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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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评税,依法治税新理念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公开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各行政执法部门大行其道,成为依法治国的新战略、大趋势。我局顺应时代潮流,牢牢把握行风建设为税收工作保驾护航这一要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税务执法和税收工作置于社会有效监督之下。二oo二年,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了“以票管税”和公开评定“双定”户税额,奠定了“社会化评税”活动的雏形。二oo三年四月,**市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在全系统《开展“社会化评税”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安排意见》)。该《安排意见》中提出了评议、监督的五个方面和八种方式。即:评议监督全市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改善投资软环境情况,“双定户”实行社会化评税情况,“服务窗口”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情况。活动方式为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税务咨询活动,行风评议活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参与“双定户”评税工作,纪检监察明查暗访活动,举行听证会,方便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投诉,公布相关税风税纪规定等。文件的下达,对我局“社会化评税”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与完善,我局已形成了“社会化评税”活动在认识、方法、步骤和措施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方式方法。广开公开、公示渠道在办税服务窗口公开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八项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办税的系列制度放大上墙,在显耀位置安放税法宣传栏、告示栏等,个体户税额、纳税户完税情况一览表、欠税情况一览表等征管资料均对外公示。充分利用**国税信息网站和《**税务》期刊以及电视台、报刊等媒体通报工作情况,宣传税收法规。在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社会各阶层,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领导。在宣传形式上以税法宣传月活动为基础,进行经常化的宣传活动,做到大型活动定期搞,小型活动不间断。在宣传内容上加大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明白并享受到自己的纳税权益;更多地宣传了税收职能和作用,使群众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还把公开办税列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我局涉税服务和税法宣传不到位、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在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工作中态度不端正的给予处罚。同时把报刊、内部信息期刊上发表涉税稿件的数量也列入综合考核的计分范围。完善社会评议办法税额评定。在“双定”户的评定中严格遵循“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分局核定、县局审批、三榜定案、社会监督”的程序,在内部管理中也实行了调查、考核、拟定税额分离制度,使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个体工商户税额评定工作中,争取到工商、地税、财政、个协、党政、人大、政协等方面的力量,直至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亲友,共同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矛盾化解到最低程度。三榜定案过程中,不仅纸质张榜,黑板报公布,还在有线电视台上公布。每次公布留十天申诉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变动五次才最终定案。其结果,不仅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满意,还对一批原定税额偏低的个体户调高了税额。如个体户黄向宁,过去定税每月120元,本人还不断提出“定高了”,要求调低的请求,实行“以票管税”、多家对其评税和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办法后,月均纳税1300元左右,本人心服口服。行风评议。在社会化评税理念的影响下,我局在地方行风评议活动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积极参与。常年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16名,聘请范围主要集中在人大、政协、纠风办以及社会各界名流,他们有威望,处事公道,评议能力强,很有说服力。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采取同样的方法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对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耐心解释,依法释疑,以理释疑。评议监督。与每位干部签定了廉洁从政、诚实守信责任书,与干部家属签定了家庭廉洁承诺书,并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规定印成小册发给每位税干家属,明确了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责任。通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使用廉政监督回复卡、执法监督卡和稽查回访等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和采纳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对每个国税干部的意见。对所征求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下茬一一整改,对于违纪问题随发现随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优质服务竞赛。两年来,我局实施了“优质服务明星”、“优质办税窗口”等评比竞赛活动。对涉及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是否着装挂牌上岗,举止、仪容端庄,有无制服混穿现象;工作是否热情周到,有礼貌,文明用语是否规范,有无存在讲粗话、文明忌语和同纳税人争吵现象;是否推行“首问负责制”,视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提倡“马上就办”,对纳税人来访或来电,第一接待或受话人是否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是否积极主动联系具体经办人,有无相互推诿、搪塞了事现象;对纳税人的咨询或来访,是否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有无方法简单粗暴,不耐心,怕麻烦现象;是否按时上、下班,有无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上班时间闲聊、溜岗、串岗、擅离职守现象;工作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创造性、开拓性地完成了本职工作,有无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效率低等六类。各专业局、分局,按月评选出一名“优质服务明星”和一名相对后进人员,对连续三次评选出的“优质服务明星”,县局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并作为公务员评先树优的依据;对评选出的相对后进人员,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和公务员末位待岗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评。同时还在办税服务大厅开展了纳税人评选优质服务明星活动,每月由考评办负责收集选票,对当选者予以通报表彰。今年还将采取每季度末,由监察室、人教科随机抽选纳税人代表若干名,实行背靠背地对办税人员进行评议打分,使其评议结果更具真实性。评议纳税人。税企互动评议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在税法宣传月期间召开诚信纳税户表彰大会,对先进纳税户进行表彰。近期,我们还按照上级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与地税局一起,已评出第一批a级诚信纳税户。对当选的a级诚信纳税户,县局规定每年实施一次检查,对连续两年检查无偷税等问题的纳税户,实施2年或3年检查一次。随着评议纳税人活动的逐步展开,诚信纳税被社会视为企业的金字招牌,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打造优化服务品牌社会化评税活动的开展,对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来说是鼓励,是鞭策,是挑战,更是机遇。我局今年将以社会化评税活动为载体,打造优化服务品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深层次的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实行政策咨询服务、效率服务、执法服务和科技服务”,并为此推出了限时服务、上门服务、朝九晚五工作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初步搭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观念,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要转变服务观念,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纳税人,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申报纳税。因此,我们积极推行“一窗式”申报等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了办税程序和有关审批手续;突出税源监管和纳税人合理需求,强调税收公共服务功能,营造优良的办税环境,使执法和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征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浅层次的服务向深层次的服务转变,由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的服务向公正执法的服务转变。纳税人既需要办税人员热情的态度,也需要办税效率,更需要执法公正,不收人情税、关系税。淡化权力意识,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实惠的服务。拓宽服务体系,创建一个便捷服务场所。我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建立了征前稽核、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功能较全的办税服务厅,这是目前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场所。在有了较好 “硬件” 的基础上,更注重加强“软件”建设,使之功能齐全、服务便捷,可以集中、高效地提供所有的纳税服务,既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票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批)等征管前沿性工作,又包括税务公开、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受理申诉等征管基础性工作。在办税服务厅里,纳税服务的有关制度,如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都能直接得到体现;县局及时开通了一条电话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基本法规和办税指南咨询;提供纳税申报、预约服务等;建立了一个税收服务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国税网站,同时向所有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纳税服务,包括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进行税收执法公示,公布税务案件,收集纳税人意见等;开辟一份纳税服务指南。通过编发纳税服务指南,及时进行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报道税收工作动态,进一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与联系。完善服务手段,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普遍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纳税人的需求。因此,我局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开通流动服务车、征纳双向互动服务等,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纳税服务是一种提出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其关键在于征纳双方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使征纳双方实现双赢。因此,我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如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建立固定的收集纳税人意见和进行反馈的渠道,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沟通和双向互动。许多纳税人纷纷反映:现在的国税局执法公正了、办税透明了、服务水平也提高了,虽然我们有的个体户税款比以前交的还多,但我们心服口复。2003年底,**县城关镇黎胜秀等十余纳税户为我局赠送的“执法公正,服务一流”的牌匾,证明了社会化评税活动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我们的体会通过对社会化评税活动的实践和对其认识问题的探讨。我们对这一活动有了一些肤浅的体会。 1、“社会化评税”是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议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整个税收工作的活动,是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服务质量的评议和征纳双方的互动。其核心内涵是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帮助和配合,促进税收队伍的建设和税务执法征管工作,确保我们税收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实现依法治税的战略目标。2、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权是人民给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此外,《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税收服务怎么样,纳税人最有发言权,得由纳税人说了算。因此,社会化评税活动是完全合理合法的。3、纳税服务实践证明,开展社会化评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近年来,公民对执法公开、公正的意识在逐步形成和加强。因此,在优化服务过程中,赋予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评议权等举措,使税务机关主动接受,倒平门坎,开门纳谏,直接约束了税务机关权力的膨胀,减少直至铲除了暗箱操作,这是促进税务机关为税清廉、勤政为民的有效办法。其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有利于纳税人整体素质,特别是纳税意识的提高,需要不断地宣传与辅导,并从根本上处理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义务两者平衡的关系。因此,通过社会化评税活动中的征纳双方的互动,打造诚信平台,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明确谁是服务者,谁是被服务者,同时知晓并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再次,有利于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税,使税收征纳关系健康发展。在社会化评税活动中确定纳税人的监督评议权利,可以使税收管理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使执法更加严格。要叫人说好,得先自己做好。社会化评税活动促使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人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为纳税提供尽可能的服务和帮助,可以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在目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者居多,部分企业经营不够景气,一些纳税人对纳税有较大抵触情绪的情况下,做好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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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国税部门的行风建设,我们分局成立了举报接待中心,在纳税申报报务大厅设立了行风评议投诉举报箱,建立了《纳税人投诉举报登记薄》,在各服务窗口、点、站和市场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我们组成3个小组分赴5个街道办事处、30个居委会和一个乡、一个工业园区,广泛征求社区和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意见。行评期间,分局共发放问卷调查表4062份,广泛开展“万人评国税”活动。通过归纳整理,我们共收到涉及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法宣传、国税行风建设4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2条,收集行评代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10条。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班子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做到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通过做工作解决,不能解决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二、边查边改,优化服务,真心解决问题
我们把行评的重点放在整改建制、改进作风、促进行业风气转变上。在社区调查期间,部分企业人员反映单位购买金税工程设备后,某电脑公司加收240元服务费的问题,分局得知情况后,立即督办,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押金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已确定全面清退,并在纳税服务大厅设立了发票押金退款窗口,截止8月25日已退押金71.6万元。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逐步解决。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税收起征点,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提供劳务的月销售额在2000元以下的个体纳税人实行免征,从7月1日起执行。由于此项工作需要对个体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分局采取分段解决的办法认真加以落实。截止目前,分局已完成对所有个体户的认证、清算,确定应退税户1528余户,应退税款61.6326万元,已于8月27日开始上门退税。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行评期间,我们在广场路宣传税法、宣传行评,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面对面宣传3850余人,现场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税法咨询360人次,发各种宣传资料500多册,致纳税人的公开信3000余封,让纳税人知晓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消除了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之间的误会。
三、建章立制,从严治队,真正依法治税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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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苓没有想到,自己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就“火”了一把。
作为一名曾经获得过金鸡奖最佳编剧、飞天奖最佳编剧的专业编剧,这一次,让赵冬苓走红的不是剧本,而是一个议案。议案的题目叫做《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主要内容为:税收立法权本属全国人大,但在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两次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现在,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应该收回税收立法权。
赵冬苓之所以提出这个议案,十分偶然。
3月1日,“国五条”细则颁布,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也让赵冬苓注意到了税收问题。她咨询专家得知,目前,我国的18种税中,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了征收权,而其余税种的征收均由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等形式制定。如今,距离全国人大授权已经过去了近三十年。
针对这一问题,赵冬苓开始准备议案。3月7日,议案正式形成。
赵冬苓的这个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媒体评价,这个议案是今年“两会”上“最有含金量的议案之一”。
“税收法定”更公平合理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很多税种的征税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每年数以万亿元的财政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以税收条例的方式征税,其弊端显而易见。比如,政府难免有多征税的冲动,由政府自行确定税种、税额,往往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致使民众税负过重。再比如,很多税收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制定的,由于当时征求社会意见程序缺失,致使一些条例的“民意含量”不足,而且由于“暂行”时间太久,一些税收规定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实际,甚至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亟待修订和完善。所以,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所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征税事宜,通过“税收法定”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的公信力,遏制政府征税冲动,更好地维护民众权益,这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实际上,“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对于减轻民众税负的意义,在2011年车船税立法和个税法修订过程中都有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降低了车船税率、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这说明,只有经过“人大关”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和洗礼,才能让税法更加公平合理。
“税收法定”时机已成熟
“从税收法定的原则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税收立法由授权逐步转为由人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建议,下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税收领域的立法。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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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载教书如一日―心系学生
1982年刘桓毕业留校工作,先后在财政系、税务系、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学院任教,为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主讲“财政学”“财政与金融”“货币银行学”“证券交易”“税收学”“国家税收”“中国税制”“税收理论与实践”“企业纳税筹划”等多门专业课程。刘桓怀抱着对祖国财经教育事业的满腔热情,全身心地投入教学。为查阅一个数据,为求证一个事实,他废寝忘食、通宵达旦地备课,写教案到凌晨三四点钟,被学生们称为“中财睡得最晚的人”。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长期摸索,刘桓逐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教学风格,同事们评价为:丰富的信息,前沿的理论,严谨的逻辑,完整的体系,旁征博引的说服力,诙谐精彩的语言。
刘桓视教育为事业,视学生为家人。在教好专业课的同时,积极承担起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关注学生的成长,赢得了学生的尊敬和爱戴。为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从20世纪80年代始,刘桓坚持利用业余时间给学生开办专题讲座,内容包括“中国经济改革之路”“英国大运动与财政预算现代化”“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综论”“西方经济思想演化”“诗词与中国革命战争”“西洋古典音乐鉴赏”“桥牌技术与辩证思维”等,涉及政治、经济、人文、艺术领域中的前沿,深受广大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欢迎,因“开办第二课堂,丰富学生的专业业余生活”荣获了“北京市优秀教育成果”奖。这就是“财政部系统高等院校优秀教师”“北京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刘桓。
扎扎实实做科研―心系改革
刘桓始终秉持严谨治学、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不断探索财经教育规律,他始终紧跟经济、财税及社会发展前沿,根植于中国这片改革发展的沃土,脚踏实地做研究。针对我国新兴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发表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文章,较早地提出了利用政府财税手段鼓励和规范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和具体设想,在当时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金融证券业的关注。针对我国可能发生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风险,他发表了《物业税开征难点释疑》等文,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房地产投机过度可能对经济及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明确提出在我国对投机炒作民用住宅开征房产税的主张,并按照不同用途划分住宅的性质,采取不同税收政策,对民宅开征保有环节税收的制度设计,开征房产税可能遇到的主要技术问题和解决方案等都提出了具体设想。其后近十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嬗变的现实过程和房产税制度的推进过程,都验证了刘桓当年的分析和设计所具有的前瞻性和重要性。针对我国增值税实施范围较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刘桓发表了《现在是税改的最好时机》等文章,提出了增值税应当尽快向现代服务业扩展(即“营改增”)的主张,对在全国已经展开的增值税扩围试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凭借着一颗热血沸腾的心、脚踏实地的刻苦精神,他先后主持“我国房地产基金发展问题研究”“中国创业板市场问题研究”等国家和省部委级研究课题9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税务报》《金融时报》《税务研究》《财经》《涉外税务》等报刊杂志近百篇,出版《财政金融学》《税收理论研究》《中国税制》《证券业经营管理》等著作20余部。
积极建言献策―心系民生
在担任北京市政协财政预算民主监督组组长期间,刘桓初步探索出一套不同于人大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批准,而是从政协“共事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角度出发,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监督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通过年中和年末每年两次参加对财政预算情况的分析汇报会,针对财税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提交了《对北京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每次提交意见和建议前,他都会带领经济委员会和民主监督组的同志深入财税部门和社会经济领域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领导及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亲自执笔,撰写建议报告,并于分析汇报会举行的第二天,赶写出报告的初稿,供参会委员们审阅参考,7年间提交了13份意见和建议。由于在报告中敢于直面问题讲真话,不回避矛盾,所提建议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对推动全国政协系统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民主监督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当选北京市政协委员以来,刘桓通过委员提案、市委统战部专门召开的意见听取会、与市领导直接交换意见等多种方式,先后提出了“提倡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居民收入与gdp增长同步,让经济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前瞻性,进一步实现政府财政支出安排的科学合理性”“要重视近年来财政补贴增长较快所带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等多项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广大委员中引起共鸣,并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2011年刘桓任国务院参事以来,针对我国经济及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先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高度关注在中国发生停滞膨胀的危险”“适当降低奢侈品进口关税和国内消费税,促进国内市场繁荣发展”“加快推进房产税试点步伐,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搞活小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关于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我国适时推出老年护理保险”等多项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社会上也引起广泛的关注,得到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积极评价。
2014年初,在北京市政协全会上,刘桓提出了“在北京市率先推出老年护理保险”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根据我国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老龄化局面,在老年护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制度设计存在欠缺的客观现实的情况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首次提出的类似建议。该项建议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已经上报到中央统战部六局,作为全国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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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分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靖地税监20xx年6号文件的精神,我分局紧紧地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切实地把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经过半年来的实施,整个分局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受到本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在本镇的民主测评中名列前茅,现将主要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合理部署。分局自接到文件通知后,马上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认真学习,以激发全体干职工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对文件的学习,进一步领会今年民主评议行风的精神实质,进而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分局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贯穿于整个工作之中。如10月底召开了分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对行风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自加压力,提出四个要求以实际行动迎接行风检查。一是要求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行评工作的意义,树立搞好纠风工作的信心。二是要求全体人员把改进行风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纳税服务溶于税收工作之中,做到“既要优质服务,又要有效管理”,三是要求分局的全体人员立足现有条件,更新管理和服务观念,创造性的开展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要求全体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和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二、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分局一年来以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动力,以近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在狠抓队伍建设的同时,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使干部职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不断得到提高。同时,虚心地接受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部门的检查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党政加强联系,倾听各级的意见和建议,把一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三、深入群众,自查问题。分局采取走出去,找差距的方式。由分局领导亲自带领干部职工定期地深入纳税户之中,及时地了解纳税人的心声,并印制发放测评表和征询意见表,使纳税人有了反映问题的充分渠道。据统计,半年来共走访企业30家,发放征询意见表40多份,发现群众反映较为热点的主要问题4条,如税法宣传不到位;个别同志实际工作中有时不注意宣传解释,态度较为生硬;存在税务报刊重复征订的问题;对一些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反馈不及时的问题。从而使分局在推进行风建设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四、积极整改,狠抓落实。在深入群众寻找问题的基础上,分局针对群众所提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逐条逐项认真地加以整顿,如办税大厅功能配备上,分局新设置了“便民工具箱”和“便民医药箱”。如对于一些报刊重复征订问题,马上与国税部门联系,提出了国税部门已征订的则地税不再予以征订。在政务公开问题上,分局设置了群众来访登记薄和情况反馈薄,使群众的反馈意见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为了提高全体人员优质服务水平,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为了让群众及时地了解更多的地方税收知识,分局通过各种渠道不定期地开辟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多次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廉洁从政。积极地开展情暖纳税人,满意在地税活动,从而把分局的整个行风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永湖地税分局20xx年12月10日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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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巩固“六个一”活动成果相结合。开展了以“制定一套纳税服务实施方案、编印一本《地方税收服务手册》、制作一张地方税收服务责任卡、召开一场税企座谈会、举办一期税收政策培训班、开展一期纳税服务主题宣传”为内容的“六个一”活动。为巩固“六个一”活动成果,成立了6个服务小组,由局领导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分片到全市重点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和“六个一”回访活动,分发《致全市地方税收纳税人的一封信》,将“六个一”活动的开展现状、今后的打算向纳税人告知,同时发送《纳税服务问卷调查表》,主动征求企业对地税部门改进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税收宣传月期间,全系统共走访纳税户500余家,向全社会发放公开信10000余封,征集到意见和建议30多条,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60余件。
二、与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相结合。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为主题,拍摄一部税收公益广告,在*电视台多个频道的黄金时段播放,社会反响很好。收集新近调整的税收政策,重点是与服务经济改善民生有关的税收政策,以滚动字幕的形式在电视台播出。召开税企恳谈会,邀请全市重点企业、特邀监察员和执法监督员参加,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临会指导,征求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和规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成立督导组,督促指导全系统继续贯彻落实《优化经济环境30条措施》和扶持纺织行业10条措施。松滋市局重新编印税收服务手册,补充完善《松滋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20条措施》,及时加编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领购发票的规定。
三、与开展税收政策培训辅导相结合。组织召开纳税辅导会,对全市重点企业的财务人员,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培训辅导。利用中国移动《手机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监利县局组建“流动税校”,将“税法课堂”搬进纳税户,开展为期20天的封闭式业务培训和税源清理工作,帮助纳税人建立完善征管资料。*县局继续在广播电台开办《地税之声》专栏,常年宣传地方税收知识,增进社会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四、与整治发票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大力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就发票的使用方法、发票使用的各项政策、发票使用的正常程序、发票的兑奖、实际生活中的发票案例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并为纳税人的疑难解难,有效增强了消费者索票护税的维权意识。选择市内交通主线的3条线路68辆公交车做车身广告,提醒市民消费时主动索要发票,让发票知识深入民心。全市成立了10个由*、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由*经侦部门牵头负责的集中清查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在全市选取16个车站、3个码头、10家大型商场、50家歌舞厅、60家小餐馆进行了集中清查。石首市局制作600块发票管理提示牌,税收宣传小分队逐户上门粘贴,将税收宣传入户和促进税收征管有机结合,提升以票控税效能。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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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税收法定会如此引人关注?正如一位长年从事财税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所言,作为政府获取财政收人的主要手段,税收本质上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剥夺,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这种剥夺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上,其给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敏感而重大。
也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要求才得以最终形成。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税收上的普遍做法,即不立法,政府不得征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强调,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对立法法的修改也是贯彻全会精神的体现,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进了法律中,彰显出国家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18个有效税种中,一直以来只有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确定的,而其他巧个税种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由于大量税种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质疑税率调整、税种开征缺乏民意基础的声音此起彼伏。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纷纷提出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回税收授权立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菩就是其中一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这位知名编剧向大会领衔提出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正是承载着如此厚重的民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人了审议程序。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许多代表惊讶地发现,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中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调整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删减引发热议,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明确表示,应将税率写进相关条款,以避免税收法定的立法效果和未来执行效果打折扣。今年2月,二审稿已经发给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我理解就算基本定稿了。结果三审稿出现那么大变化。当时真的是愣住了。赵冬菩代表说,如果税率的确定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税收法定原则会大打折扣,应将税率等税收要素重新纳人修正案草案中。
在会场外,许多学者和广大民众也在热烈讨论相同的话题。一些学者也认为,这样修改并不能确保完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会给权力任性留下不小的空间。一些学者更是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修改建议。在他们的眼中,此次修法机遇十分难得,不容错过。
在全国人大代表们对税率删减高度关注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率两字从删减到回归,既反映了立法法修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也是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正如一位代表所言,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尊重全国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这也让代表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主体作用,更加努力地履职尽责。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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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草案成为了他们共同关注的中心话题。今年全国人代会为时较往年更长,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要有专门时间审议和讨论两法草案。在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两法审议稿便已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此前还特地来到浙江,听取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对于两法的意见。此次大会审议两法,浙江代表可谓有备而来,提出的审议意见也趋于成熟。
物权法:重在实施
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这部法律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人有人权,物有物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小组审议时指出,公产和私产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既保护公有财产,也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很大突破。”翁礼华代表在审议说,“中国古语,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说一个人要推动社会进步,发展自己的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他要有恒心,有恒心必须要恒产作为后盾,对恒产的确认就靠物权法。所以我认为物权法一旦通过以后,会从更大的程度上推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性。审议中,让倪岳峰感到欣慰的是,他提出的“要将海域列入公产范围”的意见被吸收到了新草案中。据悉,草案自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条;立法机构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物权法草案的同时,对法律的实施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物权法所规定的征地补偿等问题,无疑对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财产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触犯法律。为此,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汪晓村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单行法和行政规范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各类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落实物权法,首先就要加强宣传教育。”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表示,物权法要做到像婚姻法一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丽水市委书记楼阳生代表提出,物权法有必要列入“五五普法”的范围中。物权法涉及了千家万户的利益,老百姓如果连基本的法律精神和重要规定都不懂,又怎么能落到实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李国光建言,执法部门要积极谨慎,毕竟物权法只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认真研讨和协商,不要操之过急,以免触及法律雷区。
新税法:合税的普惠与特惠
将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据悉,1991年和1994年,国家相继统一外企和内企的所得税制,出台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奠定了企业所得税“双轨制”。
“双轨制”第二年,意在合并两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便开始起草了。原因很简单:税制不公平。外企的主要优惠税率是15%,内企的税率是33%。综合各种统计,长期以来,在税前扣除等其他区别对待下,外企承受的所得税实际税负总体上比内企要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如果说“双轨制”在改革初期实行有特殊背景和良苦用心――由于国内技术、资金短缺,只得以诸多优惠措施来大规模引进外资,那么时至今日,这一模式已越来越失去合理化基础,自然需要进行“合法性”的调整。
以前由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假外资、“返程投资”等等问题开始凸显,这给不少内资企业增加了市场竞争的压力。一些代表表示,在高税负下,企业利润空间压缩,投入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资金也明显不足,这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新税法的制定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对中国内资企业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内资企业税率下降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经预测,雅戈尔集团一年可少交所得税1.6亿元至2亿元。集团董事长李如成代表对预期可见的“额外性政策收益”喜于言表。
在审议时,他表示,新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赋,有利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和和谐企业的建设;统一企业税收优惠办法,有利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引导各地企业更多地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向基础产业、农村建设的投入。
宁波市副市长余红艺代表在审议时指出,新税法和它所体现的政策引导,将对低能耗、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
此外,新税法还提高了企业公益捐赠减税的比例,不少代表们感言,这将有力地促进企业家承担各类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的成长与发展。
代表建言:优惠标准有待审视
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体现在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凡是能够得到优惠的,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企业,也不管你坐落在什么地区,也不管企业规模的大小、组织形式的变化,大家统统一样,该享受的都享受。
然而在现实中,诸如高新研发、自主创新等等企业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呢?
在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目前对于一些优惠企业的界定很不科学。何为高新企业?目前的标准是,在一些地方的高新园区内的就可以享受待遇,外面的就不行。余红艺代表认为,这种地域性标准显然不合时宜,新税法通过后原来的一些做法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余姚市委书记王永康代表指出,现在一些所谓的高新企业实际上从事的是组装工作的企业。据了解,目前一些挂牌高新技术的企业,经营的则是电脑机箱、显示器组装工作,实际上没有多少“技术含量”。据他介绍,国外对于高新企业的界定是以“研发占销售的7%”为线,而我们国家制定的是3%标准,实际上全国平均不足1%,浙江也不到2%。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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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王刚处长对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今年,国家将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是调整的内容之一。经多方调研,财政部草拟了《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主要调整措施是,“健全白酒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法对白酒业实行综合治理;继续对白酒业进行专项整治;采取白酒贴标等有效手段,控制生产企业的产销量;保留白酒消费税复合计税方式,统一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税率水平按现行税赋水平设计;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暂维持每斤o.5元不变;对白酒关联交易制定具体的计税办法,规范消费税税基”。他说,“调整意见”已经向国家有关部委和7个产酒大省征求意见,现在听取企业方面的意见,以便政策出台后更切实可行。
针对财政部《关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见》的主要内容,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后认为:
第一,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对财政部和中国酿酒协会召开这次会议,给企业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表示十分感谢,体现了勤政爱民、民主科学的执政作风。
第二,这次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应以解决税收流失为出发点,以实现公平税赋,减少和消除地方保护为原则,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防止盲目投资、低水平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制定政策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家管理能力,做到切实可行,令行禁止,收到实效。
第三,同意合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建议税率定在10%-15%为宜。
第四,与会代表一致要求取消每瓶五毛的从量消费税。大家认为,评价一项政策的成功与否,出发点是重要的,但最终应是看执行效果。2001年国家出台白酒每瓶五毛的从量消费税,初衷是通过税收杠杆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给规范守法白酒企业造成种种困难。从量消费税经过3年多的实践,不仅不能扶优限劣,扶大限小,反而加重了骨干企业的负担,助长了违法小酒厂的泛滥,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应该取消。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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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受关注的“20%所得缴个税”的政策,上海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凡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均将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北京明确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税。
“从法律条文来看,转让不动产毛收入减去成本的余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早有明文规定,并非新政策。新‘国五条’第一次强调其征收,主要是加大执行力度,这是执法层面的问题,不是立法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对《t望东方周刊》说。
即便业内人士认为不算“新政”,“20%所得缴个税”的政策已然引起舆论对于税收立法权回收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撰文指出,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剩余的15项税种则全部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国务院制定税法条例,是目前税收领域受非议的根源所在。”施正文对《t望东方周刊》说,国务院作为征税人和立法者,在立法上必然会强化政府的权限,“他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目前,18项税种、庞大的分税制构建起来的中国财税体制,只拥有一部程序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三部实体法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统一法律规范的缺乏致使当下的税收开征和调整难免带有随意性。
对于税收立法权回收全国人大的呼声,目前官方回应尚不明朗。3月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新闻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税收法定问题作出回应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属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人大权力,但是人大可以授权。对于何时收回,目前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另一位全国人大法工委下设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内部人士亦对《t望东方周刊》透露:“从现有情况看,人大起码最近一年内没有税收方面的立法事项,关于收回税收立法授权问题还没见到纳入日程。”
税种变更回溯
2013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比上年增加13335亿元,增长12. 8%;其中税收收入100601亿元,增加10862亿元,增长12. 1%。
另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1月18日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当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时提及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71182万,乡村人口64222万。
由此,根据“税负工作天数=(税收总额÷居民总收入)×365(闰年为366)”的计算方式,中国人2012年的税负天数约为162. 69天,即中国人一年为税工作162. 69天,占一年总天数的44. 57%。
税负压力近年成为热门社会话题之一,也使得公众对于税种的增减极为敏感。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种由多至少,经历了一个渐进改革的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要引进外资,就先立了外资的税法。”张广通说,国内企业还是延续计划经济那一套,“涉及外国的事儿单独立了一套法,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1983年第一次“利改税”方案,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
1994年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全面改革流转税;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1993年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幅度地压缩削减税种,为市场经济开路,经过精简合并,税种明显减少了。”张广通说,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至19种。
自2013年起,现有税种又由19种减少到18种。2012年11月,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据财政部网站,现有的18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船舶吨税(针对外籍船舶停靠我国港口征收)。
还有新税要开征
“现在还有一些新税要开征,比如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有些税种老化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房产税就需要修订;有的税种需要合并,比如契税、印花税等。”张广通说。
2013年3月25日,财政部条法司在通报“2012年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时透露,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正在履行会签程序。
这意味着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环保税意在用经济手段调整企业环境行为,使企业为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相应成本,是企业落实降污减排的重要环境经济措施。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任何增加的税都会遇到企业和民众的反弹。虽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但是在税收很多、税负较重的情况下,再增加任何的税,大家都很敏感,也会给企业带来压力。”
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税种的提出亦引发争议。
2013年2月18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在财政部网站刊文提出“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认为,开征社保税是大势所趋。不过,中国现在实行社保税的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操作难度非常大。
2013年3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了《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认为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对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遗产税的调节分配功能不可过分夸大。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认为中国已经具备开征条件的判断太过乐观。即便从现在开始启动立法,也难以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税收立法与部门意志
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民主性,决定着社会对税种的接纳程度,而当下税收立法权分散,不同的立法主体,其立法程序的严谨性与公开性差异甚远。
“目前立法存在的法律形式有几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蔡昌对《t望东方周刊》说,“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一般称为‘某某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法实施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种是对某个问题的答复,一般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如‘财税字’这样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独立发文时,称为‘国税发’,此外他们答复一些企事业单位具体操作的问题时也采用‘国税函’这样的文件。”
蔡昌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权和细致的执法问题上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力,“此外,许多实施细则虽是国务院做的,而真正起草文件草案的一般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蔡昌认为,这里面难免带有部门利益和便利,“且在审议程序上缺乏一套严格的民主审议和决议程序,最后通过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原草案上的改动往往不是很大。”
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其立法程序延续时间最长,吸纳社会意见的程度最高。
以个人所得税立法程序为例,2011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2011年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第二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当天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此后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5个由国务院制定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
根据国务院令第321号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审批、公布实施等环节。立项,一般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向国务院报请。起草,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或者组织。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法制部门可以征求社会公众或者专家的意见。
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税法文件的程序,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令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程序,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且向国务院相关法制部门备案就可。这种立法程序被法学界人士视作是“极可能体现部门意志”的做法。
“准税收权”失控
在当下立法主体多样的局面之下,税收征收随意性有所凸显。
2007年5月29日深夜,由财政部出面一项新政,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千分之一上调至千分之三。次日沪深两地股市开盘后,股指瞬间出现大暴跌,引起市场强烈不满,由于该政策是在半夜作出的决定,投资者将其称为“半夜鸡叫”。
另一税收征收随意性的实例是南京实施的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2011年8月23日南京市地税部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的规定,对要求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
南京此项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仅口头告知前来咨询的市民:“接到领导电话了,今天( 2011年8月23日)起开征。”
而2011年1月28日起落地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政策,从公布到施行为4个小时。在还没想明白政策具体内容的时候,两地部分居民就要按照新规为拥有和购买的住房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施行,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重庆、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改革的核心是将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该改革显然需要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但此前国务院并无此举。
此外,《立法法》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这就是说,国务院不能把全国人大授予的税收立法权再转授给地方政府。
由此,重庆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难以找到依据。两市的改革试点,是国务院通过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即“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此外,以往曾出现的“馒头税”、“小姐税”、“月饼税”等亦引起极大争议。
不过,在蔡昌看来,这些叫法有被外界误解的成分。“‘馒头税’,实际上是增值税,像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如果把馒头蒸熟了就变成17%了,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了。馒头税不是真正的税种,是增值税一种不规范的说法。”蔡昌说,“‘月饼税’,其实是对个人所得税一种不规范的说法,比如中秋节单位发月饼这样一种变相的福利,尤其对于央企,就把月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小姐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系,这种职业本身有争议,如果要征税,那是否就变成容许这种职业和有关娱乐场所存在呢?这是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在执法中的矛盾和模糊地带。”张广通说。
对于上述乱象,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曾公开表示:“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来说,目前地方税的征管权虽然基本上已下划到地方,但立法权、解释权等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立法权有名无实。”
“历史上曾经把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税权下放到了地方,但在地方上目前基本已取消。除了授权海南省、民族自治区、深圳特区可以做一些地方的立法,其他省和直辖市都无权制定。”蔡昌说。
“有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仅是指收上来的税归地方财政所有。但地方税都要由中央制定,只是中央在某些税收法律中规定,地方可以在某个幅度内规定税率等细则,但并不等于地方也有税收立法权。”施正文说。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是互动的博弈关系,如果缺少激励相容性,就不能形成应有的均衡。”李香菊认为,由于目前地方税立法权缺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明显不足,导致不规范的“准税收权”失控,由此出现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税收基本法“难产”
张广通认为应该在宪法和单行法之间架一个楼板,“一个二级层次。这个法叫税收基本法,或者叫税法通则。我国建国初期搞过一段,后来被废止了,最近一些年又提出来了。”
目前我国《宪法》与一些单行税法之间的空档现象十分突出,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规定中,缺乏统帅其他单行税法、规范国家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将统领和协调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税收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税收基本法》曾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1995~1997年间,起草组先后拟出多稿,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工作一度搁置。2003年,该法再次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税收基本法》起草小组,重新启动了这项法律的起草工作。
施正文向《t望东方周刊》透露,与外界想象相去甚远的是,《税收基本法》这部法律不讲税权划分,也不讲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只讲税收征纳当中的基本程序制度,相当于我国现在税收程序法中的内容,即税务局应当怎么征税,“真正阐述税权划分、税种分享的法律实际上应在财政法典中。这部法律很多国家都有,但中国目前还没有,财政法主要讲财政体制,规范各级政府间的税收财政权限的划分,包括税收的划分和支出责任的范围。”
“税收基本法已经谈了多年,从‘十五’谈到‘十一五’又谈到‘十二五’,一直都没解决。1997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着手与税收基本法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完成了一个草稿,但十一届人大没有把税收基本法列入立法计划,这几年相关的工作基本没有进展。”2011年3月,作为历届全国人大《税收基本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的专家成员,施正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目前是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好时机
当下,税收立法问题导致的税种多样性和一定的随意性,使立法权收回的呼声日益高涨。
“全国人大上世纪80年代才恢复正常工作,当时所有税收立法由人大来制定,是难以胜任的,1984年、1985年有两个税法授权,1984年的已经废止,1985年的还没有废止。”施正文说,目前国务院制定的税法都是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1985年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空白授权,相当于凡是与市场经济改革有关的,国务院都可以制定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对《t望东方周刊》说,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和范围;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这意味着《立法法》对此前的空白授权进行了限制,即国务院可以立税收方面的法律,但是人大授权的时候应当限制范围和目的。而目前国务院的做法几乎还是延续空白授权。”符启林说。
施正文也认为《立法法》是对空白授权和转授权的禁止,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实际上已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国务院制定税法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上不足的问题,税收立法权收回人大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