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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发布时间:2024-03-28 13:31:02 查看人数:69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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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者十七届三中全会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10月29日,参加了市扶贫办组织的《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听取了市委戴秘书长所作的学习辅导。11月3日,县老区办又组织全体干部对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精神的再学习,尤其是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重要论述进行了详细的学习。通过学习辅导,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有了初步的掌握了解,为下一步如何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开拓了工作思路。下面谈谈个人对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点体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带领人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奋力拼搏,克服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是,30年来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极大地解放和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为全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条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通过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地位以及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扶贫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作为一级政府的扶贫机关的工作者,对此既感到是工作动力又是工作的压力。一方面,扶贫工作在不但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工作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工作力度得到加大,扶贫工作成效更加突显,十七届三中全会给扶贫工作提供了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另一方面,机遇与挑战并存,要抓住机遇谋发展,就必须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是一个扶贫工作不可推卸的责任。

抓住机遇谋发展,关键在人的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做好扶贫工作,就必须提高扶贫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切实领会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尤其是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理论联系实际,用党的最新理论知识指导扶贫工作的实践。二是强化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锻炼,不断深入农村工作的第一线,掌握扶贫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为扶贫工作决策者提供可靠信息,为确实贫困者提供最合理的扶持。三是培养扎实的工作作风,扶贫工作者的作风尤其要踏实,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走村串户,把好事做好、做实。扶贫工作面对的是最困难、最底层的老百姓,他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四是要清政廉洁,克己奉公。牢记“两个务必”,注意自身形象,常修从政之德,常知贪腐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做到身可危而志不可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富不傲物,贫不易志。从平时抓起,从点滴做起,做到依法行政,清白做人。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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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教育专报

从起点就认真保质量不含糊

分局强化学习阶段“七有”、“六强化”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委部署,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教育活动健康发展,分局党委在全面动员的同时,提出要结合学习动员阶段特点,采取“七有”、“六强化”措施,从先进性教育活动一开始,就要确保传达文件精神到位、认识意义到位,学习措施和效果到位。七个有:一要有支部研究、党员大会动员、组织学习、讨论记录;二要有教育活动方案、总结;三要有阶段工作计划、小结;四要有集中学习、会议签到;五要有党员学习笔记;六要有党员心得体会;七要有教育活动专栏、简报。

六个强化:一是强化学习必读篇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江泽民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以及近期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重点学习党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区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全市“三十二公”、以及今年1月28日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把形势教育作为集中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学习先进模范和警示教育。大力学习宣传牛玉儒、郑培民、谷文昌、任长霞、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和身边的先进典型。组织收看《塌方后的反思》专题片,以近年来发生在我市、我区公安机关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三是强化因人施教。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一般民警、离退休干部等不同类型的党员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分层施教。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个人自学、专题辅导、上党课、电化教育和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确保实效。四是强化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既要参加党委专题学习,也要负责分管或所在单位的学习教育。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主动与单位党员座谈,带头上党课、作形势报告,请优秀党员民警介绍先进事迹和经验体会,营造“双向交流、互学相长”的学习氛围。五是强化边学习边查找问题。要引导党员边学习边思考,边讨论,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意见》中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联系公安工作实际,组织党员讨论,按照新时期公安系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对照查找自己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为下一阶段分析评议打好基础。六是强化学习时间、质量和效果落实。集中学习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岗民警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根据市局的做法,分局决定将每周四晚上和每周六全天,作为集中学习和自学时间。党员中的社区民警周六上午可以在社区警务室自学,有群众来访时予以接待。派出所其他党员民警在所参加集中学习。各单位要立足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提高参学率。离退休老同志也要适当组织参加学习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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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对上述七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汇报有关修改情况。

会议听取了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提请审议邮政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所作的说明。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肇星分别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任免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0月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陈至立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4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蔡武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报告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伊朗、缅甸、斯里兰卡和斐济四国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0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协定和条约。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2人。

会议经表决,任命苏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在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精神卫生法,针对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护患者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本次会议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我们要督促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还对邮政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体制,对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吴邦国指出,去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心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相关工作报告。大家强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内容形式创新,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文化消费,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吴邦国说,坚持为老百姓办实事,着力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常委会这些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这次会议安排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目标,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大家强调,社会救助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努力把这项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吴邦国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全面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减轻企业负担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经过艰苦的努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控制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认为,事实证明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艰难历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成绩来之不易。大家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面对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直气壮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继续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二要推动国有企业向产业链和利润链高端调整,着力突破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走出去”步伐,努力抢占国际产业竞争制高点。三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四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五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继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吴邦国强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还有四个多月,各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当前我们要着重抓好三件事,努力完成本届常委会各项目标任务。一是认真总结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工作,起草好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并对明年工作作出预安排。二是精心做好第三十次、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法律草案和报告如期提请审议。三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法做好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七、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苏军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王琳(女)、王云飞、王艳芳(女)、史正文、刘崇理、孙江、余晓汉、宋春雨、张代恩、李伟、李俊、李德申、杨征宇、邹雷、陈志远、陈建萍(女)、尚晓阳、林玉环(女)、郑鹏、胡夏冰、贾劲松、高洪江、黄年、覃丹(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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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12月6日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1947年7月生,江苏吴县人。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至1973年9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供销运输站船队水手、调度、轮机副队长,站团支部书记、站副指导员,1973年9月至1976年10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运输连党支部书记,1976年10月至1977年2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政治处宣传组组长,1977年2月至1986年9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场长,1986年9月至1990年2月任上海市川沙县委书记,1990年2月至1991年3月任上海市嘉定县委书记(1987年9月至1991年2月在上海机械学院工业企业系统工程专业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1年3月至1992年7月任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书记,1992年7月至1993年2月任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任上海市副市长,1996年1月至1996年10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1996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上海市委副书记,2001年3月至2001年5月任江西省委书记,2001年5月后任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任命名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刘雅玲(女)、华伟、张卫兵、张国蓉(女)、李邦友、林文学、金克胜、殷少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免名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光月、王莉(女)、陈成霞(女)、李辉、牛正良、王庆豹、何全印、代锋、刘福谦、徐向春、李连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张玉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二十四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宋德福因病去世,宋德福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宋德福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二十五号)

最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王效金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汪定国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效金、汪定国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66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讯,10月29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第七十八号)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年10月28日

(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年10月28日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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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超前谋划我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县、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千名干部,从11月中旬开始,集中一个月的时间,驻村宣讲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今天召开这次会议,既是对县直单位宣讲人员的一次培训,又是对千名干部驻村宣讲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使全县各级各部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迅速在全县掀起学习宣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宣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组织开展宣讲活动,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胜利召开,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扩大内需,解决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决定》科学回答了当前“三农”工作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提出了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认识上有新突破、理论上有新发展、政策上有新举措,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发展必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我县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缓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县域经济和谐发展,农村改革既是关键和薄弱环节,又是我县今后发展的战略基础。广大农民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主体力量,只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掌握农村改革的主动权。这次选派干部驻村宣讲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目的,是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运用政策,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要以学习领会同志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为重点,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迅速在全县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地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上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组织开展宣讲活动,是超前谋划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今年是试验区成立2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省委提出要把地区建设成为省“推动科学发展的试验田”和“生态文明示范区”。根据中央和省委、地委的部署,将于明年2月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是党中央继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在全党开展的又一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是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开拓奋进,乘势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契机。县委、县政府组织千名干部驻村宣讲活动,既是我县学习宣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超前谋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又一次具体行动。所以,我们在驻村宣讲全会精神时,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主题,切实找准当前农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找准束缚农村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深入调研,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为下步全县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三,组织开展宣讲活动,是推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农村制度建设创新、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加强农村党的建设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举措,必将激活农村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民之中积聚已久的发展潜能,使农村的资金、人才、技术流动更加畅通,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城乡连接更加紧密,生产、流通、消费和相关市场要素必将空前活跃,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从的实际情况来看,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非常迫切想知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村改革发展绘制了什么样的蓝图、确立了什么样的目标、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这次驻村宣讲活动,就是立足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这一共同心愿和迫切要求,以更加务实的精神及时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送到农村大地,送进千家万户,为推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奠定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随着宣讲工作的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会被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逐步理解和掌握,并逐步变为他们主动积极参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行动,这对于发展我县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组织开展宣讲活动,是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有效形式。今年是省委确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我县进一步深化党建“1+1”结对帮扶活动,为构建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新机制,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这次选派千名干部驻村宣讲,及时把党的声音、把党的支农惠农政策送进千家万户,进一步丰富了党建“1+1”结对帮扶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是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有效形式。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把积极选派人员开展驻村宣讲与深入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促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农户家中,倾听民声。

第五,干部驻村宣讲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具有重要意义。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是我们克服困难的强大精神动力。如此大规模选派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是多年来没有的。驻村宣讲三中全会精神,既是对同志们工作水平的一次检验,也是对作风的考验和锻炼;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机关干部在人民群众面前的亮相和展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可以说,我们每一名宣讲队员的表现如何,不仅代表个人形象,更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大家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待这项工作,从思想上、行动上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进农村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公道正派形象,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时刻关心群众疾苦,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广泛集中群众智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牢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关键环节

这次千名干部驻村宣讲活动不是单纯的、教条的宣传政策和文件,而是要带着政策、带着问题、带着思考去讲,融宣讲与思想交流、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督促检查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要努力使整个宣讲活动成为进一步增进党与人民群众感情、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的过程。

一要认真宣讲。即讲形势、讲决定、讲政策,让全会的精神实质进村入户,入心入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教育农民,谋划农业。宣讲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总书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等重要文件,以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讲全会精神。在宣讲内容选择上,既要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原原本本地交给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又要突出重点讲解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战略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讲解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方针政策,使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不断增强改革的信心和发展的决心。在宣讲形式上,既要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宣讲,又要充分考虑方便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灵活采取深入田间地角、走村串户、与群众拉家常等方式,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同时,还可以结合单位和当地实际,采用广播、黑板报、印发小册子、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宣讲。在抓好面上宣讲的基础上,要注重抓好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村党员中培训宣讲骨干的工作,壮大宣讲队伍,努力提高宣讲覆盖面。宣讲方法要注意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绝不能照本宣科。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让农民群众听得懂、记得住、学得会、用得上。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党组织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专题学习,作出表率,要采取举办报告会、集中宣讲、专题辅导、集体学习和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吃透精神。各工作队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领会、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为进村入户宣传贯彻打好基础。

二要调查研究。即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加强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谋划思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在宣讲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把党的政策传达下去,更要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想法带上来。参加宣讲的同志要结合宣讲政策,结合即将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正在开展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虚心听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开展调查研究。要积极征求、广泛收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民生工程、发展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事业等涉及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基层寻找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与群众共同研究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对搜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各宣讲组要及时梳理归纳后反馈给各级各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加以整改和落实。各宣讲组还要协助村“两委”班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共同谋划村级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宣讲干部下去之后,要集中利用1-2天时间,全面了解和掌握所驻村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帮助村干部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发展。

三要解决问题。即通过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解决突出问题,排除各种矛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宣讲干部在宣讲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开动脑筋,拓宽思路,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积极帮助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帮助解决;对需由其它部门、单位解决的问题,要全力以赴帮助协调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每个宣讲组至少要帮助所驻村解决2-3个实际问题。同时,宣讲期间正值入冬季节,各选派单位要支持驻村宣讲组,动员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对农村贫困党员及贫困群众进行慰问帮扶。

四要督促检查。宣讲组在抓好宣讲工作的同时,还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部署,对一些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宣讲组下去后,要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依靠当地人民群众,重点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春耕备耕工作和干部作风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已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和已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要逐家逐户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和整改,确保两大民生工程公开、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讲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干部驻村宣讲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使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党的农村政策家喻户晓。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党委、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安排好工作日程,认真做好宣讲干部的选配、培训、管理工作。各选派宣讲干部要积极服从安排,认真开展工作。各乡镇要在下派前组织宣讲干部集体学习全会有关文件材料,理解会议精神实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要主动与选派干部所在单位联系衔接,统筹做好干部到村分配工作,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2名以上宣讲干部,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注意及时掌握干部宣讲工作的动态和进展情况,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确保收到实效。同时要为驻村干部开展宣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要改进作风,严肃纪律。下派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服从当地党委的统一安排,自带行李,深入住户,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同研究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形象,严禁搞特殊化,或提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乡镇党委也要及时掌握并主动向干部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宣讲工作结束后,各工作组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自己的宣讲工作总结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宣传部。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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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宣讲会发言稿

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我提出三点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学习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与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与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与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相结合。要将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来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习、议事、检查、惩治、约谈以及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一岗双责”等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管权、管人、管事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前面,立起来,严起来,让党员干部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使每个领导干部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自觉向党中央看齐,既要干事又要干净,既要勤政又要廉政,切实作出表率。全体干部职工要严以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把廉洁自律落到实处。局纪检监察科室将根据市纪委《印发〈长乐市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洁纪律集中督查工作实行“1+x+y”督查工作模式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做好第一阶段集中督查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阶段春节廉洁纪律集中督查工作。

三、创新工作思路,狠抓司法行政各项业务落实。一要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以“法律六进”为契机,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要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完善“三调对接”工作机制,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三要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313n”公共法律服务模式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合理诉求;四要深入推广“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为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公证服务;五要强化特殊人员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见人”制度,确保不出现脱漏管。

街道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宣讲会发言稿

全系统以认真抓好当前工作和谋划好全年目标任务相结合、以抓好制度建设与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相结合、以强化自身监督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深入贯彻全会精神。

一、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提升干部思想认识。将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党工委中心组学习、讨论交流、个人自学、结对帮学,组织观看《永远在路上》、《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传达学习上级纪委关于换届纪律、典型案件通报等方式,引导督促街道全体党员干部、农村党员、社区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准则》、《条例》,学习讲话精神与学习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使全体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将有关会议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街道党工委要求各支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特别是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春节前夕,更要严明工作纪律,防止“节日腐败”和“四风”反弹,筑牢防腐拒变、清正廉洁的防线。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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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过程和思路、草案的体例结构和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作的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从参加军队选举的人员范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军人代表大会的任期、军队人大代表的辞职等方面对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关于两个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作了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韩启德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4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报告了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做了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荷兰、克罗地亚、卢森堡和西班牙四国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6月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57号、第58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修正案将以公告方式予以公布;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批准了2011年中央决算;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77人;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在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本次会议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修改后的选举人大代表办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对参加军队选举的人员范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军队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等作出相应调整,为做好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吴邦国指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认为,预算法的修改要有利于强化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预算监督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更好发挥财政预算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分配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反映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大家对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完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强调在积极发展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完善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义务,促进家庭和睦和代际和谐,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吴邦国强调,澳门回归祖国12年来,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对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个体制下,澳门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利,有效行使了澳门基本法赋予澳门的高度自治权。只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就一定能够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就一定能够开创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

吴邦国说,这次会议听取审议了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批准了2011年中央决算。大家在充分肯定去年财政和审计工作的同时,还围绕完善决算编制、深化财税改革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请国务院责成有关方面切实进行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并在今年年底前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两个报告,并结合审议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不少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吴邦国指出,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是这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关系,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引导文物流通秩序,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水平,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让文物保护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

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1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陈至立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高度重视、切实保障。6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28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个报告。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国务院逐步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水源保护,推进供水工程建设,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整体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水量供给不足、水源污染趋势加重、供水净化能力有限等问题日益凸显,形势仍然严峻。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强化水源地保护、严防水质污染、加快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完善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联组会上,任茂东、张中伟、陈斯喜、王佐书、严以新、庄先、张兴凯、刘德培、吴晓灵、郝如玉等委员就新的生活饮用水强制标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具体措施、加强饮用水安全方面法律实施的配套立法、水价改革、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地下水超采、饮用水安全保障科技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透明度、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等问题提出询问,相关部委负责人一一作了认真回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

〔十一届〕第四十一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26日接受了王立军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立军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7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2年6月30日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2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2011年中央决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高憬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王晓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三、任命万永海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四、任命王闯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任命王振宇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六、免去耿景仪(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七、免去孙忠志、陈泊安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予以备案)

一、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由33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4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2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二、第六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四、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原第十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驻地分散或者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三、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接受各该级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选举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后,应当及时通报选举产生该代表的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此外,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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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会原原本本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人民日报社论《掌握改革开放主动权,推动经济社会新发展》。###局长传达了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和市委###书记在会上提出的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

在传达学习的基础上,与会人员结合林水工作实际,畅谈了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初步体会。###局长就局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市林水局作为农口部门,要按照市委的部署,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并自觉实践全会精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他强调,当前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解放思想大行动活动相结合。要按照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进一步反骄破满,寻找差距,拉高标杆,推动杭州林水事业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二是与实施农口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切实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确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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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胜利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发表了会议公报,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大时间节点、令人鼓舞的全会公报,注定17届3中全会成为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永恒记载。

通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7届3中全会公报不但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公报用“发展阶段”、“关键时刻”、“重要时期”概括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国情才会作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譬如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它还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并作出全面安排,提出4点具体部署,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农村薄落环节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部署等,我认为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进入依靠制度创新来推进的阶段;它还明确提出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目标;它还强调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坚持党管农村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最值得一提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入手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农村改革发展6方面的基本目标任务,譬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民民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等,这六方面奋斗目标任务,17届3中全会公报让亿万农民看到了农村未来的美好景象、中国农民未来的幸福,让人兴奋不已。

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的字里行间体现了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更加重视解决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表明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对亿万农民贴心关怀,展示了科学发展时代,农村有着广阔的前景。我相信,有这样的会议公报必定激发亿万人民去奋进,奋进的力量是无穷的,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的勇气和魄力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篇章。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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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始开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改革开放30周年、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及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夺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报告会,目的就是通过专家的讲解,使我们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全市上下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扎实推进我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参加今天报告会的有:副市级以上领导;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各村党支部书记;市直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cca经济开发区、a工业集中区分管领导。

今天的会议只有一项议程,就是请省委财经办(农办)主任b同志作报告。

b主任是既是一位领导者,又是一位理论专家,理论功底深厚,学识渊博,经常参与全省重大政策的制定,指导全省经济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今天,肖主任能在百忙之中到a为我们作报告,这既是对a工作的一次深入指导,也是对我们的一份厚爱。

下面,请b主任作报告,大家欢迎!

* * * * * * * * * * * *

同志们,刚才,b主任用渊博的理论为我们作了一场生动精彩的报告,不仅使我们对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正确估价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坚定不移地推进“一城两区”建设和科学地谋划明年工作,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理论支撑,帮助我们启发了思维、理清了思路、鼓舞了干劲,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b主任的精彩报告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深刻感到党对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并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今后一个时期,a还将是一个农业大县,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我们做好今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支“强心剂”,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鼓舞了斗志,坚定了信心。我们要以这次报告会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实效。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实践经验、集中全党智慧的重要文件,体现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愿,并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努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把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学习贯彻落实好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是要领会《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运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目的。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同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不动摇,进一步解放思想,谋求发展,积极应对当前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我市可能出现的经济困难,努力破解可能出现的项目建设难度增大、企业经营困难等各种问题;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同狠抓当前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年初确定的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小老板工程、畜牧业发展和民生、稳定等硬性指标,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同规划明年工作结合起来,拓宽思路,把握大局,切实增强明年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使全市经济社会在更高平台上取得新发展。当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上切实体现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要做到学以致用,扎实推进农村各项工作,做好今年农业收尾工作,及早谋划明年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抓紧落实国家粮食保护价政策,抓紧研究收粮事宜,确保今年粮食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相关涉农部门要保持高度敏感性,盯

紧即将出台的农业农村政策,做到早知道、早动手、早争取。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扶贫工作者十七届三中全会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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