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公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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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四川省旅游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四川全省共接待游客1636.5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60.92亿元,仅比去年十一黄金周下降2.0 %,基本接近去年水平。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报告表明,部分市(州)和景区,如成都、宜宾等地都达到或超过去年水平。总体看来,四川省各旅游景点的恢复情况好于预期。而由携程旅行网与尼尔森共同的十一黄金周全国人气城市和十大最受瞩目度假目的地排行榜上,成都和九寨沟也分别榜上有名。一切情况都在表明,四川的旅游业正在复苏。
震后,四川旅游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重塑四川旅游安全形象的问题。为此,四川各界积极行动起来,从6月15日恢复部分旅游景点开始,四川省先后邀请了日本、香港、台湾、韩国、美国等地的代表团和媒体来四川考察旅游,既是为了商讨四川震后重建的对策,也是为了向世界人民传递四川很安全、四川依旧美丽的信号。7月13日,在北京举行四川地震后首次面向国内传统客源市场而进行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汶川地震百年不遇,四川旅游依然美丽”四川旅游宣传促销会,在全国范围内展示四川安全美丽的形象。
为了旅游业的尽快恢复,四川各界举办了多种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如由四川各地旅游局的领导带头,赴四川国内主要客源市场(上海、浙江、江苏、重庆、广东、福建等地)举行了四川旅游促销会;与成都市政府合作,举办旅游购物节等活动,吸引中外游客。
与此同时,四川省也不忘加强媒介营销的推广。不仅在中央一套、二套,旅游卫视、香港凤凰卫视、四川卫视、成都电视台等电视媒体上加大投放介绍宣传四川旅游的信息和新闻,而且在《中国时报》、《中国旅游报》、《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等报刊媒体也刊发旅游信息和新闻。目前为止,仅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百度、四川新闻网等网络媒体网站上刊发的四川旅游信息和新闻就有上千条。四川还将上半年投放在央视、国际广播电台、分众传媒、红墙媒体上的四川旅游形象广告进行了修改,加入了灾后重建内容后继续向全社会投放。多方面立体式媒介推广使四川的整体旅游形象大大提升,四川依旧美丽、四川很安全的信息深入人心。
四中全会公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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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中全会公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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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省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九、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一、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执行督查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四中全会公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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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烟筒山超限运输检测站党支部,按照市处党委通知要求,集中组织党员学习四中全会公报及参观“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大型成就展”网上展馆。
一、党支部书记曹桂英,向全体党员宣读《四中全会公报》,会后要求与会党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二、全体党员共同参观“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型成就展”网上展馆。
四中全会公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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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 【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物防技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 【市镇两级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气单位职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电、供气单位定期对出租屋的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 【镇街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采集出租屋的基础信息,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公约。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体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物业管理规约中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全体业主应该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出租屋完善自身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出租屋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动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门禁系统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制定本市出租屋门禁系统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是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出租人无法履行治安消防义务的,应当委托能够履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
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的,转租前的出租人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转租人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转租之前的出租人与转租人同为直接责任人。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二)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健全出租屋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防范漏洞;
(四)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
(五)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单独出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明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第十五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治安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境外人员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留宿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发现共同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监督;
(四)定期检查,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要求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及时整改;
(五)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安全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三)熟悉出租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和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自行消除或通知出租人、管理人消除;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不得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质,不得利用出租屋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八条 【不得用作出租屋的房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与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四)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十九条 【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出租屋出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出租人、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条 【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提供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一)出租屋的地址、面积、楼层、户型、房间和床位数量、号码;
(二)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三)出租人、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证件、联系方式;出租人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中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管理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
(四)房屋转租的,应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出租屋房间房门或两侧外墙上。
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可以作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管理人登记变更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入住使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在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性别、民族、年龄、户籍地址、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房间号或门楼牌;
(三)租赁用途和租期。
停止租赁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离开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
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免费领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管理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的信息。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登记、报送信息的特殊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是境外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报送信息的方式】
出租人、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
(二)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报送;
(三)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报送;
(四)通过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报送,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特别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二)安装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或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七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在非公共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单位承租二十间以上出租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或者居住使用的本单位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该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时租日租出租屋与非法旅业的界限】
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出租屋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经营旅馆业:
(一)按天或者小时计价收费的;
(二)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的;
(三)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提供证件信息】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出租人、管理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违反规定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中的三小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或居住人数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常见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检查、维护,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全会公报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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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成立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局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了政务公开专用计算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做到了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措施完善、硬件设施齐备、工作人员到位,工作有效开展。
(二)编制了《县科技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公点,安排专人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对照省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指南进行自检自查,按照上报相关报告和表格。
(四)有承诺,必践行。
年初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逐项公布工作进度和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一是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共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5项。申报省级创新企业7项。申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4户。
二是科学下达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共收到申报48项,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征询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县红花油茶种源社区保护模式探索》等18个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立项结果进行了通报。
三是截至年11月30日,县年完成专利申请29件(其中发明专利8件,实用新型专利14件,外观设计专利7件),授权专利16件。今年专利申请呈现出质量提升(发明专利占申请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平稳上升的良好态势。
四是全面完成—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材料上报工作。
五是全面完成—年县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专家组共评出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评审结果在电视台、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阳光政四项制度网进行了公示。
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申报认定中,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科技奖励的评定等,实行专家评审制,真正做到程序规范、公正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五)加强效能政府建设。
制订了《县科技局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量化、细化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并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和各责任人,确定了科技局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及时进行了公示。按要求公开了《县行政机关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报表》、《县年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县年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县年行政部门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等。按时上报效能政府相关材料。
(六)严格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和痕迹管理。
建立了《县科技局年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对公开的政务信息、重大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等逐条登记。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工作,对公开的政务信息每条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和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方进行公开。
二、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完成情况
(一)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阳光政务四项制度网主动公开政务信息23条,其中,政务信息13项,重大事项通报8项,重要事项公示2项。公开内容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宣传培训开展情况、科技成果奖励、专利申请授权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其他工作情况。
年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等工作情况。接“96128”电话查询问题1项,及时答复。
(三)每月底按时上报年度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月报表。
四中全会公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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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18人,列席28人。中央纪委常委会主持了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分析研究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全会认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在应对国际国内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会一致拥护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一致拥护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全会强调,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全面领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理解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会要求,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文件,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推动十七届四中全会重大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利;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按照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按照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要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保证和促进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全会指出,党的事业愈发展,党的建设愈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愈要抓得紧而又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全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四中全会公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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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市长碰头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中全会公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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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报业要想从容面对新媒体的挑战,必须立足内容优势,调整媒体结构,应用数字技术向新媒体领域拓展,从更高层次吸收报业发展所需的外部资源,形成连接不同媒体、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市场、不同资本、不同发展要素的链状发展结构,产生更为可观的价值增量和更长的价值链。
石家庄日报社的全媒体战略转型,要从2005年说起。那一年,报业第一次明显感受了寒冬的来临:纸质媒体普遍出现生产成本增加、广告增长乏力、读者分流等问题。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却迅速成长,以不可低估的气势抢夺传统报业的市场份额。在看到了这种不利势头后,2005年下半年,报社党委先后赴辽宁、广东、山东、江苏等地“取经”,并多次派出考察组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大量的调研数据和兄弟报社的经验告诉我们:传统报业必须转型了!当年,报社以手机报为突破口试水全媒体。
随后,我们在进一步整理思路的过程中意识到,传统报业要想从容面对新媒体的挑战,必须立足内容优势,调整媒体结构,应用数字技术向新媒体领域拓展,从更高层次吸收报业发展所需的外部资源,形成连接不同媒体、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市场、不同资本、不同发展要素的链状发展结构,产生更为可观的价值增量和更长的价值链。在这一观念的指引下,2007年4月,石家庄日报社党委提出了旨在调整报社媒体结构,发展新兴媒体,实现报社由单一平面媒体向多媒体、集团化迈进的战略转型计划,即“四二一”计划。目前,“四二一”计划已被中国数字报业实验室确定为第二批中国数字报业创新项目,基于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石家庄日报社也已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吸纳为中国数字报业实验室成员单位。
四个平台两项战略任务一个发展目标
“四二一”计划中的“四”是指四个平台,“二”是指两项战略任务,“一”是指一个发展目标。
(一)四个平台搭桥铺路
1.网络平台是一个新闻产品综合加工和新闻传播平台。就是通过对报社新闻采编流程的再造和石家庄新闻网的升级,打造一个全新的新闻产品生产制作和传播平台。这个平台的主要任务:一是新闻产品的数字化生产制作。以滚动新闻部为轴心,将记者采集到的新闻,即时通过互联网、短信、电话等形式发回,平台进行编辑、包装,制作成文字、音频、视频、动画等不同形式的新闻产品,及时向报纸、网络、手机报、led户外视屏、出租车移动视屏等不同媒体发送,提高新闻产品的时效性,实现新闻产品的一次采集多次开发利用。二是升级改造石家庄新闻网。在巩固现有新闻播报功能的基础上,增加音频、视频新闻数量,加快新闻更新频率,达到即时、滚动、直播层次。同时丰富网页内容,打造集新闻和城市综合信息为一体的石家庄门户网站。三是实现报社办公自动化。整合编采、行政、经营部门的应用系统和内部局域网资源,实现报社内部无纸化办公。四是建立提供信息服务的呼叫中心。设立小号热线电话,拓展编辑部热线接听功能,在收集新闻线索、沟通报纸与网站良性互动的同时,提供各类服务电话预订、民生帮办等信息服务。
2.数据平台是一个数字化的资讯服务平台。其职能是:整合报社新增及历史信息资源,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分类,建立报社信息数据库。同时积极吸纳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各类海量信息,打包入库,并开口于内部局域网、石家庄新闻网和小号热线电话,对内服务于报社职工,对外经过深度开发,面向社会提供资讯服务,支撑小号热线电话功能拓展和石家庄新闻网成为石家庄市的门户网站。
3.移动平台是一个将新闻信息产品于移动载体的平台。目前该平台设计有以下职能:一是利用移动电话通过开发短信、彩信、语音、wap等产品,积极拓展手机报业务和手机短信平台业务,力争覆盖全省。二是在省会及附近城市主要路口和居民区安装设立大型电子显示屏,即时滚动新闻信息、市民服务资讯和广告信息。三是开发出租车、公交车等移动载体,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和led技术滚动刊发新闻、信息和广告。四是开发并推广移动便携式电子报、电子阅报栏等新的媒体。
4.商务平台是一个专门为商家、客户服务的平台。就是利用报社无形资产和发行网络,联合省会大的商家,开展网上购物和物流配送业务。同时建立客户数据库,为报社各项经营提供信息资料支持。
(二)两大战略对接时代
1.全传媒。通过搭建以上四个平台和运营,使石家庄日报社在拥有传统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实现报纸、网络、手机、led户外显示屏、出租车(公交车)移动视屏、便携式电子报、电子阅报栏等立体的全方位的新闻资讯传播,即全传媒,实现新闻信息资源的一次采集多次开发利用。
2.全覆盖。随着全传媒的基本实现,多种传播载体通过不同形式的信息和资讯服务,在区域上基本覆盖全省,牢牢覆盖省会;在时间上覆盖全天24小时,实现新闻和服务信息无缝隙;在受众上既覆盖传统报纸读者,又覆盖新媒体受众,实现最大限度地传播覆盖。
(三)一个目标完成转型
通过搭建四个平台,完成两项战略任务,最终实现石家庄日报社由传统报业向现代传媒集团转型的战略目标。
“四二一”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从2007年6月开始,“四二一”计划就进入紧锣密鼓地实施阶段,2007年也因此成为石家庄日报社实现战略转型的奠基年。去年,我们完成了新媒体建设的硬件基础性工作,由全传媒复合出版中心全面负责的四个平台已搭建完毕;“四二一”计划的子项目有了较大进展。
(一)全传媒复合出版中心奠定实施基础
2007年8月,我们在报社二楼辟出面积1200平方米的场地,花费110万元完成了装修改造,为搭建全传媒复合出版中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去年,党委又研究了全传媒复合出版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定了“内部调剂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人员配备原则,目前,全媒中心正在按照党委的要求,组织招募工作人员,并以部门为单位筹备实施岗前培训。
(二)数据中心基本建成运行
2007年6月,我们把报社原资料室进行了整合改造,成立了数据资料中心。去年1月,又投入资金424万元与北大方正集团签订了数据库建设合同,购置了机器设备,配备了工作人员,完成了数据平台建设。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正在进行老报纸的数字化加工。
(三)再造采编流程,升级改造网站,打造全新的新闻产品生产制作和传播平台
以全媒体复合出版系统为载体,我们正在着手组建全媒体新闻中心,先期从各子报抽调采编骨干组成了滚动新闻部,并配备了采访硬件,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智能手机、无线网卡等设备,为培养一专多能的“多栖”记者提供了保障。滚动新闻部通过全媒体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向报社各媒体提供“初级新闻产品”,各媒体负责“深加工”,生产出各种形态的新闻产品,既向传统媒体各子报,也向手机报、led户外大屏、出租车移动视屏、网站等新媒体,实现传播价值的最大化。遇有重大选题或者是重大新闻事件发生,由全媒体新闻中心牵头,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强大的报道团队。如去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石家庄日报社派出多名“多栖”记者,采回了大量文字、图片和视频新闻,在我社各媒体后,社会反响强烈。
网站升级改造是“四二一”计划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前不久我们召开了党委会,依据“四二一”计划的要求,提出了石家庄新闻网的升级改造方案,拟投资500万元对现有设备及软件进行更新和升级,增加带宽,同时招聘专业人才,全面实施改版,增加视频新闻、网民互动、精品栏目等内容。力争经过全新打造,使石家庄新闻网成为重要的舆论阵地、对外宣传石家庄的窗口、能获得一定收入的商务平台、提供民生信息支持的服务平台。目前方案已经批准,设备购置也已基本确定。
(四)三个项目打造移动平台
在移动平台建设中,我们目前重点推出和打造的项目有三个:
1.手机报。早在2005年9月,由石家庄日报社控股的河北日新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已组建完成。该公司是我省首家专业第五媒体运营商,公司整体实力居业内领先地位。2008年公司完成了与河北移动、联通的彩信手机报接入。11月公司又正式接入了中国移动集团网8000手机报平台,成为河北唯一一家全网公司。至此,“燕赵手机报”已成为河北移动公司内部考核指标业务。目前“燕赵手机报”拥有220万体验用户和20多个栏目,订阅人群覆盖全省11个地市。截止到2008年底,公司研发的“燕赵手机报”收费订阅达10万份,实现了盈利。
2.led户外视屏传媒。去年3月,我们与石家庄市城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计划在市区二环路以内,投资3000万元建设21块总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的led户外显示屏,初步构成覆盖主城区人口的公共信息传播网,为市民提供实用好看的各类资讯,全方位服务市民。为了做好这个项目,我们吸纳社会资金组建了河北一鸣视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led户外视屏传媒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目前公司已全面展开业务,一期工程5块显示屏已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户外大屏设立了省会新闻、燕赵新闻、国际国内新闻、出行参考、天气预报、生活小常识等新闻与生活资讯类栏目,市民关注度在显著提高。
3.出租车gps/led移动视屏传媒。该项目是我社与市政法委、交通局、公安局联合打造的,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和车载led技术传播各种新闻资讯。出租车移动视屏流动性强,广告到达率高,还可增强车辆的防盗抢监控功能。该项目总投资近3000万元,我们以股份制形式成立了赛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已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和中心机房建设,并为市内30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终端接收系统。目前公司运营顺畅,并已小有收入。
(五)呼叫中心小号已获批准
利用通信及计算机技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短信、视频等多种媒体建立综合客户服务的信息中心。市民通过拨通中心的呼叫热线,就能获得更多生活资讯,是报社直接面向市民提供服务的窗口,该中心的成立与运行将增加一条及时全面倾听民声、传达民意的信息通道。目前,中心设备安装已经就绪,“96399”小号也已获批,现正与各报网编辑部协商原新闻热线的功能替换事宜,不日即可开通。
(六)商务平台达成初步意向
目前,我们已与市内两家大的商业公司进行了洽谈,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只待石家庄新闻网升级改造完成后,便可择机开展网上购物和物流配送。
推动传统媒体向全传媒转型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石家庄日报社在向全传媒发展目标推进的过程中,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虽然对新媒体的打造暂时效益还不是十分明显,但是我们从中也颇有感触和收获,对此,我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要以时不我待的热情全力推进新媒体建设
面对数字时代的到来,谁最先认识和理解数字报业的本质并依其要求完成自身体制、流程和形态的再造,谁就将获得未来媒体竞争的主动权和生存权。这就要求我们传统媒体人,不仅要做报刊的“守望者”,更要做数字化媒体的“建设者”,积极主动地以时不我待的热情投身到这场伟大的技术变革之中。立足报纸核心能力,加大数字报业投入,积极参与新媒体的竞争和融合,按照数字化时代新的媒介产业发展逻辑去打造新的运作体制、运作架构、赢利模式,争取在数字化条件下有更大发展,以迎接数字报业竞争时代的到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肩负起历史的使命与责任。
(二)要以创新思维从事新媒体建设
新媒体的建设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几乎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与模式。但正因如此,我们尤其需要突破传统思维,以新的思维、新的模式、新的机制组建新的团队去从事这项事业。
落实“四二一”计划所需的资金量比较大,全部由报社自筹不现实,向银行申请贷款难度也比较大,为了解决所需资金问题,我们成立了由报社参股的传媒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筹措上,石家庄日报社投资1000万元,同时募集社会资金入股,动员职工参股;在股权比例设计上,报社投资和职工参股占总投资的51%,以绝对控股;在运作模式上,完全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新媒体发展框架,实行公司化运作。此外,在新媒体运营与管理上,石家庄日报社还采取了许多与报业管理截然相反的做法:一是人员社会化,不占用原有编制,全部实行聘任制;二是资金多元化,报社相对控股并动员员工入股,以增加财产性收入,通过报社和员工入股达到掌握公司的主动权,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参股;三是管理扁平化,实行总监制,以业务管理为主,去除官员化。
(三)要明晰新媒体的定位
新媒体的发展会更为精准地划分市场,有的新媒体面对的是综合性大众,有的则是专门面对特殊人群窄众的,所以在新媒体的打造中,特别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来明晰不同媒体的市场定位,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受众需求的差异性,将新闻信息制作成多种传播形态的信息产品,以不同的新闻产品去覆盖不同的人群,实现传播影响力的最大化和信息的多次增值。
(四)要辩证地看待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四中全会公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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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披露行将落幕。笔者始终认为,一年四份财报中半年报是最重要的一期报告。此话怎讲?年报常常和一季报一起出来,4月份年报数据尚未露面,一季度实际已经过去,年报自然成了“明日黄花”;而一季报虽说一年之际在于春,但一则一季度有元旦、春节等长假,数据不具代表性,二则季报过于简单;至于三季报,公布时已近年末,市场中人又把注意力放到第二年去了。唯有半年报,可以承上启下,且数据齐全,一册半年报在手,全年情形大致已心中有数。
据笔者分析,从今年半年报中大概可以告诉我们以下几点:
第一,上市公司上半年业绩好于预期。截至本周四,两市约有1400家公司披露半年报和业绩快报,营业收入合计约3.67万亿元,同比约降10%,净利润合计约3500亿元,同比约降5%,环比约增35%,加权平均每股收益0.20元,净资产收益率7%。鉴于中石油、宝钢、中行、招行、中信银行等航母尚未谋面,粗略估计全部披露后盈利将在5000亿元上下,同比约下降1成(去年同期5580亿元),环比约增长2成(今年一季2260亿元);每股收益大致仍可维持0.20元的水平。
这个情况不但比预计要好得多(7月初中报披露刚揭开序幕时,相当多人预测盈利会下降2成),而且与今年一季报业绩下降25%相比,上半年仅降10%,降幅大为收窄;尤其是7%的净资产收益率(许多人预计今年全年roe仅12%),也大大出乎人的意料。一句话:势头不错。
第二,全年增长已成定局。众所周知,中国真正受金融危机影响始于去年第三季,第四季更甚,而去年第一和第二季度恰恰是业绩高峰,去年上半年5580亿元的盈利业绩,相当于全年的68%(全年为8200亿元),既然今年上半年能达到5000亿元,全年超去年就不在话下。分季看,去年四个季度是每况愈下,一、二、三、四季度上市公司盈利同比分别+29.6%、+5.21%、-8.64%、-85.61%;由于基数和实体经济向好之故,今年四个季度正好反了过来,是逐季走高:一季度盈利25%,二季度-10%,估计三季度由负转正,增长5%~10%,全年可望增长20%~25%。即便如此,盈利总额和每股收益估计尚难达到2007年水平(2007年每股收益0.43元,2008年骤降至0.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