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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发布时间:2024-04-04 21:37:01 查看人数:71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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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

(一)高度重视

我局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建设,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进行专题研究,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推进。要求把公路打造成促进发展的经济线,保障安全的生命线,展示亮点的风景线。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注意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邀请专家授课等教育形式,组织全市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要求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方案》(赣交规划字〔2015〕132号)等一系列的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充实干部职工业务水平。组织市、县两级全方位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报刊、网络、农村公路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为载体,加大“四好农村路”活动的宣传力度。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办)充分运用宣传车、圩镇和闹市区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四好农村路”建设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强化管理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抓实推进 1.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力度

一是建章立制。制定一系列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如:《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2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3〕48号);《关于印发<南昌市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交发〔2014〕60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洪交发〔2014〕73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洪交发〔2015〕28号)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层层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并纳入年度市政府“三令制”考核体系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三是组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县区政府通过“四好农村路”活动的开展,注重以乡(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为依托,相继建立了部分乡(镇)级交管站,明确将农村公路管养纳入职责之内,目前全市13个县(区)均已设立县(区)级农村公路管理站,管理人员128人,成立乡、镇级交管站63个,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经费、设备等得到了落实;四是市、县两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公共预算;五是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均成立了质监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安全;六是统一部署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工作。部分乡、村公里已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完善爱路护路的乡、村规民约;七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纳入县级交通综合执法体系。并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宅分家,乡、村公路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乱堆乱放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确保农村公路有序发展。

2.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

一是积极争取市政府出台《南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1号),确定市、县级养护管理机制,并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也分别出台了相关政策。二是自2010年至今,市级财政已累积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市级专项资金5401.1万元, 已审批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372个553.548公里, 总投资1亿元。三是积极引导县区申报省级养护资金,推动日常养护资金及时到位,解决县区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压力,争取省级养护工程资金2513.6万元。四是继续争取激励机制,合理分配市级养护资金。明确以县(区)为主、分级负责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并继续采取激励机制,合理分配市级养护资金,深化养护体制改革成果;五是引导县区充分利用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如新建区流湖综合服务站、湾里区罗亭综合服务站现已全面开展各自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收到一定的成效;六是推动县区深化养护机制的建立,多种形式开展养护工作。鼓励县区政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ppp等模式,推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农村公路市场化进程。

(三)成效明显

十八大以来,全市已累计完成通自然村公路建设3022.5公里;危桥改造134座4395.48延米;新建桥梁11座279.6延米;县道升级改造52.2公里;客运网络化建设32.2公里;安保工程107.68公里;中央预算内建设8.2公里;水毁重建21公里,窄路面拓宽3公里。总投资约14亿元,其中市政府累计投入1.7亿元,争取省部级资金3.5亿元,县区自筹8.8亿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农村公路整体技术状况偏低

农村公路在公路路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农村公路早期建设标准低,附属设施不完善,长期承载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高速、铁路、工业园等建设项目运输造成的损害和不能及时养护修复的现状等诸多原因,导致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普遍偏低,通行条件不完善,使用寿命缩短。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滞后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点多面广基础薄弱,且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机制建立和工作中政府支持力度、资金投入、人员管理水平等呈现很大差距,许多县区日常养护资金未足额配套到位,缺乏长效养护机制,距省、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要求和目标还存在差距。

(三)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制不健全

县区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作用不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县级政策支持不全面;二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配套资金不到位;三是农村公路县乡管理机构不健全。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我局为贯彻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已向市政府递交“关于促进南昌市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力争出台新一轮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

2、积极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督促各县区落实,并巩固完善示范县建设成果,推进新一批示范县创建。按照省政府“四好农村路”交通扶贫现场会,省厅有关工作要求,指导新建区、进贤县做好迎检工作,积极推动南昌县、安义县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改善农村公路面貌,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3、大力推进“十三五”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牢牢把握时间节点,层层分解目标,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单位、到部门、到具体个人,做到每项工作有人盯、有人抓、有人促,确保省级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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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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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的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责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县(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投入,建立稳定养护资金来源

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年度总预算1%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支出,每年要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或“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见成效

农村公路养护是保证农村公路基础建设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要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养护工程质量。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养护工作。采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促进养护工作。交通公路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制订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或方案。

县(区)、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工作的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收取应本着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态度,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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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条,总长公里,涉及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村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年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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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据上级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调整街道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负责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村道养护资金,落实专人具体责任,全面提高、完善我处公路设施、排水系统,美化路容路貌,增强防毁抗灾能力,保证行车的安全、舒适和畅通。

二、工作职责

(一)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结合实际,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3.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签订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全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4.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多方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

5.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6.在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检查与考核。

7.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站长职责

1.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事处的指挥,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农村公路工作安排,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3.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筹资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

(三)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监管员职责

1.负责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3.对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

5.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统计员职责

1.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2.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巡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3.负责养护经费的发放工作。

(五)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护路员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2.负责管好责任路段内绿化苗木,保证成活率,要及时修剪,保证美观。

3.在日常巡查和管理作业中,要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违章建筑、挖据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或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4.在公路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中断或影响正常通车时,服从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统一指挥,及时上路除险,确保及时恢复通车。

(六)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养护队伍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上路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标志服,作业时必须注意安全,如因本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在上路养护作业时,发现安全隐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居委会或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汇报。

4.在大雨中或雨后、大雪中或雪后要及时上路进行排水或除雪作业,保证行车安全及公路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落实责任

管理站各组成人员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日常责任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二)把握安全,加大排查

辖区内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切实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加大对汛期、十一黄金周、本地旅游节气等关键时期和旅游旺季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汇报道路安全状况,保证道路通畅。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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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路政管理的职责

㈠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㈢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占道乱堆乱放等行为;

㈣管理和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㈤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㈥负责对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原则,建立各级责任体系。

区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镇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明确1名镇分管领导兼任公路站长,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养护管理人员,人员从镇在职人员中调配,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协助村委会开展村道路政管理;及时报告乡、村道塌方、水毁等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修复、安装乡道安保设施。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村委会和农场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农场指定1名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设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上报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及时修复、安装村道安保设施。区政府根据区交通局出具的村级管理养护的任务、质量,给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适当津贴。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区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举办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及防护设施等工作。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所承担县道日常养护、技术培训、督促检查、农路数据库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各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公路沿线的绿化、美化,积极保护公路沿线生态,鼓励沿线村民在公路两侧种植各类经济林木。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由责任主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可采取养护工负责、社会竞标、集中管理、分段管理、承包管理、认养管理等方式。

在选人用人上采用“镇聘村用”和“村聘村用”相结合的办法,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建立全区公路养护工档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障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等级状态。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条各镇、农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上报区交通局。区交通局下达计划后,具体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由区交通局拨付至各镇、农场公路管理站。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责任主体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路巡查,处理或协助处理违章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防护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渠道有:各级政府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有效引导、尊重民意、村民自愿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款;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大、中修养护资金和日常小修养护资金。小修养护资金的拨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养护里程实行考评补助,及时足额核拨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

小修养护补助定额基数标准为:县道6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3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800元/年公里),乡道27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1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35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35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5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380元/年公里);各乡镇配套资金为:乡道27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

小修养护资金拨付方式为:区政府按序时进度将资金拨至区交通局专户。区交通局在农村公路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结束后,根据考评结果分两次拨付到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各镇、农场再拔付给具体的养护单位或个人。

区级大、中修养护资金,按县道4000元/年·公里;乡道18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由区交通局编制年度计划,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序时进度拨至区交通局专户,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大、中修资金及其它资金捆绑统筹使用。区交通局根据具体大、中修维修工程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工程维修进度情况下拨给各镇、农场。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各镇、农场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

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消,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区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跟踪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违者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逐级考评制度。

各养护责任主体每季度分别对登记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技术及使用状况、养护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对各责任主体所管辖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年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核拨、养护工续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上报区政府作为对各镇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技术标准、管理考评细则由区交通局另行制定、印发。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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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

根据《公路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着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主管乡镇长任所长,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列支。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

根据冀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得以正常养护。

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执行省厅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乡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乡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村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

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承德市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综〔2003〕37号)规定的县区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转移支付中按每公里10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列支,用于乡道的日常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路一议、一村一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进行养护。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树立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报

年初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合理编报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修和日常养护计划,适当安排桥涵、排水设施配套项目,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审批报市局备案;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后报送市交通局审批,每月25日前报送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

五、做好乡、村道路的绿化工作。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宜林路段县乡道路进行绿化;由各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进行村级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效果。

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日常养护: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不设置专门的养护道班,也不设置专职养护作业人员。乡级公路由乡镇公路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标段,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社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也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公路所组织各村民委员会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

2、大、中、小修工程: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竞争。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将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和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批准的计划,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

3、对那些未改造且路况较差、交通量较小的路段,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季节性养护形式,但也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和验收。

七、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针对乡村公路养护点多、线长、面广,从事养护工作人员构成复杂、工作经历短等特点,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重点培训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养护作业施工操作规程等。尽快建立起一支责任明确、素质优良的农村公路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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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高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路养护范围

本方案中所指的养护公路是各村居境内所有的县乡村公路。

二、公路养护主体

日常公路养护由乡路管所负责牵头监管,各村居为公路养护实施主体。

三、具体养护内容

(一)路肩养护:要求做到路肩清洁、平整密实,无缺损,无堆积物。

路肩范围内无蒿草,村居负责日常花草种植,严禁侵占路肩范围种植庄稼蔬菜等。各村居要加强日常巡查,严禁擅自开挖破坏路肩,有相关施工需要,务必报乡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路面养护:水泥路无裂缝、断板,沥青路面无沉陷、翻浆、龟裂和网裂等。

保证路面整洁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对破损的路面要及时修复到位。

(三)排水设施:路边水沟排水畅通,边坡稳定。

各桥梁、涵洞进出口无淤塞,桥涵构造物、雨水收集口、窨井口损坏应及时修复,对于一些损坏严重的设施,由村居上报到乡路管所,经研究后实施修补。

(四)日常管理:

1、各道路确保无擅自占用、损坏、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标牌和附属设施。

2、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堆放物料、打场晒粮、设置集贸市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3、公路控制红线内无架设电力通信杆线、埋设管道电缆、新增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现象。

4、安全设施到位,各道路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示警桩(墩)、曝闪灯、凸面镜、减速带、波形护栏等警示和生命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车安全。对上述设施缺损的,村居必须及时修理保障到位。

5、路灯管理:各村居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路灯巡查和日常管理。对路灯附属设施损坏的要及时修缮更换。对损坏的路灯负责维修,如果涉及维修金额过大,可申报到乡路管所采购物资设备后另行安排维修。

四、资金管理

乡路管所按照每季度县下拨资金,比对各村居县乡村养护道路里程按时将资金拨付到村,各村居要保证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务公开;收支票据齐全,报销手续合规。乡路管所按季度审核各村居资金使用情况。

五、机构建设

各村居必须组建专门的公路养护队伍,落实管养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对外承包养护服务的,要签订公路养护合同。各村居要在路管所要求下建立公路养护巡查机制。各村居负责道路养护的两委干部和养护服务队长要与乡路管专员对接,负责道路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六、日常考核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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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结果

优:镇、镇;良:办、办;合格:、办;其中办大部分路段处于城市改造中(尤其是街道办事处),经过研究,霞办考评只考评内业资料。华镇在此次检查中发现尚未开展实质性日常养护工作,根据《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考评规定(试行稿)》年度养护计划未完成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主要成效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各镇、街道办事处已基本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充实管理人员,进一步健全了村级农村公路管养组织网络。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各镇、街道办事处积极宣传农村公路养护有关政策,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根据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方案(试行稿)要求对管理养护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基本做到了分类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四)农村公路专项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办事处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特别是个别乡镇分管领导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致使乡镇、村级管理人员、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工作措施不力。

(二)日常管理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是乡镇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只停留在应付检查考核上,未实质性开展路基边沟清理、路肩除草、路面保洁等日常养护工作,未能落实日常巡查制度,“重建轻养”突出,全面养护局面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华亭镇工作开展较差。二是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不足或调整频繁,难以实现长效管理。三是路面病害现象突出,部分乡、村道存在水泥砼面板破碎、沉陷、露骨等病害,水泥砼路面灌缝未修复。四是路政管理薄弱,农村公路普遍存在乱堆乱放现象,且未能开展农村公路超限治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农村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功能,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力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行政目标考核体系中进行考核,保证各级领导真正重视并大力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一是建立健全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每个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养护专职人员,一名兼职人员,每个村配备一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逐步规范和完善。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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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截止2012年底,我市现有农村公路2087.994公里,其中县道284.224公里,乡道632.533公里,村道1171.237公里,15个乡镇办区和278个行政村通了水泥路或沥青路,通达率达100%。目前,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三种方式:

(一)部分县道和乡道纳入国家列养公路管理养护

我市现有国家列养公路294.65公里,其中县乡道11条、188.52公里。主要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设有1个养护公司、6个公路管理站常年养护。

(二)部分乡道和村道由地方组织专人养护

我们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积极鼓励乡镇和村级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前,部分乡镇和村结合实际,对乡道和村道配备专人负责养护,确保运输畅通。

(三)大部分乡道和村道实行季节性养护和突击性整修

大部分乡道和绝大多数的村道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养护,只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整修。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存在的问题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整体上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养护管理水平低、效果差,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重建轻管,对养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基层政府认为群众的行路难问题解决了,对养护管理不是很重视。一些沿路受益群众也认为只要车子能进出,路上坑坑洼洼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养护管理不是积极参与。于是,一些村级公路建成后,由于失去养护管理便很快损坏,公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二) 体制不健全

一是养护管理职责不明。大多数乡镇没有制定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笼而统之地界定为“谁受益,谁养护”,导致责任不清,工作没落到实处。二是缺乏专业养护管理。全市有1个养护公司、6个公路管理站共90多名养护工,主要负责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没有精力参与到村级公路养护中来。三是路政管理跟不上。村级公路范围广、战线长,由于力量溥弱,人手不足,公路上一些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加速了公路的损毁进程。

(三) 资金无保障

从政府方面看,主要是省交通部门和市政府财政对村级公路养护定额补助资金。从群众方面看,主要着力点在于发动群众集资,少有业主和在外乡友为公路养护管理捐资的。从村委方面看,村级经济状况差,大多数村负债运转,根本拿不出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管理。

(四) 公路养护管理难度大

一是道路基础较差。农村公路在设计上,一般由村委或村民定路线、定走向,因地就势,公路线型差,弯多坡陡。在施工上,建设标准低,随意性很大,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公路抗病害能力弱。二是标识标牌不齐。多数农村公路没有设置路标,造成道路服务功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三是超限运输严重。农村公路一般按货运10吨的标准设地,但运肥料、砂石、预制件的车常常超载,车轮辗过,农村公路破坏严重。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 转变观念,深化认识,形成“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浓厚氛围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既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大力修好路、管好路、养好路,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强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我们应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坚持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真正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到政治高度来抓紧落实。

(二)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基础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1.根据《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筹集、落实资金,监督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协调和体制改革。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市、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局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2. 优化机构配置,组建管养队伍。为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吣,设在市交通局。各乡镇(办、区)相应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村委会要明确养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道路的养护,接受市公路管理局技术指导,做到每条路都有专人负责日常性养护工作。

(三) 畅通渠道,严格管理,形成“稳定多元、以钱养事”的筹资环境

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公共产品的特点,确立稳定多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养护资金:一是争取省政府专项奖金。《关于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开始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二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按政策要求,市财政将农村公里补贴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级财政每年也要筹集一部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三是组织社会捐赠。充分发挥“四有人士”作用,动员他们为家乡建设和公益事业出力。为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可以借鉴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以钱养事”的新办法,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明确公路养护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经费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用管养专项资金购买养护服务。

(四) 突出质量,强化效益,形成“监考结合、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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