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通知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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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北省交通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从2008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省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点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二、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交通局(委)、相关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重点督查。对重点督查项目,要深入实地暗访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安全工作实情。
3、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当地交通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4、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
5、回头看,跟踪督办。对本次督查指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请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研究整改措施,迅速抓好整改。对整改进度及效果,6月份要组织抽查或约请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汇报。7月份要对整改结果组织回头看,对整改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明确督查组成员的分工,细化督查内容。
督查通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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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市政策性粮油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规范管理,根据市粮食局今年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对全市政策性粮油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具体方案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自查:(1)各县(市)、区粮食局5月31日前对本辖区内储备粮、军供粮质量、卫生、轮换情况、库存情况、经营台账、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2)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公司储备粮(含动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质量、卫生、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储备规模及品种自行安排抽检样品份数。
2、市级抽查:
(1)6月初,市局组织对市级储备粮(含动态储备粮及应急成品粮)的质量、卫生、轮换情况、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军供粮食的质量、卫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1份进行质量、卫生指标检测。
(2)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储备粮、军供粮质量、卫生、轮换情况、库存情况、台帐情况进行检查,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20%,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各抽取储备粮样品2份、军供粮样品1份作储藏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检测。
二、检查方式:
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县(市)、区粮食局、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进行自查;第二阶段,由市局组织抽查:市区抽调购销储运处、监督检查处、局直属第一、二分局及各县(市)、区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执法队伍进行检查。
督查通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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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及其广大干部积极投入到防汛抗灾救灾工作中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得力、督查到位、效果显著,有力地促进了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但是,由于这次降雨强度大、时间长、范围广,十分罕见。灾情前所未有,抗灾救灾力度也前所未有。26日18时30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给省防汛指挥部打来电话,关切询问当前抗灾抢险最新情况和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安排,并对当前工作重点作出三点指示:一是要继续严防地质灾害,已转移出来的群众不能轻易返回;二是群众生活你们已经做了妥善安排,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卫生防疫,气温升高后疫情威胁会加重,要采取措施避免大灾之后发生疫情;三是水库塘坝的安全绝对不能出问题。孙春兰书记在省防指“关于传达贯彻回良玉副总理重要讲话通知”上作出重要批示:“速将此件发至省领导同志,各市、县(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感谢党中央、国务院和回良玉副总理对我们的信任,对全省人民的关怀。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认真贯彻好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再鼓一把劲,务求抗洪救灾工作取得胜利。”省长也作出重要批示:“感谢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支持,各地要坚持、再坚持,按回副总理的要求,迅速落实,各分管领导切实管好自己范围内的事,既保证抗灾救灾,又保证无大疫。”当前,监督检查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更加及时、得力、有效,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灾情瞬息万变。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在灾情发生的不同阶段所作出的各种决策部署是应对灾情最有效的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不仅要认真加以掌握和理解,还要作为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逐项逐条地进行落实,为确保防汛抗灾救灾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二、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方法
要适应灾情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改进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采取电话了解督查、到部门实地督查、到灾区一线督查、严格责任追究等形式,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实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不仅要注意掌握领导干部带班和靠前指挥情况、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以及预案处置情况,更要注意全面掌握中央和省领导最新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本地区汛情、灾情、雨情和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注重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切实进行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要突出对地质灾害防范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查通知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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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为'两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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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是否达到关闭矿井标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二是督促各地加快关井进度,督查已列入第二阶段关闭范围的矿井实施关闭进度,对确定关闭但尚未关闭矿井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关闭前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事故;三是督促各地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82号)确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加大关井力度;四是督促还未公告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的省份尽快公告。
2.技改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得到切实落实。
3.节日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针对节日放假、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节后煤矿恢复生产的复产验收、人员培训等安全措施制定情况。
4.事故责任查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瞒报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和发生事故后责任人逃逸的追捕情况。
三、督查时间
1月29日-2月11日,督查时间7-8天。各督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0个组,每组6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专员和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要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矿井,采取针对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检查2个市(地)、2个县(区)、6个矿井(包括1个国有重点煤矿)。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曝光。
督查通知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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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及时了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28号),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促进高危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调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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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调研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5号、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培训〔*〕228号及全国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提高相关人员准入门槛情况。
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培训〔*〕257号),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投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农民工办理保险、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安全培训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7.安全培训机构特别是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安全培训机构按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三、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
1.人员组成。本次督查调研共分6个组,每组负责两个省(区、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人员、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培训骨干参加(详见附件1)。
2.时间安排。督查调研安排在5月下旬,时间10天,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调研组与被检查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商定。
四、督查调研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调研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或企业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介绍,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档案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本次督查调研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为重点。督查调研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采取针对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意见。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通过考核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总结汇报,加强指导。督查调研结束后,各组要按省份形成督查调研报告,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好的经验及做法。
五、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督查调研组组成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于5月15日前将参加督查调研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2.被督查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本次督查调研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调研组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督查通知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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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机构改革情况开展了督促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乡镇事业单位超编、部分地区实有人员增加等问题仍然存在,守住乡镇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两条底线”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控制情况的督查,确保“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依然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7号,以下简称湘发27号文件),避免在政府换届前后由于思想松懈,控制不力而出现反弹,督促各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控制措施,坚决制止超编进人等问题,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各地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6号)要求,今年继续对全省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一次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国发34号文件和湘发27号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是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要求的情况。
2.各县(市、区)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定编到人并公示的情况。
3.对乡镇进人实行控编审批的情况。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实有人员编制、*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各地是否存在超编进人、违反规定程序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
4.已完成乡镇机构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地区,精简下来的乡镇行政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的情况。
6.“条条干预”的情况。各地是否存在上级业务部门以工作意见、目标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资金分配等形式,干预县(市、区)、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
7.各地在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任务上,有哪些有效的制度和创新的做法,具体是怎么落实的,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二、方式方法
本次督促检查以各市、县自查自纠为主,做到一级督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市、州编办要统一部署和组织本次督促检查,负责本地区自查情况的验收工作,并组成督查组随机选择部分县、乡进行实地检查。各县(市、区)编办要对照本次督促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保证自查面达到百分之百。
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关于开展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工作的函》(中编督综字[*]4号),省编办将适时采取督查调研、典型案例专项查办等方式随机进行实地检查,综合督查处直接抽查10个以上乡镇,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督查。各级编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问效;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加强政策指导;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湘发27号文件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靠制度。各级编办要通过这次督查,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及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健全和落实已有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机构、管编制、管实有人员的长效工作机制。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的作用,为督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严肃督查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督查谋私利和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秩序。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
督查通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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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务督查,抓好网上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决策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维护政令畅通,保证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网上督查是指通过政府协同办公网对政务督查事项实施交办、承办、反馈、催办、督办等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形式,提高督查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政务督查,开展网上督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美好、幸福家园的需要,也是建设务实、高效、法治、清廉政府的必然要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完善机构、明确责任、努力开创督查落实工作新局面,使政务督查落实工作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助推器。各镇街、各部门是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固定人员具体做好接收、办理、反馈上报等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政务督查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督查和网上督查工作,要明确办结时限,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及时接收督查事项,按照时限落实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报情况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办理意见。严肃限时办结制度,对同一事项被市政府办公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工领导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三)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1.交办转办。除事项外,督查事项均应通过网上下达。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电话、传真或公函形式交办。督查内容由“市长批示件”、“领导交办事项”和“领导阅示文件”三部分组成。政务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市政府领导在网上签署意见的文件以《市领导阅示文件处理单》下达;领导批示事项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下达。承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督查事项下达后,网上即启动办理时限的提示功能。在“距限期日”栏目中进行倒计时,至限期日当天和超过限期日时,该督查事项分别显示黄色和红色。
2.承办反馈。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在“部门待办事项”栏目中进行接收,并抓紧按办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进行反馈和说明。其中市领导网上阅示文件的办结期限按市领导批示要求执行。除事项外,督查事项办结后均应通过网上反馈。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传真或公函形式反馈。反馈对象应为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该督查事项的联系人。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在网上反馈时,应点击“提交办理情况”填具反馈内容,同时将带有格式的文件或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附件的文件名一律以本单位的名称命名。反馈内容应包括承办过程、措施和结果,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馈材料必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
3.审核办结。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人员要认真核实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审慎提出督查建议,并尽快以专报的形式向市领导报告。市领导无异议后,该项工作定为“已办结”。
在办理过程中,应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对办理进度滞后的督查事项,应适时通过网上进行催办。对办理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多次反馈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网上下达“需再反馈”信息,重新将办理单下达到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同时告知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承办单位应再行办理,及时反馈。对再次督办的,网上显示“督办提醒”。
(四)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政务督查和网上督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观和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平时掌握的各承办单位的督查工作情况,重点考核执行制度、兑现承诺、提高效率、完成任务等,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各单位完成督查事项的情况作出评价。
三、创新方式,提高工作水平
督查通知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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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部署:“8月下旬到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8月27日至9月20日组织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30个省(区、市)、*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重点中央企业进行督查。自治区由区政府自行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业督查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是否对重大隐患直接掌握并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等情况;对*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了查处,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了防范措施,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各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二)专业督查组
1.被检查地区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
2.相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指导意见》进行自查自改的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
3.本行业、本企业打击“三非”、查处事故、打击瞒报、落实治本之策的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包括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查处,严格了责任追究,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
4.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检查,突出重点。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要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督查,对企业进行抽查,通过查企业来检验政府的工作。专业组要重点查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督查组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地区和单位。
3.抓住典型,促进工作。督查组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单位和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善于发现专项行动中的好典型,加以宣传报道。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问题突出的,要责成有关地区、单位限期解决。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此次督查共组成15个综合督查组和9个专业督查组。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电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每组10人左右,由一名部级领导同志带队。
综合督查组每组督查2个省(区、市)。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民爆器材和中央企业9个专业督查组督查的地点和单位由组长单位自行安排。
五、时间安排
8月27日开始出发,9月20日前返回,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届时印发。
督查通知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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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这次检查的对象是:县委、县政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县级各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登记率: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
(二)年检率: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中,应当纳入2007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的情况。
(三)登记和年检质量:事业单位在登记和年检中报送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各种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整洁。
(四)日常监督管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领导是否重视,从主管部门到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是否开展布置过登记、年检工作;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合并的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财务管理是否独立、规范,是否依法纳税;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证书正本是否悬挂等。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监督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和县编办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自查:各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召开相应的会议,组织本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布置本单位的检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材料。
(二)主管部门自查: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也要认真进行自查,写出本部门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不仅要包括上述四个方面检查内容的情况和结果,还要包括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内容。
(三)报送材料:由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定量评分表》,进行自我评价。各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连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定量评分表》,经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30日前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审查和抽查:县编办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定量评分表》进行审查,结合几年来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作出初步评价。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被抽查的对象,组织进行检查。
(五)评议:根据检查和抽查的结果进行评议,对各主管部门给出合理的分值,写出评议报告,确定等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合格;60-7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总结:根据检查结果,表彰先进,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组织实施
督查通知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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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质发〔**〕36号)文件精神,经省局批准决定对防爆电器、电线电缆开展专项跟踪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抽查范围为我市防爆电器、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抽查今年以来国家、省两级(包括纳入省级计划的市、县计划)未安排过监督抽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的重点项目是安全健康的指标;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抽样和检验单位
1、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为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2、本次防爆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跟踪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机构内部抽检分离。
3、凡被检单位拒绝抽查的,由**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1、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严格按省局的相应产品的评价规则。
评价规则请各相关单位到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被检单位出示本通知(或复印件)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上述手续不齐全的,被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3、检验工作结束后,全部样品除已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之外,应及时退还被检单位。
四、检验费用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关质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企业质量档案》,《企业质量档案》包括电子版和书面文本的,其中书面文本的需企业盖章,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