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4585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12分钟,共有108位用户关注,58人点赞!
一、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和专家资格,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建立了__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在___电视台、___日报征集公告6次,评聘专家62人,全部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颁发了聘书,二年一聘,在___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布,敬请社会监督,现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严格实行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制度。
二、规范了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___市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立项、采购审批、采购变更、采购资金结算、采购工作人员纪律约束等,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规定,健全了手续,严密了程序,规范了运作。
三、规范了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20__年___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朝政办发[20__]44号),明确了采购类别、品种、标准,规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形式,规范了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制定了《___市直公用取暧煤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从采购范围、采购程序、招标形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扩大了采购范围,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分析,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实施了___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季度小结、半年分析、全年总分析制度,并分别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市纪委、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打下了基础。这项工作在全省也是先创。
五、规范了政府采购信息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对“中国-___”政府采购网页进行了重新设计,设为“政策法规、采购信息、采购公告、专家管理、工作动态”五个页栏,对政府采购能够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现在___政府采购网信息内容较多,效果较好,点击率较高。
六、规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采购方式情况、采购程序情况、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手段,维护采购人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___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___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九个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奠定了一定基础。
七、规范了政府采购维权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办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的投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办理和答复档案,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违纪处理工作,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20__年依法对三个投诉案件进行了处理,程序规范,有法可依,切实规范了采购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了工程类项目实施监管,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管理,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编制预算、投资审核、规范信息渠道、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变更、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加强监管,完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开标和评标过程监督,规范当事人的各种行为。加强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全年共对15项工程类项目进行了投资审核,审减额220万元。
九、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检查办法和规定,同市纪委、审计局开展了贯彻政府采购法情况检查;同市财政监督局对市本级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分为自查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极大地促进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法律自觉意识,也为进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基础。
十、规范了公务用车改革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根据全国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情况,对我市原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具体改革和管理办法,突出了加强管理,注重了效益的原则,为全面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20__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___市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办法》,以此标志着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开始。同时加强了公务用车的审批管理。全年共审批公务用车74辆,比上年减少30辆,没有超标准审批一台车辆。
总结20__年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政府采购执行环节按照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政府采购规模与财政实际支出额反差较大,有些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还没有纳入;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还需要进步提高;四是政府采购对县(市)区工作指导还有差距,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和深度还需要加强;五是政府采购培训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仍需要提高。
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是:
一、健全和规范机制。一
是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分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操作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开。二是界定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机构的职能,明确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采购环节、执行环节、监督管理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是全面清理各项不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分类并汇编,对能够实施的在___政府采购网和___财政网上公布。三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内部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扩大和拓宽规模。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二是将工程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三是20__年全市采购规模力争达到2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县(市)区1亿元。四是对能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政府举债等一些资金全部纳入。
四、管理和规范行为。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度为鉴、依法监管。制定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二是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公开业务、阳光操作。半年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检查,全年进行考核。三是规范采购人履行程序、依法实施。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力度,确保依法采购。四是规范机构公平竞争、履行承诺。对机构资质进行重新认证。五是规范评审专家勤勉敬业、客观公正。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资质考核,同时加强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六是制定规范办法,对政府采购能够信息公开的全部公开,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一是强化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定下发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对采购项目组织阶段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情况监督管理。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重点对业务能力、执法意识情况考核。四是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对采购集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实施。五是强化对机构的监管。重点对资质情况进行考核认证。六是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建设,通过建立网络平台,使采购人、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结算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提高,公开公正。
六是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经验和办法。二是加大政府采购调研力度,在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公务用车改革方面进行调研,形成报告。三是加大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在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分析、交流总结经验、考察调研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档次和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__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着重做好“扩规模、健机制、抓规范”;完善采购规则,体现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形成约束机制,防御和抵制腐败;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制定评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改进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汇编政府采购指南,制定20__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规范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的,拟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督促采购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帐;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审核拨付程序;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
要把扩大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与厅财政监督局加强配合和联系,继续开展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督促市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做到应采尽采。__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力争在20__年64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2%,达到78亿元。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摸索、探讨出工程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省本级集中采购的优势,把扩大规模的重点放在汽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工程政府采购等方面。
四、努力建成“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
继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进程,做到管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市州一级__年全部实现管采分离,同时尽快推动县一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各自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团结意识,在职责清晰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
五、着力营造“三公”环境,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同时,联合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不同角度发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功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夯实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省一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尽快充实专家库资源,借鉴外省经验,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__年将继续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机构、采购人、评标专家进行培训。三是加强调研工作。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新领域,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努力抓好市、县一级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适时发现一些市、县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指导市、州、县政府采购工 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的宣传报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建立政府采购简报制度,积极向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提供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报道。五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发和利用政府采购网站,努力将其建设成为集宣传、管理及电子政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平台。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39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15位用户关注,52人点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定,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熟悉行情,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专家资格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凡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登记的申请人,即获得*市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向获得资格的申请人颁发《*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对所聘专家的资格每两年进行检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聘用。
因自身原因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市政府采购办予以解聘。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规定等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咨询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由使用单位支付的咨询评审劳务费,报销往返差旅费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提供真实、公正的咨询评审意见;
(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咨询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市政府采购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或质疑;
(五)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按照ab角工作制的管理要求,设立专人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抽取使用专家时,由政府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时间前一天或两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三天。
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每次抽取所需专家时,应当多抽取不少于两名的候补专家,按先后顺序递补。
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现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四条原则上专家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应当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在咨询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当申请退出,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机构也应当要求该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建立专家工作记录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情况予以记录,参与现场监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停其一至三年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时参加咨询评审工作的;
(二)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三)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接受邀请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
(六)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专家取消评标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92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86位用户关注,21人点赞!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4、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机构
第五条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政策办法和中长期规划;
2、编制、和调整我县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3、管理和监督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5、审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7、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采购办报告采购经营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采购部门分为集中采购部门和非集中采购部门。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下设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第十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为非集中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的20%以上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3、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会议、接待、维修等各项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3、工程类:含有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详见《*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单台(套、件)价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资;
4、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及燃油;
6、大、中型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
7、采购部门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政府采购办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就是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各采购部门可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条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政府采购办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通过招标能获取最大资金节余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金额较大或单项价值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慈善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为招标人;取得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办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县内,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
第三十一条财政各业务股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审核确定部门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股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上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政府采购办汇总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县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预算内、外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部门自筹资金的,在采购启动前也要存储到“专户”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付款方式,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结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回国库;属采购单位的,退还采购单位。
第三十六条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九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意见,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对违反规定采购,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处理;给采购部门造成损害的,必须给予赔偿:
1、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给予查处并取消采购中介资格。给采购部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2、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
3、与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4、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37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277位用户关注,20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民主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二)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21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235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下同)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含国家一、二类医疗器械设备,下同)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港口、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同城合一、资源共享”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市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县(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察;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派驻监察室。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审查、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四)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人或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分类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十八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46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142位用户关注,37人点赞!
自*年全面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改革创新,较好地发挥了监管作用,保证了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年,市财政局被省财政厅授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特等奖”,成为自设立该奖项以来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分析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本实现了管采分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年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承担对财政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管职能。随后,各辖市、区也先后将政府采购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分离。目前,我市市、区两级已基本形成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二是基本形成了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由于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目前已基本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专业监督机构为辅,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为补充的多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通过公告或公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学习培训,推行重大项目采购事项公开报道和政府采购行风监督等,有效拓展了监督渠道,完善了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模式实现了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在日常监管方面,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如对采购机构的监管,只要涉及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均由财政局和监察局驻场监察;对采购人的监管,主要通过编制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手段加强源头控制。专项检查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检查范围和重点,单独或联合组织进行,*年以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四是监管制度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我市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紧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注重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制度体系,提升监管实效。如《*市政府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关于*市市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等。这些制度的出台为有效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重要补充。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
一是监管主体法规缺失。《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也依法享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鲜见对上述政府采购监督主体的职责、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致使政府采购监督权力的虚置。同时,人大依法也应享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地位却没有作出明确,致使监管主体缺失。另外,相关制度之间界定模糊。比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之间关于招投标的范围界定不清,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完善,从而导致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多头管理。二是监管操作法规缺失。现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非招标性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自行采购审批制度、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制度、采购文件保管制度、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等,影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三是责任追究法规缺失。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少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手段,特别是一些“违规不违法”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很难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往往只能协商解决,简单了事。
2、政府采购管采模式的多样性导致监管工作缺乏标准化指导
当前政府采购管采模式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仅苏锡常三地就有三种模式。苏州市采用完全化市场模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采购平台,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核后进驻,政府采购机构项目采购信息并进行程序监督,出价最低者中标。无锡市的模式是:政府采购中心设在政府办,由财政局相关处室承担监管职能。*市的模式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采购机构同设在财政部门内部,为两个平行部门,相对异体监督而言,这种同体监督模式的力度还略显不足。应该说,三种模式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优势,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避免会遇到各自的问题。管采模式的多样性导致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各地实施监管各自为政、各搞一套,不利于上级机关、部门进行标准化指导。
3、监管队伍现状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要求,包括思想政治、作风操守和业务能力等各个方面,要能熟悉政府采购、财政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分析判断、语言表达、微机操作等能力,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目前各地特别是部分辖市、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置普遍不健全,人员匮乏,业务素质偏低,不管采取何种政府采购模式,均无法保证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此外,按照相关规定,价值30万元以上但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这些项目的采购标的都是一些专用器材或物品,监管人员更是难以监管到位。
4、高科技手段运用程度低制约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开展
当前政府采购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水平普遍还比较低,许多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等流程都还处于半手工状态,各采购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联网,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还未实现,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及时,人工监管任务繁重,致使政府采购高效监管难以实现。
三、政府采购问责制度建设的工作进展和思路对策
我市当前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问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部门“应采未采”情况进行问责;二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第一个方面主要是部分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自行采购物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问责,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规采购行为,并实施相关处罚。第二个方面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预算管理、价格核查、供应商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构及时整改。上述两个方面的问责,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仅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问责,方式大多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较为温和的方式,目前尚未有采用组织处理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方式的案例。鉴于此,加快政府采购问责制度建设显得很有必要,建议在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要素:
1、问责依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问责制度时不可避免将面临依据不足的问题。虽然可以笼统地说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制度支持,特别是在确定政府采购问责方式和问责内容等的时候。建议国家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等的基础上,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变化,尽快修订、完善和细化与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作为省一级层面,应该借鉴安徽省的做法,制定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进而保证对政府采购实施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问责主客体
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我们制定问责制度,主要是一种政府部门内部的问责,因此应当将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作为问责客体;同时,采购监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也应当作为问责内容。为此,可以认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为问责主体,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为问责客体。为了确保问责主体有效获取信息,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全方位监督扩大问责信息来源,特别是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规定凡是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单体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等,必须有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员等的参与监督,同时加快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和投诉渠道。
3、问责方式
问责作为对过错行为实施的一种警示、纠正或处罚行为,应当具备强制性和威慑性。政府采购工作是干部群众关心、各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如果不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预防腐败发生,将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确定政府采购问责方式时,不光应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软”的措施,还应包括进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等“硬”的措施,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酌情并处罚款。
4、问责内容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05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18位用户关注,21人点赞!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㈢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㈣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㈤收集、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㈥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㈦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㈧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㈩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㈩㈠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年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途确需采购的,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属财政预算安排或属预算外配套的采购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先存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退返”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无来源或者有资金来源而未到达专户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属于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统一调剂使用;属于预算外的,由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返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㈠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㈡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凡属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新晨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24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6分钟,共有171位用户关注,36人点赞!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的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现有办公场地260平方米(2005年间,由原1套住房175平方米增加到两套房350平方米,2006年2月搬迁至现址),工作人员7人(2005年间,聘用和调入5人,调出2人)。2006年3月10日,采购中心接到财政等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单位内部专门布置,立即按考核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同时根据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打分,并形成了自查报告。此外还做好了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现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核期采购中心主要工作业绩
2005年,采购中心克服人员少、业务大、范围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标时间,全面完成了年度采购工作任务。
开标次数多。2005年,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信息134条次,共组织了招标活动130次:其中公开招标采购34次,谈判采购38次,询价采购58次。组织招标采购的次数比上年增加36次,增长率达38.30%。平均每周组织采购招标近3次。
采购金额有所增加。2005年,采购中心实际执行财政预算金额6727.751608万元,实际采购中标金额5853.793997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与去年同期相比,财政下达采购预算增加3593303.07元,增长5.64%;中标金额增加3017734.30元,增长5.44%;节约金额增加558549.23元;节约率提高了0.14个百分点。此外,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施定点保险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250万元;还协助完成了兴文县及部分市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约400万元。
采购品目广。一年来,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刻录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杀毒软件、路由器、防火墙、移动硬盘、除湿机、档案密集柜等办公用品、轿车、印刷品、二代身份证及视频会议专用设备、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商检专用设备、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交通标志、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防雷系统等专业设备以及房地产评估等。
重点工程项目采购高效完成。针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采购中心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提前准备、主动服务、加班工作,高效优质圆满地完成了长江大道亮化工程建设、市区路灯管道下地改造工程建设、宜宾海关建设、商检工程建设、盐水溪亮化工程、赵一曼纪念馆设施设备、中坝防洪堤滨江公园绿化工程、三江湖电梯等一系列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中心定性指标自查情况
1、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20分)
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自查得分10分)
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已基本建立了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机制。
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一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的委托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品种、数量、预算控制价,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难执行的计划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2005年,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继续保持政府采购规模的稳定发展,重点抓好市级项目的采购同时,积极为各部门,各区、县级采购中心所需予以交流指导,接受了一些县级委托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取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双赢”。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中心实行了分工负责制。财政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中心当日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人员、检查计划中的采购清单是否详实(如采购单位技术参数报列不详,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要求补报)、落实人员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待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相关技术要求完备、无误后,按照《政府采购法》时间要求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对于投标商的疑问,当日向采购单位反映,以便采购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迅速答复。严格执行开标、评标程序,严格按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执行了回避制度。评标结束后,当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结果公告;对于开标后未成交的货物,分析原因,需要财政改变采购方式的,于次日向财政请示,待财政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尽快组织重新采购。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原则,强化部门设置,并通过上墙、上网、媒体宣传、汇编手册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程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建立并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先后建立完善了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采购中心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票据制度及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建立保密制度、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周例会及学习制度、每月总结分析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筹备会议和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采购流程,规范了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纪律。制定了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汇总并印制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手册》500册。该《工作手册》包括《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办法制度20个、23万多字的。
根据《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出台了《采购中心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明确了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的各工作组、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工作手册》有关制度规定,初步设计、制作了“宜宾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化办公操作平台,经培训后将于近期启用。该现代化办公工作操作流程平台的启用,将使采购业务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间相互制约和保密,并相应减轻一定的工作量。
采购中心的所有制度均公布在“宜宾政府采购网”上,接受上级单位领导及社会的监督;中心简介、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守则、十不准廉政守则、评委专家职责义务、评标会场纪律规定等主要制度均做到了制度上墙。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自查得分20分)
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自查得分8分)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标准做好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等各项基础工作,切实保证采购文件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有管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暂行规定》、《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文书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归档、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保证了档案工作顺畅,也促进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及时等。(自查得分12分)
招标文件编制基本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严谨细致、合理合法。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和标准收费,无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现象,且全部收入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标书费全部严格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保证金收退等工作做到了严谨细致,帐务处理规范、及时,帐目清晰,同时还完善了2004年以来的相关流水帐、台帐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资金得到有序规范管理,保证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由市政府办统一管理,2000元及以上报帐均有一套严格的签字审核报帐程序,使用符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业务经费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根本不能保障采购中心最基本的运行需要,每年都要单独报告。尤其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规模、采购开标次数、节约金额等已经基本达到2005年上半年的工作量。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数据。月末、季末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各类采购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各类报表,并形成简报,为各级领导、单位及时提供最新最准确的采购数据。
此外,专家库、供应商库、技术参数库等三库建设得到完善;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合法;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方面;开标室、评标室、开标程序、评标程序得到规范。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自查得分18分)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时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查得分8分)
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模式和一个运转顺畅、制约有序、统一高效的工作体系。
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中心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做到不相互推诿,不有意刁难,不借故拖延,确保办事人员满意。建立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服务承诺,优化服务环境,树立了中心良好形象。
根据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中心没有执行合同统一组织签订制度,采购中心仅实行了合同催收制度;
采购验收原则上均由采购单位组织执行,各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聘请专家参加验收。在宜宾,还未执行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制度。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自查得分10分)
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采购中心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行规范,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的个别办事人员,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的宣传工作。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根据12月初采购中心开展了“宜宾市2005年1——11月政府采购项目跟踪问卷调查表”,从书面反馈的情况统计,其中,“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均为满意,“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总体评价”均为好,“对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意见”部分单位希望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得分10分)
为了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今年采购中心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宣传、调研力度。一是实行了每月简报制度。从六月份开始,还对每月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送。二是及时向媒体报刊宣传工作动态。今年,《宜宾日报》、《宜宾晚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务调研通讯》等媒体报刊相继发表、介绍了采购中心的工作动态和理论文章。采购中心对驻外办事处房地产评估进行顺利采购后,《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向全国介绍房地产评估政府采购的宜宾经验。三是完成调研文章《浅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和《宜宾市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探索》两篇。四是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得到规范。从2005年年底起,采购中心在网上已经公告、同时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均向供应商提供《宜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并向其说明登记要求,目前供应商库已初具规模。。五是重新设计开通了“宜宾政府采购网”,及时上载我市政府采购动态信息,每天点击率达几十人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自查得分9分)
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共有7工作人员,大部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政府采购中心以创建宜宾市文明单位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文明办公,使每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还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一是每星期定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二是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培训考试和市政府办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四是先后分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政府采购经验交流,学习交流政府采购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培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办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
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中心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廉政警钟常鸣不息。首先是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和有序的内部制约机制;其次是公开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采购结果、采购资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三是积极开展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活动,作风建设取得成效;四是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十不准廉政守则》及《责任追究办法》;五是开展了采购单位回访。据年底在市级各单位开展的问卷调查统计,单位对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服务、以及廉政情况均认为比较优秀。
实行三个公开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一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二是采购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开。三是采购过程公开。相关资料全部上墙、上采购中心网站。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采购中心定量指标自查情况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0%。(自查得分10分)
2、招标公告率100%,中标公告率100%。(自查得分各5分)
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100%,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0%。(自查得分10分)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合同(采购中心)备案率100%。(自查得分10分)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0,从来没有擅自改变一次采购方式。(自查得分10分)
6、质疑答复满意率,采购中心认为是满意的100%。(自查得分10分)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投诉由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采购中心没有统计投诉)。(自查得分仍为10分)
8、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没有出现过超分包预算情况)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均在10%以上。(自查得分各5分)
9、采购资金节约率。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自查得分10分)
10、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100%。(自查得分10分)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力
由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的部门利益格局,冲击了行业垄断,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就有意抵制政府采购工作。在正常工作中,对涉及到本单位采购项目,千方百计想搞自行采购,当自行采购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不与政府采购机构积极配合,在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项目时,有意设置“陷阱”,提出苛刻条件;在政府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结果后,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在协商签订合同时提出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无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供方友好合作,故意破坏合同履行环境,影响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或延期付款,有意侵害供方利益,损坏政府采购形象。
(二)政府采购计划过于分散,采购次数过多
采购货物分散导致难以形成规模,不利于商家竞价,提高节约率;而且不同的政府采购交叉进行,负责人员难以兼顾,不利于招标活动的组织安排。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或技术、商务条件、付款条件过于苛刻,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且预算过低,以至造成流标增多。
(三)专家数量不足,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不再限于办公设备、汽车、空调、印刷品、音响等通用货物与服务,其他各类专业设备、保险等项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市现有专家的数量有限,专家的范围较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范围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政府采购体制有待完善,机构建设还需加强
一是未成立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也未建立采购办公室,不利于统筹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执行机构的采购中心经常面临多难境地;
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法已经执行几年了,而我市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采购法出台前的规定,有些制度、办法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已不适应本市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了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深化,必须依法并结合实际对这些办法、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废止、修订一些与法不符或与实际脱离的制度规定,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是采购中心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基础设施还需改善,专业人员缺乏,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五)政府采购市场不健全
由于一些单位的依法采购意识淡漠,有些采购项目不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无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采购;当地供应商受市场、资金、技术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后劲不足,外地有能力的供应商对一般性项目又没有兴趣,造成有些项目根本没有供应商参与的尴尬局面,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
五、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采购中心下步打算:
下一步,采购中心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四个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为采购单位和投标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初步实现“三个一流”(建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两个基本满意”(采购单位基本满意、供应商基本满意)和“一个放心”(领导放心)。
(一)加大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落实;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加强法规和业务素质培训。重点抓好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基础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各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
(四)强化采购廉政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建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政考核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几点建议:
(一)以整合管理效能为重点,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利于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尽快建立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采购、区县联动。三是应该加强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建设。四是对教育、卫生等集中采购量较大的系统,应建立系统内部采购机构。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加快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应依法并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制度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尤其要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以规范操作为重点,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二是程序规范化。三是文书标准化。四是政务公开化。五是激励机制化。
(三)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实行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一是政府采购中心对单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各大型项目的采购过程实行监督;三是财政对采购中心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四是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以提高项目质量为重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强化项目验收的监督责任。推行“售后服务跟踪监督,中标供应商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进行售后服务和采购质量的全面调查。
(五)以提高认识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通过利用党政机关内部刊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单(册)、宣传资料、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工作会议、培训会、座谈会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六)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完善定点采购和探索实行协议供货。二是加快政府采购信化建设,开发使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单位间资料内网传递,招标资料外网公开,同时完善“宜宾政府采购网”,为早日实施“网上采购”打好基础。
(七)尽快完善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
一方面为了适应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请求财政部门尽快完善专家库,不断增加各种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另一方面,请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让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特此报告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考核 自查 报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3月16日印
(共印20份)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项目说明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政府采购规范运行情况(20分)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10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10分见自查报告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20)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8分)8分见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12分)12分见自查报告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20分)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10分)8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10分)信息收集、宣传、调研、供应商信息库建立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10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能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10分)9分见自查报告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合计 97分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招标/中标公告率(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3、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构、合同备案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质疑答复满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8、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9、采购资金节约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73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41位用户关注,33人点赞!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应本方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政府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采购机构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在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注册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管理,采购资料按照档案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应单独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规格、性能要求、参考单价、总金额、供应时间等内容,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时,须填写、报送《市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采购资金必须转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专户)、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单位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鉴证。
4、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条款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上)统一由区建设局基建招投标办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报审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91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64位用户关注,59人点赞!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