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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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安全和环保,尽可能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严禁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内,除在规定的时间段可以燃放鞭炮外,礼花礼炮均禁止燃放。因当地风俗燃放的情形除外,但要从源头上适当减少燃放。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燃放鞭炮的一律安排在中午12时至下午2时、下午6时至8时内进行,且只能在专用的燃放铁桶内燃放,以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燃放鞭炮的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除上述准许燃放的时段外,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县城区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城区面山等重点防火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县公安局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在限制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礼炮。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点严禁销售非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礼炮制品,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严禁走街串巷、沿街摆放、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县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擅自经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经许可从事烟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门可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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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部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负责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把登记注册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市*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批发管理
(一)批发企业必须取得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批发企业必须到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固定供货厂家的资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应当送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到市安监部门领取专用标识由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粘贴。批发企业进货前填写申请购货审批表,在不超过储量的情况下,由市安监部门专管人员签字后,到*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货物运回后,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专管人员查验入库,*部门专管员收回该批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零售管理
(一)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网点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布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2个,小集镇3-5个,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集镇不超过20个,且不能正面相对。存储烟花爆竹,零售兼营点的数量不超过10件,专营店不超过30件。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带设立零售点。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运输管理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市*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驾驶、押运、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中,批发企业6万元、零售经营者500-2000元。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加强监管。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批发业务。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由市安监部门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管工作专班,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定期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条月报制度。批发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日向市安监部门报送上月进货、销售流向等台帐。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登记,擅自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
(三)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四)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五)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六)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办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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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确保长治久安。
二、整治重点对象、环节和总体目标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带储存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和非专店式零售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环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换发证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主要为烟花爆竹储存、对零售单位的配送、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和流向登记的完整性;带储存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主要为烟花爆竹储存、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周边环境的合理性、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条件;非专店式零售单位的整治重点环节包括是否实行专柜专人销售、进货渠道的合规性和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条件。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阶段划分
(一)第一阶段(1月-4月)
1、组织开展春节前后的联合执法检查及平时巡查。
2、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3、做好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发放及回收工作。
4、加强经营燃放安全以及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利用宣传窗、横幅等宣传形式,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提高相关经营单位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5月-9月)
1、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申报活动。
2、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尤其是高温季节的仓储安全监管。督促批发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应急救援演练。
3、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第三阶段(10月-12月)
1、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
2、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销售旺季监管工作。由安监、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由各镇(街、区)安监中队组成日常巡查组,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经营伪劣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摊点和一证多摊点的销售行为。二是安排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推动整治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4、做好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验收。主要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主要措施
认真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全省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和阶段要求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工作
1.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不同时间阶段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整改紧急程度和难易程度,登记造册逐条进行治理。对需要停产停业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主动停产停业整改;对无法按规范要求完成整改到位的批发经营企业,要尽早另行选址新建仓库。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深化整治。一是对烟花爆竹产品储存仓库(场所)定期对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执行;零售单位存放超过50箱产品的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二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行业协会自律章程规定,规范进货渠道,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批发经营企业从协会推荐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零售单位从批发经营企业进货,不得跨层次进供货。三是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制度,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管理,发挥其安全标签和责任标签的作用。四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认真做好产品配送和回收工作,杜绝零售单位私自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积极按照省局的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可参照批发经营企业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4.及时汇总并向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自查自纠整治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工作
1、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宣传。认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广大经营户正确认识非法运输、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其依法规范经营;宣传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指导监督。指导和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时完成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企业自查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以备检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3、加大检查频次。镇(街、区)安监中队要按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每年对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至少一次普查,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题复查。同时在夏季高温季节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之前,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换发证工作。安监部门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条件,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保质保量完成我市首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安监、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从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着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
6、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及时督促指导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改善仓储条件和规范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7、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总结。一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隐患,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必须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对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复查,整改验收后出具复查意见书。三是做好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在报送相关资料时,必须报送完整的整改指令通知书、相关整改图文资料和复查意见书等。四是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发动,认真实施。结合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广泛发动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既要符合全行业性总体要求,更要针对烟花爆竹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分类型分阶段制定隐患排查检查表,有效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结合实际,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要坚决有力,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职责分工要明确,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严格处罚,直至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登记建档,分级监管。在对排查的隐患进行登记归类建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隐患的分级制度和分级标准,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网络,实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级分层监管。通过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治理验收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做到企业分布情况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熟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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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工艺品,也是我国民间喜庆娱乐用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烟花产地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和广西等省区,年生产量和出口贸易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90%和70%左右,从业人员200多万人。2010年烟花爆竹出口量约30万吨,出口额约5.5亿美元。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都潜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烟花爆竹生产过程要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在运输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荩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烟花爆竹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产品远销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世界使用的烟花爆竹90%是中国制造的。烟花爆竹的出口有水路、公路和铁路三种运输方式,其中水路运输量占98%,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有南北两条传统的出口通道,其中南通道以香港港为干线港(主要通过广东口岸中转),北线通道以上海港为干线港。南通道由于运输距离短,国际航线班次多,运转时间相对较短,2008年以前一直是烟花出口运输的主要通道,其运转量约占总量的60%。
近年来受广东“2・14三水烟花仓库爆炸事故”和 “3・13黄埔区烟花爆炸事故”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影响,一些口岸相继关闭烟花爆竹出口业务,使该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造成大量积压,不仅影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国内只剩下上海和北海两个港口允许烟花出口。上海港也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制政策,规定烟花爆竹在港口最多只能停留48小时。
?荩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受阻原因分析
1、危险性较大
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性。烟花爆竹主要原料有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铝粉、黑火药等物质。这些物质中既有氧化剂又有还原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接触明火、吸湿受潮,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时,均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
因此,烟花爆竹对仓储、装卸、运输等各方面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运输和装卸成本也较大。一般港口企业难以达到条件要求,无法或是不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方面的业务望而却步。
2、出口运输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2006年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②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③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④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⑥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⑦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车辆要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运输车辆在行驶时,道路执法人员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而40英尺集装箱装载烟花爆竹后其重量往往超过10吨,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会被查扣和罚款。因此这类集装箱在道路上运输时一般不贴标签,实际上蕴含了极大的危险。
3、事故导致有关方面担忧
烟花爆竹是高风险产业,出口口岸政府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和安全责任,尤其是广东“2・14”和 “3・13”两起烟花爆竹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社会影响较大,致使相关政府部门感到支持本地烟花爆竹运输业务责任重大,部分地方政府决定退出烟花爆竹运输市场,关闭烟花爆竹运输通道。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已发生过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有的未发生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政府也不批准其港口经营烟花爆竹装卸业务。
4、走私、瞒报、夹带造成新的安全问题
烟花爆竹走私、瞒报、夹带时有发生,致使安全隐患扩大。例如2006年9月13日,某企业有4个冒充雨伞的集装箱全部装的是烟花,幸好及时被发现。2008年3月13日以普通扑克牌报关的集装箱在广州黄浦路边换装时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亡。
5、通道软硬件方面的问题
运输通道的保障性差,运转时间长,费用高,航线舱位不足,难以满足运输需要等问题都影响到烟花爆竹的出口。
总之,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不畅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烟花爆竹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烟花爆竹产业及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荩加快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对策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和检查,建立和落实重大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制度,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专门通道,确保出口运输安全畅通
港口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从大局出发,支持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拟建烟花爆竹集装箱堆场或仓库,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职责予以核批;对现有符合烟花爆竹出口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安全条件及要求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海事部门按规定做好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烟花道路运输申请,公安部门应予以核发运输许可证。
3、进一步开展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水运及港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水路运输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该条例的宣贯力度。
4、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
烟花爆竹按照标准选料、加工和检验,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做好分类、包装和装箱,其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而后续环节的反复装卸和开箱检查,往往增加了其危险性。因此,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生产企业、产地和口岸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简化不必要的开箱查验程序,尽可能缩短运输路程,减少中转环节。
5、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港口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要加强与相关企业联系,严格控制烟花出口在集装箱港区的停留时间,确保堆存、装卸作业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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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202国道零公里以内;嘉公路零公里以内;洛公路零公里以内;机场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条市区各中省市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周边;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第七条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自主提出交纳清扫费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收,并安排专人在燃放后及时清理炮屑;
(二)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在2小时内及时清理炮屑,严禁污染公共场所卫生;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八条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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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办〔20xx〕10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30日
黔江区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区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27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安监局、区供销社、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人武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监察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林业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危险性废弃物销毁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供销社:负责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区交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市场等商贸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
区卫计委: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区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大气环境污染预警。
区经信委:负责联系和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利用其通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
区人武部:负责对驻黔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黔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订全区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林业、文化、民政、电力、民航、国土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完善应急措施,组织巡逻力量开展内部巡逻检查。
设立全区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临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放办),从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区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积极动员部署。组织辖区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严格销售网点设置和安全监管,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巡逻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规范经营。供销、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进行销售或燃放。要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在城乡结合部设置销售网点,禁止城区设置临时销售点。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严禁销售、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本市规定禁放的其他产品,严禁违规超量存储烟花爆竹,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肇事。
(二)强化整治,严格执法。春节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要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市政设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及周边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源头管控,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监管措施,对省市县边界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等重点地区、部位和场所开展拉网式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要主动核查,依法严肃查处。集中组织销毁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划定区域,强化巡逻。20xx年12月30日前,区公安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定全区禁放、限放区域,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0xx年1月15日前,完成有关单位、部位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划定的禁放范围,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识。20xx年1月27日至2月11日,要对禁放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部位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特别是要落实居民小区化粪池的巡查和守护力量。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每个销售点要落实12人专门看护,严禁在销售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区公安消防支队要指导监督限放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消防自备力量进行消防灭火演练。区卫计委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提倡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活动。节前以告知禁放区域、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及查处的典型案例为重点,节中以倡导安全、文明、有序燃放为重点,节后以严格禁放、回收剩余产品为重点。20xx年1月15日为全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围绕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重点环节,以打非治违为抓手,隐患排查整治为牵引,认真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书、形成一个会议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切实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工作有部署、安排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辖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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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9月29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办发〔**〕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
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是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了让《条例》和《通知》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伤人事故的发生,让全县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县政府决定成立大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条例》和《通知》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落实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镇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
县公安局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会同安监、环保、供销等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非法携带、运输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执行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供销社要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营管理办法和零售网点布点方案;对我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进行初选,实施统一采购和配送,并搞好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工商局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做好销售网点及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县交通局要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部门要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周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县政府《关于**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本《通知》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其依法燃放的意识。
县质监局、县教委、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博物馆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质量监督、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伤员救治、森林和景区防火等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火应急预案,随时保持临战状态。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管,把烟花爆竹燃放工作落到实处
各街镇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督促本辖区内有关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严格执法。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一是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从**年12月23日开始,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在我市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船舶、码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县安监、工商、公安、供销部门从**年12月23日开始,加大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户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由县安监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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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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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说,2007年10月以来,内蒙古、重庆、河北、广西、湖南等地接连发生6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40人死亡、23人受伤、3人失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林家地金华泰烟花厂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10月22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一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炸毁3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15人受伤。
10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墟乡南五夫村村民王某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经查,爆炸系王某存放的陈旧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受潮挤压自燃引发。
10月30日河北省阜平县易家庄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11月3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11月10日湖南省浏阳市达浒花炮总厂组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1人失踪。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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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县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全县安全稳定,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90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
**年春节期间,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为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安全,减少火灾、伤人事件发生,让全县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县政府决定成立大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各抽调2人集中在县安监局办公。办公电话:43722939。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里《通知》精神,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条例》和《通知》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落实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镇乡、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大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
县公安局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会同安监、环保、供销等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规定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非法携带、运输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执行销售认可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供销社要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营管理办法和零售网点布点方案;对我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进行初选,实施统一采购和配送,并搞好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工商局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做好销售网点及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县交通局要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部门要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其依法燃放的意识。
县质监局、县教委、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博物馆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质量监督、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伤员救治、森林和景区防火等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火应急预案,随时保证临战状态。
三、坚持专营管理,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全县烟花爆竹由县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营管理。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措施,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职能部门,要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监管工作。
(一)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供销社组织进行先期选店设点,提出销售网点选点方案,于**年1月15日前送县安监局审批。
(二)许可证发放。县安监局、县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年1月2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三)销售、燃放品种确定。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年春节期间我县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共365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6:4。县安监局、县供销社要制作统一的防伪监封标识,由专营公司组织供货企业将其贴在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县安监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监封标识的日常管理。
(四)配送、销售、燃放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且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限制燃放区内销售时间:从**年2月10日开始至3月4日止(农历正月十五日)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年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格执法,严肃纪律,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街镇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督促本辖区内有关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作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严格执法。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一是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从**年1月15日开始,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在我县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船舶、码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携带烟煤爆竹的行为。二是县安监、工商、公安、供销部门从**年1月15日开始,加大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户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由县安监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