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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4-03-24 12:01:02 查看人数:88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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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

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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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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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 企业 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 000万元,漏征税款3 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 法律 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 企业 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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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__市涉外经济发展迅速,外资企业和在外资企业任职的外籍管理人员逐年增加,目前,全市共有外资企业__x家,外籍管理人员__x人。由于外籍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各项收入比较隐蔽、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等特点,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难点。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__市地税局按照“入境登记、申报纳税、审核评税、约谈核实、离境清税”的涉外税收征管思路,以实施外籍人员税收约谈为突破口,针对外籍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科学管理,分类约谈,促进外籍人员依法申报纳税,提高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20__年,全市外籍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__x万元,20__年实现__x万元,20__年达到__x万元,占全市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__。在实施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宣传培训,为实施税收约谈创造良好条件

实施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是税务部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涉外”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为给税收约谈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干部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辅导、讨论交流、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多种形式对涉外税收管理员系统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涉外税收政策、反避税知识、涉外礼仪、税收外语等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了__期税收外语培训班共培训涉外税收管理人员__x人次,选派名外语基础较好的干部外出参加专业培训。我局__税务所干部__x,目前已能熟练运用韩国语与韩籍人员交谈,解决了税收约谈工作中的语言障碍问题。为提高约谈水平,我们争取市局支持,先后几次邀请__市局负责税收约谈工作的专业人员来我局授课辅导,讲解税收约谈工作的实施方法、步骤和操作技巧,为税收约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是争取纳税人配合参与。税收约谈涉及到外籍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纳税人积极配合,我们通过召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宣传税收政策,为外籍人员提供通畅的咨询渠道,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并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了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外文对照汇编,全面的介绍了具体的涉税事项及纳税义务,消除因语言差别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理解存在的偏差,增强外籍人员纳税意识,理解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约谈工作。

三是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配合。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加强外籍人员税收管理会影响投资环境的片面认识,我们把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作为实施税收约谈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局党委主要领导多次向市委、政府领导汇报沟通,并专门向市政府提报了《关于对外籍人员开展税收约谈工作的报告》,将当前涉外税收管理现状、实施税收约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收约谈工作的性质目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措施作了专题汇报,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并专门作了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为税收约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科学组织实施,提高税收约谈效果

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的实质是针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存在偷漏税嫌疑的外籍人员,通过约见、会谈等比较和谐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税法宣传、政策解释、纳税释疑等服务,通过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其自觉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外籍人员的实际情况,在掌握大量基础性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比对,将外籍人员分为abc三种类型,即,境内境外收入申报比较正常,且申报纳税数额较多的,为a类纳税人;境内收入申报较多、境外收入申报明显偏低的,为b类纳税人;境内收入申报偏低且不进行境外收入申报的,为c类纳税人。为增强约谈工作的实效性,我们结合实际,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约谈措施:

1、对a类纳税人,加强沟通交流,巩固其纳税意识。由于a类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高,一般很少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有现象,在约谈中,我们重点是向其解释税收法律、法规的疑点难点,与他们加强交流沟通,通过税收约谈,宣传税收政策,解决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差异而导致的申报不准、不实等问题,通过税收政策沟通和纳税申报辅导,帮助其正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避免漏申报、多申报等现象,以优质的服务巩固其良好的纳税意识,并通过他们带动其他的外籍人员如实申报纳税。如我局所辖某日资企业的一名日籍经理,来华第一月领到薪水后主动申报纳税,由于不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申报时只申报了中方发放的4000元工资,尚不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我们及时对其进行了税收约谈,详细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该人员了解了税收政策后,主动将日方发放的80000元工资合并申报,依法缴纳了税款。自此,该人员每月自行主动申报纳税,年申报收入__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__万元。

2、对b类纳税人,设定收入警戒线,促其如实申报。为防止个别外籍人员隐瞒境外收入,我们通过外籍个人管理软件将所有外籍人员申报的收入、缴纳的税款,按月份进行统计,全面收集外籍个人有关信息,以及不同国家的工资制度和薪酬标准。对来自不同国家、担任不同职务的纳税人分类掌握月收入最低“警戒线”。对境内收入足额申报、境外支付的申报收入与我们掌握的情况相比相对不足的外籍人员,我们根据掌握的最低收入警戒线,通过召开通气会、座谈会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税法宣传,用以案说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税收法律环境,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对我国税法的遵从度,并通过对外籍人员所在单位的规模、收入利润以及个人担任的职务、任职年限等相关信息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促其如实申报,从思想上杜绝偷税的念头。在大气候的带动下相当多的外籍人员会主动提高申报收入。以韩籍人为例,去年以来, 通过设定最低收入警戒线,有针对性地加强约谈,许多人员主动提高了境外申报收入,从约谈前的__提高到__,全年申报个人所得税增加__x万元。

3、对c类纳税人,加强涉税信息交流,迫其如实申报。这类纳税人境内收入申报偏低,且隐瞒境外收入,偷逃税意图比较明显,是税收约谈的重点。针对这种情况,约谈中,我们坚持内外并重,对内,严格约谈程序,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对外,积极与相关部门搞好信息交流,通过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与工商、外经贸、公安、银行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的信息交流和税收情报交换,掌握其境外收入情况。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约谈技巧,做到既耐心细致、以情感人,又坚持政策,有理有据,让事实说话,迫使其承认隐瞒收入事实,如实申报收入。如某韩国企业的三名外籍人员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对其进行税收约谈前,我们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了他们境内、外的收入大大高于申报收入,约谈中,三人形成攻守同盟拒不承认境外支付的收入,对其收入与消费明显不符解释不清却又百般抵赖。我们约谈人员在反复向其宣传税收政策不见效果的情况下,通过出示税务部门掌握的证据资料,并强调税法的严肃性,明确告知违反税收政策的危害性,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列举一些被公开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威慑力,抓住被约谈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教育和引导被约谈人主动终止税收违章、违法行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尽量减轻因税收违章、违法带来的损失。迫于大量的涉税资料和政策威力,最终三名外籍人员,主动将韩国支付收入情况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税56万元,补交滞纳金6万元,在全市境内韩籍人员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有力地促进了韩籍人员的纳税意识。目前,全市境内韩籍人员主动纳税申报率达__,今年上半年申报纳税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__。

三、完善制度管理,推进税收约谈工作不断深入

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工作看似简单,实则是一项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操作难度较大的复杂性工作。税收约谈工作的深入开展,除了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科学严密的约谈技巧,还需要规范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作保障:

一是做好外籍人员登记管理。近年来,为加强外籍人员登记管理,我们根据市局有关办法要求,逐步健全完善了“外籍人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与有关涉外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交流,使外籍人员入境后的各种涉税信息都能及时传递到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一人一档”信息管理软件的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为每一名外籍人员建立电子档案,随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收入情况、出入境时间等信息。从而为税务部门加强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开展税收约谈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制度。近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外籍人员约谈核实管理办法”“外籍人员审核评税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使得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通过“审核评税”软件,可以根据外籍人员的职务、国籍、所在企业规模及效益等建立逻辑分析系统,通过对采集信息的纵向、横向逻辑对比,将本企业、本行业、本地区的外籍人员申报收入与其他企业、行业、地区进行比较,筛选出申报异常的外籍人员,从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认为申报不真实的纳税人实施税收约谈。仅今年上半年,我们就通过对不同地区但同一行业的__名外籍人员收入对比,发现纳税人有隐瞒收入嫌疑,经过税收约谈和核实,补缴税款__万元。

三是深化涉外税收服务管理。税收约谈既是管理手段,也是一种服务手段。实施税收约谈,税务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努力做到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积极主动地为外籍人员提供税收政策、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服务,特别是要多提倡人性化的沟通交流,注意方式方法,以纳税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宣传政策,晓以利害,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做到有理有据,刚柔并济,程序规范,敦促其自觉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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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营业税时期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

原营业税时期,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二十余年的征管实践,建立起了以流转税管理为基础,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建筑业税收管控模式。其代表性的制度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概括来讲,其管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项目登记制度,要求纳税人签订工程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税务机关采集有关工程信息,作为对工程纳税情况进行监控的基础;二是以票控税制度。要求外来异地建筑企业在项目地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凭项目所在地的发票作为税收凭证,通过控制发票来有效管控税源;三是集中管辖,对涉及本市多个辖区的重大工程项目集中统一到某个区局办理登记和纳税,加强税源管控;四是委托,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及分包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从源头上防止税源流失。

二、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及问题

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的,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和预缴申报增值税款。现行制度下,对异地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力度出现了弱化现象,相应地,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管理也一并收到影响。1.缺少强制手段。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的规定,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在项目地预缴税款的,超过6个月后由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异地建筑企业即使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项目地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和补缴税款。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手段,对异地建筑企业实施管理面临较大困难。笔者所在辖区就有部分外地建筑企业未及时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款,而是选择回注册地缴纳,项目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既不能要求补缴也不能实施处罚。2.管控力量分散。笔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较为被动,主要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没有开展专项的监控及评估。针对外地大型建筑企业的管理力量较为分散,按现行政策需由各项目所在区分别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例如,有一户外地来的大型施工企业,在全市共有50多个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市各个区,由于单个合同金额都不大,各个区局也未重点进行监管,导致税源出现流失,但将所有合同金额累计,该大型企业从本地取得的工程收入却超过了3亿元,数量较为可观。3.纳税人办税成本高。按现行政策规定,外地建筑企业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该项申报业务目前暂无法实现网上办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机构和管理人员往往不在本市,出于成本考虑也大多不会在项目地配备专职财务人员,需要预缴时外地财务人员要乘坐飞机、高铁赶往项目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申报,办税成本较高。笔者了解到,部分异地企业就是因为办税成本问题,未主动向项目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而选择回注册地缴纳税款,导致项目地税源流失。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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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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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法律制度。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也已经有20年的历史,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也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与税收民主的进程。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不仅与税收征管改革不配套,还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一、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而,在当今社会,纳税义务皆因国家税法而产生,或者说,国家税法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根据。但是,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确定,因为在课税法定原则下,抽象的纳税义务的成立只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或事实,在未经过征纳双方的认可之前,它也就是一个条件或者事实。要使抽象的纳税义务落实为具体的可实现的纳税义务,还须按照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义务及其程序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在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下,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等都是相对固定的,对纳税义务的大小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有计税依据即应税收入与应税所得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并对纳税义务的大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很显然,对纳税义务的确认,实际上就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与所得进行确认。但是,直接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只有纳税人自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是通过纳税人来了解其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因此,在纳税人未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收入与所得信息的条件下,税务机关要得到这些信息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这无疑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不仅会引发税收行政效率低下,也不符合现代的税收民主思想,因而,这种由税务行政当局单方进行确认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人们最终发现,先由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时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书面报告,确认其纳税义务,再由税务行政当局审核、监督的做法更为有效。按照这种思路,纳税义务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存在怠于申报以及不实申报等情形,税务行政当局即无须介人,也无权介入。由于这种申报纳税的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的各种课税事务的功能,而被认为是一种国民主权基础上的最佳的确定税额方式。于是,现代意义上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世界各国的税法普遍都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和准确地进行所得、财产、支出等事项的申报。

事实上,这种纳税人自主确定纳税义务的申报制度的建立并不单单体现了税收民主的思想理念,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第一,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依法治税。由纳税者自主确定其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和申报不当的情形下履行补充性职责,使得征纳双方以税法为依据互为监督。第二,符合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让纳税者自己来承担申报义务,有助于实现公平课税的目标;纳税人广泛参与各种课税功能,又能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有限资源的制约。第三,自主纳税申报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让纳税者自身承担申报义务,能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在此过程中,会促使纳税人积极关心税收的来龙去脉,对决定税收用途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国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情。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着手建立纳税申报法律制度。1992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则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正式成为一项税收法律制度。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等,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在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相对复杂和混乱,不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种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如此等等,规定极不统一。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在1~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纳所得税,在1~7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面对这样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纳税人在15天内可能要进行三次申报。为了节约纳税成本,纳税人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在7日前一次性完成所有的申报。但是,这样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方便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增大了,而且申报的准确率会大打折扣。从实际情况看,将纳税申报期集中在1~10天左右也不妥。在每个征收期内,征收服务大厅内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但是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就再也难得见到纳税人了。

第二,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协调。应该承认,规定每月的l一10日为纳税申报期即税款征收期,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之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用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余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4~5年就会翻一番;二是各地税务机关都实行了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分离,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

第三,在纳税申报资料方面,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存在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的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税收征管法》使用了“财务会计报表”字样,根据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所谓的“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之下,“财务会计报表”并不可能单独存在,单纯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并不能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而税务机关使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是为了分析纳税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利用其中与纳税申报的勾稽关系,为税收征管服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是全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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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2010年全市企业所得税纳税户1903户,征收企业所得税36919万元。其中1358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5745万元;另外545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1174万元,全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平均税负1万元左右,其余均为以票控税征收入库数,可见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2010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总户数为1903户,盈利企业1039户,亏损企业635户,零申报户数229户。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1358户纳税户中有604户企业赢利,征收企业所得税26019万元,其中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等20户重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5555万元,赢利企业中少数的重点企业支撑了所得税的收入,微利企业众多。据统计,微利企业为95户,占赢利企业总户数的16%;零申报户数229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2%; 企业亏损635户,亏损面达48%。微利、零申报和亏损企业总计959户,占全部企业的50%。

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分布在房地产业、采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大行业,六大行业占全市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89.56%。具体见下表: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纳税申报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对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二是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但现实中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主观愿意对企业实行核定征管方式,且在主体税种定额逐年调整提高的情况下,同一户企业核定的所得税却未随主体税种的调整而调整,甚至存在一定几年不变的情况,造成所得税不能与主体税种同步增长。

(三)纳税申报不理想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情况十分普遍,零负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通过实地调研,构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些企业为审批土地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但由于客观原因又未能拿到土地,一时成为空壳企业,零申报也就在所难免;新办企业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计委立项、投入经营等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立即实现销售。即便已投入生产,一般情况下前期运行费用支出较高,尤其是新办不足6个月的企业,第一年亏损的较多,造成短期的零负申报;一些处于倒闭、停业状态的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形成零负申报;由于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力差、税收政策掌握欠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零负申报;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农林牧渔业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未到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零申报处理,税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长期零申报;过分依赖于以票控税,疏于对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管理,对未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地税管理企业,管理部门为提高申报率,遍由税收管理员为企业做零申报处理。

(四)分析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的各个环节:一是我们对所得税的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数据体系,自有管理信息制度不健全,又未能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料,从中找出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二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由于人员素质的差异,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方法,对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三是管理环节中选择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和稽查环节中选择专项检查对象的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检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五)税源管理不科学

一是税源户数掌握不准确,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缺乏预见性,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部分企业利用改组改制、注销登记等,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部分重点企业改为合资企业、老企业改为新企业都直接影响了地税税源。二是对规模较小、纳税较少的纳税人管理不到位。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手段跟不上、人员有限等情况,对纳税人的管理普遍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思想,特别是对餐饮、住宿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管理不到位,征收税款不理想,个别企业欠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六)汇算清缴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起着宣传税法知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税源流失,检验日常管理质量,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多重作用。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汇算清缴主体责任的转移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但同时也孳生了管理“惰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工作责任与风险相对降低。但是,正是这种工作责任与风险的相对降低,助长了个别税务部门及其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以“守株待兔”的思想来对待工作,弱化了税源管理的时效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财务、税收知识欠缺。一是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二是专业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三是随着电子申报软件或网上所得税申报的推行,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过程基本上被软件自带的审核功能所代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如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不能参与审核,造成虽申报成功但数据不准确或有漏项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在管理上呈现出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状况。目前,所得税汇缴后的评估核查工作,由于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具体,方法不得当,评估核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

(七)纳税评估不实用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相混淆。二是纳税评估职责落实不到位,基本上就是从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过程,没有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形式重于实质,收效甚微。三是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四是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所需资料不充分、不真实,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选案随意性大,影响了评估质量。五是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准、重视不够,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或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评估岗位,但各自为政,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全面,偷逃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费、劳动工资、董事会费、会议费、车辆修理费和汽油费等内容的调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征管部门审核确认时也有一定的难度,造成企业汇算清缴不全,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错误地认为账面反正是亏损,汇算不汇算无关大局,根本不进行汇算清缴,征管部门也不进行督查,给以后年度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八)后续管理不完善

一是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登记不连续、不准确、不完整。如:连续亏损企业在台帐上未如实反映,对记载的亏损金额未按审核调整后的数字填写,有的直接按申报或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写。对弥补亏损的企业在台帐中未及时登记,造成有的企业上一年度已缴纳了所得税,下一年度还在弥补亏损,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二是企业所得税监管不科学,随意性大,相互不衔接。征管人员经常更换且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交接工作不透彻。稽查与征收不衔接,稽查后没有把企业年纳税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也没有把平常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相互脱节,这样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一是要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针对不同纳税人状况积极探索、推进分类管理;二是要提高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增值税实现“以票控税”、金税工程严密监控的形势下,加强所得税管理已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采取送税法上门等措施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日常的管理、巡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账制,促使照章纳税。

(二)提升申报审核水准

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明晰申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加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功能,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之间以及主、辅表之间和当期与累计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三)强化税源管理水平

从降低零、负申报率入手,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数据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不定期下发零申报企业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详细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或移交稽查。二是完善台账制度。根据企业零负申报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并分户建立零负申报台账,对零申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检查,实现重点监控。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零申报的原因、持续状况等情况仔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同时视情况开展评估,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由“事后处罚”向“事前服务”转变,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走亡户”、“空壳企业”及时进行注销和数据清理,对确实无对确实无法注销的企业,考虑在征管软件中单独增设监控模块,与正常企业相区别,以减少无效“疑点”核查。

(四)健全收入分析机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源,分析查找税收管理的漏洞,探索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变化、个人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弹性关系,不断深化按行业、按经济类型、按地区、按征收项目的细化分析,建立地税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编报分析制度,防止漏征、欠税、骗税等现象的发生。

(五)增强汇缴工作力度

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可将日常宣传与每年的税法宣传月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各个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的管理水平。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逐步增强纳税人对汇缴主体的认识,提高申报的自觉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强化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严格落实管户责任,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加大汇缴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认真分析、筛选,将税源大户、零申报或申报无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连续亏损或亏损数额大的企业、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及申报额变动大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列为检点,推进汇缴检查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通过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汇算清缴,凭借中介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务会计业务的优势,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真实合法的书面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的信任程度。

(六)强化纳税评估效能

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尝试探索联评制度,全面提高评估质量。一方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最后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尝试建立联评制度,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七)增强核定征收实效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严格控制核定征收面;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利用流转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借鉴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等成本支出,正确核定所得税款。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同一户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在调整定额时必须同步。

(八)提升分类管理级次

一是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管理对象精细化。从日常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强化薄弱环节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二是严密企业管理过程监控,促进管理内容精细化。理顺征、管、查关系,实现征、管、查的各自精细管理和相互精确对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责任区管理制度,细化户籍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纳税人物流、资金流的过程进行严密监控,扩大税源监控视野。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申报真实度。三是优化服务要提质增效。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标准,以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畅通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向企业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公开化纳税服务。四是行政执法要文明高效,做到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执法讲程序,服务讲感情。

(九)建立沟通交流平台

两个税务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分歧。特别是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不能出现执行两样政策的现象,税负标准要基本一致,解除纳税人的误解,促进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协作配合,征收部门对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的范围需及时通报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企业的稽点、稽查方向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征收部门,减少因不衔接而造成的征管漏洞。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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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管理 偷税漏税 建筑业 项目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年度先后承建了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 万元,漏征税款 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个挂靠工程处年度隐瞒收入 多万元,偷漏税款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

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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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纳税意识税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但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历史较短,而且我国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公平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1.代扣代缴制度不合理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主要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但我国的代扣代缴机制并没有确切落实。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导致税源流失严重,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在经济利益上结成了统一战线。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来自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雇主作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给本单位的员工创造较多的福利,有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从此动机出发有时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谎报,甚至漏报的现象,而我国现行的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目前缺乏较高水平的纳税环境下,需要纳税义务人有较高纳税自觉性的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机制还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我国实行自主申报机制已有多年,但效果却不明显。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人们受利益驱动产生偷税动机,而现行的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其次,到目前,我国实际有相当庞大的高收入群体,但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成分来看,来自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是微乎其微,高收入群体自主申报的积极性很差。第三,我国现行的申报机制不健全,个人主动申报率不高,尤其高收入者主动申报率不高,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的申报机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完成质量的一个重要主观因素是纳税义务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税收的认知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但仍有较大局限性。首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历史不长,对税收的宣传力度不够到位,导致公民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程度不深,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其次,累进税率的制定,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促使纳税者去偷税、漏税、逃税。尤其是在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逃税就意味着换取较高收益,在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情况下自然要选择偷逃税,同时,还带来负的“示范效应”,使其他纳税者产生不平衡的感觉,偷逃税现象日益增多,纳税意识总体恶化。第三,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纳税后必将收入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被一些负面道德伦理因素误导,有的纳税人对依法纳税人存在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有些人把能“偷税”视为能力的表现。另外有些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存在侥幸心理,出于自身的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偷漏税,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四,社会对纳税信息不对称,积极纳税和不积极纳税都被同样对待,积极纳税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另外,国家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纳税人对国家征税机关没有信心,也削弱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有的各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税,这是由于我国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中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就是存入银行,也因储蓄存款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而无法监控。由此可见,我国外部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社会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存款储蓄实名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体制尚未健全,对个人财产缺乏系统的登记核查制度,这些都加大了对个人财产核查的难度。

(四)没有规定所有取得所得的个人均有申报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所有取得所得的个人均有申报义务,不利于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1)个人取得的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2)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所得的义务,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由此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不利于监控、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二是扣缴义务人如出现没有扣缴或没有足额扣缴情况,税务机关很难向纳税人追补税款,只能由扣缴义务人补税,混淆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申报机制

1.加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

在目前的情况下,代扣代缴是实现税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加强代扣代缴制度,实际上就是加强税源控制。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和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规范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程序,建立奖惩机制,奖励依法实现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人。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就是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报送其代扣代缴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细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2.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实现自主申报最重要的是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一方面,可以建立税务号码制度,建立中国公民的“经济身份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须在自己的税号下进行,税务机关通过对税务号码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税;采取预先扣缴制度,促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取得税号。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重点是对高收入者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从高收入者开始,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完善自行申报体制,建立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体系。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从而使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规范行为、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及使用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再者,还彻底实施存款实名制,建立和积极推行个人账户体制,使个人账户体制更加完善。也就是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纳税、社会保障等都纳入该账户,从而建立起个人收入监控的网络。当然,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及计算机网络的强大支持。第三,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重点是对高收入者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自主申报税务部门对纳税小户征管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认真辅导以及优化服务,而不能将精力都放在对小户的征管上。从高收入者开始,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完善自行申报体制,建立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体系。建立和工商、银行等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以信息为依托,建立完整的纳税人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征管办法,提高征管质量,将高收入者的税收稽查作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

(三)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既应有取得单项收入时的申报,也应有年终的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有些国家还要纳税人申报其支付的大宗支出情况,并且要求一些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和监控人员出入境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购物和支付情况,以便通过纳税人的支出情况核查纳税人的收入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或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即“双向申报”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它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加快《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并且新税法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法人和雇主)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收入税源监控机制。

(四)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首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介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答记者问、免费周到的税务咨询等各种形式使公民了解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其次,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应强调“社会约束”。社会约束既包含法律法规、政策的“硬约束”,又包含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软约束”有时能发挥“硬约束”所起不到的作用。“软约束”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场合是一种“自我的道德心理调节”,因而就需要人们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知法、知德、知荣、知耻,从内心去追求高尚和文明。当全民重道德、守法律风尚形成时,个人所得税就一定能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第三,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评价体系,并可以将其评价的结果和个人的职位升迁、先进评选等相关联,用此来督促个人依法纳税行为。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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