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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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不重视、管理不规范。
部分高职院校基层党组织对学生流动党员的管理不够重视,认为流动党员在所有党员中的所占比例不大,而且马上就要毕业,因此要求不高,管理松散。工作大多流于形式,缺乏主动创新,不能与时俱进。管理过程中,存在怕麻烦的思想,缺乏责任感。高职院校的学生党员管理工作大多由辅导员担任,辅导员自身缺乏相关经验且平时工作繁忙,因此也对学生流动党员无暇多顾了。日常管理的不规范,不定期的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变化状况,导致部分党员感受不到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开始自由散漫,不积极参与支部组织的活动,不能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费缴纳、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等原则性问题上对流动党员任意放纵,在转正答辩、预备党员转正过程中也是一路绿灯。不仅使毕业生党员感受不到入党的严肃性,而且对其它在校生党员也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问题上,有些高校为了怕麻烦,贪图方便,在不事先征求党员的同意前提下,统一将组织关系打回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为此造成部分学生不得不来回奔波。对想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将组织关系放在原校的学生也是百般阻扰,最后不得不转回原籍。
2.管理难度大、教育难跟上。
从学生层面看,高职院校学生流动党员自身存在不足。高职教育不同于本科教育,学制只有三年。学生真正在校的时间不会超过两年半。而根据入党的规范程序,学生在大一下半学期才能进行推优,大二上半学期才能上党课,大二下半学期才能成为发展对象,考察合格后方能成为预备党员。由此可见,高职院校的学生党员在校时间很短,几乎刚成为预备党员马上就要参加定岗实习,这样就导致党组织对其的教育培养时间有限,流动党员的党性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尤其在参加工作期间,容易受到市场经济下的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党性意识、组织观念、理想信念会被削弱,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奔波于不同的地区和职业间,使得很少有时间主动和党组织联系,甚至寻求各种理由对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进行推脱,因此不能有效的接受党组织对其的教育和管理。从高校层面看,高职院校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人员和资源比较缺乏。由于学生流动党员的流动性强,区域跨度大,分布散。很多高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管管不了。有些高校甚至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来管理,离开学校参加工作,就应该由企业来负责管理,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给学生造成了自己已不属于组织的一员的错觉,慢慢的开始了不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时间一长组织观念就逐渐淡化。从企业层面看,由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不够,企业不能掌握学生的详细信息。再者学生的组织关系还在原学校,尚未进行组织关系转接,企业的党组织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3.组织生活开展难。
首先,由于学生流动党员实习的单位比较多,而且大多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受种种条件限制,很难将他们集中起来进行学习、讨论和参加民主生活。其次部分学生党员本来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就不强,在离开学校之后,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到企业实习之后,认为自己不是企业的党员,来企业实习时间也短,没有必要参加企业的党组织活动,同时也认为自己在企业实习,学校离企业较远,学校的活动也可以不参加。另外,很多企业都存在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党员的组织生活的问题。一般不允许自己的员工从事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有些甚至反对学生党员在实习期内回校参加组织活动。这样就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开展组织生活增加了难度。近几年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问题已经得到了高校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各地高职院校在在积极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的成功做法。
二、制定了一些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1.加强毕业生党员的离校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党员在校接受党的培养时间短,党员意识和责任感不强。基层党组织在平时加强教育培养的基础上,在毕业生离校前应该开展专题教育。通过组织上党课、学,重温入党誓词,举办党员经验交流会等形势,使毕业生党员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牢记党员身份,坚定政治信仰,加强业务学习,永远铭记党员的义务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强调在离校期间要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基层党组织要充分重视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学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应紧跟时代的变化,积极倡导学校、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党组织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流动党员的管理落到实处。高职院校应创新组织设置,增强责任意识,探索建立流动党员联系人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由专门的教师党员“一对一”定期的联系流动党员,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并在流动党员中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统计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确保支部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动向,以便合理的开展组织活动和组织生活。
3.提高服务意识,提升党员的归属感。
高职院校基层党组织要经常的主动的与流动党员的实习单位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情况以及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避免只监督检查而忽视服务的情况发生,强调将规范化的管理的人性化的服务相结合。党组织要切实的从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如党员在联系实习单位或经济有困难时,应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及时向他们传达各级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党员关系转接等问题上要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简化办理手续,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实在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懂得灵活变通,多为学生考虑,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4.创新流动党员管理新方法。
在信息化已成为当代主题的今天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势必将不合时宜,学生流动党员管理应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加快党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党务,充分利用网络和新媒体的强大功能,实施远程教育和管理。首先,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自己在技术和人才上面的优势,建立健全流动党员信息网络数据库,方面及时查询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其次,学校党建网站上可以设立专门的学习窗口和讨论专栏,提供国内外最新时事政治、重大会议精神解读等内容,公开上级和本校党组织的相关文件,党组织的活动要求和党建情况,方便广大流动党员参与交流和讨论。最后可以丰富沟通渠道,通过多途径开展教育管理活动。以支部为单位,利用电子邮箱、qq群、微博群、微信等网络工具开展在线学习和活动,在网上进行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测评等。
三、结语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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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健康程度关乎大学生成长成才与终身发展
心理健康的状况对于个人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只有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念才可顺利的完成既定人生发展规划。对于当代以90后为主力的大学生群体,他们的生活成长有着更为特殊的境况,其心理教育机制、受挫能力以及社会适应性强弱对于以后的发展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所谓心态决定一切,虽没有这么绝对,但是如学生整天以自卑、嫉妒、苦闷、孤僻、焦急、不安的心态进行学生生活,那么其要是想取得既定的成绩获得良好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未来发展的主力,他们承担更为繁重和艰巨的学习与发展任务,整个社会公众之于大学生的认可度和期待度亦是十分高远的。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状是,目前青年大学生的整体心理素质偏低,加之自我的要求与规划和家人老师社会的高期待度,使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价值实现认知。有很多的例证可以证实,没有健全、良好的心态对于自身发展与价值实现层面上的实现是无意义和渺茫的,甚至其会做出一些极端、报复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的举动。出现这样的情形,应该说是教育的失败,更为具体的是从事高等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学生心理机制引导和纾解的不对路与失败。可知大学生良好的心理认知状态和调节机制对于其个人发展成长成才有着切实和真切的意义。
(二)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机制引入是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的应有之义
目前的一个状况是,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从业者都十分头疼对于学生心理健康与思想状况的把握和引导,更谈不上与学生认知、心理思维进行同步交接或者提前预防了。伴随互联网的发展、新兴媒体的出现、管理的日趋专业化与从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深度、广度、力度进一步加深,但是作为被管理的学生群体在反感度、消极认知上亦有相当程度的提升。这样的状况和现象的出现使得学生教育管理者的工作面临严峻的新境况,如果这种态势不及时扭转将会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如何切实将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引入学生管理教育工作迫在眉睫。众所周知,高校的教育管理宗旨即“自立、自强”,而心理健康教育机制的导入是与此相契合的。应该来说,心理教育机制对于学生自主、独立开展学生生活、学习、工作以及教育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结合中国应试教育的传统,学生从幼儿园至高中从没有真正实现和落实自我教育和管理的功效,基本上都交给了老师和家长进行包办。这种一以贯之的培养模式使得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受到极大打压,他们自认为自己只要学好习,其他的方面自然会很顺利,其实不然,这样从侧面使其养成了定性的依赖感和没有主见。在其一进入高校这种自由放任的学习环境中,他们便会惊慌失措,不知道怎么处理自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状况以及身边的人际关系,更别说自我心态的调整与生涯的规划。面对这种情形,高校的学生教育与管理部门需要切实发挥功效,要进入学生思想、心灵的深处,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只有懂得学生的需要和困惑才能对症下药,为外部的行为和打算做好积淀。心理教育机制的导入会在无形中指导、缓解学生的焦虑与迷惑,对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产生积极的效用。应该说心理教育机制的嵌入,使得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柳暗花明的境况。因为,传统的固定化、模块化、灌输化的教育机制较为僵化、形式化,而决定个体之种种行为的终极因素是个体的心理认知和决策。所以,使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和路径成熟化、体系化为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工作思路。应该来说,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机制的深入导入是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心理教育的路径与举措
多数高校在学生工作部门都设置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科室,他们一般是由专门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的老师从业,而且具备长期的一线经验,对于各种类型心理问题的学生有过接触,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有着相对独到和特质的解决模式和路径。在心理学中有很多的疗法和治疗机制,而具体到学校结合大学生的年龄阅历实际境况,可采取的疗法和教育机制有认知学派的相关理论、行为学派的相关理论、人本主义学派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大多是健康的、正向的、充满活力和希望的,能够给学生带来正能量和希冀。综合采取这些理论所对口的疗法和引入教育机制,能够激发大学生健康向上、追寻梦想的潜能,能够使其积极面对人生,对生活充满向往和期望,加强挫折承受能力。而在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相关心理疏导机制的引入,能够产生丰富和积极的内在驱动力,使学生与环境在自主接触过程中形成有机的互动,再配合相关思想政治教育便会达到良好的效用,能够真正实现学生自理、自强的大学培养理念。同时对于学生管理工作摆脱过去生搬硬套、僵化、灌输模式的刻板形象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可以提供新型的学生培养教育模式,提高学生工作的水准。心理教育机制引导的最为有效和明显的方法即是心理健康冲突矛盾分析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引入。虽然上文已经提及到很多心理学流派和发展脉络,并且现实中有相当多的已采用路径如:辩证法分析法、行为疗法等,但是行为归因于思维和心理、心理问题归因于矛盾冲突无法化解,因此从此路径切入对于学生管理工作中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提升有着更为深刻和显著的意义。在心理学的理论看来,内心看待事物角度的矛盾与冲突导致心理问题的显现。当个体在面对纷纷对立、相异和相排斥的现象,并产生相关的心理映射时,从内心感知而得到矛盾的结论,这样心理问题会伴随而至。具体到学生的心理和思想而言,学生在应试教育下看待学习往往当成唯一的目的和结果,认为学习不好,其余的一切都发展不好,将高中以来的惯性思维带到大学中去。而实则不然,在大学是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地方,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展示自我的特质和发展特长,只要自我有相对突出的地方就是成功和优秀的。但是好多同学不能够迈过这道坎,在取得的成绩不甚理想时就心灰意冷,对未来充满不确定和失落感,导致一些心理问题。这可以通过心理矛盾冲突的方法进行分析:学习仅仅是一个过程,是实现人生目标的一个路径和手段,但他并不是唯一的和确定的,这样想的话,可以将学习当做一个过程、一次经历,一种乐趣,不要将其放在遥不可及或者十分高远的地位。从源流上解决学生态度和认知的状况,关键是要理顺其矛盾冲突的认知,让其觉得不是纯粹为了学习而学习,要使其在学习中感到相对的快乐和满足,把它当做自我实现个体价值的路径,主动的提升他学习的能动性和积极感、效用感。用矛盾冲突法同样可以分析学生自卑的问题,在进入大学之后,因为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家庭境况各异,不同个体的认知、教育、视野水平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比较而产生差距,因差距而产生自卑感。个体原本的优越资本经比较后的丧失,会使个体的自卑感强化和放大。面对自卑感,自我心理是矛盾的,可能认为一件事或者一个学生工作自己能力与别人有差距,无法胜任或者无法做好,这个冲突的心理是可以分析的,那就是没有经过尝试和经历而下结论是唐突的,即使经过经历和尝试之后,也只能说明在特定的阶段或者某一方面自己有所欠缺,但不是可以完全否定自我的综合能力和个人发展。所以这时,学校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从业者就可以先行肯定学生个人的自我成绩和价值发展;同时交代他们要辩证、全面的看待问题、他人的能力以及个体的发展,要经得起考验和挫折的磨砺。
三、结语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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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学生主动参与高校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从微博、微信互动到舆论导向,无不活跃着学生的身影。他们利用新媒体的平台,自由地发表言论,并形成一定的行为意识,在实际中参与学校的管理中来。但事实上,由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学生参与的范围和深度受到一定限制。民办高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的稳定,确保学校顺利快速发展,只在某些方面,如图书馆管理、餐厅管理、参与教学过程,以及参与教职工的选聘等。而更深层次的如学校的政策制订、决策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参与度不够甚至没有参与权。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有很大兴趣,但有大部分学生认为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在某些方面并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对自己参与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自信心不足,而在参与学校座谈活动中,参会的大多为学生干部,不能完全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大家心声。而团学组织被认为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首要途径,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并在这个平台上提升自己,煅炼自己,从而在参与过程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在实行参与式管理中,就需要高校管理者积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其参与能力,形成较为成熟的个性心理,提升其阅历和知识面,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实践机会,使学生的参与能力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升其主人翁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等,促使学生成长成才,并在学校的民主管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引入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的途径
“参与型”学生管理工作模式,旨在鼓励学生参与、激励学生参与、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服务、创造平台,使外化的力量逐步内化成学生自主、自觉的参与行为,从而实现学生个人需求。参与型教育管理的途径的前提是尊重学生个性与特长的发展,并提供意见或信息反馈渠道。在引入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中,通过对学生骨干合理化授权;通过学生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竞赛或二课活动,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同时也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参与平台,提升了参与的管理效果;通过课堂参与,力促师生平等,共同营造参与氛围;通过多渠道的反馈途径,广开言路,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等途径,使学生有使命感和追求公平的意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参与度。
三、民办高校参与型管理的参与内容
1.主动参与校园管理。
结合学生社团组织,根据其不同社团的性质,组建不同职能的学生队伍,由学生骨干管理学生队伍,并由指导老师结合学生的意见和学生队伍性质,建立参与制度,从不同层面、领域给予指导,并形成长效机制,形成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管理队伍,不仅在管理中实现了育人功能,也在参与过程中提升了参与度,实现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使学校的发展更加科学和谐。大学生思维活跃,易接受新的思想和理论,更容易有创新的做法和创意,比如,在参与校园管理中,主要借助各种学生组织进行具体参与,通过座谈会、新生参议会、微博、微信等多媒体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学生组织收集到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后,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并在后期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答复和回馈,从而优化学校管理,更能实现以生为本的服务理念。
2.参与教学过程。
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即利用课程的实践性、趣味性、综合性,在老师的组织、策划和设计下,学生参与课程设计、进行课题讨论、课件制作、学生主讲、教师补充的形式完成课堂授课。这种方式能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成为学习主人的真正乐趣和与老师、同学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是对以往“填鸭式”教学方法的彻底颠覆;同时,为学生提供了参与的平台和能让参与行为成为现实的条件,与此同时,保持反馈渠道的畅通,通过评教等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3.参与学校组织。
在校园文化组成中,学生组织是最活跃的组织,也是校园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校学生会、校团委,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积极主动地开展系列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组织活动中,对校园的稳定和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有重大意义。从学校到各二级学院,都有学院的学生会和分团委(团总支),大到活动的策划,小到活动的场地的选择,对活动各个环节的设定与协调,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活动中融入了学生的心血和才智,在参与过程中建设着校园文化,丰富着校园文化的内涵。
四、民办高校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的运行机制
民办高校在构筑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模式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有效运行机制的重要性,着重在激励、保障、监督和约束机制上提高学生参与度和参与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重视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使机制进入良性循环。
1.激励机制。
构建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需要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有存在感、有成熟感,才能激励更多人付出更多的热情主动参与到管理活动中去。应根据不同学生群体,出台相关的激励制度,使学生在参与管理中受到关注和重视,且确实在参与中受益,在参与中真正促进学校管理的健康发展。
2.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参与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顺利实现的前提条件,需要为营造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良好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参与提供条件和搭建平台。作为民办高校,学校要把“参与型”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作为该单位学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员和各系部主任或负责人要成为本单位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直接责任人,并将此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这样,从上到下,各个部门都能重视参与管理,做到了以学生为本,为学生负责。并且,在学校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专门环节介绍学校“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并且让学生做军训教官,或军训助教,为新生军训服务,激发学生参与愿望和热情,并拔发相应的经费提供保障。
3.约束和监督机制。
在推行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中,避免流于形式,形成诟病,学校还应该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着重落实与督促,形成专门的考评小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各二级学院在实行中存大的问题,吸纳大家的意见,特别要关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评优推优、奖助学金发放、后勤服务等重点环节,做到透明公示、渠道畅通、反馈及时,鼓励学生参与到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进程中来;在制订与学生有关的管理制度前,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成长的合法权益。
五、民办高校采用参与式教育管理的意义
1.丰富了大学生思政工作隐性化策略。
“参与型”学生工作模式通过鼓励学生在“校园管理参与、组织服务参与、教学过程参与、实践历练参与、职业准备参与和文化建设参与”中淡化“受教育者”的角色意识,真正成为有着自我教育能力的“教育主体”,并在充分自主意识的支配下,自觉自愿或不知不觉中接受德育的内容,最终实现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目的和手段的潜隐性。
2.是民办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由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它在人才培养、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传统的本科高校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管理模式上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符合民办高校发展的路子。而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在民办高校的管理中是非常实用的、有效的。它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民主化管理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又利于学生的自治能力的发展。
3.凝聚教职工的向心力。
促进学校良性发展无论是教职工还是普通学生,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组织建设、参与教学过程等途径等形式,以主人翁的意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各种有效机制的保障下,能提高教职工的职业幸福感、学生的成就感以及对工作的自豪感,因此,参与管理可以凝聚参与者的力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六、民办高校参与式管理的发展前景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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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运作方式大体与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相同,学生成员拥有较大的自主性与参与性,并配有一套完备的经费筹集、开支管理体系,实现安全、高校化运作,体现了较高程度的规范性与严密性。美国大学学生社团拥有多元化融资渠道与自主化“经营”方式,可以通过正常手段获得校内及社会各界的资助,可获得社会福利活动基金会、哈佛基金会的募捐与费用支持,亦可通过丰富经营手段增加社团财政收入,并规定对经营的文艺鉴赏店、书摘品读服务设备、便利店、文体用品器具、社会活动租赁设备实行免税,学生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内社团举办的脱口秀节目、专业知识座谈会、歌唱舞蹈比赛节目、音乐会等文艺活动来获得经济收入。此外,哈佛大学对学生社团以各种方式融资获得的经费会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并明文规定所有财政经费来源不得由私人保管,每一个环节的出纳、收入情况都要进行认真稽核、记录以备查;学校社团还会定期举办一系列专业性社团财务管理知识讲座,专业指导教师与学生成员都必须参加,以增强其财务掌管能力;学校每年年底都要对各个社团的财务报表情况进行稽核与财务收支报告验收;学校需对校外经费赞助的社会机构进行一定审核与监督,以最大程度维护经费运作规范性与安全性。
二、美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经验分析
美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与事务管理模式在不同时展阶段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专家学者指出,其管理思想最早起源于早期殖民时期,并且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具体可分为“替代父母制”“学生人事”“学生服务”“学生发展”等几个阶段[2],而其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已逐渐趋向完善。
1.多元化的指导与服务美国高校学生组织拥有单个专业教职高级顾问与多类型顾问组织机构等多种渠道,通过对学生进行各个专业的针对性顾问咨询服务来丰富学生的社会管理经验与专业指导操作技能,而学校特聘或特设的此类社团组织顾问都拥有本专业较高的专业实践技能、多元社会关系与咨询经验,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相应的社团经费开支问题,并且还能够及时为学生提供成功经验与错误教训,此外,专业顾问除进行多方面活动指导与咨询顾问外,还可以对学生社团行使审核文件、规划活动场所的权利,以对其进行全方位指导。相对高校个人咨询顾问而言的是校方组织的专业化学生顾问辅导组织机构,可分为“学生社团辅导室”、“学生社团委员会”两种,其中前者可帮助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活动经费与社会赞助资金,后者可针对学生社团的有关登记、审核章程问题,以及新社团管理细则等问题进行专业指导,推动组织向正常化渠道发展[3]。校内组织顾问机构中的实践能力顾问大多来自于社会知名企业的领军人物或硕士导师,具有丰富的咨询指导经验,例如,美国南伊利诺斯大学的高级组织顾问成员包括社会著名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为学生提供多方位的经验借鉴指导;美国罗得岛州大学的实践顾问包括有本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管理者与特聘教师顾问,并且有经济、法学、商学、教育学等多类专业;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社区共享”咨询方案通过高级项目咨询指导来强化学生社团的领导意识与实践能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多元化指导方案与意见反馈体系;美国加州拉文大学则通过开展专业化的实践教育来强化学生的社区服务与领导意识,切实提高组织能力。
2.完善的教育激励措施奖励制度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高校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某种方式激励学生可增强其对于某种事情的掌握程度与认知能力,培养起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知识的素养与信心,使其学习业绩与各种综合素质技能全面均衡发展,而美国高校在这一方面做得相当出色,通过在校期间给学生颁发一系列“荣誉证书”“资格证书”来强化其锻炼多元化能力的思想意识,激发领导潜能。例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规定凡是对学生社团做出突出贡献且成绩优异的学生都会收到学校颁发的专业资格“奖励”证书与“高级领导者证书”,以此鼓励学生在提高自己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多元化技能与思想意识;美国克利夫兰州立大学曾推出一系列激励学生培养领导力的举措,会根据学生个人参与社会组织的数量做出综合评估与判断;美国哈特威克学院则强调学生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的必要性,并会对表现优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并规定学生的社区志愿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小时,以此增加其社会工作经验与实践能力。
3.科学系统的领导力培养美国高校通过开设专业思想素质培训课程以及组织各类校园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来全面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与领导能力,加强学生对于时间有效管理、应急事件处理、企业发展战略思想、团队领导队伍建设、领导组织激励战略的学习与实际运用能力,其核心教育课程与组织形式包括有:其一,“领导人”自我评价与自我实践总结。高校各系通过组织学生进行专业领导能力模拟训练、组织力综合评估性测试、学术研讨会以及定期教研包括来强化学生的各项思想意识,使其能够更加充分、真实地认识自我、发现自我,通过完善思想理论与实践模式来提升学生反思、自我总结能力。[4]其二,社会“领导人”专业教导学习。美国大部分高校会定期邀请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来校举行讲座会、学识经验交流会,学生则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来扩充自我见识,尽可能多的吸收社会成功人士的经验教训与思想价值,并通过“一对一”的“导师”培养模式来强化学生领导意识。其三,互换组织定位角色。学校为学生积极营造有利的组织形式与虚拟化的社会情境,并在实际过程中互换角色,以此来发现自我优劣势,积累组织领导经验。其四,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野外军营体能训练、技能综合训练、义务福利性社会组织等活动,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危机意识与团队协作意识,激发起对于生活的敬畏之情,启迪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4.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教育美国高校拥有多种渠道和多元方式的学生社会组织实践模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组织、管理与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以此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与适应能力,为就业工作奠定坚实的知识体系与技能。相关教育学研究学者将美国高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基本分为“校企合作”、“社区志愿实践”、“体验式社会教育实践”等类型,[5]以此使得学生获得多方面、多资源的经费支持与实践平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实行的“校企联合”模式,通过与各行各业著名企业合作,来丰富学生的实际工作经验与见识,并会定期邀请全国知名企业家、行业代表人物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客座交谈与问题解答,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有利的创业平台、场地资源、实践教育与资源支持,并且还有利于学生吸收更多社会经验,强化教育教学实践技巧。尤其是著名企业ceo及金融公司总裁更能为其提供更多就业实践机会,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高校会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专业的社区志愿服务与社会活动锻炼,以使学生全面接触社会,了解基层工作的真实需求。例如,斯坦福大学会校内各个社团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政府政策决策共享”、“领导实施新型方案”等服务方式,尤其是美国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的“责任公民”计划,为学生创造了更为丰富的社会实践平台,学生可参与多类型的模拟法庭、检查机关、法律仲裁组织,以此增强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与公民责任感、道德心,强化法律观念。
三、美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实行“课堂”培养与“社会”实践双元人才培养模式我国高校应该积极借鉴美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的相关经验,使“高校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组织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而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我国在结合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校园资源开设相应的能力、素质培训课程,并定期将校内优秀组织领导学生成员组织在一起参加专业课程讲座,与此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学习成绩类别、不同社会成员结构以及课程内容的学生开设相应层次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可调配组织成员到我国中西部偏远地区进行下乡支教,贴近基层,服务农民,切实体会到社会所需与农民所想,丰富自我见识与社会经验;前往北京、上海、深圳、香港以及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访问,并配合国内著名企业领导、专家进行座谈交流与访问,深入了解现代转型经济下企业的生存之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从而寻觅种种商机与客源方向;校方可通过与国内优秀机构组织合作,全力开阔学生视野,加强与国内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如思源基金会等)的联系,寻求多方位政府、企业及ngo组织赞助渠道。
2.借鉴先进管理手段,树立现代服务意识我国高校在组织管理学生社团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出学生的“人权主义”倾向与领导意识,将过多的行政干涉管理职责转变为以学生为主要领导的指导责任制,像美国高校那样多给予学生自于社会组织服务机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而我国目前大多数院校过分依赖于行政化监管与“独裁主义”管理机制,不能分配给学生一定的人事权与选举权,而学生对校内组织协会的经费管理也显得非常被动,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与筹集方式,并且社会组织的审核、材料核实途径与过程较为繁琐,不利于组织的开展与实行。为此,我国高校可充分利用“导师”制度来进行专业监督、指导与社会实践教育,“社会组织导师”可针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经验传授与指导;“专职导师”可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与领导能力,以此丰富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学生专业思想素质与技能的全面发展。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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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管理既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精细化管理指的是将责任落实到实处,使管理责任变得具体化、明确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每一位管理者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并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要求管理者每天都需要对自己当天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纠正,处理好个人与整体的关系。精细化管理是社会分工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现代管理学中指出,当前社会科学管理共分为三个层次,一为规范化,二为精细化,三为个性化。精细化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充分展现了人们思想的进步,对社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一“精”、二“细”、三“化”的基本原则。
(一)“精”
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方式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以“精”和“细”为代表的文化建设,以鼓励创新意识为基本的核心思想,旨在培养学生的管理意识和创新意识。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是学生,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也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思想展开管理活动,将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学生实际性格特点以及学校的特色相结合,以实际出发,明确每一个时间段中,每一个人的具体任务,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明确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事物的完美,追逐期中包含的精神内容,使精细化的管理模式能够真正发挥影响人、改变人、塑造人的价值和作用。
(二)“细”
“细”即为学校管理工作覆盖环节的全面和细致。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不但人治,同时也需要法律的制约和学校制度的制约。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从小事出发,从细节出发,真正力求将每一件事情都能够融入于制度当中,真正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可循”。
(三)“化”
“化”指的是学校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重点强调将制度落实要到位并内化为自觉行动,使学生和教师能够自觉遵守制度安排,保证自己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的开展要保证“四个化”的原则。一“化”为数据化原则。以真实的数据和分析结果表明事情的真相。二“化”为程序化原则。将工作任务按照特定的流程进行合理、科学的工作安排,使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能够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整合和优化。三“化”为操作化原则。实施过程要有人监督,保证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四“化”为标准化。统一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树立标准的规章制度,避免管理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三、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的方法与途径
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创建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将创新意识融入管理过程当中等几个方法来执行,以下为具体论述。
(一)创建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制度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之前,首先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性格特点、发展规律、未来工作环境等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科学管理制度。迈克尔·富兰曾经说过,“教育变革的最终力量来自于个人”。在制度设定的过程中,必须要牢记人是管理的重点和管理的主体,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证制度的精细化。例如,在制定制度之前,学校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举办投票选择、设立建议箱等方法,广集学生的想法和建议,真正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使制度更加的完善而全面,也能够展现当前学生普遍在意的问题,为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二)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
在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精细化管理模式实施之前,首先要建立日常工作系统化管理模式,理清当前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中心矛盾,将日常管理内容进行清晰化的整理,理清前后关系,将学生管理分项工作按照完整体系进行整合,确定事务处理的逻辑关系。在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日常工作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模式设计。比如,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培养方案,明确主要的教学监督内容和教研活动开展形式,并根据这些活动,产生教学档案,将这些内容视为基础材料,以此为开展教学日常工作系统奠定良好的资料基础,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另外,在精细化管理模式执行的过程中,要将每一个任务明确的分配到个人身上,以至少2人为一个小组,进行工作任务的开展。在一项任务完成之后,要进行签字确定。一旦出现任何差错,直接寻找责任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的保证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科学、有效实施。
(三)将创新意识融入管理过程当中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和进步的必要保证。在高职院校管理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将创新意识融入精细化管理的过程当中,融入于每一件小事当中。在实施高校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把规范性和创新性相结合。规范化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管理实施步骤是精细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基础,而创新性的方法、创新性的技巧和创新性的手段是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方法发展的保证,规范性是精细化的表现形式,而创新性则是精细化的方向和动力。在高职院校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要真正做到“于细微处见精神”,使一个小小的改变,创造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
四、结束语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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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数字图书馆的定义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字图书馆作为传统图书馆的新形式,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应运而生。那么,什么是个人数字图书馆呢?
总体来说就是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为实现读书治学的目的,使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变成有组织的信息集合,通过免费的或基本免费的软件,将网上的有关信息资源,通过该管理软件进行存取,在软件内完成编辑管理,根据个人需求,供其有效利用。个人数字图书馆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软件系统,对于个人知识储备的数字化整合可以顺利完成,用户能够自己创建、维护、使用该软件系统。
这一新形式的个人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比较,突出的特点是:
(1)数字化。使纸质资料的文献形态改变,使其数字化。曾经的纸质图书存放时间较长后,其一、积少成多,体积增大,内容增多,越来越不利于文献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其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资料由于保管不善肯定会发生丢失损毁,旧资料查找时也是一个大工程,那么如何处理这些破旧书刊纸质资料?去粗存精选择性保管显然不是最理想的方法,那么使其数字化可以妥善保存,不遗失资料的同时更加能够便于查找。
(2)数据库化。当今,互联网上供人免费下载的数字资源日益增多,大家将自己感兴趣的文件和资料下载到本地电脑的文件夹中,供日后查阅或使用。但是文件夹不具有数据库结构,并不能有效的进行检索文件,当我们下载的文件日益增多的时候,无法有效的管理这些下载的文件,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数字图书馆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在需要时通过搜索引擎,快速准确的查找到目标文件,无论文档文件还是图片文件或是视频文件,均可自动识别并打开后台运行,操作简单,使用方便。
(3)检索功能增强化。因为个人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者们并不是专业的情报学工作人员,无法精确的对于所需检索的内容进行输入,所以,要快速准确的查找到文献资料,在检索功能的设置上要加强,即使是模糊的搜索关键词也一样能迅速的找到需要的文献资料。基本的检索功能中至少具有字段检索、单项检索、截词检索、全库扫描检索等,并且,各种类型的文件要在统一的检索界面,使用方便查找快捷,检索历史随时保存便于随时调用。
2 个人数字图书馆论文管理系统在高校应用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在高校设立个人数字图书馆论文管理系统,不仅为学生读者带来很大方便,同时在系统设计初期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中得出其具有很多的优势,下面将通过3个方面详述分析。
(1)高校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配合校园内完善的网络环境。丰富的馆藏资源,电子文献资料较全,是高校图书馆馆藏的重要特点,面向高校大学生,购买了种类丰富的各类论文数据库供学生学习查阅,同时自建论文数据资料库,为学生查阅下载论文资料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另外,高校的现代化设施建设完善,如学生宿舍的高速网络、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校园全网无线覆盖等,这些设施为个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现实保障。
(2)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曾成功开发个人数字图书馆平台――my liberty。用户可以自行通过该平台搜集电子资源,既可以来自公共网络的任何地方,也可以来自校园网络的内部门户,在这个平台上管理、编辑、下载,打造属于自己的个人图书馆。在国内,浙江大学也曾成功开发“我的图书馆”,系统功能如:新书通告、数字资源定制、搜索引擎、书签功能、个人信息保护等。虽然开发项目不是完全相同,但这些成功的案例都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3)数量稳定的受众用户群。高校庞大的用户群体都具有高学识、高素质,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网络通讯知识、文献检索知识等,他们无论是论文创作还是课题研发,都需要强大的学术资料支持,这一软件系统可以为他们提供高水平、多层次的个性化信息服务,相信广大师生都能够广泛的参与其中,构成稳定的软件系统的受众群体。
3 个人数字图书馆论文管理系统的开发构想
根据个人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研究发现,个人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数据库化特点,以及高等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和环境,以及推广使用面向的目标群体,非常便于个人数字图书馆论文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利用。
系统初步设计按照功能大致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管理模块、新闻栏目管理模块、多媒体管理模块、系统管理模块。(1)论文管理。作为本软件最主要的模块,用户可以对本地论文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web server技术访问中国知网、中国万方数据库的接口,对类别数据进行绑定,通过类别选择,分页加载该类别下对应的论文,论文打开后可在线浏览或下载,下载后的论文按类别分类管理,可对论文进行分类,重命名等操作。集下载、管理、检索于一体,用户随时查阅,实现个性化的分类管理。(2)多媒体管理。作为特色模块开发,添加了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共享的个性化的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管理系统自行上传下载视频、音频、图片到软件中,方便同学们在使用论文管理软件学习的同时寓教于乐,在增长知识的同时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3)新闻栏目管理。这一模块的设计主要服务于在校的大学生,用户在这里可以得到关于学术资源的最新消息和校园动态,以及优秀论文推荐等,自己也可申请上传消息,经管理员批准核实后可自行上传。(4)系统管理。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内容、信息反馈、系统设置、修改参数等项目,主要用于后台管理工作。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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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授权组织”理论的争议关于高校被诉的行政主体地位实践困惑最早出现于1996年,当年田某某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案中,法官运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理论解决了高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该判例,并指出目前我国某些被法律赋予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之后,各地法院陆续按此法理认定了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但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理论”的运用,学界一直争论不已。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诉讼采用这一概念有内在缺陷,只能是权宜之计,因为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问题。还有观点认为,此定义与国家职能向社会转移、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无法找到所授之权是行政权而非其他权力的理由。《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力,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有排他性,宪法规定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由此可见,排除干扰权可以是民事权利,也可以是司法权力,并不是教育机构独有的行政权。其次,对立法机关授权的认定要求过高。由于受行政诉讼内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使职权方式、工作人员素质、会议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立法机关不可能及时将层出不穷的新事物管理权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予。“授权组织”理论无法得到普遍认同,这种描述性的概念不能解释高等学校等非政府组织为什么具有行政主体身份。深入研究发现,这一问题最终属于对组织职能性质的判断问题。发达国家高校有悠久历史,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值得借鉴。
二、公共行政理论对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诠释
(一)两大法系国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认定普遍采用公共行政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含有公权力因子,代替政府承担某些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具有行政权能,享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用“公务法人”概念界定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作为“公务法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组织,它以公务为基础对中央集权进行限制和分权,既是民事主体,也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兼有私法人和公法人的特点,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完成特定的行政职能设定的服务性机构,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之科层式行政机关”。公务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一定公共权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与相对人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也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公法关系)。公务法人有若干种类,高等学校只是类型之一,校生关系可以借鉴为公务法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公务法人地位笔者认为,我国高等学校与两大法系国家的公立高等学校类似,是依法成立、专门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的公共管理组织,承担了高等教育的公共职能,含有公权力因子,具有特定的行政权能,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外,还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行使教育行政权和公共管理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其奖励、处分权等,这些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属于教育行政权力,接受行政司法审查。苏林琴指出,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在履行公务权利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主要表现为前者,还论述了这种关系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宿舍管理领域存在的限度和可行性。将学校定义为公务法人,并区分公务法人与其相对人之间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以此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将会很好地解决把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若干困扰。普通高校依公法设立,承担公共职能,拥有一定的行政权限,行使一定的公权力。这种法律地位既满足了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职能的需要,保证了高校的公益性,又有利于高校自治,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避免行政上过于僵化的手续和官僚习气,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赞助,还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高校进行必要的监督等。这种观点是高等教育自由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理论界研究的主流。
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界定
(一)行政司法诉讼行为的判定标准高校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许多情况下学生教育管理的公共职能与高校为自身存在和发展而履行的职能混杂在一起。如何界定高校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在判断高校行为性质前,首先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排除高校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的民事行为。高校《合同法》行为不管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多大影响,也只能是民事行为,不能视为行政行为。如,因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收缴而分别建立起来的服务与消费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及委托关系。“非依民事法律规范作出”是甄别行政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高校行使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时,受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除此之外,高校拥有内部裁量权,不受行政诉讼审查,确保办学自的实现。具体界定标准有两条,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方能认定高校在行使这些事项的职权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首先,高校行为损及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学校内部规则无权予以限制或剥夺,只能由法律规定,且这类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或来自其授权或委托,所以高校的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高校在行使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涉及校生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学籍管理,因纪律处分影响到文凭和学位证书发放时应受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其次,高校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衡量标准不以仅对某个学生的影响程度为考量,这种影响带有普遍性、基础性和深远性,即“三性”的判断标准。如高校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对有的学生可能影响重大,对有的学生影响不那么严重,不具备“三性”要件,不视为重大影响。关于这方面最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如,台湾地区规定“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管理与评价-41-育的机会,属于对宪法中的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发生纠纷时应进行行政诉讼。”这个条件是区分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主要界限。
(二)高校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是执行教育行政法规的“准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管理职权授予学校行使。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如入学审批、学籍管理、考试、学位授予、纪律处分、颁发毕业证书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学籍处理类行为、学历学位管理行为、招生考录类行为。学籍处理类行为。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事项有多种,但只有“学籍的取得和丧失”与宪法中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相关,受司法审查监督的行为包括取消学籍、针对违纪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学历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将来的就业、社会评价和未来的发展,对学生影响重大。《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到公正评价、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高校做出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不颁发学历证书、不予补办学业证书,以及宣布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无效的行为,须接受行政司法审查。招生考录类行为。我国普通高校招生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与普通高校分工合作模式;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普通高校高度自主模式;三是普通高校市场化运作模式。第三种模式主要采取合同形式进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前两种招生行为中的录取、不予录取或退回招生对象、限制研究生报考资格、拒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等行为须接受行政司法审查。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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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2)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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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功能。人是各种活动的主体,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决定和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能够将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激发人们的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思想政治教育是推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可靠保证,为经济发展提供价值导向,为社会经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经济主体提供精神动力与道德激励。
2.文化功能。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可以传递思想道德信息,传承中国上下五千年思想文化传统,增强人们互相理解、情感交流和团结协作,而且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思想形成、发展、变化产生一切文化因素的总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是一门有着严密的科学体系的科学,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是文化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通过人的精神和文化机制发挥作用的“力”。
3.发展功能。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要在个人的成才和个体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当今社会需要复合型人材,大学生要不断发展自我,培养成才意识,正确进行人生的自我设计,建立诚信与社会责任感。高校要用现代知识来充实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使思想政治教育贴近现实,更有时代感。注重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学生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解疑释惑,引导学生理性思考,树立现实生活中的先进典范,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作用。注意发现、培养、宣传自己身边的典范,这会使学生更容易受到感染,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学生政治思想方面的成熟,缩短其走入社会、实现角色转换的适应期。
二、高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思想教育和教育管理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要抓住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我国高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上还存在环境干扰、缺少制度建设和教育团队整体素质偏低等一些问题。
1.环境干扰问题。当代的社会环境复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越来越多,积极的社会环境能够促进大学生的思想健康,消极的社会环境会对大学生的思想产生严重影响,从而降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互联网在给学生的学习、交往和娱乐提供便利的同时,学生极易沉迷于网络的虚拟性、刺激性、隐蔽性、趣味性中,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和不良文化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正常推动造成一定的干扰。
2.缺少必要的制度建设。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代表着高校的软实力,学校的发展建立在校园的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以及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无序,缺少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精神内涵,规章制度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实施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和保障。一些高校没有制定出关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办法,学生对校园文化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课余生活上,学生需求多以娱乐为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枯燥和逆反心理。
3.教育团队整体素质偏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就是为了实现预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管理原则对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有计划地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团队要定期参加统一的培训,加强团队的稳定性,协调教育团队的专业化水平、知识结构和专业素质,合理调配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健康思想。
三、高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上应采取的对策
1.要重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作用及影响。高校要配合社会发展,在教导中要积极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行改革,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重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教导学生拥有社会存在感和责任感,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及社会的重要作用。鼓励学生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自由表达情感,理解和接受对他人的情感,信任和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团队的建设。高校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和学生管理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提高教师队伍和学生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定期组织思想培训,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培养积极、进取的精神。
3.要对高校学生加强实践教育。当代社会发展速度快,日新月异,学校要为学生创造大量的社会服务与课外活动的机会,接触社会,增加实践性和服务性,在实践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修补学生漏洞思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增强学生的道德责任感。
4.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合理的运用网络手段,拓宽教育管理的渠道和空间,帮助学生从网络上吸收积极健康思想,重视校园网的建设,校园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利用网络的强大作用,把握主动权,对学生的思想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并规范学生的行为准则。
5.要把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必须以学生为中心,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与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理解并尊重学生意愿,重视每位学生的价值。
四、结语
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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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对学习缺乏主动性由于考入民办高校学生的分数较低,所以民办高校学生的文化课基础相对于公办高校比较薄弱。学生在步入大学之后,一些学生表现出了缺乏自信心,并且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这些都会导致学生厌学甚至逃课现象的发生。而且学生对所学专业、对学习缺乏兴趣也会导致不能积极有效地掌握好的学习方法,进而导致学生找不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学习资料,不能准确的评价自身的学习情况。因此就会出现平时学习很努力,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
(二)学生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在经历了忙碌而紧张的高中生活,步入相对宽松的大学生活,离开父母的身边,没有父母的悉心照料、管教和约束,于是一些学生开始一味地自我放纵、逃课、沉溺于上网玩游戏。虽然大学生希望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并且这种愿望与日俱增,但是大学生自主管理的愿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是不相符的,自制力比较差,自我管理缺乏长期性和有效性。
(三)民办高校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
1、自卑感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薄弱,而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民办高校存在偏见,因此,学生容易产生“低人一等”的心理落差感,部分同学害怕别人瞧不起自己,孤僻、自我封闭现象时有发生。
2、焦虑感随着近几年就业压力的加大,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有偏见而导致学生找不到工作,这使得大部分学生严重缺乏信心。与公办高校学生相比,民办高校的学生承受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而部分学生又缺乏相应的自我调节能力,具体表现在部分学生非常在意老师和其他人对于自己的评价和看法,往往用与其实际不符的外表展现于人前,结果给人适得其反的感觉。
(四)学生之间缺乏良好的互助沟通。一些学生在对待人际关系上表现出事不关己的冷漠心态,对社会、对他人存在明显的疏离感,在对待荣誉上,由于缺乏一个正确、坚定的利益观,于是经常出现争抢的现象。因此一些学生在和别人交往时总是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很少顾及别人的感受。
二、如何做好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
(一)正确定位辅导员角色《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掌握系统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专业理论,通过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最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和优良品格。
(二)辅导员对学生要进行积极引导当代的大学生几乎都为“90”后,他们显著的特点有:第一,普遍自我意识与个性较强;第二,成长于时代巨大变革之际,思想自由开放,受传统思想教育比较少。因此,在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上更加特例独行,排斥外来约束和干涉,这也是造成宿舍矛盾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女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形之下,辅导员应该扮演陪伴者和参与者的角色,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在观察、倾听和交流中成为学生生活的参与者。
(三)民办高校辅导员对学生心理问题的对策
1、积极的思想辅导高校辅导员不仅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也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专业知识虽然很重要,但是良好的思想素质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高校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以自身的素养和行动感召学生,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保证学生在积极健康的思想引导下,快乐学习,健康生活。
2、健康心理指导许多大学生在校期间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民办高校的学生更是如此。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疏导,就会严重影响学生个人的发展。因此,辅导员应该根据不同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特点,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及时有效的地对学生进行谈心,耐心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各种不健康的心理,使他们摆脱恐惧、焦虑、烦躁等情绪,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与同学间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问题是民办高校学生及家长普遍担心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形式越来越严峻,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民办学校的学生的就业心理压力就越来越大。辅导员应该及时的掌握最新的信息,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像对广大的高校新生,由于刚入校,对就业的关注度都很低,对自己的要求也比较低,对此,辅导员可以在新生入学后,间或地为学生提供目前的我国的就业政策、就业观念、就业形势等方面的信息,让学生在入学初对未来自己的就业方向有个充分的认识,并帮助他们制定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及目前的学习计划,避免,学生在毕业时面对过多就业压力而产生的不良心理。
(五)加强班级人性化管理
1、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民办高校学生素质层次不一,因材施教显得尤为重要,管理中挖掘每一个学生的闪光点。工作中或工作外,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情谊,做学生的朋友,解决他们学习中、生活中的困惑。辅导员工作较琐碎,事无巨细,要有耐心、爱心、责任心,真心与学生交往,才能与学生逐渐成为好朋友
。2、加强师德建设一个好教师,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人格的感召力。高尚的师德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巨大的、深远的,甚至是受益终生的。辅导员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起着榜样的作用,无形中教会学生做事、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