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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申请

发布时间:2024-03-19 20:43:02 查看人数:87

户口迁移申请

户口迁移申请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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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2、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户口迁移申请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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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迁入的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旗外人口到旗内落户,禁止旗外旗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

2、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并已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因婚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的可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4、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符合落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从20岁算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充缴纳至落户时年龄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5、经批准迁入本旗的户籍,受理派出所只能按“城镇居民”予以登记。

二、户籍迁入的基本条件

1、本旗外出上学的学生、复转军人和“两劳”释放人员,凭迁移证、学生户籍证明、复员(或转业)证、释放证等相关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2、因婚在本旗各派出所间迁移户口的,凭结婚证、结婚双方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3、经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批准,符合本旗人才引进标准的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凭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的文件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4、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文件,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5、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房产证、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7、在旗内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其子女在旗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其本人、配偶和子女方可落户。

8、确属本旗人口,但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没有登记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9、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将户籍迁入本旗的,旗公安局必须报旗户籍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其它

户口迁移申请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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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部门为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市各**派出所为我市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税务、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家庭户口。

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集体户口;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其调入或录用人员的户口,可委托经市**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户口代管机构代管,登记在代管集体户口内。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本市居民没有在户籍登记住址居住生活的,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其它实际居住地址。

第五条申请市外户口迁入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第六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人事部门工作调入、录用或者接收安置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下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录用公务员;

(七)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

(八)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按政策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和审批准入的其他有关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入、录用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和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按政策规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被批准在本市安置的,可凭市民政部门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报入本市。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市**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并在本市城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被合法收养投靠养父母或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实际居住本市配偶处2年以上,需夫妻投靠的市外无业城镇或农村人员;

(六)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来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子女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八)按政策规定需**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凡被本市范围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本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随军家属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入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资的,提供由市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的,提供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近3年纳税证明;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业主凭营业执照)、用工单位工资证明;在户籍地无业的,提供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交纳保险费年份证明;育龄人员还需提供经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分别凭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批准调入、录用或接收安置手续和相关材料,经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核准后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有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应向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后凭市**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办理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在原户内人员户口迁出该住房后,方可办理户口入户申请手续。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且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

户口迁移申请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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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一)

派出所: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现居住 省 市 县/市 ,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因婚嫁,双方均居住在 为婚后生活方便故特申请将配偶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的户口从 省 市 县/市 迁入本地,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xx公安局:

本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xx,我于x年x月x日与xx市x区居民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x户口由xx迁来xx,请予已批准。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x派出所:

本人xx,x岁,x省x县x乡人,与****年与***结婚,现我丈夫家住****,根据重庆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将我的户口从****迁到****。

户口迁移申请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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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户口迁移申请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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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记录。

第四条 迁入户口人数原则上按所购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其他县级市、区城区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镇(乡)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迁农户口。

第五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开工建设后一个月内持售房迁入户口申请书、工程立项证明、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图及有关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分)局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复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述手续后,方可售房迁入户口广告。

未按规定办理售房迁入户口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

第六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在入住后60日内持内销商品住宅预售审核证明、购房楼层及建筑面积证明、房屋交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学历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在县级市、区申办非农业户口迁移或农迁农户口的,由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当地人控办复核;其他的,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七条 经批准迁入户口的,购房人应当先到市或县级市、区人控办指定银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公安机关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据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其余落户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费标准为:

(一)迁入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的,非农业户口每人2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27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3000元;

(二)迁入黄岛区、城阳区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1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5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三)迁入县级市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5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0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四)迁入镇(乡)的,非农业户口每人3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每人6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原属于县级市、区辖区内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农迁农户口的收费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实行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5年内不再为其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出卖所购商品住宅,又购买大于原购房面积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迁入户口的,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迁入户口审批手续;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购房面积的,不予办理增加迁入户口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后,转让所购商品住宅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在户口尚未迁出之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十条 购买私房或转买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户口迁移申请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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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派出所:

本人xx,x岁,x省x县x乡人,与****年与***结婚,现我丈夫家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将我的户口从****迁到****。望早日批复!

xx年xx月xx日

【2】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3】

×××派出所或公安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是初婚(xx)。无子女(xxx)。

妻子的家庭主要成员:

父亲:xxx、群众、现年xx岁

母亲:xxx、群众、现年xx岁

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请将我妻子xxx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xxxxx我家,入农业(xx)户口。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4】

×××派出所或公安局:

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口所在地为××区××路××号×××××,为居民户口,××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户口迁移申请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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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xx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户籍管理制度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口迁移申请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4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分钟,共有213位用户关注,40人点赞!

1、基础证件,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购房入户、提供劳动合同、提供结婚证;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户口迁移申请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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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需要本人书面提出户口迁移证补办申请,然后在所在学校或单位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户口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未落入证明,由户口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要持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证去报社办理遗失声明。等到申请、户口未落入证明、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以及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这四样东西都齐全了之后,再拿到学校或工作单位去进行下一步的申请补办。

迁户口的时候,外省市迁入要准备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还有市局、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还有照片。

市内户口迁入要准备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照片,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户口迁移申请

1、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2、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当事人再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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