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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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震救灾应急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原则。在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救灾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
突发性地震发生后,按照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三、抗震救灾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成立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灾情查核组、紧急救援组、救灾捐赠组、灾情信息组。
(一)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局长
副组长:局班子成员
成员: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救灾救济副局长兼职。下设四个工作组,灾害查核组:由各位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政科等人员组成;紧急救援组:由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和办公室等人员组成;救灾捐赠组由救灾救济科、办公室和福利科等人员组成;灾情信息组:由救灾救济科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必要时各组可从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抽调人员。
(三)工作职能
1、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做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决策;要求启动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统筹安排部署全面救灾工作;向市民政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情况等。
2、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各组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等。
3、抗震灾害查核组:负责按规定时限掌握查核灾情,开展救灾工作,综合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核实情况。
4、抗震救灾紧急救援组:负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灾区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5、抗震救灾捐赠组:负责抗震救灾捐赠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抗震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接收境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公告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6、灾情信息组:负责各类灾情的汇总,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经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救灾应急响应
按照《市地震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地震灾害的分类,将地震灾害划分一般灾害、较大灾害、重大灾害、特别重大灾害。
(一)一般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救灾救济科)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1、灾情报告。各乡镇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市民政部门初步报告灾情,情况严重的,可同时上报市政府。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报告。初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口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接到灾情报告后,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灾区取得联系,并与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沟通确认灾情,经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
2、查核灾情。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灾害查核工作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
3、紧急救援。根据灾区报告和救灾工作组核实情况,如有需要,灾情发生48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灾区调拨救灾紧急援助物资,并协助灾区做好紧急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4、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办法,做出灾情和需求评估。视情况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若市政府同意列支救灾资金,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政府。
(二)较大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救灾救济科)取消休假,进入24小时紧急应对状态。
1、灾情报告。24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初步灾情,经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
2、查核灾情。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灾害查核工作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慰问灾民。同时建议市政府组成工作组赴灾区。
3、紧急救援。灾情发生48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或与市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向灾区协调下拨救灾储备物资,帮助灾区做好紧急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救灾工作的指示。
4、综合协调。根据灾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落实各组支援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事宜。同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会。
5、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救灾捐赠单位、账号和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评估灾情。及时组织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重大灾害、特别重大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局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共同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报告。由灾情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所联系一次,每日14时前要求各受灾乡填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发生24小时内,了解初步灾情,经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报市市政府和市市民政局;随时了解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查核灾情。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灾害查核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同时,建议市政府组成由市政府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
3、紧急救助。由紧急救援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建议市政府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代市政府或与市财政局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随时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随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评估灾情。由灾情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及时汇总查核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数据,向市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经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灾区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5、综合协调。由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建议市政府组织召开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会;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区的事宜;随时落实市、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协调工作。
6、救灾捐赠。由救灾捐赠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1、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本预案和市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在抗震救灾应急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勤政务实,不得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地震应急预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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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与对策【商场】
为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给中心造成的灾害,保障购物广场财产和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执行组长:
成员:
发生突发事件是在处理小组组长、执行组长或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地震救灾和灾情,随时向上级汇报,向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筹集、调拔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各组任务与职责
(一)抢险救灾组
负责人:
1、迅速集结人员和器材,抢救被埋压人员;
2、及时运送重伤员和调配救灾物资;
3、震后第一时间迅速关闭、切断输点、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压埋人员;
5、保证通信联络设备的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和信息。
(二)医疗救护组
负责人:
1、准备充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立即进行现场救援
3、根据灾情情况,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重伤员。
(三)治安保卫组
负责人:
1、加强单位内治安巡逻、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安全稳定;
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情况;
3、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重点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维护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5、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疏导中心交通。
(四)人员疏散组
负责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购物广场的顾客及员工的疏散。
1、要告知员工与顾客,地震是第一不能跳楼,第二不能拥挤;
2、部门经理和主管应组织安排顾客与员工从安全通道下楼,要避免碰撞、拥挤、踩伤、绝对禁止使用电梯。
3、部门经理和主管在负责人指挥顾客和员工疏散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
4、如楼层较高,建议顾客与员工在卫生间等小开间场所就地僻险。
(五)物资供应组<;建议由财务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
1、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
2、接受公司内外援助,统筹安排;
3、为本单位的或的灾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
4、运送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六)宣传组
负责人:
1、宣传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增强员工与顾客防震僻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公众震情和灾情信息,安定民心;
3、收集灾情和救灾物资,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负责地震伤亡与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
三、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地震预报后,全公司进入临震应急期。
1、中心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立即向各工作组传达临震处理意见,并按应急预案落实各相应及措施,准备消防器材;
2、宣传组利用宣传工具,立即开展以急宣传,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果断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确保秩序稳定;
3、各组负责人制定本组应急方案。
四、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对策
1、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第一线,了解震情和灾情,迅速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他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
2、各工作小组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启动应急预案,完成各自任务;
3、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通讯昼夜畅通,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随时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4、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妥善安置顾客,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及心理卫生方法方面的帮助;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和设备,做好服务经营的恢复工作;
6、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卫部门要加强中心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辖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奖励和处罚
1、在破坏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就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应急任务的;
(2)、保护公司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及时供应救援物资和工具成绩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或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2)临震应急期或震会应急期擅离职守、临阵逃脱的;
(3)阻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趁机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共财产的;
(6)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次序,影响破坏性应急工作的;
地震应急预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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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小编分享地震应急预防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部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地震应急预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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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的震前监测、准备和震后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县地震应急工作统一安排,成立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指挥、协调、调度作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的决策,领导全系统防震减灾;统一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各企业震前的准备工作;协调指挥各企业开展救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对受灾职工的救援、疏散、安抚和生活安排工作;调查汇总震情,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制定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计划工作。
二、应急方案和措施
(一)震前准备:在中期预报(即几个月至几年内将要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意见)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地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搞好综合防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3、根据预报地震强度、地震环境因素、社会经济情况和防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经济损失和生命线工程受损、重大灾害等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相应的减灾对策和建议。
4、根据地震震级和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分级安排抗震加固和维护。
5、做好防御准备,制定应急反应预案。
(二)临震应急反应:当接到上级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立即进入和临震监测部门联络,密切注视震情发展,随时做出应急反应。
1、加强同地震监测部门联络,密切注视震情发展,随时做出应急反应。
2、召开紧急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时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对生命线工程和高污染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对水、电、通信等工作的管护,落实备用物资、药品、食品、电源、水源。
4、加强抗震教育,强化职工群众的自防自救意识,保持社会稳定。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应急反应: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全力以赴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县地震局尽快做出震情趋势判断,深入各企业查看灾情、调查震害、评估灾情,为政府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2、立即向上报告灾情,提出救援计划。同时动员全系统职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3、做好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各灾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抢救被困、被伤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4、迅速与卫生部门联系做好卫生防疫和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资、食品调配供应及要害设施抢修排险和治安保卫工作。
6、会同地震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及时上报灾情,接受提供援助等工作。
(四)恢复重建:在各项救灾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抗震救灾工作方针,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再建设。
三、其他事项
1、全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急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2、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企业应立即自动按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地震应急预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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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1、技术指导:镇海消防大队
2、总指挥: 胡文雄
3、副总指挥:林惠珍
4、工作小组:
① 灭火行动小组:
组长:陈 敏 组员:许义东
主要职责:地震初起时,立即由陈敏负责切断电源,如发现现场人员需要救护,则应尽力想办法救人。
② 通讯联络组:
组长:王艳蓉 副组长: 朱超娃 组员:陆建民
主要职责:一旦发生地震,应立即报警,先报110维持校门外秩序,然后根据人员受伤害情况报120,同时负责与疏散、救护各组联络,控制校园广播,调动有网关人员到指定地点。
③ 疏散引导组:
组长:金 玲 副组长: 胡雪芳
组员:任课教师、各班班主任及12位楼道负责老师
主要职责:当地震发生时,立即到自己岗位,组织指挥师生按预设的次序和通道有序、迅速、安全撤离到空旷地方。
④ 救护组:
组长:沈明珠 组员: 乐珊波
主要职责:当地震发生时,如有受伤和被困人员,应协助消防人员采取救助措施,及时现场救护或移交120急救中心。
二、预演时间
20__年5月12日(周二)大课间
三、预备工作
1、开展地震知识的宣传工作
根据防地震知识进学校要求,通过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等形式,宣传防地震知识,并建立防地震宣传墙,设置防地震宣传长廊,把各项防地震制度、防防地震约、会议制度、管理网络图上墙。
2、设置必要的地震设本文 施标志
在校园内设置学校示意图,标明防地震设施,水源和地震宣传标志并设置在学校显要位置。
四、预演过程
1、 确定发生地震,相关人员立即行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迅速到现场或主控室进行指挥
① 切断电源(陈敏) 拉响警铃(陆建民) 广播通知(王艳蓉)
② 呼叫119、110(朱超娃)。
③ 打开校门(门卫)
④ 灭火行动组到位(陈敏、许义东、季明、金维波)
⑤ 疏散引导组到位
疏散通道安排:
1号通道(前幢东面楼梯)
五2、五1、四2、四1、三2、三1
负责老师:当堂任课教师或空课教师
1号楼道负责老师:四楼王松燕、三楼乐静梅、二楼张丽群、一楼沈明珠
2号通道(前幢西面楼梯)
六3、五3、四3、三3
负责老师:当堂任课教师或空课教师
2号楼道负责老师:四楼季明、三楼叶雪君、二楼周潇雨、一楼胡瑞娣
3号通道:(后幢楼梯)
六2、六1、二2、二1
负责老师:当堂任课教师或空课教师
3号楼道负责老师:三楼乐珊波、二楼蒋雯燕、一楼金维波
4号通道:(前幢一楼)
最先走二(3)、一(3)往后幢转弯;一(1)、一(2)往大礼堂方向转弯
负责老师:当堂任课教师或空课教师
4号楼道负责老师:许超
撤离顺序:按从楼层高到低所在班级同层优先原则,先撤离所在层次学生,再其他层次,这样既确保重点,又便于扑救人员进出。如地震发生在课间,由班主任迅速到班级现场指挥撤离,其他教师按要求到楼道指挥。
如地震发生在上课时,由任课教师现场指挥撤离,空课教师按要求到楼道指挥。
五、有关要求
1、冷静指挥。组织人员按分工合作,沉着冷静,指挥得当。各指挥疏散教师要识大体顾大局,严密控制下楼速度,以免造成挤压,疏散组成员应最后撤离现场。
2、学生不参与救人。学生疏散时必须服从教师安排,有序按计划快步撤离,不得参与救人。
3、稳定学生。无论校园何时发生地震,疏散人员都应撤到学校操场、广场等空旷的安全地带,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后,不得任意走动,更不得返回教学楼。班主任或指挥教师迅速清点学生人数,并向指挥教师汇报学生情况。
4、确保通信联络。在地震发生时,各组要确保通信联络,及时联系,把有关情况报告总指挥。
六、预演结束
地震应急预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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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震灾害,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1、地震应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职责
(1)平时领导全村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2)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时,以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调度全体村民抢险救灾,组织村民及时疏散,伤病员就地救护;负责对外联络,执行上级指示,震时规定等。
3、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机构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一室四组”:
(1)办公室:
设在村委办公室,由 负责。职责是具体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委的各项任务,协调各组开展工作,保证联络及时、畅通,并安排车辆,负责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
(2) 治安保卫组:
主要职责是指挥、组织民兵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管理号令,维护全村治安,搞好夜间巡逻,惩治不法分子,确保村民安全。
(3)物资供应组:
主要职责是准备抢险物资,维修水、电线路,做好物资及时供应,保障生活。并负责统计灾害损失,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抢险救护组:
主要职责是平时对村民的宣传教育、组织演练,按疏散路线各户疏散到指定的避险场所;震时指挥村民及时疏散和抢险救灾。
二、地震应急对策
1、适度宣传防震知识。使村民了解地震和防震知识,提高村民的防震抗灾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2、确定各自然村避险场所。各村活动场所、空地为避险场所。
3、安排疏散路线。由各村民联户长负责,安排本组住户的疏散路线。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地震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抢险救灾工作贵在神速,要迅速按如下步骤行动:
1、第一书记立即宣布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办公场所,正、副指挥(正、副组长)立即到指挥部工作,各工作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2、召开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
3、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
4、命令各抢险队伍迅速进行抢险。
5、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6、条件具备时,把救灾工作重点由抢救村民的生命安全转移到安顿村民的生活、恢复生产、搭建住宿场所等方面。
地震应急预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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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援和避灾减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近市(州)波及我市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四)工作原则
1.自行启动、迅速反应
地震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在通信中断、交通受阻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迅速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处置我市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救援和避灾减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驻达人民、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二、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避灾减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军分区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市防震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公安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供销社、*火车站、达竹矿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电业局、市海事局、电力公司、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陆军预备役炮兵旅、武警*市支队、武警*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中石油驻*公司、中石化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地震事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下设震情监测、抢险救灾、交通运输、救护防疫、通讯保障、维稳处突、灾情调查、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组。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令*军分区、*陆军预备役炮兵旅、武警*市支队、武警*消防支队等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救援的建议;做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可决定实施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处置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和防震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以及与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承办指挥部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和指挥部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指挥部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负责与驻达、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在应急方面的联系。
(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震情监测组
由市防震办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实施震情监测。
主要职责是:
1.1地震发生后要尽快确定震中位置、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地震烈度等参数;
1.2加强与省地震局的联系,密切监视震情,及时提供震情动态及趋势判断意见;
1.3加强与专家组的协调配合,为专家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为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向指挥部提供新闻报道中有关震情的统一资料,审核新闻报道中有关震情的内容;
1.5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1.6组织会商,提出应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对策建议。
1.7组织开展灾区的大气、水体、有毒有害源等的环境应急监测。
2.抢险救灾组
由*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陆军预备役炮兵旅、武警*市支队、武警*市消防支队、达竹集团矿危机救援队、中石油、中石化驻*救援队、海事等各有关单位及各级政府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2.1在有预报的情况下,迅速组织群众按确定的疏散场地和路线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疏散;
2.2组织军民排除险情;
2.3抢救遇险群众,疏散受困人员;
2.4维护好国家、集体财产;
2.5组织消防力量,及时扑灭火灾;
2.6控制次生灾害发生和发展;
2.7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给点,展开救济、安置、转移等工作,负责接受援助和安排发放救援物品。
2.8负责接受援助和安排发放救援物品;
3.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火车站等相关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是:
3.1组织调配全市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和伤病员的疏散;
3.2负责对境内铁路、公路路段、桥梁涵洞等交通运输设施的抢修、加固,确保运输道路畅通;
3.3组织和实施对火车站、公路客运、水运码头等旅客的避灾工作,及时组织疏散和运送旅客。
4.救护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协同。
主要职责是:
4.1积极组织现场救护;
4.2安排救治伤员、组织重伤员转移外送;
4.3组织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
4.4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环境卫生等;
4.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5.通讯保障组
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公司配合。
主要职责是:
5.1确保指挥系统通讯畅通无阻,负责通讯线路维护与抢修;
5.2利用各种方式按照相关指令及时准确地传输发送震情信息;
5.3加强无线电通讯的管理。
6.维稳处突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市支队、市交警支队等配合。
主要职责是:
6.1加强地方警备,维护社会治安;
6.2负责国家机关、金融机关等要害部门、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救灾人员、次生灾害源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6.3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6.4维护和恢复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灾情调查组
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防震办、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经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是:
7.1迅速派人了解和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时间将灾害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7.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灾害调查,及时评估震灾损失,负责灾情调查汇总;
7.3对受到地震破坏的房屋建筑、水利设施等作出安全鉴定,并及时提出处理的办法和意见;
7.4对需要调查的受损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生命线等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
7.5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方案。
8.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广播电视局、信息产业局、*日报社及市级各网络媒体等单位配合。
其主要职责是:
8.1负责管理和接待外地新闻媒体对震灾事件的新闻报道;
8.2承办政府新闻会的相关事宜;
8.3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
9.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规划和建设局、*电业局、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以及中石化、中石油驻达公司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是:
9.1统一调配市内所有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保证灾区人民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应急药品的供应。
9.2做好供电线路的抢修,确保安全输电,保证指挥机关和生命线工程安全用电,架设避震中心场所的临时照明用电;
9.3负责自来水管(网)的抢修、送水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的生产、生活用水,铺设临时水管,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9.4负责天然气管道的抢修,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用气;
9.5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功能。
三、地震应急分级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境内或其他邻近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造成2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境内或邻近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造成1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启动《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和我市、各县(市、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长是第一责任人。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п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启动п级响应。市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和有关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ш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ш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的权限:i级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同时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п级响应时,由市防震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ш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地震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经省、市地震部门按程序认定地震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结合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命令,并及时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应急结束必须具备的条件:
1.ⅰ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结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需省级地震部门作出的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本地区再次发生严重地震灾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及余震解除的震后趋势会商意见;二是现场震灾损失评估、现场生命搜索与救援行动基本结束;三是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四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2.ⅱ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结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需省级地震部门作出的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本地区再次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的震后趋势会商意见;二是现场震灾损失评估工作基本结束;三是社会秩序基本稳定;四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ш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结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需省级地震部门作出的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可能性不大的震后趋势会商意见;三是当地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三是需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当地政府组织安排总结,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计划,并启动实施。
(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应急、民政、财政等部门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
(五)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防震办等职能部门协调搞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民政部门集中接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七)保险机构应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帮助震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
五、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合作。
(二)经常举办地震应急培训,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志愿者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
(三)定期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习,全面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应急准备、保障和应急情况。
六、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一)人员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届时外出不在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接替。
2.驻达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二)资金
1.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支出中,应列出一定数量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财政总预备费。
2.省人民政府下拨的抢险救灾款。
3.国家下拨的抢险救灾款。
4.非灾区紧急援助、社会捐赠。
5.各主管部门抢险救灾款。
6.保险公司理赔。
(三)物资
1.各医疗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药械、床位,加强救护车的维护保养,保证随时调用。
2.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要准备适当的干粮、食品、罐头、矿泉水等食物;准备适当数量的电筒、电池、蜡烛、炊具、棉毡、御寒物品等生活急用品;准备各种防雨材料,包括薄膜、油毡、帐篷、铁钉、铅丝等。明确储备地点、数量,生活必需物资、安置灾民物资、抢险物资,应急物资要分类储备。
3.电信部门要准备好应急通讯车、备用电台和电源应急设备,确保恢复灾区有线通讯的车辆和物资准备。
4.交通部门要准备一定数量的车辆。
5.建设、交通、水利、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就近储备一定数量的必备材料及特殊救灾、救援设备的储备。
6.地震应急宣传、培训、演习工作由市防震办、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落实。
在地震应急期(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拦。
调用物资、设备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地震应急预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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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地震风险防范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原则,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
地震发生后,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响应级别启动预案。
三、抗震救灾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州民政局成立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综合协调组、灾后保障组、救灾捐赠接收组。
(一)州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各分管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下设3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牵头,机关党办、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组成。
2.灾后保障组:由社会救助科牵头,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建设科、区划地名科工作人员组成。
3.救灾捐赠接收组:由办公室牵头,州慈善总会、社会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能
1.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部署全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州指挥部的衔接,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和灾情统计汇总工作,并起草、报送相关灾情情况、信息及抗震救灾期间值班值守工作。
3.灾后保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综合灾情和核查的受灾情况负责开展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对民政保障对象受灾情况进行核查。
4.救灾捐赠接收组:负责州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本预案和州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救灾救助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在抗震救灾应急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勤政务实,不得擅自离岗,。
(三)各工作组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团结抗震救灾,共同担负抗震救灾民政救助、捐赠接收等工作任务,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保障和民政已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地震应急预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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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要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6.0≤ms≤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二)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区政府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集区地震、经贸、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通信、人武、供电、物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人武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区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等措施。
3、区政府视灾情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慰问,并协助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其他部门的医疗单位,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赶赴灾区进行抢救伤员。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通信保障
区内各通信公司负责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部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区通信。
(5)电力保障
区供电公司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时,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经贸、粮食、供销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必需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灾物品,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以及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等工作。
(8)城区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城区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民兵组织要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控火灾的发生,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协助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作出震后48小时内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区发展计划、经贸、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的要求,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区委、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s≥7.0级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要迅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决策。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副区长各一名,区人武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应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地震应急预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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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维总公司负责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