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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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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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活动、大力整顿市场秩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总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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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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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委会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建议进行审核讨论,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调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 “一事一议 ”的原则,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设立审批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报省委决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尽量减少直接补助,更多地运用贴息等方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逐步建立财政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财政部门根据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和项目资本金的投入,逐步实行规范的股权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引带动社会资金的跟进,逐步建立专项资金 “投入 ―回收 ―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健全完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从项目库中筛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政府(或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委会在审核讨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查表决机制,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对于重大项目应当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每年6月底前拨付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按比例和逾期时间进行调减;截至9月底仍未拨付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 “以奖代补 ”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全面跟踪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
第三十四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审计、财政、监察机关和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限的,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不予安排。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或者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支出,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及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行省级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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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7〕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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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明确涉及资金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原则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的设立申请和初审、资金分配、检查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预算资金、资金拨付等。
2.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针对各自专项资金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对没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3.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在财政分局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实施内容、用款单位、资金额度等。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管委会审批,由管委会以文件形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连续两年未动用的专项资金,财政不再安排预算。
4.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我评价。在加强日常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专项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工作部署
1.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分析表》,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明确设立依据和设立期限。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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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与资金支付对账。各单位财务人员,在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后,根据市财政的年初预算批复,通过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大平台)查询掌握本单位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及预留情况,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减)指标情况,重点核对预算指标科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协调并作更正处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时间进度,按时申报本单位用款计划,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每月末核对本单位资金计划申报、支付情况,确保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与资金支付核对准确无误。
第四条预算执行数据、预算指标与实际拨款对账。预算执行数据与预算指标对账。市财政局国库股预算执行明细与预算股的指标明细对账,由预算股每半年一次将预算指标下达明细与国库执行明细核对,如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找原因,及时更正。预算执行数据与实际拨款对账。市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根据国库股提供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数据对账单,通知各归口预算单位开展对账工作,各预算单位发现本单位全年预算执行数与本单位的财政拨款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财政归口业务股室反映,财政各业务股室应于前汇总对账情况提供给国库股查找原因,并做好账务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预算单位出纳负责按月与开户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若当月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账务余额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对账编制平衡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签字后,交记账复核人员复核签章,一份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银行,一份与当月会计凭证装订。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六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存款对账。国库集中支付对账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计算机网络对账需要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处理,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业务股室拨款人员、各预算单位出纳负责按月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款对帐工作。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若当月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单余额与账务余额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国库支付中心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对账编制平衡后的余额调节表签字后,交记账复核人员复核签章,一份加盖国库支付中心预留印鉴章送国库支付中心,一份与当月会计凭证装订。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第七条财政局内部股室往来款对账。财政局内部股室间往来款对账,由相关股室每月5日前将往来款项情况提供一式两联的对账单,每月10日前进行对账,对账结果需双方签字确认。如账务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对账完成后,将对账单送市财政局国库股一份存档。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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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由财政部组织修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九个方面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与2011版《管理办法》相比,2017版《管理办法》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了资金监管。
根据新版《管理办法》规定,从3月31日起,2011版《管理办法》废止施行;其他关联文件有关规定与新版规定不符的,按新版规定执行。
旧版办法已到修善节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按照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的说法, 2011版《管理办法》实施6年以来,在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资金管理办法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负责人解释说,比如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更加贴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需求,进一步打破限制资金使用的束缚,突出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
又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22号),赋予了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有关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为做好“放管服”改革,为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创造有利条件,也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式。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该负责人说。
新版办法聚焦脱贫主战场
对比《管理办法》新旧两个版本,记者注意到,2017版《管理办法》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除此之外,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与2011版《管理办法》相比,2017版《管理办法》不再对中央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即前文所列九项支出具体内容。
不仅如此,2017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与此同时,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2017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2017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需要提及的是,2017版《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扶贫资金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
随着近几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的大幅增长,资金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要求,使得扶贫资金管理面广、线长、点多等问题突出,“最后一公里”难监管的问题更加明显。
2月2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3月16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召开会议,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有消息称,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和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部分。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等。
有观点认为,全国两会刚结束,两部门就布置这项工作,表明这件事很紧急很重要,“因为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而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新规公布并实施,观点指出,“这让检查工作有章可循。”
的确,记者注意到,3月31日起施行的新版《管理办法》就切实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做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明确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责任。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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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下拨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项目审批流于形式。项目审批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无实地考察,无市场预测分析,只履行报批程序,致使某些村领导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列入其中,强迫农民进行不切合实际的规模种植,浪费财政专项资金不说,无法预测的市场风险往往使农民收不抵支。
二是专项资金拨付不平衡。财政专项资金对村集体来说是无本之利,致使很多村干部托人情战关系,想方设法获取。这也导致上级部门领导将专项款拨到想要拨付的地方,而并不是迫切需要的地方。能争取到专项款的村集体总是能得到多部门的多次扶持,而争取不到专项款的村集体却总是一分钱也得不到。
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虚报冒领现象。一些小额拨款被一些村集体采取虚列投工表或分户补助分配表,从账内列支出去。
二是有滞留挪用现象。一些村集体争取到大量的专项资金,而账内所发生的费用仅仅只有少量的工程维护费用,资金滞留现象严重。还有些村集体争取到的是土地复垦费或其他项目资金,却直接挪用到了村级道路的修建上。
三是事后合同虚假验收报告。一些村集体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与工程预算书、决算书时间相同,明显存在着事后合同现象,而且一些工程验收报告都是承包方起草书写的。材料的准备仅仅是为了应付财务处理的要求,却起不到真正的监督监管作用。
四是专项资金使用浪费严重。村集体在使用专项资金中,一般只有2/3能真正用于工程项目。项目费用支出中往往都有大量的招待费用支出,一同时还隐藏着许多虚列费用,使用项目工程外的票据进行开支,浪费现象严重。
产生原因
监管乏力。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很多,而且司空见惯,审计监督往往又是事后监督,并且审计出的问题想达到真正的落实和查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耗费时间长,投入成本大。因此,很难做到所有问题都被发现,也容易养成官员和项目单位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认识不到位。村集体的干部普遍会认为钱是国家的、白得的,无论怎么处置都不伤及本人及他人利益。于是拨付到村集体的资金怎么使用无人问津、无人关心。这笔资金就成了某些村干部的小金库,胡支乱花。
财政预算脱离实际。财政预算常常依据上年决算情况,增加一定的增长幅度确定下年各部门、各行业的专项预算,不以实际将要发生的项目费用造预算,造成了各部门的专项拨款成为完成指标任务的怪现象。
解决办法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专项资金无论出自哪里,都是财政支出的一块资金,备受社会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村集体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在使用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根源上遏制这种现象,必须进行财政改革。
建立专款拨付审批机制。改正过去各部门各自为政的专款拨付办法,应综合抽调各方技术人员,会同人大和财政等有关人员建立专项拨款委员会,认真审查项目申报方案,一方面克服一人说了算的弊端,另一方面杜绝一个项目多方申请拨款的现象。
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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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为加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资金是县人民政府用于促进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项目专项建设、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安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县本级财政状况,每年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二是向上级争取的产业建设资金;三是按政策规定收取的部分专项收入;四是其他可以用于产业引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行业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县经济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发展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保障。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本行业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建立本行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参与本行业重点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七条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内重点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或产业项目:
(一)国家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产业;
(二)有利于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产业项目;
(三)依托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矿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项目;
(四)有地方特色,形成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五)对全县产业调整、改造、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对县级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产业发展办。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五)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质监编号、税务登记证;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各行业产业引导资金60%以上应安排到该行业最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资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县产业引导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产业发展办复核;
(四)县产业发展办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从专户拨付引导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产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则上在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当年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县产业发展办、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产业发展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改变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