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入门方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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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财政法制监督促进防腐力度
财政法制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法制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先后制订出台了工商各税、农业各税、关税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经济形势,操作性差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如对预算资金的申请、评估、立项、拨付、监督、使用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程序,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法规约束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加快财政法制监督的立法工作。财政法制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法制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出台地方财政监督条例及细则,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特别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当前,几项关键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是细化预算,要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管理的状况,在预算编制上,应该把预算具体到项目和单位,以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便于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很大程度抑制这种现象的产生。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核心内容。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费改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制度外收入、部门利益的刚化导致部门权力扩张和越位。这必然增加财政监督的难度。
建立健全财政法制监督机制
财政法制监督工作必须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以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为目的,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管理,拓宽财政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具体讲,当务之急是搞好以下几个转变:
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历史的影响,过去财政监督重点大多放在组织收入上,因而很多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面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并重转变,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到全过程的监督。近几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模式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是目前的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也比较狭窄,仍然主要沿用过去的检查模式,主要是进行事后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因此,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实行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微观监督转变到宏观监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以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因而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从过去的重微观监督转变到以宏观监督为主上来,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民收入分配总枢纽的作用,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 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过去,由于重视外部检查而对财政内部忽视监督,财政部门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因此,必须把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努力提高财政法制监督效率
理财入门方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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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公益金管理,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机构扩大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公益金。要切实规范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要进一步改进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加强对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事业单位收入。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要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要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监督核销工作。
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二)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预算及时核拨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监[2004]15号文件规定,强化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就地监缴和专项检查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法规的建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在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指导下,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理财入门方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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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化地方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1、细化地方预算管理是当前地方财政支出改革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1994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加之收税、收费、罚没、基金等收入方面的改革,使财政收入管理逐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财政支出管理明显滞后,尤其是现行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方式,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筑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各方面要求预算管理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地方财政面临着公教人员保吃饭、下岗再就业保稳定、农业生产者增投入、各项事业加快发展需要资金支持等压力;面临着偿还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债及消化财政赤字和粮食亏损挂账等突出问题,面临着清理农村基金会、增加粮食风险基金等对财政平衡带来的较大冲击。同时,传统的财政支出体制的惯性给现有的财政支出带来巨大的压力。表现为财政支出范围的“越位”,超出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畴,如从事市场盈利活动的人员仍由财政供养,一些竞争性行业和企业亏损补贴仍由财政承担等;地方政府职能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包揽过多,导致机构臃肿、人员冗杂,使财政的供养负责过重;地方预算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类挂账或应付未付等隐性赤字。这些都构成巨大的财政压力,存在较大的财政风险。正是由于地方支出管理特别是预算管理改革严重滞后,产生了地方财政收支的严重不适应,要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出路就在于加快地方预算管理的改革。
2、细化预算管理是克服传统预算管理弊端,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传统预算管理是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确定的,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一是预算编制方法陈旧,造成有限财务资源的不合理分布。传统预算编制大多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最大问题是基数是否合理,多年运用下来,使本年度预算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结果不仅加剧了资源的供求矛盾,也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分配格局,制约了财政对经济结构和社会事业发展布局的调整。二是预算编制时间短。以往我国的各级政府预算,其编制时间都是在每年11月前后着手编制的,编制时间不到两个月,由于预算项目和指标论证不充分,缺乏民主程序,造成预算安排的先天不足,或执行中问题不断出现,或追加频繁,冲击了预算的正常执行,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三是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内容不完善。传统的预算是预算内外分离的“双预算”体制,近几年虽然各地都在试编综合预算,但实际操作中预算内外支预算与预算外收支计划的结合层次仍很浅,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程度较低,部门之间的经费水平因此而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也破坏了预算的完整性。四是预算执行管理薄弱,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提高预算管理科学性、规范性,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预算管理制度。
3、细化地方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客观要求。公共财政理论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公共产品”理论为依据,弥补“市场缺陷”和实现政府职能为目的的财政理论。细化地方预算管理是由一整套彼此关联、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所组成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是对地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一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二是以“公共产品”弥补市场缺陷和实现政府职能为目的收入分配机制;三是借助政治制度、管理知识影响和制导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以财政政策为手段,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只有深化地方预算管理改革,逐步建立公平、透明、稳固、平衡、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机制,细化地主预算管理,才能有效解决聚财有限性与用财无限性的矛盾;只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构建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才能实现财政运行的良性循环。
4、细化地方预算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进依法理财的迫切要求。地方财政是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务保证。地方经济运行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力度,必须解决好地方财力的合理配置问题。通过细化地方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可缓解日益紧张的收支矛盾,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细化地方预算管理,最直接的动因是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科学理财,人根本上改革遭受的确良预算管理模式,规范财政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力争做到按规矩办事,克服随意性,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的行为,使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做到公正、公平、透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眼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新的预算管理机制,这是预算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重要步骤。因此,研究细化地方预算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见和紧迫性。
二、当前地方预管理改革的探索与特点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预算管理体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预算管理职能,一些省市借鉴国际经验,在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
1、河北省:以预算编制改革为重点的一揽子预算管理改革。
河北省是我国地方财政中最先推行以编制部门为预算为重点的预算管理改革。其要点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自有收入、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各项基金拨款等,统一按具体部门编制完整的预算。同时省财政部门通过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建立起适应部门预算新要求的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各环节的相互制衡。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部门预算。将各类不同性质资金统一编到部门预算中,取消中间环节,将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而且部门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主管部门汇总、审核。(2)实行综合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按部门资金需求及财力情况,按个人、公用、事业发展的顺序和省定标准、定额核定。(3)按零基预算原
则细编。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4)硬化预算约束。预算确定经人大批准后,严禁随意调整和零星追加。(5)明确预算运作程序。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标准预算管理的周期由预算编制(上年3月至12月),预算执行(当年1月至12月),财政决算(次年1月至6月)三个阶段构成。(6)实行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实行部门银行账户由财政审批、登记制度;部门各项资金归口到内部财政机构管理;财政厅内部所有资金账户集中到总预算执行处;不同性质的资金采用不同方式管理。(7)调整财政机构设置,加强权利制衡。集中预算编制职能,将原各处室编制预算职能集中到预算处;成立预算审核服务中心,加强预算审核和编制;成立总预算执行处,统一全厅财政账户管理,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决算;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这样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
2、四川省: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适度分离的预算管理改革
(1)预算编制从功能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根据部门职能的需要,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预算。在预算编制形式上,改按资金性质分散编制预算为按部门编制预算;在预算编制内容上,统筹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在预算编制方法上,按零基预算加项目预算进行编制;在预算编制程序上,建立标准周期编制制度,从年度预算执行时就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2)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在保持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权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取消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账户;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定,加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力度。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所有财政收入都要逐步纳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单一账户;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所有财政支出逐步实现从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或商品及劳务供应商。
(3)建立较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通过实施部门预算和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淡化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减少一般性专项支出补助;确需保留的部分专项资金,也要通过建立支出项目库等改革,进行规范化的分配和管理,以减少和杜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完善对困难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因素,建立省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财政困难县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财政困难县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水平和财政供给能力。
(4)改革财政监督管理方式。财政监督要从集中性检查向日常监督过渡,监督范围要从企业财政收支和财政收入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拓展到财政管理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和强化财政内部的监督管理,要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及关键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建立财政内外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3、陕西省:以会计委派集中核算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改革
陕西省预算管理改革,其特征是建立以会计委派集中核算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陕西省率先在省级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行会计统一委派集中核算办法,在财务自、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一律取消部门、交易会会计岗位,注销银行账户,由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中心的组织系统分为总会计和柜台会计)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部委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会计中心核算的内容:电脑联网结算和管理将各种资金统一纳入中心统一开户行、资金使用按单位分期用款计划和单位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划拨和支付、对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统一核算管理。明确试点单位和会计中心的职责,做好会计核算的衔接工作,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在会计统一委派集中核算的基础上。
与此同时,陕西省政府推出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几项措施:一是从1999年1月起,对省级行政机关、金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实行“编办核实人员、人事核准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全省重要会议和省级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及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严格审批、定点开会、财政结算”的管理办法。三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工程维修、车辆保险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四是对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收支统一管理。五是对财政投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资金实行“直通车”管理,即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最终用款单位。通过上述措施,使国库集中支付最终落实到每一道用款环节,实现对财政收支和部门收支全过程财政监控。
目前各地预算管理改革的思路、重点、力度不尽相同,但都代表了地方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预算管理改革是内容庞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过程。目前各地改革遇到的问题、困难很多,任务繁重,很多方面需要在继续探索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三、国外预算管理的经验及其借鉴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政府预算管理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它们已摸索出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预算管理方法和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预算管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预算管理机构的设置:西方国家政府预算管理从草案编制、审批、执行、监督诸环节均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确保预算管理各环节的把关和管理目标的实现。(1)预算草案编制机制。一般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特设专门预算编制机构。如美国设立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独立于财政部之外,直接向总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支出预算。财政部只负责编制收入预算,整个预算的编制工作则交给特设预算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的客观性,以避免财政部门统编整个预算时可能带来的问题。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专职预算编制机构。由于财政部门主持预算草案编制,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并审核和协调这些草案,同时根据各种经济统计资料和预测,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最后对收入和支出两种分加以综合平均,形成预算草案。(2)预算草案审批机构。审批政府预算草案的机构是议会,但是议会制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实行一院制的国家,可以直接批准政府预算。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下议院(或从议院)在审批预算上拥有比上议院(或参议院)更大的权力,拥有预算先议权和最后批准权。在预算构成上,实行单一政体的国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批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联邦制政体的国家,政府预算分为联邦、州、地方预算,各级权力机关只负责审批本级政府预算,不审批下级预算。(3)预算执行机构。包括预算收入、支出和出纳机构。收入执行机构是税收征管机关,具体负责执行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机构是财政部门指导下的政府各预算单位;出纳机构是国库,国库的设置分为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4)预算监督机构。预算监督一般由三个机构负责:一是议会直接监督;二是审计部门监督,受立法机关领导,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三是财政部门监督,是政府职能部门中的预算监督机构,与预算执行同时进行。
2、预算编制:由编制期限、收支科目、编制形式、方法和结构等不同的环节组成,目的是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1)预算编制期限。充足的编制时间中保证编制质量的重要条件。国外预算编制时间较长,一般每个预算年度就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到议会批准通过,有近一年的时间编制和讲座预算。(2)预算收支科目。预算收支科目的细化是预算管理和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工作,科目越细,越便于监督。美国预算支出科目有1300多个,法国预算类级科目1100多个,款级和项级科目更多。(3)预算编制形式。国外通常接部门编制预算,一个部门的工资支出、资本支出、其他支出都反映在一本预算上,有利于财政部门掌握和监督各部门的预算资金情况。(4)采用零基预算测算预算收支指标。要求对每一计划项目作系统的评估和审查,并以其成果绩效及成本为基础,排列预算支出分配的优先顺序,并以其成果绩效及成本为基础,排列预算支出分配的优先顺序。(5)采用复式预算作为预算形式结构。就是将预算年度内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分别汇集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它不仅适应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而且可以对每一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控制,可以反映预算平衡状况和出现赤字的原因。此外,许多国家除了编制传统的年度预算外,还编制多年度的流动预算。
3、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支出付制度构成执行的两大重点。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关键,关系到编制的预算能否变成现实。一般来说,各国年度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即具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原批准的举债数额发生变更,必须经过与审批预算相同的程序。同时,国外管理预算资金普遍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库款集中管理,支票集中签发,资金集中支付。政府预算审批通过后,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安排购买商品和劳务时,由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开出支付凭证,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清算系统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
4、预算监督: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和科学的检查方法,是确保预算监督质量的关键。国外通常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到监督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规范预算的法律有《宪法》、《财政法》,每年国会还要通过年度《预算法案》,以法律形式对各项收支作出明确规定,使各部门的每项预算收支受到法律约束。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比如法国建立财政监察专员制度和财政公共会计制度进行预算监督检查,前者负责对预算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后者主要负责执行支付,看拨款的公式是否正确。检查的方法通常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如瑞典预算监督重点转向对投入预算资金各部委的具体工作成效。
四、细化地方预算管理的总体思路及对策建议
地方财政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载体和政府分配、调控的重要工具,必须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完整地反映政府职能,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统揽政府收支,地方预算管理改革的整体框架和操作程序上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逐步推进整个财政管理体制走上法制、科学、规范的轨道。
(一)建立统一的地方预算管理改革目标模式
地方预算管理改革是一项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改革起步时间不长,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完善。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预算的完整性。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原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分别编制统一的全面的财政预算,充分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全貌,既可以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提供完备的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调控各类财政性资金流向和流量,完善政府的理财活动,防止政府部门出现各种经济浪费和腐败现象。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是规范和细化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政府掌握的各种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必然方向。
2、实行复式预算。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将单式预算改为复式预算是转变财政职能、建立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强化预算的约束机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建议尽快推行复式预算编制形式,国家预算要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和其他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并非只是将预算收支科目进行简单划分,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3、细化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部门预算的核心内容是一个部门只编制一本预算,由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在对上年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下一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测算下年度预算收支规模,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不仅要全面反映部门年度财政需求,而且要全面反映全部收入状况。收入方面要按照收入类别逐项核定各项收入,且在具体到单位和项目;支出方面按照规定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测定各单位项目的预算,根据轻重缓急排出各类支出需求;对专项支出要制定出滚动项目计划,以便财政部门审查和核定部门预算。
4、推行零基预算编制法。推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就是将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甩的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
(二)实现细化预管理改革目标的对策
1、细化预算管理要统筹考虑。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其改革取向和目标定位应该纳入整个预算管理改革体系一并考虑研究。在预算管理程序上,预算编制改革要注意与预算执行环节的衔接,要有利于执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在财政内设机构职责界定上要有利于机构间的相互制约和促进;在机构调整要上有利于实现精简效能目标。
2、细化地方预算管理程序。细化地方预算管理工作程序,即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一个标准预算管理的周期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调整、财政决算三个阶段构成。标准预算周期起始于3月,终止于次年6月,共28个月。预算编制阶段从3月至12月,在上年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和绩效评价基础上,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测算下年预算收支规模和增速,同时准备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建立部门经费支出信息库。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从当年1月至12月,组织执行经法律程序批准的预算,具体包括征收机关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入库、预算执行部门按部门预算核拨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依法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法案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追加和调整预算。财政决算阶段从次年1月至6月,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汇总下一级决算,形成本地区总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3、完善和细化预算科目。为提高预算真实性,增强预算权威性,要改进预算科目,使预算科目更加完善,在编制预算时将各项财政收支落实到最末一级科目,并分解到预算单位、项目和人头。一是重新修订预算科目。二是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体系。三是预算编制要严格遵循国家预算科目。预算科目细化以后,每年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实事求实到相应科目,每个科目收支要辅之以相应基础资料,一并提交人代会审查。
4、健全专职预算编审机构。统一、健全、高效的预算编制组织机构是编好预算的基础,借鉴国外做法并考虑我国实际,应该在三个环节相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编审机构。一是在各级人大成立预算委员会。作为预算最终审批的办事机构,专职负责对政府预算管理的指导,审核、平衡和初步确定政府预算草案。二是各级政府成立预算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各部门主要官员和财经专家组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对财政部门上报的政府预算建议计划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三是财政内部成立专职预算机构。
5、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与部门预算制度相配套财政管理措施,是将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账户,所有的财政收支都通过这一账户管理。在收入方面,所有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征收机关和执法机关设置的各种过渡账户不复存在。在支出方面,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时将从国库账户中直接划入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账户上,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随之取消。各项财政收支活动直接通过国库账户操作。财政可以全面掌握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有利于加强预算监督。
6、改革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础性环节,承担着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缴纳和拨付的重任。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必须修订原有的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应将国库从现行银行体系分离出来,交还财政管理,建立一种新型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国库管理模式,国库账户设在银行,通过银行进行有关收支活动和往来结算。
7、组建预算监督机构。细化预算管理,财政监督的方式和重点将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由过去分头监督转向统一协调监督,财政监督与审计、人大的监督构成一个有机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二是由过去侧重宏观指导转向具体微观监督,对具体部门和开支项目进行监督。三是由过去事后监督转向事前和事中监督。地方财政部门要组建专门的预算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收支预算执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重新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要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必须重新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一是保证规范适度的国家机构正常运转。二是搞好对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改善企业对外部投资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政府有责任发展投资大、见效慢社会公益事业。四是扶持事关经济大局和社会稳定的农业。五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9、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是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为了公共支出的需要,以法定的形式、方法、程序在市场上的采购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将一定范围内的采购权力统一,可以节约财政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程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要明确各部门的支出预算,编制和公开预算项目的政府采购清单,进行公开采购。三是按建立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支付审批,管住政府采购资金。
10、建立计算机支持系统。细化地方预算管理机制,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手段,建立覆盖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应由六个有机结合的子系统构成。一是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此系统统一管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预算管理相关的各种数据,具备资料报送、录入、更新、查询等项功能。二是预算编制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有基础资料,按照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和预算编制原则,汇总测算部门年度预算,汇总综合财政预算。三是预算指标管理子系统。该系统与预算编审系统相衔接,自动接收经审定的部门年初预算数据,完成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指标拨付、追加、追减、结转等事项的统一管理。四是总预算会计财务处理系统。主要完成总会计日常核算的所有任务和年终决算,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账户。五是预算运行监测分析子系统。负责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测,通过将财政收支数据与相关国民经济指标比较,对预算运行态势进行行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六是工资发放管理子系统。该系统主要实现财政、编办、人事、部门、银行等单位的联网,动态管理人员及人员工资变化情况,构造电子工资册,通过通讯网络联接,由银行工资。
(三)细化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配套措施
1、建议修改《预算法》及相关法律。为适应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等规范管理的要求,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建议修改《预算法》及相关法律。应增添新的法律规定。如规定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时间起始点及编制中的审议程序;规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制度;规定预算追加支出额占全部预算支出总额的比例;规定预算安排对预算执行单位公开程度;规定对各类预算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理财入门方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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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我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很多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非税收入管理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非税收入管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缺失
税收、收费、价格、利率、工资等都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共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从不同角度独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和收费都是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手段,其中税收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施经济控制的主要手段。收费的主体虽然也是国家,但从目前情况看,实际执行主体是诸多部门和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收费属政府行为,强调的是成本补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等原则,与等价交换无关,主要调节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价格的执行主体是市场,价格的高低是市场的晴雨表,反映市场商品或劳务的供求关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主要调节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用价格原理调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必然产生政府权力商品化,导致乱收费行为的泛滥。目前实际工作中都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价格办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界定为价格范畴。这是多年来,多次进行收费整治,但仍然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怪圈的最根本的原因。
2、非税收入管理政出多门
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审批,标准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费要经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现行地方收费主体有地方财政、交通管理、国土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公安、司法、城建、环保、教育等多个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实际执行中漏洞很多。一是收费管理主体为两个或多个管理部门,原本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结果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甚至扯皮,内耗较多,收费管理重复与空档同时存在;二是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分开,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服务性收费”分裂,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分开,人为割裂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不便管理;三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实行服务性收费,出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之后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审批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出现,加大乱收费治理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内容。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全面涵盖非税收入管理内容。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还有一些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分类没有统一明晰界定;对违犯非税收入管理的人或事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定,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还时有不规范行为发生。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上加难。
4、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分类口径
财政部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方案将非税收入分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八类。《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政府非税收入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各省分类各不相同。以法律形式规定非税收入分类口径、科学划分非税收入范围是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和统计工作的基础。
5、非税收入数额总体规模偏大
据专家估算,2004年全国非税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39.8%;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约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主要以税收方式筹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资金,非税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补充。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联邦)非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10%以下、省(州)级政府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20%左右、市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的20%-50%相比,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11%和75%的比例明显偏高,一些市、县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例关系不合理。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政府非税收入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长期积累形成的。从长远看,必须深化经济、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矛盾,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近期看,应当积极总结非税收入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非税收入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1、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建设
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环节,尚没有一套完整、统
一、规范、系统的全国性法律制度。特别是由于一些上位法的限制,地方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阻力。应推动非税收入管理国家立法工作,尽快以国家法律形式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分类、范围、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和分类口径
科学界定非税收入范围,统一非税收入的分类口径,是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之所以全国缺乏准确的非税收入统计数据,就是因为各地非税收入范围界定不一,非税收入分类方法不一。
3、统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国家应明确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格局。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管理统一归口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基金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营(卖)收入集中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政府接受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资金利息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
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已经从“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江山”。管理规模巨大的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重要内容,而宏观管理决策有赖于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及时的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的建立。必须运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方法,通过对非税收入基础数据资料的搜集汇总、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为客观认识非税收入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进行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一方面可提高非税收入管理透明度,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公众通过了解非税收入状况及其使用情况可增进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的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及其发展趋势了如指掌,能更合理地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改变目前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游离于预算之外,由部门自收自用、脱离财政监管的状况。尤为重要的是,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的建立可以改变目前要数据报不出,要情况说不明的窘迫局面。新晨
理财入门方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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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有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十分严重。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乱,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膨胀,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禁止将预算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财政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
二、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将财政部已经规定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基金(收费)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批。
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立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五、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以外,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性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单位资金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六、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七、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财政、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理财入门方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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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仍然突出
近些年,我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改革势在必行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凭借国家权力、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法取得的。具体讲,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收费形式将部分具有明确受益主体的公共服务成本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二是为了校正或制止具有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通过惩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三是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通过资产(资源)收益的形式取得的收入。因此,从取得收入的依据上讲,这部分资金的取得无不以国家的公共权力或所有者权力为依据,凭借这些权力取得的收入当然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
要组成部分,且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如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的来自于非税收入。
从我省来看,非税收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增长,已成为我省财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为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05亿元的1.4倍,为同期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25.2亿元的1.8倍;从增幅来看,*—*年,我省非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35%、9.2%、13.2%,分别比同期各项税收增幅高10.6、4.7、6.5个百分点。
(一)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l、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与税收收入一样,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同时做到“征收有度、使用有规”。当前非税收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到底是分配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消除非税收入分配与使用上的不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的积极作用,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而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非税收入规模膨胀、管理无序、“三乱”屡禁不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20*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就明确将大力治理“三乱”、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作为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我们只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才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3、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促进财政支出改革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财政支出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统管全部财政性收支,做到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达用款单位和商品劳务提供者。而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为此,就必须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对包括非税收入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制预算,统一集中支付。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的统一预算,是建立全面、准确、真实、完整的部门预算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必要条件。
4、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强化财政职能、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客观需要。财政机关是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统一管理,既是履行财政职能的应有之举,也是为财政支出提供稳定可靠来源的迫切需要。
同时,通过非税收入的统一征管,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如通过采取统筹调剂一部分资金的办法,就可解决部门单位“苦乐不均”的问题。
(二)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厅于20*年7月在怀化市辰溪县进行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采取成立专门征管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清理收费项目、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征收大厅等办法,有效规范了非税收入管理,达到了强化财政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目的,其成效是显著的。同口径比较,到20*年7月,辰溪县缴存财政专户资金达6929万元,比改革前增加1796万元,增长35%;可用财力达到720万元,比改革前同期增长206万元,增长40%;专项资金归集150万元;清理撤消单位账户78个。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怀化市从20*年7月起在市县两级全面推行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郴州、邵阳、衡阳等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先后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32个,确定编制226名,实际到位209
人。
三、出路在于创新
从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践来看,为了强化财政职能,增强政府调控非税收入的能力,摆脱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所遇到的部门利益驱动和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约束,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由于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环节上,如各地开展的征收方式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等,并没有触及部门、单位既得利益等深层次矛盾,政府的调控能力仍显不足。因此,要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唯有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更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就必须尽快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一是要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二是树立全局观念,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全省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倾向。三是树立宏观调控观念,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要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一是统一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权限集中于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二是要通过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等途径,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同纳入财政收入预算,在财政支出管理上实行统筹安排,强化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功能。四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
(三)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作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机关,明确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是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强调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唯一主体。为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成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真正把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抓税收的力度来管好非税收入。只有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统一征收,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改进征收方式,真正做到“以票管收”
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银行)开票、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在具体征收方式上,针对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办法:对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罚没收入则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缴库;对零星分散的小额非税收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现场征收。
(五)实行资金统筹,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调控能力
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一是要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实行统筹安排,适当调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实现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方法,真正做到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分离。二是要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
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财政不但要在年度间对非税收入进行调控,而且在部门、单位间也要进行调度,并积极摸索非税收入在项目间进行调剂的新路子,努力提高非税收入的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理财入门方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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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3号),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使财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全省大部分地方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积极探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以及擅自减免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收支没有完全脱钩;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等等。
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结构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三、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形式多样、内容繁多,必须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涉农收费。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未经省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国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已成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部分,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进一步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有关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要积极探索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流失。
(四)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公益金管理。要加大打击各种等非法活动的力度,净化市场。要切实规范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严格公益金和发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将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要改进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加强对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要实行财政审批制度,有关支出要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逐步取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四、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一)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厅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年审制度,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的绩效考核。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一是建立对执收部门的考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二是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划分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对市县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并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解的,省财政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补助。
(六)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办法。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
(七)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同时,要改变目前按收入项目进行分成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合理、简便的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直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要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3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和年审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督促执行单位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加强征管队伍建设
要强化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属性的认识,彻底转变把政府非税收入视为“预算外”的单位自有资金的观念,真正确立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的地位。
(一)健全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组织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争取,在内部逐步建立起集征管查于一体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通过整合现有财政内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综合科(处)、票据中心、收费局等职能及征管力量,并充实人员,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查工作。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与变更、标准制定和调整以及减免政策的制定,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规定,主要负责所属区域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确保应收尽收。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和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审核减免申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加强专户资金的核算、清算和汇缴等管理工作,会同财政业务部门审核编制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以及执收执罚单位的部门预算;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发放领购、结报核销和日常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确认应缴政府非税收入事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并督促缴款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及时、足额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并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对账。
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
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征管行为的有效技术支撑。为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范围,争取在2到3年内全省所有市县都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要继续加大管理信息系统后续功能的开发,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部署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新要求修改完善系统功能,完善财政版、银行版并加快推出单位版。三是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信息系统应用水平。
九、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征管
理财入门方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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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收据管理
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罚没收据种类:
(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
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
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
(三)其他罚没收据:
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
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
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
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
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
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
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
第六条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
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
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
第九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中央驻本省的执法机关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
第十条执法机关及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缴销制度,保证帐、证、款、物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列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查核。
第三章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及无主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在结案后一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仓库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以外的一般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定点拍卖单位由省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不适宜拍卖的,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财政、执法机关、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派人参加,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机关定期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2、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5、和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假冒伪劣药品交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7、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8、物品、吸毒用具、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9、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有权部门和单位认定后销毁。
(四)鲜活商品可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处理的罚没物资、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开列清单,贵重物品应附照片及有关特征说明,一并送交有关部门或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对各类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的制度,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之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对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当实行统一、严格的会计核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收取的罚没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并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罚没收入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四条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执法机关直接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缴入国库或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罚没收入专户(以下简称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应在取得变价收入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单位直接上缴国库或罚没收入专户。无主财物按照上缴单位按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办法缴库。
第十五条罚没收入专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除上缴国库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得出帐。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对暂扣款应开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并在取得暂扣款时直接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暂扣款专户。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开具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该没收的,按规定上缴国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罚没清单应随案移交。
执法机关对暂扣物资应开具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由专人保管。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开具发还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该没收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变价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被罚没的款项,企业单位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结余或事业基金中开支;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帐,执法机关应及时催缴应缴罚没收入,保证罚没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按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相应的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上下级联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办案双方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库。随案移交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其变价款由最后审结单位按规定入库。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铁路公安部门等隶属中央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收入,其应缴地方财政部分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条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经省辖市以上执法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考核评比时给予一次性嘉奖。
案件主办单位对协助办案的单位,可发给一定的办案费用补助。
第六章执法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对需专项拨补的办案费用补助,由各级执法机关按规定编报“办案费用补助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单独列项安排。财政部门安排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用补助数额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二十四条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或者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上年入库罚没收入总额的3%以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的管理,并拨入财政部门的财务经费帐内,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罚没财物管理专项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一)罚没收据及有关宣传资料等的印制、运输费用;
(二)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仓库建设、维修费用;
(三)罚没物资管理必需的交通、办公等设备的购置、维修等费用;
(四)罚没物资的运输、整理、保管等费用;
(五)其他罚没财物管理必需的有关费用。
第七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代收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防止其罚没收入管理和罚没收据使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擅自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发生毁损、短缺、变质的;
(四)不执行罚收分离规定擅自自行收缴罚没收入的;
(五)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或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暂扣款专户,而存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开立的帐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六)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帐目登记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
(八)违反规定发奖金的。
第二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使用的非法定罚没收据予以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法机关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罚款代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故意拖欠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的;
(三)不积极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
(四)不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收据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举报、控告违章执罚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理财入门方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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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预算管理改革目标模式决定着改革进程和成效,关系重大,必须认真研究设计。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预算管理模式、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时,有三种大的思路可供选择:一是设计理想的目标模式,实施彻底的、全面的改革;二是着重于解决现实问题,修修补补;三是设计过渡模式,总体谋划,分步实施。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
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推行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一定量的税基或gdp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彼此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作为测算收入的参照“标准”。“标准收入预算法”即以这些“标准”做参照来测算收入,制定收入预算。收入测定从上年8月开始,根据前8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预测全年收入,初步测算每一项收入与其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到12月,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对下年经济运行的预测,确定收入标准,制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3、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
(四)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按照改革模式要求,突出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增强预算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一是严格资金账户和部门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银行账户审批、登记、建档制度,统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项资金和财务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财政部 门内部实行财政性资金统一账户管理。总预算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国库账户、预算外专户和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账户,分户核算,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能力。三是实行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开发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编办、人事、国库、部门、银行的微机联网,财政在委托办理银行建立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将每人应发工资核拨存入个人账户。四是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推行政府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以节省资金,提高配置效率。
理财入门方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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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仍然突出
近些年,我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改革势在必行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凭借国家权力、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法取得的。具体讲,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收费形式将部分具有明确受益主体的公共服务成本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二是为了校正或制止具有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通过惩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三是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通过资产(资源)收益的形式取得的收入。因此,从取得收入的依据上讲,这部分资金的取得无不以国家的公共权力或所有者权力为依据,凭借这些权力取得的收入当然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
成部分,且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如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的来自于非税收入。
从我省来看,非税收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增长,已成为我省财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为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05亿元的1.4倍,为同期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25.2亿元的1.8倍;从增幅来看,*—*年,我省非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35%、9.2%、13.2%,分别比同期各项税收增幅高10.6、4.7、6.5个百分点。
(一)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l、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与税收收入一样,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同时做到“征收有度、使用有规”。当前非税收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到底是分配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消除非税收入分配与使用上的不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的积极作用,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而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非税收入规模膨胀、管理无序、“三乱”屡禁不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20*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就明确将大力治理“三乱”、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作为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我们只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才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3、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促进财政支出改革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财政支出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统管全部财政性收支,做到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达用款单位和商品劳务提供者。而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为此,就必须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对包括非税收入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制预算,统一集中支付。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的统一预算,是建立全面、准确、真实、完整的部门预算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必要条件。
4、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强化财政职能、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客观需要。财政机关是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统一管理,既是履行财政职能的应有之举,也是为财政支出提供稳定可靠来源的迫切需要。
同时,通过非税收入的统一征管,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如通过采取统筹调剂一部分资金的办法,就可解决部门单位“苦乐不均”的问题。
(二)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厅于20*年7月在*市*县进行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采取成立专门征管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清理收费项目、制定管理办法、设立征收大厅等办法,有效规范了非税收入管理,达到了强化财政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目的,其成效是显著的。同口径比较,到20*年7月,*县缴存财政专户资金达6929万元,比改革前增加1796万元,增长35%;可用财力达到720万元,比改革前同期增长206万元,增长40%;专项资金归集150万元;清理撤消单位账户78个。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从20*年7月起在市县两级全面推行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等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先后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32个,确定编制226名,实际到位209人。
出路在于创新
从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践来看,为了强化财政职能,增强政府调控非税收入的能力,摆脱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所遇到的部门利益驱动和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约束,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由于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环节上,如各地开展的征收方式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等,并没有触及部门、单位既得利益等深层次矛盾,政府的调控能力仍显不足。因此,要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唯有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更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就必须尽快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一是要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二是树立全局观念,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置于全省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倾向。三是树立宏观调控观念,注重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通过改革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要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一是统一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权限集中于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二是要通过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等途径,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同纳入财政收入预算,在财政支出管理上实行统筹安排,强化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功能。四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
(三)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作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机关,明确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是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强调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唯一主体。为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成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真正把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抓税收的力度来管好非税收入。只有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统一征收,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改进征收方式,真正做到“以票管收”
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银行)开票、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在具体征收方式上,针对非税收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办法:对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罚没收入则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缴库;对零星分散的小额非税收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现场征收。
(五)实行资金统筹,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调控能力
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一是要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实行统筹安排,适当调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实现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方法,真正做到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使用分离。二是要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
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财政不但要在年度间对非税收入进行调控,而且在部门、单位间也要进行调度,并积极摸索非税收入在项目间进行调剂的新路子,努力提高非税收入的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