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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2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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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把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纳入社区建设之中,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联手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与社区建设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加快工作方式转变,把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目标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区、街、居三级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网络,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成立**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区委书记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全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生委。

(二)各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计划生育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把计划生育作为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区、街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统一组织、协调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为方针,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为目标,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本着'巩固发展,改革创新,求真务实,争先创优'的工作原则,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建立健全与社区建设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管理

进一步深化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依托社区,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对街道继续推行人口目标管理制度,将各街道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与各街道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中,年终由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列入《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按规定严格兑现奖惩。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坚持街道党工委与社区党支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形成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助理三位一体共同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模式,把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特殊人群等全面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全面推行社区居民自治,调动居民参与管理、监督的积极性,年初根据群众需求,制定相应计划并向居民做出承诺,认真付诸实施,抓好落实,年底向居民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接受居民评议监督,把居委会工作情况好坏的评判权交给居民,建立起'承诺-实施-报告-评议-监督'的社区计生工作的运行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为主'和计划生育合格协会创建活动,加强街、居两级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依法管理。完善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街、居三级计划生育计算机网络,实现科学管理。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面纳入管理范围,贯彻落实《**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积极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活动。

(二)以搞好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基层示范项目为目标,努力提高宣传教育整体水平

要做好全国婚育新风示范区工作,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国家计生委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基层示范项目工作,大力实施生育文化进社区工程。根据群众的需求,丰富进家入户生育文化宣传袋传递内容,进一步明确依托社区、面向家庭、以人为本、服务到人的意识;进一步加大生育文化进社区、进家入户的力度,使人民群众受益,使新型生育文化得到普及;规范街道、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广告画,制作部分大型、现代化、高质量的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牌,形成浓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舆论氛围;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两级人口学校、社区党校、社区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多种社区资源,面向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及预防性病、艾滋病科普知识宣传,提高计生干部工作水平,促进家庭文明幸福。宣传、计生、卫生、文化、教育、城建、科协、老龄办、工青妇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生育文化宣传同本部门基层工作相结合,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同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相结合,同有关社会活动相结合,积极实施'精品工程',突出'计生国策,情系万家'的品牌效应。根据全区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区工作意见,各单位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在改革中进步,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推进工作深入开展。为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区工作,要认真考核评估,形成激励机制。定期对工作成果进行考核评估,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根据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的评估,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评选先进的标准,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改进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动我区生育文化进万家活动向高层次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发挥育医结合优势,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目前我区已建立起了区、街、居三级育医结合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网络,形成了以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龙头,以街道社区优质服务工作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枢纽,以社区居委会优质服务工作室为辅助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网络。针对当前医疗制度改革后,人们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趋向多元化发展的状况,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街、居两级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与社区卫生形成优势互补,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全面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宣传教育与技术服务,认真实施病残儿母亲再生育优生监测,街道计生优质服务工作站服务人员要定期深入社区对外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跟踪随访和知识讲座,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水平。同时要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的优势,规范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组织、协调各方人才广泛参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社区居委会开设优质服务工作室,为社区群众免费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中介服务,组织无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查体,搞好知情选择,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做好优生监测的上门服务工作,促进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全面开展,把社区内的群众纳入服务范围,把多层次计划生育服务送进社区,送进家中,全面提升社区计生工作水平。

(四)强化'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职能,将流动人口、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作为街、居两级计生工作的重点

一是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力度。继续坚持'月协查、季巡检、半年集中清理'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制度,不断加大部门综合治理的力度。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掌握社区流动人口动向,随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主动做好上门宣传、咨询服务工作,社区民警要主动发挥在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协助作用。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定期召开由公安、工商、市场建设中心、社区保安队等部门参加的月协查通报会,做到互通信息,联合执法,提高流动人口的建档率、办证率和查验率。全区每季度由计生委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社区保安队人员对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进行季度巡检,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促进工作经常化。同时,继续强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将公安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市场服务中心摊位租赁、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教育部门办理外来人口子女入托、入学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结合,做到分兵把口、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流动人口各项指标均达到95%以上。

二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区街道、社区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的要求,自觉承担在特殊人群管理中的职责,街道对本辖区所有无业、下岗、流动人口、再婚不符合生育政策者和农村媳妇等特殊人群要全部纳入现居住地管理范围,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做到特殊人群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对特殊人群的日常跟踪服务,针对物业小区逐步增多的状况,主动加强与物业公司的协调,与物业公司共同搞好对入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及时通报各类特殊人群出现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证投入。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区建设的深化,区委、区政府将把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部门、单位和各街道要逐级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街道党政一把手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其列入街道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落实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给予人、财、物支持。区、街两级要把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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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领导责任机制。区、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就基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调研和加强指导。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认真落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区监察局、区计生委印发的《**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规定》规定,对年度考核未达标或未完成人口出生控制责任目标的乡镇、街道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重点管理,其领导班子和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有关计划生育责任人当年内不评优、不提拔。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目标的乡镇、街道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免职(任职不满两年的除外),计划生育聘用干部予以解聘。

区、乡镇、街道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委、区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不少于4次。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区计生委及各乡镇、街道要开展经常性的计生专题和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计生工作实行目标考核,每年度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位,排名末位的村、社区、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帮扶,限期整改,促使其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后进转化。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以较好的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农村地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完善“区指导、乡负责、村为主、户落实”的管理机制。区指导,就是要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要围绕农村计生工作薄弱环节,加大后进乡村工作推动力度;乡负责,就是要真正做到乡镇党政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督促、全面负责,乡镇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计生办(所)要履行好业务职责,制订落实方案,加大对村级的帮助和检查力度;村为主,就是必须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村“两委”、基层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负主要责任,村计生干部负具体责任,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村级人口与计生工作任务。城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管理机制。各街道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宣传教育、监督评估、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企业、居民小区和下岗失业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对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信息引导、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上。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特点,分别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与单位签定责任书、协议书。社区要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进行民主监督。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接受驻地乡镇、街道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助和参与村、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计生管理的交接工作,不能出现脱节、漏管现象;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联系,办理移交手续。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控制效果

各级应建立“日登记制度”,基层专干应将每日工作进行简明登记,各级计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突出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在每年的一季度组织开展计划外生育、育龄妇女底数、流动人口、长效节育措施欠帐、出生错漏报、社会扶养费征缴情况等集中清理工作。严禁未婚抢生、再婚超生、流动躲生、抱养代生、寄养瞒生等现象的发生。

加强孕(环)检工作,进一步强化孕前型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孕情监测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应检妇女参检率,应检妇女的参检率要确保达100%,对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堵住计划外生育的源头,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努力提高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

加强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对已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长效节育措施欠帐要逐人清理落实,对“二女户”的长效节育措施必须保证到位,努力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的及时、到位率。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统计管理,杜绝计划外生育的瞒报、漏报和错报,做到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全面、准确、及时。各级要将统计指标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统计责任追究制。

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按《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清理、建档、送达、征收、监督等工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计生委委托乡镇、街道代收并上交区财政专户,征费实行“阳光操作”,要将征收依据、标准等公示上墙,所征社会抚养费的50%返给乡镇、街道。其征费资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并将征费工作纳入年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性别比、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等考核指标达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和年中、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综合考评。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年度对基层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

三、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力量,切实抓好性别比治理及流动人口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育龄妇女的孕情管理,落实对生育妇女的孕情全程式跟踪服务和监测,从源头上预防选择性生育行为的发生。对符合再生育政策擅自终止妊娠及自报婴儿死亡查无实据或私自送养的,计生部门一律不批准再生育。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单位b超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制度。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及溺弃、贩卖、虐待女婴和虐待生育女孩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宣传教育、技术、信息提供、随访等综合服务,开展经常性的“关爱女孩”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关心女孩健康成长的良好风尚。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计划生育户通过小额贷款、技术指导,政策优惠等办法增加收入。自20*年起,各乡镇对已采取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二女户结扎养老保险要落实到位,对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子女年满16周岁的家庭,按一次性奖励1000元兑现到位。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对夫妻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行适当的奖励扶助,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查、登记工作,并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按月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通报信息,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抓流动人口管理,认真做好“四个摸清”,即摸清未婚男女青年的婚恋动态,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流出人口的详细地址。扎实抓好“四个到位”,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验、发证到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到位,长效节育措施欠帐和补救措施落实到位,孕(环)情检查到位。

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结婚登记信息按月通报区计生委。公安派出所应按月将新生儿入户及新迁出、迁入人员情况通报驻地乡镇、街道。各医院在孕妇住院、分娩过程中要及时向区计生委通报无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信息,区卫生局每月向区计生委通报区属医院新生儿出生情况。

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育、科技、文化、农业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充实队伍,加大投入,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下的配备3名工作人员,3万人以上的酌情增配或聘用人员。聘用计生干部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失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工资和保险费用由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每个社区应配备1—3名计划生育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村计生办主任由村妇女主任兼任,另配备1-2名计生宣传员,并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加强村(社区)计划生育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每个村(社区)按一定比例选聘育龄妇女信息员,并落实一定的工作报酬。

完善计划生育干部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和“双重管理”的用人机制,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含服务所)的使用、管理、调整、变动,要征得区计生委意见,实行区乡共管。村级计生干部全部实行“乡(镇)聘村用、区管档案、财政供给、竞争上岗”。要加强对村(社区)计生专干的工作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待,对工作不力的,要考核淘汰。要提高计生专干的待遇,保持队伍稳定。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工资待遇。落实计生津贴,按*发[20*]6号文件要求兑现到位。

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留计生办和服务所的业务(技术)骨干。乡级计生办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新进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微机操作能力;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新进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女性为主,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逐步调整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婚年轻女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加强计生人员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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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金府[20*]13号)。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求达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督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站),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规范流动人口一门式计划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分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计划生育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电话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计划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与促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的基础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计划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督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计划生育培训,督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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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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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昌州街道现在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1、昌州街道设置党政综合办事机构6个: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牌子)、社区管理办公室。

2、昌州街道设置公益性事业机构6个: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所、村居建设管理所。

3、县主管部门直管机构设置情况

主管部门在昌州街道设有派出所、教管中心、中小学校、司法所、畜牧兽医站、房管所、国土所、工商所、地税所等。

二、昌州街道自成立以来各机构运行的初步成效

1、转变了政府职能。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完善社区功能、搞好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理顺了县街道的关系。改革明确了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管理,人员管理和考核以街道为主;县直有关部门设在街道的机构,实行县、街道双重管理。

3、精简了领导职数。街道采取党政交叉任职的办法,领导职数控制在10名。党工委、办事处一起决策、一起落实,人大工委、纪工委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变原来的四套班子为一套工作机构、一套监督机构,做到议行合一。

4、政令畅通。昌州街道办事处一班人紧密团结,带领昌州街道所有工作人员较出色地完成了县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服务工作,

三、昌州街道现机构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量大和工作强度大凸显。由于昌州街道是由原昌元镇一分为二新成立的机构,街道工作人员都是由原昌元镇分过来一半人数,再加之昌州街道管辖面积广,又处于荣昌开放开发前沿,人手紧张、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县上的各种会议和工作安排牵涉党政主要领导的大量精力,被戏称为“领导白天保证不休息,晚上休息没保证”。(2)街道管理机制继承有余,创新不足。一位街道干部深有感触地说,“可能是仍然以‘小城市带大农村’为主的缘故,我们还是沿用以前乡镇的那一套管理方式,怎么样转换成街道的管理模式还有待摸索。”更深层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从一级政府组织向一级派出性行政组织的转变。(3)农村公益组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以钱养事”公益新机制操作化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特别是服务项目的经费核算、目标考核、效果评估等还没有实现标准化和量化。(4)职能不清、机构交叉。昌州街道办事处是由镇改街道而成的,既管农村,又管城市,既有乡镇的职能,又有街道的职能,变成了乡镇不像乡镇,街道不像街道。由于昌州街道是原昌元镇一分为二成立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内既有农村,更有正在开发建设的新兴城区,所以一切都在探索之中,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又没有其它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在设置机构时,没有针对街道的现状而设立职能和机构,自然就存在职能不清、机构交叉的情况。比如,出现了经济管理强,市场监管弱、社会管理弱、行政执法弱、公共服务弱。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5)结构不合理、协调不力、权责脱节。权责分离,要么有权无责,要么有责无权。特别是县直管部门由于三权(人权、财权、物权)在上,一权(事权)在下,平级部门之间出了问题不能协调,往往是县政府出面靠上压解决;比如,在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管理方面,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各个部门都管,但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和机制,往往相互推诿和扯皮。

三、昌州街道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转变街道行政职能,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为社区居民服务,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适度精简。改革既要精简机构、编制、人员,又要确保基层政权有效运转和加强公益功能。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改革要根据昌州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化进程较快、街道职能转变较快等实际,强化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民主法治的职能。

理顺关系、权责一致。理顺县和街道、街道与社区(村)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财权、人权。正确处理办事处与居(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统筹规划、精心实施。根据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借鉴其它发达地方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经验,统筹规划,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1、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职能,解决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配置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与财政供给能力相协调,重点强化以下职能:

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强社区服务。重点要加强县城拓展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加大环境治理、保护力度;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公共服务。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征地农转非保障)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多地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加强民主法治。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保障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理顺县和街道的关系。根据权力、责任、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和街道事权、财权、人权。应当由县及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转移给街道承担;需要由县和街道共同完成的工作,县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并赋予必要的权力。县严格控制面向街道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以及“一票否决”事项。

理顺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街道要正确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不得把属于街道的行政职能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居(村)民委员会的事务。

2、合理设置街道党政办事机构

(1)调整街道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①机构调整:将现设置的6大办公室调整为设置5个综合科,具体为:党政综合科、经济发展科、社会保障服务科(挂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牌子,“司法所”与其合署办公)和城市发展建设科等5个科;

按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工会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员会,日常工作分别由党政综合科承担,明确相关职能和从事具体工作的人;人大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事务由党政综合科承担。

综合科不作为街道一级的中间层次,负责人由街道分管领导兼任。

②职能调整

党政综合科:主要承担党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武装、机构编制、人事、民宗侨台、工青妇、老龄、目标管理、文秘、纪检、监察、老干部等方面职责,承担人大工委的具体工作及县人大常委会交办或委托的其它事务。负责承办政协工作方面的具体事务。负责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

经济发展科:主要承办工业、农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与计划、发展和改革、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森林防火、招商引资、内贸外贸、交通、统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障服务科:主要承担民政优抚、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文化、体育、科技、广播电视、社会救济、残疾人事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务输出等方面职责。负责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主要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政法部门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承担法制建设、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应急事件、救灾抢险、车辆、船舶、矿山、食品卫生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

城市发展建设科:主要承担街道居民委员会管理和城区的社区规划、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辖区内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环境保护、村镇规划建设);

(2)调整街道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①将现有的6所调整6个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分局(挂农业服务分局牌子、挂“企业服务分局牌子,畜牧兽医站与其合署办公)、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分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分局(国土所、房管所与其合署办公)、卫生管理服务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与卫生社区服务中心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文化体育服务分局(教管中心与其合署办公)、财贸管理监督审计服务分局(工商、国税、地税与其合署办公)。

街道管理事业单位中,不作为中间层次,负责人由街道分管领导兼任。按职能分别设置事业岗位,按性质分类管理事业人员,实行联合办公。

②职能调整

经济发展服务分局:承担农技、农机、林业、水利水保、水产、蚕桑、畜牧等方面的重大技术推广、信息服务、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的服务、经济统计、土地流转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分局:承担就业、再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才交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服务分局:承担国土利用、村镇规划、村(居)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屋管理、市容环境、环保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

卫生管理服务分局:承担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和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工作。

文化体育服务分局:承担辖区内教育工作、文化体育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文化交流、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辖区内文艺培训,完成文化体育事业方面的其它服务工作。

财贸管理监督审计服务分局:承担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收支、预决算、财务管理、各项农民补贴兑付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街道会计工作、承担辖区内各种审计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单一或综合设置若干岗位,提倡“一人多岗、一岗为主,交叉兼职”。

(3)县级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实行县、街道双重管理。其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领导干部的考核评定应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任免必须事先征得街道党工委的同意。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协管制度,保证街道党工委的协管职能得到落实。国税、地税、工商、司法、卫生社区服务中心、教管中心、中小学校、畜牧兽医、国土、房管等人、财、物权下划街道管理。

3、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①结合我街道实际,重新核定街道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为50人;核定街道管理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数为50名。

②县派出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暂不变。

③核定街道领导职数为1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人大工委主任1名,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武装部长1名、纪工委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统战委员1名。领导干部均任昌州街道党工委委员。

④综合办事机构领导职数配备:综合办事机构设1正3副。

⑤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事业单位设1正3副。

4、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竞争上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管理。街道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以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5、多途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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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逐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镇规划管理的范围、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村镇规划管理范围。除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镇(街道)、村的各类建设行为。

(二)村镇规划管理指导原则。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村住宅向生活小区集中,引导村镇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三)村镇规划编制目标。20*年前,全面完成镇(街道)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国(省)道、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风貌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中心镇重要节点、重要部位建筑风格设计;按照近期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的要求,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四)村镇规划管理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加强批后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村镇规划全面落实。

二、强化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五)村镇规划编制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道)各项规划和所辖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要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村镇规划编制原则。规划编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七)村镇规划编制程序。各镇(街道)的各类规划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修改和备案程序。村庄规划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区政府批复的规划成果要分别交所属镇(街道)和区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三、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八)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分级管理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区规划建设管理审查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核发“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镇(街道)级的初审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开工放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九)规范镇(街道)规划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创新思路,将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督管理权下放到乡镇和村,强化市、区两级规划监督指导职能,健全完善“三级政府(市、区、镇)、四级管理(市、区、镇、村)”的村镇规划管理监督机制,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十)加强村镇居住小区建设。镇(街道)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私人住宅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严禁骑路建设,推行组团式块状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完善道路、电力、电讯、给排水、垃圾处理、绿化、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镇(街道)之间的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十一)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各镇(街道)设立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2名,中心镇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4人,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协管员的村级规划监察队伍,强化规划监察,形成区、镇、村规划监察联动机制。

四、夯实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基础

(十二)资金保障。各镇(街道)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编制、管理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三)规划培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加强对镇(街道)、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依法行政。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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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

(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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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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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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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计生政策与群众意愿差距仍然较大,计划外生育法制约束力有弱化的一面。在目前计划生育人性化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对缺少约束力或意识落后的计生对象不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强制执行,当这类人员计划外怀孕且拒绝引流产时,难以落实补救措施。如果对象铁了心决意要生的,反复的思想工作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很难做好工作。此外违法生育现象呈多元化趋势:①未婚男、女青年依法生育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村片,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现象呈上升趋势,近2年未到法定年龄计划外生育共发生11例。②离、再婚人员不符合特批条件,但有着强烈生育愿望的对象难管理。③经济条件好的少数人员生育二胎的愿望更是强烈。比如近年发生的像教师、医生等宁愿放弃工作也要违法生育。④农转非(属于征地、一居一农)无业人员自由度高,管理容易失控,近2年来发生计划外生育共35例。⑤非婚生育(一方有合法婚姻有子女,第三者非婚计划外生育的)也有增多趋势,2年来已发生3例。

(二)社区的管理幅度与难度日益加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更趋频繁,此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比以前简化,所有这些原因造成城镇人户分离数量增多,客观上导致计生管理脱节的状况更为严重,城镇计生面临形势已十分严峻。

1、社区人户分离日趋严重,计生管理的“空洞”增多。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户分离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转制、破产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等户口挂靠在某个社区,但查不到人,无法实行跟踪管理,漏管人员中发生的计划外生育已占相当大的比例,突出的有以下几块:

①人才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挂在盘龙山社区的有374人,其中育龄妇女有133人;还有公安局直接挂户在鹳山社区的市心北路58-5号、58号的大中专毕业生,属集体户口约有1000余人,其中育龄妇女有322人。

②农民城户口大部分挂在金桥社区,共有703人,其中育龄妇女有355人,住在__街道范围内的只有30人,其他人员分布在东洲小沙村(已委托接管164人)、岭江村、春江富源村、场口联群村、渔山、上官、胥口等地不等,无法寻找的有101人。

③资产经营公司由原工业、二轻、物资、商业系统合并而成,原归口管理对象有1965人,现实际管理648人,尚有128位空挂人员无人管理,属于假性管理人员:即在计生电脑网名义上还在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下属某单位,实际却不在该单位,或单位已经破产,或已解除合同等等,这些人员由于当时没有衔接好,社区也没有纳入管理。像这类情况各社区还有1200余人。全街道合计有1987位隐性漏管人员。

④社区所辖私人企业集体户、挂靠户、空挂户较多。企业虽然倒闭,而户口却一直存在,如虎山社区的512铜业、城东社区的啤酒厂(已外迁)、丝绸公司(已外迁)、大桥路拆迁户等等。另外像虎山社区的贝尔公司、华威药业,后周社区的三方集团、三狮水泥厂,城东社区的技工学校、金__下岗人员,凤浦社区的飞虹集团等等,这些单位由于招聘人员引进人才或录取学生等原因,致使集体户、挂靠户人员不断增加,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因工作变动频繁或已毕业离校,而户籍仍留在原地,以致户口滞留,日积月累,人户分离日趋严重,这是历史问题,也是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2、社区计生管理面和管理量增大与计生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力量不匹配的矛盾日趋突出。比如鹳山社区,由原城东、城南2个较大的居委会合并而成,从原来的三个计生专职干部减少到目前一个计生管理员,其辖区内有16家大局、单位,需管理的育龄妇女有6161人,相当于二个中等乡镇的育龄妇女,任务繁重、管理面确实太大。像鹳山、镬子山、盘龙山、苋浦等社区,去年平均每个社区育龄妇女信息再调查工作要查找900余人,其中查找一个对象要反复上门好几次,有的也不一定能找到,而目前社区无法查找的有20__余人(不包括隐性漏管人员),这些对象都属于户在人不在,人户分离人员,找不到住址,查不到人,公安户籍登记的是老地址老情况尚未变更,有些老地址根本就不存在了(如:原属__湾开发区挂靠镬子山社区的市心北路100号,事实上没有此住户地址,又如龙王滩、富新路等地址早已被取消等)。

因此,城镇的计划生育是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去年育龄妇女信息再调查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通过不辞辛劳的反复调查,发现实际漏管人员8149人,已查找到5483人,使已婚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由原来的19.33提高到

目前的22.69。但目前止共有4541人无法查找,也无法实行跟踪管理,春、秋二次孕环情检测更是无从谈起,从近年计划外生育情况分析,漏管人员中发生的计划外生育几乎要占总计划外人数的60-70左右,这些漏管对象将给以后的计生管理工作埋下隐患。(三)计生违法对象逃避或拖赖,使行政执法“有法难执”。一部分已计划外生育对象,一味回避,不肯与我们见面,无法取证立案。另外有些对象,家境确实困难,即使降到底线额度也难以兑现计生罚款,长此以往,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新的难点。主要是管理对象流向复杂,流动频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三无人员,没有公安协助,无法登记;二是计划外怀孕对象不配合,真正拿下来也存在困难;三是企业、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意识淡薄。

二、对策思考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强保证。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街道、社区、村、单位层层落实责任制:除与33个行政村、19个社区、67家属地单位签定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外,把计划生育实绩与街道干部、村、社区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奖惩挂钩,责任到人,强化一票否决制。二是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完善干部包村包户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的同时,加强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配合协助和及时的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2、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计生工作要实行根本性的转变,必须切实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从宣传教育入手。从宣传形式、宣传手段、宣传内容上创新,着重要抓住现行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要做到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无处不在。一是组织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开展竞猜竞答,激励育龄群众的学习积极性。二是成立宣讲团,宣传计生政策,宣传本街道计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三是上街开展计生知识咨询服务活动。四是利用“5·29”全国计生协会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服务活动,组织育龄群众集会,把计生政策、婚育及避孕节育等常识融入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中,寓教于乐。五是开展座谈和文艺活动,把好人好事或违反计生害国害家的事例原形予以塑造,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教育感化群众,形成浓厚的计划生育氛围。

3、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工作制度。一是加强计生干部自身建设。及时安排计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常组织街道、村、社区计生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二是计生管理员对辖区内计生对象底子清、情况明、不重不漏,密切关注婚、孕、育动态。一年二次的孕环情检测特别是重点对象的普查,一定要重点普查到位一个不漏。同时要求各村书记针对目前农村计划外生育上升势头,引起足够重视,督促各计生管理员真正落实自己的职责,绝不能徒于表面形式。另外各村户籍要严格把关,防止计划外出生上报户口或外迁户口,以造成不必要的计划外发生。特别对于农村片计生管理员,要密切关注未婚男、女青年的动态,防止未到法定年龄计划外怀孕现象的发生。三是完善奖惩机制。街道已出台了[20__]44号《__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督促各村修订好计生优先优惠奖励政策,把计生奖惩条款再作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使各级优惠奖励政策能够真正惠泽于民,对本村的计生工作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和促进作用。

4、加大力度,配足力量,扎实做好城镇计生管理工作。一是对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25个主管局推行季会制度,实行计生信息联网,直接管理,以减轻社区负担。二是对已发现的近4541位漏管育龄妇女争取有关部门特别是市计生局、公安局、兄弟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协助,共同承担城镇计生管理工作,查找相关漏管人员,以户籍划分,逐步纳入社区管理。目前我们已出台具体查找方案,分二步进行,首先在19个社区范围内开展查找:4月下旬已在虎山社区先行试点,虎山社区总漏管128人,到5月上旬通过各方努力,已找到88位育龄妇女,到5月下旬,将在其他18个社区全面展开。第二步是争取市计生局的重视和支持,在全市范围内查找:户籍在__街道,且居住在市内其他乡镇街道的育龄妇女,调查结果由市计生局反馈给我们街道。三是通过劳动局养老保险单查找育龄妇女信息,完善育龄妇女信息库。四是进一步健全管理网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楼道长计生管理队伍。做到信息掌握及时,管理服务到位,争取社区计生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把城镇片的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管到边、管到底。

5、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立案率、兑现率、结案率。对历年遗留的案子要彻底做好清查,对当年发生的案子,要及时立案查处,不能兑现的,及时申请

街道政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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