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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6 22:13:01 查看人数:28

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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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市电子政务内网上,供*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为使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做到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印发*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交换内容

第三条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等。

第四条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一)密级(秘密以上)文件;

(二)急件,特急件;

(三)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六条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交换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和提供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软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相互之间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转交市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四章使用单位

第八条凡需要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政务信息中心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单位成立的编办批文;企业及其他单位需经上级土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其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密码。

第九条因以下情况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使用单位有关资料的,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名单;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用户,并将交换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交换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则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交换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五章使用人员

第十一条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干部。

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是负责开设本单位用户帐号和维护交换系统配套工具的使用人员,由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的在编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按规范开设用户帐号和设定初始密码,并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四条交换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交换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交换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帐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用户取得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忘记密码应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六条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用户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供接收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更换资料。

第十七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交换系统。

第六章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包括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和用于打印的验证印章。签名印章作为电子印章的主体,盖章后的电子公文具有法律效力;验证印章是电子印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打印时验证电子公文中签名印章的有效性。通过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制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条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送市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经市府办公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需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上安装加密器件,该加密器件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保密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市府办公厅秘书处保密室、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和公章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的签名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由负责保密工作的处室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签名印章的载体和密码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或补发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若属损坏,则需要将旧电子印章交市府办公厅保密室销毁。因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资料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府办公厅保密室处理,并按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章电子公文的发送

第二十七条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电子公文,其文种、格式、内容等的审核把关由发文单位负责。所交换的电子公文正文必须是不可更改的ceb格式。

第二十八条公文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同时,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交换。

第二十九条电子公文的发送由电子公文制作、电子公文盖章、电子公文发送三个必要环节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各使用单位每日(节假日除外)下午3时前发送的电子公文视为当日交换公文。若有特殊情况,收文单位需要发文单位在上述时间以外发送当日电子公文,收文单位应事先通知发文单位,明确发送时间。

第三十一条在发送电子公文时,必须选择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并设置允许接收单位打印的份数。

第三十二条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八章电子公文的接收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按时接收电子公文。每日(节假日除外)下午3时以前接收的电子公文视为收文单位当日收文。

若有特殊情况,发文单位需要收文单位在上述时间以外接收当日电子公文,发文单位应事先通知接收单位,明确接收时间。

第三十四条接收电子公文时,必须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和脱密下载操作,否则应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条电子公文打印必须由持有验证公章的交换人员进行,并按常规收文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脱密下载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首次进行电子公文打印或脱密下载,及通过交换系统接口从交换系统中读取电子公文进入收文单位办公系统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接收时间。

第三十八条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时(包括打印、脱密下载和通过系统接口直接读取),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请求重发或追加打印份数。

第九章信息交换

第三十九条交换系统中的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动态、请求办理的事项、专题、向市府办公厅报送的政务信息、刊物等。

第四十条交换的信息内容遵循“谁交换,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内容准确、翔实、时效性强。

第四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将上年的工作总结和本年的工作计划分别上载到交换系统中,在工作动态栏目中;每月十日前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将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的工作安排分别上载到交换系统中,在工作动态栏目中。

第四十二条请求办理事项的请求方是交换系统中具有相关权限的用户。请求方在发送请求前,必须将要求对方办理的事项内容填写清楚。如有时限要求,应设定办理时限。办理方收到办理事项请求后,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办理,并作出相应的回复,若不能按时完成,应及时向请求方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专题报告主要是用于各使用单位向上级领导报送专题信息。专题信息的报送时间、内容和范围由报送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在交换系统中向市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的办法,参照《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号)执行。联合报送的信息,主报单位发送前要注明联合报送单位的名称和作者。报送的信息如属于修改稿或约稿的,报送单位应在标题栏别注明。

第四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在交换系统中编辑和本单位所出版的刊物,逐步减少纸质刊物的出版发行。刊物的发行范围可通过交换系统中设置读者范围,由刊物出版发行单位自行设定。

第十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在电子政务内网进行正常交换时,应及时通知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承办)。由市府办公厅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四十七条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交换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府办公厅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使用单位,保障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章附则

印章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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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总工程师和其它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工作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局务工作会议和行政生活会议制度。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党组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每月一次。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处理市局日常事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工作碰头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党组成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每周一召开。

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上周工作情况,研究安排本周工作。

(四)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局长或副局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审核建设用地报批,审定土地、矿产行政执法案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排部署突击性工作任务;研究处理科室日常业务工作。

(五)局务工作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党组成员、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季度一次。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六)行政生活会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局长主持,半年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七)讲究会议效果,严格会议纪律,各种会议都要预先做好准备,参会者必须及时到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除专题会议外,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确定,办公室具体组织,并作好会议记录。

二、公文办理

(一)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相关科室拟稿,填写拟文稿纸,送办公室审查、把关,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二)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检查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复核中发现的文字和内容方面的问题,应报局长审定。

(三)普件、急件一般在签发当天发出,特急件随签随发。

(四)接收的公文由办公室签收、登记,送局长或分管领导阅签后,转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办理落实。

(五)所有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归档。

三、印章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管好用好印章,一般情况下,坚持领导先签字后用印,特殊情况需先用印后补签的,须经局长或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三)呈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签批再盖章。向上或同级报表、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分管领导审阅报局长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签字后盖章。个人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协议、证件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

(四)为本系统干部出具的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一般证明,可由办公室据实给予盖章。

(五)因公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后盖章,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六)外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重要的由局长签批后盖章,一般的由分管领导签批后盖章。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

(七)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八)加盖公章时,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九)建立印章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所有用章都必须登记清楚,以供查考。

(十)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严禁将印章带到外单位、外地使用。

四、理论学习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基本知识,学习国土资源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每周五下午集中时间辅导学习,由值班领导和各科室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学习内容,按序轮流组织学习。

(三)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材料、有笔记、有体会。人事科对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解决学习、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每人每年向人事科交1—2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文章,年终评选,对优秀文章进行奖励。

(五)学习实行签到制。除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外,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者视为旷工,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向人事科说明理由,人事科做好登记。无故不参加学习达3次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拒不遵守学习制度、对制度中规定的要求未达标者,根据工作纪律予以处理。

五、办理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在接访时要态度诚恳,语言得体,谦虚谨慎,不可态度生硬,盛气凌人,激化矛盾。

(三)对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要认真予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交办领导。

(四)人到局要求解决问题,由办公室热情接待,问明情况,详细登记,转有关科室按职能职责接待处理。

(五)对无理取闹和缠访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迅速通知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将人带走。

印章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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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

三、由于名称变更、换用新印章、机构改革、撤并机构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印章,在完成机构人员过渡、手续交接工作之后,要由接收失效印章的单位立即将失效的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按规定刻制新印章。村(居)民委员会现在仍在使用的过时印章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同时向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申请批准刻制新印章。终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建立印章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逐步将印章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确保印章安全和便于检索,由市公安、工商、民政、民委、国税、地税、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就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推广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等内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管理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更换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对全市印章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一)更换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体更换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各类专用章。

(二)新型入网编码印章换制的步骤和要求。

全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更换工作于20**年3月开始启动至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年3月—8月,完成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2.20**年9月—11月,完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新市区、水磨沟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3.20**年12月—20**年2月,完成在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4.20**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20**年10月1日全面启用新型入网印章,旧式印章停止使用。此后,银行、税务、工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要求用章单位必须使用新型防伪编码网络印章,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办理有关业务。

5.现有单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成立登记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填好印章制作入网审批表,办理印章换制入网手续。换制新型印章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做好换制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的工作;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印章刻制入网手续;税务发票专用章的换制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通报,在税务局购领使用发票的用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好防伪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的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换制入网手续。

(三)规范印章的印文名称、式样、规格和文字。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直径不大于42毫米,中心图案为五角星,印章编码环排于下方;其中公章印文必须有两种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印色为红色。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印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长轴45毫米,短轴30毫米,刻制中外两种文字,图案自行设计,印色为蓝色。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按《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团体印章按其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的印章印文名称须与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发票专用章的规格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

印章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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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或单位不重视用印规范,管理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从思想上没有意识到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有些人认为盖印章是很随便的事情,公章不如关系,公章不如领导的一句话。只要领导发话,盖章办事就很容易。

二是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部门没有及时销毁旧的印章,导致新章老章并存;有些同志怕驳了老乡、熟人、亲友的情面,丧失用印原则;还有的贪图方便,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备用,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种问题在某些基层单位尤为突出。

三是印章保管不严格。个别单位对印章管理不善,没有及时收回作废的印章,造成了法律诉讼事件;有的单位对公章“齐抓共管”,办公室多位同志有存放印章抽屉的钥匙;有的单位印章随处摆放,成了可以信手拈来之物;也有些同志缺乏警惕性,存放印章的抽屉或橱门整天开着,或把钥匙挂在上面,以致印章被盗用。

二、强化印章管理的主要措施

印章管理工作是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能,基于上述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印章全过程的管理,实现印章从申请刻制到销毁全过程每个环节都规范可控、留有记录,我院主要强化“四专”,加强了印章管理工作:

一是制定规范的印章专用管理流程。院发文成立机构(人力资源处负责)——刻制印章(企法处负责)——发文启用印章(办公室负责)——机构撤销(人力资源处负责)——收回印章(办公室负责)——销毁并备案(办公室、企法处等部门共同负责)。详见下图: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人力资源处依据院相关决定负责发文成立机构。在发文时要对机构名称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机构名称的正确性。

2.新成立的机构依据院机构成立文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申请。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机构直接向企法处提出申请。

3.归口管理部门对刻制印章申请进行审核,如同意则由本部门第一管理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将申请转企法处。

4.企法处在收到刻章申请后,要对申请机构的成立依据、印章刻制的必要性、印章刊印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刻制印章。企法处刻好印章后交办公室待发文启用。

5.院办公室收到印章后,应再次核查印章依据文件和刻制申请,确保无误后在专门台账上登记并发文公布启用。对于因机构名称变更而刻制的印章,在发文启用的同时还须注明作废旧印章。

6.印章生效后,由相应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院在岗职工到院办公室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对于因更名而启用的印章,在办理领用手续时还须同时交回作废的旧印章。

7.持有印章单位要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印章。要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印章并确保安全,用印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做好登记。监印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不在空白或有损单位利益的函件上盖章。每次用印还要注意盖印的规范格式要求,不留有可能被钻空造假的空间。

8.机构撤销时,由人力资源处依据院相关决定负责发文公布撤销该机构。属临时机构的,还需由归口管理部门事先向人力资源处提供撤销机构的名单。院直属机构的印章直接交回办公室;院属临时机构的印章交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交回办公室。交接印章时须留下相应记录。办公室收到印章后会同企法处对已作废印章作出处理,将记录作为永久档案保存备查。

二是建立印章专人保管和安全存放制度。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要政策观念强、忠实可靠、能秉公办事,视企业利益如生命。印章存放应有专用柜,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险柜或铁皮柜中,并随时上锁,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外借或拿出办公室使用。当有特殊情况必须带离保管处时,应始终将印章带在身边,不得人印分离。

三是建立印章专用登记、审批制度。建立用印登记、审批制度,既利于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用印情况做到有据可查,又利于对用印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使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做到有序可控。

1.建立《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表上的内容:申请单位、经办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事由、份数、日期、用印人、批准人。《印章使用申请表》在用印后交由院办公室印章保管人负责汇总整理。《印章使用申请表》同时建立电子文本,由印章保管人负责登记,每个月月底打印后汇总成册,归档,以备查阅。

2.加盖院行政印章必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或院副总、办公室负责人层层审批后,方可用印。当主管院领导出差时,须电话征求意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加盖院长名章的出院报表,须征得院长本人审查同意。

3.需在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的,还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日期及“复印无效”字样后方可用印。

4.凡加盖院印章的资料,须符合院现行技术文件编制要求及院执行的公文处理相关格式要求,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办公室将退回,要求整改完善后用印。

5.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介绍信,在介绍信存根“领导签字”一栏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院印章的介绍信,在“领导签字”一栏除了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以外,还须有办公室负责人复审签字。

四是坚持按专项原则和政策盖章。在工作中,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程序把关用印。要摒弃私心杂念,做到“一枚朱印,处处为公”。要明确职责,加强学习,要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对能否用印、是否符合条件,做到心中有数。对需用印的公文、稿件、信函等有审查把关的义务和权力。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切不可“有求必印”或态度生硬。不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任何个人私刻公章。院行政公章只有当以单位名义进行公务活动时方可使用,不作为证明个人身份使用。

印章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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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印章使用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村级印章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街道办事处所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合同订立、印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3条凡属涉及与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及其它生产资料有关的,在从事对外承包、租赁、出借、投资、抵押、担保等一切经营、经济活动的,均应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程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合同协议”。

第4条合同的订立,实行前期审核、后期备案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提交办事处司法所审查把关,并加盖合同审核备案专用章,方可正式签订,重大事项需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的副本原件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

各类合同书在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没有统一规定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5条村级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印行为均需有印章保管人、加印批准人和持件人签名备查。否则,按私用印行为处理。

第6条不损害集体利益,只涉及群众个体利益的一般性事项,使用村印章由村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一般事项包括:死亡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转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参军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常规性统计、财务报表等。

第7条对于涉及集体利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使用村印章,需经两委会共同研究,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用章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合同的签订(包括:工程建设、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购置、变卖集体资产合同、协议书等);(2)集体借款、贷款及其担保;(3)集体专项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占土地事宜;(5)计划生育指标审批;(6)低保户、困难户上报;(7)土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8)其他村内重大事项。

第8条村级印章要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村级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级印章严禁随意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备查手续。严禁空白纸盖公章发生。

印章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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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我国政府对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的投入与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纷纷建起了自己的内、外网,并开展了部分业务的网上办公模式。在这些业务中,内部办公、签发流转文件又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如何解决这些文件的电子签名问题,以保证文件在传送过程中的正确性、安全性、一致性、唯一性和不可抵赖性?2004年8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该法中指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在法律上为电子签名正了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像这样既满足安全性要求,同时又尽可能维持与符合人们现有使用习惯的,并且易用、好用、直观、可操作性强的应用软件或技术存在么?目前,国内外的许多厂商都在加紧研发各种软硬件产品以供选择,其中金山公司提供的一款“电子印章管理2006”软件笔者认为就比较适合公务员日常工作使用,现在介绍给大家共享。

2 印章的制作与使用

2.1 软件安装

从金山公司的网站()上下载“wps office 2005个人版”和“金山电子印章2006”两个软件,并分别安装在你的电脑中,注意先安装办公组件再安装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安装完成后会在windows操作系统的“开始”“所有程序”中分别出现“wps office 2005 个人版”与“金山电子印章 2006”两个选项。

2.2 制作印章

第一步:启动“金山电子印章 2006”。用鼠标选择“开始”“所有程序”“金山电子印章 2006”“印章管理”,启动软件。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启动该软件,所以并未有任何的印章显示。

第二步:创建目录。实际工作中,同一个单位的印章大都由办公室或档案室的专职办公人员统一批量建立,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先建立一个专用目录存放印章,以便于管理。首先,选择菜单栏中的“目录”“新建目录”,然后输入目录的名字,在这里我们定名为“工作印章”目录。

第三步:创建印章。选中新建的“工作印章”目录,再选菜单栏中的“印章”“新建印章”选项,或在工具栏中直接单击“新建印章”按钮,或直接按ctrl+n组合键,便会出现 “新建印章”的选项。我们在“印章信息编辑”栏内根据工作需要来设置印章的各项参数。假如我们现在需要制作一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的办公专用印章,我们就可以如图1所示设置印章的各项参数。

其中“印章规格(s)”一项中可以根据不同单位性质来设置其尺寸大小,在“内刊图(g)”一项中有五角星、党徽、国徽三种图形可供选择。当各项参数设置完成并确认无误后,选择菜单栏中的“印章”“保存印章”项来保存做好的印章。此时,可看到该印章的状态由“未完成”变为了“已完成”。

现在我们可以重复第三步来创建出不同部门的办公专用印章。若是发现某个印章有问题或有错误,可先选中该印章,再选择菜单栏中的“印章”“修改印章”项进行修改,至正确无误后按ctrl+s存盘。(注:已经导出的印章不允许修改各项数据)根据实际工作的不同需要,我们还可以选择菜单栏中的“印章”“印章版面数据微调”项进行调节,设置印章的环排文字效果、横排文字效果、内刊图的宽/高/垂直偏移、边圈宽度等效果,以适应我们的工作。

第四步:导出印章。印章做好后并不能马上使用,必须导出后方可使用。在金山的印章管理软件中规定:只要是导出后的印章是不允许再修改的,只有确认无误,不再更改的印章才能被正式启用,导出需要使用u盘作为导出工具。若没有插u盘则不允许进行印章导出,该项功能禁用。插入u盘后,选中全部要导出的印章,再选择“印章”“导出印章”选项即可。

导出后,印章图标上会自动加上一把锁以示该印章不可再改,同时会显示其导出次数与 “已导出”状态。印章导出后就能在wps office 2005中使用了。

说明:根据情况可以跳过第二步直接进行第三步操作。

2.3 印章使用

印章制作完成导出到u盘后就可以使用了。启动wps office 2005办公组件,选择“开始”“所有程序”“wps office 2005 个人版”“wps文字”。启动后可以看到在菜单栏的“视图”“工具栏”下多了一个“电子印章”项,单击它就会多出一个电子印章的工具栏可供我们使用。

打开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选“文件”“打开”,再选择目标文件。

再单击“电子印章”“盖章”按钮,系统会发现一个身份识别设备,就是我们用来保存印章的那个u盘,(若未插u盘,系统提示未找到身份识别设备)再单击“确定”按钮,出现“印章预览”框。我们选择所需加盖的印章,单击“确定”按钮,返回到wps office 2005的编辑界面。如图2所示,鼠标指针已经变成我们所选择的印章图样,随着鼠标的移动而移动。

把鼠标移动到目标位置,单击鼠标,系统会提示“加盖印章后文档将不可修改,是否在此处加盖印章?”单击“是”按钮即可。当鼠标移动至两页的交界处时还可以加盖“骑缝”章。在文件已盖章未存盘之前,可以单击“电子印章”“信息”按钮查看所盖印章的信息,还可以单击“撤销”按钮来去掉不需要或错盖的印章。最后不要忘了保存已经加盖印章的文件。

2.4 印章管理

电子印章不是谁都可以制作的。金山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提供了“管理端许可证管理器”与“客户端许可证管理器”,使我们能对合法用户进行授权,该功能只有正版用户可以拥有和使用。此外,我们还需对制作电子印章的电脑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以确保不让非法用户通过u盘拷贝印章。同时还要注意我们保存有已导出印章信息的u盘不可随意外借或丢失,要妥善保管好。

2.5 总结

优点:直观、易操作、国产正版软件、符合习惯。

不足:加密级别有限、确认识别困难、易仿造。

印章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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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印章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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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 附则

印章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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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办公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一、电子印章的使用

1、在全集团范围内用于内部往来的正式文件和函件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印章不得在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信等信函或资料中使用。

3、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

二、电子印章的管理

1、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所需使用的电子印章由集团总裁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工作。

2、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同等管理。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的管理模式等同;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人员妥善管理。

3、集团、集团所属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妥之处。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管理时,必须经各单位总经理(总裁)批准。集团各部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管理时,必须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4、集团、集团所属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必须由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专用的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5、集团所属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集团将严肃追究电子印章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的责任。

三、电子印章的安全管理要求

1、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的管理相同,均须严格按照集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

2、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专题上报集团,经集团审核批准后,由集团总裁办公室具体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等手续。

3、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若需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同意后,向集团一并交回电子印章软件、密钥盘(key)及密钥盘密码,并由集团总裁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

4、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上报集团,并由集团总裁办公室负责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5、电子印章丢失时,应立即汇报集团总裁办公室,进行确认及印章挂失。并根据本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重新补办密钥盘。

6、集团总裁办公室将定期对集团各单位电子印章的使用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印章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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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机构

2.1取得开户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2.6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开户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业务。开户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本公司对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机构承担。

2.10开户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

3.1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开户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开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机构。

3.12开户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开户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开户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8开户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本公司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开户机构根椐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获得本公司授权的开户机构可直接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4.9本公司及开户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5.1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向开户机构或本公司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证券账户卡可以是原有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是新的证券账户号。

5.2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机构均可受理。

5.3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5.4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5法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6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审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开户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开户资料不真实;(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

6.7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罚则

7.1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业务资格。

7.2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

7.3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7.5开户机构被暂停开户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第八章附则

8.1证券账户编码规则由本公司会同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市电子政务内网上,供*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为使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做到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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