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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1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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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功能,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积极推进文明社区的全面实现,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办发号)文件精神,经区工委、区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居民自治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奋战400天、喜迎七城会”的号召,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参与、全民动员、属地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长效”的原则,在全区开展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文明素质,提高幸福指数,全力实施好此项“家门口工程”。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和协调,使居民自治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经开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创建办,主要负责整治方案的制订、职能部门的协调、整治工作的推进、整治过程的监督、整治成果的验收。 三、工作目标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结合全区社区的具体情况,大力推进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居民小区(庭院)净化、美化、亮化、绿化,建立准物业管理体制,达到长效管理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暂定南齿社区为整治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南齿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白水湖管理处负责实施。 五、整治内容 社区环境整治以居民小区(庭院)为单位,以保洁、保安为重点,白水湖管理处在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建标准,集中整治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内容涉及七类: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楼阁整治、庭院美化、照明完好、店面规范、车停有序。 六、工作程序和步骤 1、调查摸底。白水湖管理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社区所管辖的庭院数量,同时把小区(庭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登记清楚。调查摸底结果必须真实、准确、无遗漏,为下一步确定整治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2、集中民意。在确定小区(庭院)整治项目前,按照“整不整,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定”的原则,白水湖管理处要对整治社区内居民的意愿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须达到整治社区内住户的全覆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住户(60%以上)有整治要求并同意实行环境整治方可集中统筹,进行整治计划。 3、规划设计。在确定规划设计之前,按照“整什么,汇集居民群众意见”的原则,对前期听取民意掌握的百姓需求和改善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拿出规划和效果图;规划方案完成后,在小区(庭院)主要出入口公示设计方案,收集居民意见,归纳居民建议,完善方案内容,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改造提升。结合创建标准和社区实际,形成一套领导班子、一个整治方案、一支专业队伍、一笔专项资金、一项考核标准;根据专业分工,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全面实施,确保质量。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社区的整治工程量合理安排资金,做到科学调配、统筹兼顾。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升整治水平。同时,要充分接受居民群众对整治阶段的全程监督逐步完善整治工作 5、达标验收。对居民小区(庭院)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达标验收,由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向市里申报验收,要求整治工作个个达标,让政府满意,让市民放心。 6、长效管理。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实行准物业管理才是最终目的。而准物业管理是转为物业管理过渡阶段的一种形式。南齿社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实行以“三保一维护”为基本内容的准物业管理:①卫生保洁服务;②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服务;③绿化保养服务;④设施维护服务。同时,明确服务标准,核定物管经费,设置门卫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湖管理处要将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与区里对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全员参与的工作态势;统一思想、拟定方案、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有效推进,务求在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准物业管理体系的建立。 2、协调配合。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尤其是规建、市政、执法、社发、财政等部门在程序审批等方面要给予简化和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3、宣传动员。充分发挥镇处、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把社区环境整治与当前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并通过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召开居民座谈会等平台方式,广泛宣传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内容、目的、意义及进展情况,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4、确保质量。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家门口工程”和“民心工程”,镇(处)对每项工程实施情况必须全程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工程按期保持保量完成。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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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以来,按照县综治办部署和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把综治任务落到实处,较好地完成了半年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各项指标。

一、积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度

我局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市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综治学习刊物等有关文件,班子全体成员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综治工作和社会发展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组织人员修订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卫组织健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通过主要领导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解决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局内部达到“三无”(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无因内部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我局积极参加县综治委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并贯彻落实,加强与承包乡镇的联系,认真抓好综治包片联系点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

二、加强了普法知识学习教育,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做好“四五”普法及内部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我局主要领导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五”普法知识和综合学习刊物,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单位,努力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强了机构建设,在局长总负责的基础上,由纪检组长张慧明专抓“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为把综治任务落到实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我局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能完成任务。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全年国民经济计划

我局按县委、政府的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秩序统筹安排用于政法、综治的投资基本建设,保持物价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加强物价管理,督促、检查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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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

我办高度重视普法依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把普法、综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做法是:

一及时组织市府办各处室委、归口管理单位人员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会议布置××年市政府办公室系统普法、综治工作,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我办党组始终把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会议议事日程,放到一切工作的首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为确保综治、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在经费上列出专款给予了充分的保证。二根据机构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办公室党组书记×××为组长、副秘书长×××、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二级办及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及督促系统内各单位的普法、综合治理工作。三落实责任制。我办在与市委、市政府及大山坪街道普法、综治办签定《责任书》的同时,还与所属二级办及各归口管理单位签定了普法、综治《责任书》,使责任更加明确,任务层层分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

二、认真开展学法、用法,搞好法制宣传

今年是我办贯彻四川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四五”普法工作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四五”普法规划关键的一年,市政府办公室及归口管理单位坚持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型式,着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重点抓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三部法律的学习。我办以学法为重点,以“四五”普法为主要内容,为使干部群众学好法,拨出专款为公务员、汽车驾驶员购买了三本法律书籍,为配合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除请市法制办、市交警支队的同志为我们的干部群众作学习辅导报告外,还分期分批选派公务员,业务骨干参加了市法建办、市人事局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经过系统的学习,《行政许可法》、《宪法》人参加考试,合格率达,工勤人员汽车驾驶员人参加××市交警支队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考试,成绩优秀,合格率为,人参加四川省“四五”普法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为。

二深入发动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根据市委、市政府法治工作的要求,按照我办××年度工作计划,搞好法制宣传是我们完成“四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我办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学习资料,组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单位的宣传阵地,采取各种会议,墙报、板报、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使法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三是充分利用月法制宣传月,“·”、“·”、“·”等宣传活动上街进行《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计划生育法》宣传,推动普法综治工作不断深入,提高了干部职工对依法行政,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珍爱生命、拒绝的自觉性。今年以来我办为配合法律、宣传制作大型标语幅,散发宣传资料余份,上街设点次,参加余人。

三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推进。为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和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定,进一步推进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了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严格实施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通过法制把关,保证了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格实施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纠正了一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综治工作成效显著

我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于机构健全、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按照综治目标责任制的要求:

一积极配合市、区、街道综治办,维稳部门,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综治、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市政府抓好全市综治和维稳工作献计献策,并协助市领导按与省上签定的《责任书》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协助市、区、街道综治办、维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全市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决策,部署和措施,及时办理了以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有关综合、维稳工作文件。

三会同市综治委制定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考评办法,将各区县和市直责任单位和综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和奖惩。文秘站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认真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为了搞好今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推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树立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理念,我办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由分管领导带队,相关处室数人参加的上街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了大型宣传标语幅,散发宣传资料余份,使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五加强了内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一方平安。今年以来,我办一是加强了对市政府机关大院内各部门综治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同时又进行了责任分解,改变了过去大院内各部门与市府办签定《责任书》为各部门直接与街道签定《责任书》的做法,不在由市府办统一对街道,做到了职责分明,风险共担,克服了个别单位对综治、普法不够重视,疏于管理的不良现象。二是加强对办公大院和宿舍区的安全监管,办公区域配备了名保安,宿舍区有名守楼护院人员,实行小时值班巡逻。三是加强对出入机关大院人员、车辆的管理,进出大院人员凭出入证、车辆凭通行证进出,并实行严格的检查登记。三是坚持了督促、检查制度。保卫处每月定期对办公区、职工宿舍区进行安全检查,不定期对保安值班、守楼护院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四是充分发挥技防与人防的积极作用,有效地杜绝了刑事案件和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四、认真做好接待上访群众的解释和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反映出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撤迁、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群众集体上访、异常上访、重复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长治久安,我办上下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把做好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办、保卫处等相关处室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国务院《条例》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今年共接待群众来访余批次,共人,受理群众来信件,完成上级交办案件,建立了律师参与接待制度,在全市开展了赴京到省非正常上访和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专项治理工作,市长信箱群众来信下载和回复,对区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考核,召开了全市工作会议,规范了接待窗口,充实了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了网络,开创了工作新局面。

五、认真做好文书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做好此项工作是我办本年度的一项计划,也是上级的要求,综治、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办十分重视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类、装订工作。对文书档案实行了专人管理,各种资料编号存放,为以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文字依据。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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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能得到充分发挥,实际应用能力有了长足进步。

本人自从事综治工作以来,因比较熟悉计算机知识,于是利用自已所长,为医院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化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如在医院网站上发表了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平安单位和双拥合格单位文章若干篇,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了作为一名基层信息员的看法和见解,充分发挥了专业技能。

通过对医院综治工作的日渐熟悉,本人的实际应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比如综治信息的收集、概括、写作、组织等能力有了明显进步。尤其是收集方面,本人对医院的实际情况比较熟悉,及时收集各类信息并加以总结概括,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二、重视自身学习教育,努力使医院综治信息工作得到增强。

在医院综治工作这个特定的前提下,本人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的确,医院综治信息员工作光靠理论不行,因为综合治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很广,它不仅需要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懂管理、经济、规划等系统性知识,是一个综合体,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只有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才能干好医院综治信息员工作,为群众多办实事。因此,本人特别注重学习综治工作好的经验、方法,并从多渠道收集信息。同时本人还从社会这个大学校中认识到加强理论文化水平和社会实践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增强自身业务水平,通过参加各种培训考试来提高自身理论文化水平,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医院综治信息工作。[文秘站网文章-]

三、自身存在的不足:

可以说,半年前我对医院综治信息员工作不是很了解,但经过半年的工作,我已不那么认为,而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并给自己作了一个适当的定位,毕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治理信息工作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是自身很好的用武之地,但要做深综治信息工作还需要不断锤炼,还存在很多不足,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交际能力明显不足,需要不断训练;业务能力、文化水平不够扎实,要继续加强自身理论文化水平;信息源比较单一,信息质量不高。

四、20__年工作计划: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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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独立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是为军队培养国防生的签约高校。2008年学校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

学校占地面积153.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0.09万平方米,现有本、硕、博全日制在校生近27000人。学校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专业1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有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专业,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程硕士、艺术硕士、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有本科专业59个,国家特色专业4个,天津市品牌专业13个。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随着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我校毕业生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本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在天津市高校中始终处于前列。

天津科技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创建于1985年,现有本科生2200余人,研究生200余人,是国内规模较大、专业设置较齐全、教学条件优越,集专业教学、创作设计、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于一体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设计学院。学院拥有设计艺术学和艺术设计两个硕士点,有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动画、表演7个本科专业。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105人,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32人。教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教学和实验手段先进,为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奠定了坚实基础。学院的设计学为天津市一级重点建设学科,有产品设计和动画2个天津市品牌专业。设有“卓越艺术人才实验班”,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学习。各专业设有工作室与研究中心,为学生创作搭建实践平台。近年来,全院师生在各种艺术设计研究和创作活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先后完成国家和天津市艺术设计规划项目100余项,参加各类展赛并获国际和国内各类奖项多项,出版教材、专著多部,是天津市社科类重点研究基地。

学院将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为目标,强调艺术与科学的结合,以创作、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国内一流的艺术设计学院。

一、招录方式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招生实行校考和统考并行的招录方式。

招录方式 招生范围 要求 专业校考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 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如考生所报专业属于所在省(市、自治区)级统(联)考范围,还须取得该专业省(市、自治区)级统(联)考合格资格。 省级专业统(联)考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联)考,此类考生无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二、招生计划

2016年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收艺术类(美术)专业学生520人,其中使用校考成绩招录计划总数为405人。各专业计划如下:

招生专业 总计划 层次 学制 说明 产品设计 120人 本科 四年 文理兼收,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设计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生,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年·生。办学地点: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13大街29号),邮政编码:300457 视觉传达设计 80人 本科 四年 环境设计 80人 本科 四年 公共艺术 80人 本科 四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 80人 本科 四年 动画 80人 本科 四年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艺术类(美术)专业校考办法

1.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国内常住户口,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热爱所学专业,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2.报名办法

(1)天津考点报名办法

①网上报名:在天津考点报名考试的考生,请于2016年1月20日至2月24日登陆天津科技大学招生信息网(zsjy.tust.edu.cn/zhaosheng/index.asp),点击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确认表。网上报名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提交确认后将作为录取时的依据。

②现场确认:持从网报系统中打印的报名确认表、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于2016年2月24—25日到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进行现场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

(2)其它考点报名办法

考生持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按照报名时间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办法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黑龙江省、甘肃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北省、天津市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参加考试,其余校考省份的考生可在本省考点或天津考点参加考试。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则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考生只允许参加一次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如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取消考试成绩。

(5)报名费:150元/生

3.报名材料

(1)考生户籍所在地招办开具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或报考资格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面标注姓名)。

4.政治思想考查与体检,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负责。

5.考试内容

科目 考试时间 满分值 备注 速写 30分钟 100分 默写 素描 150分钟 200分 默写 色彩 180分钟 200分 默写 综合素质测试 15分钟 — 笔试简答,不计入总分,仅作参考 总分 500分 说明:

①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报名考点了解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省统考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③画具及用品由考生自备。

6.合格生源确定与成绩查询

(1)学校视生源情况,按照不超过4:1(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专业招生计划)的比例确定合格生源范围。

(2)2016年4月中旬,所有参加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须通过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 zsjy.tust.edu.cn/zhaosheng)的“2016年艺术类专业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考试结果,我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本人。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自行打印《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我校不再另行邮寄)。

7.天津科技大学2016年艺术类(美术)专业校考安排表

序号 考试地点 考 点 名 称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1 广西南宁市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青山路14号) 1月23-24日 1月25日 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哈尔滨华德学院(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 1月24-25日网报 1月29日 3 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文理学院(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北面滩400号) 1月26-27日 1月29日 4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319号) 1月26-27日 1月29日 5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 1月22-25日网报 1月29日 6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106中学(郑州市中原东路124号) 1月27-28日 1月29日 7 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 1月29-30日 2月1日 8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大学(青山湖校区)北区(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 1月8-28日网报 2月1日 9 山东省青岛市 山东省青岛市招生考试中心 1月18—29日,2月14—19日 2月23日 10 天津市 天津科技大学(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1月20日—2月24日网报, 2月24-25日现场确认 2月27日 11 河北省石家庄市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石家庄高新区信工路18号学院南校区招生办公室) 2月24-25日 2月27日注:①天津考点网上报名地址:zsjy.tust.edu.cn/zhaosheng/bm/,青岛考点网上报名地址:wsbm.sdzk.gov.cn, 哈尔滨考点报名网址dfxyzj/ ,南昌考点报名网址:jxeea.cn。

②黑龙江省、甘肃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北省、天津市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参加考试,其余校考省份的考生可在本省考点或天津考点参加考试。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则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考生只允许参加一次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如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取消考试成绩。

④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可在天津考点参加报名、考试。

四、使用专业校考省份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参加我校专业考试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2.综合分计算方法:按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5:5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专业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750分[满分不是750分的,折合成750分],文、理科均含数学成绩,不含政策照顾分)。

综合分算法: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1.5×50%

3.对于专业考试成绩在全校总排名前100名以内(含第100名),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此部分录取考生的招生计划包括在该省(市、自治区)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范围内]。

4.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校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专业校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

5.所报专业属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艺术类省统考范围的,必须取得该专业省(市、自治区)统(联)考合格证,方有资格参加录取。

五、使用专业统(联)考省份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省(市、自治区)统(联)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报考资格,同时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2.综合分计算方法:按专业统考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5:5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专业统(联)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750分[满分不是750分的,折合成750分]。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规则的综合分计算方法有特殊要求,则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省(市、自治区)统(联)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专业省(市、自治区)统(联)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

六、有关须知

1.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参加本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手续按当地规定执行)。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

2.新生入学及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3.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273336

联系部门: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网址:tust.edu.cn

e-mail :zszx@tust.edu.cn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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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实施“计生”工程,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来年继续保持全省一类的先进位置。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提高各级领导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落实力度,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狠抓各项任务和指标的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开创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新局面。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郁的工作氛围。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的宣传教育,围绕群众多元化要求,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增进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的知晓率,千方百计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计生队

伍和文明窗口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发挥计生家庭主体作用,推进村民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打击“两非”,综合整治性别比偏高问题。积极协调县公安、卫生、药监、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增强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综合整治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落实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两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关b超管理使用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格实行二孩的审批和孕情跟踪管理制度,认真梳理“两非”疑点案件;实行“两非”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两非”行为。

(四)依法征收,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努力扩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组织力量加大征收力度,及时清理历年的征收拖欠,对违反政策超生的名人、富人和企业家,实行高限、从重征收。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对有经济能力又拒缴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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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作总结:街道综治办工作总结

街道综治办:年,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建一方家园、保一方平安”为中心,积极营造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为建“平安街道、平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创建平安”为中心,做到“三个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事关社会政治稳定大局,我部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三个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我部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副部长为成员的综治领导小组,明确部长为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分管部长抓具体工作,配备了专门的综治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项,形成了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为综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矗思想认识到位。我部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年召开专题研究会次以上,及时分析排查矛盾和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没有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维护了一方稳定。工作部署到位。一是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讨论、座谈等形式教育干部职工自觉抵制“”等思想的侵袭,并积极同组织作斗争,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等组织的真正面目。二是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开展“扫黄”、“打非”、除“六害”等活动。于年初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计划,保证了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程序地进行。部领导带头树立勤政廉洁意识,从不参与和“黄”、“非”事件,全体干部职工均无违法乱纪行为,真正树立了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以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小区”为目标,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以“三德”教育为主,打牢职工的思想基矗把法制、道德等内容纳入干部职工的学习计划,每月组织职工进行专门辅导学习,认真抓好公民道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并做到学习有记录、有总结。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学习专栏、组织职工讨论、座谈等形式筑牢职工的思想长城,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以“安全文明示范小区”创建活动为载体,抓好楼院的安全基矗一是守护制度健全。我部家属楼院守楼护院率达00%,并制定了严格的守护制度,准备了专门的值班记录本,详细记录了值班期间的各种情况,对值班不到位、脱岗或不配戴袖章的情况都给予相应的处理。二是防范措施落实。我部家属楼院设有防护围墙,值班室配有值班电话和必备的防范工具。各住户防范意识强,均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于制度健全、措施落实,今年我部的家属楼院未发生治安事件和案件。在此基础上,各住户还以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小区”为目标,处处按“安全文明示范小区”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了家属楼院的稳定与平安。

三、全员参与,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我部把宣传教育工作列为综治工作的重要部分。一是认真及时地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组织实施。积极参加璧城街道综治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做好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二是保证经费,抓好宣传资料的征订、发放工作。三是抓好综治“宣传月”活动。积极参与街道综治委组织的上街宣传、张贴宣传画等活动,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人人宣传综治、人人参与治理。一年来,我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建平安街道、创平安”目标,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问题,我部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站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推进我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全县的平安和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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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领导,机构健全

构建平安医院,需要从每个人做丐,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平安单位”活动工作,把创建“平安医院”纳入年初工作计划,成立了以王明亮院长为组长,李庆忠书记、岩雁副院长、车耶副院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创安”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抓层层落实,医院还安排了十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医院综治工作和“创安”工作,确保了我院综治工作和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制度健全

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在院内悬挂宣传标语、医院电子屏幕“创安”简讯,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举办“三基”知识考试、临床医疗护理知识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医院员工安全意识,同时,我院制订了<保卫科工作职责>;、<灭火和应急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全院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及道德水平,打造有坚强执行力的团队精神,教育全职工自觉抵制“×××”及其它非法组织的侵蚀。几年来,我院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强化措施,确保成效

为确保“人、财、物”安全,我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信息联系员,负责做好医院治安信息收集。投入十多万元安装了监控系统,形成了一张空中“综治”防控网。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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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

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的又一制度性安排,是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的顶层设计,也是着眼于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方案》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国,石油化工产值和化肥、农药、染料等产量位居世界第一,石油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产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狠抓任务措施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03年以来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了连续下降。

但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薄弱,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技术工艺落后,专业人才不足,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监管能力不强,与产业持续高速发展步伐不相适应,矛盾突显,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主要问题有:

规模总量大,安全风险高。全国现有发证危险化学品企业26万余家,其中,生产企业1万7 984家,经营企业24万2 968家,储存企业5 500家,使用企业(列入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近1 000家,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超过12万 km。

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范围广。危险化学品是国民经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制造业、采矿业、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建筑、农业等国民经济的主要门类都有涉及。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16年6月印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中有15个、95个大类中有68个都涉及危险化学品。全国32个省、区、市都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点产业,有380家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大多数经济发达省份都是石油化工重点地区。

管理环节多、监管部门多,职责交叉、监管缺失等问题并存。按照生命周期划分,危险化学品分为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6个环节,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就有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工商和邮政等10个部门。同时,由于危险化学品涉及各个行业领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基本上各个部门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但目前存在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责任不明确、界限不清晰的问题,有的环节多头监管,有的环节监管缺失。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庞大复杂。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约20多个,有关标准更是繁多复杂。各管理部门立法出发点不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不一致,形成了分头实施、相互交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急需理顺。

“城围化工”突出,安全风险不断加大。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各城市建设均得到迅速发展,城镇人口急剧增加,部分地区在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忽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土地使用安全规划、化工园区风险评价缺失或滞后,相关规划许可与审批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机制,随着城区周边土地不断开发利用,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企业之间的安全距离被不断压缩,有的已经形成了“城围化工”,安全风险不断加大。

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大,社会关注度高,应急处置能力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但我国占比达80%以上的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存在装备技术落后,专业人员不足,安全管理能力缺乏,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随着装置规模的不断扩大,千万吨级的化工装置、几十万 m3的储存设施不断涌现,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后已很难控制在工厂围墙以内,往往衍生出公共事件。自媒体的发展更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关注度和敏感度。

同时,由于我国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装备建设滞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强。

《方案》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2015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始代拟起草《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2016年3月形成了《方案》初稿,在充分征求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方案》呈报国务院审批。为确保《方案》中各项任务切实得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又充分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定稿。

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并公开,要求从2016年12月到2019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方案》共有6部分内容。

1.明确指导思想

阐明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思想和原则,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理等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栏裰葱邪踩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3.明确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形式,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4.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为期3年,分部署(2016年12月)、整治(2017年1月―2019年10月)、总结(2019年11月)三个阶段进行。

5.明确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主要有: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等10方面、40项具体工作,并明确了责任分工。

6.明确工作要求

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工作计划

《方案》印发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局长杨焕宁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认真研究,开会部署,推出工作措施。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自部署安排,带领监管三司研究具体措施。由于《方案》涉及诸多地区和部门,下一步需要做好“问题共答、任务共领”的大文章,务求前后照应、左右衔接、上下互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部门联动,共同发力,才能取得实效。

《方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耐贫各有关部门和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内任务两方面,提出下一步工作初步安排建议:

1.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

一是按照《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并报送实施方案。

二是建议在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电视电话会议上,对《方案》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贯彻落实要求。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正在抓紧准备有关背景材料,将尽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三是定期以安委办名义编印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刊)。

四是适时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相关工作贯彻落实。

2.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任务

一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局内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共同研究《方案》中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工作任务,明确负责和牵头部门。

二是协调各有关司局根据局内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确保相关工作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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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法院综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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