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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5 21:00:08 查看人数:95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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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县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学员选调、教育培训和提出提拔使用意见。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学员脱职离岗培训制和组织部干部跟班管理制,干部一经调训即为党校学员,必须与原单位工作彻底脱钩,必须与原工作职务、工作岗位彻底脱钩。县委组织部派干部跟班管理,将学员的操行表现、党性锻炼、学习业绩等全部纳入考核,作为提拔使用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相结合,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模块:以“育”为先抓培训,着力于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工作能力

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紧紧围绕受训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把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作为生动教材,把县里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理论新技能的培训,着力引导受训干部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转变干部教育培训方式。对长班,每期都要由学员虚拟领导职位进行施政演说,以提高其领导能力;每期都要进行军训,以培养团队精神,每位学员都要处理两桩以上实际的案件,以加强其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每个小组都处理两桩以上虚拟突发公共事件,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扩大学员的外向型眼光,拓展学员的视野。邀请国内知名专家,省地党政领导到校讲课和送学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接受教育培训,现已成为教育培训干部的经常性措施。同时把干部教育培训班办到产业链上,这是赫章县委党校新的办学探索。2007年,与赫章县畜牧业北京挚诚联创公司共同举办培训班4期,培训乡村干部120余人,每期都在1个月以上。

破解干部教育培训难题。针对学员调训难,严格按章办事,不服从调训的,年度考核一律不称职;针对学员请假多,规定除本人生病住院和直系亲属病故外,一律不予批假;针对学员“混”,规定进行入学考试,当堂课后及时检查笔记并立即公布笔记成绩,班主任扣操勤分等;针对校内教师理论水平低,规定用上半月报“学习专题”,下半月讲授(检查)“学习专题”的办法,督促教师学习提高理论素质;针对教师实践知识少,选派教师到乡村和县机关挂职锻炼或参与工作。

第三模块:以“新”为魂,立足当地实际,加强理论科研,寻求理论支撑,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

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把新农村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问题作为学习、调研、思考专题;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地、县的重大决策汇编成册,形成较好的授课内容,使讲授既有理论性,又有针对性,更具实践性,使每堂课都生动、活泼、富有活力。

坚持科研为党委决策服务。围绕 “三县战略”的制定,赫章县委党校从三次产业的经济学理论实务对“历史文化兴县”、“矿业强县”、“农产富县”进行论证,深入阐述了“三县战略”对赫章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现实性,为县委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坚持科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要发展,离不开科学研究作支撑,根据赫章县“三县战略”实施的需要,赫章县委党校正在进行10余个课题的研究。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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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本教研规章制度

1、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是身体力行者。校长负责抓校本教研,制定校本教研制度,指导学校教务处与科研室制定校本教研计划,发动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校本教研,督促和评价学校校本教研。

2、校级领导带头学习教研理论并参与教学研究,举办专题讲座,向教师介绍教学研究方法,指导各部门开展校本教研,成为教师的真诚同伴和专业引领的力量之一。

3、校级领导各负责一个研究课题或子课题,亲自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及时了解研究动态,发现问题修订研究计划。

4、校级领导要充分挖掘校内教育资源,整合教科室、教导处等机构的校本教研力量,形成教学、科研、培训为一体的校本教研机制。

5、学校按计划确保校本教研经费到位,供购买资料、派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请专家讲课及其它校本教研活动,保证校本教研的顺利进行。

二、教研学习制度

1、全体教师要提高参训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培训,每次培训要履行签到手续。

2、保证学习时间,按时参加培训,认真记笔记,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3、积极参与研讨活动,讲座时要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自身能力;

4、保质保量完成作业,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突击,更不准弄虚作假;

5、实行阶段性考核制度,每学完一部分内容都要进行阶段验收,对该阶段验收成绩不合格者,需继续学习,重新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6、端正学风和考风,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7、校本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教研考勤制度

1、教研不许迟到或者早退,迟到或早退按上班迟到早退处理。

2、要按要求签到,不许让他人代替签到。

3、有正当理由而请假者,要把本次学习内容自己找时间补上。

四、教研质量考评制度

(一)优秀教育案例评析制度

1、选取优秀教育论文、案例编辑成册。

2、学校范围内评析。

3、全员参与,共同评析。

4、评出等级,予以奖励。

(二)校本教研奖励制度

1、物资奖励

发表文章:市级奖励20元、省级30元、部级50元。

2、量化考核奖励

发表文章:校级2分、县级3分、市级5分、省级7分、部级8分。

(三)优秀课改成果展示制度

1、学校定期举办优秀课改成果展示、交流、汇报活动。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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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培训学分制是由培训管理部门确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一个周期为三年)必须达到的学分,并给每一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学分制,鼓励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培训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每位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任职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课程,mpa的主干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专业知识课程由市机关各部门,在每上年年底报市人事局核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课程及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备举办选修课条件的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纳入下年度的选修课计划。

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必须累计达到60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达到45学分,其余可以为必修课学分,也可以为选修课学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可以作为下一轮规定周期内的学分。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市机关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本单位公务员三分之一人员比例,确定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培训人员,并报市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分期下达调训通知。

第六条本周期内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教育、党校学历教育),与公布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同的,凭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1、参加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考核,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2、参加规定的学历教育,凭主办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核准后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3、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课程培训,由本市组织的,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凭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成绩单),由市人事局核准、登分。

4、其他临时组织的培训,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由举办单位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5、学分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建立学分登记数据库,每年年终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登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每年年末,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

第八条培训学分与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考核相挂钩。

在规定每三年期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没有完成必修课规定学分者,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超过规定的学分者,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秀”等次的依据之一。

每年公务员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没有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分。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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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1、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党委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县里成立了以分管教育的副书记为组长、副县长、教育局长为副组长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县教育局设立了以分管人事工作的事局长为主任、人事股长为副主任的专门负责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管理办公室”,配备有专职人员3人,同时还成立了以人事股长为组长、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为副组长,由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务主任、县教研室主任、普教办主任、督导室主任组成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教管会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2、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规划、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

规划:县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全县初中、高中校长(包括民校校长)参加培训,以县教师进修学校为基地,对全县小学校长(包括民校校长)进行集中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面向全体校长,以新任校长为重点。在“九五”期间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十五”期间对全县180名中小学校长普遍轮训一遍,加强小学校长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和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到20*年,全县80%以上的高中校长、90%以上的初中校长,全体小学校长至少接受两轮培训,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培养一批“治校专家”。

保障措施:一是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教育法》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保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按照正确的方向依法推进和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度,形成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良性运行机制。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也是义务,全体中小学校长都要按要求参加接受培训,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实行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培训合格者,颁发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全体中小学校长都要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此基础上接受每5年不少于200学时的提高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三是建立符合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特点的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评估考核。

四是明确奖惩,落实待遇。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校长参加培训与考核、评聘职称、晋级挂钩,对在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校长,在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在每年的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中,所在学校不准评为优秀等级。

五是引入竞争机制,对校长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通过所在教管会通报给各乡镇政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对经过培训仍不称职的校长调整出学校领导岗位。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使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规章制度:为确保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平原县中小学校长培训暂行规定》,培训基地教师进修学校也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自学研讨面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学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狠抓落实。

二、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建设

我县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县教师进修学校为基地。多年来,县教育局大力加强培训基地的硬件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水平。

1、校舍及设备建设。自*年以来,县教育局及教师进修学校,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采取“县财政拨一块、教育局投一块、培训机构筹一块、学员拿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近200万元,先后建起了两个实验室、两个干训专用教室,20多间办公室和可容纳200多人住宿的学员公寓,置备了100多套桌凳及锅炉等设备,另外在原有图书资料的基础上增加存书量,投资10多万元,建起了卫星教育地面接收站,新建了音像资料室,配备了录像机、放像机等,并录制了100多盘教育教学实况录像带;*年底,又投资20多万元购置了40多台微机,建起了微机室,为小学校长接受信息技术教育提供了条件。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进修学校从事干训的专职教师16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人,占75%,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有14人,占87.5%。多年来,老师们艰苦探索,辛勤耕耘,为我县的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的来临,校长培训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的新一轮课程改革给校长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培训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一是组织专职教师进一步加强对邓小平教育思想的学习和应用,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提高教育能力和水平,充实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深入中小学实际,参与和指导中小学教育管理和教学改革,熟悉并掌握校长培训的特点规律以及课程体系,较好地胜任校长培训的教育教学工作。二是适当聘请一部分具有丰富教育理论的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当兼职教师,另外邀请省教育厅科研所、省教育学院、山师大等单位的专家教授来基地开设专题讲座,为校长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培训教育。

三、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有关数据

自*年至20*年底,我们以县教师进修学校为基地,共举办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6期,培训小学校长318人次;举办小学校长提高培训班2期,培训小学校长118人次;至此,六年多来,全县100%有小学校长接受了岗位培训,92%的小学校长接受了提高培训。另外,我们积极组织初中参加市级岗位培训38人次,提高培训30人次,组织高中校长参加省级岗位培训10人次,提高培训8人次,中学校长持证上岗率达到88%。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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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月*日(20*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截至20*年*月底)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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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依法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申请举办的,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具备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其办学的性质、类别、层次相符。

第十条社会力量申请办学按以下规定分级分类审批:

(一)举办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地区行署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举办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举办艺术、卫生、体育等专业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申请办学须按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六)招生区域和办学场所证明文件;

(七)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或个人与省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合作办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实施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八月底前受理,第二年四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更换办学负责人,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应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解散或停办的,须向批准办学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解散或停办。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

第三章保障与扶持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办学者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可享受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等待遇。

社会力量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其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的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职称评审部门应接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十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地区性先进评优表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确定专管人员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服务。

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评估组织,负责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定期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会议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管理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审定的专业和范围招生。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经办学批准部门审核同意,招生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组织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通用教材。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学业证书,需取得技术等级或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证。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实施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原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实施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和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办学。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兴办校办产业或开展有偿服务,其经营收益应当用于补充办学经费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对其占用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处置、转为他用或用于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办学名称、类别、层次、专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本经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或者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滥发、出售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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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外的一所民办培训机构,因虚假广告、盲目扩张、不按规定乱收费、忽视办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问题,引发了学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并下发了文件,指出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民办学校管理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要求做好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当前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迎接奥运的特殊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部和省厅要求,我市全面开展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大检查。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强化职业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乱办班、乱收费等现象进行大检查。通过治理整顿,完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健全监督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结合今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立即开展对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技工学校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许可证和标准、招生简章情况。

(三)职业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对批准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设备设施或场地、师资队伍配备(需查验与批准工种相匹配的教师资格证、教师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备案情况、招生简章广告情况。

(四)对已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混乱、虚假广告、擅自异地办学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者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20*年至20*年工作情况,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相应报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各区局于7月7日前将本区检查情况报市局(市局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月*日前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检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抽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采取有对性的措施、检查督促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事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二)明确机构工作责任。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实际认真查找问题,排查隐患,明确技工学校校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稳定工作的主要责任,研究制定疏导和处理、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稳定。

(三)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处置学校群体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进行预防和控制。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批民办业培训机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对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措施,加强指导管理。

(四)重大事件上报制度。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情况,及时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伤亡性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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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我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教职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部门: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都有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相关科室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人: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三、工作内容

第六条: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面向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讲座、看影像资料、实际演练等多种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工作任务,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业务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对全体教职工集中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4个小时,要求培训教育面达到100%。凡未参加教育培训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训。

第九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迟到或缺席安全工作会议,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将依照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参会人员都必须认真听讲,作好会议记录,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小结本月本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一月工作报告,公布当月的常规安全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学校就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的问题要在下一月采取的措施以及部门和各位教师将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办公室对每次安全工作会议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在重大节日、大型活動前进行安全工作会议,有人员、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结合消防日、安全教育日等召开学生安全教育大会。

第十七条:学校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学校抓住实际,结合实例,及时召开大会,对学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议,奖励安全工作优秀工作人员。

四、附则

一是进一步明确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大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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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37-01

干部培训作为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其特殊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党性教育是其永恒的主题。同志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理论教育是根本,知识教育是基础,党性教育是关键。要坚持提高能力与增强党性相统一,更加突出党性教育,帮助干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要加强现阶段的干部培训工作,就要针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针对不同的干部培训对象,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的创新,以增强干部党性教育的时代感、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党校必须坚持以党性教育为核心,运用合适的方法把党性教育贯穿于干部培训教学活动之中。

一、寓党性教育于教学全过程之中

党校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整体工程,它贯穿于教学的始终,渗透到党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教学是干部培训工作的中心,也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为此,教学过程要突出“实”“准”“活”“新”四个字。

1.制度保证,党性教育突出“实”字。针对教学内容上重能力素质而轻作风建设、重工作研究而轻理想信念教育、重讨论交流而轻党性剖析的现象,着力加强党校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学员的党性分析制度,进一步解决真信其学和会学会用的问题。理清认识,统一思想:确保党校教育必须包含党性教育这一教育理念,并把这一理念贯穿到干部培训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校教师的指导作用,帮助学员完成党性分析撰写及答辩工作,使党性教育制度化。

2.按需施教,党性教育突出“准”字。加强党性教育,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以及他们的实际需求,制定出重点不同的党性教育内容。对“干部队伍建设”,则根据不同的对象各有侧重地进行党性教育,围绕“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治校能力、党性修养”方面设置教学内容。对“新任干部”的培训,注重把党性教育体现在对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把握、理解与落实,体现在岗位能力的提高上;中青班重点以夯实理论基础,提高党性修养;科级干部重点是拓宽工作视野,提高工作能力;党支部书记班重点是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创新方法,党性教育突出“活”字。大力提倡教育形式多样性,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调动学员的学习参与性。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如中青班可以同学校研究室共同拟定学校改革与发展重点调研课题,并自由组合申报并完成项目,形成论文研究成果,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可引进团队拓展训练方法,培养学员的集体精神和组织纪律性;拓展考察基地,丰富党性锻炼载体;利用艰苦环境,对党员加强艰苦奋斗作风的锻炼,可选派中青班学员到基层艰苦岗位进行挂职和工作实践锻炼。总之,用灵活多样的组织活动,把党性教育寓于各项教学活动中,使学员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党性得到升华。

4.理论研究,党性教育突出“新”字。坚持党性教育规律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指导党性教育实践不断创新。着重研究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学员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深层次思想问题,在讲清原理的基础上,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坚持从实际出发,联系当前形势,联系国情、省情、县情,联系学员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等来进行讲授,帮助学员解决思想认识和现实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注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强化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

二、寓党性教育于对学员的严格管理之中

管理在党校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党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严格的管理,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不仅是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言行举止的重要措施,也是培育、锻炼干部党性的有效途径。在严格管理中增强干部的党性观念,这样,才能从另一个重要方面把党性教育落到实处。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抓好培训前的党性教育。要从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入手。如建立干部培训的学习纪律制度、考试考查制度、考评制度、惩罚处理制度等。将制度化建设作为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来抓。充兮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培训前都应组织学员学习有关学校规章制度,使学员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认识到参加党校干部培训,不只是知识的充实和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在理论、知识、党性、能力四个方面同步增长。

2.从严管理,在落实规章制度中强化党性教育。严格的考勤制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学员自觉加强党性教育的具体体现。为此,作为管理部门的党校和班主任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措施严格考勤、请假、听课等制度,切实把考勤搞实、搞真,消除虚假、瞒报现象。对党性不强,作风不好,特别是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处理力度,让参加培训的干部不敢放松党性修养。这样,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以增强学员的党性锻炼,促进学员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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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指英语、计算机、体育(含武术)、音乐、美术、舞蹈等培训类班、中心、学校,不含以文化课补习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培训机构,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办学开办资金和校舍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条本局应当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文件。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但不得招生。

第五条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或文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

2、培训机构的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成员,还应提交有关单位的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

(五)拟任校长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教师资格证的还应提交教师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办学场所证明。举办者自有校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

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十)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所有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九条(三)至(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本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第九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培训机构须冠名“χχ培训学校(班、中心)”。

培训机构不能有分支机构。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民政、物价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收费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并核准,否则不得进行招生和宣传。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参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学校的财务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县教育局。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与每年年初向县教育局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半年上报培训工作小结,年终上报一年的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自觉服从乡镇中心校、县教育局的管理,认真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决议,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县局对培训机构依法实行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上写明“年检合格”字样,并加盖公章;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限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年检一年一次,一般在年终进行。凡没有年检的许可证一律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县教育局、乡镇中心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机构安全、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收费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培训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本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连续两年年招生数未达30人的,培训机构应自行提出终止。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应报县教育局核准或批准。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县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学员选调、教育培训和提出提拔使用意见。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学员脱职离岗培训制和组织部干部跟班管理制,干部一经调训即为党校学员,必须与原单位工作彻底脱钩,必须与原工作职务、工作岗位彻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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