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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30 11:43:02 查看人数:44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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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和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铁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对已经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震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昆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抗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接收捐赠、灾情核查统计和组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组织市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员,做好灾区医疗和防疫等工作;

(五)电力部门负责电站、供电线路的抢险和恢复供电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排险,解决饮水困难;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机构、抗震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

(八)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保障通讯畅通;

(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国内外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一般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严重破坏性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重建方案应当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坏列为保护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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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的破坏往往就发生于地震的几十秒或一两分钟的时间内,事前一般难以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对水利工程的险情进行应急处理是关键,这可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小。

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处理地震及由此引发的次生性灾害如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公共事件时,首要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根据上述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开展损毁和有隐患的水利工程的巡查、应急修复及灾后重建工作。

地震发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境内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堤防、水库大坝、水闸等工程进行排查,及时掌握工程破坏的情况及其隐患,有针对性地制订抢修方案,尽可能组织修复、控制险情。

地震前后,往往伴有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加之震后的余震,对水利工程的修复极为不利。因此,在灾害过程中不可能对工程的毁损进行彻底修复,而只能按照“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的原则,设法消除险情和隐患。

例如,当堤防、土坝出现渗漏、管涌时,可采取导渗、筑平压井、反滤坝、堤外堵洞等措施;对可能漫溢的堤防或土坝,应及时加筑子堤,或用木板平竖在堤顶,板后用木桩支撑固定;对于发生裂缝和滑坡的堤防,应采取筑阻滑土撑(墩)、削顶减坡、抛石压坡等措施;对于坝基、坝肩漏水的问题,可采取封堵、筑平压井、反滤压渗、反滤导渗等办法解决。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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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报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弊橹鞣矫?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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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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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学校关于地震应急预案

为使学生进一步了解防震应急疏散知识,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紧急避险、应急疏散和自救自护能力,确保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全校师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县、乡有关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xx

副组长:xx xx

成 员:xx xx xx xx

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应急意识和学校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参加同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批示,服从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

3、在临震预报后,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组织学校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震后,负责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按预案确定的职责投入地震应急抢险工作,调度学校的应急疏散、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和物资配备;

5、及时调查、统计和上报震后人员伤亡等灾情;

6、负责同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组 长:学校办公室主任

成 员:德育主任、教务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后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制定和定期修订校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

3、具体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组织防震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5、承担地震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上情下达,下情(灾情)上报等职责;

6、进行应急资金的调度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供应;

7、安排应急期间的值班工作;负责接待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疏散组及职责

组 长:德育主任

成 员:所有上课教师、班主任和各学科组组长

应急疏散组职责:

1、以谁上课谁负责和方便疏散为原则,负责组织师生震时就近避震;利用学校操场、绿地和空旷地带,组织学生就地避震并在震后有序、快速疏散;

2、编制学校地震应急疏散平面图、各年级疏散路线图,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标志等;

3、妥善安置生活必须食品(吃、穿、住、用)等工作;

4、妥善安置受伤师生,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师生避震、疏散、简单救护演练。

(四)抢险救灾组及职责

组 长:教务主任

成 员:以下人员

除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当班上课教师、各班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学生疏散和学生伤亡统计、上报、安抚学生外,其他人员全部为抢险救灾组成员,包括:学校人事干部、医务人员、非当班上课教师、图书室管理员、学校保管员、后勤或总务处工作人员等。

抢险救灾组职责:

1、组织实施自救互救,抢救被埋压师生;

2、抢救重要财产、重要档案等;

3、负责轻伤员救治、联系急救中心抢救重伤员;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等设施;

5、负责预防和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

(五)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组 长:xx

成 员:xx、xx

安全保卫组职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保护工作,避免哄抢和人为破坏 ;

2、负责维护治安,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和火灾等扑救工作。

二、警报信号、集中地点和疏散路线

(一)地震发生的信号:连续三次短促的哨声,代表发生地震,学生进行应急避震。

(二)地震发生后,组织疏散的信号:连续长哨声报警,学生进行疏散。

(三)集中地点和疏散路线:

1、集中地点:学校操场。

2、疏散路线:

一年级,听到信号后,从班门口直接跑向学校操场空地,按指定区域排2列纵队。

二年级,听到信号后,经过学校主通道快速跑向学校操场,按指定区域排2列纵队。

三听到信号后,经过学校主通道快速跑向学校操场,按指定区域排2列纵队。

四年级,听到信号后,经过学校主通道快速跑向学校操场,按指定区域排2列纵队。

三、责任点和责任人

xx校长担任全校总指挥,xx负责一、二年级的人员疏散,xx负责三四年级人员的疏散。

四、临震应急行动

学校接到政府的临震预报后,领导小组应及时主持召开应急会议,宣布校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本预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一步学习和熟悉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开展防震科普知识的强化培训、避震及疏散演练,落实抢险救灾设备、物资保障,检查并排除水、火、电、暖设施和危险建筑物等安全隐患。

校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学校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学校各项抗震工作,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对广大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学校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震时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学校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师生疏散、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部署、协调和开展应急救援和救护工作。保持学校与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教育部门、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2、人员疏散。应急疏散组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师生按方案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在疏散、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3、抢救伤员。抢险救灾组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校区内搜救工作,对需要救治的伤病员组织现场抢救,并帮助其迅速脱离危险环境。协助专业救援队搜救被埋人员。协助卫生医疗救护队抢救伤病员、开展校区疾病预防和水源卫生监控等工作。

4、抢排险情。抢险救灾组对震后破坏的供排水、供电、校内道路、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学校基础设施功能;协助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和保护校内重点文档资料、重要设施。

5、安全保卫。安全保卫组尽快组织人力,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学校公共财产、救济物品集散点、重点实验室的警戒。

6、信息收集。学校在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伤病员数量、救治情况、救援力量以及建筑物倒塌、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情况报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

7、应急响应终止。学校的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师生情绪稳定,并得到妥善安置,学校及时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经批准可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终止。

六、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要立即赶赴指挥所,各责任点负责人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到本单位集结待命。

2、学校领导小组要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要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1)上课(自习)时间:

a、各班撤离路线秩序规定:各班学生前5排从前门撤出,后3排从后门撤出,从靠近门口的学生开始,迅速把凳子放在桌下,按照离门口从近到远的顺序依次撤离教室。各班学生出教室后,不管高矮,自然排成三列纵队,跑步进入安全集结地点

b、校园撤离路线与集合地点:

所有校内其他人员全部撤到操场中央集合。

c、校园撤离关键点负责人:

xx负责一、二年级的人员疏散,xx负责三四年级人员的疏散。

3、地震后总务处人员要迅速关闭或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医务室人员要迅速开展以抢救受伤人员为主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5、保卫科人员要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保护,加强校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6、德育处、少先队辅导员要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 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7、学校办公室人员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乡教育体育办公室。

七、注意事项

1、地震来临时,师生可先躲进书桌下或床下,地震间隙再向室外有序撤离,切勿盲目跳楼、跳窗逃生;一楼或平房如能打开门窗,可迅速撤到室外开阔地带。如房屋已开始摇晃,可用书包、木板等物保护头部和身体、以防被飞砖、杂木砸伤。避震时尽量在空旷地带,避开建筑物、电线杆等容易倒塌的物体。

2、撤离时值班人员迅速打开安全通道,组织撤离。

3、如地震已使门窗扭曲、通道阻塞,来不及撤到房外,可躲到桌子、墙角等较坚固的用具下面暂避;切勿一窝蜂地往外跑,以免拥挤伤人。

4、撤出房屋后,不要躲在大树下或狭窄的小巷停留,还应注意避开高压线、变压器及电杆,以防触电受伤。

5、地震刚停时,切莫急忙回到房屋内,因随后而来的余震仍可使房屋倒塌而伤人。

6、地震过后,要认真检查住房是否有倒塌的可能,同时检查电线、煤气管是否损坏,避免引起火灾、爆炸等次生灾难。

八、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及时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学校各科室、各年级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抗震工作的迅速落实。

3、本预案所涉及人员,将由学校领导根据其调动或调离情况及时更换或递补。

4、本预案为学校抗震减灾总纲领,也是学校平时组织安全应急疏散演练的依据,自之日起执行。

2021年学校关于地震应急预案

为确保南坪辅导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xx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

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在局及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xx辅导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由校长xx同志为组长,各处负责同志及班主任为小组成员,校务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xx同志任联络员。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上课(自修)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登班或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楼同时进行,二楼按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 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就餐时间:a、在餐厅就餐的学生在值日教师及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近及远”原则撤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操场中央;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局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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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对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通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闸区境内包括长江流域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报请市政府实施地震应急。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的首位,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立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灾情分级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o-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组织体系

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较大地震及其以上灾害,经区政府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3.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公安港闸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商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区农经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广电港闸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3.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地震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灾;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上级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指导和协调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配合街道、乡镇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区主要领导担任,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街道(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宣传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协调工作。

灾情收集评估组。由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调查人员伤亡和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人武部、公安、消防、环保、发改委、安监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预防和扑救火灾;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由建设、农经、电力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由发改、商贸、民政、财政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主管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机关、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保卫。

医疗防疫组。以卫生部门为主,负责医疗防疫队伍的组织安排;部署、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组织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指导和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由民政、外办、旅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国内外捐赠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建设、广电、新闻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4预警预防

根据上级政府的临震预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各街道(乡)、各部门单位,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的各级单位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5应急响应

5.1灾情报送和处理

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区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区建设、农经、文化等部门对建筑物、水利工程、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5.2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

5.3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地震应急i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一般由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民政局。ⅲ级响应启动后,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民政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应急i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现场指挥技术系统。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

为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无阻,建立地震应急固定和移动指挥系统,固定指挥系统设在区民政局,配置地震应急指挥车,保障总指挥对地震现场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地震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5.4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灾害后果,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5.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种类和分布情况,迅速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搜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按照程序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式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在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现场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伤病情复杂或较重的,迅速就近转送医院抢救。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援中,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确定抢险人员能否进出和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疾病传染、滑坡、崩塌等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地震等方面专家对受损建筑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分类定级,初步确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复、加固,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群众。

5.8次生灾害防御

根据现场指挥部对次生灾害防治的部署,公安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农经、建设、通信等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安监等部门对化工生产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仓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御次生灾害发生。对已发生的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要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5.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下,区政府会同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地震强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11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地震信息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要求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

5.12应急结束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调查和总结

区建设局积极配合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系统以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报市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制定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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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县中医院“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震预案”)。

第二条

根据医院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医院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医院各部门,并视震情由医院确定参加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第四条

预案的启动条件

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医院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在医院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实施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

当医院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医院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医院“应急指挥部'。其组长、副组长,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

长:

万振非

副指挥长:

杜文飞

乔天德

许卫红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

杨琳

员:行政后勤科室工作人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医院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医院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医院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职责

指挥部组成部门的成员,在预案启动后,确保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人员十五分钟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不在医院所和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医院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3)负责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医院指挥部指挥长及时参加会议。

(4)接受医院系统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5)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的支援。

(6)负责应急状态下医院内部的保卫工作。

(7)负责对受灾慰问等事宜。

第八条

抗震设防及加固

医院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破坏性临震预报后,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九条

地震应急演习

定期开展关键医疗装置、重要工作岗位的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医护人员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地震应急意识。

第十条

紧急支援方案

院有关部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医院物资库存情况,以便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支援保障。

笫十一条

应急反应和行动

1、医院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省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医院有关领导、值班室和总值班室。

2、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通信联络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医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部门的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4、交通工具的保障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震情的信息传递

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急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7、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部抢险救火主要依靠医院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问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由指抨部负责组织,人员由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人员组成。

8、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信等器材和医疗救护用具、药品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9、消防力量的区域联防

根据需要由医院安全部门负责调集消防力量进行消防灭火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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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要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6.0≤ms≤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二)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区政府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集区地震、经贸、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通信、人武、供电、物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人武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区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等措施。

3、区政府视灾情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慰问,并协助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其他部门的医疗单位,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赶赴灾区进行抢救伤员。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通信保障

区内各通信公司负责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部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区通信。

(5)电力保障

区供电公司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时,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经贸、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必需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灾物品,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以及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等工作。

(8)城区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城区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民兵组织要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控火灾的发生,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协助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作出震后48小时内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区发展计划、经贸、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的要求,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区委、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s≥7.0级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要迅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决策。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副区长各一名,区人武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应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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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社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害和社会影响。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曲靖市政府、***县政府对事故灾难应急处理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网点。

4、工作原则

(1)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县农村信用社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2)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联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本市或各县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联社宣布实施本预案。

(4)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员工和客户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县领导小组由联社领导班子、部门中层、基社及网点负责人组成,理事长担任组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是防震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

安全保卫部负责防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和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是防震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三、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县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县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联社立即将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和震级通报给各基社及网点,并向上级联社报告。各乡镇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后,要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报告震情。

2、联社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即通知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并召集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强烈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报到。

会议由理事长或指定的联社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由联社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基社、网点负责人组成。

(2)、听取有关部门震情和灾情汇报。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4、联社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保护好现金帐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由联社统一解决。

5、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联社以联社党委名义号召灾区员工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其他各工作组分别设在组长单位。

2、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如下:

总指挥: 理事长

副总指挥: 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

(1)、保卫组

组长:监事长

副组长:安全保卫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本社金库、营业网点资金和物品的守护。

(2)、抢救组

组长:联社副主任

副组长:客户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救人员,组织自救。

(3)、财产清理组

组长:联社主任

副组长:会计信息部经理、信贷业务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震后资金财产的清理、转运工作。

(4)、抢修组

组长:主任助理

副组长:科技信息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抢修电路、网线、微机设备、营业场所修善等工作,保障及时恢复营业。

(5)、宣传组组长: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应急预案,学习自救常识等。

(6)、机动组

组长: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

副组长:审计监察部经理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临时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随时听从领导小组领导指挥。

五、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县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社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联社宣布全社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和区域、营业网点注意事项等。

2、成立“***县农村信用社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各营业网点张贴避震通知,组织客户避震疏散。

4、安全保卫部加强震情监视,保持与县政府和地震局的联系,随时掌握震情变化。

5、组织抢险应急救灾队伍,准备救灾物资,做好应急工作。

6、安全保卫部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7、各部门,各基社、网点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衍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8、积极做好安定民心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六、联社机关办公楼疏散路线

机关办公楼内员工有紧急情况按照如下路线组织疏散:

1、二、四楼从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厕所端),二楼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四楼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2、三楼从南侧消防通道向下疏散(食堂端),由办公室负责维持疏散秩序;

3、一楼客户部及营业部就近疏散。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急下楼的人员,可以暂躲在卫生间或楼梯间的休息平台,以减少危险性。

七、附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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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

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防地震灾害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坚持一保人身、二保设备的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地震是地球内部介质局部发生急剧的破裂,产生地震波,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地面振动的现象。在海底或滨海地区发生的强烈地震,能引起巨大的波浪,称为海啸。地震是极其频繁的,全球每年发生地震约500万次,给人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由于地下深处岩石破裂、错动把长期积累起来的能量急剧释放出来,以地震波的形式向四面八方传播出去,到地面引起的房摇地动称为构造地震。这类地震发生的次数最多,破坏力也最大,约占全世界地震的90%以上。地震的一种基本现象是地面震动。强烈的地面震动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造成自然景观和人工建筑的破坏,如山崩、地裂(地表可见的断层和地裂缝)、滑坡、江河堵塞、房屋倒塌、道路坼裂、铁轨扭曲、桥梁断折、堤坝溃决、地下管道毁坏等。在有些地方还会造成砂土液化,以致地基失效,引起结构坚固的建筑物整体倾倒。在大地震后,震中附近地区可能发生地壳形变,即大面积、大幅度的地面隆起(或沉降)和水平位移。大地震还会激发地球整体的长周期自由振荡,产生余震。同时地震的直接灾害发生后,会引发出次生灾害。有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比直接灾害还大。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主要有;

火灾,由震后火源失控引起;

水灾,由水坝决口或山崩壅塞河道等引起;

毒气泄漏,由建筑物或装置破坏等引起;

瘟疫,由震后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引起。

4

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4.1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风力发电机组全部同电网系统解列,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外送线路遭到破坏,失去厂用电;虽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特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4.2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5.5-6.0级地震,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件发生。风力发电机组全部同电网系统解列、造成全厂对外停止送电;或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4.3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5.5-5.0级地震,可能出现风力发电机组与系统解列现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4.4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所在区域发生4.0-5.0级地震。造成少量的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可能影响部分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5.1.1

应急救援工作组

(1)运行应急组:项目经理为组长。

(2)检修应急组:机电经理任组长。

(3)公用系统应急组:项目生产经理任组长。

(4)物资保障应急组:由项目物资部人员组成。

(5)后勤、医疗保障组:由项目办公室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6)安全保障组:由项目安全部人员组成。

(7)保卫救援组:由项目总监任组长。

(8)通讯保障组:由安生部人员组成。

5.2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5.2.1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的职责

(1)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响应等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公司应急事件管理机构报告风场的受灾情况,必要时发出救援请求。

(3)负责指导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按照“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4)根据抗震抢险恢复生产生活的程度和灾情减弱的趋势,及时调整现场抗震减灾恢复生产生活的方案和措施。

(5)完成灾后(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处理经过)

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6)宣布地震应急工作的结束。

5.2.2

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职责

(1)抗震抢险生产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组织项目人员抢险救灾;迅速查清设备受损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稳定或恢复生产。

(2)公共安全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组织指挥项目生产生活区域的抢险救灾;迅速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并及时排查人员、房屋建筑受损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条件。

(3)后勤保障组职责:接受抗震抢险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同时根据需求储备和输送所需的物资,做好抗震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

6

预防与预警

6.1

风险监测

6.1.1

风险监测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短期地震预报信息由项目值班人员负责接收。

6.1.2

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

地震预报信息主要来自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短期地震预报。

6.1.3

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

项目接收到预报后应立即汇报项目地震应急指挥小组有关人员。

6.2

预警与预警行动

6.2.1

预警分级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ⅰ级预警(红色):地震临震预警,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2)ⅱ级预警(橙色):地震短期预警,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3)ⅲ级预警(黄色):地震中期预警,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

(4)ⅳ级预警(蓝色):地震远期预警,未来数年到数十年强震形势的粗略估计与概率性预测。

6.2.2

预警程序

项目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短期地震预报请示安全部后,在项目范围内相应级别的预警。

6.2.3

预警后的应对程序和措施

应急指挥小组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项目秩序的稳定。

6.3

预警结束

收到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地震预警结束的通知后,由项目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宣布地震预警结束。

7

信息报告

7.1

应急值班电话

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633-6189962

7.2

应急报告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ⅵ级一般地震灾害和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并续报。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和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项目负责人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安生部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3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震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分级

在本预案中将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

8.1.1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8.1.2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灾害。

8.1.3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

8.1.4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8.2

响应程序

8.2.1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

8.2.2

响应启动

(1)ⅳ-ⅲ级响应:向安生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启动项目地震应急预案ⅳ-ⅲ级响应,项目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开始运作。

(2)ⅱ-ⅰ级响应:向安生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启动项目地震ⅱ-ⅰ级应急响应,并及时与安生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并续报,指挥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全部到位。

8.2.3

响应行动

(1)项目地震应急预想责任主体为项目全部人员。

(2)发生地震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召开应急会议,调动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的所有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8.3

应急处置

8.3.1

先期处置

(1)当发生人身伤害时,公共安全组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2)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及时划分地震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8.3.2

应急处置

8.3.2.1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措施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2)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项目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项目正常秩序。

(4)根据救灾的需求,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现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5)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沟通与外界的通信联系。

(6)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的运送。

(7)查明电力生产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8)组织抢修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9)保障职工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必要时疏散职工。

(10)明确避险场所:避险人员就近处、和项目墙外空阔场地暂时避险,听候下一步通知。

8.3.2.2

生产系统各岗位人员应急措施

(1)发生地震时应按照“保人身”的原则进行处理或避险;各工作(作业)区域在地震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以所在区域最高岗位人员为组长立即组成本区域抗震临时指挥小组,组织本区域人员作业或避险,并争取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向高一级岗位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2)楼房内的人,要迅速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选择厨房、卫生间、楼梯间等开间小而不易倒塌的空间避震;也可以躲在桌下、内墙墙根、墙角、坚固家俱旁等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避震;更不要盲目跳楼。

8.3.2.3

通勤车辆应急措施

(1)地震发生时,车辆禁止行使。不得发车,关闭车门禁止人员上车,同时司机也要离开车辆。

(2)车辆在没有出发时发生地震,停止发车,紧急疏散人员到空旷地方,但不靠近高大建筑物。

(3)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地震,立即减速靠边停下,疏散人员到空旷的地方。人员来不及下车时,乘员要抓紧车辆上的固定部位和车座位的靠背,减轻受伤程度。

(4)发生地震时,车辆停靠尽量要远离建筑物。如果不能远离,要保持镇定紧急疏散人员。

8.3.2.4

职工食堂应急措施

(1)听到地震报警声,要保持镇定,听从后勤人员指挥。

(2)在餐厅就餐的职工在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就近不就远”的原则散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餐厅外安全地方。

(3)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5)把餐厅就餐震后撤离安置情况汇报安监部和生技部领导。

8.3.2.5

生活区地震应急措施

(1)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按预案要求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2)无论是否有余震的预报或警报,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4)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5)迅速关闭、切断输电(应急照明系统除外)、供水系统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6)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救护站抢救。

(7)加强对重要设备救护和保护。

8.3.3

扩大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当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向安监部和生技部请求支援。

8.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时,由应急指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

9.2

调查和总结

指挥小组负责组织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

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技能的培训。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项目储备必要的急救药箱

10.3

通信与信息

地震应急期间项目以办公电话、手机、网络等形式与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地震应急期间当手机、电话、网络通讯全部中断并难以恢复时,项目应派1名管理人员,采取一切方法,赶赴临近具备通讯条件的区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

培训和演练

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12

附则

12.1

术语和定义

12.1.1

地震

地震大小通常用字母m表示。地震愈大,震级数字也愈大,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震级为9.5级。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地震震级——里克特级数,是由美国地震学家里克特所制定,它的范围在

1

10

级之间。它直接同震源中心释放的能量(热能和动能)大小有关,震源放出的能量越大,震级就越大。里克特级数每增加一级,即表示所释放的热能量大了约32倍。假定第1级地震所释放的能量为1,第2级应为31.62,第3级应为1000,依此类推,第7级为10亿,第8级为316.2亿,第9级则为10000亿。按震级大小地震划分为弱震、有感地震、中强震、强震四类。

12.1.2

弱震

震级小于3级。如果震源不是很浅,这种地震人们一般不易觉察。

12.1.3

有感地震

震级等于或大于3级、小于或等于4.5级。这种地震人们能够感觉到,但一般不会造成破坏。

12.1.4

中强震

震级大于4.5级、小于6级。属于可造成破坏的地震,但破坏轻重还与震源深度、震中距等多种因素有关。

12.1.5

强震

震级等于或大于6级。其中震级大于等于8级的又称为巨大地震。

12.2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安生部旭日发电备案。

12.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12.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部制定、归口并负责解释。

12.5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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