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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2 20:42:02 查看人数:91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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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8日,某县级市市政府根据某镇政府审核的附有某村民委员会意见的上报材料,对该村村民孙某申请的宅基地予以批准。孙某遂持有关审批文件使用该地建设住宅。邻居张某以镇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为据,制止孙某的建房行为。孙某以宅基地审批文件为据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张某侵权妨碍。在庭审中,张某出具了其作为该块土地承包经营者、镇政府1994年签章作为鉴证机关但没有土地发包方签章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法庭以诉争土地发生使用权争议为由,中止审理。

其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无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批准孙某使用宅基地行为违法,批准文件应予撤销。法院认为,经实地勘验,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与孙某的宅基地审批文件所确定的土地部分重叠,产生使用权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本案的争议属张某与孙某两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驳回张某的。

对于孙某、张某的诉请和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张某并指出应由孙某与张某协商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或者由县乡两级政府之一作出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第二种认为,在孙某依法应当取得新批宅基地。且市政府审批宅基地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应向原告张某释明,将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后,再予审理该案,并确认张某所持《土地承包经营证》无效,维持市政府对批准孙某宅基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分析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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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低保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低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市政府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

5、市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市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民政部门审批。

(五)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月将资金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乡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绩效考评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要强化证件管理,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

(四)信息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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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升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扎实开展,依照市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在工作推进中,重点建立“五项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决策参与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与村级事项决策过程。村监委主任原则上应参加所有涉及村级事务的集体会议,村监委其他成员原则上应参加村级重大事项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等过程;参与制定村级招待费开支预算方案等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物品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的监督;参与村规民约制定、发展党员、宅基地审批等的监督。并将参与工作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参与决策事项记录单》(附件1)上,参加决策过程的村监委成员和该项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建立健全工作审核机制。主要是对村务公开和“三资”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村务公开内容在张贴公布之前,须由村监委主任对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具体、全面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在每月“集体财务审批日”,参与对本期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和各种支出票据进行集体会审,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退回整改,对不合理的开支予以否决,村监委主任对收支合理性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才能进入报销程序;对村集体小型工程招投标的竞标人资格、工程合同书等进行审核。将审核事项及结果记录在《审核事项汇总单》(附件2)上,并签字。

(三)建立健全群众沟通机制。建立村监委成员分片联系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村企业主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了解掌握基层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反映信息,并接受村民群众对村级集体事务决策、管理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对村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反映,记录到《信息收集单》(附件3)。

(四)建立健全意见提出机制。村监委成员在参与各项村级集体事务监督过程中,对决策事项、财务开支、招投标事项等村务、财务管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将异议和结果记录在《监督意见单》(附件4)上。对不被接受的意见,应由提出意见的村监委成员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廉情反馈机制。村监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对《信息收集单》和《监督意见单》上的内容进行讨论、整理,并经初步核查后,把相关情况在《廉情反馈单》如实填写(附件5),向镇纪委报告。重要廉情信息随时上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动员部署。各村(社区)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理清思路明方向,明确目标抓落实。

2、广泛宣传。通过广播会、座谈会以及制作宣传标语、横幅等在村显眼位置张贴、悬挂,广拓渠道,抓好宣传,为顺利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3、场所建设。在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村监委窗口,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村监委成员名单等内容制作成图,悬挂在便民服务中心墙上;制作工作牌放在服务窗口,做到制度上墙、牌子上桌。

(二)整体推进阶段

1、制度建设。围绕认真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五项机制”的建立完善,抓好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村监委监督工作水平。

2、群众评议。制定调查问卷和评议方法,组织基层群众代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搜集群众对“规范年”活动的意见建议。

3、开展自查。各村(社区)组织工作检查小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查漏补缺,解决在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集中整改。坚持深化落实,集中力量破解一批制约村监委科学有效发挥作用的难点问题、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全面总结阶段

各村(社区)要对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注意发现影响本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层次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对好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是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村(社区)要深刻领会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参与,上下联动,在学习借鉴上下功夫,在提升实效上谋点子,不断促使活动向纵深推进,确保该项活动不流于形式。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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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浙江省卫生厅、金华市卫生局有关要求,每2年组织一次全市乡村医生考核。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受聘于我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考核委员会成员担任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1、业务考评

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疾病诊治的开展情况等。

⑵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⑶学习培训情况。参加省卫生厅规划的乡村医生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⑷规范服务情况。依法执业、诊疗规范、医疗文件书写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的执行情况。

2、职业道德评定

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五、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规范服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3、学习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乡村医生在本轮考核期间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培训规划组织的学习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委员会审核。

4、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六、考核程序

1、考核前,将书面通知及回执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

2、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在回执上签字。回执由卫生行政部门保存。

3、考核委员会组织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在完成乡村医生考核后,应将考核情况报考核委员会。

4、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5、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6、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7、考核委员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注1: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注2: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3、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⑴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4、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1、卫生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公布乡村医生考核结果。

2、卫生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金华市卫生局,由金华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3、省卫生厅、金华市卫生局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方案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改正。

九、工作安排

1、考核准备、动员与通知;

2、个人述职;

3、考核小组考评;

4、考核小组评鉴;

5、考核委员会审核;

6、公布考核结果与复议;

7、总结归档。

十、2009年第一周期具体工作安排

1、考核准备、动员与通知:7月15日前完成。

2、个人述职:7月30日前完成。乡村医生按照考核要求,结合考核周期内个人德、能、勤、绩的实际状况,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填写《乡村医生考核表》,进行自我评议。

3、考核小组考评:7月30日前完成。考核小组应认真开展业务水平测定和职业道德评定,深入各村认真听取村干部和村民对乡村医生的评议意见,搞好满意度调查。

4、考核小组评鉴:8月15日前完成。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个人总结、职业道德评定、业务考评结果等,在充分讨论后,提出评鉴意见,确定被考核乡村医生的初步考核等次,报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5、考核委员会审核:8月15日前完成。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对考核小组评鉴意见逐一认真审核。根据被考核村医考核周期内德、能、勤、绩四方面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对拒绝履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及拒绝服从卫生行政管理的乡村医生,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将确定考核等次意见填入《乡村医生考核表》相关栏目中。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97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71位用户关注,32人点赞!

一、考核对象

1、行政村、社区;

2、村居干部。

二、考评内容

行政村主要考核党的建设、村级集体收入、产业发展、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事业发展等六个方面工作。具体内容详见《亭镇村“两委”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社区主要考核党的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服务、和谐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等六个方面工作。具体内容参照《亭镇村“两委”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三、考评时间

四、考评办法

按照《亭镇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发号)文件精神,考评采取自评自审、实地考评、党员群众民主评议、个别谈话了解,党委量化打分相结合方式进行。

1、自评自审。各考评对象对照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填好考评指标自评表,由村(居)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实地考评。由镇村居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采取一般了解和重点查看相结合方式,核准相关数据,收集考评资料。

3、党员群众民主评议。由考评组组长主持召开有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本村的各级“二代表一委员”参加的考核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总结本年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打算,然后村干部依次进行述职。最后发放测评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4、个别谈话了解。由考评组分别找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及其他部分参会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对群众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定性。

5、党委量化打分。对各村、社区会议、工作出勤,阶段性工作和重点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由镇党委根据日常记载、平时督查掌握的情况,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

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安排

1、综合先进。按考评综合得分高低,行政村评选1名;社区评选1名。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单项奖分别由镇综治办、计生办根据相关考评办法推荐2名;其他单项奖分别根据综合考核指标中的对应项目得分高低评选2名。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年度绩效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班子的不参与各类奖项评先。

4、先进个人:各村、社区推荐1名,推荐材料于年1月25日前报镇党政办公室,由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报镇党政联席会审定。

六、考评要求

1、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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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黑山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程序 服 务 类 型 办事名称 服务 对象 需提供的材料 服务程序 办事时间及承诺 计 生 类 申批一胎 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夫妇 1 、一孩生育登记表 2 、夫妇双方 2 寸近照 3 、结婚证 受理、审核、办证 即办 申批二胎 符合省条例的照顾生育对象 1 、照顾生育二胎申请表 2 、夫妇双方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3 、小孩户口薄复印件 4 、环孕检证明 5 、女方 1 寸照 2 张 受理、审核、公示、签署、意见、上报 30 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申请条例的一孩夫妇 1 、独生子女申请表 2 、小孩 1 寸照一张 受理、审核、上报 7 个工作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外出育龄人员 1 、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 、身份证或户口薄 3 、 1 寸照 1 张 受理、审核、办证 即办 婴儿申报户口证明 申报对象 1 、再生证 2 、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二胎生育证 受理、审核、办证 即办 小孩户口承受随母申报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申报对象 1 、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小孩出生证 3 、村级同意入户证明 受理、审核、办证 即办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结算单 申报对象 户口薄 受理、审核、办证 即办 规 划 类 规划审批 建房户 1 、建房申请 2 、村委会同意意见 受理、实地踏勘、秀政府审核同意意见、上报 3 个工作日 房产办证 建房户 1 、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 、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私章 3 、房屋土地证书复印件 受理、准备、材料、实地测量、上报、发证 20 个工作日 土 地 类 土地审批 建房户 1 、建房申请 2 、村委会同意意见 3 、规划选址意见书 4 、变更土地权属呈报表 5 、原房土地证 6 、户口薄 7 、独生子女证 受理、现场踏勘、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核上报 7 个工作日 办土地证 建房户 1 、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 2 、变更土地权属呈报表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及私章 受理、调查、上报、发证 30 个工作日 民 政 类 结婚证 结婚当事人 1 、双方婚姻状况证明 2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 、双方户口薄复印件 4 、双方婚检证明 5 、合照、申请、审核、登记、三张 6 、一方户口不在本乡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 7 、再婚的还应提供法定的离婚证明 申请、审核、登记、发证 即办 离婚证 离婚当事人 1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双方户口薄复印件 3 、双方离婚申请书 4 、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5 、离婚协议一式二份 6 、双方单人 1 寸照各两张 7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的认可书 申请、审核、登记、发证 即办 五保户供养 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农村老人、残疾人 1 、本人申请 2 、村委会审核同意 申请、审核、发证 7 个工作日 社会困难救助 农村特困户 个人所在单位申请材料 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发放 15 个工作日 优抚补抚恤 符合条件的对象 1 、有关原始证明 2 、申报材料 申请、审核、发证 30 个工作日 义务兵优待金 符合条件的对象 1 、有关原始证明 2 、申报材料 申请、核实、发放 次年春节前兑现结束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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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1.组织定位。村监会定位为村民自治组织,直接对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负责,与村党支部(总支)、村民委员会并称“三委”,统一挂牌。村监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下,业务工作以乡镇纪委领导为主。

2.机构设置。村监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下设两个工作小组,即村务公开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交叉任职。现有村务公开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纳入村监会的下设机构。村监会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委员缺额及时增补。成员的具体数额及职位设置,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乡镇党委决定。

3.产生办法。村监会成员由熟悉村情、参政意识强、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一般在村两委班子产生后即进行村监会选举。具体程序是:

(1)搞好宣传。把建立村监会的目的,村监会的职责、委员条件、成员人数、产生的过程以有效的方式事先告知于民。

(2)由村民代表和党员小组代表组织召开本代表所在小组成员全体会议,根据村监会成员的要求推荐候选人。一般每组推荐3人(1人为本组人员,另外2人为外组人员)。

(3)根据各组提名票数和村监会成员的条件等,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确定候选人,确定候选人数要比实际当选人数多1~2人(每个小组只能有1名成员候选人)。并以书面形式联合报乡(镇)党委考察。

(4)乡(镇)党委对行政村上报的村监会成员候选人组织专项考察,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考察意见。

(5)试点村两委换届工作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联合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村监会成员进行差额选举。主任一般由党组织成员兼任。

4.村监会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主要领导、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办公室主任(文书)、出纳或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人员。

5.村监会的权利。(1)参与权。列席村两委召开的涉及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会议,对决策程序实施监督。(2)建议权。对不符合制度、章程的两委决定提出修正或废止建议,对三分之一以上党员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合签名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向上级提出撤换或罢免建议。(3)审核权。对村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村重大项目的预决算、村财务公开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没有村监会成员的签名、盖章,财务开支票据一律不予报账;没有村监会审核的项目不能开工,不能结算支付款项;没经村监会审核的村务公开无效。(4)初查权。在乡镇纪委指导下,对村干部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6.村监会的义务。(1)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2)每月至少对村务开支内容集中审核一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监会成员会议,对本季度村委会履行职责、执行村代会决策情况进行评议,形成记录,由参加会议人签字存档并报乡(镇)纪委备查。在党支部和村委会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报告工作时,村监会要同时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根据村民的要求,及时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村重大项目执行的监督情况。(3)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4)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7.村监会自身制约机制。年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会委员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一起进行述职和接受测评,信任度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取消委员资格。平时本村三分之一村民代表或本村五分之一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委员资格的,即时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组织召开党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委员进行信任度投票,信任度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取消委员资格。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的初步效果

据石家庄市纪委统计,在全市全面推广村监会以来,村监会共监督事项246项,审核重大项目支出78项,涉及资金204万元,提出质询意见72条,提出建议240多条,化解矛盾纠纷及上访苗头隐患23起。以高邑县为例,村监会成立半年多来,各村共参与审核票据27,600余张,发现并拒绝不合理、不规范单据285张,参与、监督村务事项76件,发现问题17个,收集村民意见、建议124条,采纳105条,各村均未发生集体访、越级访事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高邑县首先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五百村党支部书记邢京来同志在我们的调研座谈中讲:所有重大事项村监会都全程参与,进行监督,村里的每项开支,必须经村监会审核,别看我是支部书记,我说了不算,必须要经过村监会签字盖章。高邑县东关村村监会主任说:我们从成立到现在,每个月审计票据四五十张,像重大项目,村里几千米的灌溉管道工程,我们全程参与。土地流转方面,由村监会做工作,村民全部签订协议书,没有不同意的。高邑县东关村一村民说:以前对村委会还是有时候不信任,村务公开是不是真实及时呀,财务有没有问题呀,群众有时候有怀疑。有了村监会以后,有怀疑都可以跟他们提,他们监督党支部、村委会,及时真实地向咱们公开,心里踏实多了。

三、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现实意义

1.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实现了村民自治的另一半,弥补了村级“半拉子民主”留下的漏洞。当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村委会,与之相匹配的监督机制是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小组是在村委会的领导之下,这种制度就造成了村干部在决定村重大事项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了村级监督制度的缺失。选举必须与监督、管理配套,才能将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建立村监会无疑是加强村级民主过程中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2.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破解了对非党员村主任监督难的问题。非党员村主任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任命的干部,其行为除了触犯刑律外,纪律约束措施出现了纪检机关无法监督、公安、检察机关又监督不了的“监督空当儿”。为此,个别村主任自以为是村里的民选“总统”, 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目无政策、法律,成了村干部违纪的高危区域。村民虽然抱怨,意欲罢免,但缺少组织者。建立村监会,赋予其建议和组织启动对村干部罢免程序,必将形成农村自治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3.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使村级监督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单方面监督向全方位监督,由兼职监督向专职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由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的转变。它有效地保证了农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村级民主监督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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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

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

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

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

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

1、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国家、集体税费款的;

3、本人户口迁出本村的,或户口挂靠在本村,但事实上长期在外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

4、本意见实施后,与父母合住在一起时的已婚子女,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以上,而后单独成户,要求新建或加层的。

三、建房报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由建房户向村民小组和理事会提交建房申请(含宅基地申请),经村民讨论、村小组长签字后,再上交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派员核实情况,初步确认建房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后交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分别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和《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

(二)申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受理建房申请和建房用地申请后,联合组织实地踏勘,对其建房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占用非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

(三)申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由城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办事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事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其户型用地规模和户型建筑立面安排要求,选择通用图集或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房用地四至界线,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符合其建房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后,核发或报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与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办事处对各种证件、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审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会同国土城区分局、村委会实地开工放样,在墙体基础出水平线后验线,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四、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城区国土分局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配备1-2名专(兼)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所有新建房屋,均应按市审批要求,由办事处、城区国土分局和村委会干部组织放线。

(二)凡未经审批的新建或加层者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土管部门和办事处组织拆除;虽经审批但超过面积的,由办事处责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超面积部分占地面积50元/㎡,建筑面积10元/㎡予以处罚。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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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村干部培养选举办法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组)干部队伍。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落实加强村(组)干部培养选拔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村民自治能力。

(一)加大村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力度

扩大选人视野,创新选人方法。把市场经济意识强、群众基础好、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农村青年,选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确保每村都有2-3个后备干部。对企业中的优秀人才,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注意引导扶持,列入村后备干部培养。一方面要引导企业经理、致富能手树立为社会服务、为村民群众服务的意识,让他们愿意承担带领村民致富、维护一方平安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向村民介绍、宣传企业经理、致富能手的品德和能力,让村民了解熟悉他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能把他们选上来。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村后备干部。严格群众推荐、理论考试、组织面试等招聘程序,挑选品行好、想做事、会做事的大中专毕业生为村后备干部。从本村党员、退伍军人、优秀的村务管理人员和村民小组长中,采取派任务、压担子、考能力的办法,选拔村后备干部。

严格村后备干部选拔程序,按照“群众民主推荐,村民小组提名,村党组织考察,镇党委(工业区党工委)审核”的工作程序选拔村后备干部。首先,召开村队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村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其次,由镇(工业区)党委和村党组织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中注重听取村里老党员、有威望老年人的意见,让群众真正参与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做到群众不拥护的不选拔。最后,由镇党委根据考察结果,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确定。

加强对村后备干部的培养。采取集中学习、举办研讨班、开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系统理论培训。采用岗位实习、职务助理、挂职锻炼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落实帮带培养,由镇(工业区)领导和村主要干部与后备干部结成帮带培养关系,通过言传身教,悉心引导,尽快提高后备干部综合素质和农村工作能力。

(二)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

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意识;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严格按照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村党组织要不断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两推一选”制度;村委会要健全、完善直接选举制度,提倡采用不设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方式。允许村两委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实行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兼任。

二、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民主决策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民主决策实践之中。维护村民的民利;积极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利;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组织群众参与各种民主活动,使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把党和政府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村民群众的意志和自觉行动。

(一)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

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村级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集体资产处置、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报告;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方案;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村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标准;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办法;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的调整方案;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健全村级民主决策的会议制度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按需要临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在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者村务监督小组书面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每年应按制度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组织实施: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5、及时公告: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委会至少要提前5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村委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的参与权。

(一)不断完善自治章程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自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健全完善村规民约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村民在村风民俗、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并将其列入村规民约,使之成为村民通俗易懂的行为准则。

(三)落实民主理财制度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帮助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财务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应当有2个以上证明人签字(盖章),经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事项每月应集体审核一次,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盖章);审核后认为属不合理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审批流程完成以后,应当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强化民主监督机制

村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村务监督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以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为抓手,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一)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小组作用

选好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明确村务监督小组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村务监督小组的产生: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议事能力、熟悉财会业务知识;村委会成员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村务监督小组召集人列席村委会会议;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情况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委会及时作出答复;对重大事项,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培训:各镇(工业区)每年至少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有关政策、业务知识,本地区农村发展规划和建设情况等;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小组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监督能力。

(二)落实民主评议村(组)干部制度

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等形式,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委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工业区)党委、政府具体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挂钩;对两次评议不合格的村干部,属村党组织成员的,应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属村委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愿自动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属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加强对集体资产的审计监察

区、镇(工业区)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使)用、集体企业改制、村、线合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资金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

凡有经济审批权的村干部,任职届满或中途离任,都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五)建立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

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管理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属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五、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村党组织要积极督促村委会,从丰富村务公开内涵,严格村务公开程序,创新村务公开形式入手,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一)丰富村务公开内涵

村务公开内容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要严格公开时限,坚持“日常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随时公开”和“重在事前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按要求落实每届、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和随时的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栏必须设在村民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

(二)严格村务公开程序

为了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公开程序:

1、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的方案(草案);

2、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由村委会向村务监督小组提出本村公开的具体方案;

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如有补充和完善则发回村委会修改;

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批准本村公开的最后方案;

5、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6、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求村委会作出解答。村委会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解答;

7、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

8、村务公开工作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民询问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报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备案。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为6年。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同意,村民可以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帐目。

村委会审核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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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

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是规范农村建房的重要一环,是实行公

正、合理、平等的议事制度的具体形式。包括:

1、申请。拟建房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书面申请,申

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四邻意见等。

2、村委会审查、审议。村委会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及时组织审查、审议,经审议后确认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当在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应满一周,公告内容包括申请户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用地隶属关系、周边环境等。公告后无异议的,由村书记、村主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所辖工作片。

二、实行联合踏勘制度

1、对村级组织初步确定的拟建房户,管辖工作片片长接到村报

送的建房申请后提出联合踏勘建议,并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包括国土所、规划站、城建中队、联村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国土、规划、城建各司其职做好勘测工作,联村干部配合村委会做好四邻关系调查和协调工作。

现场踏勘人员须出具初步踏勘意见送交当事人。对现场无法明确答复的,由工作片片长负责收集汇总参加踏勘人员的意见,及时反馈到村委会;对踏勘、核查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2、集中审议。组织现场踏勘后,工作片片长应及时召集相关人

员,对所管辖村建房申请情况的踏勘意见进行集中审议。参加集中审议人员包括国土、规划、城建、联村干部、相关村主任、部分村民代表(视需要而定)。集中审议一般每个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集中审议应形成书面结果,并报分管领导。

集中审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是否属于优先安排对象、分轻重缓急确定拟建房批次、提出下一步措施意见等。

三、审核、报批

对踏勘后符合条件的建房户,规划、国土部门造册后,报镇政

府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国土所、规划站依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报批材料附后。

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加强村镇规划、用地规划的指导和服务,让村级班子熟悉本村规划现状,收集规划修编的基础资料。

四、报批条件

(一)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芜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标准:

1、1?3人的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的每户不超过95平方米,5人的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2、房屋面积计量范围包括墙身、挑阳台、挑廊、门台、室外楼梯等,以房屋垂直投影面积为准。

3、属就地农转非的,可参照农业人口的宅基地限额标准,但需主管部门及房改部门同意。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地人口计算标准:

1、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依据;

2、义务兵、在校学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建房用地一个人口计入,但最高批准限额不得超过125平方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并年满14周岁,可计算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4、子女分家后,父母老人应跟子女计算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立户,如系子女多、父母单独立户的,所占住房面积应计算到其子女中。

村委会审核意见

2001年2月18日,某县级市市政府根据某镇政府审核的附有某村民委员会意见的上报材料,对该村村民孙某申请的宅基地予以批准。孙某遂持有关审批文件使用该地建设住宅。邻居张某以镇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为据,制止孙某的建房行为。孙某以宅基地审批文件为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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