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2586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7分钟,共有207位用户关注,31人点赞!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13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8分钟,共有287位用户关注,26人点赞!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3、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52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83位用户关注,33人点赞!
一、凡是本县范围内从事机制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砖厂),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国税部门管理,建立账簿,据实核算,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二、砖厂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县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砖厂(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砖厂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砖厂需要停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
五、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并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及定税情况、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每月耗电信息、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等等,做好机制砖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砖厂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砖厂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机制砖行业税源台帐》和档案盒。档案盒内必须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砖厂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核查情况资料、每月用电发票复印件、职工基本情况表、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纳税评估报告。同时,要在平时切实加强对砖厂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砖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八、砖厂应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并附报财务报表、《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生产用电发票复印件等,年报应附职工基本情况表。
九、《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砖厂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制砖机型、制砖机功率、当月用电量、出砖数量、万块砖耗电量、月初存砖量、月末存砖量、销售砖数量、单价、当月销售金额。
十、对账务健全的砖厂实行查账征收,并督促其申报一般纳税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县机制砖行业听证会结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砖厂,县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量×平均含税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当期销售量=当期生产量+上期库存-当期库存
当期生产量(万块)=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万块砖核定电耗量(或=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生产砖核定数量)
机制砖行业生产量标准以耗电量核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下的砖厂电耗标准为200-238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42-50块砖;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砖厂电耗标准为312-38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26-32块砖;不晒坯的砖厂电耗标准为500-62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16-20块砖。如砖厂在非正常时期或发生非正常事件时有明显影响电耗情形的,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十三、各税源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服务好纳税人。
十四、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砖厂有税收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县国税部门要利用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十六、砖厂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销售砖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销售凭证,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开具金额超过能耗控制指标的要补充申报,不得隐瞒。
十七、砖厂因水、雹、冻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报县国税局审核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
十八、税源管理单位应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县国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十九、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和税侦中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制砖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各税源管理单位、税收征管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砖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二十、砖厂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纳税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意偷税、抗税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砖厂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22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209位用户关注,24人点赞!
(一)各税种申报缴纳“通报通缴”。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在保证纳税人入库级次、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将现行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修改为多用户版,开发安装了国税征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同城申报”受理软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同城申报”受理窗口,专人受理非属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报信息写入ctais,同时与银行进行协调,按照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进行票据交换,做到税款准确自动划转上解入库。
(二)增值税申报的“通比通对”。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在纳税人选择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报时,都能将其增值税申报信息与发票信息实现即时比对。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比对,还对普通发票开具信息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结合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的电子信息采集,进行交叉比对;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通验的基础上,按月采集开具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三是对个体双定业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按月验旧缴销,并与定额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抄通认”。就是对金税工程专用发票抄税和认证可以在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对金税工程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推行了金税工程网络版,实现了市区各基层局之间都能相互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认证业务。
(四)各种发票领购“通验通售”。就是在不变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的票种核定、变更、版位升级、发票缴销等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放开发票发售权限,使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能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业务。
实行同城办税是全面落实“一窗式”管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体现了税收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拓展了税务机关的服务领域,提升了传统的管理服务理念,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纳税服务和监管的一次改革,其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
(一)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公正执法。实行同城办税后,原来非属地管理的纳税人对在不同办税服务厅的执法和服务有了比较,全市国税系统的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各个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执法尺度、手续要求等更加统一规范,纳税人在不同的办税服务厅得到了标准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开公平和规范执法。
(二)整合了信息资源,实现了征管信息的共享。一是整合了国税系统内部的征管信息资源。二是使税银库等部门信息共享模式发挥了最大的效能。三是为全社会建立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推行同城办税不但整合了内部资源,内部的信息壁垒和阻隔得以取消,而且也综合利用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外部资源,为下一步全面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并实现全社会的信息数据交换和比对打下了基础,为建立全社会的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
(三)拓宽了申报纳税渠道,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同城申报缴税是多元申报方式的进一步拓展,在新的申报软件支持下,各个办税服务厅都能接受不同属地纳税人申报纳税,消除了上门申报的区域界限,申报信息直接由市局权限受理,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36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02位用户关注,46人点赞!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24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57位用户关注,39人点赞!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炭、有色等矿山生产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矿山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矿山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县国税部门负责矿山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矿产品集中征收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凡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县国税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建立征收管理台帐(征收清册)和征收管理档案。征收管理档案必须有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表、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挂靠矿清册及其他涉税资料。
凡在县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矿山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等有关资料。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手续的,按销售额17%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实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必须在90日内到纳税大厅进行认证后才能抵扣,进入了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每月15日前凭金税卡到纳税大厅进行抄税报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矿山生产企业实行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县国税局委托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对矿山生产企业过卡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地方税实施委托,对达到一般纳人标准且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矿山生产企业,由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委托的这一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征收期入库,用作企业的预缴税款。
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在过卡税款时,应采用实名制,并在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上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对的税款应按月与单位、企业进行核对,并依法对未缴足部分进行补征。
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税款,不得擅自改变税款的标准和程序,并按规定于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到统征办实际购买的税费缴讫票据的情况,并按实际购票数量、金额计算、报解、划拨当月税款给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税费分配报表》及分户征收清册各一份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第八条单位必须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税款。每月在30日前要将当月税款划入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期入库,作为该企业当期预缴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数额由该企业补足其余税款,一并划缴入库。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九条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办理认定手续并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健全有关制度,达到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不能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税负偏低、纳税申报吨位与购买准运证数量明显有差异、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务混乱的要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对纳税异常户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开展日常检查和采取其它有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国税部门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深入了解矿山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发票开具、购买准运证等情况,每半年要对矿山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在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加大稽查力度,重点打击虚增抵扣,买卖、转让税票,虚开、代开发票等偷、骗、抗税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聘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帐能力的也可以委托中介结构记帐业务。
第十四条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要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按要求要保存10年后才能销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六)有买卖税票行为的;
(七)有其它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38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183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全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从明年开始实施,尤其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同时,也为下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以及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打下良好基础。如何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20**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实施,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决定,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二是有利于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到位;三是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四是有利于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过渡的进程。因此,全面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解决多年来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和瓶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是我们非常好的机遇,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机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责任感,采取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按照总局的要求、工作部署来做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件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做好打硬仗的思想准备
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别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受理工作,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法定义务,对税务部门来说是一项法定工作,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而是必须做好并做出成效的问题。这项工作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工作新、范围广。对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受理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我们需要在咨询服务、税法宣传、征管流程、表证印发、申报受理、税款的征、补、退、抵等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周密的工作。
(二)难度大。在目前全区地税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网络申报没有全面推广的情况下,多元申报的方式也没有全面铺开,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压力和阻力都不小,同时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困难也是不少的,但要求并不因此而降低。因此,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地开展,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我们通过扎实工作来弥补。
(三)时间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了,而对高收入者来说,他们对税法的遵从度相对比较高,时间一到,肯定有不少纳税人来申报。我们要在短时间内做好这些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这是对我们地税征管能力、业务水平、干部素质的一个全面考验。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俗话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正因为时间短、任务重,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我们就要统筹考虑,要把应该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应该理顺的各方面关系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来安排。希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统筹地安排好各项工作。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治区局已经制定了工作方案,希望各市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拿出自己的工作方案来。对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宣传媒体,发挥现有宣传工具的作用,政策宣传要到位,要开展深入细致的纳税辅导,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的办事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样,纳税人就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的氛围。
(二)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其他部门的配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请参加会议的各个业务处的处长给予全力支持,也希望在座的各位科长回去后要主动地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科室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综合部署。各市地税局要制定自己的工作方案,最起码要搞个时间表,明确哪个阶段做什么事情,特别是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将会出现什么问题、由哪个岗位接手、信息如何传递、由谁来归档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五)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做好培训工作;二是印制相关表证;三是做好纳税人的申报受理工作;四是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补、抵、退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市要按照自治区局下发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及时上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认真发现和总结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
另外,再谈谈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问题。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19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1分钟,共有134位用户关注,36人点赞!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6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202位用户关注,56人点赞!
1.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2、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应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8.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10.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1.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611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241位用户关注,41人点赞!
一、虚假零申报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从对该区辖区内80户企业零申报情况分析,发现有19户企业长期零申报,有45户企业连续2个月零申报,个别企业甚至长年无实现税收。经分析,发现企业进行虚假零申报的手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部分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享受优惠政策)而成立的新公司,虽然手续齐全,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只要目的一达到,公司人员就沓无音讯,既不办理注销,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为其办理了零申报;或者是企业改头换面重新登记,新单位成立后老单位仍存在,企业仍是“原班人马”,财务人员对其老单位长期进行零申报。
2、企业人为的调节税款缴纳时期延迟纳税。有些纳税人当期发生了经营业务收入,但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对实现的应纳税款不申报,选择零申报蒙混过关,逃避纳税。
3、企业应申报而不申报偷逃税款。个别企业甚至设明暗两套帐进行偷税,应付税务部门的账簿,多是采取违法开具发票,应转而不转收入,隐匿、少记或迟记收入,账外经营、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而形成假账,造成非常的零申报。
4、少数税务人员为了追求征管质量“六率”考核指标,在征收期的最后一天,将迟申报户、失踪户以及空挂户,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零申报处理。
5、企业长期无经营收入但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长期零申报。有些企业确实面临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长期无经营收入,但仍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导致零申报。
二、抑制零申报的措施探讨
加强零申报管理的关键,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对零申报户特别是异常零申报户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1、严格执行程序,规范“零申报”认定。零申报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因此,在认定“零申报”时,零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经税收管理员认真审核递交的材料,并下户进行实地调查,报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工作流程,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能视同纳税期已办理“零申报”,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另外,要实行零申报公示制度。各征收单位要对所有“零申报”户名单及附属资料每月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举报。
2、加强信息比对,发现异常零申报户。通过建立税源管理信息比对分析平台,加强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指标、发票购买和使用情况、连续几个月零申报等信息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零申报户,查找出原因,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对存在异常情况的零申报户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要从“一户式”综合运用数据系统中抓取有关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层次的对比分析,如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对比、与同行业相关数据的对比、当期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的对比等,通过对比分析和量化评估及时发现申报信息的疑点和漏洞,及时发现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而有的放矢的制定对策,防止税收隐性流失。
3、深入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大对零申报企业的控管力度,随时对存在疑点的纳税户进行检查。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分责任区进行抽查零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对有购买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分析比对零申报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确实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属于法定减免的企业,补充办理减免登记备案手续;对失踪户转为非常户管理;对没有如实申报,企图以零申报逃避纳税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并按户建立管理台帐,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建帐建制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对于不能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税款,以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