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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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的零散税是指由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征收的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私人房屋出租户、个体运输户(仅限市区内经营运输业务的小型货车),且征收方式采取定期定额形式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协税目标与协税统计
1、协税范围内的征管户由正常户和非正常户两部份组成。正常户是指在协税范围内已办理登记、取得纳税识别号并正常纳税的正管户。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登记未申报纳税、已纳税未办理登记、减免税期未满、不达纳税起征点以及漏征漏管户。
2、每年元月底以前,由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零散税统计系统中的正管户数作为当年正常户(不含私人房屋出租户)拟定协税目标,反馈给各街办事处,各街办事处审核认可盖章后报税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由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发文下达,年度内不予调整。
3、协税范围内各类征收管理数据的统计由税务部门开发的软件进行单机操作,税务部门每月向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十三条街及税务所传送正常户和非正常户管异动情况、入库税款、滞欠税款等相关明细数据。
4、协税户管的异动。(1)协税范围内的新开业户履行正常的征管程序且定税后可直接转入正常户;(2)对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征收的,按月由街道办事处与税务所共同提出申请,区地(国)税局审核,报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后可转入正常户;(3)对正常户转入非正常户的从次年算起,由街道办事处与税务所共同提出申请,区地(国)税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审核批准。
三、协税工作经费的分配
1、每年根据下达各街道办事处的协税目标,结合各街道办事处所处的区域及协税户数,安排每条街道协税工作经费定额30-50万元,如果没有完成协税目标,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定额协税工作经费。
2、凡属年度内新开业户和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入库的税款(从转入之日算起),按区级财政所得的85%兑现协税工作经费,次年纳入协税目标。
3、私人房屋出租户入库的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凡当年私人房屋出租户入库的税款,按区级财政所得的90%兑现协税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半年预兑现一次,年度结算。
四、协税人员管理
1、各街道办事处在选聘协税人员时,应挑选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协税工作,并对协税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协税队伍的素质。
2、税务部门应根据街道协税人员情况,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加强对协税人员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严格遵循培训合格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定,保证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3、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协税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协税人员实施管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4、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协税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业绩给予报酬和奖惩。税务部门对协税人员的表现和工作情况可以提出评议意见。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区政府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协税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税务部门是零散税收行政执法的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管理工作。零散税协税工作继续按照“街道组织、税务指导、财政考核、审计参与、财税办协调”的运行模式协调推进。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协税工作的日常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核算兑现协税工作经费,界定各街道协税区域、协调解决各街协税户数、入库税款中的相关问题,落实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指示。
区地(国)税局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局长任正副组长,由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对街道协税人员进行岗前、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零散税收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履行协税范围税收的定税、公示、抽样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职责;负责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以及其它法定职权工作。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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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
(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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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规范管征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认真总结原有管征制度基础上针对各项管征制度不够完善,有时无章可循,税务管理人员税收管征随意性较大,责任不明确等现象,结合管征实际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涉税事项办理规程和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使各项涉税工作均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在制定和执行制度的程序上,实行制定制度程式化管理,专门组织人员成立制度编写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拟定了包括起草、审核、会稿、审定、签发等一整套工作程序,在着手制定制度前,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法规,开展好调研,听取干部意见,保证每一项制度制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具体涉税流程进行改革,针对原先涉税事项由管理人员直接受理,办结后直接通知纳税人领取,程序存在的不透明、缺乏监督、随意性大、资料易丢失等问题,改为由办税大厅涉税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后,报送管理部门办理,待办结后再送回窗口统一送达纳税人,克服了上述存在的问题。
(二)在制度的内容上,我们遵循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的原则,做好文理推敲,优化制度内在结构,力求制度便于执行,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和纳税人要求,涉税事项管理制度确定了各相关部门的涉税受理项目、办理范围及审批权限,明确了每一件涉税受理事项的流转程序,规定了涉税事项申请受理所需的资料,并制作成告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在制度的修订和配套管理上,结合上级的新要求和纳税服务新的发展需要,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定期对制度进行梳理和补充,及时废止了一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与新征管法不一致的制度,同时,根据确定的新的服务标准和内容,对代办、导办服务,预约申报、购票服务等新的与涉税受理相配套的服务举措均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涉税受理所依据的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等八项制度为主线,包含税收执法、业务管理、文明服务、效能考核、行政管理在内的基层工作综合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制度,既保证了涉税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基层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以人为本,提高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好的制度和机制,需要人去执行,要提高涉税事项办理质量,人的因素是关键,同样,要提高基层管理水平,实现税收工作的规范,根本也在于人。只有提高了干部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涉税事项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办理,各项管征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我们把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做为工作的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努力造就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的一流队伍。
(一)加强教育,培养良好的业务学习风气
涉税事项受理牵涉到从税务登记、税务变更、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到税收减免、纳税注销等诸多业务范围,而且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对涉税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仅征收分局和税政科接听的纳税人咨询电话每天平均就达30多条,干部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涉税受理质量的好坏、首问制的落实及整个局的形象。因此,我们对干部业务学习十分重视,局里除专门组织干部对涉税制度及相关办税流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外,年至今,还先后采取了以会代训、集中培训、个别辅导、邀请老师授课和实地观摩等多种学习形式,举办了新征管法学习、新会计制度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计算机知识等80余场相关的培训和专题讲座,同时,还投入资金购买各类业务书籍,制定制度鼓励干部自学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实行优秀税收调研论文奖励制度,鼓励干部参加论文编写,对包括涉税事项受理等在内的管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干部的学术水平及运用学术成果指导税收工作实践的能力。另外,结合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竞争上岗、业务技能比武等,不断增强干部自觉学习的动力,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我们还十分注重后备人才的培养,通过综合业务考评,从中挑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在涉税服务窗口设立“人才库”,进一步锻炼他们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涉税受理的质量和窗口的服务水平。
通过建立一整套的考学、评学、述学机制,现在全局已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需求,涌现出一批勤于学习的典型,近年来,我局干部先后在省市局组织的征管能手选拔、征管法考试、税收优惠政策考试、计算机能手考试中名列前茅,体现出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干部的业务素质逐步提高,大大拓宽了解决各类涉税办理事项遇到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提高了涉税事项办理的办结率和准确率,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的发展。
(二)注重引导,培养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涉税事项办理不好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干部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有的认为工作忙,组织收入中心工作抓住了,其他放松一点没关系。针对这一苗头,我们提出了“抓服务也是抓收入”的口号,强调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地税各项工作水平,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进而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一环。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行了“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大讨论,开展“假如我是一位纳税人”的换位思考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观郑培民、谷文昌先进事迹展览,分批到兄弟局学习纳税服务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大提高了干部的服务意识。对于涉税受理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两手抓的办法:
一是抓以内促外。分三批组织干部进行军训,在全局干部中培养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机制,对各管征部门涉税办理岗位、办理环节和流程的责任进行量化,对各岗位、环节做什么、怎么做,不做怎么处理都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明确管征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局领导接待日、调研日、纳税人座谈制度,既上门接待又定期走下去、沉下去了解情况,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对涉税受理中纳税人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进行集中解决;
二是抓以外治内,健全完善定期发放廉政、行风评议和征求意见信制度,去年,向纳税人发出了廉政、行评公开信2000多封,受理纳税人投诉十余件,对存在的问题,均做到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我们还定期邀请区人大、政协、廉政行风效能监督员进行座谈,自觉接受监督,邀请区纠风办对干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改进干部工作作风。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开展“抓党风、促政风、带作风”的活动,狠抓干部考勤纪律、着装纪律、机关作风、行风评议、创建文明及纳税服务等工作,促使全局上下爱岗敬业、文明服务良好氛围的形成。在省、市组织的行风检查和民主评议行风监督员的暗访中局均获得了较好的评价;在区里组织的行风测评中,连年名列前茅。纳税人普遍反映,原来涉税事项办理中存在的税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办事拖拉、相互扯皮的现象明显少了。
三、因地制宜,努力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好的办税环境,是办好涉税事项,方便纳税人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自觉实行理念和工作创新,适应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需求,认认真真改善服务,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办税环境。
(一)加强设施建设,拓展办税服务中心的功能
办税服务中心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申请和纳税申报、进行涉税活动的主要场所。我们十分重视办税服务中心建设,年,根据新的工作流程及纳税人的需要,在办税服务中心原来单一的纳税申报功能基础上,新设了涉税事项办理功能区、纳税人填报和休息区,增加了税务登记、变更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申请受理、发票领购、核销等五个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申请,规范涉税事项办理的程序;应纳税人的要求在办税大厅设立了公告栏、触摸屏、滚动屏、欢迎牌和干部监督台,每个窗口均标注显著的指示牌、干部职责牌,统一悬挂办税流程、服务制度、政务公开等内容,年,我们对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压缩,进一步扩充纳税服务大厅的面积,专门成立发票售卖及核销窗口;同时,还在办税大厅设立“干部值班台”、“导办服务台”,在涉税窗口建立“值班科长服务台”、“党员示范岗”,进一步落实首问制、提高中层领导服务意识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年我们以办税服务大厅向办税服务中心转变为重点,对照省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以“多功能、全方位、规范化”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窗口各项建设,保证了办税服务中心省局的一次验收达标。此外,我们还对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三项倾斜”政策,从资金、人员、设备上优先保证窗口的要求,配备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窗口,在全局最先配置p4电脑和激光打印机,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办税环境,让纳税人真切地感受到我们“情暖纳税人,满意在窗口”的工作宗旨。
(二)优化服务和管理,多方位提升窗口形象
我们从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中反映意见较大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入手,提出“服务、效率、满意”的窗口建设要求,点燃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四把火”。
第一把火是多种服务措施并举,大力解决办税窗口拥挤给纳税人造成不便的问题。由于办公楼建得较早,办税大厅面积较小,已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增加的涉税事项办理的需要,经常出现纳税人办税排长队的现象,在纳税申报高峰期200平方米的纳税大厅平均有1200多名纳税人前来办税,十分拥挤,纳税人意见很大,根据这一情况,我们除以改造、规范办税服务中心为重点,立足实际,努力加强设施建设外,提出了“硬件不足软件补”的口号,大力推行各种服务措施,缓解纳税人办税的不便。根据一些大型企业办税事项多、占用时间长的特点,我们在纳税重点企业中普遍推行办税预约服务,避开办税高峰,利用非申报高峰或下班时间专门为他们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流程不熟悉及老、弱、残疾等纳税人和较为紧急的涉税事项,推行导办、代办服务,建立干部值班制度,接受纳税人咨询,协助纳税人填写各种涉税资料,并通过设立的办税绿色通道窗口,优先为他们办理涉税事项;在实行双定征收的6000余户个体纳税户中全面推行了税银一体划缴税款方式,使他们不用到办税窗口申报就能方便地缴纳税款;我们还实行窗口延伸,主动送发票上门,到新立户企业受理涉税申请;涉税窗口在申报高峰期还自觉延长办税时间,“最后一个纳税人没走,工作就不能停”,已成了窗口自觉遵守的作息制度;我们还以涉税服务直通车软件为依托,结合本局实际,全面推行和改进涉税事项的“一站式”限时办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在税务登记窗口,实现了新立户的当场受理、当场审核发证,外出经营企业纳税证明的开具由原来的三天缩短到一天;在“非典”疫情期间,我们专门设立“非典”影响企业税收减免受理窗口,税政、计财等相关部门下窗口联合办公,当场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及时为1080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各类税、费309.29万元。通过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大大缓解了由于办税拥挤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纳税人对窗口的投诉显著下降,年全年仅为3件。
第二把火是全面推行社区民主评税,实行政务公开,建设税务“阳光工程”,杜绝干部在涉税事项办理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个体户定税问题是涉税办理较为敏感的问题,也是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年我们结合局个体双定户分布于各个社区内的特点,对管辖的78个社区所有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户全面推行了民主评税。组织开展了对760余户社区纳税户的典型调查和网吧业的民主评税试点,提出了“打好社区民主评税工作歼灭战”的口号,通过组织多次内部研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采取“分别测算、汇总统一确定”的办法,最终确定了“按面积和单位定额核定,以路段等级系数进行调整”的新的定额核定标准。为发动纳税人广泛参与评税工作,我们相应成立了民主评税各级工作机构,积极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纳税人代表参加督导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定税标准公布和纳税人意见的收集、反馈,对暴露出的同行业相同规模纳税户定额不均,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偏低等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共对其中36户明显定额偏低的纳税户调高定额120万元,有力保证了新核定标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年涉税事项受理中纳税人反映定税不准确,要求调整的要求显著下降,全年全局未发生一起纳税人反映税务人员在办税中有不廉行为的投诉。
第三把火是加强征管资料整理,解决涉税事项办理资料混乱的问题。由于历史和办公场所有限、管征户数多、涉税事项多等客观原因,我局的征管档案建设一直较为薄弱,许多纳税资料没有及时、完整、规范地归集,造成一方面管征资料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在涉税事项办理中需纳税人不断提供各类涉税资料,而且由于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材料没有规范管理,易出现丢失,耽误涉税事项的办理,纳税人意见很大。征管档案规范建设迫在眉睫。年,我们开始着手大力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先纳入管理,后规范完善,逐年上台阶”的征管档案建设总体目标,建立了“按年归集,分户与分类相结合”的具有本局特色的征管资料档案体系,截止年底,共归集整理年前的管征档案30000余份,基本建立起了管征的每一户纳税户的户管档案,各管理分局税务管理员也建立起了包括各类涉税申请资料在内的日常管征档案的定期归集制度,使征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收到“归档方法先进,归档程序简化,工作量减轻,查阅方便”的实效,基本达到省局提出的规范化要求,保证了各类涉税资料在保存和使用时的完好性、规范性。
第四把火是实行全程绩效考核,不断加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的监督和检查。涉税事项办理平均占我局日常管征工作量的70%,涉税事项办得不好,对全局的工作都将有重要的影响,而且涉税事项办理与纳税人息息相关,办得不及时,将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专门建立了涉税受理事项计算机绩效考评体系,根据倒叙考核的办法,实行计算机统一监控下的对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和流程的分级考核,通过考核,大大增强了干部的办事效率。年,针对涉税受理延期办理件数积压较多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开展清查,大大提高了涉税事项的办结率。现在,全局各类涉税事项的办结率平均保持在92%以上。在继续深化管征部门涉税受理绩效考核的同时,我们还在全局范围内全面推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两级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每个干部的工作实绩台帐登记制度和部门间相互考核登记制度,从而在条条上实现了纵向考核到底;在块块上实现了横向考核到边。此外,改变原先定期考核的做法,实行以日常考核为主,定期汇总的经常性考核制度,使考核工作更具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年,各部门共有200余人次因绩效考核未达标被扣发奖金10000多元。通过严格考核制度,严肃处理了一些违规人员,大大增强了干部的责任心和办事效率,解决了涉税事项办理和管征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我们以解决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问题为重点,以创建窗口“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最佳办税服务厅”等活动为主线,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改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全面推动全局的两个文明建设,涌现了一大批的先进集体。我局连续三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三个部门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八个分局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两个部门分别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和“三八红旗集体”,征收分局办税大厅被评为“全国最佳办税服务大厅”。
四、规范纳税人征缴行为,保证涉税受理事项的落实
外因是影响内因的重要因素,我们在注重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的同时,通过加强税收宣传、辅导,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大力打击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整顿税收秩序,清理欠税,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有效地保证涉税事项办理的落实。
(一)广泛宣传,加强辅导,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
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证明、虚假发票泛滥等一度成为涉税事项办理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做为经济管理部门,引导纳税人合法守信经营、依法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们以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为契机,与区人大联合举办新税收征管法宣传咨询,并开展向政府有关部门赠送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学习用书,向企业赠送征管法实施细则电脑磁盘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法规的认识。年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一主题,共举办了纳税人千人税收宣传月动员大会、税收宣传进社区、科技园区等多项宣传活动,并通过评选依法诚信先进纳税人、发放依法诚信纳税倡议信等活动,在纳税户中大力倡导依法诚信办税,年我们针对中、小学教师课外辅导等收入未纳入管征的问题,向内的区教育局及所属的37所小学、20所中学发出了《致中小学教师的一封信》,并发放了4000多本个人所得税宣传小册子,进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大大提高教师的主动纳税意识,年各中、小学校共向我局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缴纳代扣代缴教师个人所得税138.45万元,比年增长37%。为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管征工作规程的普遍需求,解决涉税办理中纳税人税收流程、政策不熟悉,涉税事项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问题,我们在加强纳税宣传的同时,创新思路,推行了以管理分局为单位定期对纳税人培训的制度,各管理分局根据新的税收管征工作重点,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列出纳税人培训计划,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政策培训,讲授纳税人亟需了解的涉税知识、法规,提高纳税人对办税流程和税收管征工作的认识,年各管理分局共组织开展纳税培训37场,培训纳税人3000多人次。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了税企沟通,减少涉税事项办理中的差错和涉税纠纷。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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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税费征管,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提高税费征管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现行房地产业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业税费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业税费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凡在安远县行政区划内征用土地,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等行为,应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缴纳税费。
(一)境内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作价投资、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三)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
(四)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人)。
(五)县城、镇(含乡、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要按规定补缴契税。
(七)县城、镇(含乡、村、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拥有产权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契税和房产交易的相关费用。
二、房地产业计征税费的标准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
1、建筑业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建筑业):按工程造价的3%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工程造价的3%(装饰工程4%)申报纳税;
(3)城建税;工程项目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纳税;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纳税;
(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
(6)县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城建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工程开工前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经县地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持《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或未按时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以及虽提供《外经证》,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不能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每月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缴纳所得税,由我县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95%申报缴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销售额的1%预征;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的,按销售额的3%预征,其中店面按销售额的5%预征。
(4)城建税:不动产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缴纳,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印花税:按不动产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如下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转让额的4.95%申报纳税;
(3)土地增值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4)城建税:转让的土地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6)印花税:按转让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到按差额征税或减免税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但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次办证或购买时的税收完税证、发票或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财政收费收据的原件等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按规定计征税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主管地税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计税。
4、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适用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二)属财政部门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菜地、苗地、花圃、茶园、鱼塘、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按欣山镇5元/平方米,塘村乡、双芜乡3.6元/平方米,其他乡镇4.3元/平方米标准纳税,由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农民在本村内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减半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契税:由受让人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申报缴纳,个人购买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契税:由受让人按实际成交额的4%申报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先按该土地转让价的4%补缴划拨土地契税后,再由受让方按该房地产总体转让价的4%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
(三)属国税部门征收的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我县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需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标准: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应纳税所得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3)外来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外来房地产企业来本县开发房地产的,如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不能出示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经营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来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房地产,在连续的12个月内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加强控管。
2、建筑安装工程用材料的税收管理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之后,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5日内,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建筑安装耗用材料明细表、转让建筑材料纳税申报表、工程决算书以及外购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发票等资料,以下统称纳税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以及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完整、不合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相关标准核定其耗用材料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国土、房管部门征收
1、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出让土地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件收取,具体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的确定
(一)据实征收。房地产市场交易计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含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据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及级差收益状况,县城土地、房屋划分为五类区域(具体标准见附件1);对未建账或账务不实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实行计税依据下限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营业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对未建帐或帐务不实建筑工程按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征收。建筑最低计税价格:框架结构400--4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机制。鉴于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化较大,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建立依市场价格调整变化机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展调查,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执行。
四、房地产业税收的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凭地税发票收取转让款或销售款。
(二)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建筑业预付工程款专用收据,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开具正式地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待所有款项付齐后,分户开具正式地税发票。
五、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流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指派专人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负责房地产税费征管台帐登记监管、办证前完税情况的审核等税收监管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财政、地税、国税征管部门征税情况与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办证情况进行比对。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进行申报登记(合伙(联合)开发的必须注明每个合伙人名称,以作为今后税收管理的依据),然后凭财政、地税、国税管理机关公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登记表》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无《登记表》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受理。
(三)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审核,审查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做出征税、减免税、不予征税决定。凡属征税的,凭《应缴税款通知单》,到财政、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然后凭《房地产完税证明通知单》、契税完税证,由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财政、地税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属于减免税的,凭《办理房地产免税证明通知单》,由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不属征税范围的,凭《房地产不予征税证明通知单》,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
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税费征管责任
(一)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设立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及办证窗口,实行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专职办证(办税)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手工制证和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以外地方办证。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管理制度。1、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国土、房管部门要凭财政、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务发票,免税审批表)相应给予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由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3、联合审核中发现应税未税或应补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下达相关法律催缴文书,告知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行登记制度,在国土、房管、建设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之前,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机关登记,凭财政、地税、国税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给予办理;5、建立健全税源台帐管理。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房地产办证(办税)窗口建立规范和统一的房地产税费征收台帐,国土、房管、建设、财政、国税、地税在同一本台帐上进行序时登记,互相审核、监督。
(三)县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办理证照,对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经检查发现“未税办证”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厉追究发证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10日内追回流失税款,对逾期无法追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发证单位经费(含责任人工资)或预算外资金扣缴税款,直至扣足为止。对于以上单位直接的税款,县财政另给予手续费。
(四)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征收税费,严禁“吃、拿、卡、要、拖”。在税费征管办证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要完善好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严格内部监督,每月10日前联合组织一次对办证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对征管员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查处,对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不征或少征税费行为;*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协助地税、财政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偷、逃、抗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证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如实提供房地产的交易和公证信息。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房地产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按税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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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收入提前过半,聚财职能充分发挥
今年以来,我们早动手、早安排,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形势,及时合理落实税收计划,进一步强化征收措施,始终做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和市局提出的“八项征管措施”不动摇。截止6月25日,全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10149万元,同比增长116.35%,增加绝对额5458万元,占市局年度考核计划12178万元的83.83%,超进度34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其中,完成增值税880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88.18%,同比增长127.34%,绝对额增加4932万元;完成消费税3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100%,同比增长200%,绝对额增加2万元;完成企业所得税337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50.75%,同比减少15.54%,绝对额减少62万元;完成个人所得税16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47.41%,同比减少23.67%,绝对额减少52万元;完成车辆购置税839万元,占考核计划的71.22%。
从上半年组织收入情况看,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煤焦行业税收增幅大,累计入库7544万元,同比增长188.82%,增加绝对额4932万元。一方面受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影响,煤焦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煤焦行业增值税增长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我局大力实施“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和“煤焦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创新项目工程,有力促进了煤焦行业增值税的大幅增长。二是车辆购置税收入形势看好,上半年车购税入库超计划近12个百分点。
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变化,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形势总体看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清理陈欠难度大。近年来,我县加大清欠力度,一些经过努力可以清回的欠税大部分都已清理完毕。截止6月25日,我县陈欠余额为195万元,且欠税比较集中,分布在全县9个企业,其中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和新建水泥厂两户企业的欠税占到总欠税的75%。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时断时续;新建水泥二厂*年以来一直未进行生产,今年县政府确定关闭该企业,更增加了陈欠清理难度。二是个人储蓄存款税率下调,导致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降幅较大。三是受物价上涨以及*年全县红枣绝收的影响,居民消费水平下降,商业税收比上年减少186万元,减少幅度为13.7%。
困难虽然存在,但在今后的组织工作,我们将中竭尽全力,迎难而上,挖潜堵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年组织收入任务。
二、执法系统平稳运行,依法治税稳步推进
1、全面运行执法管理系统。一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培训,于一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和《申辩调整规程》及《考核指标简介》学习培训,之后派人分别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三期操作培训。二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严格执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比的制度,按月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执法过错人员参加优秀管理员评比的资格。上半年共计追究执法过错13人次,经济惩诫64元。与此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过错指标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过错原因,有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2、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全部由综合业务股会签把关。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将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税收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3、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针对小型生产企业和加油站企业管理难度大、管理薄弱的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在业户自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局综合股测算了各企业的月最低应纳税额。其中,对小规模加油站企业,月入库税款不达县局测算最低数且符合查定征收条件的,实行查定征收并处以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加油站企业,税控装置损坏擅自更换主板或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从四月份起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不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查定标准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为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我们还制定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考核兑现。
4、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于3月31号进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电影院门前设立了税收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出动宣传车一次,解答纳税咨询200人次。同时,在四月份上报税收宣传短信20条、税收征文10篇,在碛口旅游区设立了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宣传内容大型广告牌1个,并和*四中学联系,组织120名同学参加了全省青少年税网知识竞赛活动。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和通讯报道工作,四月份在省级报刊发表2条、市级3条、市局简报1条,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创新项目全面实施,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和税收管理的加强,上半年,全局综合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一直保持100%,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切实抓好所得管理。一是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月份在*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企业所得税法宣传,春节之后组织全局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学习,并进行了模拟考试。三月份,又邀请省真诚税务师事务所讲师对全县涉及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参训企业130余户,参训人员240人,为新法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全面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我局确定的一项创新项目。以贯彻新法为契机,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针对全县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把全县所得税管户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为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其中,信用系统管户为一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二类,新办企业及农村合作社为三类。在每一类中又根据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对a类纳税人实行定期巡查、日常检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b、c、d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巡查,并进行全年至少一次纳税评估;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在实施纳税评估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不稳定、账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32户企业今年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同济保洁有限公司因不配合工作,我局依法对其银行帐户实施冻结,促使该户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接受管理。目前,我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对全县11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户填报了《微利企业鉴定表》和《享受优惠政策鉴定表》,县局综合股建立健全了《企业所得税管户台帐》《企业所得税经营状况登记册》等五种台帐。
2、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一是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上半年,共有6计新认定一般纳税人5户。二是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创新项目工程。近年来,我县企业设备更新较快,造成了增值税进项抵扣过程中固定资产与零配件难以划分的问题。为此,我们今年首先对*黄家沟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配件、工具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购入物品进行了分类,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及准予抵扣的相关规定,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就一些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进行了研究探讨,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目前,我县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目录正在逐项编制之中,预计将在7月中旬全部完成,届时将在全县79户一般纳税人中全部推行抵扣项目备案制度。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煤焦行业纳税评估”创新项目工程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煤焦行业主要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对企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分户确定税负率预警值,对税负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深入查找税负低的原因。上半年,共对双圪桶、三兴、新民煤焦等13户煤矿进行了纳税评估,补缴税款362万元。
四是抓好“金税工程”运行和“三小票”的数据采集、比对审核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兑现,1至5月份,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率均达100%,抵扣联重号率为零,三小票数据采集率达100%。
3、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是坚持以发挥信息化对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和建立互动机制的依托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半年,组织业务能手对征管基础数据全面进行了清理检查,对增值税相关数据中出现的问题,逐户、逐条、逐项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数据修改,共清理修改数据16500条,同时在新办户管理中加大数据录入核对审核力度,提高了数据质量,强化了税源控管。二是在全县统一推行个体户电脑定税办法,个体户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各项数据于6月20日全部采集完毕,目前录入工作接近尾声。
4、大力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行政,上半年修订机关工作制度12项。坚持量入为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标准和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项目等重点工作给予财力上优先保障,对吃喝招待等支出大力压缩,优化支出结构,实现收支平衡。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办法,切实加强“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和使用,推动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大力开展平安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车辆管理、油料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努力做到事务管理既要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又要节约经费,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谐征纳关系建设取得实效
围绕“两个减负”,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部分清理和简并,对办税手续和办税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针对办税厅申报期拥挤的问题,实行了征期分期申报的办法。同时,于5月份邀请纳税人代表20名,召开税企座谈会1期,并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份,收回462份,收回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41条,将同类建议归纳后实际共13条,县局采纳有价值的建议3条,即:公开县局领导手机号码、在办税厅张贴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增加开票窗口开票人员。对纳税人提议较多的要求取消销货证明单的建议,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取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我们一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2户;对农民出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开具销售发票,免税25万元,同时对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25种报税资料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另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对今年投产达效的“双百双千”项目和“两区”项目,全面实行纳税跟踪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改进了征纳关系,被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五、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1、深入学习贯彻*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大精神作为今年首要政治任务,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门的*大学习计划,上半年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讨论11次,努力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大精神上来,统一到推动国税工作科学发展上来。与此同时,把*大精神的学习与党性教育相结合,在5月底6月初组织全体党员赴南京雨花台举行了重温入党誓词暨抗震救灾捐款仪式,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特殊党费的缴纳和抗震救灾捐款中,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主动,表现出无私的党性情怀,并有两名党员在此之外分别另行爱心捐款1000元、2000元。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提高领导国税工作科学发展的执政水平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按照市局要求坚持做到“五个模范”,即勤于学习的模范、努力工作的模范、加强修养的模范、维护团结的模范和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切实提高执政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功能和“龙头”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在评优评先方面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今年将工作表现突出的李军同志推选为全县财税先进工作者,荣获县政府奖励3000元,并推选该同志被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记二等功,努力在全局营造出一种学先进、比奉献、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1至6份共计举办各类培训8期。为了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上半年由人事教育股牵头,制定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考核考勤办法,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工作和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上半年实施了宿舍区大院漏水维修工程、茶炉及烟囱维修工程,林家坪分局房屋漏水及大院塌陷维修工程,三交分局锅炉更新、办公房及办公大院围墙粉刷工程,局机关大楼及办公室清洗工程,着力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继续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今年举办了“迎三八文体比赛”活动和“迎七一、学、创税收”知识竞赛活动,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激发了工作活力。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专门召开了党内廉政建设会议,与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强化“两权监督”和坚持新旧“三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涉税案件的查处,由县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努力使干部不犯错、不违法,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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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20**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四是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对其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也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加大征纳矛盾。五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作好多处收入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优势,利用身份证号作为个人唯一识别码,建立个人支付收入明细库,对各类兼职教师多处取得收入进行稽核,查漏补缺。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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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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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十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同时,《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高收入者管理,也从实际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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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始终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比2006年增长72%。*年1-6月份全市已入库企业所得税比去年同期增长76%。企业所得税占全市国税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在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纳税户数增长快。二是企业亏损比例大。三是户均入库税款少。四是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高要求与基层管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计算复杂,调整烦琐;核算形式多样,控管难度大。从税种认定、申报资料审核到汇算清缴复审、汇算清缴检查、各类备案管理等,业务技能要求非常高,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能够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干较少,能够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知识的税干则更少。与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相比,无论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以*市局为例。一方面,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人均管户183户。由于税收管理员除管理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从事其他税种的管理,各类调查核实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所以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往往疏于实地检查,对税源的监控仅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
另一方面,在人员素质上,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基层从事企业所得管理的人员较少,大部分税干对所得税业务生疏,干部整体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干部对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理解不一,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相关业务培训力度,但是干部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训效果一时难以显现。目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除市、县局专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高以外,基层管理分局的税收管理人员大都存在“一多三少”问题,即税源管理人员户均管户多,精通所得税业务的少,中青年管理人员少,专业学校毕业的管理人员更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个别熟悉业务的科(股)长,带领一批非专业人员及45、50岁以上人员从事基础税源管理工作。基层管理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与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比较复杂,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有些政策是专门适用某个行业的,有些政策是专门针对某个企业的。如: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核算技能,而且要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但是目前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大都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总有些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了解不全面、掌握不准确,无法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经常发生不会处理或处理错误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会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只是设置准入门槛,即考试发证,而考试内容主要是财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对税收知识要求掌握的不是很多;二是按照《会计法》规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应纳入财政部门管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与集体经济份额不断萎缩,财政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弱化,对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监控不力,导致民营企业财务核算大都不真实;三是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属于聘请的兼职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新政策、新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差,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企业所得税控管难度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信息化控管水平远没有增值税高。目前,国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二是对企业成本列支范围缺乏有效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进行监控尚未实现,一些重要行业(如:房地产企业)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国、地税信息共享不及时。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企业所得税处于国、地税务机关共管状态。当前,由于国、地税部门使用不同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征管信息无法实现时时交换,如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实行地税部门预征,国税部门进行结算补征或退税,有时两个部门在执法的口径和标准掌握上存在差异,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和税收管理的效率。
(四)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的有限性与税收违章的普遍性的矛盾。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职能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年*市、县2级稽查局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稽查面仅为0.52%。从*年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来看,应纳所得税的企业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违章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存在故意偷、逃、骗国家税收的行为。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成本、多摊费用等不正当方式,形成纳税申报不真实。有的纳税户增值税申报有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年为零申报,年度申报出现亏损。二是税务机关对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有力监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根据企业的账证情况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一旦确定核定征收,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税务部门对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就不可能象重点企业那样重视,使得一些企业存在做假账、两套账的问题。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项目的监督亟待加强。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将会愈来愈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使得税前扣除项目的报批显得尤其重要,而目前有许多企业未报备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前扣除项目的报备,常常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往往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财务处理,造成企业账簿虚假、资料不全、信息不足、数据不准,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使企业内部财务机构形同虚设。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应对措施
当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所得税管理队伍是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强化所得税管理的关键,也是所得税改革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本单位选拔精兵强将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不但要培训所得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放眼长远培养一批所得税知识方面的师资队伍进行系统内再培训。近期应将新税法与实施条例、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作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完善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一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交换平台,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内的传递和共享。二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电子化转变,尽快优化ctais2.0征管软件,实现ctais2.0征管软件对所得税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逐步取消手工台账。三是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通过申报、审核等环节相关信息以及分户台账的电子化实时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实现跟踪监控。
健全机构,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一是省辖市国税局要全面实现所得税管理机构单设,充实所得税管理人员,把专业对口、熟悉财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二是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管理分局设置专门所得税管理机构,把现有兼职人员从其它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专职管理所得税。三是在基层分局实行所得税专业化管理,设置所得税税源管理机构,专司所得税管理、评估、汇缴审核等工作。
分类管理,优化所得税管理工作效能。对纳税人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是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要加强行业管理。了解掌握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纳税人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重点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进行对照分析,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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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税收征管网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相对落后,社会涉税信息流通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中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以及税收征管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各乡(镇)、村税源经济发展,特别是纳税户的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切实规范自身和地方各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优惠的违法承诺,杜绝税法意识不强,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纳税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偷税行为或欠税比较严重的纳税人要采取“亮黄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要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县财政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至*。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否则委托方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预售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认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它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行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八)加大力度清理欠税
要加强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理欠税力度,重点清理新欠和缓缴税款,努力夯实税收基础。
四、实行委托,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车船使用者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同时,委托公安部门。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交通管理部门。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房管部门。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体育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委托民政、文体部门。
(六)提供家庭装饰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
(七)对农贸市场、农村等地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成立协护税组织税款。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本部门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门统一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财政部门在支付所得时负责代扣代缴。县政府为表彰纳税功臣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拨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调动各方面税款的积极性,除应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外,对难度较大的,可由财政部门拨付一定资金,按照适当比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额度由财政、税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措施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长、国税局长、地税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审计、工商、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股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利用集市、庙会等场合,广播、电视、宣传车等设施,宣讲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查处。
(六)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务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七、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
主要是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等。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解缴税款情况。
(三)考核程序
每年2月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提出的异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复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