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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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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卫生、商务、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本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第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二条 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登记。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本级政府指定区域外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章餐厨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应当对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并减免税收。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日处理能力一百吨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

(三)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应当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六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六条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六十七条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抽样检验。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重要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时起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经许可前出厂销售调试生产的食品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复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的;

(六)未履行暂停生产报告登记义务,或者未经核查恢复生产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核准证。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违法三次以上的,吊销生产核准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核准证。

第九十四条 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保留进货相关票据凭证或者保留的票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的;

(四)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或者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提炼加工的油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提炼加工、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有关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摊贩,是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销售预包装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食品制售摊贩)。

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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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6年,我们要对过去工作中不足的地方进行完善管理,对做得好的我们需要把工作做得更好,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响应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公司资产经营考核目标,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强化成本控制,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为公司真正的开源节流;

2、财务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肩负着对成本的计划控制、各部门的费用支出、以及对销售工作的配合与总结等工作任务,在领导的监督下财务部各工作人员应合理的调节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于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公司开拓市场、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以最优的人力配置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3、在新的一年里,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制定对全公司其他部门的考核制度或者相关办法;

4、在财务部内部明确考核制度:财务人员的分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要分工明确并带有互相协作补充性,相互配合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起到监督作用;

5、在应收帐款上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对应收款的监督,对工程款回收的期限把握、回款具体事宜、相关责任人都应有相应的监督,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6、对前工作期间应进行有阶段性的总结,从月度小结到季度、半年、全年总结;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其中包括对应付款项、应收款项等等;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帐务清晰、任务明确;

7、其他方面,听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的完成每一项任务。

在新的一年里,祝愿公司能上一个大台阶,我将与公司同进步,共发展!

【二】

时间过的好快,似乎在一个不经意间给人许多考验,许多宝贵的经验,我已从事财务工作两个多月的时间了。以下是针对我所在酒店的基本介绍和xx年酒店财务工作计划的具体情况:

酒店简介:××大酒店是一家文化型酒店,在经营上打造一流文化型酒店。在餐饮形式上讲究:地方特色或民族性风味特色,所以在餐饮产品品种数量上,相应比较多。这样就决定了酒店在食品原料上的成本投入,相应的增多。所以在餐饮成本控管方面,必须注意到食品原料市场供应情况及厨房在加工情况。以便于更好的对产品价格跟踪管理,随时对产品的毛利进行控制。做出毛利预警机制,以保证酒店的利益。刚到财务,一切都从零开始。作为成本控管,本岗位的工作责任就是:发现问题,然后用具体的数字或文字说明问题。解决关于成本方面的问题,不定时地对酒店的菜品价格进行核算。是否销售价格过低,或成本过高等问题。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发现及时记录下来。并且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以作书面性汇报。好及时的反应情况,保证酒店利益不受损失,将酒店的xx年财务工作计划如下:

1、了解厨房所使用原材料的涨发率及净料率,同时了解原材料在厨房的使用情况。做好购进原料的质量验收与督促工作,保证食品原料的质量。

2、不定时的,对厨房食品原料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抽查干货原材料的净料率或涨发率,做到算得出,管得住。以防由于厨房人员技术不同而造成食品原的出品率过低,影响酒店的利益。

3、做好日常酒店菜品价格巡查工作,发现菜品价格问题及时做出书面汇报,并计算出毛利率!以保证餐饮产品的毛利率不低于50%

在××酒店财务,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刚开始工作比较上进,并且能快速的发现问题并反应问题,同时做出书面性的工作汇报。并且也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到最近半个月来,由于年终盘点,年货问题,而没分清主次,同时没有做好时间安排。造成成本控管工作不及时,反应不到位。书面性汇报也没有做,同时做了好多无用功,造成大量工作时间的浪费。在保密工作当中,由于自己的刚刚踏入财务,对工作数据的保密意识不强,所以后我将三思而后行。在工作认真考虑后再去做,把工作时间安排好,以免做太多的无用功。在工作当中应做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以防止效率过低!工作问题主要存在:没有分清工作重点,没有理顺工作环节。而造成以上问题的发生,为防止以上问题从复发生,做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下:

1、安排好工作时间,做好日常工作。根据每天的工作情制定工作计划,以防为找事情做而找事的事情发生。

2、一周一书面汇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并且对汇报内容就行详细数据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同时留底以便于备忘,为以后的工作开展作好准备。

3、对厨房原料有针对性地盘点,特别是海鲜干货制品,做到一周一盘点,并且生成表格。对于一般原料注意其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且做出相应的答复,以保证原料的正常使用。对每天的工作做出小结,并留待好第二天工作的衔接。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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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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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清醒认识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以消防安全建设为核心,按照“四改三保二强一高”的总体要求实施规划和建设。在保护地方民族文化的前提下,通过农村消防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消除火灾隐患,使试点村寨更加安全、环境自然协调、卫生状况得到彻底治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农村文明新风明显转变,使村寨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要求

2个试点村寨的建设任务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1月30日前,州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验收。通过试点建设,进一步总结我县农村消防工作经验,探索我县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思路,创新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机制,培育可供推广的典型,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原则

1、重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消防建设坚持“四改三保二强一高”(“四改”即水改、电改、厨改、路改;“三保”即保护民族村寨的自然历史原貌、保护民族村寨的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村寨的民居建筑风格;“二强”即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消防规范化制度建设;“一高”即全面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自然村寨按照“六改两强一高”(“六改”即寨改、房改、电改、水改、厨改、路改)的原则组织实施。

2、农村消防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整脏治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列入危房改造的农户,若改造后的房屋在消防试点村寨核心区内,且为砖木或木质结构的,必须按消防建设标准同时实施电改、厨改。通过消防项目的实施和彻底治理“五脏五乱”现象,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创建文明、整洁村寨。

3、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要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4、项目最低造价原则。发扬主人翁精神,组织群众积极投工投劳,让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5、软件、硬件一起抓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乐里镇本里村、寨蒿镇乌公寨2个村寨消防试点建设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特成立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三、农村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实施办法、内容和标准

2个农村村寨消防试点建设的主要功能定位为保障消防供水(含人饮)建设、消除生产生活用火用电隐患、保护村寨安全发展。村寨消防试点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水改、厨改、电改、路改”,即:搞好高位水池、取水源、消防管网、消防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厨房改造;实施村寨内用电线路改造,规范布置室外线路(含电视闭路线、电话线)。

在硬件方面

4、工作内容和要求

⑴、修建高位消防水池。

①保证高位水池的供水源,测算消防供水量来确定高位水池的容积。

②必须在保障消防供水的前提下提供生活用水。

③对原有高位水池作好对接和分析,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④四是合理选取高位水池的位置,确保消防水源的压力。

⑵、修建寨内消防水池(塘)。

①寨内消防水池按每30户1个的标准修建。

②容量不低于30立方米。

③消防水池的位置应方便取水。

⑶、铺设引水管。

①取水源处修建取水坝,保证高位水池的水量。

②引水管应采用钢管或pe塑料管。

③引水管尽量避开易滑坡地段,保证水源畅通。

⑷、铺设寨内消防管网。

①寨内消防管道采用钢管或pe塑料管,若采用pe塑料管时必须进行地埋,且地埋深度不得少于0.7米。

②寨内消防管网管径,主管不低于100毫米、支管不低于65毫米。

③供水管网形成枝状供水结构,在合理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沿主次干路敷设相应的供水干支管,并对现存管网进行完善改建,形成高效安全的供水系统。

④给水管网应对水压、水量从技术上保证供水的安全;⑤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⑸、安装消火栓。

①村寨主要道路设市政消火栓(直径为100毫米),其它道路设室外消火栓(直径为65毫米)。消防栓应沿村寨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的间距不能大于80米。

②消火栓的设置应防止小孩玩耍和丢失,并在消火栓就近处设消火栓箱,便于取用。

(二)电改

1、领导小组

2、实施单位: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乐里镇政府、寨蒿镇政府。

3、工作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中的“电改”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4、工作措施:

⑴、影响寨容寨貌的室外电线整改由县供电局具体组织实施,2个试点乡镇政府配合;影响寨容寨貌的室外闭路线整改由县文广局具体组织实施,经费自筹;影响寨容寨貌的室外电话线整改由县电信局具体组织实施,经费自筹。

⑵、室内电线改造所需材料由村寨消防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购,统一安排管理和分发,不得遗失和浪费。

⑶、每户室内改造材料由国家补助提供;涉及农户要义务投工投劳帮助运输材料。

⑷、改造线路要求:一是家用动力线和主线使用6个平方的铝芯线;二是支线使用4个平方的铝芯线;三是灯线使用2.6个平方的铝芯线;四是每户必须安装阻燃电表箱、空开和漏电开关。

⑸、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到县消防大队农村消防试点建设专用帐户后统筹安排使用。

⑹、电改是在农户原有电力线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增加的由农户自筹。

5、工作内容和标准:

⑴、村寨室外电路的清理

①村寨室内外供电线路清理规范。

②对寨内影响安全的变压器进行更换或者移位。

⑵、户内用电线路改造

①统计改造的农户详细名单及改造内容。

②每户改造内容包括线路铺设(穿防火阻燃管)、安装空气开关。

③每间房按安装一个插座、一个开关、一个灯泡为标准。

④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⑤所有旧电线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必须清理销毁,严防乱搭乱接。

(三)厨改(改灶、改厨、改烟囱、配置蓄水缸)

1、领导小组

2、实施单位: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乐里镇政府、寨蒿镇政府。

3、工作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中的“厨改”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4、工作措施:①厨改由县住建局负责设计和预算,县消防大队负责具体实施,乐里镇政府、寨蒿镇政府协助;②由各试点建设乡镇具体对每户厨改进行核算和确定改造方案,预算好资金数,总金额不能超过上级规定的补助标准;③多改造的部分由农户自行出资;④在确定好改造方案、政府补助资金数额及改造完成时间、质量后,由试点建设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合同。

5、工作内容和标准:

⑴、统计改造的农户详细名单及改造内容。

⑵、靠厨灶的木板壁、火炕、烟囱必须改为耐火材料。若木板壁采取包砖保护,则厨灶灶面包砖高度不得低于1.5米,距灶孔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厨房屋顶改为不燃材料。

⑶、距厨灶灶壁和火炕2米范围内的地面为不燃材料地面。

⑷、烟囱口高出屋面不低于30厘米,烟囱口与周边可燃材料的距离不小于50厘米。

⑸、厨灶为节柴灶,且不少于两口,一口生活用、一口牲畜煮食用;厨房内配有蓄水缸。

⑹、改楼上用火为楼下用火。

(四)路改

2、实施单位:县交通局、乐里镇政府、寨蒿镇政府。

3、工作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中的“路改”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即修建寨内消防通道和消防疏散通道,保障消防车进寨道路的畅通、寨内疏散通道的畅通。

4、内容和标准

⑴、修建寨内消防通道和消防疏散通道。

⑵、保障消防车进寨道路的畅通、寨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寨内疏散通道的畅通。

(五)房改

将木房、茅草房改为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改楼上用火为楼下用火,从根本上提高农房的耐火等级。

(六)寨改

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将大寨改为小寨,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通过修建防火通道或设置防火墙、防火隔离带等,将集中连片的村寨改为30户左右的小寨。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配置内容

1、200户以下的村寨配备2台消防机动泵,200户以上的村寨按每100户1台的标准配置消防机动泵,每台消防机动泵应至少配置80m水带、4副接口、两支水枪。

2、条件允许的可配置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3、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熟悉掌握机动泵使用方法及火灾扑救方法。

在软件方面

1、成立村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2、加强农村消防试点规范化建设。一是村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强化消防设施的管理。二是村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安全、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举报等各项制度。三是村寨实行鸣锣喊寨、“二分钟防火法”、“十户联防”和“包保责任”等制度。四是完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确保发生火灾能够发挥作用。

3、试点村寨建立完善的消防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引导村寨建立符合本村实际、约束力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

4、试点村寨组建一支以村干、驻村干部为骨干,村民参与的义务消防队伍,担负村寨治安巡逻,村寨、森林防灭火的任务。队员不少于全村人口的5%(男青壮年外出务工多的村寨,组建中年人或女子义务消防队)。

5、试点村寨聘请一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6、试点村寨利用农村火灾典型案例,运用广播、板报、会议等方式在农村进行消防警示教育,与村民签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在村寨处设置固定标语不少于2条。同时在村寨入口处设置大型消防宣传牌。

7、加大对农村消防试点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工作力度。

四、实施步骤及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6至7月。审查确定试点村寨,全面调查统计试点户数(电改、厨改户数应分别登记造册),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发动群众,制定实施方案,编制试点村寨建设规划。

第二阶段:7至8月。全面启动实施建设项目,基本完成硬件建设任务。

第三阶段:8至9月。全面完成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县政府组织对试点村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州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写交申请验收报告。

第四阶段:10至11月。10月中旬前,县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10月下旬,将迎接州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村寨消防试点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村寨消防试点建设事关村寨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和系统工程,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2个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建立健全村寨消防试点建设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村寨消防试点建设。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选派精干得力的领导干部驻村寨,直接负责抓好村寨消防试点建设。2个村寨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为主任、村委会主任为副主任、驻村干部和有威望的村民、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参加的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消防试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水改:由州水利部门补助资金来完成。

厨改:由州补助一部分,群众投入为主体和投工投劳相结合。

电改:由州补助一部分和群众投入为主体相结合。

路改:由州补助资金和县财政投入一部分相结合。

(三)建立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村寨消防试点建设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抓好试点建设。消防试点建设要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办和消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新格局。

(四)明确村寨消防试点建设成员单位职责。

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村寨消防试点建设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督促乐里镇、寨蒿镇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消防试点建设进度安排落实好各自范围内工作。

2、县水利局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中的“水改”工程的具体实施。7月15日前必须完成水改的设计规划工作,7月30日前完成招投标工作。8月20日前开始进场施工。9月31日前全部完工,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3、乡(镇)政府职责:负责在7月31日前,必须调查清楚具体的厨改、电改户数和户主,动员和引导群众参与实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消防试点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

4、县电信局职责:负责对2个村寨内的电话线进行清理,6月前完成规范布置电话线工作。

5、县财政局职责:负责落实州、县财政对2个村寨消防试点建设的补助资金,协调统筹相关资金向消防试点建设项目倾斜。并对所拨付的经费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督促落实专款专用。

6、县住建局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规划和设计,无偿为消防试点建设提供“厨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图纸。

7、县供电局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电改”,即室内电气线路改造。

8、县消防大队职责:负责消防试点建设中的“厨改”、“电改”和普通消防水池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负责消防试点建设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9月份完成消防设施配备。并负责对试点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向上级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培训义务消防队,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导开展各项消防试点工作。

六、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

(一)各试点乡镇要明确试点村寨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驻村寨现场办公。

(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和联系消防工作的领导作县督查组组长,督查组成员从县住建、公安、消防、水利、旅游、民政、文广、安监、交通、供电等部门抽调,每月对各试点村寨建设进度进行定期督查。

(三)县试点建设指挥部成立农村消防试点建设专项督查指导组。人员由县住建、公安、消防、安监、水利、旅游、文广、民政、供电、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指导组职责任务:对乐里镇本里村、寨蒿镇乌公寨试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试点建设按质按量完成。

(四)试点建设工作以试点乡镇为主组织实施,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厨改、灶改的督促指导;县消防大队、县水利局负责水改的督促指导;县供电局负责电改的督促指导;县交通局负责路改的督促指导;县旅游局、民政、文广负责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督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省州补助经费的拨付,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试点建设进度,由县试点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一报表调度,每半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

七、验收内容

硬件方面

重点是室内电改、厨改(包括灶、烟囱、火坑、蓄水缸)。室外电改主要是供电线路清理规范;路改主要是寨内消防通道建设;水改主要是消防水池、消防管网修建、消防设施配置。

软件方面

主要是村寨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村民防火安全教育、消防规章制度建设及安全检查等。

其它方面

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试点村寨核心区内应电改、厨改户须一户不漏改造完毕,并且符合建设标准。凡漏户未改的对该试点视为不合格。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领导。农村稳定、和谐是全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当前我县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消防工作机制不全、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不足,村民消防意识不强,火灾隐患多,严重制约了我县农村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更新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要求,试点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深入试点,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分析和解决试点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问题,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将试点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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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1一、众味佳整体运作和措施

1、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作出书面策划,报送贵公司批准实施。

2、按贵公司的伙食标准和人数制订一周伙食计划及菜谱。

制订质量和数量计划。

3、根据贵公司的人数,委派主管、主厨、面点师、杂工和清洁工、运输车。

4、公司由一名行政经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饭堂检查(质量、数量、卫生)是否按合约实施,了解厂商意见和整改措施,检查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5、对不按公司要求和服务准则实行的按公司规章做出相应处罚。

6、要使我们的服务质量、卫生标准、数量达到70%的满意度。

7、公司员工(厨师、杂工、管理员)要淘宝进行岗前培训严格考核方可上岗,不合格者决不录用。

8、联络厂方一个星期开一次会议,但必须有厂方员工参与,接受意见和提出整改建议。

二、众味佳卫生管理与周边环境

1、按贵公司的卫生标准结合我们的要求,严格实施、根据贵公司饭厅大小和人数委派清洁工,安排专人专责管理。

2、厨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穿公司标志的工衣、戴工帽,戴口罩。

工作时严禁吸烟、穿拖鞋、短裤、赤膊、勤剪指甲。

3、保持饭堂厨房卫生干净、整洁,一餐一拖一扫,三天一大洗和消毒。

4、原料必须生、熟分开存放,变质的食品决不使用。

5、餐具、用具、厨具必须每餐清洁,高温消毒。

6、食品蔬菜、肉菜、畜类必须分池分类清洗,净、洗、泡三步实施。

7、节约用水、电和燃料。

三、众味佳质量、数量和额外服务

1、根据厂方提供的伙食标准,制订计划,报送质量、数量和份额给厂方参考改正。

2、为了公司的声誉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规定一定不准购买冻猪肉和死鱼、死畜,坚决使厂方员工吃到新鲜的猪肉和蔬菜。

不准购买劣质大米和食油,不准购买劣质蔬菜和食品,一经发现严格处罚,扣除主管当月工资。

3、要做到味香色美,味道要鲜香,色泽要美观,每道菜的调料要按配方烹制、每种菜的色泽要按要求搭配。

4、根据标准制订数量和份额。

四、众味佳根据标准制订数量和份额

1、例:6元餐(早餐1元,中晚餐各2、5元),早餐8个品种供选择,赠送稀饭、咸菜。

中、晚餐三菜二素一汤,由员工选二荤一素,肉类1、0两/餐以上,食油0、8两/餐,素菜3两/餐,鱼类和畜类1、5两/餐以上。

2、例:7元餐(早餐1元,中晚餐各3、0元),早餐有8个品种选择,赠送稀饭、咸菜,中、晚餐三菜三素一汤,由员工选二荤二素,肉类1、5两/餐以上,食油0、9两/餐,素菜6两/餐,管理餐和高级管理餐,管理餐(8-10元),高级管理餐(10-20元)酒店式炒制和管理,享受高素质的服务。

3、夜宵2元、3元…由厂方选择。

4、经厂方同意,厨房可设小炒部,为员工提供加餐,提供10个品种选择,消费低于市面价。

生日餐,由员工提前点菜,厨房准备,消费低于市面价,收回成本则可。

5、国家规定七个大节日(元旦、春节、元宵、端午、五一、中秋、国庆)免费为员工加餐(比平时增加一道荤菜或水果)。

五、众味佳供应方式与服务质量

1、为了便于配送,由贵公司每天6点前报第二天就餐人数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由我公司提供饭卡,员工凭卡就餐,控制重打。

2、由我司提供饭票,员工自己买票就餐。

3、根据厂方人数和要求分批下班,间隔15分钟供餐,便于就餐。

4、有分川、湘、粤菜系,2个窗口分菜,有南北之分,真正使员工吃到自己想吃的风味。

5、根据员工要求,可自带餐盘汤碗或由我公司提供自助餐盘,统一由我司清洁,消毒。

6、根据厂方作息时间决定开餐时间,除有特殊情况外,开餐时间过后半小时停止供餐。

7、每周末提供下周菜谱供员工参考,提出建议改善菜谱。

六、众味佳厨房、饭厅的设计安装及费用

1、为了减少厂方负担,给员工一个舒适的就餐环境,我公司可提供厨房和饭厅的设计与装修,承担厨具、餐具购买的费用。

2、装修费用和厨具、就餐费用可由我方承担,其投资费用按合同期限协商,每年费用分年折旧,折旧率合作五年不管投资多少免费送给贵司。

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2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环节,稍有不慎,就会给师生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鼓楼教育和谐、平安、稳定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食堂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工作。

学校要以“师生生命第一”、“安全重于泰山”为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学校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保障教师、学生饮食卫生安全和预防学生传染病为重点,围绕学校食堂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2、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把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具体责任人具体实施,分管领导主管督查,校长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人员到岗、措施到位。分管领导、校长要强化责任、经常性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整改不到位的食堂相关责任人应依照学校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要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持证上岗。要加大对学校食堂操作流程,货物购买,货物存放的检查力度,严禁不合格食品流入校园,确保师生饮食安全。要建立学校食堂定期检查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施档案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一旦出现中毒事件,立即启动追究机制,努力将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3、突出重点,扩大宣传,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要把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重点抓好具体责任人、分管领导、校长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和考核,并日常量化,张榜公布。严厉打击购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现象。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学校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倡导健康饮食和卫生习惯,做好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严把七关,预防食物中毒:①严把采购关,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生产日期),落实采购、验货人员的责任制。②严把储藏关,食品储藏标识要清楚,位置要合理,生、熟分储,预防过期食品。③严把制作关,不准制作的食品、不合格的食品要坚决杜绝进入操作间,操作人员必须把好关囗。④严把保管关,当餐食品要保温、保洁;过餐食品要放置好冰箱保鲜,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坚持留样制度。⑤严把从业人员关,要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操作要规范,合符规程。⑥严把环境关,要防治四害,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要有纱窗、纱门等防护设施,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要清洁消毒。⑦严把餐具关,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食堂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煤气的.使用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二、具体措施

1、建立学校食堂管理、检查、监督的长效机制,制定食堂管理办法。

2、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

3、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检查力度,提高全员饮食安全意识。

要求学校食堂张贴《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所有师生的监督与检查。

4、加强内部管理,所有食堂购买的货物必须经过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检查验收,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到食堂抽查相关食品质量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食品原料的采购

1、定购熟食品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把好食物采购关。

严禁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入库。

2、购买肉类及其制品时,必须购买卫生免疫部门检验合格的。

3、严禁购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产制品,严禁购买动物内脏、下水,四季豆,发芽的土豆,从源头上预防中毒事件。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食堂工作要求

1、厨房保持清洁、整齐。

2、餐具、食品容器干净,并按规定消毒,放置有序。

3、食品生、熟分开,食品分区清洗。

4、饭菜符合卫生要求,杜绝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5、员工上岗须穿工作服,窗口服务人员需戴口罩、手套(一次性),佩戴工作证上岗。

6、粮、油、猪肉、鸡、鸭等主要食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动植物检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地,每天购进的货应有发票或小票凭证。

7、建立食堂值班责任制,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增强防范意识。

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3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卫生部门的“健康证”上岗。

二、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三、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等分开放置;

四、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炊事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六、炊事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得刁难就餐人员;

七、食堂炊事员应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应对菜品准备的量进行合理控制,杜绝浪费;同时,保证为员工提供卫生、合理的饮食及良好的服务与质量较高的伙食,不得供应劣质、腐烂、过期食物,违者公司予以辞退;

八、食堂炊事员必须保证厨房餐具及食堂环境清洁卫生,若达不到检查要求,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50元。

九、食堂炊事员要妥善保管、使用食堂用具、电器等物品,不得故意损坏;若属故意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十、严禁炊事员将食堂菜品、用具带回家,若发现有些类现象发生,则视为贪污,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十一、食堂炊事员要要不断翻新饭菜花样,做到饭菜质量高、味道宄,要准时开饭,不得消极怠工,未经许可,带外来人员进入食堂工作区;

十二、严禁炊事员擅自用药水灭蝇、灭鼠者或擅自将有毒物品带入食堂工作区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十三、食堂炊事员要积极主动的工作,并积极提出有利于提高食堂工作效率或工作质量的合理化建议;

十四、炊事员要坚守原则,敢于面对矛盾,维护公司利益;如果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有显着提高并受到领导及众多同事肯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食堂管理人员要本着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每日菜品、副食品等物资的固定供应商;

十六、采购的物品应保证新鲜,严禁购买病死猪肉和过期、变质的蔬菜、调味品及肉制品;

十七、每天采购的菜品必须由食堂管理员及炊事员共同进行验收核实,以保证帐物相符;每天将采购的物品登记在采购收支表上,并做出统计;食堂管理员根据财务部规定周期领取食堂备用金,并及时与财务部结算。

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4众所周知,一个企业膳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及企业的生产效益。如果要让全体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经营工作中,就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如家的感受和企业的温暖,为他们提供一个科学的膳食计划。为满足这种需要,特制订职工食堂承包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职工食堂是职工在就业过程中的生活保障,在饮食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以低利润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公司方的领导和监督下,服务好职工生活,服务好整体工作。

二、总体经营目标

1、切实保障所有职工的生活,按日平均人就餐水平配置经营规模,并能满足极端就餐量人的需求。

2、满足高,中,低三个不同等次家庭收入的职工就餐需求,员工一天三餐,中、晚各有三、四、五菜一汤……,管理人员另议,丰俭由己。

基本配餐标准:元—元,平均日就餐标准元。为保证最低需求,配有元的生活标准,以满足所有职工的生活之需求。

3、保证完成公司对食堂投资年收回万元资金的目标,为了最大限度适应公司对食堂经营的管理,我方愿上交校方食堂管理费万元。

4、年餐费收入万元,经营毛利水平%;

经营费用万元;经营费用率%;经营者年利润万元;利润率为%。

三、建立健全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一)由我方委派专业厨房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到贵公司进行专业厨房管理、经营,为贵公司员工提供膳食服务。贵公司只需为我们提供厨房现有厨具、水电、燃料、住宿即可,其他费用由我公司负责承包,规范经营。

(二)公司自始至终参与食堂管理,指导食堂经营管理工作,服务我方的经营管理工作,以保证我们的经营行为合法有效。

(三)公司管理监督职责:1,监督审批经营者的服务品种与价格;2,检查监督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3,抽查评价服务品种的质量,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4,管理售饭卡系统,向经营者结付餐费;5,协调职工就餐秩序。

(四)经营者实行电脑化成本管理,并按日向公司提供全部材料成本的明细消耗和日累计情况,以提供明细监督依据。

(五)建立利益调控机制,保证公司和经营者的合作关系长期有效。

四、经营管理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饮食安全。一是要建立安全责任制,食堂与公司签定安全责任状,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公司的要求条款组织生产经营,提供安全食品,确保饮食安全。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配备专一的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员,所有员工要与公司签定卫生安全责任状,把卫生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所有进入食堂员工都要经过卫生监督部门体检并核发健康证明,所有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内外部)到食堂检查工作,均要通过本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员同意并发专门防护衣服和证卡,方能进入。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所有制度张贴上墙,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做出急救措施,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增加花色品种,完善保温措施,改善职工就餐质量。一是添置必要的设备,从提高花色上减少就餐人数的流失,如增加油饼,馅饼,千层饼,热干面,清汤,胡辣汤等品种或产量,满足职工之需求,增加经营者的收入;二是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夹层保温设备作为盛售饭器具,保证职工吃上热气腾腾的饭菜,三是设立饭菜质量投诉意见箱和聘请由职工出任的流动食品质量与价格监督员,定期对饭菜的质量如温度,品种数量等进行抽查,并向公司反馈。

(三)管理机构与责任制。根据食堂的建设特点和经营指导思想,确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内部分组责制考核为经营者的食堂运行机制。1,经营者与公司签定合同并成立食堂管理部,履行具体经营管理职责,以公司食堂名义对内对外开展工作。生产部门为三个生产车间,一个品种开发车间作为生产加工主体,各车间按计划生产同样产品,以销售量作为目标考核的依据;成立财务,仓库,采购,质检等部门以统一管理和收发财物,把整个生产经营控制在食堂管理部统一经营管理之中。2,工资水平与当地实际水平相适应,实行差别工资管理,食堂管理部经理月薪元,食堂生产车间主管元,其它均控制在之间,以降低成本保证食堂正常运行。

(四)成本费用管理。职工食堂的特殊性决定了经营者的低利回报,管理者必须强化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一是成立采购组,对蔬菜市场变化随时做出反映,在保鲜时间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选择进货渠道,降低材料成本价格;二是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和控制制度,对所有材料成本进行量化管理,按日反映出材料成本的购进,销售,加工,库存情况,以及时做出补货措施,杜绝人情货,人情价,凡进货物均要复称,核价,做到日计量,月盘存,对数量长短及时处理;三是量化管理费用,严格按照计划核销管理费用,在计划范围内,对部分费用实行包干,对部分项目实行目标合同管理,确保每项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内,以确保食堂正常运行。五,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在开展经营的1个月内建立合同目标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安全操作规程,各环节岗位责任制,精神文明建设,内部员工奖惩等管理制度,使经营管理行为有章可循。

员工食堂加餐通知模板5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美观、优雅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超威总公司全体员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行政部总务科为公司总部食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总部食堂的日常管理。

2、负责食堂日常管理,保证食堂各项的正常有序进行。

管理内容包括:食品市场价格的评估及选择供应商、食堂卫生、饭菜质量、日常开支、监督食堂人员、反馈员工意见,处理双方关系等等。

3、负责对食堂的工作人员工作效率、饭菜质量、工作态度、减少浪费、降低成本的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5、负责食堂小餐厅接待(招待)管理。

6、负责对食堂的费用结算管理。

四、食堂经营模式及隶属关系

1、食堂为无利润直营,公司为食堂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证。

2、食堂工作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隶属公司行政部总务科管理。

五、食堂管理规定及要求

1、人员上岗要要求

①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厨师必须持《厨师证》上岗。

②食堂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敬业爱岗精神。

2、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①所有食堂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如不符合条件不允许上岗,体检费用自行承担,体检结果报公司行政部总务科备案。

②上岗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统一着装、外表整洁、美观;严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拖沓和不文明行为;

③上岗的工作人员严禁带手饰及任何形式的手部美容、化妆存在(残留);严禁留长指甲,同时保证指甲的健康和清洁卫生、无深色甲垢;

④严禁的手部染恙(灰指甲、冻伤龟裂、发炎、上药包扎的创伤等)者上岗;

3、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①食堂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在温和、文明、礼貌,同时也有权对违规的就餐员工提出批评建议,但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因此和员工争执,如果有争议,应向行政部总务科反映;

②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办公、生产、仓储等场地;

③入住公司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的住宿管理;

④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及上述规定要求,如有违反应接受公司处罚。

六、食物的管理规定

1、采购要求

①由专人按需采购,专人验收。

②货比三家,原则上做到质优价廉,根据用量适当采购,以市场批发价购买,保持新鲜。

③行政部总务科每个工作日对食堂采购的食物进行检验并做记录,检验主要内容为食物的新鲜度,对于检验中发现不符合的食品,检验人员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有权现场监督其处理过程。

④第月采购的食品必须做好祥细记录,做好日清月结。

2、食物卫生要求

①食物(食品、副食品、蔬菜、水产品、肉类、食用油、调味品)均要保证新鲜卫生,符合食物标准;

②食物均在保质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过期食物;

3、安卫生规定

①持证上岗,杜绝传染病源。

②食堂应严格执行“三不”,即不购买变质的食物和含有农药残毒的蔬菜;不使用过期伪劣的食品和调味品;不混放或混切生熟食物。

③采购蔬菜、荤菜应从正规的菜场购买。蔬菜应选择新鲜,禁止购买流动摊贩的熟食,更不准购买病、死的肉类及制品;新鲜的钱类、禽类应购活体。

④分菜、择菜应尽量在工作台上进行,洗菜要认真,确保将菜清洗干净。

⑤ 调味品应定位密封存放,防止污染。

⑥午餐剩余的饭菜可以放在冰箱或冰柜内,在晚餐时加热食用,但晚餐剩余的饭菜应及时处理,不得留到第二天食用。

4、餐具卫生规定

① 每餐开饭前一小时必须开启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厨具应用开水浸泡消毒。

② 厨具应用专用的托盘存放(或悬挂),不准随意放置在灶台、工作台上。

③所用餐具、灶具、必须经过“一洗、二涮、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5、环境卫生规定

① 每次就餐完毕,食堂工作人员应立即整理、清洗餐具、炊具、水池,擦试餐桌、餐椅、灶台和工作台,打扫地面残渣。特别是晚餐后的工作绝对不能过夜。

②冰箱、冰柜、消毒柜、物品柜等上面不得摆放无关杂物。消毒柜必须保持有效并采取除(驱)蚊、蝇措施;冰箱、冰柜内的物品应隔离、分区存放,防止串味;物品柜应经常整理保持清洁,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③每周的星期天应对厨房、餐厅的地面、桌椅、灶台、工作台、水池、厨柜、餐具、炊具等进彻底整理和清洁;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内应对食堂的门窗、墙面、墙角、天花扳、换气扇等进行彻底清洁。

④ 食物残渣、垃圾等应每天清理,保持周围环境卫生,防止蚊蝇生。

⑤负责所属范围内的环境、设备、设施的清洁卫生及保养。

⑥下班前谨记切断电源、杜绝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员工就餐要求

1、就餐时间规定

全体员工午餐11:30—12:00,晚餐17:00---17:30。

2、用餐要求

① 购菜时请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自觉排队,不得插队,违者,给予处罚20元/次,各员工互相监督。

② 就餐过程应注意维护公共卫生,食物残渣放置在餐盘上倒入回收桶;餐巾纸、各类包装纸等废弃物应放入垃圾桶内。

③ 就餐时应爱惜粮食,不得随意浪费,故意多打饭造成剩饭者罚款50元/次。

④ 就餐者应爱惜食堂公用物品,不得随意移动餐桌、餐椅,有意破坏者按价赔偿。

⑤ 就餐时不准将餐具带出公司外,就餐完毕,请将餐盘放置在指定的回收桶内。

⑥ 员工家属进入食堂就餐的,也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其就餐费用按公司有关规定收取,门卫处监督外带情况。

八、用餐管理规定及标准

1、用餐标准

1)员工用餐

①按照成本价不高于5元/餐。

②“成本”是指除去人工工资,水、电、燃油、设备以外的大米、荤菜、素菜、佐料的成本价。

③总部员工实行刷卡用餐制,当天第一次刷卡为自负2元/次,第二次后(含第二次)刷卡用餐为自负4元/次,餐费在本月工资中扣除。

④物流中心员工用餐实行餐券制,到行政部总务科购买餐券,第餐2元,中餐为2元/次,晚餐为4元/次。

⑤部分临时回公司的驻外售后服务人员及销售人员实行购买餐券制,每餐5元,每次为5元。

2)领导、客人(业务)、应聘人员等用餐

①公司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员工用餐,标准为工作餐5元/餐,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

②应聘人员就餐标准为工作餐5元/餐,必经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总务科长签字批准后可生效。

③小餐厅包厢原则上每人为10---20元,需相关业务人源、行政部总务科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

2、用餐程序

①公司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加班、应聘的员工用餐必须填写〈工作联系单〉,注明用餐部门、用餐人数、时间并需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由行政部总务科科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食堂安排就餐,就餐人员凭〈工作联系单〉到公司食堂就餐,〈工作联系单〉一式二份,一份是总务科存根,一份交食堂。

②领导或领导授权委托人通知行政部总务科用餐对象、人数、标准、时间通知食堂安排,总务科必须填写〈工作联系单〉,食堂厨师长收到〈工作联系单〉方可安排,〈工作联系单〉一式二份,一份是总务科存根,一份交食堂,用餐人员用餐完毕必须在小餐厅日报表上如实填写用餐金额并签名确认。

3、费用结算

①员工刷卡用餐餐费由专人统率汇总,汇总月报表后交总务科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薪资专员处,作为财务支出的依据。

②领导、客人(业务)、部门加班人员等费用入帐到小餐厅费用中,由食堂负责人和总务科核对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财务支出的据。

③食堂负责人做好采购库存台帐,小餐厅支出,交总务科,进支核对。

④由总务科做每月采购、支出、小餐厅帐目《食堂月报表》。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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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的概念源自餐饮行业,本意是指通过集中规模采购、集约生产来实现菜品的质优价廉。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实行“中央厨房”运作,是指以顶层设计式的策划为核心、突出前后期协同合作和资源整合的集团化新闻采制新机制。

此次突发事件湖北广播电视台“中央厨房”的基本运作流程为:

1.“行政主厨”主导制――在台领导指挥下,电视新闻中心主任实施顶层设计,动态策划。

2.“行政二厨”统筹制――根据顶层设计,将工作划分为前方、后方两大条块,协调督办。

3.“采购团队”落实制――前方记者分组完成内容采集。

4.“配菜团队”配合制――后期人员与前方记者灵活衔接,共同完成节目制作。

5.“掌勺师傅”合成制――核心编辑组保障直播流程,并保持动态更新。

6.“品菜师”审看制――台领导现场审看,提出修改意见。

在突发大事件中,实行“中央厨房”运作,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核心指挥,集纳信息把握走向

“行政主厨”是“中央厨房”的“大脑中枢” ,是各方信息汇聚的总枢纽。基于对各方信息的及时掌握,“行政总厨”可以精准把握报道走向,在整个报道中实现动态策划,尤其是进行具有舆论引领作用的预判性策划。在这次沉船救援的报道中,这样的预判性策划就发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6月3日,当所有媒体的关注度集中于沉船的搜救现场时,前方的一则关于出租车司机免费接送遇难者家属的信息反馈到“行政主厨”这里。经过整合分析上级宣传部门的报道精神和救援各方面情况,中心主任梁云迅速做出判断――尽快扩展报道范围――将大爱监利作为报道的重点。“行政主厨”制定出了新的“菜谱”,前后方团队随即开展信息搜集及具体报道行动。当天,湖北卫视和湖北公共・新闻频道独家首发了监利的“黄丝带”行动。此后,电视新闻中心陆续采制数十条大爱监利报道,九成以上被央媒采用。对此,新闻局的阅评中肯定称:湖北广电在这一事件报道中十分注重挖掘鲜活的故事,让观众见证灾难面前的携手同行,也让那个凡人善举传递出更多的正能量。

二、分工明确,实现全流程责任到人

在“行政主厨”的主导下,“行政二厨”主要负责具体落实、统筹协调的工作。在沉船救援报道中,“行政二厨”分为前方统筹和后方统筹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仅要明确好各自的内部分工,而且前后方之间还需要进行紧密而高效的合作。

在前方统筹指挥下,“采购团队”被细致划分为四个小团队:现场报道组提供核心救援现场的画面和信息;报道组采集医疗救治、大爱监利的感人故事;新闻会组负责会协调直播工作;技术保障组保证24小时节目回传及直播信号畅通。

在后方的“配菜团队”则被分为内容保障、直播保障两大板块流水作业。其中内容保障上:信息整合组实时更新救援动态;新闻会组对核心信息二次加工传播;配片整合组将前方素材编辑成片;视频统筹组是画面“大管家”;直播连线组保证车轮战式的连线次次有料;嘉宾联络组则负责演播室专家的协调沟通。直播保障上:临时设立的特别节目编辑组和常规直播栏目组打通使用,实现动态编单,无缝衔接播出;技术保障组、播音组则是轮值做好多个演播室24小时随时开窗直播的准备。

此外,在北京、武汉两地同时开展的为央视上送节目工作在行政总厨的直接指挥下,与本台的节目生产制作深度融合。报道期间,共在央视播发稿件248条次。

三、前后方灵活对接,实现传播效率最大化

操作如此庞大的“中央厨房”,前后方的对接至关重要。为此,前方的“采购团队”和后方的“配菜团队”会根据工种和节目制作规律,选取灵活的对接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前方情况复杂、条件异常艰苦。一组记者无法完成常规的采访、写稿、编辑等环节。所以在沉船救援中,我们采取的是前方记者负责拍,后方编辑负责写稿剪辑的流水作业方式。让前方记者扬信息采集之长,避编辑条件欠缺之短,提高新闻采集总量。得益于这样的运作模式,前方五、六组记者,每天的回传条目可以超过20条,其效率比单兵作战提高了300%。

2.视频、信息――“大管家”统筹归口管理。

相对于单条新闻,大直播中的视频、信息是海量的。简单的点对点,很难提高效率、资源共享。为此在视频和信息的对接上,“中央厨房”采用了“大管家”管理方式,设立精锐小团队,一方面他们要对接前方直播、配片、收录等多路信号源,一方面,他们还要对接后方不同直播时段、栏目对于视频快速检索的需求。这种“蝴蝶结”式的对接样态,有效提高了媒资的使用效能和管理规范。此外,利用这些媒资画面,视频包装人员可以不断更新直播宣传片,对直播起到了很好的调剂作用。

在信息整合和处理上,“蝴蝶结”式的对接样态同样有效。而与视频不同的是,信息上的传输,不再是单向的。信息整合组不仅可以将前方提供的信息传递给后方节目,也可以将从多渠道整合的信息反向提供给前方记者,以便分散在各报道点的记者,能及时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

3.直播连线,“一对多”保证连续性和更新率。

此次报道,前方连线记者人员众多,彼此之间信息不够透明。因此,后方专门设立直播连线岗位。不仅每天能保证上百分钟的连线体量,还能确保内容及时更新和信息的连续性。

4.技术对接,多岗轮值保证24小时畅通。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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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

二、工作任务

2

(一)提高分类覆盖面。

2

(二)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减轻垃圾处置压力

3

(三)开展示范点建设,实现分类有引领

3

(四)落实工作保障,实现分类有章法

3

三、工作要求

4

2020年度垃圾分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置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xx市xx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全区资源利用率提升与垃圾无害化处理,拔高标准,强化保障,狠抓落实,巩固成效,推动全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创先争优,提质增效,更好的助力xx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分类覆盖面。

1.全局分类处置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2月底前全局公共区域覆盖;垃圾分类覆盖所有科室、所有房间、所有楼道,指导下属能源保障服务中心3月底前完成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指导帮扶xx村、xx村、xx村、xx村建立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各科、能源保障服务中心)

2.加大厨余垃圾回收覆盖面。加强宣传厨余垃圾回收力度,做到100%回收,做好“光盘行动”教育。指导联系村农村厨余垃圾、小集镇、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按要求逐步推进厨余垃圾收运工作。做到厨余垃圾应收实收,防止厨余垃圾外流,日产日清。(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xx村、xx村、xx村、xx村)

(二)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减轻垃圾处置压力

1、减少办公用纸数量,落实双面打印,杜绝重复打印,打印资料一次完成,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打印,杜绝浪费。

2、教育大家使用纸质打包袋,减少塑料包装使用。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各科、能源保障服务中心)

(三)开展示范点建设,实现分类有引领

1.开展示范点创建。以办公室为示范点,做好分类工作,逐步推广到全局。

2.加强示范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干部、督导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局门厅建立宣传阵地,树立分类达人。

(四)落实工作保障,实现分类有章法

1.统一思想认识。垃圾处置能力提升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和谐工程、生态工程、文明工程和稳定工程。全局上下必须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将打好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战摆在重要位置,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到位、力量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全力以赴推动工作开展。

2.努力提升专职队伍工作能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或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切实提高专职队伍的工作能力。(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各科、能源保障服务中心)

3.进行两次垃圾分类专项考核。6月底和12月底各进行一次生活垃圾分类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对后进人员进行再培训。(牵头单位: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各科、能源保障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垃圾处置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机关党委书记xx任组长,办公室主任xx任副组长,xx、xx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主抓作用,明确职责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具体计划及专项方案,各科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领导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加强督查考核。

设立督导员,大力开展督查,督促工作进度,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低效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落实保障机制。

完善领导小组工作人员的组织保障体系;将垃圾分类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在分类资金上给予大力保障。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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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项目迁建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对项目迁建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三厨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府城镇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府城镇政府、三厨食品公司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项目用地组、项目建设组、政策扶持组和项目督办组。

(一)办公室。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府城镇政府;

(二)项目用地组。牵头单位:府城镇政府,配合单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三)项目建设组。牵头单位:三厨食品公司,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府城镇政府;

(四)政策扶持组。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工商分局;

(五)项目督办组。由区重点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明确各工作组的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责任:负责协调项目迁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及时向区领导报告项目进展和存在问题,按区领导指示组织召开推进项目的专门会议等。

(二)项目用地组责任:负责落实项目迁建需要的20-40亩土地,协助办理土地使用的手续,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的问题。

(三)项目建设组责任:负责迁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好项目自身存在的问题。

(四)政策扶持组责任:负责研究制定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争取市科工信局支持该项目建设,特别是争取政策配套的资金支持。

(五)项目督办组责任:负责监督项目各项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工作组提高工作效率。

三、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为了确保“三厨食品”迁建项目于今年9月前建成投产,各项工作须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

(一)项目用地工作:月底前落实项目迁建需要的土地,34月底前办理好租用土地的手续。

(二)项目建设工作:4月底前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5月份施工队进场施工,8月底前完成项目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

(三)项目搬迁工作:9月底前,三厨食品公司搬迁到新的生产基地办公和生产。

四、建立项目推进的工作制度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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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腌卤熟食店、火锅店、小餐馆、街头餐饮摊点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1.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或倒入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存放。

3.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城管、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5.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6.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7.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

1.餐厨废弃物收运者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过程中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餐厨废弃物收运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废弃物收运者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4.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标注“餐厨垃圾收运”字样。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地沟油整治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市政府成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名单附后),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将加强对各区县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全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清理、收集、运输和处置,对依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清理、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处置服务许可),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无证非法加工处置废弃油脂的行为。

市卫生局(机构改革后由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产生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相关信息建档备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实;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企业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销售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为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所使用餐厨废弃物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对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处置废弃食用油脂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单位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行业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交通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和造成环境污染。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负责对各自监管环节的监督,并对发现的流入其它环节的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踪处理。

四、加强督查和宣传教育

(一)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严格按照计划完成工作进度;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逐步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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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科学筹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原则,强化源头思维、系统治理、依法管理、共同缔造思想,不断夯实部门协作、重心不移、全民参与、人人动手的生活垃圾分类目标,2020年底前实现办公区域和所辖企业垃圾分类工作,干部职工的知晓率、参与率均达100%。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

因地制宜,以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和行业企业为主要宣传阵地,采取微信公众号、出租车顶灯广告牌、公交车车身及公交车停靠站广告位等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宣传效果,营造出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组织培训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都要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工作。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

1.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

(1)主要品种。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2)投放收运。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应交由有资质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2.纸质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硬纸板盒、日历、信封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要在办公室内设置“纸类可回收物”分类桶,可根据各自情况在公共区域设置“纸类可回收物”分类桶,用于投放零星的废纸。旧报刊书籍、硬纸板盒等,统一收集,交给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或自行出售。的废旧文件资料,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

3.其它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塑料、废包装物、废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要在办公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分类桶,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分类桶,用于投放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小件回收物。

(二)餐厨垃圾

1.主要品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剩饭剩菜、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蛋壳、茶渣等。

2.投放收运。各单位在食堂等集中用餐场所设置“餐厨垃圾”专门密闭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垃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建立台账制度,记录餐厨垃圾数量、去向。在办公区域的茶水间等处配置“厨余垃圾”分类桶,收集茶渣、果皮等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2.投放收运。全局在办公区域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按要求设置临时储存场所。要将有害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率。

(四)其它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卫厕垃圾等。

2.投放收运。全局在办公室内设置“其它垃圾”分类桶,在公共区域设置“其它垃圾”分类桶,引导干部职工主动分类、自觉投放。

(五)配置设施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集中办公区的公共区域内,每个楼层楼梯口配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分类垃圾桶;在开水间或卫生间门口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三分类垃圾桶。办公大楼内部活动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二分类垃圾桶。在单位食堂等集中就餐场所应设置“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两分类桶;有可回收物产生的,还应设置可回收物垃圾桶。所有分类垃圾桶11月底前配置完成。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0年2月2020年6月)。制定全县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启动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完成本单位和所管辖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按照标准要求及时配置相关的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暂存体系。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持续大力开展垃圾分类普及宣传,建立分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建成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2021年底前,对办公区域和所管辖企业配齐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以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和行业企业为重点,深入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三)逐步推行阶段(2022年1月-2025年11月)。全面落实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资源回收体系与垃圾收运体系实现有效衔接。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基本实现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垃圾分类投放、收果、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各类垃圾全部纳入日常统计管理。局属各单位办公区域和管辖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可回收垃圾和易腐垃圾回收率合计达到30%以上。

(四)总结实施阶段(2025年底前)。认真总结分析垃圾分类工作情况,针对工作开展时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突施方案,制定各项垃极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垃极分类全覆盖莫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运管局: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承运单位进行监管,督促公交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旅游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地管站:负责督促交通综合大楼内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收集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4、交司:负责督促下属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收集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考核体系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相关评先评优、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提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区已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单位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同时,局属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责任分工,把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

厨政督导工作计划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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