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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发布时间:2024-04-05 14:43:01 查看人数:29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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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布局情况受到自然地貌的影响,形成的村落聚居形式也是长期发展的结果。设计规划师应当在村庄建设布局中关注地域特征,利用自然条件,体现出乡村文化内涵。村庄建设的准则是适宜和安全。工程应当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频繁的地段,并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农耕地带。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入口地带,公共服务设施结合水环境成为多类公共服务点。主要道路依托村庄纵向展开,公共交流空间、绿色空间、公共服务设置均在村内的几何中心位置集中布置。依村庄布局不同,村庄建设布局也有着不一样的地域特征。

二、乡村视角下的村庄规划过程模式

乡村规划应当重视乡村本身的选择,理解乡村文化传统。规划要以协商者角度参与,而不是主导者。我国的相关政策文本从社会舆论和气候方面确认农民在村庄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乡村实际生活中,农村生产生活缺乏有效平台和组织载体。田野实践虽然出现了许多治理事例,但事物初期存在模糊性,印证出了地方逻辑的必然性、自治性和适宜性。村委会下可设置社区理事会、项目管理小组。社会理事会在村委会和村支书领导下,实施议事恳谈,听取农户建议和意见,实现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发展。在理解乡村传统文化、社区权力结构、环境资源方面,以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影响机制形成问题。村庄规划需接受政府与村民的监督。连续推动规划过程需要务实惠民项目,规划过程思想核心重在强调村庄规划主体。

人的发展是项目发展最具效益和持续的发展。以当地人分析调查,做出计划和行动目的。村庄规划涉及开发机构、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等多个团体,乡村成员要进行社会学习,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积极性。乡村视角下的村庄规划过程模式以两个层面展开。第一是日常决策层面,例如维护和管理公共空间,发展乡村项目。第二是村庄公共空间发展层面,包括乡村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等。从村庄实际情况着手,肯定了农民是建设、受益、决策的主体。

三、结语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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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筹的思路谋划美丽乡村建设。2010年10月,杭州市召开市委工作会议,作出了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加快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决定;2011年2月,又召开了全市统筹城乡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宜居富民和谐为重点,争当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的要求,强调要以统筹城乡发展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确定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奋斗目标。通过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到2015年,初步形成城乡区域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要素配置、生态保护、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六个一体化”新格局,全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20000元、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全市城市化率达到72%,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先全省。力争到“十二五”末,所有规划保留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丽乡村的建设要求,成为“秀美、宜居、宜业”的新农村。

明确了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围绕构建“中心城市一中等城市一小城市一特色镇一中心村一特色村”的空间结构体系,“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中心村、250个左右(每年50个左右)精品村和100个左右整乡整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乡镇。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省里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体系的“四个体系”要求,全面开展“村貌悦目协调美、村容整洁环境美、村强民富生活美、村风文明身心美、村稳民安和谐美”(简称“五美”)建设。其中中心村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建设要求,完成“有农民集中居住区、有商贸服务街区、有公共服务功能区、有绿化景观休闲区和有特色产业园区”的“五有”建设任务。

设计了美丽乡村建设的路径。为完成确定的目标和建设任务,杭州市研究设计了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路径。即在城乡区域规划、小城镇规划建设、农村新社区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工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城乡劳动就业、城乡社会保障、城乡管理和社会治理等17个方面进行城乡统筹。通过“十七项统筹”,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统筹的机制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在明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的同时,建立了促进城乡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建立了领导推进机制。市里成立了以书记、市长挂帅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工作委员会。涵盖了市级62家部门。并成立了市统筹办和区县协作、产业发展、中心镇建设、中心村培育、土地综合整治、“三江两岸”整治、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等7个重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建立了以书记任主任的统筹委。

创立了区县协作机制。按照产业带动性和地域相连性,城区与县市共组建了五个协作组(萧山、上城与富阳,余杭、下城与临安。江干、开发区与建德,西湖、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与淳安,拱墅、滨江与桐庐),并参照援川干部派驻模式,建立联络小组派驻对口县市挂职。为规范协作工作开展,制定了协作联络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截至目前,全市区县协作承诺资金2.965亿元,已到位3.043亿元,共确定协作项目195个,总投资153.27亿元。

健全了督查考核机制。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及时跟踪推进成效,定期要求各推进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近几年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考核,调整为统筹城乡考核,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成效与市直机关和区、县(市)综合考评挂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统筹的政策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杭州市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容和任务,分析各类影响因素,研究制定了强有力的配套政策。

完善配套了统筹相关政策。相继制订出台了十余个配套政策。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中心镇培育小城市若干意见、现代工业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财税长效机制若干意见、“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各区、县(市)也结合实际,制订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设立了统筹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专门设立了杭州市统筹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了以原有专项扶持资金为基础、统筹专项资金为核心以及区县协作资金、农村公益金、“三江两岸”专项资金和帮扶资金为补充的“六位一体”支农体系,加大对农村特别是五县(市)的财力支持。2011-2015年,市本级财政在原有扶持资金总量和增幅不变的前提下,每年新增城乡统筹专项资金10亿元,区县(市)结对资金2.5亿元以上,“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社会捐助的农村公益金1亿元左右。在市里的影响下,各地也纷纷加大了投入力度。

出台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细则。根据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中心村扶持资金管理细则和美丽乡村精品村资金管理细则。细则规定,中心村专项资金的70%按平均基础额度分配。30%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考核补助:美丽乡村精品村专项资金的70%用于支持五县(市)开展精品村建设,其余30%用于支持整乡(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增加其它相关创建项目的扶持力度。

以统筹的节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在依托原有工作载体的同时,将统筹城乡区域规划布局中的一些节点,作为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平台。

以中心村为主战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是杭州市构建网络化大都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我们要求各地按照《杭州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中心村建设规划,并围绕“五美”和“五有”的建设任务梳理明确当年启动建设项目。中心村共申报项目1196个,总投入为18.75亿元。目前。全市200个中心村规划已完成评审和批复,到2011年11月底已完工项目584个,已到位资金11.9亿元。

以风情小镇和精品村为示范引领美丽乡村建设。在已创建的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中开展了以“宜居、宜业、宜文、宜游”为主要内容的“风情小镇”创建。首批13个市级“风情小镇”,经过近两年的建设,累计完成建设项目203个,完成投,人29亿元,大部分已于去年国庆期间精彩亮相。同时根据空间结构体系,选择确定了63个特色村作为首批精品村,要求按照“五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制定整治建设提升

方案,确定年度建设项目。精品村共申报项目514个,总投入为11.2亿元。目前,已完工303个,完成投入7.63亿元。

以“三江两岸”为重点推进连片美丽乡村建设。“三江两岸”(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程,是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又一个重要节点。也是连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区域。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了工作方案,确定了28项整治建设重点内容。目前,“三江两岸”交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规划、绿道规划、林业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规划、堤防建设规划等已完成,沿江145个村已全面开展了以环境提升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

以统筹的要求把握美丽乡村建设方向。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杭州市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美村”与“富民”的关系,同步推进“五美”。

抓生态经济发展,让农民过上富裕生活。始终坚持“一村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目前累计建成粮食功能区158个、都市农业示范园区365个、都市农业专业村200个。累计认定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57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点)77个、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33个。发展来料加工业3501家,从业人员达21.5万人。累计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家。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5245元,比上年增15.6%,连续8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全市村均集体可分配收入240万元,较上年增长近16%。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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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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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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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1、省级“千村美丽”示范村情况。2014年-2016年,省上确定我县*村为全省“千村美丽”示范村。

2、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情况。2014年,省上确定我县*村等10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2015年,省上确定我县*村等10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2016年,省上确定我县*6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

3、市、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沿路沿线和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2014—2015年,我县确定*村8个村为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扶持、指导和规范工作力度,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17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新农村暨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程项目要求,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有关乡镇、村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起“政府指导,村级主导,全民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机制;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点、干部驻点”工作制度,联点挂项、包村包户,绩效管理,全方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适时召开全县新农村建设现场推进会,通过观摩学习,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督查推进,确保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明晰思路,科学规划。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县情,通过多次调查研究和会议讨论,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了美丽乡村“555”推进计划,即加强“五大整治”: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村庄道路、乱堆乱放、河道沟坝;强化“五大提升”:提升设施配套、饮水安全、农房风貌、绿化美化、乡风文明;推进“五大建设”: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实现以点连线,以线扩面,稳步推进。二是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依托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等优势,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编制单位对各美丽乡村示范村规划进行先期设计。规划包括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和村民住房设计。规划编制重点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特色性和实用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牧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细化区域内生产、生活、服务的生态功能定位,明确垃圾、污水、改厕、绿化、亮化等各类项目建设的时间与要求。同时,注重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规划办事,将规划落到实处。

(三)完善机制,开拓创新。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职责,完善了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司其职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并实行县级领导包示范村、建设部门包规划编制、综合部门包项目争取实施、乡村两级包群众发动的“四包”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乡村制定了农牧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农牧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制度,确保美丽乡村示范村面貌达到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村庄亮化、村貌美化的“五化”标准,一般村达到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的“三化标准”。同时,完善垃圾收集网络体系,建造垃圾箱(池)、集中掩埋点,与农牧户签订门前“包扫、包集、包整洁”的三包责任制,达到村庄整齐整洁效果。三是加大庭院整治力度。建设“美丽乡村”农牧民群众是主体,全民参与是关键,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村民发放倡议书,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号召村民主动参与到庭院整治工作中来,积极开展评选文明示范户等活动,对整改积极的,经验收达标合格,采取相应奖励措施,全面提升村庄品味,使居民生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立足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全省“插花型”贫困片区扶持范围和全省扶贫攻坚交通先行示范县的优势,坚持在资金整合、工作结合和力量耦合上做文章,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一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照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动,整合项目,合力推进,确保各部门当年安排的涉农资金,优先考虑示范村,做到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2014-2015年,共筹措资金1.84亿对各示范村及环境整洁村进行建设,其中,省市补助300万元,县财政专列610万元,部门整合17521万元,发动群众筹工筹劳400多万元,发挥了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实现了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二是把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和“双联”行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叠加效应,既高标准完成了各项工作,又高质量推进了新农村建设。

(五)项目带动,夯实基础。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有效整合游牧民集中定居、扶贫开发、危房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及农业、民宗、水务、畜牧、交通、环林等项目资金,采取“各级财政投一些、整合项目靠一些、社会捐助帮一些、金融部门贷一些、群众自己筹一些”多条腿走路的办法,以产业培育、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和谐创建、机制创新为重点,有序推进全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2014-2015年,在美丽乡村示范村和定居点新增集中规模养殖示范小区12个,新建暖棚2106座22万平方米以上,扶持细毛羊舍饲养殖大户40户以上;新建农牧民住宅1900套,并对部分乡镇农牧民住房进行民族特色风格改造、集中供暖、供水、污水处理改造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铺设供暖管道5处3.3公里,架设农电线路3处3.7公里,全县牧民集中定居率已达到70%以上;对集中定居的农牧民实行社区服务和网格化管理,在已形成规模的农牧民住宅小区,配套便民服务中心5个,新建改建文化体育广场5个,修建集村委会办公、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卫生室为一体的办公场所3个;共购置小区垃圾桶140个、垃圾清运车1辆,新建垃圾处理池3处,改厕80座,清理“三堆”2.6万方;完成种植绿化苗木8.25万株、风景苗木5.62万株,种植草坪2138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91%,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形成了“以点连线、以线扩面,点线面结合、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县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由于人居分散,农牧村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综合生产能力不高,农牧村集体经济薄弱、部分群众思想观念陈旧等原因,导致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底子薄,基础差,资源共享不够;二是由于实际建设投入缺口大,导致美丽乡村建设后期管理和维护上常常显得有心无力。三是部分群众思想观念陈旧,对美丽乡村建设的认识不够,参与热情不高,个别建设工作有所滞后。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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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得力、旧村复垦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时完成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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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人常办字[2014]10号文件的指示精神,镇人大主席团紧紧围绕辖区内的秀美乡村规划建设情况展开调研,突出强调“实事求是,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本质”,现将我镇人大对辖区内的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的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与成果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秀美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国土所、规划所、林管站、新农村办、“乐居家园”公司、各村村委会为成员单位的秀美乡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根据各自承担的规划建设监管职责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监管任务。

〈2〉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我镇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尊重村民意愿,引导和依靠村民的智慧与力量,逐步推进秀美乡村规划建设工程。

〈3〉乡村统筹,规划先行

以规划为统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形成乡村统筹发展体系。

〈4〉服务大局,加强整治

依据乡村统筹规划,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增减挂”政策,全面整治农村闲置住宅、废弃住宅、私搭乱建住宅,严禁滥占耕地建房,加快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打造优美村容乡貌。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化发展水平

深入实施乡村公路网络化、农村自来水普及、农村信息通讯推广和林区作业道路修建等建设工程,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完善小微型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抗灾能力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水准。

〈6〉建立、健全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实现了镇有规范化卫生院、村里有合格卫生室,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落实了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7〉实现了“农业发展,农村秀美,农民增收”

自从我镇制定“和谐秀美乡村”的建设目标,全镇上下团结一致,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展开工作。经过这几年的努力,长期困扰我镇的“三农难题”随之得以破解,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村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农民收入渠道不断拓展。

首先从农业方面上说,我镇共建成现代化种植基地14个,投入790万元;现代化养殖基地14个,投入3115万元。另外,坐落在漾都村的箬溪生态科普旅游观光项目总投资近1.5亿元,建设院士工作站、鲟鱼高值化研发中心,还有金雨森景观园林苗木基地建设投资1000万,占地1000亩,极大丰富了我镇的农业现代化内容,这让人既能纵览秀美的山水风光,领略惬意的农村生态,又能享受到精致的田园生活。

其次从农村方面上说,我乡共有5个行政村,65个村民小组,建成乡村公路110公里,建成水库18座、渠道108条,建成沼气池144个、自来水管道2.5万米,建成学校8所、卫生医疗点7个、老年人活动场所6处、农家书屋5所,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1269万元。全乡共有新农村点35个,累计投入资金达948万元,特别是我镇重点打造的养老山庄和养竹木葱郁、碧水长流、清雅别致、环境优美,立于青山绿水间的一栋栋农家别墅,或红瓦白墙,或回廊飞檐,一派世外桃源的景象,农家别墅内的各项生活起居设施均达到星级宾馆标准。

再次从农民方面上说,我镇共有农户数4115户,人口数为16931人。实施秀美乡村规划建设之前,镇村民的收入途径主要是外出打工、林木采伐、耕种田地等,现在我乡村民不但仍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获得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接待游客、到旅游景点工作、参与本镇项目建设等增加收入。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我乡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目前达到8200元,富裕起来的镇村民参加新农保、新农合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二、困难与问题

〈1〉村民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从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看,我镇村民参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还未被充分调动起来,存在着“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特别是部分村民不仅没有做到“自扫门前雪”,而且在规划建设工作中只要涉及到自己的东西开口就要钱,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的顺利开展。

〈2〉项目的建设资金有待落实

秀美乡村规划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目前,这项工作尚处于探索的阶段,全县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划建设模式,建设资金几乎是靠镇、村两级筹措来的,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的项目资金严重短缺。

〈3〉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待健全

秀美乡村规划建设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更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程。部分行政村把规划建设当作一项阶段性的工作任务,重整治、轻管理,没有建立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公共卫生保洁难、公共设施维护难、系统规划坚持难。

三、方法与对策

〈1〉加大宣传,进一步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工作推动快与不快,不仅取决于动力大小,而且取决于阻力大小。秀美乡村规划建设最大受益者是镇广大村民,工作推进最大阻力也来自广大村民,这就要求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充分考虑村民的意见。秀美乡村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要制定完善的可行性方案,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推进的可行性、实效性。同时,全力做好贴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变“要我建”为“我要建”,把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真正变成村民自己的事,进而激发广大村民共建“和谐秀美乡村”的热情。

〈2〉拓宽渠道,解决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的资金难题

秀美乡村规划建设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必然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不但要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而且可以引导有实力的公司投入资金,还可以鼓励镇辖区内的成功人士捐资等。同时,对各项涉农资金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充分整合项目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统一有序,集中投入,真正实现“做一个、成一个”。

〈3〉建章立制,注重秀美乡村规划建设的长期管理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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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

近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有效推动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先后建成各种类型美丽乡村28个,万村整洁村34个,全县71.8%的农户住上了小康房。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美丽乡村建设的经验做法

(一)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合理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根据不同特点,将全县所有村庄区分为城郊融合村、景区景点村、中心社区村、一般整治村、整合撤并村等5种类型。投入820万元,一次性编制完成了9个镇的总体规划和119个村庄整治规划。注重“多规合一”,将美丽乡村规划和其他各类规划有效衔接,使生产、生活、商贸服务等各功能区科学布局、协调配套。坚持“边远村向中心村集中、周边村向集镇集中、城郊村向县城集中”和“宜平房则平房、宜楼房则楼房”原则,有效促进了有限公共资源重点配置。

(二)健全机制,整体联动。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探索形成了县级领导联点、帮扶单位包点、镇村合力建点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了资金投入、长效管护、督查考核等制度,全县每年整合投入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县级财政每年都要专项预算环境整治经费,每个镇也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目前,全县基本实现了“片区有垃圾填埋场、镇镇有垃圾转运车、村村有管理组织、社社有垃圾转运斗和保洁员队伍”的“五有”目标。

(三)助农增收,夯实基础。注重强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成面积1.8万亩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281个中小型农牧循环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达到897个,产业龙头带动蔬菜、玉米制种、番茄、肉牛、肉羊等主导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以完善的产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力推动了水、路、房、渠、电、网、医、养、学等基础条件综合改善。

(四)综合施策,全面提升。专门研究制定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梯次建设五年规划,先后部署落实了“四改六清六治”、“百村整洁”、“五化覆盖”等行动,确保镇镇有任务、村村有行动、年年有变化。在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的同时,我们高度重视农民素质提升,先后累计培训农民14.3万人(次),力促传统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变。通过深入开展“文明村镇”、“五星文明户”创评等活动,有效促进了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提升。

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全县以新农村“四化”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生态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持续推进柴草清理,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建成“千村美丽”示范村6个,市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7个,“万村整洁”村29个,建成新农村“四化”示范村30个,带动全县建成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小区19个、133栋、4434户。

(一)注重谋划逐步推进,规划意识不断增强。全县已编制完成9个镇、119个村的村庄规划,实现了乡镇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覆盖。尤其是近年在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过程中,在贯彻“三集中”原则的同时,按照城市社区服务功能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档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二)统分结合建设新居,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把整村整社推进、建设农村社区、农村危旧房改造、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结合起来,强化对示范点的政策扶持和危困对象补助政策落实,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大幅改善。新建小康住宅8713户;其中:建农民公寓楼165栋5598户,连片20户以上平房小康住宅示范点9个228户,连片20户以上二层田园式住宅示范点3个80户。累计农村小康住宅达到25022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1.8%。

(三)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示范效应不断显现。按照“三集中”和宜楼房则楼房、宜平房则平房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建成了怡馨嘉苑、新城家园、六三嘉苑等一批农村新型社区,探索建设了西滩村、暖泉村等一批整村整社推进型的农村平房新建模式,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支撑群众参与,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把项目支持、单位帮扶、村级自筹、“一事一议”有机结合,整合各类建设项目,全面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全县各部门(单位)共向示范镇(村)集中安排水、电、路及文教卫生等惠农项目180多项、整合各类资金达5.25亿元。新(翻)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达到110个;建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5个,新建并完善配套小区广场12个3.5万平方米,完成道路建设230公里,渠道衬砌120公里,架设路灯928盏,使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五)环境治理持续推进,农村面貌不断改观。按照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通过“三清”、“三改”、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配套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中心、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项目支持、单位帮扶、群众自筹等方式,先后投入资金5447.8万元,指导帮助示范村积极开展住宅门面维修及粉刷、硬化通村社道路、衬砌渠道、架设路灯、农电网改造、村庄绿化美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农村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六)施行单位部门帮扶,助推美丽乡村建设。采取县级领导联系乡镇、部门帮扶美丽乡村示范村的方法。由县上四大班子领导牵头、其他领导积极参与,每个示范村选择5个部门(单位)进行全方位联系帮扶。各联系帮扶部门(单位)先后为示范村联系协调道路建设、渠道衬砌、打井架电、美化绿化、阵地建设等建设项目50多项,直接帮钱帮物(折合现金)400多万元,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七)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协调指导。县委农办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在示范村建设中采取每月上报进度、每季度开展实地督查、半年进行观摩检查、不定期通报等办法,狠抓示范村各项建设任务的落实。县上分管领导和农办相关领导经常深入各示范村现场指导、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千村美丽”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共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美丽乡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全域规划重点打造。以科学规划统筹美丽乡村建设。科学规划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前提,规划不仅仅要重视点的打造,还要同步推进线和面的提升,规划的应该是一条线、一个面而不单单是一个点,形成点线面结合的靓丽风景。首先,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要全面涵盖在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规划体系,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思路规划化,规划项目化,项目资金化。其次,规划是重点打造而不是全面开花,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科学研判村庄的自然环境、基础条件、所处区位等多方面因素,有重点的选择一批自然条件优越、自身特色明显、交通相对便利、区位相对较优的村进行重点打造,而不是全面开花。

(二)文化增色提升内涵。文化是一个地方最能够打动人心、嵌入记忆的符号。美丽乡村建设要把地域文化作为提升内涵的灵魂,不遗余力的进行精准定位、深入挖掘。在民居保护和文化展示中要突出原真性,实现差异性,即在民居的外部改造上严格按照地方风格和特色进行打造,同时在内部装修上融合现代生活方式,做到简约而不简陋,乡土而不老土,纯朴而不落后,实现传统风貌与现代设施有机统一。做强了文旅创意综合体,既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又丰富乡村旅游内涵。

(三)政府引导全员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线长面广,政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发挥好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各种手段,高质量的做好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强配好村两委班子,打好里子,铺好底子。同时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观点,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来打造,让农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看到效果、得到实惠,从而调动其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共同对支农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考核验收、资金拨付全面审核把关,使各类建设项目和资金优先安排给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的示范镇村。在推进农民创业增收上,构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就业工作机制,帮助农民创业就业、致富增收,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可喜景象。着力加强基层基础,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服务均等化水平要明显提高。大力开展生态人居建设行动、生态环境提升行动、生态经济推进行动、生态文化培育行动,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赢得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实现稳定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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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乡村振兴

hg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9日

根据县委深改办《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先行示范专题研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足部门职责,围绕乡村乡村振兴总体要求,就推进我县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进行了深入思考,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从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角度出发,分析我县乡村振兴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1.耕地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耕地是乡村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局多措并举,在加强日常执法监察的同时,持续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成效,特别是2021年,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省自然资源厅充分肯定,并获得100万元激励资金奖励。但从总体工作形势来看,我县耕地保护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突出表现在:一是项目建设监管难。近年来,我县道路交通、旅游、乡村振兴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二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时有发生。我县地处山区,不少乡镇受耕地保有量和规划制约,导致道路沿线均为耕地,但农户新建农宅选址时,多数选择交通便利的公路沿线,加之属地管理监管缺失,群众保护耕地意识不强,从而造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发生。三是新增耕地实施、验收难度大。实施新增耕地项目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对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保护力度日益加大,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匮乏,且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新增耕地项目实施难度较大,成本越来越高。此外,自2019年开始,自然资源部启动新的耕地占补平衡备案系统app,验收备案程序变化很大,特别是对水田的入库标准要求高,我县大部分水田地块实施标准低,基本无法达标。

2.规划引领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更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点工作。当前,全县和各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已经完成了衡山镇牛角冲村和上土市龙金村两个市级村庄规划试点村规划文本的编制,并启动了县级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正在准备落实相关村庄开展县级村庄规划试点编制,但从整体进度上来看,受限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缺乏上位规划支撑,村庄规划编制还处在试点摸索阶段,尚未全面开展,村庄规划对乡村振兴的规划引领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用地保障压力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文件精神,除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外,我县主要通过“增存挂钩”和“增减挂钩”两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但我县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获得指标都面临一些压力:一方面,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难度较大,导致通过“增存挂钩”机制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满足日益增加的项目建设需求,另一方面,上级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县宜耕土地后备资源有限,增减挂拆旧区大部分面积小且在边远山区,受地形地貌和土层等限制,复垦为水田难度很大,复垦的耕地很难达到“占优补优”的标准。随着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各类项目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同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然资源部给予每个脱贫县建设用地指标600亩。我县作为非贫困县,无法享受此项政策红利。

4.项目建设受限因素多。由于我县主体功能区定位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水源地涵养区,用地报批多受客观因素制约,特别是全县生态红线面积1058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51.81%),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87.8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9.2%),自然保护地面积249.25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12.2%),导致我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131平方公里),除建成区105.8平方公里外,项目可建设的区域只有25.2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1.2%),乡村振兴所需实施的各类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受限制性因素多。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对策建议

一是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要坚决贯彻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到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耕地保护意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全面压实耕地保护工作责任,扎实开展耕地保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压紧压实乡镇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上级下达我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新增耕地项目,强化项目后期管护,扎实做好新增耕地项目备案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要坚持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

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对于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乡村振兴产业、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依法依规展开论证,对符合占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综合整治项目。经过多方争取,我县但家庙镇获自然资源部批准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试点。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将该项目实施与乡村振兴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正大集团项目建设需要,全力;落实服务保障措施,通过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举措,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实现农业产业提档升级、土地利用节约高效、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着力将该项目打造为乡村振兴示范先行模范样板。要扎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安排,今年我县拟完成5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当前已完成市级验收1座,剩余4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相关乡镇和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矿山修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

三是坚持规划先行,扎实做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继续高质量编制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为村庄规划编制提供有力上位规划支撑。根据《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六安市村庄规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各乡镇、有关单位要结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已编制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强化村庄布点专题研究,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分类,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加快新一轮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暂时不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村庄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乡村生产、生活、生态需求,考虑乡村地区发展的需要、考虑乡村振兴实施需要,充分尊重各乡村地区现状要素特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面构建具有hg特色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体系。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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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保证。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编制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止乡村无序建设的迫切需要;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指导农村房屋建设,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聚集,实现资源节约、降低建设本钱,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乡村规划现状

市现有13个建制镇,2个民族乡,3个办事处,310个行政村,1839个自然屯。目前,三个办事处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并报长春市政府审批。除土们岭镇以外,其它14个乡镇的总体规划已于年编制完成。1839个自然屯的建设规划是年编制的现已过规划期,不能起到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为指导和加快乡村建设步伐,年,市从吉林省建设厅争取15万元资金,完成了镇和村、 村、九郊办事处村、沟镇村、镇等六个新村总体规划。

三、乡村规划编制的时间、范围

根据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城乡规划法》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现状,年全市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是

1抓紧乡(镇)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自年起至年,全市所有乡镇要完成乡(镇)域乡村体系规划修编审批工作;

2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每个乡镇、办事处要根据乡镇域体系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12个“中心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村,自年至年完成“中心村”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3自然屯建设规划年底前全部修编完成。市政府把乡村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情况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乡村规划编制要求

1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做好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单位专家的特长,科学制定规划,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合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顺序。

2做到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撤并整合分散的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3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乡村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着当地乡村规划要求,集中共建村民住宅小区。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村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地形地貌,适当兼顾民风民俗。村庄规划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利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要切实重视并维护村庄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依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布置、全面落实乡村规划任务。编制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1积极落实规划编制资金。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是各乡镇、办事处的重要职责,要按着《城乡规划法》要求,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也将对乡村规划经费予以适当的补助。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连续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乡规划及“中心村”规划必需聘请具有国家供认的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村屯建设规划要在市建设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编制,确保编制质量。

3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的实效性和合法性,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既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效能。

未经法定顺序批准的规划不得作为乡村建设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乡村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需依照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根据建设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顺序进行。

六、依法做好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加强管理是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各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做好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规划审批顺序。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做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乡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

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必需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后方可建设,保证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同时要确保农民建房平安。乡村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符合规划的要求、达到施工条件的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2严格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各类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3各乡镇、办事处是乡村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队伍,统一设立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乡村布局情况受到自然地貌的影响,形成的村落聚居形式也是长期发展的结果。设计规划师应当在村庄建设布局中关注地域特征,利用自然条件,体现出乡村文化内涵。村庄建设的准则是适宜和安全。工程应当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频繁的地段,并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农耕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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