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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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的要求,配合“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管理。
(一)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划拔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按照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对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
(二)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规范审批行为。
(三)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
(四)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按照《*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余府发[*]39号)、《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煤矿和非煤矿采掘业经营活动处理的暂行办法》(余纪发[*]13号)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继续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推动我市公共资源统一招标投标中心尽快建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会同建设、规划、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和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问题。继续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的建立,完善交易监督办法,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展建设项目规费清理核查活动。按照《*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费清理核查实施方案》(余府办字[*]8号)文件的要求,对*年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单位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报建行为,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城建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继续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认真落实国有和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
(四)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明电[*]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参与煤矿、烟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背后存在的、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积极开展其它方面的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一)继续开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的要求,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变更规划的案件,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工作中违规办事等问题。
(三)对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新农村建设中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惠农物资的运行、使用和管理,建立落实“阳光操作”制度。
(四)加强对财政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强化对国债资金、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各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继续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六)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和坑农害农等问题;参与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和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行政纪律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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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紧紧围绕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突出抓好对节日期间消费量大、容易出现问题的酒类、饮料、月饼、糕点等节日性食品的检查,切实保障节日食品消费安全。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集中开展食品广告专项执法检查。
二是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格规范食品许可和登记注册行为。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主体准入管理。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加强与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信息沟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把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和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是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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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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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查一督办”的主要内容
为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县工商局在认真总结过去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形成了“三查一督办”的市场巡查模式。
所谓“三查一督办”,就是在市场监管中,基层工商所通过整合机构和人员,以“分片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稽查”有机结合的三查方式和“监察—督办—反馈”有效衔接的制约机制,从而形成对辖区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多层次、动态性、主体式、全方位监管的市场巡查网络。
一是精简机构设置。××县工商局将全县原有的__个工商所拟调整为_个工商所。各工商所均设立市场巡查组,按管辖范围下设若干分片巡查小组,以分片巡查为基础,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稽查。分片巡查侧重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突出于监管重点,联合稽查主要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监察督导则是对市场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察、督办、反馈,以保证“三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优化力量组合。各工商所将主要力量组成市场巡查组。要求巡查人员必须业务熟练、作风过硬、勤政廉洁,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由党团员任组长,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是过硬制度保证。××县工商局先后制定了__项配套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制度,对市场巡查人员的权责利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市场巡查办法,对分片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稽查的方式、内容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监察督办反馈工作制度,对监察督办反馈的权限、职责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坚持奖惩兑现,赏罚分明。
四是明确巡查范围。凡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纪人;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展销会;租赁商场等均为巡查范围和监管对象。
五是严格巡查职责。巡查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⑴准确掌握巡查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静态资料和监管的动态情况;⑵及时发现巡查区域内出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制假售假行为、强买强卖行为、违法传销行为、违法商标行为、违法广告行为;⑶及时受理巡查区域内消费投诉和消费纠纷;⑷按要求检查监督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纠正和停止违法失信行为;⑸全面建立巡查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失信记录,为企业信用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⑹依法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⑺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登记机关,并将情况载入其经济户口;⑻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指定的巡查任务。
二、“三查一督办”的运作方式
在“三查一督办”的运作方式上,××县工商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巡查、检查、稽查为主导,促进市场监管执法全面到位。
分片巡查是经常性工作,主要解决“面”的问题,突出一个“勤”字。各工商所将管辖范围按区域划分为若干片,进行动态巡查。各组之间定期或不定期交叉轮换监管区域,坚持巡查到点、宣传到面、执法到位,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把违章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
专项检查是阶段性工作,主要解决“块”的问题,突出一个“特”字。就是对特殊区域和特突行业,适当集中力量,有针对性进行专项整治。如近期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的“红盾护农”执法行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___人次,执法车辆__台次,检查农资经营户___户次,查扣来路不明、涉嫌劣质稻种_个品种___公斤,不合格化肥___吨。
联合稽查是突击性,主要解决“点”的问题,突出一个“狠”字。重点是针对分片巡查,专项检查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重点案件,打突击战,攻“堡垒”,“拔钉子”。今年以来,××县工商局抽调__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稽查组,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黑网吧”问题,打攻坚战,依法取缔了__户黑网吧。
为加大“三查”工作的力度,××县工商局还与消费者协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建立了市场监管与社会服务的联动网络,从而保证了执法工作的全面到位。
(二)以转办、批办、分办为纽带,促进市场监管工作有机衔接。
除巡查组外,各工商所建立了“办事大厅”,实行一个大厅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办事大厅发现的问题,一般转交巡查组处理,而巡查组遇到的问题,有时又需要办事大厅配合,为使内外勤有机衔接,通过转办、批办、分办形式加以协调解决。巡查组和办事大厅自身不能解决又不适宜转办的问 题,报告所长,由所长根据职责范围、分管区域和问题类型作出批办,然后分办到巡查组和办事大厅落实,从而使发现的问题不搁置、不拖延、不推诿,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以监察、督办、反馈为保障,促进市场监管机制规范运行。
为防止市场巡查人员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必须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对管理人员实行再管理,对监督人员实行再监督。
××县工商局通过建立所长直属的监察、督办、反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巡查工作实施整体监控。全系统内部监控由县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同时,县局向各工商所委派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向上级反馈情况。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一是强化双层监察机制,即:县局纪检监察室对工商所按程序上报县局审批的经济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去年以来,县局纪检监察室先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免岗不免职_人次,受党纪、政纪处分_人次。二是建立三级督办制度,由县局负责对各工商所进行督办;工商所对各个巡查组实施督办;巡查组对各分片小组开展督办。三是开辟多重反馈渠道。县局和工商所为便于监控和掌握巡查工作的全面情况,通过派出纪检监察员、聘请社会监督员、回访监督对象、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箱等多种途径、广泛建立信息网络,为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提供保障。
三、“三查一督办”的积极效应
“三查一督办”的市场巡查模式,其效应已初步显现: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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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政府主办、中心服务、行业监管、纪检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为确保我市有形市场统一、开放、有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招标原则。凡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2.统一进场原则。即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分类管理和备案;实观专家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
3.管办分离原则。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投标服务职能,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规则主导原则。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中心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1.成立*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场交易。
2.成立*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目招投标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场内、场外全方位的监督;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市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成立*市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工作制度及交易规程,指导交易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信息,公示定标结果。招投标中心的日常管理由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代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投标中心成立后,法律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变,但必须在招投标中心内行使职权。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领导和协调职能。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各行业招投标办公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市招投标中心主要履行服务职能。中介机构彻底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全面推向市场,并进入招投标中心接受监督。
三、监督范围及操作程序
(一)监督范围
1.政府或集体出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用基本建设、附属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以及其它资金投入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等。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所涉及的土地交易。
3.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项目。
4.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国有资源和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涉及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但造价必须经职能部门严格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项目,并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全市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是同级政府,而不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受市政府委托履行监管职能。
(二)监督管理程序
1.市招投标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所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开展交易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招标人招标前必须事先填写《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项目相关的不资料全套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4.招标交易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必须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经招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后,由专人负责通知。
5.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再监督,重要环节实行全程实时录像,并作为资料专人专项专柜保管。
6.进场交易的项目,其综合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对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已经影响交易结果的,有权要求取消或暂停交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逃避监督,或拒不接受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几点要求
1.各行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2.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
3.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业主推荐权和入围限制数。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人地位平等,严禁歧视和排斥外地客商。
4-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出台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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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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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互联网行业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倡导企业遵守商业道德,推动企业间理性竞争与协同合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设立争议调解机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要求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权益,并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日常监测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并建立服务争议的通报渠道与研判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务争议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立即启动协调和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时,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提出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协调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争议双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前,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向相应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或者电信管理机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或组织经济、法律、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争议,且其争议行为可能影响安全管理措施的,应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争议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确实会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搁置争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争议处理活动中,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办法,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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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商务、工商、农水、城管、卫生、物价、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为做好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特成立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职责
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一)区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制定市级资金补助预算方案,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二)区工商局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城管局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区农水局负责严格依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准出制度,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区质监分局负责依照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七)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农贸市场常态化管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对所辖农贸市场进行自纠自查,自行整改。同时,建立相关机制和考核办法,于2012年3月29日前将所建立的相关机制和考核办法报送区商务局市场科。
(二)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备案管理,要紧紧依靠市场管理方,借助、整合工商、农水、卫生、物价、城管、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有序监管。同时,针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农贸市场,各相关部门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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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蔡省长,各位领导:
新年好!下面,我就***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
2013年12月10日,省政府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县委县政府对改革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非常重视,即时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亲自担任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统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编办、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纪检监察以及改革涉及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一办六组”,及时调查摸底,研究起草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实施方案,并下发了严明纪律、资产财务清理、档案管理等改革相关配套文件。按照时间节点及程序要求,县委县政府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晚上和其他休息时间,召开相关会议,并且将能够集中召开的会议尽量集中,经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编委会讨论审议,实施方案几经修改,予以通过,并向县人大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进行了通报,确保改革平稳高效有序推进。1月8日,我县将改革方案报湖州市审批,同时市场监管局班子配备、办公场所的确定、资产财务清理、档案移交等工作进入实质性程序;1月17日,县委常委会明确了市场监管局班子配备方案,同时明确原食药监局办公场所腾空,工作人员全部搬迁至原县工商局集中办公;1月20日,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并举行了市场监管局挂牌仪式。至此,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
(二)整合资源,优化组织结构
这次改革,我们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并划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将县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网点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农业局,并加强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以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人员编制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县工商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县食药监、质监部门相关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组建县市场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县商务局下属县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机构设置,相关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县农业局下属县农业执法大队承接,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服务等职责由县农业局下属县畜牧兽医局承接,并在县畜牧兽医局挂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突出基层,健全监管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15个乡镇分别设立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并要求将原工商基层专项编制全部分配到基层所,现有人员下沉充实基层一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要事先征求有关乡镇党委意见,同时兼任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年度考核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乡镇进行。
(四)搭建平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我县将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了整合,设立县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搭建全县统一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平台,将食品药品、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有关食品以及农产品检验检测装备全部调配至市场监管局管理使用,集聚了现有的装备资源,集中力量办好一家政府性检验检测机构。今后将考虑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近期工作
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的要求,我县近期将完成以下工作。
(一)调整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及时研究调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农产品)领域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监管边界界定工作,明确县食安委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发经委、商务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制定下发“三定”规定。拟订局机关的“三定”规定以及基层所、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编制分配方案,同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充分听取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并尽快下发。
(三)落实基层监管责任。一是做好全县15个基层监管所组建工作,与属地乡镇充分对接,落实好办公场所,抓紧挂牌运行;二是要积极稳妥做好基层监管人员分配下沉工作,配好配强基层所领导班子,并做好与乡镇交叉任职工作;三是组建村(社区)协管员队伍,初步考虑利用村(社区)基层组织或大学生村官队伍熟悉基层的优势,发挥好作用,县和乡镇按照“花钱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助;四是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三、建议
(一)此次我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采取了“两局合一”的模式,总体上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与中央9号文件精神也是吻合的,但从全省来看,一些地方采取了“三局合一”的模式,改革力度更大,各地之间不平衡,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省里对县一级的改革要加强统筹指导。
(二)按照改革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考核的要求,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为此乡镇党委政府是属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此次改革省政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改革后县与乡镇的监管责任边界划分尚不清晰,需要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同时乡镇是否需要建立食安委,若建立食安委,乡镇与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也须进一步明确。
(三)此次改革后,县市场监管局基层派出市场监管所以及市场稽查大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主要职责的界定和划分工作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予以指导。
(四)据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目前仍由省质监局审批,此次改革后,县质监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划转至市场监管局,省质监部门生产加工许可审批权限建议下放,以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一致。
(五)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民服务,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可将部分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到省级中心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扩大其职责,有条件的提高机构规格。
(六)原工商、食品药品、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证件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有省法制办制发的,执法类别也是明显不同;执法文书工商行政、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各不相同。市场监管局组建后,以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的执法效率和执法的严肃性。建议省市法制部门加强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同时省市应对市场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车辆配备、办公用房、服装等进行统一规范。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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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价格法》为依据,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构筑价格服务平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网络构成
(一)镇、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挂牌办公,各站聘请站长、工作人员1名。
(二)村、社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聘请兼职价格监督员1名。
(三)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内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聘请价格监督员1名。
(四)大型生产、经营企业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设立价格监督员。
三、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对价格公示栏实施日常管理,保持公示栏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
(四)及时做好价格问题解释、调解、处理工作。
(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政策执行情况,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步骤
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镇、区价格监督服务站,选择1~2家大型商场或超市试点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在此基础上,价格监督服务延伸至全市各村(社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大型生产经营企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社会共管、全民监督的价格监督网络体系。
五、基本保障
(一)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组织、建设、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价格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点)受同级行政机构领导;价格监督服务台、监督员受所设立的单位领导。
价格监督服务站(点)按属地、分区域开展日常工作。必要时组成社会价格监督队伍,与价格执法人员共同组成市场巡查小分队,完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二)采取自建和利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提供基本工作保障。
价格监督服务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价格监督服务点可参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求,逐步配备到位;价格监督服务台由设立单位划定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标识要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