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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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和编制工作
为保证2011年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各专工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法整体合力作用,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拟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确定提请主体和承担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落实立法计划实施责任制。二是编制立法计划一类项目进度安排表,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10件一类法规项目依次细化并明确相关审议和报送时间以及责任人员等,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法规起草、审议工作进度,保证了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三是落实立法联席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后,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情况,督促做好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的准备工作。四是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提前介入法规草案重大问题的调研,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按期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为提高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2012年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早谋划早安排,从8月底启动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在反复调研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确定了一类立法项目8件、二类立法项目33件,并已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及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切实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根据本届人大工作收官之年的工作实际,适当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四是坚持立法计划编制与二类法规项目督查工作相结合,把各责任单位完成2011年立法计划二类法规项目调研准备工作的情况作为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法规项目的重要依据,确保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二、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修改工作
先后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禁毒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已经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法规审议和修改工作中,坚持把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重点,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如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时,明确了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和推进方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应用力度,补充细化了科技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完善了科技投入体系与保障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如在审议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时,增加了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力度,对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作了补充完善,在财政资金和科技支撑、生产要素等方面增加了具体的激励与扶持措施,切实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围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在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确立了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监管规定,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在审议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时,创新戒毒管理体制,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禁毒预防措施、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三是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在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时,为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管理,补充、细化了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如在审议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时,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增加了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补充若干强制性和鼓励性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主体,有效地推进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再如在审议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控制与管理,规范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剧拍摄、实景演艺及其他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虽不再纳入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仍作严格保护的规定,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风景名胜资源。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专项清理是继行政处罚清理和行政许可清理等之后进行的第五次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为切实做好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维护法制统一,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谋划制定实施方案。8月下旬,研究起草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2011年8月期间制定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纳入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明确清理的重点和清理标准。二是专门组织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将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及责任人,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件排查。三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清理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先后两次召开行政强制专项清理讨论会进行了讨论,对相关问题初步达成了共识。同时,还专门就审查的疑难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专题请示和汇报。11月和12月,综合各地各方面意见,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涉及行政强制的66件法规分为四类:一是根据2011年一类立法计划已修改或提请初审的法规有禁毒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件;二是向常委会提出集中修改议案的法规有专利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20件;三是同时存在其它问题或因上位法的修改,建议根据情况逐步处理的法规有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11件;四是涉及行政强制不需修改的法规有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33件。2011年底前,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仅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实施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确保立法工作的滚动实施。二是创新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如食品安全是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过程中,除了坚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外,还采取了公开登报征求全社会意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调研,邀请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食品消费者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等举措,更加全面深入地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为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拟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办法》,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主要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对各个工作环节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以及非省人大代表的秘办领导参与立法调研工作,作了制度性规定。根据个人意向,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深入、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法规草案存在的问题,提高法规审议的质量。四是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2006年至2010年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专门印发法制工作简报予以通报。为促进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还拟定《关于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程序》,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法工委还制定《关于落实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并自5月份常委会会议后,逐件向有关机关发出《关于报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通知》,督促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会同研究室完善新闻通气会、新闻会、法规公告等工作机制,并通过网络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规,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积极、慎重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一年来,共接收、登记、分送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7件,其中省政府报送规章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8件;杭州、宁波市政府报送规章14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0件。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做好接收和形式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备案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职能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落实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主动审查,做到有备必查。二是拟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于2011年4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着重就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督促备案、突出审点、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做好沟通和纠正工作、创新和完善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在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多次研究、沟通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以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明确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函》,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规章、决定、命令和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四是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和指导。通过调查统计,了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对有关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以法制工作简报形式通报。五是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做法与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六是加强与各地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对各地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指导,或者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准备工作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涵盖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体现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在地方立法中的指导作用,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十二五”的开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从8月份启动了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工作,要求省各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决策,提出需新增加的立法建议项目(包括修改、废止),或根据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提出拟删去的立法建议项目。目前已经收集了50多件立法建议项目,将进一步调研论证,为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或补充做好准备工作。
七、具体做好代表议案办理等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代表议案等办理工作。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4件、代表建议1件以及省政协交付的政协提案3件。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1件。二是法律法规询问答复工作。答复法律法规询问4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三是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意见建议。四是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4期,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参考。五是法规基础资料编印工作。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979-2010)》。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电子库(2011年5月)》。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1)》编印工作。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浙江省法规规章全书(2011年版)》的整理、编辑、校正。六是课题调研工作。参加主任会议成员重点课题调研,完成《关于“十二五”时期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的工作任务。七是会务和接待工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召开省与杭州、宁波两市立法联席工作会议,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外省人大召开的研讨会,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八是地方立法网工作。做好地方立法网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网民意见建议整理和沟通反馈,以及立法信息和理论文章采编、加载、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畅通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推进立法公开,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提供更多的民意参考。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一年来,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3月底省委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精神,召开法工委务虚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学习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十二届十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并结合立法实践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深化作风建设和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参与“之江先锋”创先争优闪光言行展示评选,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立法调研论证尚需进一步深入细致、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需进一步督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尚需进一步加强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12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收官之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倍努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做好对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等33件二类项目的立法调研准备督查工作。继续做好已经常委会初审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3件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13年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编制准备工作。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审查和调研论证的结果,对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健全和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促进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作机构和力量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突出审查工作重点,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立法最佳性决策,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转变立法工作重点,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改进法规起草模式,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促进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进一步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的质量。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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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来历和业绩变化
1990年2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牡丹江室友化学工业局将其下属的18家国有企业组建为“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集团”)。1999年11月,牡石化集团将7271.3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8%),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给西安圣方,成为第一大股东。1999年12月牡石化做出三项资产置换决定,西安圣方人员全面替换了具有牡石化集团背景的原董事班子。
二、1999-2001年度,圣方入主缘由
牡石化由于1997年和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10.35%和8.09%,很难满足当时的配股政策要求的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失去宝贵的配股融资(圈钱)机会,因此1999年12月,西安圣方在就受让牡石化国有法人股的公告中坦承,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发点是“直接介人资本市场,为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保证。”
三、各年年报审计及分析
第一,1999年年报审计:其他业务收入的争议。1999年年报是在西安圣方全面接管牡石化以后编制的,当年公司净利润为9553.66万元,每股收益0.37元为历年最高。审计师出具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1999年12月15日牡石化与黄山有线电视台签订《关于应用超能电器技术于黄山宽频网络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黄山有线电视台向牡石化一次性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 5000万元,价款于2000年6月30日前付清,牡石化将其列人1999年度其他业务收人。牡石化为什么急于在1999年确认这5000万元的收人呢?
第二,2000年年报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争议。2000年年报审计中,中兴宇事务所再次出具了解释性说明段,提醒投资者圣方科技200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有65,512,991.46元是销售给海南天琴公司,此笔销售占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6.1%(销售毛利率达到65.9%);圣方科技董事会认为2000年无须对公司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负责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表示:之所以要作这两段解释性说明,主要是基于谨慎原则,提示单一客户风险和无形资产减值的可能性。
第三,2001年年报审计:中兴宇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1年年报审计续聘中兴宇,总报酬为50万元,虽低于2001年全体上市公司70万元的平均收费水平,但仍为圣方科技历年年报审计收费之最。不巧的是,为配股融资目的一拍即合的牡石化和西安圣方,到头来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做出了证监罚字[2001]18号行政处罚书,分别对圣方科技前身牡石化及有关责任人、西安圣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2002年审计年报---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02年8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财务审计变更为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年报审计报酬仅定为20万元。
分析:根据资料,1999-2002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公司一直未收到委托牡丹江热电厂经营2号发电机组的回报(协议约定每年不低于1665.70万元),财务报表上始终没有体现出经营2号机组的任何收益,而牡丹江热电厂财务账面也未将价值11632万元的2号发电机组转出,可见2号发电机组的归属及委托经营收益存在重大疑问。
第五,2003年审计年报----西安西格玛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对圣方科技来说,2003年度是生死攸关的敏感时期。如果继续亏损,公司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而此时,公司将2003年的利润奇迹般地扭亏为盈,对此西安西格玛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st圣方2004年5月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圣方”。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考虑到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收费的提高来改善所获得的审计意见,从而达到实现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由于审计意见购买可能导致的不利经济后果。
一、加强和完善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很显著,但是可以对上市公司获得的审计意见造成一定的影响。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要详细披露更换审计师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应该得到前任审计师的证实,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购买审计意见。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费用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具有审计意见购买动机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来实现规避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改善获得的审计意见,从而达到成功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审计费用披露的监督,制定一个统一的披露标准来规范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披露。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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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即将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外,本届内审议的宪法及相关法案还有:审议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引人注目的民法典在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之后,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将安排分编审议,审议其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三编。原计划年内审议的证券法(修订)今年暂未安排审议,但仍安排在规划之中。规划安排审议的民法商法类法律还包括商事登记法、企业破产法,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行政法类法律安排审议的有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国防动员法、公证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初级卫生保健法,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法。
经济法类法律安排审议的有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企业所得税法,修订预算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社会类法律安排审议的有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划还安排修订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类法律中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并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
此外安排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期货交易法、不动产登记法、融资租赁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禁毒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反洗钱法、自然保护区法、海岛保护法、监督法,修订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并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
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守“四铁律”
国有控股股东绝不能采取国有企业管理下属企业的办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应切实做到四个不准,即:不准越过法定程序任免上市公司董事、经理人员或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不准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不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不准操纵上市公司搞虚假信息披露。
据悉,国资委已向下属11家存在非正常占用上市公司较大金额资金的中央企业下发文件,要求其尽快清偿所占用的资金。目前,有关公司的清偿方案正在制定当中。
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中,各类产权都会得到依法保护,任何股东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惩处。国资委将通过进行诚信教育、加强制度建设、督促控股股东积极清偿占用资金、尽快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有力措施解决违规占用资金等问题。
商务部:中国签订106个投资保护协定8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同时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权益,中国目前已与106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半数以上已经生效;与81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际海运和空运、国家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文体表演以及退休金、养老金等问题税务处理的规定等。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北京:2004年起提高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
为更好解决职工负担过重问题,经北京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退休人员大额互助门诊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北京市目前享受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大约有133万人,占全市医疗保险总人数的31%。目前,已有1526名特困职工享受到了政府特困救助基金在医保方面的救助。
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将退休人员门诊大额互助起付线由1500元降到1300元;将70岁以下人员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70岁以上退休人员从70%提高到80%。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介绍,北京市2003年出台的新的药品报销目录中,增加了近千种可报销品种,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自费药的负担。
王德修说,2004年,北京将针对不同类型的定点医院下达医疗总费用中自费所占比例的控制指标,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保持在合理的幅度之内。
国家旅游局与visa国际组织将开展为期5年的合作
根据国家旅游局与visa国际组织签署的一项协议,国家旅游局与visa国际组织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开展为期5年的合作。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这项合作协议,visa将成为国家旅游局在支付服务业方面的独家合作伙伴。双方将在全球范围内通过联合营销活动,共同推广中国旅游。visa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顶级赞助商,将在全球进行一系列的中国旅游宣传推广活动,通过奥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visa国际组织执行副总裁汤姆・夏柏(thomasshepard)说,通过这项合作,双方可以联合利用visa的全球网络资源和营销经验来宣传中国旅游,使中国更有效地利用奥运会的机会进一步增长在全球市场的份额。
visa国际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料介绍,该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支付卡组织,其宗旨是建立一个由全世界银行参与的非股份、非盈利的国际性会员协会,以建立一个独立于银行的全球电子授权清算网络。目前,全世界已有21000家银行加入visa,全世界流通的各种visa卡数量逾10亿张,占全球各类卡发卡量的一半以上,年刷卡交易额超过2.7万亿美金。
发审委工作细则开始施行发审会十道程序公开
新的发审委将按照透明的十道工作程序进行股票的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就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开始实施。
对发审会前的工作规程,细则规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在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报送审核材料时间先后确定。
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对日前的《发审委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也在暂行办法中出现的“会后事项发审会”,细则明确,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发行人完整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且不设暂缓表决;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1次。
按照细则规定,委员任期届满,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考核和评估。
全国水价上调新水价管理办法元旦实施
国务院审批通过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全国供水价格即将正式市场化。
水利部一位官员明确表示,水价市场化的直接结果是水价上调。该办法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把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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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发展主题,加大经济监督力度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是财经工作的重要内容。财经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认真开展经济监督工作。
(一)依法审查年度计划和“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财经委每年都要采取提前介入、项目细化、重点查询等方法,对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注意突出重点,着重究和审查我市贯彻宏观调控情况,预期目标确定的依据及其科学性、计划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即:计划指标是否积极科学合理;完成年度计划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本年度重点项目的安排和上一年人代会通过的计划完成情况,要求在计划报告后附上重点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未完成的项目要说明具体原因,提高执行人代会通过计划的严肃性。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财经委及时了解“十五”计划执行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进展情况,为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还对**年主要预期目标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产值能耗等约束性指标,使之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关注全市经济运行及计划执行情况。财经委紧紧抓住可能制约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潜在矛盾和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力求准确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如:针对宏观调控力度较大,土地、资金、能源等要素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努力缓解要素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等意见和建议。针对城建、交通等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了“要全面分析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重视解决重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查明未开工项目的原因,督促如期开工”、“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意见和建议。针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高、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不够快、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协助常委会起草了《关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的审议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形成齐抓共促新局面;完善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注重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改进服务,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运行分析和审查报告、审议意见等印发常委会,供委员和代表在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时参阅,对提高审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财经委提前介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参加市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有关会议;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市民、专家的意见,并会同有关单位专题进行审议;起草了相关审查报告,提出了“健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抓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监管力度、加强规划的宣传”等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审查批准总体规划奠定了基础。此后,财经委每年都要组织代表就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决议的有关情况进行视察检查,督促市政府要按照“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思路定位和要求,从更高层次上思考和谋划城市的发展;建立健全规划审批与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严格执行规划,较好地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
二、坚持改革创新,深化预算审查监督
财经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不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在监督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逐步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实现了从程序性监督向程序性和实质性监督并重的转变。
(一)审查方式不断创新。人代会前,财经委提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人大各专委会、农科教等有关部门、财经专业代表小组和专家的意见,对预算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反复与财政部门沟通、讨论。人代会期间,通过召开财经委全体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全面审查预算及预算草案,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收支结构的合理化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主席团将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人代会后,督促政府及时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同时加强对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一方面,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决算监督。在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时,财经委每年听取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汇报,2005年还协助常委会起草了审议意见,对部分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个别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个别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发挥不理想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每年听取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关于上半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提请常委会审议,还多次对市本级超收财力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实践,基本形成了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与代表审查相结合、预算审查和决算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了对预算全程化的监督。
(二)审查内容不断拓展。主要有:一是审查部门预算。从2004年起,财经委借鉴外地人大的做法,试行审查市级机关部门预算,合理确定审点,逐步扩大审查范围。从最初的8个、2005年的11个、**年的16个到2007年共有25个市级机关单位的部门预算列入财经委审查;审查资金逐步增加,从审查试点单位的行政经费、项目经费,延伸到市科技局、教育局、建设局、水利局四个单位全系统预算经费的审查;统一了部门经费预算安排标准,推动建立了部门预算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部门预算行为。部门预算审查以项目经费支出为重点,对项目是否恰当、资金安排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预算监督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2004年财经委在审查部门预算时,针对预算外资金数额大、管理难的现状,建议市政府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征收,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并以土地出让金为重点,狠抓落实。2005年开始,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年6月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对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土地指标有偿转让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等四个项目,督促政府在年内实现专户管理,从而将非税收入收支、管理与使用情况全面纳入监督的视野。三是关注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问题。财经委早在2004年听取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乡镇债务情况汇报时,建议市政府抓紧建立偿债机制,要求从2005年开始根据财力可能,每年在预算草案中安排一定的还贷准备金,并历年滚存,防患于未然。并将偿债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列入每年预算审查的重要内容。**年下半年协同市财政局就此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债务的形成、结构、合理性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于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专题审议,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审查程序不断完善。财经委充分借鉴外地人大的经验与做法,把近年来正在实践且已基本看准的一些思路和措施进行归纳、总结,协助常委会于2005年制订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就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批,预算调整、决算和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执行监督中各自的职权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同时,规范了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编制、决算和预算调整实行“三审”制度,即:财经委初审,提出初审报告;主任会议审议,提出审查报告;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该办法的出台,对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深入审查政府预算,加强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初审的实效性,确保初审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在审议预决算时,还建立了人大与政府双向反馈机制,即: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后,财经委把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向财政局反馈,由财政局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尔后又将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向常委会反馈。通过双向沟通和交流,畅通了监督渠道,增强了政府和财政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财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人大财经工作的重要任务。2003年以来,财经委在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先后组织在湖的省人大代表开展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评议活动;组织实施对市规划与建设局局长的大会述职评议和对口联系政府组成部门中的主任(局长)的书面述职评议;组织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开展了价格法和广告法执法检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等立法调研活动。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经委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精心组织实施。针对每一项工作的特点,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力求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二是突出工作重点。在“两项评议”中,突出依法行政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情况,重点抓好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情况,使形成的评议意见尽可能客观、公正,切实通过评议,增强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合理确定检点: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机构队伍建设、安全生产“两个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和省市重大隐患单位、项目、区域的整治等;消防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农村和老城区消防水源、设施、道路、队伍建设,消防设施“三同时”以及“三合一”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整改、路面交通秩序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落实和安全管理等;矿山安全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山安全标准化推广和矿山开采方式改进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压力容器设备等。三是坚持跟踪整改。财经委及时将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反馈给被评议或被检查的对象,要求认真研究,分轻重缓急制订实实在在、群众满意的措施,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如: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督促市政府提出了11个方面共18条整改措施,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织里“三合一”童装企业发生两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财经委高度予以关注,不仅派员参与整治,还参与组织开展了织里童装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视察。由于组织周密、重点突出、跟踪整改,有效地增强了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了部门依法行政。
四、注重自身建设,提高财经监督水平
为适应形势任务要求,财经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责水平。首先是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制讲座和各项专题学习,注重相关业务知识的自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如在监督法的学习中,力求把该法的精神贯彻到财经监督工作实践之中,明确做好新时期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人大工作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提高自觉性,发挥能动性,以改革、发展、创新的思维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工作。其次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财经监督工作各项制度,完善内部运作机制,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事,逐步实现财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增设了预算审查监督处,配备了专业人员;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注意发挥兼职委员、专业代表的作用,团结协作,共同做好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第三,加强沟通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上级及兄弟地市人大的联系沟通;经常性指导县区人大财经工作,坚持市、县区人大财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交流工作。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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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积极作用。下面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践,就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精心选择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明确要求。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议题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我们坚持紧扣全局、紧扣中心、紧扣民生的原则,每年年底向人大代表发出信函,征求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少而精原则,每年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市信访局及市长电话所了解的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确保监督议题选得准,开展工作针对性强。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我们连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较好地履行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能。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我们多次听取市政府关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村村通自来水和“一池三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推进依法治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我们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认真听取市政府及法、检两院关于普法工作、依法治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招商引资、壮大主导产业、培植大企业大集团、园区建设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促进市委决策的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议质量。举行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效果。我们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一是制订制度,加强学习。常委会制定了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办法。每次会议前,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学者专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报常委会机关的调查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审议的法律武器和事实依据,做到发言言之有物,言之有理。二是改进会议形式,提高工作标准。常委会不断改进会议形式,采取会议开在现场、视察与审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审议质量。刚刚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就是在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充分视察后,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使会议审议更有针对性,建议更具准确性。每次会议前,要求各专门委员会把好调查报告质量关,做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多研究问题,少夸奖成绩,避免和“一府两院”报告的雷同;多解剖重点工作,少讲面上的情况;多提建设性意见,少作空泛议论,在提高工作标准和执行力上下功夫。三是抓好审议意见的形成。在审议意
见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做到坚持“三项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意见的提出必须于法周全、符合程序。实事求是原则,即审议意见要在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既要集思广益,又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要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作为审议意见的重点,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可操作性原则,即审议意见不能光讲大原则、大道理,要突出重点,注意指出一些看准了的、具有导向性的、关键性的问题,明确提出改进或解决的意见,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
四、搞好跟踪督查,增强监督实效。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总和,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落实好审议意见,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归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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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乾
8月28日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宁波网合作开通“对话·代表在线”栏目。作为宁波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沟通桥梁,以“代表系民心”为主题的首场对话节目吸引了广大网民,点击量超过17万人次。
晚上7时,“对话·代表在线”准时启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卓祥马来,全国人大代表、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省人大代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葛菊英,市人大代表、江北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泰琅等在网络视频上一出现,bbs里就有许多网民开始向他们提问。
有网民问:“信息搜集在人大工作中具有怎样的作用?”郑杰民说:“信息是人大工作很基本的方面。第一个渠道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来自群众,可以很好地倾听群众的呼声。第二个渠道是人民群众向人大来信来访。第三个渠道是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集中反映了群众的意愿。‘对话·代表在线’则是新的很重要的渠道。”就网民提出的关于参与权的问题,卓祥马来说:“邀请市民旁听人大会议是很好的形式,今后还要通过网络来扩大市民的参与,进行互动交流。”傅企平、葛菊英、王泰琅3位代表分别就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社区居民服务、议案工作等回答了网民提问。
这样的交流赢得了网民的欢迎,网民xly840629说:“希望‘对话·代表在线’一头连着人大,一头走入我们的生活。”网民pengyue也发帖支持:“热烈欢迎人大领导变成网民!像今天这样借助网络和老百姓一块开个大会,真正地交流、对话,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金华市人大推动政府加强集约用地管理
作者:黄君俊
金华市历年的人代会共收到10余件关于要求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开展闲置土地清查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一一进行认真督办。监督法正式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即对市区招商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议,针对市区土地利用粗放、闲置严重的情况,提出批评,要求政府开展全面彻底的土地清查专项活动,调整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制定考核办法抓好工业企业的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产出率、回报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市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率。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将建设用地空间向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将土地指标向土地利用率高的园区倾斜。二是严格集约用地审批,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等事项,从严执行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实行工业用地批后使用复核验收制度。三是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衢州市建立人大宣传工作例会制度
作者:舒洪祥吕丰明
近日,中共衢州市委宣传部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盘考虑,统一安排,主动协调,加强指导。人大常委会要把人大宣传工作列入人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人大工作的同时,要对人大宣传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沟通,掌握人大工作动态。新闻单位要把人大宣传列入整体报道计划,在报道数量、质量和时段、版面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宣传工作的制度,建立由党委宣传部门、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参加的人大宣传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每季召开一次人大机关宣传工作例会,邀请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和确定宣传重点,搞好宣传策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人大宣传激励机制,加大对新闻宣传用稿的奖励力度。
丽水市人大监督“新农医”工作见实效
作者:王绍森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工作报告,与会前调研相结合,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使全市“新农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该市卫生局的同志反映,人大监督到位,推动有力。
早在2006年1月的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一些代表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等提出不少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又对2007年卫生工作监督的重点进行了摸底分析,确定把监督重点放在事关民生的“新农医”方面。常委会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有所突破的思路,要求政府在年内必须达到各县(市、区)筹资每人每年60元以上,门诊报销全面铺开,信息网络建设全部完成3个目标。对此市政府十分重视,召开了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提出年内做到每人筹资60元以上、全面实行门诊报销、信息网络建设3个目标百分之百完成,并与各县(市、区)签订了责任书,日前据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跟踪督查,全市各县(市、区)筹资水平已全部达标,有的达到70元,门诊报销已全面实施,有6个县(市、区)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其他县在招标或安装之中。
长兴县万名农村学生乘专车上下学
作者:马凌燕
新学期伊始,长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深入农村,对自2007年3月开始的农村学生班车运行情况进行视察。
为认真落实好代表在年初人代会上提出的解决农村边远地区学生乘车难问题建议,长兴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并于2007年3月开始全面开通农村学生接送班车,截至8月底,全县16个乡镇共开通了148条线路,投放168辆专车,设学生接送停靠点541个,覆盖了农村40所学校,涉及学生12517名。
通过视察,代表们认为,在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整个学生班车接送做到安全运营,准时正点、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了农村边远地区师生乘车难问题。同时代表也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硬件配套设施投入,完善城乡公交网络,进一步加大打击“黑车”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等意见和建议。
仙居县13家污染医药化工企业停产关闭
作者:成杰
2007年4月,仙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要求落实措施,大力推进城南化工园区整治达标工作的审议意见。仙居县政府根据审议意见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医化企业污染治理,确保10月底前通过台州市“摘帽”验收,确定了“扶持一批、限期治理一批、停产搬迁一批、停产关闭一批”的总体思路,重点对13家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医化企业,下达了关闭决定书,并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综合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目前,13家医化企业已全部停产关闭,其中9家全面停产、2家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2家已迁往县外,有力推进了城南化工园区污染整治工作。
西湖区政府迅速落实“代表活动周”意见
作者:黄兰蓉黄卫国
2007年8月13日至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代表开展以“背街小巷改善、百村整治及后续管理”为主题的“代表活动周”活动。全区共有166名代表走访1126名选民,召开座谈会37个,接待选民617名,提出建议、意见249条。
西湖区政府十分重视代表建议、意见,“代表活动周”活动结束后即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并出台四项措施:一是界定管理范围,实行覆盖全区城乡的管理模式,消除城市管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管理“死角”和“盲区”;二是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区、乡镇和村三级的管理职责,避免工作上的推诿扯皮;三是落实管理经费,实行区、乡镇、村三级分担制,由区财政承担经济薄弱村的管理费用;四是充实执法力量,决定新招100名城市管理协管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待遇。
玉环县落实代表建议保障外来民工子女就学
作者:罗军辉
今年9月初新学期开学,玉环县公办中小学迎来了4000多名“外来新生”,他们入学享受的同城待遇得益于当年该县人代会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
在2007年的人代会上,汪贤能等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切实解决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在办理过程中,玉环县政府加强资金、政策上的扶持,决定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教育上享有城里人同样的权利。要求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对于外来民工子女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具有暂住证、计生审核证、务工证或聘用合同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尽量接纳外地适龄儿童少年,并把外来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在收费上,参照当地的学龄儿童收费标准,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贫困外来生,给予适当扶持。
近日,玉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目前全县接受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总数2.4万人,入学率达90%。
桐乡市出台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督查办法
作者:陈林仙
近日,桐乡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桐乡市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督查办法(试行)》,这是落实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的收支与管理的审议意见的结果。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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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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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这次会议时间较长,议程较多,是一次重要的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开得很成功。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联组审议,提出了许多中肯而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审议意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走安全发展、文明发展、和谐发展之路,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央明确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战略。常委会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开展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安全发展之路。这不仅符合中央的战略意图,符合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很好地体现了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根本的是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这次执法检查紧紧抓住法治这一根本点,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统一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更加强调对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更加强调通过执法检查制定和完善我省的安全生产法规,从方法和形式上保证执法检查取得更大的实效。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工作的更好开展。这次执法检查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次会议后,要进一步抓好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检查的最终成效就是要看整改工作是否得力、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问题是否落实。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逐一整改落实,整改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吕祖善省长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形势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应勇院长和陈云龙检察长分别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报告,还书面审议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是本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下半年,常委会还要安排听取和审议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发展现代服务业等4个专题报告,加上已经听取的建设文化大省情况的报告,今年共听取和审议的专题报告将有9个。这些工作报告的内容涉及经济发展、文化进步与社会和谐,关注的都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来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这样的安排符合中央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切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是今后更好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我们要从全局出发,全面把握和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项监督工作,把它作为人大监督工作基本形式不断加以坚持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关键在于进行深入的审议,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有关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实践证明,这必须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由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并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为审议好专题报告作好准备,并在审议结束后进一步抓好跟踪督查工作。今年以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确定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实际情况,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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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胡光宝、乔晓阳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以立法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也是常委会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等,为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再次审议的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修改好物权法,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他还就草案中有关国家所有权、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征收征用拆迁、社会团体的财产、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等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对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就国务院首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他还就草案为健全审计监督体系、界定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作了说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一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为此,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他还就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进一步修改好物权法草案,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使这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2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修改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一次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这部重要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好,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三是要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规定是必要的。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涉及一些重大的群众关注的问题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是非常适宜的。总的来看,四审稿比三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对债权和物权的优先顺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和保护时效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与会人员还对完善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下午的分组会议还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他还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措施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确立并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增强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通过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监督效力;依法开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他还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下一步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列席会议。
10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成思危副委员长主持。
25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这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必须增列到基本法附件三中。今天的全体会议首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两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这部法律通过后,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同意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列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八、九月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在向会议报告农业法实施情况时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两个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三农”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她从重视增加农业投入、重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视农业科技发展、重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报告了贯彻实施农业法取得的成绩。她还报告了农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维护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不健全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业法,依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四点建议:依法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完善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抓紧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等。
下午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育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分别作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出席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并访问摩洛哥情况的书面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80名。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进行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都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其间除审议外,召开了上百次各种规模的座谈会。今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安全生产审议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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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近年来市人大立法审议机制形成的一些经验和需要完善的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意见如下:
继续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
1、关于法规案的审次把握。
根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常委会两审表决制,某些内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也可以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在立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规定尚需细化。一是常委会对某项法规案进行初审,需要在常委会会议前确定其审次,以便安排会议议程、日程和准备相应的立法文件,而不能“视审议情况”再确定该法规案由本次会议表决还是交由下次会议表决。二是同为法规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案的审议要求和实际工作量是很不相同的,在审次上宜作区别对待。此外,根据法规审议和修改的不同情况,常委会会议可以在本次审议后即进行表决,也可以在本次审议后暂不表决,留出修改时间,交由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适当地确定某一法规案的审次,既关系到保证审议质量,也关系到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审次的确定,一般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确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法规案审次的一般原则是:
(1)新制定法规,一般实行两审制。初次审议中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在二审后同次会议交付表决;审议后问题多、修改量大的,宜在二审后下次会议交付表决。
采用简化体例“若干规定”的法规案,或者常委会就内容单一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可以在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2)修改法规案,采用修订草案方式的,一般均实行两审制;采用修正案草案方式的,审次视修改内容的多少和难度而定。
(3)废止法规案,一般均可由常委会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审议中有争议的,也可在一审后交付下次会议表决。
2、常委会审议方式和法规案审议时间的把握。
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形成的一项立法经验,并已作为工作规范写入《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大会审议的优势在于集思广益,视野开阔,可以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分组审议的优势在于讨论和交换意见比较充分,有助于提高审议的深度。经过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在常委会大会审议时先作汇报交流,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各组的审议意见,加以比较并作出正确的抉择。但是,召集人的汇报发言并不能完全代替组内其他委员的审议发言。组内其他委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本组召集人的发言作补充和纠正,可以重申个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发表新的意见。
有鉴于此,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时,必须给大会审议留出充裕的时间。不论是法规案初审中分组审议后的大会审议,还是法规案二审中的大会审议,单件法规的审议时间一般不宜少于2小时;有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安排审议的时间宜更多些。如果在一个半天的会期中安排议题过多,势必使委员们审议法规案言犹未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法规案的审议质量。此外,同常委会大会审议法规案一样,分组审议法规案也应当安排充分的审议时间,不宜在分组审议法规案时过多地穿插安排其他议题。
3、努力形成常委会审议的辩论机制。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发表审议意见,不仅要指出条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且要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或者调整章节结构的具体建议,以供常委会进行比较,作出选择。要倡导在常委会审议中发表不同的观点、意见和修改方案,倡导开展辩论,通过辩论找到最佳方案,为会后的条文具体修改工作指明方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个人名义发表审议意见,是其法定权利,应不受限制和约束。某一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不同成员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对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持有保留意见的该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在会上发表个人的不同意见。分组审议后召集人向全体会议汇报审议情况,既要介绍一致的意见,也要介绍不同意见的争论。总之,要倡导和支持常委会审议中不同意见的争辩,并在较多委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及时作出归纳,形成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这是保证审议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机制。
4、努力形成常委会审议的单项表决机制。
表决,是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选择、表达意志的重要方式。在立法审议中,除了审议结束时对法规案通过与否需要付表决外,在审议过程中还应当适时启动单项表决机制。即对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方案进行单项表决,以准确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意志并体现多数人的真实意向,从而避免对法规案作一揽子总体表决的局限性。常委会审议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一般可以考虑启动单项表决:
(1)常委会初次审议法规案,对该法规的立法必要性产生分歧,需要决断是继续审议还是搁置审议时;
(2)常委会审议中对法规草案中某一条(款)的设置产生争议,需要决断是删除还是保留该条(款)时;
(3)常委会审议中对某一条款的修改方案产生分歧,需要对不同的方案作出抉择时;
(4)常委会审议中对法规草案使用的名称、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等立法要素的表述产生分歧,需要对是否修改、如何修改作出抉择时。
审议期间单项表决的启动,可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常委会其他负责人即时商议后决定。这种表决方式的启动具有随机性,要由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根据审议的实际进程,审时度势及时作出判断。这就要求主持人不能拘泥于工作部门事先准备的会议主持稿。因为这种表决不可能进入预定的会议议程,无法事先作出安排。
5、常委会分组审议法规草案应当规范化。
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议案,通常有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两种方式。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较多,常委会全体会议即大会审议单项议题的时间十分有限,因此不可能让太多的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得到审议发言的机会,需要通过分组会议的方式,使更多的组成人员有机会发表意见。尤其是审议法规草案,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往往比较热烈,全体会议发言和分组会议发言两种审议方式互为补充,很有必要。但是,目前分组审议的重要意义和法律地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分组审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则,在早年制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新制定的《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两件法规中都未作出具体规范。同全体会议审议相比,分组审议往往显得松散。其主要表现,一是出席率难以保证。全体会议审议时因有插卡考勤的制约,且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方能开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会轻易缺席,即便不能到会也能自觉履行请假手续。分组审议就不同了,因为没有设置考勤程序,一些委员尤其是非驻会委员,往往一到分组审议便请假去处理其他公务。此外,常委会会议期间如有法规案要交付本 次会议表决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成员往往会在分组审议时另行开会、修改有关文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也时常安排在分组审议的后半段同步进行。这些都影响了分组审议的出席率和审议效果。二是审议发言的规则不明确。有的委员发言未能紧扣议题,有的委员发言过于拖沓,耗时过多,有的委员甚至会穿插一些题外话。因无明确的规则制约,召集人主持会议颇为不易。因此,分组审议有时较难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审议的质量和效率均低于全体会议。应当通过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分组审议作出明确规范,使分组审议同大会审议具有同等的严密程序和法律地位,成为常委会集体行使审议权的重要途径。
6、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有许多积极的举措,例如将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鼓励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立法活动;分期分批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就立法项目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以加大对人大立法活动的报道深度,等等。但是,从总体而言,全社会对本市地方立法的进程了解甚少,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和工作机制了解甚少,对每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特别是常委会审议中的决断情况了解甚少。这也是市民对现行法规知晓度低,某些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新闻媒体对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审议通过法规的报道,是以报纸上的会议新闻为主,极少对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某一议题作全程报道。电台、电视台的报道也是以会议的片断和结果为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或者是闻其声而不见其人(电台广播);或者是见其人而不闻其声(电视新闻),使社会公众难以对立法审议有直接的感受。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日益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也应当进一步提高。凡是同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案的审议,可以尝试由电视台作实况转播,使常委会委员们反映民心、集中民智、声情并茂的审议发言直接同市民见面。此举不但可以使市民对法规产生亲近感,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护法,而且可以体现人大代表和市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常委会的立法审议质量。
进一步完善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机制
1、关于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机制,引入地方立法程序。《立法法》第六十八条二款作出的原则规定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据此作出相应规定,确定省级人大设立负责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定名为法制委员会。
根据本市两年来的立法实践,我们对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从而在把握统一审议机制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这一认识的基本点是:
(1)法制委员会是适应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机制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其所担负的立法审议的职责决定了其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在现阶段,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是对法规案实行统一审议;为了集中全力履行这一重要职责,目前不宜要求其承担一般专门委员会具有的其他职能,例如直接组织起草法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
(3)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是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比较、论证后形成集体审议意见。常委会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规案起草部门的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以及立法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对象和要素。但只有在常委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后,统一审议的进程才能启动。
(4)统一审议是为常委会在初步审议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作深入审议服务的,统一审议的成果是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和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为常委会的深入审议提供抉择依据和方案。
2、法工委在统一审议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其相对独立的职能。一是受主任会议委托或者协助其他专门委员会起草、修改法规案;二是配合法制委做好统一审议工作;三是承担常委会的法制综合工作,例如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核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和立法技术规范、答复同法规执行相关的询问等。但是在统一审议的过程中,法工委又是法制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法规条文的具体修改和起草有关立法文件,即负责把法制委形成的统一审议意见书面化、文字化,形成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为了承担起这一职责,法工委需要参加法规起草的前期工作即提前介入,了解法规起草的背景和全过程,参与或者自主组织必要的立法调研,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法制委。法制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必要时也可以参与上述活动,但是作为一级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并发表审议意见,一般并不需要也无必要独立和直接进行基础性的调研论证工作,以免同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前期工作交叉重复,影响工作效率。
3、法制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的基本做法。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统一审议的具体要求是:“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年多来在地方立法中认真实践了上述要求,在贯彻《立法法》规定的统一审议原则方面形成了一套基本做法,其要点是:
(1)法制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的委员分工联系负责制。每一项计划立法项目都有一名委员领衔分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项目负责制。
(2)发扬立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一审后由法工委将法规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由法工委负责对常委会的一审意见作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制委员会的分管委员和法工委工作班子一道,就一审中的热点问题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门委员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的初步方案供法制委员会审议、研究。
(3)对于常委会一审中有争议、一时难以定夺的问题,在统一审议之前可以先举行立法听证会,形成立法听证报告作为统一审议的重要依据,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二审之前,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逐条进行审议,读稿时由法工委分管领导逐一说明对主要审议意见采纳与否的方案和理由。出现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行政 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列席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会议,参与研究和讨论。
常委会二审以后,仍由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其中重点修改的条文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审议。
4、统一审议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几个环节。
由于省级地方人大的立法机制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省级地方人大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成员组成同全国人大有较大差异,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不宜完全照搬全国人大的做法,而应在遵循统一审议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统一审议机制。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看,统一审议尚有以下环节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改进和完善。
(1)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初步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各有侧重,发挥各自的优势。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主要是分析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同相关法规的衔接性,以及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意见报告的作用是协助常委会会议抓住审议要点,对常委会审议具有提示、导向作用。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主要是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对常委会一审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选择并说明取舍的理由,提出条文的具体修改方案。对于一审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供常委会选择。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主要是协助常委会作出修改抉择,不需要重复陈述审议意见报告中已予说明的立法必要性等内容。
(2)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是基于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常委会是审议的主体,审议结果报告中的修改说明应当围绕常委会带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集体审议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但是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别审议发言宜作分析、梳理,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有实质性内容、可能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意见作出分析判断;对于个别组成人员提出的纯属技术性、文字性的意见,则不需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一一应答;对于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拟采纳的个别意见,可以通过会外个别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一般不需要在报告中一一列举陈述。审议结果报告的结构和表述方式,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以依照法规条序逐条陈述,也可以按审议意见的内容适当归纳成若干问题分别表述。总之,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抓住要点、言简意赅、表意到位、顺畅明了,避免繁琐和冗长。
(3)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都是反映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重要的立法文件,既是常委会也是法制委员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列为常委会的审议内容之一。因此,同法规草案的修改稿、表决稿一样,这两项文件经法工委起草后,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会后经法工委按讨论意见修改后由法制委负责人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