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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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迫在眉捷
丰泽区是199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泉州市管辖的一个新区,全区总面积126.5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9万人,2006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为241.3亿元,财政总收入11.6亿元。辖区内有各类企业3000多家,主要从事轻纺服装、包袋鞋业、机械电子,树脂工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有中石化汽油库、招商石化等单位的液化气储存库、鲤城物资公司的民爆物品仓库以及20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艰巨。丰泽区地处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安全生产形势“牵一发而动全身”,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辖区企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较差。尤其是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小网点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部分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有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自我制约机制,安全管理工作松懈。丰泽区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基础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企业、交通工具、街居道路不断增加,水上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机动车驾驶员不断增多,社会生产消费活动增加,人流物流量增大,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难度。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街道办事处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最前沿,但同时又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是有责无人。街道办事处要管安全生产,但没有机构,没有编制,也没有专职人员。二是有责无权无威。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没有执法权,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只能说一说,发一张整改通知书,其它的别无他法。一些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常处于无奈状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丰泽区委、区政府对全区的安全生产提出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上新台阶,不断开创新局面”的新要求。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迫在眉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和新途径。安全生产的关口在基层,安全生产的重心在基层。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在“前沿”筑起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防线
为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解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丰泽区委和区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于2004年8月以区政府文件出台了《丰泽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意见》,并督促区安监局负责落实。
一是严格把关配备专职安监员。专职安监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高中(职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专职安监员的配备和录用程序是:每个街道办事处配备5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工作人员中挑选推荐,报区安监局审批;每个社区配备2名专职安监员,由社区推荐,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安监局审批。区安监局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录用。目前全区共有专职安监员192名。
二是明确基层专职安监员10项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二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三是参加本街道或本社区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四是配合区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行业专项检查或联检互查工作;五是参与安全生产的宣传、咨询、培训及课题调研等有关活动;六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整治情况,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是对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来信、来电,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八是参与安全事故的抢险、排险和救助工作;九是协助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十是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区安监局组织编写了一本包括基层专职安监员10项工作职责和15个行业、工种在内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手册》,专职安监员人手一册,为基层安监员日常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方便。
三是补贴装备到位,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基层专职安监员每人每月享受120元的岗位补贴,全区财政补贴全年约30万元。结合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合格街道活动,改善基层安监人员的办公条件。
四是传帮带多形式提高专职安监员素质。区安监局每年对专职安监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平时通过以会代训,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检查、参予事故调查等具体有效形式进行传、帮、带,并通过在辖区企业设立安全生产联系点,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试点,提高基层安监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五是制定了街道和社区专职安监员考核办法,奖惩分明。区安监局每年对专职安监员进行业务考核。专职安监员如工作不主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合工作要求的;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有行为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工作考核评为不称职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安监局同意,取消其专职安监员资格,从次月起取消岗位补贴。东海、清源等街道办事处还专门制定了街道和社区专职安监员考核办法,奖罚并举,有效地促进和调动专职安监员的工作积极性。近两年来,已有12名安监员因工作不能胜任业务、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调整,32人次不同程度被扣除岗位补贴。而75人次因成绩突出,分别受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的表彰。
通过近两年来的探索,实践表明:在街道和社区设立专职安监员有利于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健全了基层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监管网络,基层一线安监队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在“前沿”筑起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防线,促进基层监管责任的落实,全区安全生产一直保持持续稳定。
三、启动乡镇(街道)安办委托行政执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006年3月份,福建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批复》,由省安监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通知,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2006年底,市政府下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今年3月底,丰泽区政府提出加强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意见,决定在各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全区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推进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区安监局在原有的建设基层安监队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不到1个月的紧张协调和细致周密工作有序推进,促成相关工作落实到位。4月18日,丰泽区召开各街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委托执法正式启动,区安监局杨乌锡局长分别与8个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在《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上签字并受牌。
1、在各街道内设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所需人员编制在各街道现有行政编制数内调剂解决),履行对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行使省政府闽政文[2006]106号和市政府泉政文[2006]475号文件规定的4项委托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权,业务上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区安监局统一为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牌和刻制印章,还制定《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就委托双方名称、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委托和受委托双方法律责任、委托期限、委托调整等事项一一作了明确。
2、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对已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同时按要求调整充实一批能力强、素质高、有执法资格的专职安监员。
3、为各街道安监办配备一部工作用车,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每辆3万元,不足部分由各街道自行解决。工作用车以安全检查为主,统一标志、统一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区安监局加强对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并对各街道购置的安监专用车辆进行统一验收。
4、泉秀街道办事处安监员于5月25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辖区的一家企业存在消防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对其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5月28日,组织复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的隐患均未整改,未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和第16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该企业开出警告并处500元人民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调研体会
丰泽区安监局能在较短时间内,使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和启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实效。对其实践,体会有三:
一是借“势”思为。县一级安监局就是要借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都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利之“势”,勤于思考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良策,大力宣传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性。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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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前店后坊(厂)”的食品生产加工点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餐饮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工商、财政、经信、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广电、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农业、畜牧、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监、旅游、烟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当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理顺关系,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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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现状 实践情况 理想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研究当前检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改革检察工作的旧体制,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反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新模式,这是检察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本文结合当地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简单论述一下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模式的构建。
一、案件管理的含义
“案件管理”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指的是一套向传统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提出挑战的观念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清除案件办理程序中暴露出来的检察机关体系本身所具有的抵触性。豍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严格控制案件的流程管理、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高效、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
二、近年来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下发后,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始尝试进行案件管理改革,并且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但总体来说,单个检察院案件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案件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案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较低,对案件统一监管的力度不够,精细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
对案件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案件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各地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不少地方则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高检院还没有开发出统一的网上办案软件及案件集中管理软件,大多数检察院未实行网上办案,开展案管工作只能靠人工手动,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跟踪、动态监督,影响了工作质效。
三、本地案管工作的发展情况
我们市从2010年开始着手开展案件管理的建设工作,到2011年底全市包括市院在内的13个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列编单设的案件管理中心,并配备了专职的案管工作人员,实行了全市统一的“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案件管理工作迅速展开并规范发展。
我们设定的案件管理中心职责为:对检察机关所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工作进行问题预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交办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和处理进行监管;完成检察长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豎
我们进行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依法监督、执行法律与执行规定相统一,不代替业务部门行使职权,宏观监督与个案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
我们案件管理工作的总体运行方式为:采取“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运行方式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即不打破现有的人员编制、处(科)室界限,充分发挥全市检察机关已全面实行网上办案的优势,由各业务部门在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受理、分流、办理案件,与此同时,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和办案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和实时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具体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
全市检察机关均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设置案管简介、图片中心、管理平台、督察台帐、督察通报、工作动态、制度规范、通知通告、上级文件等栏目,随时更新栏目内容,及时反映本院的案管工作动态。
(二)全面开展并规范网上办案工作
开发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检察院应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上办案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检察机关网上办案应用规范》等的规定,全面开展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各业务部门均实现案件受理(立案)、分流、办理、签批全部在网上进行,所有法律文书均在网上生成并由案管中心统一打印使用。
(三)强化对办案活动的监督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权限划分,经过授权进入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过程监控、质量监督和案件管理,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度及办理情况。实现了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始,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案件、技术鉴定案件从决定立案开始,直至诉讼终结,期间所涉各诉讼环节都纳入管理。根据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行提前预警,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对该细则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者编发《案件管理督察通报》等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四)统一打印管理法律文书
通过开发办案软件,实现了法律文书签批网上流转和自动生成。电子签章系统的启用实现了法律文书网上审批后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同时所有法律文书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打印,通过对法律文书的集中管理。
(五)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或对重点案件抽查等形式进行案件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编发《案件质量评析报告》予以通报,并与年终的绩效考核相衔接。
(六)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管
利用省院开发的涉案款物监管软件开展对涉案款物的集中监管。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案件的立案、侦查、移送、判决等办理情况及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管理、处理等情况均纳入案件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实现同步跟踪,实时监管。
(七)进行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利用案管数据信息综合平台全面掌握办案数据的特点,每个月公布各业务部门的主要办案数据,每季度对本院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院领导和上一级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
(八)开展案件督察活动
根据检察长批示,对正在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或反映有问题的案件立项督察,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发出《案件督察意见书》或《案件督察整改书》予以督察纠正。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效果十分明显。
第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科学执法能力。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加强了对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第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案件集中管理实现了对检察机关所有业务运行的全面动态掌握,增强了检察业务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人员轻点鼠标,就可以查阅到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流程进展,实现了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减少了超时限办案,保证案件有始有终,有效防止了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
第三,提高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管理程度和工作效率。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的应用提高了检察机关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仅加强了对案件的全面管理,方便了案件查询,也实现了检察资源共享,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开放式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使律师、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亲属等可以通过现场或电话查询,及时了解案件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办案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新型案件管理机制模式的构建
实践证明,更为完善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应该是:以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为依托,在完善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流转中心
案件管理机构要严把案件的“入口”和“出口”,成为各类案件的“总开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然后把案件分流到具体业务部门或案件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二)文书管理中心
把好文书管理关,对涉及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对于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后予以统一制作,对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编号管理。
(三)对案件全程监管
对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监管,侦监、公诉、民行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其他案件从立案之日起,通过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四)对涉案款物专项监管
监督自侦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及时交计财部门保管,确保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检查已决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理,督促办案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根据判决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五)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制订切实可行的评查办法,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评查,评查结果及时通报。
(六)业务统计与分析
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流程管理当中,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确保检察业务健康发展。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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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贯彻执行《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部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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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等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为目标,以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出发点,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全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职责明确、职能完备、机制完善、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具体要求
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在工作职责、建设标准、工作运行机制、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一)工作职责
1、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基本职责是开展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组织并监督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3、负责辖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
4、承担辖区内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监测。
5、根据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设定的权限,开展卫生行政许可、采样监测、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查处以及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分级监督。
6、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统计等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报表的统计、汇总,并定期将卫生监督信息和统计报表上报区、县(市)卫生监督所。
7、负责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员(助理卫生监督员)、联络员的日常业务指导,负责对公共卫生管理员(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和行风纪律的督查。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建设标准
1、人员组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为4-6人,负责卫生监督执法的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卫生监督员及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各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公共卫生管理员(助理卫生监督员)。
2、经费保障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是辖区卫生监督所派驻乡镇(街道)的工作机构,房屋建设、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等应按照浙编办[2006]8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辖区财政预算。
3、业务用房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用房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装修格式应当统一,其中办公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档案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罚没物品暂存室(库房)、卫生间等。
4、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
(1)统一配备监督执法车辆,车辆外观标识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每个派出机构至少配备一辆执法车辆,满足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的需要。
(2)配备办公桌椅、衣柜、文件柜、电脑、扫描仪、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通讯工具、碎纸机等必需办公用品和照像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器材,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同时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配备因特网接入设备并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卫生监督软件。
5、形象标识制作统一的形象标识、标牌。机构正门应当悬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中心乡镇、街道名)分所”的牌匾,牌匾为立式悬挂。办公室门外应当悬挂卫生监督分所标牌和卫生监督徽标,徽标须符合卫生部的规定。正大门上方统一悬挂卫生监督徽标,卫生监督徽标两侧分别为“中国卫生监督”和“chinanationalhealthinspecti0n”字样,字体格式为黑体,卫生监督徽标和中英文“中国卫生监督”字样颜色均为蓝色(可参照杜邦公司施必快2k漆rt0815宝石蓝),底色为白色。
6、政务公开内容办公场所应制作统一格式的政务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分所的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姓名、照片、监督岗位职责及管辖区域范围、接待制度与投诉举报处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卫生监督员誓词、投诉举报电话、分所责任区域示意图等。
(三)工作运行机制
1、管理考核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隶属区、县(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并定期进行考评。区、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综合(稽查)管理机构对监督分所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稽查和指导。派出机构按照区、县(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工作开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派出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考核。
2、实行分所长负责制派出机构设立分所长,卫生监督员在分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共卫生管理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上报所在地区域内新开办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本区域内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工作制度(1)ab岗工作制;(2)一次性告知制度;(3)首问负责制;(4)工作例会制;(5)重大事件报告制;(6)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7)文书、信息管理制度;(8)接待制度;(9)档案管理制度;(10)服务承诺制度;(11)学习培训制度;(12)廉洁自律制度;(13)工作联系制度;(14)卫生检测仪器管理规定;(15)执法证据、没收物品保管处理规定;(16)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求制定的其他制度。
(四)档案管理
档案采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发挥网络优势,采用电子化文书管理,统一格式,便于查找。
1、业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以一个管理相对人为单位建立一个监管单位;为监督对象建立专门的基础档案。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行政相对人档案整理规则》(试行)的要求;依据一户一档的方法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并输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2、文书档案
(1)专项检查:要求有计划或通知、过程性资料、2-3张有文字说明的照片、小结等。
(2)投诉举报:要求有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2-3张有文字说明的照片。若属取缔的;则另制作“取缔报备表、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书”。
(3)各类报表:包括年报表、汇总表、本底(登记表)等见电子化管理内容。
3、照片档案
每年按精神文明建设、监督执法等分类归档成册。照片档案按照要求归档。
4、电子化管理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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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管 监督
一、案管成立的背景
(一)案管机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检察业务总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而长期以来,案件的管理均以业务部门自行管理的方式为主,案件没有统一的出入口,无法对办案流程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有效监控案件的质量,导致出现了程序监督缺位、质量监督滞后、数据统计不准确等监督不力现象。这样的情况下急需有一个部门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社会公信力。
(二)案管机制是加强自身监督的有益补充
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主要是一种制约型监督,必须以前一诉讼环节的提请或移送为前提,因而具有被动性,难以实现对执法办案过程同步监督,设立案管后,配备一名流程监控员,将原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流程控制权分离出来,织造纵横交错的案件监控网,将静态的监督变为动态的实时监督,将分散的办案人员自我监督变为案管的集中监督,将事后的案件评价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把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节点和每一起案件中,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杜绝执法权滥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三)案管机制是信息化管理的必要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截止目前,检察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检察机关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无法体现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更谈不上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这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是因此应运而生,成为解决这一瓶颈的重大举措。通过统一进口和出口,最大限度地把事务从业务中分离出来,提高了案件的管理水平和办案的效率;通过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了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院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减少了重复劳动。
二、现阶段案管部门的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案管办的机构职能中指出,案管办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浙江特色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中将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为“统一受理、流程管理、动态监督、业务考评和服务办案”。
我院于2013年12月根据省院的安排,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坚持“配优配强”原则,挑选了责任心强、电脑操作熟练、精通办案流程的干警成立案管队伍,设置主任1名,工作人员3名,均熟悉检察业务流程,确保了案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现阶段,案管的运作模式尚在摸索期,我院根据工作实际,规定了以下四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案件流转
统一受理、分配、送达案件,统一对案件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细化了案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标准,以及上诉、抗诉、复议、复核类案件的收送案标准,加大了对受案程序性审查和对部分事实、证据的实体性审查力度,严把案件进出口关。规定案件流转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案件,由案管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二)质量评查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平与效率,案管牵头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制定案件评查方案,将审查逮捕案件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或不再移送起诉的;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诉判不一或撤回起诉的等十类案件作为重点评查的对象,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个案评查、专项评查的方式对本院业务部门已经办结的案件定期开展评查和通报。案件质量考评的意义在于在全面掌握业务部门办案质量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系统地分析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院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或完善办案机制提供参考。
(三)统计分析
我院案管立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统计功能特点,自行拟制设计了《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每月业务工作考评统计表》,案管对涉及到考核的八大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和数据统计,并本着边探索边修改的原则,汇总完成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从而准确把握执法办案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执法。通过对单位、部门和个人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指标的分析,为绩效评价提供基本依据,服务管理决策。
(四)律师阅卷
为进一步规范辩护人、诉讼人的接待工作,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人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将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我院案管开通电话预约平台,辩护人、诉讼人可以通过预约电话向案管进行阅卷预约,案管及时进行预约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辩护人、诉讼人要求案件查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和听取意见等事项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于案管,由案管安排专人负责。
三、案管部门运行面临的困难
(一)案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
检察院的职能范围是既定不变的,因此案管作为新设部门,不可能凭空添加很多原来没有的职能,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从原来的各个部门分解出来的,所以就产生了职责重复的客观现象。比如案管的案件流转职能与检察院的主要业务部门,比如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的办案职能有交叉,案管的监督服务职能又与检察院的办公室、监察部门的工作内容有重合,这直接导致了案管部门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因为职责不清,而处于尴尬境地。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和利益考虑,于是在实际工作中就发生了部门间互相推诿、分工不明,这样不利于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二)对案管部门的设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案管作为一个新设部门,它改变了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将原来业务部门的“办案管案一体化”工作模式转变成了现在案管部门的“统一化管理案件”的工作模式,案件管理模式的全新变化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习惯了原有工作模式的老同志,对案管的成立及运行很不适应,间接阻碍了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他们认为案管就是做原来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等一系列检察事务性工作,理应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的,而不是带来麻烦。但是案管成立后,因为开展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相比以前单纯的办案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工作程序也变得繁琐,因此很多人存在抵触和抱怨情绪,认为成立案管就是多此一举,自找麻烦,还不如原来业务部门自己管理来得方便。
(三)案件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尚未健全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的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制度的重要性,告诉我们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具体到案件管理领域,根据系统论,需要构建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机制、案件质量绩效考评机制、案件信息整合反馈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管理机制。 但是,到目前为止,高检院除了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外,并没有出台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的其他文件。各地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相关规范,导致案管对外职能不一,操作程序规范也不统一,案管的监督流于形式,并没有达到以管理促案件质量提高的预期效果。
四、完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加快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下的有益实践,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但是案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惑,如何消除障碍,充分发挥案管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突出和树立案管部门的权威性
一个部门如果没有树立权威,就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案管也是一样,它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所以需要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的权威,否则一切都是空话,更加谈不上提升案件质量。总的来说案管的权威性可以在这几方面体现:首先,明确案管的职能范围,让全院干警都熟知案管是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它要对一切办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其次,要改变办案人员固有的观念和习惯做法,消除对案管的抵触情绪,自觉接受监督,案管也要在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树立自己的威信,从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最后,加强案管部门的队伍建设,案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坚持原则,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第一,建立健全案件程序管理制度。在对控告、申诉、举报线索的分流处理中,对侦查机关、其他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受理中,严格把握进出、分流等程序中的各个步骤,做一个称职的守门员,规范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第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水平为目的,对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做一个公平的裁判员。第三,建立健全信息整合反馈机制。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平台,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配合执法办案专项检查,对一定时期内的检察业务运行情况作出综合分析,有效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对策,为领导统筹安排下一步工作出谋划策,做一个优秀的参谋员。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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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负责市律师协会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装备、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本建设投资使用。
(二)政治(警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规章制度督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警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部署、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律师公证管理科
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协助办理律师执业许可、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做好公证员任命工作;承担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办公室承担基层警车、装备、服装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劳动教养管理科
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劳教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监督、指导市金河劳教所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法律服务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省司法厅管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起草、审查、报备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干部法制培训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政策理论调研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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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
(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
(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
(一)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市、区)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
(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
(三)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三)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四)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五)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建制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范其监督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二)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
(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六)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义务,造成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三)索贿、收贿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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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业管理监察是监察机构依法对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及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机构的设置: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三、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业监管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受理矿业管理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为政不廉案件的举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责任倒查等。
定期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在矿业管理中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履行本矿区维护矿业秩序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专门检查: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或上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的交办,进行专门检查。
责任倒查:发生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应矿业管理中履职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
五、县矿业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工作。县矿业监管部门应实行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告制度,每月要将所有举报受理、查处的各类矿业违法违规案件汇总一次,并于25日前向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报告。县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将汇总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在月底前向市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上报。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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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各业务部门受理案件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多头收案、互不知情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达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渠道不畅。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程度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制约办案效率,影响领导决策。
三是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不统一和监督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忽视办案程序公正和应急问题的处理预警工作;案件监督多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
四是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停留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等层面,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日常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分析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刻,弱化了内部。
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1、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2、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此前,全国政法机关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辅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3、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在部门自我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一般仅仅追求责任范围内的规范化操作,部门之间的规范化要求存在差异,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配合也较为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诉讼活动规定了制约机制,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细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办案活动传统方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催办机制,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各类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一般由科室内勤进行受理、审结等的编号,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与承办人协商一下,确实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就直接销号拿回去,或者承办人为了借时间进行时间的修改等,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通过对已掌握的'案件数据库'情况的分析,主动超前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
4、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导入市院中心数据库,依据开发的《检察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完善
作为一个运行不久的新生事物,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由于受编制所限,很难实现单独设立专门的案管工作机构,都是将案管工作纳入原有综合部门,在不增加原有综合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管理质量。如何解决案件管理中心案多人少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有求实精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再者,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具体评比方案的制定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案管中心一般都是从案件质量检查、网上监控两方面行使案件监管权,监管的方式以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这样的监管方式使案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管、指导作用。如何摆脱这种陈旧局面,笔者认为,应从思想认识、监督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以强化监管力度。首先,应当明确案管中心的权限范围,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中心的监管职能,使案管中心在行使权限时有充分的力度;其次,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以及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的案件、撤回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再者,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补充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方面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出案管工作对办案质量的保证、提高作用。
1、建立案件管理检查、通报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案管人员直接向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反馈,责其整改;对涉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案件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纠正意见书》;同时规定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撤回、撤销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负有向案管中心通报的义务,案管中心再采用调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逐案审查、实体把关。
2、建立案件管理预警机制。借助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案管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对案件运行及流程中发现的各个办案环节执法行为及操作规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如“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进行专项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将从实体质量、程序质量及卷宗文书质量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是否超期羁押等进行日常考核,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并与相应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此激励或鞭策干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四)深入分析、服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