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协议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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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最新规定
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协议条款由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
委托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地址: ;邮编: 。
委托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
委托人:
服务单位: ;地址: ;
职务: ;电话: 。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 街道(路) 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 ,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
被拆除房屋由 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
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 元(大写: ),
其中: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___元;
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其中住宅装潢补偿金额 元,非住宅装潢补偿金额 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4、其它补偿金额 元。
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 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为 元。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 区(镇) (新村、小区、花园) 座 单元, 结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 ,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 ,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 元,非住宅分配费 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 元,其计算方式为 ,非住宅差价 元,其计算方式为 。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3。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位于 小区 幢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 小区 栋 室,面积 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__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元(计算方式祥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 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 年 月 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 元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_____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 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原房情况 建筑m2 其中产权m2 自搭m2 安置基数m2
屋式结构 占地m2 等级 成新 补偿
项 目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
他项补偿费
小计①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元
产权调换 项目(单位m2) 单 价 数 量 金额(元)
购产权 购分配权
住宅、办公用房 等建筑面积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营业性用房 等建筑面积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工业仓储类用房 等建筑面积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杂 物 间
小计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元
合计 乙方应交差价款:②×(层次调节系数+1)—①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元
备 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应按月付给乙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附件2:安置房屋平面图
附件3: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10、电梯:
11、其他:
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
合作建房协议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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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作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现承租一间商铺位于 斗门里维埃拉146号铺 房屋(建筑面积80㎡)与乙方进行合作经营。
合作期限暂定_____年,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另作协商。双方合作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甲方负责提供商铺(基本装修到位);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每月以现金定额形式向甲方按期交纳房屋补偿金;商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交纳。经营中损益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房屋补偿金交纳期限: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合作押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后每月底(29日)前交纳下一个月补偿金一次,月金额起算: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
三、乙方需在室内外进行装修时须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进行报建,但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的结构,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合作双方的变更,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则追究乙方责任。
五、在合作期间,乙方以汇款方式向甲方交纳房屋补偿金,汇款单作为凭证备查。
六、乙方自己负责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小区管理费以及各类税费。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七、合作期内因乙方责任终止合作协议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押金并收回商铺经营权,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1、恶意欠款累计达一个月;
2、中途单方面无故退出合作;
3、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行为;
4、故意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
5、违约。
八、乙方违反协议第七条任何一种情形,在接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清理房屋内物品,将房屋退还甲方。逾期占用,未搬出的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清理,收回房屋,清理费由乙方负责。
九、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若要提前终止协议(不包括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补偿,如因国家建设或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一旦出现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协议期满如不续约,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期限一到,乙方应无条件将商铺交回给甲方。经双方移交无误后,甲方需退还押金给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作甲方: 合作乙方:
合作建房协议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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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征收
(一)定点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定点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特定范围内集体、单位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为。其特征为:1.主体的单一性。定点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在实际中表现为政府。2.目的的唯一性。定点征收只能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适用征收。3.范围的特定性。定点征收只适用于征收特定范围内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财产所有权。4.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定点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5.手段的强制性。定点征收是国家以公权力为手段而采取的一种行为。6.相应的补偿性。国家定点征收后应按市场价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二)定点征收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定点征收是一个新鲜事物,在法律与实践方面面临诸多问题。
1.合法性问题
定点征收是否合法?有人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征收,因此,实施定点征收缺乏合法性依据。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征收,但仍有相关法律法规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范未限定房屋征收必须对特定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实施整体征收,也未禁止对单套房屋实施征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相关规范是允许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特定房屋实施征收的。因此,定点征收是有合法性依据的。
2.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问题
按照现行房屋征收法规政策,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中,有人认为发改等各项证明文件只能针对整个地块作出,不可能具体到零散的房屋,因此定点征收在证明材料的出具环节走不通。我们认为,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中的阶段性记载,其目的是为了阐述对该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从而证明房屋征收的合法性。既然整个地块的房屋征收活动都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那么该地块中部分房屋的征收活动也自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部门也自然可以出具征收部分房屋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在向发改等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需将房屋的具置、所处方位、门牌号等内容进行明确,并附上图表,以确定定点征收的房屋征收范围。
3.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改造的问题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民意。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改建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规定:在调查摸底阶段,如果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房屋征收部门终止模拟搬迁。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终止模拟搬迁;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95%的,征收部门可申请房屋征收决定;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100%的,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征收主体不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人提出,自治改造、市场收购改造剩余的5%住户在自治改造、市场收购阶段都不签订补偿协议,在实施定点征收时他们会同意改建吗?如果他们不同意改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就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便他们都同意改建,如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将终止模拟搬迁,最终也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我们认为,在自治改造、市场收购阶段,95%的住户都同意改造且95%的住户都已签订了补偿协议,对剩余5%未签协议住户可直接启动征收程序,且《条例》并未规定实施旧城改建必须征求被征收人改建的意愿,只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定点征收的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操作程序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定点征收需经下列操作程序:
(1)申请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就定点房屋向征收主体提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公布定点房屋登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公布定点房屋登记结果(之前征收部门已组织登记)。定点房屋权属人对房屋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4)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征收部门以征收主体的名义在改造范围内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以征收主体的名义及时公布。
(5)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定点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征收主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7)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若该程序在自治改造、市场收购阶段已进行,在本程序可省略。
(8)征收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评估,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9)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与定点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10)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定点房屋权属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11)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定点征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定点征收的适用对象
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城市房屋进行征收。从《条例》第八条列举的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来看,只有旧城区改建项目,才能满足既充分尊重住户的改造意愿,又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因此,定点征收只适用于以自治改造、市场收购改造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收尾工程。
(2)确定定点征收的房屋征收范围
为保障定点征收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在向发改委等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当将房屋的具置、所处方位、门牌号等内容进行明确,并附上图表,以确定定点征收的房屋征收范围。
(3)确保定点征收的补偿标准与自治改造、市场收购改造的补偿标准基本一致
在自治改造、市场收购改造阶段,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绝大多数都是要求更高的补偿,如果定点征收的补偿标准高于之前的标准,那么对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就显得不公平,可能引发已签约交房的住户反悔,导致工作的被动。同时,对以后自治改造、市场收购的项目势必造成不利的影响,很多住户势必持观望的态度,造成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甚至半途而废。因此,定点征收的补偿标准不能高于自治改造、市场收购阶段的补偿标准,而且搬迁奖励的标准还应低一些。此外,对在自治改造、市场收购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改造业主可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就高不就低”(对被改造房屋)和“就低不就高”(对安置房屋)的原则,以充分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激发他们签订协议的积极性。
(4)加强对定点征收的宣传
定点征收是一个新鲜事物,它以自治改造、市场收购改造为前提和基础,是保障旧城改造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在实施旧城改造中,要充分宣传定点征收,让广大群众知晓它的内涵与适用程序,促使拒不签约的住户转变态度,最大限度地促成其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保障改造项目尽快收尾。
二、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
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是自治改造、市场收购等旧城改造项目的重要收尾方法。其特点是充分尊重大多数住户的改造意愿,充分发挥业主大会的职能,通过业主大会的调解与诉讼,促使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及时签订协议,从而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其理论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二)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的法律政策依据
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一、二十二、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院1464次会议通过)第八、九、十二条。
(三)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的程序
1.申请对小区进行改造
小区住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对小区进行改造的书面申请。
2.对改造意愿进行调查
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小区住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对小区进行改造的书面申请,组织小区住户对改造意愿进行调查(也可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查)。若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小区范围内总户数95%的,终止改造的相关工作。
3.确定改造模式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小区范围内总户数95%后,由社区或业主大会确定小区改造模式(含确定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在实践中,可引进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自治改造、市场收购。
4.模拟搬迁或房屋收购公告
采取自治改造的,由改造业主在改造范围内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改造业主(含改造业主委托的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等相关事项;采取市场收购的,由收购单位在收购范围内房屋收购公告,公布收购单位 (含收购单位委托的实施单位)、收购范围、收购事件、收购协议生效条件、工作步骤、咨询等相关事项。
5.对拟改造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改造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6.选定评估机构
社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7日。协商不成的,由社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7.房屋市场评估
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8.制定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根据调查登记和评估结果按照现行征收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并在改造(收购)范围内公布,征求住户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改造范围内95%以上户数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现行征收法规政策的,社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由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应及时公布,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应将补偿方案及时报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还需将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9.签订补偿或收购协议
在签约期内,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根据补偿方案与小区住户签订补偿协议或收购协议。签约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0.公布签约情况及相应结果
签约期届满后,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将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
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且协议涉及的被改造房屋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时协议生效,但暂不履行;未达到上述条件,协议无效,改造行为同时终止。
11.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签订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且协议涉及的被改造房屋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时,经20%以上的业主(被改造住户)提议,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形成改建或重建决议并表决通过。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对小区范围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规划进行改建或重建;(2)签订的补偿协议或收购协议视为签订的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3)按照补偿方案签订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4)之前未签协议的业主(被改造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给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5)违约责任。
12.向法院提讼
业主(被改造住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业主大会组织业主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委托业主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形成的改建决议或重建决议有效,并要求之前未签协议的业主(被改造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给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
13.申请法院执行
少数业主(被改造住户)在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时间内仍拒绝签订改建协议或重建协议,业主大会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这些住户。
法院裁定住户强制搬迁后,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与住户履行改造协议或收购协议。
(四)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范围
业主大会调解与诉讼只适用于存在共有权的小区,对不在小区内的房屋则不能使用。
2.签约比例
为谨慎起见,除整个小区占总人数95%以上的住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或收购协议,且协议涉及的被改造房屋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外,建议小区内每一栋房屋签约比例也达到上述要求。
3.会议组织
为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同时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建议由社区协助组织及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4.改建或重建方案
对小区的改建或重建应依照小区新的规划方案,必要时属地街道办事处可协助改造业主或收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合作建房协议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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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
(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合作建房协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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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文本签约之前,协议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2、为体现协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协议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用钢笔直接划去。
5、本协议条款由晋江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 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人: ,联系电话: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 。
(二)房屋产权属 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 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 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 (异地安置)。
第三条 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 亩(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章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三)工业用房。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
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 ( 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 元后,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 亩 (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以上1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 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
评估所出具的 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 元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 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合作建房协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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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包括北京在线、青年新闻网在内的多家网站发表文章《沙河贿选支书张生岐超生贪污,非法占地建造别墅拥多处房产》,声称河北省沙河市刘石岗村村支书张生岐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建造别墅、挪用新农村建设款及“一事一议”款共30万元、未经村委会同意滥用公章私自与移动公司签署建塔协议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胎。一时间,此事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而两名村民向沙河市纪检委实名举报的行为也在当地闹得满城风雨。
2013年5月6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河北省沙河市刘石岗村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
在刘石岗乡政府某负责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村中旱池西边涉嫌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三幢别墅前。这三幢连排别墅均坐北朝南,南边还有两幢修建中止、只有几堵红砖墙壁的别墅。据乡政府某负责人介绍,这五幢别墅确实归村支书张生岐所有,且建成的三幢目前被其兄弟和父亲居住。据实名举报此事的村民介绍,这些别墅及其西侧的大片旧房、荒园所占共十多亩地均为原刘石岗供销社棉站所在地。之后,房屋被租赁给村委会。村支书张生岐在2008年拆旧房盖新房,于2011年8月建成三幢别墅入住。
关于供销社与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协议,记者在采访中见到一份2008年5月27日签署的《白塔供销社关于刘石岗棉站南北院房产整体承租协议》的协议。在协议中,沙河市白塔供销社将刘石岗棉站南北院房屋共112间整体租赁给刘石岗村委会,租期为20年,租金21万元。该协议有沙河市白塔供销合作社、河北省沙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沙河市刘石岗乡刘石岗村三方的签章。但是,协议中并未指定所租房屋的租赁用途,也未授权翻建,而且所建房屋也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建筑许可等审批手续。[论文网]
随后,记者找到事件当事人张生岐了解情况。他说“这是我掏钱买的地方”,并向记者展示了一张随身携带的现金收入凭证。凭证显示交款人为张生岐,“说明”一栏标注为石岗供销社南院,金额为7万元,时间是2002年5月27日,有沙河市白塔供销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除此之外,张生岐未能提供当年买房的任何协议、契约或者合同。张生岐说当年供销社经营困难,他作为员工是为了帮助供销社才出资购买的,还指出当年买房时供销社曾口头答应随后帮其办理相关手续,可是至今没有完善到位。
关于挪用新农村建设款及“一事一议”款共30万元一事,实名举报的村民指出“一事一议”的10万元款项在2011年就已下放,另在其向记者提供的一份2011年12月1日~2012年10月15期间的财政收入款项来源说明中,记者看到在2012年5月4日有一项名为“新农村建设补偿款”的20万元入账。但是,在村民提供的另外一份《刘石岗村2012年度财务支出明细表》中,除了一项3230.48元的名为“村集体一事一议交税”支出外,并无其他有关新农村建设及“一事一议”支出明细。对此,张生岐解释由于人均40元的环卫补偿款远远不够支付日常环境卫生治理费用,所以,新农村建设款项被用到了改善农村环境及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中,从2012年的财务支出明细表中可以看到包括“清理卫生用铲车、汽车费用”、“建垃圾池用砖、砂、水泥等”、“垃圾承包费和保洁员工资”等在内的共计89787元支出。
至于2012年3月张生岐未经村委会同意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的一份有关建塔的《基站租赁协议》,刘石岗乡某负责人和张生岐均表示,由于当时村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的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村委会未能及时履行其职责,于是才造成了此协议在签订时没有取得村委会主任的签字同意。
合作建房协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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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全镇农民居住条件,为推进同城发展、加快绿色赶超,建设宜居宜游宜业上犹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犹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综合整治村庄环境,建设富裕和谐秀美乡村,加快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逐步淘汰危旧土坯房,农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规划选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改造建设。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府在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一户一宅、节约用地。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占地和建房面积,体现地域特色。充分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老宅基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和引导农民公寓式联户建房和购房进城进镇,节约土地。
4.分类分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居住条件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示范带动,分类分批实施改造,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5.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一户一册”的要求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台账,严格执行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和对象
列入改造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整幢危房)的土坯房。
1.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全镇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2.改造对象。现仍居住在集体土地上危旧土坯房的农户(已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坯房除外)。改造对象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规划。(2)房屋属c级或d级土坯房。(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相关标准
1.建房标准
(1)占用宅基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原则上在90平方米以内。
(2)公寓式联户建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3)镇村统一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补助标准
(1)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危房改造,每户补助4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因灾全倒户、“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子女家庭危房改造每户补助2万元。(由所在乡镇和民政、残联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③其他列入改造范围的d级危旧土坯房改造,每户补助1.5万元。(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进行界定并公示)
(2)维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每户补助3000元。(具体由所在乡镇和城建部门界定并公示)
深山区、库区移民,地质灾害和生态移民,危房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助时间及户数认定
1.补助时间界定
(1)2012年元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外拆除危旧土坯房并已经列入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可延续全省危房改造政策,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后,符合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在建或新开工建设的,可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
2.补助户数认定
对列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对象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按以下方式认定补助户数:
(1)单户新建的以每栋房屋为一户;
(2)联户新建公寓楼的,以套为单位,每套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套;
(3)合建非公寓楼的以实际建房栋数计算,每栋为一户;
(4)列为修缮加固的,以栋数为单位,每栋认定为一户,每户只补助一栋。
五、改造建设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旧建新,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结合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协同推进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移民,同步协调农村饮水、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产业布局,鼓励发展以“两茶一苗”产业为主的特色农业,支持就近创业就业。
(一)拆旧建新。积极引导宅基地在本集体内流转置换,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式拆旧建新,有序引导农村人口由自然村向较大村庄、边远村庄向交通便利村庄、一般村庄向中心村及城镇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要坚持集中建房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建房,分散建房的也要相对集中,原则上达到5至10户。
1.集中新建: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内,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户可以联户新建公寓楼,其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鼓励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在异地或原地集中新建。
2.分散新建: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零散的农村危旧土坯房,确不具备集中新建条件的,可分散新建,但原则上也要做到相对集中。
3.乡村统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困难群体,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可由镇、村统一代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其建房补助资金用于镇、村统一安排代建。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鼓励其就近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在自愿拆除原危旧土坯房前提下,并将其宅基地交回集体组织后,可以享受政策补助。
4.盘活置换:对分散供养五保户、特困户,可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的非危旧房、非土坯房进行修缮改造,并符合以下程序:一是经原产权人同意,并签订置换协议;二是由镇申报,并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是完善手续,做好置换后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鼓励经济实力较差的群众购买本集体范围内质量较好的房屋进行置换,对农户之间的房屋置换必须签订置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现有住房较差置换非土坯房的一方享受修缮加固补助资金,持有质量较好的非土坯房一方置换到危旧土坯房后按程序可申报拆旧建新。
(二)修缮加固
1.经文化部门鉴定,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特别是具有文物价值、记载红色文化历史和凸显客家民居风格的危旧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重点修缮保护。并鼓励采取购置修缮等形式,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
2.经鉴定为c级土坯房,居住农户又无拆旧建新意愿的,可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缮加固。
(三)鼓励拆旧。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拆除无保护价值的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对拆除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即无人居住“空心房”)并进行复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按程序向县国土部门申报立项,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实施范围。
(四)引农进城。鼓励农户进城进镇或联户建公寓楼,愿意转为城镇居民的,可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同时积极为农民进城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帮助进城农民就业。
六、操作程序
1.提出申请。对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和危旧房改造所属补助对象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镇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镇上报的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属性、改造类型。同时,由镇人民政府与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签订补助协议。
5.竣工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镇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国土所、规划所、财政所、民政所等相关部门对修缮加固、改建新建及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6.资料建档。镇村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农户申请表、新建或修缮前后对比照片、审批表、资金发放表、改造补助协议、采用新户型协议等所有资料一式三份进行整理归档。县、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将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
七、实施步骤
1.实施准备阶段(8月15日前)。以村为单位组织精干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危旧土坯房改造登记,了解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梳理分析数据,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学编制规划,迅速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修编。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做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2.任务分解落实阶段(8月25日前)。各村按照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造计划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村民小组,落实到具体改造对象,并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实施改造阶段(12月15日前)。镇规划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危旧土坯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必须按提出申请、集体评议、入户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程序在8月30日前完成,9月初开工建设。
4.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任务要在当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自查验收,同时向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陈应庭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飞、副镇长李存t任副组长。财政所、规划所、民政所、国土所、林管站、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由国土所所长廖震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组织协调、督查调度、服务指导及考评考核,工作人员从镇直有关单位中抽调,办公经费由镇财政给予足额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村是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村二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本着“农民主体、村委协助、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县级统筹”的原则,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旧土坯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坚决防止出现因对象选择不准等原因导致重大不稳定事件,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着重把好对象确定关、房屋宅基地纠纷调处关、工匠培训关、过渡安置关、补助标准关、资金发放关、安全生产关、质量验收关和社会稳定关等关键环节。
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牵头组织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验收。
镇规划所具体抓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技术鉴定、项目规划选址、村庄规划和新户型推广、质量和安全监管。
镇民政所负责“两红”人员、革命烈士遗孀遗属、五保户、因灾全倒户、低保户等人员的核实。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镇国土所负责争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各村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镇林管所负责解决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所需木材指标,免费做好林权抵押评估工作。
镇供电所、电信所、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供电、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并免费解决集中建设点涉及的杆线搬迁问题。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交镇农村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和涉农资金,支持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按建房进度拨付资金的工作机制。
(1)拆旧建新的,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并完成地圈梁浇筑,拨付至补助资金的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入住后将剩余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2)房屋置换的,在完成房屋置换手续,农户入住并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后,据提供的置换协议、镇证明等资料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3)修缮加固:修缮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到位。
3.加大信贷帮扶。对享受建房补助后仍然资金不足的困难群众,可采取联户担保、林权抵押、房产抵押等形式向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经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市县财政各负担40%,借款人负担20%)。
(四)加强改造建设管理
1.强化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经费按每个集中建设点3000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小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矿管、移民扶贫、民政、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参与,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队伍进行规划编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合理确定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科学指导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稳妥推进村落布局调整,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注重古村落、古建筑及古树名木等保护。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凡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他人或复垦的前提下,改造户方可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贴息贷款和占用宅基地新建房。
3.大力推广新户型。新建房屋应选用《赣南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图集》或《上犹县农村新户型推广图集》中推介的户型,突出体现赣南及上犹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对符合《关于提升村镇规划建设层次加快新户型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上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县、乡审核同意,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另行享受该文件规定的补助政策。
4.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开辟农村危旧房改造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免收审批费用及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五)强化用地保障
1.用好用活土地政策。镇国土所要积极争取危旧房改造用地专项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周转指标、农民建房指标、灾后重建指标等政策,优先安排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全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设用地。
2.探索宅基地流转新路径。各村要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思路,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稳妥有序推进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房点的宅基地流转、旧房拆除等工作。
(六)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1.建立挂点帮扶机制。采取镇领导包村挂点,镇直单位包村的方式,定期对挂点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加强与 “三送”工作相结合,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三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所有“三送”挂点单位都要负责协助做好所挂村的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尤其要重点抓好集中建房点。实行“三送”干部联系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包户“宣传发动、申报审批、建房帮扶、信息录入”全过程全覆盖机制,尤其要负责做好建前、建中、建后图片及有关申报表格填写和录入等工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将作为“三送”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具体方案由镇“三送”办另行下文)。镇、村等各级干部职工、农村党员,要大力支持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发动亲属、朋友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中的组织、引导作用。
2.建立巡查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各村、镇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村和镇直单位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建立“半月一通报,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评比,年底大考核”的督查机制,由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三送”督查组每月初组织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专项督查。
3.奖励奖惩机制。年底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年度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委会和镇村干部成员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年度工作不力的村委会和镇直(驻镇)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合作建房协议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743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9分钟,共有121位用户关注,48人点赞!
被告m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
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1986年在自己的村社修建房屋7幢。分别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占用,每户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1997年七农户又分别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均为400平方米。20__年3月5日,w省国土资源厅以w国土资建20__138号《w省国土资源厅m市20__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m市人民政府征用七农户村社土地,作为m市20__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要求应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0__年4月5日,m市人民政府制定了《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m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特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管。
同年5月16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以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呈请m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次拆迁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相互交错,对集体土地的拆迁不可能按照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但如果按照m市人民政府办文件执行,造成同一区域拆迁标准悬殊,工作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对集体土地上的七农户建构筑物,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连同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拆迁。5月26日m市政府批准同意按此执行。
20__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中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作价85万元,征购其房屋,各项补偿款共计87万元。按照协议,原告七农户分别于20__年8月20日(在m市扩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领款单)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7万元,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付清。由于七农户未搬迁,20__年12月11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李年等七农户发出补偿到位告知书称:由于七农户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扣除1万元搬迁奖,尚需支付补偿款6万元,以七农户专户存入m市郊区信用社,请尽快领取。20__年11月22日,m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李年等七农户经依法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了西路桥立交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b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20__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限期搬迁通知七原告未签字,被告将其张贴在墙上,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肖关部门对七原告房屋执行了强制搬迁。七原告不服上访未果后,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搬迁违法并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分歧】
合议庭评议时就如何处理本案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第二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
【分析】坚持第二种意见的认为:原告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签订协议处分共有财产违法。原告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依法是七农户的夫妻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
20__年8月9日,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房屋共有人之一原告李年签定《拆迁协议》,共有人均未签字:因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该拆迁协议依法无效。在拆迁协议中,服务中心依据拆迁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扣除所谓的土地成本、政府收益、相关税费对被拆迁人补偿行为,是违反m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路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的第六条规定。
20__年3月27日,强制拆迁机关在未出具 强制拆迁依据,未进行强制拆迁前的公告等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迁了李年等七农户的共有房屋,至今未告知被拆迁的财产现放置在什么地方,被强制拆迁人事后通过报纸才知道强制拆迁机关是经m人民政府批准的m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点,m市国土资源局对民事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房屋共有人之一虽然在20__年8月9日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前面分析该《拆迁协议》无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劳动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李年等七农户与服务中心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m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对李年等七农户的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农户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和无强制拆迁依据。20__年5月26日,m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地点在上路片区,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和《m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而七农户的共有房屋正在本次拆迁范围,根据m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对七原告的共有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进行拆迁补偿,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的程序执行。
根据《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强制拆迁必须首先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未提讼的,行政裁决书是行政机本文来源:文秘站 关组织强制拆迁的法定依据,而m市国土资源局在未对李年等七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前既未进行行政裁决,也未进行强制拆迁前的法定义务告知,m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房屋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程序违法。(1)、强制拆迁前未进行听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简称“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听证,而m市国土资源局本次强制拆迁未邀请七原告进行听证。(2)、强制拆迁15日前未通知被拆迁人。根据《规程》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的规定,强制拆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是拆迁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而本次强制拆迁前七农户未收到强制拆迁的通知,并且被拆迁人事后才知道强制拆迁机关是m市国土资源局。(3)、被拆迁人至今不知道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现在堆放在什么地方。根据《规程》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李年等七原告至今不知道当时对强制拆迁是否进行公证,未收到强制拆迁的公证,也不知道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现在堆放在什么地方。
至于本次强制拆迁可以说是无强制拆迁依据。根据《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的依据是行政裁决书。服务中心与李年等房屋共有人之一签订的《拆迁协议》,根据上述分析该《拆迁协议》依法无效,m市房管局对拆迁争议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协议》不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该《拆迁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七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了维护七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共有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坚持第二种意见“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的认为:20__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m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m市政府决定实施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其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经w省国土资源厅w国土资建20__138号《m市20__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为国家所有。该工程用地范围涉及搬迁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搬迁。20__年,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文件是《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因李年等七农户建筑于村社的房屋属于城郊结合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相互交错。为了妥善解决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于20__年5月联合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向市政府请示,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对该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0__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房屋作价87万元征购。按照协议,七农户于20__年8月20日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余款征地部门于20__年12月4日以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的名义存入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于20__年12月11日告知七农户。七农户于20__年4月16日分别领取了补偿余款。
领取房屋征购补偿款后,七农户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迁交出房屋。针对其提出的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2月13日以《事件处理意见书》(m市国土资20__7号)进行了回复。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5月11日进行了复查,并以《关于李年等7人事件复查意见书》(m市府20__ 19号)进行了答复。20__年11月26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七农户仍拒绝搬迁。
为了尽快实施西路桥立交建设,及时解决m市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问题,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m市国土资源局依据《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__年12月19日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__143号),同意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行强制搬迁。市政府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李年等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但该七户仍拒绝搬迁。为此,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了强制搬迁。
一、关于拆迁协议效力问题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征地部门在实施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其补偿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属于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李年等七农户提供的m市集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为七农户户主,m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也为李年七农户记主。因此,征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__年,m市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进行补偿适用的《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考虑到西路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交错混杂,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户的利益,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对两两路大桥北连接线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及相关税费进行补偿。该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执行。并且征地部门在与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确告知是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签订的。因此,原告李年等七户提出《拆迁协议》“违反m市人民政府的《关于两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m市国土资源局有无权力强制搬迁问题
《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__0元以下的罚款。”《w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第93问明确答复“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实行强制搬迁的机关,是指批准实行强制搬迁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这个机关可以是报请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搬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
20__年12月19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__143号),明确同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即市政府指定由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强制搬迁。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关于强制搬迁的依据和程序问题
李年等七原告提出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20__年,建设部的《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规程》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仍然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李年等七户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规程》。
《b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__0元以下的罚款。”七原告所在村社集体土地经b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征为用后,征地部门依法对七农户进行了补偿安置。在当事人拒绝搬迁的情况下,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11月26日,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其仍拒绝搬迁。m市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在该户仍然拒绝搬迁的情况下,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范畴,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我国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调整。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实践中,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却转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由所在地的市级有关关部制定并形成了行政文件、命令、通知等在上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广泛在征用土地中应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是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农村住房没有相应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之类的凭证。七原告所有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证》主要是证明该房屋的产权合法性,标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登记载明的是七原告所有,其家属已知道多年。同时在拆迁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原告李年等七户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是自愿的行为,且有事实证明在七原告签订协议时,原七告家属已表现了默示的行为。七原告在签订协议领取绝大多数补偿款后,未按照协议进行搬迁腾房,是缺失诚信的行为。但本案是不是应该先进行行政裁决后,再行强制拆迁,倒是值得研究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在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现状,综上所述七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并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作建房协议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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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郭驰任组长,城建分管领导杨辉任副组长,规划、国土、林业、电力、财政、民政、纪检监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环保站,由欧建任办公室主任,邓彪为镇危房改造专干。
__年全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24户。其中一般援建13户,重点援建11户。改造工程要求在__年11月份全部竣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户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标准为:一般援建户每户补助2万元;重点援建户每户补助4万元。
政府补助资金将根据项目进程分二次拨付。补助资金归口市住建局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对象为农村特困户中的危房户,且必须以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凡是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新建砖瓦房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援建对象包括一般援建户和重点援建户两种类型。符合条件且有建房要求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确定援建对象。
1、申报。一般援建户由本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重点援建对象由村(社区)提出筛选名单,并代为填写《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援建对象登记表》。村(社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评议(须有超过全村50%的村民代表参加评议会),评议认定的援建对象要有超过50%的参评人员同意并签字。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村级评议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后上报镇政府。
2、初审。由镇政府联村领导及干部对村(社区)评议确定的援建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并召开评议会进行初审评议,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
3、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公示和审核、审定。
申报过程中各项流程须有经手人签字,各级民主评议会均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同类别的援建对象在公示时要单列或清晰注明。
1、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危改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要特别防止贫困农户因超标准超规模进行危旧房改造加固和新建住房而严重负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
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2、规划选址:农村危房改造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取原址重建,需异地迁建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房屋结构:新建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提倡就地取材、节约实用,房屋顶棚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宜采用斜坡屋顶,外墙立面不提倡使用瓷砖,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
4、配套设施:有厨房、卫生间,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清洁能源。
合作建房协议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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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先生本为南谯区大王镇郝郢村的农民,1985年得到本镇林楼村的宅基地,并于1986年建成2层楼房4间和2间平房的住房。1991年高先生转为非农户口,为方便小孩上学,于1997年在滁城买商品房居住。同年9月3日,高先生与叶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高先生将林楼村的农村住房作价53800元卖给叶先生,并约定过户手续及建房证由高先生帮助办理,后未办理,同时叶先生便欠高先生6300元房款未付。叶先生购买此房后,举家离开原籍来安县农村,并放弃了承包地、卖掉了住房,在南谯区大王镇靠贩菜维持全家生计。2008年3月,高先生反悔,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叶先生退还所购六间房屋,高先生返还叶先生的购房款4.75万元。
【评析】
该案在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高先生与叶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加之叶先生又未付清房款,所以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与叶先生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的真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高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叶先生也未付部分房款,但叶先生的欠款行为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笔者认为:高先生与叶先生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契约应该有效,应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如下:(一)高先生作为郝郢村民却取得林楼村的村民房屋宅基地,当初取得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997年9月,原告高先生与被告叶先生自愿签定房屋买卖契约,至今已10年有余,双方签约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案诉争房屋,来源清楚,归属明确,叶先生从高先生处善意购得房屋自住,其欠12%房款与高先生未按照约定帮助办理建房等手续,符合本地交易惯例,被告的欠款行为不足导致合同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并无禁止,仅限制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村建房;原、被告交易时被告叶先生系农村户籍,故此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