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证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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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抵押 这里讨论的是房屋产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 1、可以抵押的房屋: 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 对于私房、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2、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署之日成立(抵押合同附成立附加条件的除外),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3、抵押登记: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条规定。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抵押登记的合法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4、房物产权抵押无效的情形: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5、抵押登记资料中的有关问题: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首先抵押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登记资料,如果登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瑕疵,应当补正,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登记的效力。如果登记资料不真实,将直接导致登记的不具有效力的后果。登记资料不真实一般表现为下列情形:1)、抵押物存在权利争议,如已出售的商品房;2)、不符合法定通过要件,未经企业有关机构,如职代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3)、未经企业职代会通过,但抵押人提交了通过的虚假证明的;4)、登记资料中抵押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的;5)、将未获得'大产权证'或产权证的实际已在销售的房屋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6)、将已获得产权证的房屋,而因抵押人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7)、批量房屋、整体小区房屋抵押中,登记机关没有对应建设规划项目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的;8)、抵押合同不真实、虚假抵押合同;9)、抵押房屋价值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值严重失真,虚假评估、10)抵押人未提交抵押登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的等等。其次,抵押登记时,未对抵押房屋按套、户进行特定化,将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第三、有争议的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的,抵押登记无效。
无房证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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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建设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2.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笔者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证、认定和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是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该登记行政行为是对房屋权属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所有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而行政确认正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的确定或否定,其直接对象是那些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其次,该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体现了国家管理房屋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亦或司法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都是对产权归属关系的行政确认,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5)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及登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审查房产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审查内容。大体而言,前述法律规范中对房产登记的条件主要设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资格及相应的证明文件;二是与登记内容相关的房产证件和其他证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应不予登记的情形。上述内容简言之为证件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房产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的审查即为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的形式审查。
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条还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该条中的“查验”,是既要查又要验的意思,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登记的真实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记诸如转让、抵押,房产证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的。在目前房产证造假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房产证的真实性,登记机构就必须查明。因为房产证是由登记机构发出的,审查房产证的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来说没有任何困难。比如一个案件中,一处房屋出现两个房产证,结果两个房产证持证人都持证办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权无效,抵押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登记机构肯定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笔者认为房产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登记行为时,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状况进行改变,也不能对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进行实质上的确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房产管理部门更无权进行裁决,不能加大房产部门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对登记行为事实、证据的审查。对此问题,理论与实务中存在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的内容仅限于登记发证行为作出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并由此决定裁判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即在审理中审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决定对发证行为的裁判结果。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法院和登记机关之间,即使不同的法院对审查标准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完整的体系,对登记机关的设置、实质审核的内容、登记的程序和效力等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致使一些法理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只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不仅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还要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以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这在实践当中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笔者认为,审理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应依照前述法律规范中关于房产登记要件的规定作全面审查,即审查登记行为是否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具体而言,该审查标准要求登记机关:一是要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别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对照,审查每份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内容是否满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仔细分析申请材料之间有无矛盾、能否形成证据链,申请材料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为登记房屋的权利人等等。综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的规定,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的审查,包含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即对申请人提交的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也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要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这就体现出我国现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原则是兼顾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方面的。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继承房屋应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例我院受理原告邵泽民诉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案。原告邵泽民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儿子,第三人邵长莹是原告邵泽民的儿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一直由邵郭氏与儿子邵泽民及儿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继承该房产,被告于当日为邵郭氏办理了该房屋继承变更登记后,又于当日应邵长莹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该房屋买受转移登记,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长莹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房屋动迁,2007年8月,回迁房屋即将竣工,邵长莹主张权利,原告邵泽民、第三人邵郭氏与邵长莹因回迁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转移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被告在为邵郭氏办理继承变更登记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权属并未实际转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为邵长莹办理房屋买受转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予以撤销。
3、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相关人员凭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房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作实体审查,也没有能力鉴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以及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初始登记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未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变更登记,我们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能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判决予以撤销。针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建设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例五大连池法院审理周士元诉房产处房屋变更登记一案,周世元与周德来系父子关系,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世元,该房屋由周德来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来与孙继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德来将其居住的房屋以8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继福。孙继福为了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其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其与周德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制一份与周世元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的户籍证明,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社区为具证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卖给了孙继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孙继福依据上述材料,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审查,将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继福,并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孙继福颁发了五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因该房屋涉及拆迁,原告周世元对该房屋主张享有所有权,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审查认为孙继福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处签名及按手印均系买房人孙继福所为,建安社区证明周世元去向不明与事实不符,可以确认为虚假材料。房屋登记部门依据虚假的材料为第三人孙继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4、正确处理行使审判职能与支持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登记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纠正登记机关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无房证明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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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的领取安置房产权证之前能否转让该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诉讼中,王某据此主张讼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晰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管理和监督。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明房屋产权清晰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此单广泛用于城市拆迁开始阶段,由房管部门出具给拆迁公司,以便后者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权属,提高拆迁工作效率,减少纷争)等一切证件、证明材料。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明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明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明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明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房管部门、开发商及购房者在行政管理和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的用产权证明单临时代替产权证的操作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临时的产权证明单有着正式的产权证不可替代的优点: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因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随即要交付购房者,购房者立即就会领取产权证,其间的时间差极短,如果机械地要求开发商先领取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势必造成随后各购房者再过户领取新证,原证因此而作废。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延长交易时间,也大大增加房管部门的工作量。对开发商而言,刚刚领取的产权证随之又作废,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费,最终此费用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谓地增加购房者的负担,有百害而无益。反之,产权证明单既具有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又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因而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践行。
通过上述分析,本案的纷争基本上可以迎刃而解。本案的标的物虽为拆迁安置房,但本质上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在安置前产权属开发公司,安置后产权属王某,最终要由购房者刘某领取产权证。基于上述理由,房管部门同样向开发公司核发了安置房的产权证明单。王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拆迁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及计税发票等证件,具备了相关的权属证书,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王某有权转让房屋。本案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禁止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据此,本案所涉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应为有效合同。王某作为出卖方,依约负有将安置房产权转移给刘某的义务,故刘某请求其办理过户的诉请应予支持。新晨
无房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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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资在农村造了个房子(他们是亲姐弟),舅舅是单身,而且无子女,今后也是,房产证明怎么写。我大姨有一个女儿。
今年他们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栋2层楼民房。各出了一半钱。房产证名字是我舅舅的。他们一人住一层。
请问如何开个证明或者协议,说明这个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钱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诺房子给我大姨的。因为我舅舅还有其他兄弟,怕他们到时候来争夺房子。
我舅舅是农民无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没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儿抚养到死。)
请问这样个情况如何写协议,或者证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写一份房屋出资建造的说明并经你舅舅和你大姨签字确认。
关于你舅舅的你一层房屋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写遗赠扶养协议。
因为对遗嘱有诸多要求建议你们找个律师处理或者让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证处让他们并进行公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证明怎么写《房产证明怎么写》。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本人在==幢30a号做==,原办理卫生证时,报房屋编号有误,本人习惯将房号==幢30a号误报为==1幢3层,因此卫生卫生证上地址为了==1幢3层。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办卫生证的单位)
年月日.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资在农村造了个房子(他们是亲姐弟),舅舅是单身,而且无子女,今后也是。我大姨有一个女儿。
今年他们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栋2层楼民房。各出了一半钱。房产证名字是我舅舅的。他们一人住一层。
请问如何开个证明或者协议,说明这个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钱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诺房子给我大姨的。因为我舅舅还有其他兄弟,怕他们到时候来争夺房子。
我舅舅是农民无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没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儿抚养到死。)
请问这样个情况如何写协议,或者证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写一份房屋出资建造的说明并经你舅舅和你大姨签字确认。
关于你舅舅的你一层房屋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写遗赠扶养协议。
因为对遗嘱有诸多要求建议你们找个律师处理或者让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证处让他们并进行公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本人在==幢30a号做==,原办理卫生证时,报房屋编号有误,本人习惯将房号==幢30a号误报为==1幢3层,因此卫生卫生证上地址为了==1幢3层。
特此证明
无房证明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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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业务品种及相关介绍
房屋抵押贷款(30年、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额度1000万)
房屋同名转加按揭(分期房可二次抵押贷款)
二手房买卖按揭/转按揭贷款(8成30年)
车房质押贷款(央产、分期无本、使用权、全款、分期、远郊区县均可办理)
公司名下产权房抵押贷款(写字楼、公寓、底商、别墅均可办理)
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无需任何抵押物)
个人信用贷款(无需任何抵押物)
具体收费标准
附件
各行收入证明
各行利率表
保险费率表
公司业务简介:
中财润物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助业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转按揭贷款、同名转加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车房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二)具体业务品种及介绍如下:
一、房屋抵押贷款、助业贷款
1、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有北京市产权房、有稳定收入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为外地户口);
借款人年龄为18-65周岁(抵押人年龄超过65周岁须委托他人做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2、提供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
抵押房房产证(如成本价房产提供原始购房合同)。
3、抵押房产范围:北京市房产均可办理。
4、抵押房产类型: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商铺。
5、具体流程:
收客户材料(收定金)家访、评估、定贷款额报行到银行签合同审批做抵押登记客户到我公司领款
6、贷款年限:抵押贷款1-30年 。
7、房产建成年代:78年以后房产均可办理。
8、贷款额度: 1000万。(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一人名下可用多套房产同时做抵押
二、同名转加按贷款
1、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有北京市产权房、有稳定收入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为外地户口);
借款人年龄为18-65周岁(抵押人年龄超过65周岁须委托他人做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2、提供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
婚姻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借款人是外地人的提供《暂住证》
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在抵押当中的需贷款行提供《余额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银行打印月还款明细表
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以下材料如能提供请尽量提供,如不能提供也可以。
借款人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汽车行驶证》、《房产证》、《存折》《存单》、《股权投资凭证》、《毕业及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非必需提供,但提供有助于审批通过)
3、抵押房产范围:北京市房产均可办理。
4、贷款额度: 1000万。(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一人名下可用多套房产同时做抵押
5、具体流程:
收客户材料(收定金)家访、评估、定贷款额报行到银行签合同审批还款解押做抵押登记客户到我公司结费放款
6、贷款年限:
在他行已贷过的年限+现申请贷款年限≤30年
房龄+贷款年限≤35年
7、房产建成年代:房龄不得超过25年
无房证明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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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只要符合收入和住房困难条件都可以登记。
3、单身家庭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者可以登记。
4、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确定家庭住房情况时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家庭在城镇范围内的农村有住房的,包括“城中村”有住房的,不予登记。二是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由镇政府调查出具证明后可以登记。
5、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
6、有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家庭在计算住房面积和人均收入时,该学生在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不纳入,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应予纳入。
7、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现居住地社区登记。
8、住房公积金和“三金”不算家庭可支配收入。
9、根据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干部居民的收入状况、居住水平等实际,将全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确定为人均月收入644元以下。
10、这次调查登记工作以镇(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
11、有就业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将个人填报的调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所在镇(社区),镇(社区)只负责登记汇总,不再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2、外来务工人员只需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的用工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三项证明材料中的其中一个,即可登记。
13、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主经营者等个体人群可以到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社区)登记。
14、收入证明材料由本人写出收入状况书面说明,经镇政府(社区)核实盖章后,可做为收入证明材料。
15、在住房状况方面,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附租(借)合同复印件,经居住地所在镇政府(社区)核实盖章后,可作为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对暂不能提权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镇(社区)审核后为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先行登记。
16、这次调查将北马坊煤矿、郭家河煤矿、北王煤矿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煤矿采矿区搬迁农村居民一并纳入调查登记范围。煤矿矿区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镇政府统一汇总后上报,煤矿采空区搬迁农村居民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进行调查登记后统一汇总上报。
17、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只要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也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次调查中列入调查登记范围内,参照城镇家庭收入及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工商局负责进行审核登记。
无房证明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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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你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效。还有人的身份证。
3、户口本不需要。
4、你要写一份委托书,具体如下: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现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办理出具无房证明的相关手续。
特此委托。
委托人:
无房证明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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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近年来公积金缴存者的共同感受。手续繁、到账晚、限制多......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望而兴叹”。不过,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称,即日起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不少网友直呼:“公积金终于不用继续‘沉睡’了!”
凭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
“工作几年下来,我的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已超过6万元,但由于没有买房的打算,至今一分钱都没提取过。”就职于北京某公关公司的宁女士告诉记者,虽然过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手续繁琐,关键还需要缴纳5%的税费,还不如直接放在账户里。
据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但如果要开具发票,就需要按照5%的标准缴纳支付房屋出租的税费。也就是说,每月3000元的房租就要缴纳150元的税费,虽然政策明确规定此税费应由房东缴纳,但很少有房东愿意为了房客提取公积金而多掏这部分钱。
而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的通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房,则分为两种情况:仅需提供无房产证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每人每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额;除了无房证明,还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实际租房支出发票,经过审核无误,就可按照现行规定,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本人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
凭借无房证明便可提取公积金,那么无房证明应该怎样办理?据了解,北京公积金中心已经与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实现了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资金何时发放?
关于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发放,《通知》中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提到为何将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额定为1500元,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每个人1500元的限额是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以及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设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则一户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额将达到3000元。按一个季度计算,提取总额可达到9000元。”另外,部分申请者比较担忧,租房提取了公积金,是否会影响以后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对此,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没有关联。
tips:提取公积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1.《提取申请书》2.房屋租赁合同3.支付房租的发票或收据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如果配偶申请,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无房证明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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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编制依据
**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将于**年上半年进入销售阶段,共计154套住宅,需于**年5-8月间完成销售手续。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51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发[**]1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函》(阳政函(**)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方案。
二、销售对象
**县城区内及各乡镇的常住户口(含持有公安部门或用工单位证明的一年以上的暂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家庭户。年收入按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的工资存折记录核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及军烈属。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三等功以上人员,享受国家或省级特殊津贴人员。
(三)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低保的人员。
(四)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
(五)男性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的独立户口或集体户口内的单身人员。
(六)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办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按规定参缴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七)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
以上人员、家庭年收入情况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存折记录为核定依据。
三、销售程序
据近年住房普查不完全统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中、低收入群体比较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按照“销售公告”“报名登记”“初审”“公示”“复审”“确定购房资格”“审批”“缴纳购房定金”“抽签确定房号”“办理《准购证》和购房合同”等10个步骤具体实施的程序。
四、购房户提交资料
(一)申请对象持下列证件到指定报名登记处办理购房申请:
1、申请书(内容含家庭各成员的职务、职称、工作、家庭住房现状等情况);
2、填报审批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对申请购房人审核证明意见、相关户籍档案证明,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
3、申请购房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各1份;
4、职务、职称、劳模、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特殊津贴、立功等荣誉证、民政局低保办和申请购房人所在单位出具低保证明的证件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申请购房人的居住房的性质、出租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不单独开具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单位分别在审批表盖章);
(二)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除了提供第(一)项的相关资料外,需提供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
(三)拆迁户:
1、填写审批表(不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盖章;填写有赡养关系亲属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的有无住房产权的证明);
2、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拆迁证明、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各一份、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拆迁户无产权证、拆迁证、补偿协议书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费有关证据文件,以及单位证明、拆迁办证明,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审批表。
五、购房程序
(一)确定申请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1、由房改办审核申请购房对象资料后确定其购房资格。
2、将确定购房资格名单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二)确定申请购房人的购房号。
1、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缴纳购房定金:经公示和县房改办审批后,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到房改办领取《**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同时缴纳10000元购房定金。
2、抽签确定房号:申请人凭《**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购房定金收据》到指定地点(另行通知)参加抽签确定房号。步骤:抽签确定序号,然后按序号参加确定房号的抽签。
4、领取房源证明:确定房号后,购房资格人凭《购房定金收据》、《**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到县房改办开具《房源证明》。
5、办理准购证:购房资格人凭《购房定金收据》、《**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和《房源证明》,在房改办核对房号面积标准,房号面积在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直接办理《准购证》;房号面积超出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先在房改办开《住房面积补差价房款通知书》,缴交超面积差价款,凭银行缴款回执,再办理《准购证》。
6、签署认购书:购房资格人凭《准购证》核定并缴交购房款或首期购房款,签署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三)有关事项:
1、获得选房权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定金收据》、申报资料回执单,提前30分钟到现场了解选房程序。
无房证明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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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登记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无房户是指无私有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家庭居住危房或其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不足302元;低收入家庭不足450元/月。可以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但低于1265元/月(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3、中等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582元/月(合18978元/年),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费或住房公积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部门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居住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收入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由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收人证明。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三、调查登记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外来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制式表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建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应由本单位自行解决;没有建房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将此次调查登记的有关情况向职工进行宣传,由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有关部门申报。
2、已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的家庭不再参加调查登记;目前正在享受租赁补贴、要求实物配租配售的家庭可以参加;已获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不再参加。
3、此次调查登记结果将作为今后几年全县保障房分配的主要依据,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务必积极参与。因未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