传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要传达到招投标监管机构,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业协会,加强业务培训、评比,不断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传达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围标、串标,挂靠问题仍然严重。

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一直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明确的条款界定。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2、查实后处罚措施较轻,较低的违规成本和有限的查处手段难以彻底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3、挂靠投标现象突出。为争取较大工程项目中标,常常本地施工企业挂靠外地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

市招管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人,但对于特殊专业如园林、绿化、消防、暖通等专业方面的专家极为缺乏。为解决评标过程中的这类问题,经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标办抽取,不但来回接送,有时还因为某些原因专家不愿前往。极大降低了评标效率。

(三)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难以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即可中标,在这种标准下,用最少的资源完成项目要求即成为投标人的最大目标。但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是创优工程,施工单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会增加企业成本,即在投标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的提升。但目前这种相对追求低价的评标办法难以提供优质优价的投标空间,制约了投标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四)投标人诚信信息相对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据投标人在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情况,查询投标人本地的诚信信息,对投标人在外地的工程业绩难以掌握。二是查询途径相对缺乏,仅仅是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场监管网站进行查询,并且这种信息查询较为被动,往往是不投诉、不调查难以核实真实的投标人诚信信息。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调研情况,经总结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突破:

1、针对目前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由各级政府设立,业务开展相对独立的情况,报请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具有业务指导职能,以此增进业务联系交流。

2、针对标后监管薄弱的情况,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实标后监管责任。计划由市监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将各自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讨论中。

3、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过市建委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在传达建委的同时也一并传达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标监管工作。

4、根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赋予市招管局对于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职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监督评标专家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评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

针对市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当前评标专家相对数量较少,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专'的现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纳特种专业的专家评委入库,弥补某些项目缺少评审专家的现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专家人数相对较多、专业相对较齐全。建议由省招标办在合肥建立远程评标场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决专家因某些原因难以去评标的现象。

3、开展评标专家业务培训,特别是招投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二)规范招标行为,多角度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严格查处招标机构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行为;查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查处招标机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同时要加强机构考核。针对部分招标机构签订合同不规范,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制定、出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规范市场行为。

(三)完善评标办法,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意是为招标人选择最好的合作伙伴,这个合作伙伴要向招标人提供价格最低,质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写入其中。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提高投标人在科技进步和创优质工程这个方面的积极性,在评标办法中将建筑企业获得的鲁班奖、黄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产业化的做法等,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体现,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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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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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由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招标投标办公室调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标底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施工企业互相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自压标价中标后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中断施工的,或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索取其他费用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已经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分别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八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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