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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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区城市化进程,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治理脏、乱、差,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依照市政府(河政办发[2005]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使用。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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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按照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本着一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积极实施。
二、布点原则:
1、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本街道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原有园舍等因素,努力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2、以人为本的原则:布点规划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尽可能体现相对就近,安全方便。
3、适度规模的原则:列入布点规划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规模至少在三个班以上,并进行标准化的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三、布点规划
现有幼儿园16所,规划布点幼儿园15所;现有幼儿园与布点规划一致的有12所,不一致的有4所(含1所在招生范围内超出布点数幼儿园);有布点规划,目前未设幼儿园的有3处(含1所在招生范围内但不在规划布点幼儿园)。
15所规划布点幼儿园具体选址为:浮排2所,白枫桥、山后许、玉露洋、上陶、沧前、左川胡、李蓍埭、钟家、筻李王、上蔡、苍西、安溶、白枫岙各1所(详见附件)。
四、实施意见
1、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形成齐心合力抓幼教事业的氛围。
2、在“统一规划,多元办园,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布点规划和建设,在大力办好农村幼儿园的同时,建立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其他布点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网络。列入规划布点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采取国有体制,也可以采取国有民办、民办、集体或私立等多种形式,但必须纳入街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接受中心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管理。
3、凡在辖区范围内要再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包括民办教育机构),都必须纳入街道确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布点规划中。未列入布点规划的地方,原则上不再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4、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规划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园资质,必须具备符合基本办园标准的园舍设施条件(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并达到至少三个班以上的办学规模,基本满足辖区幼儿入园。
5、街道完小、村小布局调整及教育资源整合后闲置的校舍,经过科学规划,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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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登记协助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事处有协助义务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有指挥调度权、工作考核权和人事建议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警务工作有协调、考核权,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议权;公安机关任免驻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委托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但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委托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委托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五)委托事项的经费;
(六)委托事项的责任;
(七)委托期限;
(八)委托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召开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性事务。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登记、调查核实或者告知职责的;
(三)违法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履行协助职责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行政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建立相关制度的;
(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反馈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委托的;
(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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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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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的局部,年初财政局要将此款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方法中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列支。落实到教育局的局部由教育局按农村中小学(不含高中)校生人数核定给农村中小学校,由学校按项目列支。
二、指标核定
并将指标按各占二分之一的比例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市政府决定将这项资金一分为二,税改后全市核定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总额为 元。取消农业税后都变成了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各管 元。无论是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还是教育局管理的资金都必需全部用于教育。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必需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管好这项资金。
三、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业务费、购置桌椅费、校园管理费及学校自用的临时工工资等。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危房改造、布局调整、校舍维修、远程教育、取暖费。教育局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缺乏。
特殊研究处置。特殊情况。
四、拨款顺序
报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支出计划按月提供拨款计划,年初各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将自已管理的局部依照规定的支出项目编制好各自的支出计划。财政局按办公室提供的计划进行拨款。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款拨给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的项目列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按计划拨到教育局在工商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教育局按计划直接拨到农村中小学帐户。农村中小学直接从银行提款按规定项目列支即可,不再通过乡(镇)城郊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这两局部资金如有重大支出项目需由主管教育市长核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票据审核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按审批的用款计划进行列支,款拨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中小学帐户后。如当月有结余,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末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部分支出票据由市政府派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审核。教育局管理部分,每月中小学都要将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审核,不经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入帐。无论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还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和串项使用等现象,立即停止拨款,并严肃处理。
六、帐务处理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必需单独设立明细帐。收支票据要另行装订成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计帐、算帐和结帐。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是保证农村教育正常运转的专项经费。各校财务人员每月都要将当月的经费收支明细表上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汇总。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每季度都要将支出汇总表报给财政局有关科室。
七、财务监督
要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在运行过程中。每半年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把自己管理部分的收支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资料,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演讲,市政府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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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级机构设置
街道设置3个处级机构,分别为:街道党工委、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科级机构设置
街道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三)事业机构设置
街道下设5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
二、职能职责
(一)街道党工委职责
1、团结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2、对街道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抓好决策的实施。
3、全面安排、部署和落实街道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考核、管理、任免、推荐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协调街道办事处、经济组织、群众团体间的相互关系,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协调管理市区主管部门设在街道的派驻单位。
(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的组织联络及有关服务工作。
2、了解和反映本辖区执行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
3、组织指导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评议、向选民述职等活动;联系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4、接待处理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和协助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本街道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2、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取缔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经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容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4、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5、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和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及社会保障工作。
6、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7、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
8、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街道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大事务、武装、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干、关工委和机关内勤、文书、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财务统计、后勤服务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街道的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畜牧生产、经营管理、林业、水利和非公企业、招商引资、统计、农村经济监督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发展规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街道的民政、科教文卫、劳动保障、村镇建设、土地管理、交通、道路养护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街道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计生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工商联章程》,指导工商联工作。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拟定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驻地有关单位和农村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负责本辖区城镇街道、机关单位、沿街门店以及公路沿线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摊点占道、门头牌匾、宣传标语等;负责组织清扫城乡街道、清运生活垃圾。
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岗位设置、名称及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事业机构职责
1、农业综合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农业新技术、新机械、畜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森林经营、林业生产及水利渡汛、供水、水利设施修建等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农技、农机、畜牧生产、农经管理、造林育苗、水利工程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技术服务;负责辖区公路运行的环境保障和村级公路管理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做好文化广播电视的各项服务工作;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围绕上级业务部门及街道中心工作开展业务活动;受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委托,做好街道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的维修与管理;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3、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负责街道人民群众的生殖保健、优生指导、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对象的节育措施落实、孕情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生、优生、保健等药具的管理、发放和综合供给服务;做好居委会、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4、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开展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管理和低保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管理以及村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的支付工作;负责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的有关统计工作。
5、财政所:主要承担财政性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核定兑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及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国有资产管理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名称和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街道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事业编制26名,领导职数配备及结构如下:
(一)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具体设置为:街道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兼任办事处主任的副书记1名,兼纪工委书记的副书记1名;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
(二)配备人武部长1名,享受街道副职待遇。
(三)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具体设置为:
1、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
2、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主任1名;
3、社会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党工委副书记兼任);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
(四)事业单位编制及领导职数设置为:
1、农业综合服务站:编制8名,设站长1名;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3、计划生育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4、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3名,设所长1名。
6、财政所:编制5名,设所长1名。
四、理顺街道与驻街道单位关系
为完善街道功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作用,市区派驻街道单位与街道关系如下:
1、街道财政所实行街道与财政局双重管理,以财政局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要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意见,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奖惩、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
2、区级部门派驻街道具有管理与执法职能的市场管理所、交通管理站、公路管理站等由主管部门与街道双重管理,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奖惩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3、区级部门派驻街道的卫生院、兽医站、粮站、供销社、学校、企业单位等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工作须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其领导任免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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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设实力、优美、和谐、平安、效率,年是实现再上新台阶的关键一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年的工作任务:
(一)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稳步推进
力争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290万元,年。比年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8000万元,比年增长18%入口创汇318万美元,比年增长6%;实际利用外资120万美元,比年增长7%招商引资额10000万元,比年增长5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6800万元,比年增长6%第三产业收入105764万元,比年增长5%第三产业利税3281万元,比年增长5%规模以上消费品销售总额731亿元,比年增长6%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逐步上升。对于工商业相对落后、经济基础单薄的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发展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经过棚户区改造,地区将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热土,中高档写字楼,商住酒店,商品房将拔地而起。据测算,五年后,辖区内将建成拥有80万平方米的商住楼、5万平米的商务酒店和近8万平米的共建用房,规模和数量都是相当可观。年,等五片区开工建设,将以此为契机,围绕楼宇经济做文章,确定发展方向,制定推进措施,从搜集信息、向外推介到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切实把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培育成为今后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三)力争完成全部六家下放企业改制工作
为企业改制争取相关政策。加强领导及协调力度,年办事处将进一步掌握旧城改造的机遇。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
争取尽快稳妥的完成清算工作。认真做好制锁总厂和裘革制品总厂两家企业的改制收尾工作。借助棚改妥善完成制锁总厂剩余职工安排工作。积极协调土地收储等有关部门料理裘革厂土地收储手续及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
指导督促两家企业依照改制和职工安排方案,加快塑料制品总厂和皮件厂两家企业的改制进程。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制,稳妥安排职工。
稳步推进市塑料五厂的改制进程,积极筹集资金。力争有所突破。办事处将努力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积极协助该厂筹集改制资金,争取在改制工作中有所突破。
(四)加强乡村建设和管理。
辖区内北关等五片区棚户区拆迁工作将完成,年底。年拆迁片区将开工建设,并争取对辖区内零星棚户区进行拆迁,利用两到三年时间,使棚户区在消失。
三分在建,下大力气抓好道路整治。乡村环境。七分在管。将把“环境立街”作为首要战略,建好环境是顺民意、促发展、促和谐、树形象的首要前提,进一步加强乡村“精细化”管理,提高地区乡村科学管理,提升街道乡村管理水平,各社区居委要成立老年卫生义务监督队,让社区居民监督社区卫生,办事处将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形成一只城建城管的主力军。下一步,着重对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居民生活空间,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围绕环境整治开展“让环境更整洁,让更优美,让居民更满意”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五)扎实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下大力气关注和改善民生,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以“六有”为目标,有效解决和缓解一批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实现广大居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一是扩大就业,使居民“劳有所得”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搞好就业培训,全年就业培训不少于100人次,利用招聘会等形式,安排再就业人员不少于500人。扩大再就业扶持范围,着力协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二是完善社会保证制度,使居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困有所助”确保应保尽保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配合市医保办做好全民医保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使居民“住有所居”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改革政策,配合区房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审批工作,使困难群体早日安居乐业。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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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是街道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第一年,也是街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提高年。一年来,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围绕落实《__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按照 “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__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及时制定了《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召开大会进行部署,并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了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坚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半年召开一次依法行政责任部门情况汇报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指导部署下步工作;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按要求对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完成了县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专项工作和相关信息报送。正真做到了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
20__年,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依法决策工作上,认真执行《__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办事处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办事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全了决策公开制度、公众查阅制度、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了《密云县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实现了行政决策权按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完善制度建设工作
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备案、公布等制度,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符合《密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建立了街道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街道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工作,全年没有复议案件。
五、强化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街道行政执法目前只涉及计划生育办征收社会抚育费工作,其他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20__年,街道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和完善了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在县人口计生委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对9例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征收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率100%。
二是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街道计生办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办事,行为合法、适当、规范,没有出现不文明执法和违法行为。
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街道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工作机构,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并落实了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查阅制度,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责任制度、公开审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公示制度。为推进政务公开,使工作落实到位,街道还制定了《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建立并落实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监督员评议、投诉举报和工作检查制度。20__年,通过街道政务公开网站、《街道工作动态》、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及时按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将规定的政务公开六类内容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七、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了执法科室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开展了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活动。办事处利用周五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日,加强了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文件的学习。按照法制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大剧院广场、沙河早市、法制公园等处组织举办了8场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6000余份,共有10万余人次接收了教育,提高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促进了街道维稳工作开展。
八、加强监督考核工作
20__年,街道进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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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区域确定
铺街道与路街道新划定的分界线为:以主干道、中心线为两街道的实际分界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铺地区区划调整方案规定。该界线东起大公馆立交,西止于与区交界处,将铺地区分为南北两区域。北部区域为路街道,幅员面积7.643平方公里,管辖,共9个社区居委会;南部区域为铺街道,幅员面积14.38平方公里,管辖,共11个社区(村)及2个社。
二、移交的内容
社区(村社)居委会建制移交
调整社区(村社)人、财、物按界线划分实行整体移交的原则,坚持社区(村社)居委会整体现状不变。保证工作的平稳性和连续性。
划出面积为3.343平方公里。将现铺街道管辖的6个社区居委会(、红育坡、一、科一、科二、埝山苑)移交路街道管辖.
其面积为7平方公里。将现路街道管辖的2个社区居委会(兰花、白合)高庙村和尹家坪社、朝田口社移交铺街道管辖。
人员移交
社区(村社)工作人员随社区(村社)实行整体移交。
由区编办、区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交的有关手续。凡经原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纳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居委会干部。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造册后进行移交,凡由街道办事处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区民政局监交。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清理后协商移交。凡由北部新区有关部门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自行消化。凡由街道办事处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经费及财务移交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移交,移交的各社区(村社)按现有经费账目进行清理、造册。区民政局监交。
固定资产移交
区民政局监交。凡属调整社区(村社)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以社区(村社)名义改造建设及开发商无偿提供社区使用的所有房产等)由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清理、登记后整体移交。
档案移交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收集整理、造册后进行移交。属调整社区(村社)所有人事档案、文书档案。
三、移交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由两个街道办事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对移交中存在问题。报区铺地区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由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按现行管理体制与两街道共同解决。涉及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调整等问题。
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涉及调整社区的党组织关系划转。按相关规定由两个街道党工委组织进行。
继续由原管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年及以前已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建的北部新区投资的市政、社区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年及以前北部新区已安排财政预算未动工的市政、社区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进行清理,新管辖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四、时间安排
年12月31日结束。移交工作从年11月15日开始。
五、组织领导
铺街道、路街道分别成立移交工作组具体实施。铺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移交工作在区铺地区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下有序进行。
街道办事处规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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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