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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5:10 查看人数:97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3753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10分钟,共有139位用户关注,26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稳步发展我县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重点发展畜牧业、果业、设施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田园管理等特色产业机械化,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机具的推广应用。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和水平。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强化监督,以制促廉,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夯实“三农”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协调区域平衡发展。

(三)购机补贴遵循自愿、公正、公开、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五)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政策操作和管理,操作程序科学、规范、阳光、高效。

三、主要目标

(一)提高我县农机装备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实现玉米收获机械、田园管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畜产养殖机械的突破。

(三)创新农机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四)培育和壮大农机化服务主体,重点扶持发展农机大户、畜产大户、种粮大户、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和生鲜乳收购站。

(五)突出补贴重点,建立果园机械重点村、畜产机械重点乡、烟草机械重点区、现代化农业机械重点户,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补贴规模、实施区域

今年,中央财政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为400万元。

计划在我县15个乡镇实施,优先补贴畜产、果业、设施农业等机械,重点区域重点扶持,重点机具重点补贴。

五、补贴机具种类、数量、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增加,增加了玉米联合收割机、食用菌加工、烟草种植、移栽机械、清核桃去皮机、山茱萸脱壳机等,由去年的12大类39个小类121个品目,增加到今年的12大类42个小类143个品目近6000个品种。(详见《省度农机购置产品目录》)。主要包括动力机械、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播种机械、植保机械、修剪机械、田园管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和畜牧水产养殖等机械。

(二)补贴对象及其确定。补贴对象为我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我县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独资的不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顺序是:农机合作服务组织(或成员)、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列入部、省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取得工商注册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人员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三)补贴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一套(1台主机,3台配套机具);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农机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台套(10台主机,20台配套农具)。申报数量超过规定限制的,必须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由省市农机部门进行核准。没有拖拉机行驶证的,购置拖拉机悬挂机具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补贴价格。补贴率总体控制在30%,同品种、同配置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具体参照《省度农机购置产品目录》执行。

补贴机具的销售价格继续由农民自主与供货商商定,县农机管理站实行后台价格监控。供货企业补贴机具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承诺限价。

六、运作方式

(一)项目实施程序。

1.宣传解答,政务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实施部门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村组,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纪律、补贴目录、办事人员和监督渠道等信息全部公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策落实氛围。

2.申请购机,审查审核。购机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服务组织持工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到县农机管理站报名登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公室对补贴对象资格、申请机型和数量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影像及实物资料输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办理补贴必须由本人申请,不得代办。

3.申请通过,领取申请。申请受理后,经公示审核,由县农机管理站将申请表和协议表打印一并交给申请人。

4.携带申请,购买机具。购机者必须在有效期内凭申请表和身份证到规定供货点购买补贴的农机具,购机时只需交纳购机差价款。提机后要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交经销商。

5.机具验货,核实机具。购机者提取机具后,积极配合县农机管理站进行补贴机具的核实和验货工作。

6.机具登记、核发牌证。购机者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等手续。

7.总结监督,档案整理。县农机管理站及时编写总结材料,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做好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投诉工作。

(二)实施期限及进度

项目实施期为8个月。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健全机构,成立组织,完善制度,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完成购机补贴咨询解答、申请购机、资格审查、网上录入、上报复审、打印协议及提货、验货等相关补贴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归档阶段。编写总结材料,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导出、保存电子档案数据。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全组织。为了切实把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民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彭世忠任组长,农业局局长闫银绪任副组长,财政、畜产、果业、烟草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县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县农业局副局长冯周虎任办公室主任,县农机管理站站长张立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新型机具演示、推广,补贴申请的审核、协议的发放,基础资料的汇总,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制度,制定方案。根据已经实施的补贴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因岗设人,因岗设事,因岗定责,不断强化各工作岗位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岗位间的制约与监督作用,真正把补贴工作纳入日常监督之中,靠制度管人,靠规范立信,靠服务塑形。通过积极调研,结合我县县域经济以及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为了加快改善我县农业装备结构,着力推进一城三县建设,实现特色农业的重大突破,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结合县域经济特色产业发展趋势及布局,建立重点村(户),达到整村推进,及时做好重点村组、产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的选点圈定和适合本产业适用机具的选型工作。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要及时联系供货企业,召开演示会、推介会,突出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化发展重点村、重点户,引进推广一批新型机具。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从3月下旬开始,购置补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采取各种形式对补贴政策、程序进行宣传。一是尽快安排部署项目补贴工作,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认知程度,加强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衔接。二是通过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运用手机短信、宣传栏、户外广告、电视公告、宣传车等贴近百姓、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全面宣传,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推动宣传工作的开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开展多层次、有重点地培训,使广大干部熟练掌握政策要点。四是编印农机购置补贴知识问答,深入农村,广泛发放,面对面的解答农民关心的问题。五是召开机具演示会,通过演示会的形式让农民对补贴机具有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六是开通机具购置补贴咨询电话,专人负责做好购机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咨询解答工作。

(五)加强纪律,阳光操作。一是将补贴制度、补贴程序、补贴目录、办事人员和监督渠道进行公开,所有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人员挂牌上岗服务,既做到公开透明又加强监督。二是严格按照省农机局要求,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识别系统,实行信息化办公,明确专人、专机负责管理,熟练应用,及时做好申请输入、审查、上报、打印、数据储存、备份等各项工作。三是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下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验收制度》等已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认真落实“七项制度”,规范实施,阳光操作。四是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双满意”活动,严格执行省农机局制定的“八不准、四严禁”的工作纪律,认真遵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维护购机户的合法权益。五是开通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电话,专人负责做好购机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咨询解答、投诉处理等工作。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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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eadway13”为你整理了这篇开展“我为师生办实事”实践活动汇报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认真开展“我为师生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四心”聚焦师生“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一是深度调研,胸怀“热心”。党委班子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胸怀排忧解难的热心主动深入教学一线、深入学生寝室深度调研。开展了“察实情、办实事”学生代表座谈会,积极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学生代表反映的困难与诉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通过学校第四届第五次教代会,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共征集保障民生、促进发展方面的提案60个,进一步聚民心、听民意、汇民智;领导班子深入走访分管领域10余次,与师生“零距离”接触,认真听取师生的意愿和呼声,真诚进行沟通和交流,急师生之所急,解师生之所难。

二是服务活动,注重“贴心”。围绕师生实际诉求寻找突破、寻求创新、不断改进,以贴心优质的服务提升师生的幸福感。开展“爱心扶贫”藏区食品展销,与2个扶贫县合作为师生提供新鲜优惠的特色农产品,达到服务师生、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的“双赢”目的;开展“花香校园”鲜花优惠促销活动,与鲜花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在校内开展鲜花“会员价”促销活动,为师生的生活增添幸福色彩;开展“暖心”优质服务行动、“我的食堂我做主”学生食品监督员进食堂、“成航味道我来做”厨艺大赛等活动,强化食品安全,提升服务水平。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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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建设规模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配套基础设施

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所有通道均须有效设置固定栅栏或台阶,用于正常营业期间阻拦车辆任意进出。

3.市场应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必须与经营区相对隔离。农贸零售市场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15~20%;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5~30%。

4.农贸零售市场应当坚持整洁、美观、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超市功能或开放型要求设置摊点、商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依照大开间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必须设置证照悬挂设施,并配有保证良好充足照明的设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独立商铺应当预设电话、宽带网接入设施。所有农贸市场一般不得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其产权不得对市场主办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并一律禁止其经营农副产品。

5.农贸零售市场内摊点、商位固定式柜台应以瓷砖贴面或为金属、玻璃台面,并根据商品陈列及其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经营用台面宽度0.8~1.0米。

活禽宰杀区墙面、地面、工作台面应为瓷砖贴面,并有封闭式煺毛炉、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熟食经营间室内墙壁、地面应全部瓷砖贴面,并设置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空调、冰箱、电子灭蝇灯、洗涤水池、消毒水池、保洁容器、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有防蝇售货窗口。

水产区、鲜肉区、光禽区、熟食区应有自来水龙头,服务半径不小于20米,配有洗槽和下水道。经销活禽的应有固定的不锈钢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标准。

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户计量器具必须使用电子计价秤(自产自销户除外)。

市场应当设置检测室或相对独立的检测间,必须配备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检测设备。

6.市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超市化市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配套设施。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市场应设置日常管理、工商、税务、治安等管理办公室、公众咨询服务台,配有广播和通讯设备。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场外,应当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8.市场内应设置顾客休息处,其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0.5~1%。

9.市场内地面应为水泥粉刷或防滑地砖铺砌,墙面应整洁无污损。下水通道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环保要求。

10.市场内应配备密闭式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果壳箱每个经营区不少于1只。除“四害”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1.市场应当设置储存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农贸零售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2.各类市场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顾客流量,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公厕,公厕标准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二类公厕要求,各类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并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承担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户的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组织经营户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负责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对主要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禁止其上市销售。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市消费争议先行赔偿管理办法》与场内经营户协议设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保证金,并就消费争议先行赔偿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9.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并依照分类监管规定,建立经营户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市场各类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交易规则、服务公约、经营户信用记录、当日市场商品质量检测情况等内容。

10.市场举办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11.市场举办者必须按照市场规模配齐、配足场内管理服务人员。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每20~3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30~4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管理的市场,可根据需要配备日常事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佩带统一的管理标志。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分类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12.市场内应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电器,禁止使用明火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户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紧急疏散方案。

13.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4.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5.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

16、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明晰,实行净菜销售。

2.经营户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经营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按章纳税、公平交易。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4.经营户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5.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发票或其它供货凭证。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6.经营户对法定或承诺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诺的“三包”期限内,必须实行“三包”。

7.经营户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8.经营户在经营中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9.全部行业统一营业服装或佩带统一的经营服务证。熟食经营户须统一着工作服,配戴手套、口罩和工作帽;

(三)行政监督管理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经贸(商贸)、物价、卫生、农业、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建设、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严格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新建、改建、扩建市场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的,不得批准开业;违法占用市场场地和设施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擅自改变市场用途的,必须依法予以清理,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6709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2分钟,共有288位用户关注,21人点赞!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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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近年来,我市把奶业做为畜牧大市建设的突破口来抓,定规划,出政策,引龙头,建体系,抓服务,全市奶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奶牛存栏16万头,占到全省的1/3,位居全省第一。拥有蒙牛乳业、和氏乳品等14个乳品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75万吨。奶业已成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优势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提高*乳品竞争力、促进奶业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条例》对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规。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规范乳品市场秩序,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是深入贯彻中央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全面建设现代奶业、重塑消费者信心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将《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全面规范全市生鲜奶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市场,推动奶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优质奶源基地建设

1、加快规模奶牛场和标准化奶牛小区建设步伐。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加快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两万头奶牛场、*个千头现代奶牛场和20个标准化奶牛小区,以及千阳县全省标准化奶牛小区示范县建设。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建千头现代奶牛场和标准化奶牛小区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年,全市50%以上的奶牛进入规模奶牛场、奶牛小区饲养。市县电力部门要将种畜场、良种中心、规模奶牛场、标准化奶牛小区和机械化挤奶站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交通部门要做好规模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机械化挤奶站道路规划和建设,改善鲜奶运输交通环境。

2、规范和大力扶持机械化挤奶站建设。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切实落实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奶站的规划布局,明确建设主体。鼓励乳品企业建设稳定奶源基地和奶站。对建设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奶站,要采取拍卖、入股、招商引资、建立奶农专业合作社等办法进行规范,依法开展建设经营。充分利用国家实施挤奶设备等畜牧机械补贴政策,积极支持奶牛专业合作社、规模奶牛场、乳品加工企业建设机械化挤奶站。到20*年,全市产奶牛全部进入机械化挤奶站挤奶,彻底淘汰手工挤奶方式,优质管道奶达到*0%。加强奶站日常管理,建立生鲜奶购销台帐、收售记录、设备消毒、生鲜奶质量自检等制度。加强督察检查,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将奶站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切实抓好奶农培训和技术推广。市县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开展“高级奶农”培训,全面提高奶农科技水平。要抓好良繁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国补奶牛良种冻精项目建设,加大奶牛性控技术推广力度,大面积应用高产奶牛细管冻精,提高奶牛良种率。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管理。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市县农业(畜牧)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加强生鲜乳运输质量管理。要强化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生鲜乳运输环节,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要取得县区农业(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奶交接单。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运输车辆要具备生鲜乳运输条件,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使用前后要及时清洗消毒,确保生鲜乳运输质量安全。

3、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监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乳品生产企业和挤奶站要按标准配齐检测设备,做好日常检测工作。加快市生鲜牛奶质量监测中心和2个奶牛基地监测站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2009年6月建成并开展生鲜牛奶质量监测工作,建立第三方生鲜牛奶质量监测体系。

(二)加强乳品生产环节监控,扶持乳品企业生产。

1、加强对乳品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好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乳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督促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品出厂。监督企业建立并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按规定实施召回。

2、积极调整乳品生产结构。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科研攻关,开发高价位、高品质的调制奶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企业效益。

3、扶持乳品加工企业发展。市、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加大与金融部门协调力度,增加乳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量,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从2009年1月起,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调的房地产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强化乳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市县工商部门要加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严把乳制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加大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牌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彻底整顿和规范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按照省上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活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实施。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整顿。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流通环节的整顿。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整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行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确保专项整顿取得实效。要结合专项整顿,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使全市乳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改观。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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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市现代农业“6+3”产业体系和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部署,以信息化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持续推进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烘干冷链物流、农产品网络销售四大体系建设,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坚持服务农民,建立完善“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分享更多发展红利。坚持市场导向,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重心下沉,以镇村为落脚点,把资金、政策和工作力量下沉到基层,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销售服务前移到乡村。坚持汇聚众力,鼓励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协同、上下联动,加强农村站点以及基础设施、物流体系、网络平台等软硬件建设。

用3—5年时间,力争创建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成和提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15个,培育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优秀产品品牌1个,培育一批益农信息社示范社、标杆社、五星社,常年全市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平均增长率达10%以上,农产品出村进城更为便捷、顺畅、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全市“三带十二园”现代农业空间格局,打造一批特色优质粮油、晚熟柑橘、绿色蔬菜供给基地。培育一批重点网货和产地直播生产基地。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发展的种养循环基地。支持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加快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并积极融入省数字三农大数据信息平台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各级现代农业园区要将信息监控平台、信息化场景应用、农产品电商销售、益农信息社为农服务等作为重点建设内容,并将其纳入星级评定指标。完善农产品产地、销地市场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应用机制,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生产适销对路农产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应用区块链技术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溯源体系,将入网销售农产品纳入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范围,记录农产品从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全生命周期数据,实现农产品安全可追溯。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完善农业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实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督促入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互联网+”农产品广告监管,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媒介落实管理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虚假广告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加强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培优金华清见、蜀珍柠檬、合众养道、锦天洪橙、振昊农业等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依托“鲜”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加快“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创建。挖掘农耕文化,讲好品牌故事,推进农产品品牌向互联网品牌延伸。积极组织品牌企业参加农博会、农交会等展示展销活动。创新“互联网+”品牌营销模式,推动线上线下互促互动。鼓励支持在永佳超市、汇星百货等商超和“赶场网”“蜀之味”等电商平台设立品牌农产品和食品销售专柜、专区,持续推进在城区设立优质农产品直销中心,努力实现优质优价。强化品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经合局、市文广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农产品烘干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邮政快递网点、供销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统筹推进市、镇、村三级快递物流体系建设,建设集商品集散、运输仓储、邮政快递等服务为一体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镇级公共服务站、村级公共服务点,畅通城乡双向流通渠道。强化烘干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移动冷藏冷冻保鲜能力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冷链物流运营主体加快消杀、烘干、预冷、保鲜、冷藏、冷冻、运输、查验等设施建设,高质量建设一批农产品区域性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基地和乡村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积极探索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示范站等多方融合发展模式,推进农产品烘干冷链物流服务功能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发展区、现代农业园区、农村电商和农产品流通市场聚集。引导邮政、快递企业等加强与特色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商或农业合作社合作,通过“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电子商务+邮政快递”“特色产业+邮政快递”“邮政+快递”“快递+快递”等服务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通道”。强化城市社区配送终端冷藏条件建设,做好销地与产地冷链衔接,构建覆盖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推动菜市场、社区菜店等零售市场建设改造,完善末端销售网络。鼓励生产企业加强冷链物流科技源头创新、技术装备研发和系统功能集成化研究,提供冷链物流体系科技支撑。〔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支行、中国邮政分公司、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建设

综合利用线上线下渠道,着力培育打造“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新模式,多样化多层次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加快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农村电商(物流)站点等,统筹建设市镇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提供电商培训、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网店运营、商标注册、营销推广、小额信贷等服务。着力培育一批电商示范企业、网红品牌和创新创业带头人。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拓展线上业务。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入驻各类电商平台,有效对接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产销有机融合。推动优质菜场、生鲜、商超“触网”,运用云计算、人脸识别、移动支付等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方便社区居民线上买菜。鼓励支持线上平台“夜市出清”渠道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定期开展益农服务主题活动,着力提升益农信息员开展服务能力,为农产品出村进城打下坚实的基层队伍保障。发挥网红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田间地头直播,突出地方特色,做好“吃”“拍”“玩”“卖”等环节的有效衔接。鼓励扶持成绩突出的农业网络红人。支持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完善企业、村集体及农民“产值分成”“寄托生产”“资产入股”等利益联结新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邮政分公司、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要将“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跟踪评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相关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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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局紧紧围绕“坚决重返‘十强县’,奋力再造新绵竹”的奋斗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以和谐城管为理念,以精益求精为标准,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对城市实施了精心的日常管护。

一、环境卫生管理

一方面对城区主要街道、广场、马尾河两岸和城东新区加大清扫保洁力度以及监督检查和考评,另一方面增加对城区生活垃圾清运次数,做到日产日清、无集存、无卫生死角。为确保城市干净整洁,清运股还对无业主的丢弃的建渣和各种废弃物以及全市所有板房区拆除后各种废弃物的清理工作。截止6月中旬,共出动运渣车200余次,电瓶三轮车600余次,清运各种建渣和废弃物达4000余吨,清运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近4万吨,使城区的环境卫生质量较去年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搞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今年,一如既往的对全市40余家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截止目前,共无害化处置医疗废弃物80余吨,无因医疗废弃物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当好裁判员和监督员,每月对全市镇乡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严肃、不讲情面,使镇乡的环境卫生工作稳固提升。

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做好城市道路的安全维护工作,对形成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解决,集中全所人力、物力,对长期存在的损坏道路进行了大面积维修。4月维修景观大道2号立交桥下休闲广场约150㎡,并修建了隔离花台5处;5月维修福音堂路人行道约150㎡,维修仿古街花岗石路面约200㎡;6月维修弘扬广场花岗石路面约200㎡;完成人行道修补270平方米,混凝土路面浇筑30平方米,沥青路面维修40平方米,花岗石路面维修80平方米。

按照全市防洪排涝工作安排,从5月起对全城雨水滤闸、污水井,进行有计划的全面清掏,截止6月底已清掏完老城区80%、城东新区20%的雨水滤闸、污水井,共清掏淤泥约400m³,转运建渣约500m³;6月开始使用下水道联合疏通车对全城排水系统进行疏通,现已疏通30%,对堵塞严重的地段进行开挖疏通近10处,争取该项工作在7月底雨季来临前全面完成。城市管网检查井巡查养护工作开展顺利,各检查井状况良好,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上半年共更换损坏的检查井圈盖101套。

路灯所一手抓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一手抓重大光彩照明工程的维护管理,半年来,共维修路灯约1150余盏,处理地下线路故障约200余处。协助年画节组委会铺设滨河路光彩工程电缆7200余米,铺设河内专用电缆5000米,改装年画节配电30台。协助江苏援建方完成城东新区加固电缆6300余米。按照节能减排要求,在春溢路试安装风光互补led路灯30柱。配合建设局旧城改造工程,在安顺路、春熙路、通汇路分别安装路灯44柱、16柱和60柱。协助市建设局新装红绿灯道口16处,维修全城红绿灯30余次。

三、城市绿化管理

20xx年上半年,完成了为迎接绵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胜利召开,对大会主会场、小会议室及会场外的鲜花布置任务。租摆绿色植物40余盆,摆放鲜花 450余盆,时令草花2500余盆;“4.17”重大接待活动,对南京大道中段、常州路等区域绿化带进行了补苗工作,共补植红叶石楠2万余株,红花继木1万余株,金叶女贞1.5万余株及杜鹃、海桐、香樟等植物;为迎接“5.12”地震三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城乡结合边角美化亮化行动,将东汽竹苑围墙铺植草坪2300平方米,种植银杏28株,灌木球25个;政务中心大门口摆放时令鲜花3千余盆;扬州路行道树窝回填种植土并铺植草坪。为确保“5.8”重大接待活动顺利开展,按照市领导指示,承担了对南广场转盘及周边的绿化改造工作,种植海桐球,红花继木球1130个 ,铺植成品草坪1800平方米,种植灌木红叶石楠、金叶女贞1300平方米,鲜花摆放3万盆。“6.19”重大接待活动,在成青路二环路口及绵富路、什地路口摆放时令鲜花共计4.5万余盆。

对全城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密切关注各类植物上的病虫发生动态,切实做好预防工作。特别对樱花、柳树等植物往年高发介壳虫病虫害的关注,抓住有利时机进行防治。加强园林植物的肥水管理,抓住春季施肥的大好时机,组织对全城的乔灌木及草坪进行春季的全面施肥工作。此次施肥以尿素和复合肥为主,施肥量达6000公斤,最终达到切实增强树势的目的。针对夏季气温升高,为了确保植物生长所需水分,加大了浇水管护力度,同时安排三辆洒水车对老城区、城东新区绿化区域不间断浇水,以缓解高温干旱。上半年新植232株,补植树木293株,移植树木204株,移栽灌木约1500平方米,铺设草坪4500平 方米。

四、行政审批及城市广告管理

按照“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城管办行政审批服务细则及办事流程等规章制度,行政审批服务科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热情服务,认真审批,限时办结。截止目前,共审批办结行政许可事项504件。其中,户外广告临时许可78件,挖掘城市道路许可23件,临时占道许可403件。服务态度深受群众好评,上半年实现零投诉。

为提升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拆除了市区回澜大道、玉妃路、苏绵大道等主要干道的灯杆广告,按照《绵竹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了led灯箱广告,分批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公开拍卖。加强对市区新设置的门市招牌的管理,发放通告500余份,先期介入仟坤国际步行街和南轩雅居的店招设置工作,确保新设置的店招风貌美观,切实的提升城市形象。

五、城市秩序管理

按照“建好一条街、规范好一条街、管理好一条街”的工作原则,规范主要街道座商占道经营问题。春节期间各片区坚持每天的日常工作,对片区内的“五乱”现象予以制止和规范,特别是中心广场,加大对促销占道的商家进行查证、规范管理,为保障春节期间的交通通畅,主要对“一级管理区域”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月份,对仿古街、河坝街占道经营限制线重新补画,提醒商家不得越线占道;4月就大南路街水果摊贩占道严重的问题,大队进行了专题讨论,由小队长带队员前去进行宣传、劝解工作,再按“疏堵结合”的原则寻找合适地方动员搬离,同时针对迎祥广场周边水果商贩占道经营严重的问题,对水果摊贩进行了集中整治。对屡次不听规劝执意要违规占道的经营者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5月大队围绕“5.12”三周年纪念活动,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6月份加大对制止城区内高音叫卖以及占用机动车道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夜啤酒、夜烧烤的规范管理,重点加强城管示范街的管理,宣传“和谐城管”理念,规劝他们文明经商。上半年共规范座商占道3500余起,流动摊贩4100余起,清除“牛皮癣”及软广告1880余处,清除破旧布幅广告120余条。

加强城管“110”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来电、来访、做好文明接待、详细记录,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上半年处理来电800余起,涉及城管的120余起。

三轮车管理站联合监察大队、联合执法中队清查无牌无号的“黑三轮”、当日不该进城违反间日营运车辆和三轮车亮牌、亮号营运情况,教育纠正乱停、乱放及闯红灯的车辆。今年上半年,教育纠正闯红灯的三轮车124辆,处罚间日营运三轮车67辆,调解因三轮车引发的各种纠纷事故26起,协助公安、交警大队调解纠纷14余起。重点整顿电动三轮在城区巡回拉客现象,较好地维护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秩序。

六、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年初治理办制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方案》,分三步实施,全面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开展了城郊结合部专项治理和“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攻坚月活动,城镇、村庄、道路交通沿线、水环境及各类集贸市场进行了深入彻底的治理,全市城乡面貌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通过树立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的先进典型镇村,先后数次组织全市镇乡参观学习,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市环境治理整体水平的提升。在推进全市环境治理工作中,注重多措并举,一是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在城区主要道口和商业繁华地段增设了10个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各类标语和法律法规150余条。印制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单5000余份,分发到全市21个镇乡,指导镇乡制作宣传展板60余个,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群众的知晓度。市报社、电视台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群众的参与度也在不断增加。二是加强日常督查,严格月检考核。治理办督查组非常注重日常督查,督促各镇乡、各部门建立并完善常态机制,做到“有人管、有机构、能管好”。在督查中,注重查表及里,不留死角,并及时回访,配合市纪委督查问责组、目督办、督办室共同推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截止五月底,共发出督查整改通知书55份,检查出的环境问题全部得到整改,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环境问题7件,治理办督查组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办结率达到100%。

七、项目推进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乡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工程)项目于今年4月13日破土动工,目前,正在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一阶段新建停车场工程,该工程预计今年年底竣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卫站、垃圾压缩中转站工程,一期二阶段预计9月份开工,20xx年2月完工。

人民公园改扩建项目目前已完成对园内游乐场的招投标工作,公园门球场、水冬瓜林已正式启用。已竣工验收的办公楼、公厕1、茶楼c进行了竣工测绘。下一步将做好人民公园灾后恢复重建的二期工程的调概工作和认真组织,精心准备涉及经营管理的招标工作。争取早日还市民一个优美的休闲场所。

八、20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卫停车场、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

2、切实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力争全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均达到98%。建立全城道路照明设施地理信息管理和自动化监控系统。

3、建立全市园林绿化管护档案。继续做好对树木的日常管护工作,秋季进行一次全面的施肥。初冬对全城树木涂白,达到抗冻防病虫害的效果。

4、做好防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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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站是奶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它上联企业、下带奶农,加强奶站的监督管理,是维护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清奶站基本情况。区农业局要会同卫生局、质监局和工商局对我区莲花镇庙垅奶站进行调查,搞清奶站的设立模式、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收奶对象、销售渠道和所有者等情况;全面摸清奶站的集奶对象和装备设施,包括养殖场(户)的奶牛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挤奶设施与挤奶方式等,以及奶站设施设备、器具环境消毒状况、经营人员健康状况和贮存、运输情况。同时,要对奶站登记造册,实行一站一表档案管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摸清奶站真实情况。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对生鲜牛奶生产购销过程的监管,与莲花镇庙垅奶站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奶站的质量监督员,制定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督促奶站加强生鲜牛奶的日常检测,确保供应、销售的生鲜牛奶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查在生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莲花镇庙垅奶站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建立健全奶站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奶站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奶站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摸清我区奶站收购、销售及设备配置情况,将奶站纳入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切实加强奶站的管理,规范奶站经营行为,提升奶站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严厉打击在生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水平,建立有效的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9日至10月7日):由农业部门牵头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8日至10月22日):对奶站开展生鲜牛奶质量抽检,对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落实各环节监管责任和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奶站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0日):全面总结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奶站结构特点,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和扶持政策,促进奶站规范运营和奶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开展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有效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保护奶农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督促,落实责任。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农业领导任组长,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经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三)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落实的职能作用,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农业部门要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搞好奶站建设的规划布局,做好奶站的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奶站的工商注册工作,办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明;质监部门要做好制定奶站的检测设备目录,做好鲜奶质量的检验工作。

(四)建立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及上级牵头部门报送汇总情况。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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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活动策划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20xx年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消费维权年主题,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消费维权事业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隆重开展20xx年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保障活动顺利开展,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提升维权效能为动力,通过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315活动,弘扬315文化,科学引导消费,营造和谐消费氛围,大力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315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组委会。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副书记担任名誉主任,由青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副主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文明办、工商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局、广播电视中心、行政执法局、农机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环卫局、商务局、邮政局、青州移动公司、青州联通公司、青州供电公司、晖泽水务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委会成员。

同时,组委会在市消协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筹备、调度。

三、活动内容

(一)20xx年3月15日在中都财富广场召开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

(二)3月15日联合有关部门在中都财富广场进行现场投诉受理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三)3月11日3月15日期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政府驻地或首集日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设立消费维权宣传台,向消费者发放农资消费警示,将消费预警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进行消费维权宣传。组织当地工商所、司法所、法庭、卫生院、派出所、财政经管中心、教管办、邮政所、广播站等单位参加。

(四)积极宣传中消协20xx年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消费维权年主题,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五)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鼓励消费者积极购买和消费节能环保产品,增强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六)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人民调解法》、《反垄断法》、《合同法》、《物权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

四、活动组织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召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结合我市实际,安排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有关事宜,各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好宣传活动。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要贴近生活、贴近消费者,创新形式载体,通过开展悬挂条幅,设立宣传台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315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积极协调配合。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和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期间,要抽调专门人员维护好交通、治安和现场秩序,确保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提前掌握315活动的相关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消费者、企业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及相关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的报道。

315活动策划二

活动时间:20xx年3月10日15日

活动主题:情系3.15爱心连万家

活动地点:购物广场业态、综合超市

副题:关注3.15投诉有理更有礼

活动内容:

一、超市五优郑重承诺1、优雅的购物环境:布置各大卖场,营造热闹的卖场气氛和环境。

2、优质的商品质量:活动期间,凡在卖场内找到过期商品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

3、优异的服务品质:3.15当日,凡到超市购物的顾客均可到服务台领取一份服务质量有奖调查活动表,填好后交回,即可获得佳用好口杯一个。

4、优价的特卖活动:活动期间,推出一批特卖商品(确保质量和品质),超低价促销。

5、优厚的促销内容:推出一批百货和小食品进行买3送1活动。

二.、超市诚信与您互动

1、消法咨询:3月15日上午,由市消费者协会在第一购物广场门前设立咨询台,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并现场接受和处理维权投诉。2、请您监督:提前招募消费者代表50名,3月15日下午在第一购物广场门前举行授权仪式,聘请他们为佳用公司的监督员,负责佳用各超市的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定期给公司提出各种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所提建议的采用价值高低,佳用为其提供价值20100元不等的纪念品。

三、真情回馈消费者

1、您的新衣我的心意

①告别冬天服饰特卖:凡一次性购买所有特价冬季休闲服装、西装、风衣、羽绒服、羊绒衫满80元均可获赠价值10元左右的手套一双或精美纱巾一条;满120元获赠价值30元左右的棉拖鞋一双或围巾一条;满160元获赠价值50元的保暖内衣一套。(多买多送,送完为止)

②走进春天新品热卖:凡一次性购买各品牌新品春装、休闲服饰、鞋类满120元均可获赠价值10元的礼品一份;满180元获赠价值20元的礼品一份;满220元获赠价值30元的礼品一份。(多买多送,送完为止)

③童装展示:

在时代店组织儿童时装表演,进行精品童装秀,尽显童真童趣,促进销售。凡购买模特身上的童装,均可获赠精美风筝一只;购买别的童装也可获得精美礼品一份。(多买多送,送完为止)2、鸡年有好味养好您的胃

①食品区:一批休闲小食品惊爆价促销。

②生鲜区:⑴凡一次性购买生鲜满20元均可获赠鲜鸡蛋3只。(多买多送)

③限时特价水果1元1斤。(3.15当天早上9:0010:00、下午3:004:00、晚上8:009:00;每人限买2斤)

四、特别企划:

情涌柳北超市购物淘金在柳北来柳北超市,获幸运之奖:3.15当天,在超市内不同的地方放置10套加盖佳用印章的电脑打印字(佳用诚信购物放心),如能找齐一套,即可到服务台换取价值50元的奖品一份。(每人限找一套)活动配合:商品行政部安排促销活动细则采购中心组织产品及联系供应商品安排促销活动营运部实施活动计划企划中心制定方案及实施广告项目广告支持:

1、柳州广播电视报(1期)

2、柳州日报、晚报中缝(3期提前2天)

3、店内pop

315活动策划三

一、活动名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二、活动时间:20xx年3月11日12点开始

三、活动地点:**市总工会大厦门前

四、具体内容:

(一)纪念活动仪式:

主要议题有:市工商局领导讲话、市政府领导讲话、诚信单位代表宣读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公布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公布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介绍各行政执法部门xx年案件查处情况及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宣布3.15咨询活动开始等。

参加人员:区、市两级党委、政府、人大有关领导,工商、质监、卫生、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代表(**区工商局组织并确定人数)。参会单位和经营者代表整队入场。

(二)3.15宣传咨询活动:

各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市消协的统一安排设立咨询台,并选派懂法律法规、懂政策、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展示有关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资料、展品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有关企业展示名优商品(不得搞展销活动)、或诚信经营的做法。

(三)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各有关执法部门将拟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名称、数量、案值等报送至市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电话:6224046),各单位自行装车,3月14日由市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统一组织销毁。

(四)几点要求:

1、参加3.15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在3.15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服从指挥,开展工作,严禁各行其是。

现场活动总指挥:***

场地布置、划分联系人:****;

记者现场采访协调人:***

2、着装要求:正式参加3.15活动的工商干部着冬装、穿大衣(不带毛领)、戴大沿帽。其他人员可着便装。

3、3.15活动(包含3.15晚会)期间,各工商局、所要加强值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投诉及时得到解决。

4、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或与市消协联系(电话:00000)

五、具体分工

(一)市局合同消保科负责:

1、制定3.15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

2、召开相关理事单位(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环保、农牧、烟酒专卖、发计委、经贸委、盐务等)参加的协调会,协商3.15活动有关事宜。

主要内容:通报前期准备情况,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各部门确定3.15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参会人员情况;各部门案件查处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和销假情况;报送典型案例;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的要求;其他有关事宜。

上述工作3月1日底前落实完毕。

3、提供制作宣传车录音带所需文字材料。

4、收集、撰写工商系统及相关部门xx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5、收集、撰写市消协系统xx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6、整理部分食品平安典型案例在板报展上公布。

上述工作3月7日前落实完毕。

(二)市局商广科负责

1、负责与电视台广告经营部联系,3月份免费连续1个月滚动播出宣传口号。

2、安排宣传单的印制,协助区工商局做好广告经营单位条幅、横幅制作事宜。

3、会同市消协、办公室与电台、电视台、报社取得联系,做好3.15活动月的宣传策划。

4、联系市广播电台现场直播3.15活动实况。

(三)**区工商局、消协负责:

1、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全权负责文化大厦门前活动现场布置(桌凳摆放、音响设备、主席台、主会标、各单位位置、彩门放置、热气球等)及活动安排(包含各相关单位的咨询台、受理台、曝光台的位置摆放及人员安排、参加活动的企业安排等);联系公安交警部门维护活动现场秩序。

2、 动员广告经营单位义务制作悬挂宣传标语: 1在允许悬挂的主街道悬挂若干条横幅,在文化大厦楼体上悬挂条幅在活动现场前后挂出,悬挂时间 7天左右2负责 3 月 15 日活动现场文化大厦主会标的悬挂和摘取3明确横幅条幅制作单位的具体数量及悬挂位置。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制作打假维权成果板报展示,并制作市、区工商局及消协系统打假维权展板部分内容由市局合同消保科提供, 要求图文并茂、规格统一展板规格:1.8 米1.2 米、摆放一致。

4、组织辖区内各大商业、服务企业在各自店堂门前悬挂宣传横幅。

5、动员各辖区规模大、信誉好的有关企业踊跃参加现场活动,进行名优商品展示严禁搞商品展销、宣传本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做法、支持赞助 3.15活动。

6、指定诚信单位经营企业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倡议书发言人及审稿。

7、3.15 活动宣传车的装饰及音响设备安装,确定行车路线。

上述工作均在3月9日前落实到位。

(四)市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负责:

1、做好局机关及各区需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

2、假冒伪劣商品现场展示(3月10日前落实)。

3、假冒伪劣商品销毁现场的组织安排(3月9日前完成)。

4、整理、汇总各行政执法部门2011年案件查处和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情况说明。

(五)市局办公室负责:

1、撰写市政府领导和局领导在3.15咨询服务活动现场的讲话,消保科提供必要的素材(3月5日前完成)。

2、邀请市、区两级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参加3.15纪念活动(3月10日前落实)。

3、联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并负责现场活动时记者的接送。协助消协、商广科和新闻媒体做好3.15活动宣传策划工作(3月10日前落实)。

(六)市局法制科负责:宣传录音带(维、汉两种语言)的录制(3月5日前完成),录音带由办公室提供,内容由消保科提供。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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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本身又是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考核标准,对大家有较强的约束和督促作用。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超市员工工作计划表例文,希望大家喜欢!

超市员工工作计划表例文(一)

伴随着已经远去的某年,面对2020年的工作,新的各项工作给我带来的是迷雾和无限遐想。在这里,我从个人的角度谈谈自己2020年要为工作所做的努力:

一、加强商品进、销、存的管理,掌握规律,提高商品库存周转率,不积压商品,不断货,使库房商品管理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二、明确全店销售目标,将销售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每名员工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

三、在节假日上做文章,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促销活动,及店内的各项活动,充分做好宣传及布臵的工作。

四、做好大宗、集团购买的接待工作,做到一人接待,全面协调,让顾客感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知己知彼,通过市场调研,分析总结存在的差距,及时调整,以顺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市场占有率。

六、可能的降低成本,开源节流,以减少开支。

七、日常管理,特别是抓好基础工作的管理。

八、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九、对公司高度忠诚,爱岗敬业,顾全大局,一切为公司着想为公司全面提升经济效益增砖添瓦。

十、增加各部门、各兄弟店面的团结协作,创造最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员工的工作热情,逐步成为一个秀的团队。

十一、店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店为荣,让每位员工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使之具有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的高素质人才。

十二、分明的奖惩制度,以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使全店成为一支团结协作的集体,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十三、各种合理的、能够利用的条件,创造、布臵良好的店面环境,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尽努力使顾客在布局合理、宽松、优美、整洁的环境中享受购物的乐趣。

十四、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好与邻里、安防人员、政府部门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十五、经常总结,总结过往经验将没有做好的事情分析并且吸取教训找出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已经成功的事情寻找实施时的不足把这些经验投入到未来的工作中去,更好的运用到实际当中为将来做铺垫。

十六、经常与我店周边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如:某、派出所及我店所在的水电部门”,为今后我店在店外搞各种促销活动需要帮助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点点滴滴,造就不凡,过去的一年中,由于工作经验的欠缺,我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虽然因此碰了不少壁,但相应地,也得到了不少的磨砺机会,这些机会对我来说都是实际而有效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努力学习,努力提高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需要,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树立起良好形象。人生能有几回搏,在今后的日子里,我要化思想为行动,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描绘未来的蓝图。望领导给予指正,不吝赐教。

超市员工工作计划表例文(二)

一、全面提高个人业务技能,除本部门业务技能外,多学习营运方面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确立目标,不局限于此。

二、注重服务质量,通过早会学习,员工反映,顾客投诉等方式监督部门员工服务工作执行情况,对因服务不到位遭到顾客投诉的员工给予严肃处罚。

三、继续做好人员帮带工作,以金字塔式的帮带形式,帮带出更多的优秀员工,再将优秀员工纳入后备干部帮带计划中去,使其不断提升,为企业的发展储备更多的优秀人才。

四、加强区域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于突发事件如顾客投诉等,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同时做好详细纪录。

五、对顾客投诉记录,清箱登记,商品退换货,赠品发放,会员卡办理,家电售后,收银单据等归档整理存放。

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新老员工对比,在全部门形成一种比、学、赶、帮、超的氛围,并将每次考核的成绩进行对比,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现金奖励,对考核退步的员工给予现金处罚。

七、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了解各部门的发展状况,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超市员工工作计划表例文(三)

一、继承传统:保证爱心超市的宗旨不变,一店继续经营食品以及出售生活学习用品,二店收集和出售爱心捐赠物品。

二、定期工作:定期在各院系发放爱心券;

三、开辟创新:为提高爱心超市的知名度与方便广大学子同爱心超市的交流,计划在华师bbs上建立一个爱心论坛,将时刻更新爱心超市的动向,收集各方对爱心超市的建议和评价,同时扩大爱心超市的影响。

四、内部建设:在对外公开建设爱心超市的同时,内部将开通一个公共的博客,以方便爱心超市内部的交流,促进爱心超市的发展。

五、特色活动:2020年下半年将推出“爱心伴我行--某节日”活动,活动期间将对衣物进行精心搭配,展卖。并对参与者发送由一店提供的赞助。将对活动参与者进行现场抽奖活动,幸运者将获得爱心超市一店的打折卡。

六、扩大规模:针对周末的展卖,由于上个学期的展卖效果不错,将计划扩大展卖的规模,将在东西区设定多个展卖点,并在展卖的同时加大对爱心超市的宣传力度。同时,一店的商品也将加入展卖的阵列中,这样在增加一店销量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大的人群对爱心衣物的关注以及购买。

七、对外交流:将定期的与中南财大爱心超市进行沟通交流。形式有走访,面谈,以及平时的电话网络联系。为取得更大更多更有效的信息量,将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爱心超市建立友好的关系,并友好沟通、交流,从中获得爱心超市的改善途径。

超市员工工作计划表例文(四)

首先,要针对员损耗是一个在连锁企业经营中经常说到的字眼。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超市经营利润为1%,若能够将大卖场2%以上的商品损耗率降低到1%,则其经营利润就可以增长100%。那么如何做好超市的防损管理?我认为应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

一、内部原因造成的损耗及防损

由于超市营业面积大,部门众多,所以对员工的管理也相对比较散乱。因此,绝大多数员工为了一己私利或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而造成卖场损耗的事已屡见不鲜。

二、加强内部员工管理

员工偷窃有多种表现形态,如内部勾结、监守自盗、直接拿取货款、利用上下班或夜间工作直接拿取商品等,使人防不胜防。

首先,要针对员工偷窃行为制定专门的处罚办法,并公之于众,严格执行。

其次,要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时从规定的员工通道出入,并自觉接受卖场防损人员的检查,员工所携带的皮包不得带入卖场或作业现场,应暂时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对员工在上下班期间购物情况要严格规定,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去购物或预留商品。员工在休息时间所购商品应有发票和收银条,以备防损人员、验收人员检查。

三、强化员工作业管理

加强对员工作业的管理,规范员工作业的流程,尽可能把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耗降到最低。

首先,由于大卖场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如果员工在工作中不负责或不细致就可能造成商品条码标签贴错,新旧价格标签同时存在或pop与价格卡的价格不一致,商品促销结束后未恢复原价以及不及时检查商品的有效期等,这样一来,某些顾客可以以低价买走高价商品从而造成损耗。如果顾客买到超过保质期商品后投诉,不仅会在经济上造成损耗,而且对企业的形象也极为不利。因此,大卖场里各部门主管应给员工明确分工,每天开店之前把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如检查pop与价格卡是否相符;检查商品变价情况,并及时调换;检查商品的保质期等。

其次,由于超市的特殊性,在经营过程中的零库存是不可能的,仓库管理的好与坏会直接影响到损耗的多少。

超市大批量进货,会加大仓库商品保管难度,虽然各部门有各自的商品堆放区域,但难免会“侵入”到对方的堆放区域。如果是非食品,商品相对容易保管,但相关人员也难免会不珍惜对方商品而乱丢、乱扔,造成人为的损坏。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负责管理零散商品的堆放,使仓库管理规范化,减少仓库里的损耗。另外,卖场营业过程中由于顾客不小心或商品堆放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或破包,各部门可以针对这种情况在仓库里留出一小片地方作为退货商品堆放区,并由专门的资深员工负责退货和管理,把损耗降到最低。

第三,超市的收银员作为现金作业的管理者,其行为不当也会造成很大的损耗。如收银员与顾客借着熟悉的关系,故意漏扫部分商品或者私自键入较低价格抵充;收银员虚构退货私吞现金以及商品特价时期已过,但收银员仍以特价销售等。因此收银员的作业纪律,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严格执行。收银主管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并监督收银员的交某某某工作,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日后查证。

第四,生鲜食品现已成为大卖场的一大卖点,除了有很好的利润外,更以保质、保量、保鲜吸引了一大批目标顾客。但生鲜食品的损耗也令卖场的经营者们颇伤脑筋。加强对生鲜食品的防损耗管理可从以下3方面考虑:

首先,冷冻冷藏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一般每月3次为宜。同时,生鲜商品必须严格控制库存,订货一定要由部门主管或资深员工亲自参与。

其次,生鲜商品有些需当日售完,如鱼片、绞肉、活虾等,可在销售高峰期就开始打折出售,以免成为坏品。

再次,生鲜商品的管理人员应彻底执行“翻堆”工作,防止新旧生鲜商品混淆,使鲜度下降。同时,工作人员应尽量避免作业时间太长或作业现场湿度过高,造成商品鲜度下降。

四、外部原因造成的损耗及防损

超市除了内部员工的原因造成的损耗外,外部环境的一些原因也不可忽视,如供应商的不轨行为或顾客的偷窃事件等。

首先,供应商行为不当造成的损耗,如供应商误交供货数量,以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擅自夹带商品;随同退货商品夹带商品;与员工勾结实施偷窃等。针对这种情况,对供应商的管理必须做到:

1、供应商进入退货区域时,必须先登记,领到出入证方能进入。离开时经保安人员检查后,交回出入证方可放行。

2、供应商在卖场或后场更换坏品时,需要有退货单或先在后场取得提货单,且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退。

3、供应商送货后的空箱必须打开,纸袋则要折平,以免偷带商品出店。厂商的车辆离开时,需经门店保安检查后方可离开。

其次,顾客的不当行为或偷窃造成的损耗,如顾客随身夹带商品;顾客不当的退货;顾客在购物过程中将商品污损;将包装盒留下,拿走里面的商品;还有将食物吃掉并扔掉食物包装盒等。针对这些情况,卖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禁止顾客携带大型背包或手提袋购物,请其把背包或手提袋放入服务台或寄包柜。顾客携带小型背包入内时,应留意其购买行为。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盗教育和训练;要派专门人员加强对卖场的巡视,尤其留意死角和多人聚集处;对贵重物品或小商品要设柜销售;顾客边吃东西边购物时,应委婉提醒其到收银台结账。

尽管顾客偷窃是全球性的难题,但如果采用一定的措施还是会收到一定成效的。

超市防损耗管理并不容易,它牵涉了太多人为的疏忽,而商品损耗的发生会对超市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卖场应根据损耗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尽量使各类损耗减少到最小。

五、超市防损主要有两点

一、防安全!排出一切安全隐患!

二、控损耗!防止小偷、控制生鲜、食品、非食品出现的损失!

生鲜电商督导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稳步发展我县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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