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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03 20:58:07 查看人数:90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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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基层组织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一)加强村(居)换届选举中干部任职条件的把关力度,做到有人管事。村(居)“两委”班子是实现村(居)自转,提高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关键。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要抓住村(居)“两委”换届时机,把人口计生工作情况作为村(居)“两委”候选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各乡镇(街道)对所辖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召开村级选举领导小组会议,做好换届前村(居)组织任期内计划生育主要工作指标与执行情况反馈回顾工作。在换届选举中,凡是本人及子女近三年内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或在上届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误,导致该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混乱违法生育量大的,本届不得当选村(居)、社区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居)、社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凡是本人近三年内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一律不得担任村民代表和村级廉情监督委员会成员。各乡镇(街道)对村(居)要实施届期计生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跟踪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而导致本村(居)计生工作考核评估不达标的村(居)“两委”及协会专职副会长和服务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力度,形成有章理事。县计生局对基层开展的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合格村”建设、“后进村”转化(整治)等工作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指导意见,建立“资源捆绑”制度,相关部门共同指导督查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村(居)基础,结合考核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建立主要领导联系示范村和后进村、班子成员联系后进村和村民自治村等制度。村(居)级组织按照各级的要求,深入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依法制订实用、有效、符合群众意愿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制约力度。实施党员、干部联系户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级廉情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内容,切实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简报分阶段对各“创建村”、“整治村”的工作进度进行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组织部门把计生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村(居)计生队伍的建设力度,实现有人干事。按照“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着眼于稳定和提高,选好配强村(居)计生服务员。对于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时间精力到位的服务员要继续留任,防止换届过程中人才流失。村(居)人口比较多,村或分散的要适当增配计生联络员。努力吸引优秀的年轻女性充实计生服务员队伍,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计生服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宽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的选人途径,把热爱计生事业的各界人士选聘进来,建立对专职副会长的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提高村(居)级计生协会工作水平。

二、落实基层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考核评估

按照省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年度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强化整改、追求实效为指导思想,兼顾省市考核和自主创新,制定年度考核内容、形式和方法。坚持分级管理和逐级落实相结合。县级对乡镇(街道)、部门实施管理、指导和考核,县计生局建立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制度,经常性的开展工作调研和指导,帮助乡镇(街道)、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乡镇(街道)对所辖村(居)实施管理、指导和考核,建立村(居)工作月分析动态管理制度,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村级要做到计生工作基本情况一目清,日常工作月月清。坚持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县对乡镇(街道),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结合薄弱环节和重难点工作,调整各次考核的分值,把计生“月月化”指标和“集中整治”工作任务设定在年度总得分中,促进年度工作全面落实,按照乡镇(街道)的基础特点和地域重难点,突出侧重点,调整比分值,营造发挥优势、各有所长的工作局面;县对部门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设定个性项目,实行统一考核评估,形成面上工作稳步抓,重点工作突出抓的良好工作氛围。坚持完善考核机制和强化结果运用相结合。县级对乡镇(街道)、部门和村(居)的考核与省市明查暗访、考核相捆绑,按照实际得分,在考核评估结果中实施加、扣分,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运用结果;乡镇(街道)对管辖的村(居),运用好考核结果,对不达标的把好各类先进评比的否决关和各级补助经费的停拨或缓拨关。

三、严肃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纪律,强化“一票否决”

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强化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国策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浙委办[]27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意见》(市委办[]99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根据通报的情况程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各乡镇(街道)、部门对于管辖范围的每一例违法生育对象及相关责任人要做到有调查取证、有处理意见和结果,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一票否决”的事实及时地进行汇总并督促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奖励机制,强化基层基础

为激励先进、推进工作,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基金。对乡镇(街道)、部门、村(居)、社区、以及各级干部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目标任务完成出色,卓有成效,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大的实行奖励。奖励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设立奖项如下: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奖和进步奖;部门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奖;计生示范(合格)村(居)创建先进奖;依法生育村(居)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奖;省市计生明查、暗访考核样本点工作先进奖;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奖;计生工作先进个人奖;计划生育工作突出贡献奖;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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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创建工作暨半年人口形势分析会,主要任务是回顾上半年工作,分析形势,查摆问题,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刚才,居合同志通报了我市2009统计年度上半年人口抽样调查情况,华峰同志就当前工作作了详细安排,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关于上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上半年,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这一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逐级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低生育水平基本平稳。上半年,全市共出生1128人,人口出生率为4.24‰,自然增长率为2.15‰,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8.14%,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在渭南市半年人口抽样调查中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

二是市乡服务站建设顺利推进。市服务站维修工程基本完工;?}峪、桃下两个普通站维修项目已于1月份全面完成;孟塬、玉泉服务站改建工程基本结束,北社普通站新建工程主体已经完工,敷水、五方中心站新建工程正在建设之中。

三是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活动有序开展。目前已在岳庙办、太华办、五方乡、桃下镇97村检查6234人次,查出各类妇科病3078例,并给予及时治疗,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

四是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化。以宣传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重点,印制发放知识读本12万余册、宣传单37万余份,开展大型宣传活动3次,悬挂横幅200余条,新建国策街1条、国策路2条,制作大型标语牌16块,刷写固定标语200余条,制作宣传版面30余块,在各级报刊(网站)上稿66篇,服务车下乡80余次,宣传群众一万余人。

五是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基本完成。截止目前,全市共录入77843户266109人,占应采集总数的100.03%,现正在审核完善,为上传做准备。

六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首先,“三查三落实”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截止6月30日,全市共落实绝育措施381例,其中结扎236例,皮埋145例,落实补救措施292例,其中人流210例,引产82例。其次,“三新”创建活动稳步推进。命名表彰了6个市级示范村、13个县级示范村、2963户新家庭户,示范村比例达到28.5%,新家庭比例达到15.5%。再次,示范村建设成效显著。正在建设中的11个计划生育示范村已基本达到有关标准。

七是奖励扶助政策得到较好落实。截止目前,全市享受奖扶政策12899人,发放资金193.46万元。其中奖扶对象198人11.4万元,2002-2008年放弃生育二孩家庭45户14.8万元,满55周岁独女户64户3.84万元,合作医疗退补资金12592人163.3万元,独生子女意外伤残1人补助1200元。

二、正视问题,寻找差距,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些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项质量指标严重偏低。渭南市半年抽查我市重点对象“三查”率仅为77.63%,节育措施及时率为79.69%。我市半年人口计划抽查显示,各乡镇(办)普遍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统计数字水分较大。部分乡镇违法生育、早婚早育增多,孕环情监测不到位,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不及时,长效措施呈下降趋势。二是违法生育案件查处、追究不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致使违法生育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生育行为。三是经常性工作不扎实,开展不及时,水平偏低,影响了人口质量指标的进一步提升。四是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兑现与群众意愿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能够及时发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积极性。五是流动人口管理缺乏有效手段,措施乏力,底子不清、办证率、查验率和“三查”率不高,邮寄证明少的可怜,渭南市通报我市流出人口办证率仅为17.75%。六是从上半年乱收费案件明显上升可以看出来,部分计生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乡镇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甚至有放水养鱼等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虽然我们对创建工作做了详细部署和安排,各乡镇(办)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具体措施的落实和领导力量的投入上还有所欠缺。在服务站建设、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等工作中,一些乡镇安排不力,抓的不紧,存在应付心理,导致工作被动。二是经常性工作不到位。个别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不健全、责任没落实、措施无保障,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工作流于形式,疲于应付,没有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仍然依靠集中突击活动推动工作。三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阵地建设严重滞后,相当一部分乡站、村室仅仅只是空架子,是一种摆设,不能发挥作用。对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对措施,普遍存在出生、信息不准、工作盲目,问题较多。四是奖罚不兑现,激励和制约作用无从发挥。各乡镇(办)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计划生育工作奖罚措施,但都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现象,具体表现为高标准、高要求、宽管理、低兑现,或者是不兑现,干好干坏一个样,干比不干更合算,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难以提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了今年创建目标的顺利完成。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后几个月内要真抓实干,迎头赶上。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上水平

目前,我市已迎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加之新修订的省《条例》取消了二胎生育间隔,如果计划生育管理稍有放松,就有可能完不成人口计划目标,就会严重威胁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如果下半年工作不抓紧,力度不加大,措施不过硬,就可能完不成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创建工作将无从谈起。因此,各乡镇(办)认识上必须再提高,措施必须再强化,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加快工作节奏,攻坚克难,全力推动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狠抓基层基础工作,确保低生育水平。一是在推进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典型村建设。各乡镇(办)都确定了一个典型示范村,必须加大投入,完善硬件和软件,计生局要加强指导,力争在全市建成10个高标准的示范村,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切实抓好“三查三落实”工作,加大孕前管理与服务力度,有效遏制违法怀孕和生育。各乡镇(办)要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再添措施,再鼓干劲,全面完成计生局分配的手术任务,确保全年人口质量指标。三是做好全员信息录入后期完善工作,确保顺利通过上级验收。四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构筑“一盘棋”格局,努力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及时总结推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工作模式。华西、夫水、桃下要创造和突出各自特色,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二)加强阵地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一是敷水、五方要加快服务站建设进度,力争八月底前完工;其它乡镇服务站要在硬件建设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抓好服务站内部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各乡镇(办)要克服困难,按照验收标准全部配齐所需设备。同时,配备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断加强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素质提高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做好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工作。各乡镇(办)要落实人员、责任和经费,大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建立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档案,将这项民心工程扎扎实实的做好。

(三)狠抓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力度,力争使计划生育政策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彻底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二是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投入必要财力,立足醒目、美观原则,八月底前,在城区建成计划生育宣传街,每个乡镇(办)建成一条计划生育宣传路(街),以提升全市人口计生宣传档次。三是发挥流动服务车作用,坚持经常性地深入乡村、深入集市、深入居民聚居点,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四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的人口政策,不断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国策意识。五是充分挖掘和发挥民间娱乐组织的能动作用,将人口计生宣传移植其中,让更多、更广泛的群体了解、支持、参与到人口计生工作中去。六是定期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发动尽可能多的干部群众参与其中,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依法行政,净化生育环境。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执法不严是造成违法生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后半年,计生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必须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形成一种震慑力。对违法生育的,要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一追到底,绝不放松。同时,要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结率,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认识要提高。当前,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头绪多、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我们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希望大家清醒认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清醒认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清醒认识存在的挑战和压力,切实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责任要落实。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定期研究、解决创建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积极当好参谋和助手,围绕创建工作出思路、想办法、拿主意,确保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凡工作不力,拖了全市后腿,影响全市达标验收的,市委、市政府将按照“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投入要加大。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不仅是计生工作的大事,也是市上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办)要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要求,继续加大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确保创建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同时,落实好村级计生专干、中心户长、独生子女的补贴,落实好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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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难干的事让最能干的人来干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在基层是一个谁也不想干、能推则推、能躲就躲的事。这直接导致计生干部队伍的青黄不接。有能力的人不愿干、看不到前途,有门路的人都想方设法调换工作了,整个计生队伍的状况是: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业务不熟、待遇偏少、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一些村(居)委会基层组织战斗力差,对'天下第一难事'干部不敢抓。据统计,2002年全县镇、村两级计生专干883人,其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64%,45岁以上的占48%。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群众的生育愿望与计生政策有一定距离,干群矛盾突出,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强制执行,很多人不愿意抓计生工作,只好挑选一批身强力壮、文化程度不甚高的人员做计生工作。九十年代后期至今,这种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从而造成计生工作底数不清,统计不实,管理混乱,规范化建设无法开展。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对症下药,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队伍建设问题,并采取了几条措施:

一是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县委决定由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兼管计划生育工作,这样既便于让组织部门把握全局,从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来考察、了解乡镇领导的能力,又便于及时调整乡镇干部,让计划生育工作成为锻炼干部的试金石。2004年,县委还做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考一批年青党员干部,任命为乡镇副书记,专管计生工作;对政绩突出、留任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全部提拔为副书记。同时,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大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乡镇计生办主任。

二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镇、村计生干部。2004年和2005年,我县先后两次招考450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安排到村(居)委会,使每个村(居)委会大中专文化程度的计生专干达到2至3名;招考17名大中专毕业的妇幼医生安排到乡镇计生服务所,使每个乡镇计生服务所医技人员达到3人以上;2004年,又从村级计生专干中招考17人安排到乡镇计生办;对28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计生人员实行离岗退养。2004年,县里根据村级大中专毕业生专干招考、调动、提拔后岗位缺人的状况,补招85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了村级专干岗位,使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大中专文化程度的达到60%,高中以上的达到81%,平均年龄从40.5岁下降到32.3岁,计生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如南山镇龙埚村计生专干黎秀程,父亲久病去世后,家境贫寒,但她吃苦耐劳、尽心尽职、深入群众,使所任职过的村委会从'三类村委会'跃上'一类村委会'。

三是提高镇、村两级计生干部的待遇。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为了解决计生干部的待遇问题,想方设法从人员编制、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解决,先后将18名事业编制的计生办主任全部转为公务员;非行政编制的计生服务所、服务中队人员,享受行政工资,由县拨款400-600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补发,与包干任务挂钩;县招考的大中专毕业的计生专干工资由县、乡镇、村三级按5:3:2的比例分担,乡镇负担的三成工资先由财政部门拨付,年终再从乡镇财政包干基数中扣除,确保每个专干工资待遇达到750-850元;乡镇自聘的村级专干工资由县、乡镇、村委会分担,达到400元以上。这既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又消除了他们'放水养鱼'、靠征收社会抚养费发工资的思想。

四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高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三年来,我县先后将分管计生的乡镇领导、计生办主任、统计员和村专干250人,分四批送到南京人口干部学院学习;邀请省、市计生部门领导到我县举办培训班12次;县自办培训班8次。参加学习的县、乡镇、村三级计生干部达12000人次,使各级计生干部理论、业务水平都得到明显提高。

二、建立一套奖罚分明、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一是建立一套激励干部成才的良好机制。我县公开招考计生干部的举措,不但解决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又使他们在最基层、最艰苦的地方得到锻炼。为了激发村级计生专干的工作积极性,县里规定:凡被国家、省、市、县评为计生先进工作者的,在招考县、镇计生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时,在总分基础上分别给予加15分、10分、6分和3分的奖励。三年来,在村(居)委会工作的计生专干,有15人通过招考或经推选当上乡镇和县直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如2005年县招考录用的3名副科级干部就有2名是村级计生专干;85人考上乡镇和各级机关公务员,如2004年县招考录用的25名公务员中就有23名是村级计生专干;18人考上乡镇事业编制计生干部,其中12人是计生先进工作者而得到加分奖励。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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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的组织的指示、决定,执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决议,讨论决定本乡镇的重大问题。(二)抓好自身和所属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三)领导乡镇经济建设。制定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四)领导乡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五)领导并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六)领导人大主席团级经济组织、人民武装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派驻乡镇单位的党的建设,领导、支持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三)加强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四)依法管理乡镇财政、执行本级预算。(五)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

术、广播、体育、卫生等事业。(六)保护国有资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力、民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七)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八)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九)管理民政行政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兵役事项。(十)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与有关职位核定

我镇机构设置、有关职位核定如下:

(一)、乡镇内设行政机构:

1、单列机构

(1)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专职纪检委员1人、兼职纪检委员2人。

(2)人大主席团机关:设秘书1人。

(3)武装部:设部长1人,干事1人。

(4)妇联:设主任1人、兼职委员若干。

(5)团委:设书记1人、兼职委员若干。

2、综合机构

(1)党政办公室

负责乡镇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上报下达、文印收发、信息反馈、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含党政办公室秘书职位)。

(2)党建办公室

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干部考核、老干部管理、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妇联、统工联、武装等工作(含组织员职位)。

(3)工业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本乡镇工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工业项目的开发、开放和招商引资。

(4)农业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负责本乡镇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本乡镇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开发与扶贫;负责协调指导乡镇农业综合服务部门的工作。

(5)财经办公室

负责本乡镇财政、税收、农村财务管理及商贸流通工作。

(6)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本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规;协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司法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本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乡村政务公开、经济环境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本乡镇的普法宣传、教育及法律服务、民事调解。

(8)社会事务办公室(挂劳动保障服务站的牌子)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村级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科、教、文、体、卫工作;负责统计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性工作;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富余劳动力转移、本乡镇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项工作。

(9)乡村建设办公室(景州镇、龙华镇设城镇建设办公室)

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乡村道路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国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乡镇内设事业机构

1、农业综合服务站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民提供信息指导及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

2、计划生育服务站

负责计划生育“四术”及生殖健康服务。

3、财政所(农业税征收管理所与财政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本乡镇农业税的征收及镇村财务管理;负责完成财经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4、文化体育服务站

负责文化、体育、电视、广播等工作,不断丰富农村文化娱乐生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搞好各项服务。

5、城建土地所

负责落实乡村建设办公室(城镇建设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6、民政所

负责拥军优属、复退安置、社会救济、救灾防疫、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工作,完成社会事务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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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正在有步骤地分批推进,为大力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逐步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稳定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各地要充分运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配精、配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及全面推行中,各县(市、区)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选配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上岗,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做到“机构稳定、人员精干、效能提升”。现就进一步做好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选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周密制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各级人事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制定对稳定机构编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具体方案。要积极发挥乡镇机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商。要认真分析人口计划生育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适时进行队伍结构性调整,使之能够符合承担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符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需要,符合计划生育队伍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需要。各地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要保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稳定与加强,促进乡镇服务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要充分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与分流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

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位为社会事业全额拨款的公益机构,履行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各地在核定编制时既要坚持“少而精”,又要满足发挥“五位一体”功能的需求,坚持“以技术服务为主、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优化组合”的配备原则,保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技术服务岗位人员不少于60%的比例,普通乡镇服务机构至少有两名执业助理医师,中心乡镇服务机构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有两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以强化技术服务功能。

三、分类实施岗位能力标准

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具有专业性强和政策性强的特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中必须坚持按岗位能力标准选拔合适人才上岗,上岗人员都必须符合各自岗位的基本条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岗位基本条件: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资格证书;具备执业护师、执业药师、执业技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具有心理咨询、营养指导、家庭保健、健康管理等专业资格证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信息统计、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财务管理等相关岗位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证书。人员调整后要结合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根据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4]41号文件)的要求,分批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全面促进队伍职业化建设。

四、理顺乡镇计划生育队伍管理体制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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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州委、州政府在我县召开了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会议。州委副书记任*在会上充分肯定了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要求全州其他各县市学习我们的工作经验。7月11日《恩施日报》又以大量的篇幅对我县乡镇计生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计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了重点报道。就总体水平而言,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走在了全州的前列,被评为全省“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县人口计生局被评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可以说,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计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赢得了赞誉。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人口计生半年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要贯彻落实全州人口计生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对照年度考核目标找差距,进一步追加措施,巩固和扩大计生工作成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人口计生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继续处于全州领先地位。会上,跃红同志和紫阳同志还将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希望同志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人口计生工作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对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统一思想,深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人口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和人均占有量都低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人口过快增长,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拉大与全州、全省、全国的距离。因此,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我县今后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是要从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必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开展生育文明建设,通过提高人口质量,推进“生产发展”;通过少生快富推进“生活宽裕”;通过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阵地建设推进“村容整洁”;通过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推进“管理民主”,通过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推进“乡风文明”,真正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之中。

三是要从当前工作现状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性。我县上半年的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做到了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各项责任指标完成进度不一,对照责任目标,有的指标完成情况差距较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计生办人员变动较多,整体队伍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服务站整体转制后,新的服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到位,优质服务在少数地方明显滞后;村级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脆弱,在人口统计方面存在漏报、错报的现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和全县计生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在下步工作中,思想上要更加重视,作风上要更加求实,措施上要更加有效,行动上要更加有力。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今年既是改革年又是换届年,上半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客观上牵扯了乡镇和主要职能部门不少精力,对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下半年又将面临县乡换届,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能否全面完成今年的责任目标,必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要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拿在手上,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具体管,其他领导要主动抓、配合管。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性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要经常深入基层具体检查、督导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今年,州政府将对工作措施不力、造成生育失控、导致政策外生育人数大量上升或瞒报、漏报严重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县委、县政府也要对年度考核倒数一、二名的乡镇和后进村实行“笼子管理”,经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要有足够的力量来抓,计生队伍要相对稳定,以增强工作的连续性。由于乡镇计生办的人员有限,乡镇党委、政府要尽可能减少计生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专门从事计生工作。对新调入的人员,县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他们能够尽快熟悉业务,尽快成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村计生专干要严格按照“乡聘、乡管、村使用”的管理模式配齐配强,对村书记或村主任兼任的要进行调整,尽快确立专干,同时要明确村专干职责、任务、报酬,真正巩固好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确保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是要努力发挥乡镇服务中心的作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了乡镇服务站的整体转制,就目前运作的情况看,也还存在许多问题,旧的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管理机制又还没有完全建立。最近县委办、政府办下发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办法(试行)》,各乡镇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狠抓各项机制的建立和各项管理的到位,切实解决好人员思想不稳定,职责任务不明确,服务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真正发挥乡镇服务中心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四是要落实好驻村责任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全县乡镇计生办仅有55人,要承担361个村的管理任务,有相当大的工作难度,必须充分发挥驻村责任人作用,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改革以后确定的公务员,明确驻村责任人,要做到一村不漏,要明确他们的职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五是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全县半年检查结束以后,部分乡镇针对半年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了全面自查,加大了工作的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有部分乡镇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明确的措施,工作无起色。这次会议以后,各乡镇要对照全年的责任目标,分析差距,找出原因,追加措施,查漏补缺;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扎实有序开展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要进行通报。县人口计生局工作重心要下移,阵地前移,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到乡镇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现场指导,特别是对工作进展落后的乡镇要重点解剖、重点指导。

三、加强领导,创优环境

一是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新机制的要求,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人口计生工作归口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要明确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人口计生副主任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统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人口计生工作不弱化。乡镇服务站实行整体转制,并不等于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撒手不管,无论服务中心的体制如何变,其为计划生育国策服务的性质不会变,开展优质服务的职能没有变。各乡镇服务中心必须优先落实国家免费服务政策,不能误导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增加农民负担。对大月份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到指定机构实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凡出现重大恶性医疗事故的,都要严肃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保证经费投入。县财政预算的事业经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改革以后的经费管理体制,按照工作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确保乡镇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不能因经费拨付不及时而延误工作的开展,更不能因为经费没有落实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坚持齐抓共管。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计生部门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当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更需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年初签定的责任目标,积极主动搞好配合,履行职责,特别是县直在乡镇的延伸机构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工作。

四是要严格实行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误报各类数据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同志们,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离年度考核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艰巨。这次会议以后,各乡镇一定要科学安排,高标准要求,把人口计生工作与当前的经济工作和换届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杨跃红同志

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根据记录整理)

一、关于队伍管理问题

针对部分驻村公务员和计生专干工作责任不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后人员脱节缺位等现象,各乡镇要再研究、再部署,特别是要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办法(试行)》(建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三支队伍”的管理: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专干的管理。要配备好、使用好、管理好、培训好村级专干,进一步提高村级专干的业务素质,增强村级专干的工作责任感,激发村级专干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

第二,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主任的管理。建办发[2006]8号文件已经明确了服务中心主任的聘任不低于3年,其他技术服务人员由服务中心主任聘用,应当说给服务中心主任吃了一颗定心丸。各乡镇要严格按照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服务中心主任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上新水平。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驻村责任人的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仅仅靠计生战线干部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发挥驻村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才能确保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驻村责任人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驻村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关于“如何干”的问题

第一,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拿到手上抓,再鼓干劲,再加措施,进一步夯实全县的基层基础工作。

第二,要狠抓突出问题的解决。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上报准确率低;二是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三是流动人口办证率低;四是重点对象“三查”服务率低。对这些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抓,集中抓,确保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要狠抓上报准确率这个核心。计划生育上报准确率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各级各部门必须狠抓这个核心不放松,对重点对象,要逐村、逐人、逐项核对好相关信息,上报好相关资料,确保准确率。

三、关于“干的标准”问题

一是资料要真实可靠,上报信息要及时准确。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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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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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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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有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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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街道),其中有7个乡镇(街道)欠发乡镇干部及站办所职工工资,欠发最多的达9个月。由于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影响了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

乡镇计生办工作计划

一、加强基层组织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一)加强村(居)换届选举中干部任职条件的把关力度,做到有人管事。村(居)“两委”班子是实现村(居)自转,提高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关键。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要抓住村(居)“两委”换届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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